四川省一般计税法材料预算价格(信息价)调整方法
建设工程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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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差异分析 征税范围不同 计税方法不同 财务核算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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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差异分析 2 计税方法不同
营业 税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
营业额 销项税额 销售额 销售额
税率 进项税额
营业额含应纳税额
增 值 税
一般计税方法 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 税率 销售额不含应纳税额 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
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爆
破工程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附录和补充定额(以下简称“15 定额”)等工程。
二、调整依据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
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16]4号)、住房城
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 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不含税)×增值税税率; 若含税的销售额,其计算增值税的基数为: 销售额(不含税)=含税销售额÷(1+应纳税)。
(二)增值税
2.简易计税法
简易计税法与一般计税法的区别在于,不得抵扣进
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不含税)×增值税税率,若含
6、税金。销项增值税按税率11%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 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11%。 【要点说明】
依据住建部建办标[2016]4号文件的规定: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 (1+11%)。
(一)15定额调整
川建造价发〔2018〕392号 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调整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调整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8〕392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要求,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计税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调整如下:(一)附件调整附件第四条调整办法,第(一)条15定额调整,第6款中税金:“销项增值税按税率11%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11%”调整为“销项增值税按税率10%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10%”。
(二)附件2调整(详见附件)(三)有关说明未调整部分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执行,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标准(一般计税法)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执行。
二、增值税简易计税(一)增值税实行简易计税的15定额调整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等有关政策通知,15定额费用、费率调整如下:1.以“元”为单位的费用调整2.以“费率(%)”表现的费用标准调整(1)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标准(简易计税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中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简易计税法)调整后的标准如下:(2)调整后的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费计取标准(3)定额材料基价调整系数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时,对直接使用定额材料基价计价的材料,依据下列综合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川建价发 2016349号
附件: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一、实施时间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九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和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以下简称“15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办法执行。
(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在补充协议中明确。
(三)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已发出招标文件尚未开标且招标文件规定的计划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以后,或尚未开标且招标文件规定的计划开工日期虽在2016年4月30日前但在2016年4月30日前不能完成合同签订的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均应当执行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并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发布招标文件补充文件。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尚未发出招标文件的项目,均应当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调整依据(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16]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三)现行计价政策、计价规范、计量规范及15定额;(四)相关课题研究报告、典型工程测算结果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调整(一)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费用组成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均与现行计价政策及15定额的内容一致。
