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项目承办单位资质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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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部关于全面推进科技管理依法行政的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4]411号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部关于全面推进科技管理依法行政的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4]411号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部关于全面推进科技管理依法行政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部关于全面推进科技管理依法行政的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4]411号)机关各厅、司、局,直属机关党委,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科技管理依法行政,部党组讨论通过了《科技部关于全面推进科技管理依法行政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科技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月三十一日科技部关于全面推进科技管理依法行政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严格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部门,现就全面推进科技管理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科技管理依法行政的极端重要性1.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本质要求,是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把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任务,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将依法行政作为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科技部作为归口管理全国科技工作的国务院综合职能部门,承担着公共科技资源管理与分配、科技活动评价、科技创新创业政策的制定与落实等重要职责,直接关系到我国科技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广大科技人员的切身利益。

因此,科技管理依法行政,被赋予了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第一生产力发展的特殊使命。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安委〔2010〕2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已经2010年1月7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安委会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部门“三定”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现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如下:一、发展改革委(一)安排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设施、执法能力、支撑条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所需中央预算内投资,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推动完善相关产业政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组织实施大集团、大公司战略。

(三)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能源局(一)负责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含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组织制定能源行业标准。

(二)负责组织开展煤层气开发、煤矿瓦斯利用、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炭企业兼并重组。

(三)负责汇总提出能源的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投资项目,将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

(四)负责核电管理,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五)承担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教育部(一)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宏观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二)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三)加强安全与工程科学学科建设,发展安全生产普通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加快培养煤矿和安全生产专业人才。

科技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

科技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

科技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科技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1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援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智慧财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徵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徵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3 ) 最近—
年销售收入 在 2 0 00 0 万 元以 啪
企业,
比例不低 于
3% 0
其中, 企 业 在 中国境 内发生的研 究开 发费 甩 总额占全 部研 究 开 发
费用总额的比例不 低于
6
0
/ 0 0。
企 业 注册 成立 时间不 足三 年的,
按 实际
经 营年限计算。

5 .
技术性收入 要求
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 收入 占企 业 当年总收 入 的 6 0 % 以上 。
2 . 认定管理 办法研 究开发费用的比例做了限钒 但哪种类型的费用
属于研究开发费甩 E啪 仍未明魄 以及科技人与弧 『概念尚未作清晰定兕
3 .
以上 , 其中研 发人员占企 业 当年职 工 总数的 10 % 以上 。
4 .
近三 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甩 总额占销售收人 总额的比例要求
企 业 为获 得 科 学 技术 (不 包 括 人 文、 社 会科 学 ) 新知讽 创造 性
运 用科 学 技术新 知识,
或实质性改进 技术 、
产品
(服 务)
而 持续进 行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工 作。 以上 三 部门将 共同组 成 高新 技术 企 业 认 定管 理
工 作领 导 小组 。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 部
门同本 级 财 政 、 税 务 部 门组 成 本 地 区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机 构 负责
本 地 区内的高新技术企 业15 % 的低 税 率 优 惠。
高 新技 术 企 业 资 格 自颁 发证 书之 日起 有效 期为三 年, 三 年后经 复 审 合格 有效 期可 延 长三 年。 通 过 复 审后的资质 有效 期届 满时, 如再 次 提 出认 定 申请 时, 视 同为初 次申请 认 定 。

