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城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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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办发…2009‟15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西城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文件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研究,现将•西城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清理方案‣、•西城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施办法(试行)‣、•西城区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西城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西城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若干规定(试行)‣、•西城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西城区政府信息查阅中心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西城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清理方案

为推进和规范本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清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区清理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区政府及各部门清理本单位政府信息的工作。

本方案中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工作机构

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组织本单位政府信息的清理工作。谁形成谁负责清理。

被撤销、合并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合并前形成的政府信息,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负责清理。

三、清理范围

内容范围:各部门应当全面清理本机关形成的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

时间范围:各部门应当重点清理2003年1月1日以来至条例施行前本单位制作和保存的政府信息,并将此类政府信息形成电子文档(文本格式)。以上信息清理完毕的,进一步清理历史信息。

四、清理方法

政府信息清理工作原则上应当遵循“行政职能确定业务工作,业务工作确定政府信息”的工作流程。在清理工作中,要对本单位所有需清理的政府信息进行有效性鉴别,已经无效的政府信息注明“无效”字样,同时应准确判定政府信息的公开类别,区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各类政府信息。

五、清理时确定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清理时确定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且尚未依法解密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各部门应当按照•西城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科学界定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凡是确定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公开,并做好答复预案。

六、清理时确定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臵、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面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在清理政府信息时,可参照•西城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试行)‣附件四:信息内容规范确定本单位具体公开内容。

七、清理时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属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政府信息在清理时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八、填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清理统计表》

各部门对本单位政府信息进行清理之后,应及时填报•政府信息公开清理统计表‣,对本单位应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及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准确统计,同时明确政府信息的有效性。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统计表附后)

九、清理后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各部门应当参照•西城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试行)‣的要求,编制并公布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西城区政府信息公开清理统计表

单位名称: (盖章)

主管领导:联系人:联系电话:— 6 —

西城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做好本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部门应当明确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构,建立保密审查工作机制并根据本办法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制度。

第五条各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各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各部门在政府信息形成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一)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提出。

政府信息产生后,由该信息产生的科室填写“西城区政府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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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公开保密审查单”,根据该条政府信息的内容提出拟公开的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建议,属于不予公开的,应注明理由。

(二)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审核。

信息产生科室签署完公开属性的意见后,报科室主管领导审批,再将经主管领导批示的“西城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报本部门保密审查机构审查,由本部门保密员或保密审查机构负责人签署保密审查意见。

保密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单位行政主管领导同意。延长答复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到第三方权益的,审查机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确定政府信息属性。

根据各部门保密审查机构的意见,主要领导确定政府信息的属性,对不能确定的,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区国家保密局确定。

对于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发的政府信息,由主办单位协商各有关单位确定属性。

(四)编入政府信息目录。

根据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分别编入本单位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和依申请公开目录。对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做好答复预案。

第七条对于依法解密的政府信息,其公开属性应由该信息原确定密级单位依解密审查程序确定。

第八条各部门应加强保密教育,定期组织培训,提高政府—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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