2019年一般计税法材料预算价格(信息价)调整方法
附件
一般计税法材料预算价格(信息价)调整方法
一、材料价格计算公式
1.材料单价=[(材料原价+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1+采购保管费率(%)]。
2.材料不含税预算价格(信息价)=不含税材料原价+不含税运杂费+不含税运输损耗费+不含税采购及保管费。
二、材料单价组成内容调整
含税材料单价各项组成调整方法见下表。
表中:
“两票制”材料,指材料供应商就收取的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向建筑业企业分别提供货物销售和交通运输两张发票的材料;
“一票制”的材料,指材料供应商就收取的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合计金额向建筑业企业仅提供一张货物销售发票的材料。
材料价格包括材料原价和运杂费等。
其中,材料原价按以下《材料分类及适用税率表》进行扣减,运杂费均按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9%进行扣减。
材料分类及适用税率表
注:财税部门规定与本表不一致时,按财税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调整基本公式(参考)
C△=Cb·T/(1+T);Cv=Cb/(1+T);K=1/(1+T)式中:
C△——营业税下材料可抵扣进项税额;Cb——营业税下材料价格;
Cv——扣减进项税额材料价格;
T——材料适用的平均税率;
K——材料扣减系数。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9年3月29日印发。
四川2020定额费用变化(一般计税)
云计价i20操作技巧——2020定额费用变化(一般计税)费用变化1.定额专业变化四川2020定额在15定额基础上进行修编,根据2015全国消耗量定额以及2013全国清单计价和计算规范,完善专业设置,结构上大体保持了四川2015定额的设置,局部做了适当的调整,本定额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计价。
在“15定额” 基础上,除保留原有专业外,新增三个专业。
共14个专业计附录,定额项目34712个,在“15定额” 基础上新增10741个项目,减少13122个项目。
2.定额基价内容变化定额综合基价构成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管费、利润。
其中,综合费拆分为企管费和利润,其他基本保持与2015定额一致。
3.人工费3.1 人工费变化2020定额人工以普工、技工、高级技工进行展示,不再以工种进行细分,基价较2015略有提高;经编制组统计,人工消耗量水平各专业进行了下调3.2 人工费调整川建价发〔2021〕4号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关于对各市、州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从2021年4月1日起与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执行。
4.材料费“20定额”的材料种类和消耗量与“15定额”基本保持一致,部分项目因其工艺、施工方法的变更,材料消耗量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删除了已淘汰的材料,修改了部分材料计量单位。
总体情况基本维持“15定额”的消耗量水平。
现浇构件钢筋损耗、施工搭接和现浇混凝土的损耗等与“15定额”一致,新编定额或补充项目损耗率如下:1) 现浇构件钢筋(包括普通和高强)损耗和施工搭接综合定额损耗量为:Φ10 以内的钢筋综合损耗为7%: Φ 12~16的钢筋综合损耗为6.5% ;Φ 16以上的钢筋综合损耗为5%;在说明中明确如采用机械连接,钢筋的定额耗量调整为3%。
2) 有关混凝土损耗①现浇钢筋混凝土构件:现场拌合混凝土的损耗率为1%,商品混凝土的损耗率为0.5%。
川建造价发 (2018)392号 一般计税法材料预算价格(信息价)调整方法
附件
一般计税法材料预算价格(信息价)调整方法
一、材料价格计算公式
1.材料单价=[(材料原价+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1+采购保管费率(%)]。
2.材料不含税预算价格(信息价)=不含税材料原价+不含税运杂费+不含税运输损耗费+不含税采购及保管费。
二、材料单价组成内容调整
含税材料单价各项组成调整方法见下表。
表中:
“两票制”材料,指材料供应商就收取的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向建筑业企业分别提供货物销售和交通运输两张发票的材料;
“一票制”的材料,指材料供应商就收取的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合计金额向建筑业企业仅提供一张货物销售发票的材料。
材料价格包括材料原价和运杂费等。
其中,材料原价按以下《材料分类及适用税率表》进行扣减,运杂费均按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10%进行扣减。
材料分类及适用税率表
注:财税部门规定与本表不一致时,按财税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调整基本公式(参考)
C△=Cb·T/(1+T);Cv=Cb/(1+T);K=1/(1+T) 式中:
C△——营业税下材料可抵扣进项税额;Cb——营业税下材料价格;
Cv——扣减进项税额材料价格;
T——材料适用的平均税率;
K——材料扣减系数。
四川一般计税法材料预算价格信息价调整方法
四川省一般计税法材料预算价格(信息价)调整方
法
一、材料价格计算公式
1.材料单价=[(材料原价+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1+采购保管费率(%)]。
2.材料不含税预算价格(信息价)=不含税材料原价+不含税运杂费+不含税运输损耗费+不含税采购及保管费。
二、材料单价组成内容调整
含税材料单价各项组成调整方法见下表。
表中:
“两票制”材料,指材料供应商就收取的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向建筑业企业分别提供货物销售和交通运输两张发票的材料;
“一票制”的材料,指材料供应商就收取的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合计金额向建筑业企业仅提供一张货物销售发票的材料。
材料价格包括材料原价和运杂费等。
其中,材料原价按以下《材料分类及适用税率表》进行扣减,运杂费均按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9%进行扣减。