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中小型科技企业中小型科技企业申报要求及程序

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中小型科技企业中小型科技企业申报要求及程序
件); (三)科技人员证明(总数、学历、职称证书
复印件) (四)企业研发投入证明(说明占企业年投入
%); (五)新产品产值占总产值比例; (六)专利、成果、新产品证明;
五、认定流程图
有关单位提出申请
市县、区经科贸委、林业局科技 科受理并上报市科技局
市(行署)科技局进行 书面形式审查
补充材料,重新 申报
复审时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审查, 重点审查第(四)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 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
案,并由认定机构重新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 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 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 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 理。
创新型试点企业
一、什么是创新型试点企业 创新型企业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
具有良好的创新管理和文化,整体技术水平在 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优势 和持续发展能力的企业。
创新型企业认定分国家和省两级,地市级还没 有认定,我们主要是根据省科技厅、省国资委、 省总工会《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 有关要求,开展我市创新型企业试点并向上级 部门推荐工作。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 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 (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 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 关证明材料。
4.组织审查与认定
(1)认定机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按技术领域 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并将电 子材料(隐去企业身份信息)通过网络工作系统 分发给所选专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电子信息技术 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航空航天技术 新材料技术 高技术服务业 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资源与环境技术 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国科发火〔2016〕195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国科发火〔2016〕195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6年1月1日前已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依然有效,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按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2008版《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况,且有关部门在2015年12 月31日前已经做出处罚决定的,仍按2008版《认定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认定机构5年内不再受理企业认定申请的处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三、本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同时废止。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一、组织与实施二、认定程序三、认定条件四、享受税收优惠五、监督管理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功能及操作提要七、附件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组织与实施(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认定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

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10.16•【文号】信部联产[2000]968号•【施行日期】2000.1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软件业正文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特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鉴于当前各地软件企业和软件行业协会的实际情况,软件企业的认定工作暂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一级进行,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扩大到地级市。

2000年10月16日附件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方法,信息产业部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建议,确定各地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并公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名单;(二)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

(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412号
现公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

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备注:
.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按规定应当由国务院决定的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按规定应当由其他部门决定或者应经其他部门审核的事项,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高企认定和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认定

高企认定和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认定

二、认定组织:
(一)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国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 公室,负责日常具体事务。
(二)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组成北 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负责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组织工作。认定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委 ,负责日常具体事务。
二、认定组织:
三、认定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
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
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
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
域》规定的范围;
三、认定条件: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
三、认定条件: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 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具体评定方法: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专家打分)
• 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分)、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自主知识 产权数量(30分)、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20分)四项指标采取加权记分方式, 满分100分,得分须在70分以上。
高企认定和技术先进性服务企 业认定
一、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第二十八 条第二款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0]81号)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01.22•【文号】国科发资〔2019〕45号•【施行日期】2019.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科技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发资〔2019〕45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的要求,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现就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1. 整合精简各类报表。

系统梳理项目申报、立项、过程管理和综合绩效评价等环节,优化管理流程,整合项目申报书、任务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等材料中的各类报表,按照减量不减质、满足管理基本需求的原则,将现有项目层面填报的表格,整合精简为6张;课题层面填报的表格,整合精简为8张,实现“一表多用、一表多能”。

2. 减少信息填报和材料报送。

从项目申报到综合绩效评价各环节,全面推行信息化方式,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材料。

杜绝科研单位基本信息、科研人员基本信息、项目目标和考核指标等各类信息的重复填报,减少联合申报协议、诚信承诺书等材料的重复报送,实现项目全周期“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报送”。

合并年度报告和预算执行报告,不再单独编报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减少纸质材料报送,一般情况下,项目牵头单位报送的纸质材料(除任务书外)不超过2套。

除共性要求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不得额外增加半年报、季报等材料和表格报送,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0.12.28•【文号】国科发计字[2000]589号•【施行日期】2000.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0〕5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要“大力推行项目招投标和中介评估制度”的精神,加强对我国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公平竞争,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现将《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促进公平竞争,保障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使用政府财政拨款科技项目而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对拟订招标的科技项目事先公布指标和要求,众多投标人参加竞争,招标人按照规定程序选择中标人的行为。

第四条涉及政府财政拨款投入为主的技术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推广和技术咨询服务等目标内容明确、有明确的完成时限、能够确定评审标准的科技项目,应当实行招标。

