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项目承办单位资质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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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项目承办单位
资质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项目工作,规范项目的申报和审批流程,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班是指在中国境内为受援国举办的各种形式的技术人员短期培训班。
培训班的主办单位为科学技术部国际合作司(以下简称国际合作司)。
第三条承担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任务实行资格准入,所有申报单位均需通过资质认定。
第四条国际合作司作为培训班的主办单位统一组织对培训班项目承办单位的资质认定工作。
第五条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作为培训班的组织实施单位,协助合作司监督、协调对培训班项目承办单位的资质认定工作。
第六条培训班申报单位所隶属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行业协会主管国际科技合作的有关司、局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作为归口管理单位受国际合作司委托,对本部门、本地区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进行培训班项目资质认定初审。
第七条归口管理单位应根据有关要求和统一标准组织资质认定初评工作。
归口渠道如下:
(一)省(区、市)所属单位,通过各省(区、市)科技厅(委、局)进行申报和初评;
(二)中央、国务院各部委所属单位,中央企业、转制院所和其他具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单位,通过其科技外事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和初审。
第八条认定的申请程序:
(一)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向有关单位下达技术培训班项目申报单位资质认定通知;
(二)申请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应通过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填写《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项目承办单位资质认定申请书》(见附件1);
(三)《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项目承办单位资质认定申请书》在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根据归口渠道正式行文报送归口管理单位;
(四)归口管理单位完成认定并形成初审结果后应正式行文将认定结果报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寄至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
(五)国际合作司汇总初评结果后进行综合平衡。
第九条资质认定应参照《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参考《承担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项目资质认定评分表》(见附件2)中的评分标准,重点考察申报单位的国际科技合作基础、师资力量和培训设施等软硬件条件。
对承担过培训班项目的单位,还应考察培训班项目的执行情况等。
第十条资质认定有效期为三年(以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发文为准)。
申报单位在认定有效期内,可申请承办培训班项目。
第十一条认定应保证公平、公正;遵守有关科技评审纪律要求。
第十二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未尽事宜由国际合作司负责解释。
附件:1 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项目承办单位资质认定申请书
2 承担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项目资质认定评分表
附件1:
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项目承办单位
资质认定申请书
归口管理单位:
申请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
通信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科学技术部国际合作司
年月日
附件2
承担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项目资质认定评分表
(新申请单位)
有关规定。
承担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项目资质认定评分表
3.具体分项评价标准应参照《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工作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