材料分类及适用税率表
注:财税部门规定与本表不一致时,按财税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调整基本公式(参考)
C△=Cb·T/(1+T);Cv=Cb/(1+T);K=1/(1+T) 式中:
C△——营业税下材料可抵扣进项税额;Cb——营业税下材料价格;
Cv——扣减进项税额材料价格;
T——材料适用的平均税率;
K——材料扣减系数。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9年3月29日印发。
工程结算中材料价格调整方法
工程结算中材料价格调整方法
在工程结算中,材料价格调整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价格指数法
价格指数法是一种常用的材料价格调整方法。
按照行业相关指数的变动,对材料价格进行调整。
一般来说,施工合同中会注明针对其中一行业指数进行调整的比例。
当指数变动时,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调整比例,计算出实际的调整金额。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操作简便,公平公正,可以及时应对物价上涨的情况。
二、市场调查法
市场调查法是指通过实地调查、走访市场,了解当前工程材料的实际市场行情,从而进行价格调整。
一般来说,调查人员会有针对性地了解目标材料的市场价位,并结合其他因素(如供应能力、批发价格、生产成本等),决定是否需要调整价格。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灵活性较强,可以较为准确地把握市场变动情况,但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
三、定期公示法
定期公示法是一种较为公开透明的价格调整方法。
施工单位可以定期公示工程材料的市场行情,通过公示的材料价格进行调整。
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公平公正,双方都能够明确知晓价格调整的依据和结果,避免了争议和不确定性。
四、合理成本法
合理成本法是指根据材料的生产成本、加工成本、运输成本等多个因素进行价格调整。
这种方法主要是用于对工程材料进行初步定价,预估合
理的价格水平,从而减少后期价格调整的冲突。
但需要注意,材料的成本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所以需要在实际操作中进行综合考虑。
综上所述,工程结算中材料价格调整是一个重要的环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调整方法。
无论选择哪种方法,都需要注重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公平性,以确保双方的利益都能得到有效保障。
结算材料价格的调整办法
可调材料在施工期内的采购价格按以下方法认定:参照施工当期的***市工程造价信息价格综合考虑市场实际情况确定,没有的价格以*****市区价格执行,若信息价为区间价的,则按区间价的算术平均值计取,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由发包人认质认价。
可调价材料的数量以定额消耗量为准。
可调价材料的采购时间以招标人核定的时间为准。
从工程投标截止日到工程竣工期间商品砼、钢材及其制品、水泥及其制品、木材及其制品波动幅度在基准价±3%以内的材料价格不作调整,超出±3%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其余材料波动幅度在基准价±5%以内的材料价格不作调整,超出±5%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超出超出±5%或者±3%按相关合同约定或规定执行。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1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1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有关规定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要求,做好增值税税率调整有关工作,确保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调整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计税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调整如下:(一)附件调整附件第四条调整办法,第(一)条15定额调整,第6款中税金:“销项增值税按税率11%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11%”调整为“销项增值税按税率9%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9%”。
(二)附件2调整(详见附件)(三)有关说明未调整部分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执行,安全文明施工及增加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基本费费率标准(一般计税法)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执行。
二、增值税简易计税(一)增值税实行简易计税的15定额调整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政策通知,15定额费用、费率调整如下:1.以“元”为单位的费用调整2.以“费率(%)”表现的费用标准调整(1)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标准(简易计税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中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简易计税法)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中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费率(简易计税法)调整后的标准如下: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1.工程在市区时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2.工程在县城、镇时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3.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2)调整后的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费计取标准(3)定额材料基价调整系数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时,对直接使用定额材料基价计价的材料,依据下列综合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分解创新讲解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一、实施时间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九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和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以下简称“15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办法执行。