实行招标的科技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一)目标不确定性较大(项目指标不易量化),难以确定评审标准的;(二)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三)只有两家以下(含两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四)没有引起有效竞争或者对招标文件未作实质性响应,或发生其他情形而导致废除所有投标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工作管理办法

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工作管理办法

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以下简称“培训班”)的实施管理,规范培训班组织实施单位、归口管理单位和承办单位的组织管理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班是指在中国境内为受援国举办的各种形式的技术人员短期培训班,是科技援外的重要形式之一。

第三条培训班的目的是配合国家总体外交工作需要,以国家科技发展战略为目标,帮助发展中国家培养科技人才,促进与发展中国家的科技人力资源开发合作,推动我国与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我周边国家双边、多边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四条培训班的主办单位为科学技术部国际合作司(以下简称国际合作司),国际合作司委托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负责培训班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培训班实行培训承办单位总承包制。

国际合作司依据与培训承办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进行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的职责第六条培训班的主办单位为国际合作司。

其主要职责:(一)研究和制定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的方针和政策,编制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计划,制定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二)组织对培训班承办单位的资质认定;(三)组织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的申报、评审和遴选工作,向培训班承办单位下达年度培训班项目计划;(四)与培训班承办单位商签培训班合同,办理因发生合同价款调整而商签补充合同等有关事宜,根据培训班合同规定,及时向培训班承办单位拨款;(五)指导培训班承办单位处理和解决培训班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六)监督检查培训班承办单位履行培训班合同规定的有关义务;(七)组织对培训班进行质量和履约情况评估。

评估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培训班立项和选定培训班承办单位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培训班组织实施工作由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负责。

其主要职责:(一)协助国际合作司组织培训班承办单位的资质认定工作;(二)协助国际合作司初审培训班承办单位提交的培训项目申请书、合同书;(三)协助培训班承办单位做好培训工作,并负责与培训工作有关的对内、外的联络工作;(四)协助国际合作司跟踪、调查、评估培训班的实施效果;(五)负责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的统计工作;(六)建立、管理和维护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网上管理系统;(七)编写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效果报告。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1994年4月4日第3号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1994年4月4日第3号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委委员会令(1994年4月4日第3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已经1994年1月29日国家计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国务院领导同意。

现予发布实施。

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陈锦华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保障工程咨询单位按资格依法经营业务,提高工程咨询质量,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咨询单位是指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具有法人资格和资格认定单位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等级证书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家计委委托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办理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等级第四条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五条甲级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标准一、业务水平具有五年以上工程咨询资历,承担过行业或地区经济建设咨询和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上项目咨询,咨询成果具有较高水平;具有承担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工程监理和建设项目后评价等咨询业务的能力;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二、技术力量技术力量雄厚。

按承担的咨询业务范围所需专业人员配备齐全,能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上项目的工程咨询任务,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与经济专业人员占在编专业人员总数的20%以上。

三、技术水平拥有先进技术,能采用现代工程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工程咨询任务;具有计算机软件开发与应用能力,能系统应用计算机软件开展工程咨询业务;具有与国内外工程咨询单位合作进行工程咨询的能力。

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管理工作

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管理工作

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科技部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的实施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单位、归口管理单位和承办单位实施培训班的组织管理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特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培训班是指为受援国举办的各种形式的短期技术人员培训班(以下简称培训班)。

培训班主办单位为科技部国际合作司。

第三条培训班实施管理原则:精心策划、科学管理、热情接待、确保质量。

培训班组织实施单位、归口管理单位和承办单位组织机构及人员要求第四条培训班组织实施单位为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国际人才与培训处。

第五条培训班承办单位的归口管理单位为:(一)各省(市)科技厅(委、局);(二)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及其直属机构外事主管部门。

