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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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哪些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籍,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下列人员:
(一)在各级档案寄存机构寄存档案并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辞职人员、自谋职业人员,档案寄存期间经人社部门批准的退休人员(二)从事个体劳动的人员;(三)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未就业人员。
2、灵活就业人员应何时参加医疗保险?未按时参保如何缴费?
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在2004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逾期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应按市区上年度职工工资的8%补缴逾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就是说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以后再参保应从2004年7月1日起补缴医疗保险费,如果要2000年6月30日前视同工龄的,必须从2000年7月补缴,否则2000年6月30日前工龄不视同医保缴费年限。因此,早参保早受益,早参保早划算。
3、灵活就业人员如何补缴中断的医疗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即在医疗保险专用存折中,每月余额至少不低于月缴费金额。缴费中断3个月及以内的,欠费期间医疗费可以报销,恢复缴费时应按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缴费中断3个月以上的,中断期内不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恢复缴纳时须补缴中断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后次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期间医疗费不予报销。
4、灵活就业人员补缴的医疗保险费是否划入个人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欠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含逾期和一次性缴费)不划入个人帐户。
5、哪些灵活就业人员暂不列入参保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灵活就业人员,暂不列为本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实施对象:
(一)未在档案寄存机构存档或登记的人员;
(二)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未就业人员;
(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
(四)没有规范的就业档案,且患有严重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6、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费按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4%逐月缴纳。以后随着经济发展,缴费基数、缴费率按市区城镇职工的缴费水平作相应的调整。
7、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是否建立?基金如何划入?
市医保中心为灵活就业人员建立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基金以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比例划入:35周岁以下的为0.5%;满35周岁不满45周岁的为1%;45周岁及其以上的为2% 。退休人员以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6%的比例划入。
8、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退休后达到最低缴费年限且参保后实际缴费满10年(注:不含补缴部分)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灵活就业人员或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
少于10年(注:不含补缴部分)的,应按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一次性缴足。否则,终止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9、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退休医疗保险待遇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批准退休后,档案寄存机构凭本人退休表、档案、医疗保险手册、《石家庄市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审核表》,市医保中心对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确认,缴足后,方可办理终止缴费和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手续。
10、大额医疗保险费的保险费如何筹集?
大额医疗费保险的保险费按下列标准筹集:45周岁以下职工每人每月4元,45周岁及其以上职工(含退休人员)每人每月5元。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从职工个人帐户中扣缴,未建立个人帐户的从统筹基金中划拨。
11、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的天数是多少?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的天数为:
(一)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20天;
(二)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30天;
(三)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的42天;
(四)怀孕满6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90天
(五)顺娩98天(其中分娩前休假15天);
(六)难产(胎头吸引、产钳助产)或剖宫产的增加15天;
(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八)已婚妇女24周岁及以上第一次生育的增加45天;
(九)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2天;
(十)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3天;
(十一)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
(十二)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