(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在补充协议中明确。
(三)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已发出招标文件尚未开标且招标文件规定的计划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以后,或尚未开标且招标文件规定的计划开工日期虽在2016年4月30日前但在2016年4月30日前不能完成合同签订的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均应当执行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并按照1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发布招标文件补充文件。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尚未发出招标文件的项目,均应当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调整依据(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16]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三)现行计价政策、计价规范、计量规范及15定额;(四)相关课题研究报告、典型工程测算结果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调整(一)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费用组成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均与现行计价政策及15定额的内容一致。
材料单价调整办法
材料单价调整办法( 1 ) 预算价格:1. 主要材料:a. 定额价格:见附录《主材表》b. 预算价格:由市定额站发布,一年六次.2. 次要材料:a. 定额价格:见附录《次材表》b. 预算价格:由市定额站按调整系数发布,一年二次.3. 新增材料:a. 定额价格:报由定额站确定( 2 ) 材料价差:1. 主要材料:a. 根据预算价格对每种材料进行单项调整b. 实购价与预算价有出入时:经合同双方签证认可,报定额站可按实调整.2. 次要材料:a. 次材价差总额占定额直接费1%以上:可按新增材料调整b. 次材价差总额占定额直接费不足1%:a. 根据定额直接费与其它直接费之和以系数综合调整.b. 单独执行土石方工程不执行次材调价系数.3. 新增材料:a. 根据定额站审批后的定额价格对每种材料进行单项调整( 3 ) 合同价格:1. 预算价格一次定死:对开六个月以内非跨年工程,合同中可将主材预算价格一次定死.2. 预算价格按实调整:对开六个月以上或跨年工程,应按定额站规定对价格进行同期调整( 4 ) 拔交材料:1. 拔交条件:a. 甲方上级拔给的材料b. 甲方在未开工前准备的材料c. 工程设计特定的材料2. 允拔材料:除地方材料(砖.瓦.砂.石.灰)以外的材料3. 计算时间:a. 可直接使用的材料,按交货时间计算.b. 须经测试.化验后才能使用的材料,从测试.化验完成后计算4. 拔交价款:作为工程拔款抵减工程总造价,不能抵减直接费5. 计算价格:按预算价格计算6. 材料规格:因材料不符定额编制材料而增加的费用由甲方负责:a. 串换费:按拔交材料运杂费计算.b. 加工费:按实计算.c. 改制费:按实计算7. 采运摊销:a. 甲方交提货单,乙方在市内生产厂或供货点提货:a. 运杂费.运损费.采保费划归乙方b. 甲方按发货单,在市内车站码头拔交材料给乙方:a. 运杂费.运损费划归乙方b. 采保费70%划归乙方c. 甲方在市内车站码头按实物拔交给乙方:a. 运杂费.运损费划归乙方b. 采保费50%划归乙方d. 甲方在距建筑物300m以上的自身仓库发货给乙方:a. 运杂费.运损费划归乙方b. 采保费50%划归乙方e. 甲方在距建筑物300m以内的自身仓库发货给乙方:a. 运杂费.运损费.采保费50%划归乙方f. 甲方指定在外省市购买的材料:a. 原价经甲方核实b. 运杂费:按运输部门规定计算c. 运损费.采保费:按规定计算( 5 ) 备注:1. 市内运距道路终点:a. 东:马坡岭以东两公里处( 泉塘与朗梨公路交叉处 )107、319国道靠近市区收费站花桥桥西、奎塘b. 南:大托铺机场口、靳讧河桥、左家垅、洞井铺往南三公里处c. 西:望城坡( 长宁路与雷高公路交叉处)d. 北:三叉矶以北两公里处( 湖南商业学校)捞刀河( 捞刀镇范围及煤制气厂范围)彭家巷、土桥( 液化气贮灌瓶厂)2. 预算价格的组成:a. 采购原价:b. 包装费:c. 运输费:d. 运损费= [ 采购原价+ 包装费+ 运输费] ×场外运输损耗费率23。
材料价格价差调整怎么做?4个方案轻松应对!
材料价格价差调整怎么做?4个方案轻松应对!一、按实调整法此法是工程项目所在地材料的实际采购价(甲、乙双方核定后)按相应材料定额预算价格和定额含量,抽料抽量进行调整计算价差的一种方法。
按下列公式进行:某种材料单价价差=该种材料实际价格(或加权平均价格)-定额中的该种材料价格注:工程材料实际价格的确定①参照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定期发布的全部材料信息价格②建设单位指定或施工单位采购经建设单位认可,由材料供应部门提供的实际价格某种材料加权平均价=ΣXi×Ji÷ΣXi(i=1到n)式中Xi——材料不同渠道采购供应的数量Ji——材料不同渠道采购供应的价格某种材料价差调整额=该种材料在工程中合计耗用量×材料单价价差按实调差的优点是补差准确,合理,实事求是。
由于建筑工程材料存在品种多、渠道广、规格全、数量大的特点,若全部采用抽量调差,则费时费力,繁琐复杂。
二、综合系数调差法此法是直接采用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测算的综合调差系数调整工程材料价差的一种,计算公式为:某种材料调差系数=Σ×K1(各种材料价差)K2K1——各种材料费占工程材料的比重K2——各类工程材料占直接费的比重单位工程材料价差调整金额=综合价差系数×预算定额直接费综合系数调差法的优点是操作简便,快速易行。
但这种方法过于依赖造价管理部门对综合系数的测量工作。
实际中,常常会因项目选取的代表性,材料品种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短期价格波动的关系导致工程造价计算误差。
三、按实调整与综合系数相结合据统计,在材料费中三材价值占68%左右,而数目众多的地方材料及其它材料仅占材料费32%.而事实上,对子目中分布面广的材料全面抽量,也无必要。
在有些地方,根据数理统计的A、B、C分类法原理,抓住主要矛盾,对A 类材料重点控制,对B、C类材料作次要处理,即对三材或主材(即A类材料)进行抽量调整,其他材料(即B、C类材料)用辅材系数进行调整,从而克服了以上两种方法的缺点,有效地提高工程造价准确性,将预算编制人员从繁琐的工作中解放出来。
材料价格价差调整怎么做?