第六条培训班承办单位应成立培训班专门工作管理小组。

管理小组的领导统筹培训班的实施。

其主管人员应具有高级职称,并具有行政管理经验。

主要工作人员必须是该单位的正式职工,有外事接待经验,了解与培训项目相关的知识,能够用外语与学员进行日常沟通,并担任对外招生中指定的联系人。

第七条培训班实施期间,培训班主管和主要人员要专职陪同培训班,不得因其他业务出差或长时间脱离培训班,不得以情况不明为由而推诿延误工作。

特别是对外招生通知中指定的联系人,应自培训班开始执行前一周至培训班结束,其手机应保证小时开机状态,如有人员更换,及时通知组织实施单位。

第八条培训班管理人员要关心学员,态度热情,着装整洁自然,举止大方得体,语言文明规范。

帮助学员解决学习和生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要善于处理培训班实施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妥善化解学员之间的纠纷。

第九条培训班承办单位要对培训班管理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一)科技部下达的当年度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项目立项通知、与培训班有关的政府间协议、培训方案、工作合同书、管理办法、本工作实施细则、有关外事工作规定、与培训相关的专业基础知识、相关外语的日常用语等;(二)介绍培训班项目的性质和政治意义,学习我国对发展中国家的外交政策、区域政策和国别政策,了解有关受援国的政治、经济、人文、地理等基本国情;(三)培训班承办单位制定的培训班实施管理制度和突发应急预案等。

辽宁省省级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辽宁省省级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辽宁省省级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为充分发挥各类科学技术普及场馆、设施的科学技术普及教育功能,宣传普及科技知识、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社会特别是青少年的科技文化素质,树立科学发展观,促进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群众化、社会化、经常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要求,特制定《辽宁省省级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申报范围及条件(一)申报范围辽宁省省级科普基地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投资建设或社会力量兴办的具有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宣传、教育功能,面向社会开放的科技、教育、文化、旅游等场所,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生产现场等。

下列场所可以申请认定为科普基地:(1)科技馆、对公众开放的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文化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和设有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科普场所的高校和科研机构;(2)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及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生产现场、大型工程技术设施等。

(3)具有科普资源的游览场所。

如动物园、自然保护区、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4)已被命名为地(市)级和省行业部门科普基地的科普机构。

(二)申报条件1.基础设施条件(1)面向公众从事《科普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2)展出主题鲜明、内容丰富。

用于开展科普活动的场馆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4000平方米,其中属教育、文化场所的,不少于1000平方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生产现场等场所,应不少于500平方米。

(3)具有固定的科普展览场地,并定期更新、补充科普知识的展示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XXXX]36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XXXX]362

国科发火〔2008〕36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已经印发给你们。

为确保认定管理工作高效、规X,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DOC版本.作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应充分认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密切配合,及时成立认定管理机构,共同做好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二、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在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可提前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申请重新认定,亦可在资格到期后申请重新认定。

三、对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经济特区和XX浦东新区内新设立并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XX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政策性强、专业要求高,各DOC版本.地应配备骨干人员,保障认定工作所需经费,及时对本地区在认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OO八年七月八日主题词: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指引科学技术部办公厅2008年7月9日印发DOC版本.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称《认定办法》)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称《重点领域》)的规定,为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各相关单位的职责,确定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费用归集标准,明晰各指标内涵及其测度方法,确保认定管理工作规X、高效地开展,特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

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

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

科技部负责人就《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问近日,科技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为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办法》的有关内容和精神,科技部负责人接受了中国政府网的采访。

问:被认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答:在《办法》中已明确被认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将在政府采购、国家重大工程采购等财政性资金采购中优先购买,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相关产业化政策中给予重点支持。

目前财政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在政府采购中对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优惠措施,比如对列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评审中给予适当加分等。

问: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应具备什么条件?答:国家自主创新产品主要体现“国家”、“自主创新”和“产品”三个要点,应具备七个方面的条件,包括:产品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具有自主品牌;产品创新程度高;产品技术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际领先水平;产品质量可靠,须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检测;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

