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学校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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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学校有限公司
章程
北京XXXXXX学校有限公司章程
(建议文本,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X、XXX共同出资,设立北京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宗旨:为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为社会培养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法办学。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北京XXXXXX学校有限公司。
第四条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XXXXXXXXXXXX。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XXXXXXXXXXXX。(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六条招生对象和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选项:学龄前儿童、学生、成人),学习期限为,教学采用(选项:普通全日制教育、面授、函授、广播电视教育)形式。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XXX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它职权。
第十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能够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经过。
第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X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党组织负责人、行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它职权。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十八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九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