【tips】本文由李雪梅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定要好好复习!材料价格价差调整怎么做?按实调整法此法是工程工程所在地材料的实际采购价〔甲、乙双方核定后〕按相应材料定额预算价格和定额含量,抽料抽量进行调整计算价差的一种方法。
按以下公式进行:某种材料单价价差=该种材料实际价格〔或加权平均价格〕-定额中的该种材料价格注:工程材料实际价格确实定①参照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定期发布的全部材料信息价格②建设单位指定或施工单位采购经建设单位认可,由材料供应部门提供的实际价格某种材料加权平均价=ΣXi×Ji÷ΣXi 〔i=1到n〕式中Xi材料不同渠道采购供应的数量Ji材料不同渠道采购供应的价格某种材料价差调整额=该种材料在工程中合计耗用量×材料单价价差按实调差的优点是补差准确,合理,实事求是。
由于建筑工程材料存在品种多、渠道广、规格全、数量大的特点,假设全部采用抽量调差,那么费时费力,繁琐复杂。
综合系数调差法此法是直接采用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测算的综合调差系数调整工程材料价差的一种,计算公式为:某种材料调差系数=Σ×K1〔各种材料价差〕K2K1各种材料费占工程材料的比重K2各类工程材料占直接费的比重单位工程材料价差调整金额=综合价差系数×预算定额直接费综合系数调差法的优点是操作简便,快速易行。
但这种方法过于依赖造价管理部门对综合系数的测量工作。
实际中,常常会因工程选取的代表性,材料品种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短期价格波动的关系导致工程造价计算误差。
按实调整与综合系数相结合据统计,在材料费中三材价值占68%左右,而数目众多的地方材料及其它材料仅占材料费32%.而事实上,对子目中分布面广的材料全面抽量,也无必要。
在有些地方,根据数理统计的A、B、C分类法原理,抓住主要矛盾,对A类材料重点控制,对B、C类材料作次要处理,即对三材或主材〔即A类材料〕进行抽量调整,其他材料〔即B、C类材料〕用辅材系数进行调整,从而克服了以上两种方法的缺点,有效地提高工程造价准确性,将预算编制人员从繁琐的工作中解放出来。
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16〕4号)等文件规定,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切实保障建筑业营改增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筑业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附件: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4月18日附件: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一、实施时间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九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和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以下简称“15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办法执行。
(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在补充协议中明确。
工程结算中材料价格调整方法
材料价格调整方法①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低于基准价: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上涨,其涨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可调价材料价格下跌,其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②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材料的价格高于基准价: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下跌,其跌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可调价材料价格上涨,其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③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材料的价格等于基准价: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价格的涨、跌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材料价格调整示例①如某种可调材料的基准价为100元/单位。
投标人在投标时报价为80元/单位,以风险幅度5%为例:若在采购过程中该材料涨价,只有当价格高于基准价5%的部分才能按实调整,即只调整高于100×(1+5%)=105元/单位的部分,如该材料当期信息价格为115元/单位,则调增(115-105)=10元/单位。
即该材料的结算价为(80+10)=90元/单位。
若在采购过程中该材料跌价,只有当价格低于投标报价5%的部分才能按实调整,即只调整低于80×(1-5%)=76元/单位的部分,如该材料当期信息价格为70元/单位,则调减(76-70)=6元/单位。
即该材料的结算价为(80-6)=74元/单位。
②如某种材料的基准价为100元/单位。
投标人在投标时报价为110元/单位,以风险幅度5%为例:若在采购过程中该材料跌价,只有价格低于基准价5%的部分才能按实调整,即只调整低于100×(1-5%)=95元/单位的部分,如该材料当期信息价格为85元/单位,则调减(95-85)=10元/单位。
即该材料的结算价为(110-10)=100 元单位。
若在采购过程中该材料涨价,只有当价格高于投标报价5%的部才能按实调整,即只调整高于110×(1+5%)=115.5元/单位的部分,如该材料当期信息价格为125元/单位,即调增(125-115.5)=9.5元/单位。
材料价格调整方法
例如
基准 价
投标 价
材料 价格 下跌
钢材 3800 3800 3500
材料单价调减值=基准价*97%-施工当期凉山州《工程造价信息》信息价=3800*97%-3500=186 (由施工单位承担材料下调的风险)
例如 钢材
基准 价
投标 价
材料 价格 上涨
3800 3800 4200
材料单价调增值=施工当期凉山州《工程造价信息》信息价-基准 价*103%=4200-3800*103%=286(由建设单位承担材料价格上调的 风险)
例如
基准 价
投标 价
材料 价格 下跌
钢材 3800 3850 3500
材料单价调减值=基准价*97%-施工当期凉山州《工程造价信息》信息价=3800*97%-