只有符合以上全部条件,才能被认定为国家自主创新产品。

同时,《办法》还对一些概念,比如什么叫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怎样反映产品的创新程度等作了说明。

1 / 7问:哪些单位可以申请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答: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凡是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认定。

问:如何申请和认定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答:主要需经过四个步骤:一是申请单位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提出申请。

二是科技厅(委、局)会同本级经(贸)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对本地区的申报产品进行汇总和初步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

《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管理办法》2020

《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管理办法》2020

附件: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其若干规定,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相关精神,建立支撑我国创新体系建设的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规范建设和运行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是指经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依托有关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依托机构”),承担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养任务的实体培训机构。

第三条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不改变原有隶属关系,在业务上接受依托机构上级单位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科技部火炬中心是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的备案、考核、调整和撤销,制定有关管理规定,开展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交流,并监督指导其运行。

第五条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是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的直接管理单位,负责本辖区内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的具体管理,制定实施符合本地区实际的管理制度,审核并上报年度培训计划和总结报告,负责中高级技术转移专业人员备案组织工作。

第六条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依托机构负责建立健全基地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制定基地运行管理办法,具体承担培训实施工作和基地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基本条件第七条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托机构依法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完善的组织管理机制,主要包括: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理,以及培训效果跟踪反馈等制度;(三)具备政治素质过硬、业务素质较强、具有丰富教学和实践经验,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四)具备用于开展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活动的稳定场所;(五)具备满足技术转移人才培养需要的教学和辅助设施;(六)具备围绕重点领域人才需求拓展技术转移人才培训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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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项目承办单位
资质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项目工作,规范项目的申报和审批流程,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班是指在中国境内为受援国举办的各种形式的技术人员短期培训班。

培训班的主办单位为科学技术部国际合作司(以下简称国际合作司)。

第三条承担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任务实行资格准入,所有申报单位均需通过资质认定。

第四条国际合作司作为培训班的主办单位统一组织对培训班项目承办单位的资质认定工作。

第五条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作为培训班的组织实施单位,协助合作司监督、协调对培训班项目承办单位的资质认定工作。

第六条培训班申报单位所隶属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行业协会主管国际科技合作的有关司、局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作为归口管理单位受国际合作司委托,对本部门、本地区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进行培训班项目资质认定初审。

第七条归口管理单位应根据有关要求和统一标准组织资质认定初评工作。

归口渠道如下:
(一)省(区、市)所属单位,通过各省(区、市)科技厅(委、局)进行申报和初评;
(二)中央、国务院各部委所属单位,中央企业、转制院所和其他具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单位,通过其科技外事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和初审。

第八条认定的申请程序:
(一)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向有关单位下达技术培训班项目申报单位资质认定通知;
(二)申请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应通过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填写《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项目承办单位资质认定申请书》(见附件1);
(三)《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项目承办单位资质认定申请书》在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根据归口渠道正式行文报送归口管理单位;
(四)归口管理单位完成认定并形成初审结果后应正式行文将认定结果报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寄至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
(五)国际合作司汇总初评结果后进行综合平衡。

第九条资质认定应参照《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参考《承担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项目资质认定评分表》(见附件2)中的评分标准,重点考察申报单位的国际科技合作基础、师资力量和培训设施等软硬件条件。

对承担过培训班项目的单位,还应考察培训班项目的执行情况等。

第十条资质认定有效期为三年(以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发文为准)。

申报单位在认定有效期内,可申请承办培训班项目。

第十一条认定应保证公平、公正;遵守有关科技评审纪律要求。

第十二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未尽事宜由国际合作司负责解释。

附件:1 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项目承办单位资质认定申请书
2 承担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项目资质认定评分表
附件1:
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项目承办单位
资质认定申请书
归口管理单位:
申请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
通信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科学技术部国际合作司
年月日
附件2
承担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项目资质认定评分表
(新申请单位)
有关规定。

承担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项目资质认定评分表
3.具体分项评价标准应参照《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工作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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