3500=186=3800-114-3500=186(施工单位承担材料下调的风险)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3800*3%=114
例如
基准 价
投标 价
例如
基准 价
投标 价
材料 价格 下跌
钢材 3800 3700 3500
材料单价调减值=投标报价*97%-施工当期凉山州《工程造价信息》信息价=3700*97%3500=89=3700-111-3500=89(由施工单位承担材料下调的风险)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3700*3%=111
②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材料的价格高于基准价: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下 跌,其跌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可调价材料价格上涨,其 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材料 价格 上涨
钢材 3800 3850 4200
材料单价调增值=施工当期凉山州《工程造价信息》信息价-投标报价*103%=42003850*103%=234.5=4200-(3850+115.5)=234.5(由建设单位承担材料价格上调的风 险)
材料价格风险分摊的调整方法
材料价格风险分摊的原则及调整方法文件号:川建造价发[2009]75号文件相关内容:1、风险范围。
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拟建工程可调价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燃料(以下简称“可调价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及其基准价。
可调价材料的范围应以其价值占拟建工程材料费的70%以上为原则,具体品种由发、承包双方根据拟建工程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参照《建设工程可调价材料参考表》(详附表)确定。
可调价材料基准价的确定。
可调价材料的基准价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确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未发布价格信息的由发包人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其基准价,并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2、风险幅度。
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投标人或承包人应承担的拟建工程中可调价材料的风险幅度。
投标人或承包人承担的材料价格风险幅度值在5%以内取定,对单位价值较高或总价值较大的钢材、水泥等材料的风险幅度值应在3%以内取定。
施工期间当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可调价材料的价格应进行调整。
3、调整方法。
以招投标工程为例①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低于基准价: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上涨,其涨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可调价材料价格下跌,其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②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材料的价格高于基准价: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下跌,其跌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可调价材料价格上涨,其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③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材料的价格等于基准价: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价格的涨、跌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如图所示:例:施工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承担的钢筋价格风险幅度为±5%,超出部分按13规范(P34)造价信息法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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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一般计税法材料预算价格(信息价)调整方
法
一、材料价格计算公式
1.材料单价=[(材料原价+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1+采购保管费率(%)]。
2.材料不含税预算价格(信息价)=不含税材料原价+不含税运杂费+不含税运输损耗费+不含税采购及保管费。
二、材料单价组成内容调整
含税材料单价各项组成调整方法见下表。
表中:
“两票制”材料,指材料供应商就收取的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向建筑业企业分别提供货物销售和交通运输两张发票的材料;
“一票制”的材料,指材料供应商就收取的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合计金额向建筑业企业仅提供一张货物销售发票的材料。
材料价格包括材料原价和运杂费等。
其中,材料原价按以下《材料分类及适用税率表》进行扣减,运杂费均按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9%进行扣减。
材料分类及适用税率表
注:财税部门规定与本表不一致时,按财税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调整基本公式(参考)
C△=Cb·T/(1+T);Cv=Cb/(1+T);K=1/(1+T) 式中:
C△——营业税下材料可抵扣进项税额;Cb——营业税下材料价格;
Cv——扣减进项税额材料价格;
T——材料适用的平均税率;
K——材料扣减系数。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9年3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