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合集下载

播放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区别及网络定时播放行为的法律属性

播放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区别及网络定时播放行为的法律属性

播放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区别及网络定时播放行为的法律属性朱轶名U201310127 基础学科物理学实验班1301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播放权指的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通过电台、电视台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权利。

目前很多广播电台和电视台都在倡导“节目上网”,大部分的节目是在广播或电视播出的同时,也在网上同步播出。

广播或电视中播出结束,网站也不再播出。

换个角度说,如同目前大众打开收音机或电视机收听收看节目一样,听众或观众在同一时间登录网站收听观看节目,听到的内容是网站在同一时间提供的完全相同的内容,如果其错过了某部分,也不能再选择观看该部分。

根据法律对“播放权”的定义,广播电台或电视台的行为是在行使播放权,如果其播出的节目内容涉嫌侵权,权利人应当向其主张播放权。

还有一部分节目是在广播或电视中播出前后或同时,上传至网站上,听众或观众可以随时访问网站收听或观看其在网站上提供的任一节目。

每个听众或用户都可以在其选择的时间收听或收看完整的节目。

如同该节目一直在网站上等候任何用户选择开始收听或观看。

根据法律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广播电台或电视台的如上行为是在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其播出的节目内容涉嫌侵权,权利人应当向其主张信息网络传播权。

结合上面的说明,根据法律对“播放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播放权”指向的是媒介主动传播作品,受众(听众、观众)必须按媒介安排时间或地点被动的接受作品的权利;而“信息网络传播权”指向的是媒介提供了作品,受众(听众、观众)可以自行选定时间和地点,主动地通过媒介接受作品的权利。

这就是播放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区别。

信息网络传播和广播属于完全不同的领域,二者相互排斥,那么网络定时播放应属其一。

这一播放行为属于通过网络向公众定时提供作品,显然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关于个人选定时间的条件,因此网络定时播放应属于播放权的保护范围。

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什么是信息⽹络传播权什么是信息⽹络传播权?如果读者在⽣活中遇见这样的问题⽆法处理的,需要解决的,可以阅读本⽂章内容,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什么是信息⽹络传播权信息⽹络传播权:即即以有线或者⽆线⽅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条著作权包括下列⼈⾝权和财产权:(⼀)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录像、翻录、翻拍等⽅式将作品制作⼀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临时使⽤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各种⼿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播权,即以⽆线⽅式公开⼴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式向公众传播⼴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图像的类似⼯具向公众传播⼴播的作品的权利;(⼗⼆)信息⽹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线⽅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种语⾔⽂字转换成另⼀种语⾔⽂字的权利;(⼗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七)应当由著作权⼈享有的其他权利。

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关系是什么

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关系是什么

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关系是什么在信息化的今天人们的娱乐方式也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变得丰富多彩,电视机收音机最后加上网络都很大程度的妆点了我们的精神世界,但也会带来一些问题,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关系是什么?下面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关系是什么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发表的作品,著作权人有权决定是否许可其他网站进行转载、摘编;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通过网络转载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发表的作品的网络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两者即都是著作权人拥有的权利之一,持有人都是著作权人。

但三种权力侧重的方面不一样,权利实行范围也不一样。

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有何区别根据法律对“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广播权”指向的是媒介主动传播作品,受众(听众、观众)必须按媒介安排时间或地点被动的接受作品的权利;而“信息网络传播权”指向的是媒介了作品,受众(听众、观众)可以自行选定时间和地点,主动地通过媒介接受作品的权利。

这才是“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本质区别所在,与采用的传播媒介并没有直接关系。

简而言之,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虽然同属于著作权,持有人都是著作权人但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广播权是被动传播节目,而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主动传播,听众可以自主选择观看时间。

并且,两者的权利实行范围也不同,权力侧重的方面也不一样。

如果在信息网络方面有更多的问题建议学习相关专业,也在线学习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学习。

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一、信息网络传播权二、信息网络传播权会涉及的两类主体——网络内容提供者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三、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一、信息网络传播权1、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界定《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2、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差异:①广播权涉及作品的单向传播模式,受众只能在指定的时间或地点被动接受作品。

②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是作品的交互式传播模式,由用户来控制触发作品的时间与地点。

3、网络转播行为的著作权法规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中规定的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囊括了所有使位于传播行为发生地不同地方的公众获得作品的行为。

其中,网播转播是通过互联网向不在转播行为发生地的公众传播作品,属于WCT语义下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

对于网络转播行为的定性问题可以借鉴WCT中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内容。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会涉及的两类主体——网络内容提供者与网络服务提供者1、网络内容提供者【ICP】网络内容提供者主要是指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信息直接提供者,将网络传输内容上载于网络平台中进行交互式传播。

2、网络服务提供者【ISP】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要包括提供网络接入或传输服务、缓存服务、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和搜索、链接服务等技术服务的网络主体,它不能选择信息而只能被动的接受信息以及按用户的要求传播信息。

3、避风港规则与红旗标准避风港规则,简单地说,就是“通知+删除”的规则。

具体而言,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收到权利人有效的证明侵权的通知后,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又及时消除侵权后果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红旗”原则是“避风港”原则的例外适用。

三、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电子信息1、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概念和类型2、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性质3、技术措施使用的边界权利人对技术措施的使用应当以不侵犯用户合法利益以及其他公共利益为前提,技术措施的手段应当采取防御性手段而非进攻性手段。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释义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释义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释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释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中国的一项法规,旨在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

这个条例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范围、保护方式以及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下面我们来逐一解释。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信息网络上作品的复制、发行、展示、表演、播放等独占权,也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服务的独占权。

这项权利满足下列条件:1. 作品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

2. 作品是创作性的。

3. 作品有独立的版权基础。

4. 作品已经合法发布。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围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的作品包括文字、图片、音乐、视频、软件等。

同时,作品的传播方式也包括数据下载、浏览、搜索等方式。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方式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方式主要包括:1. 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保护,对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进行处罚。

2. 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版权保护制度。

3. 提高公众版权保护意识,增强版权保护的自觉性。

四、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 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恢复被侵权人的名誉和信誉。

3. 公开道歉。

4. 交付违法所得。

5. 向作者支付稿费。

综上所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一项重要法规。

我们要遵守这个法规,加强版权保护意识,尊重知识产权。

同时,在信息网络上,也应该尽可能地避免侵权行为,妥善维护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浅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属性和行为区别

浅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属性和行为区别

浅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属性和行为区别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在信息网络环境下,对于制作、复制、出版、发行、节目制作、网络传播等一系列与信息网络环境相关的行为的控制、利用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属性和行为区别,是我们深入理解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有的认识和行为依据。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属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独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一种独占的权力,只有权利人拥有执行该权力的权利。

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对权利人所掌握的作品进行复制、传播等行为,都是对权利人权利的侵犯。

2.时间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一种有时间性的权利,在一定的期间内,授权者享有权益,授权期满后,权利则归还原著作者或其他权利人。

3.传播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传播性的权力,即权利人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来实现权利;而在信息网络环境下,则有选择权,可以选择实现或者不实现该权利。

4.合法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一种合法的权力,只有通过合法渠道获得拥有该权力的机构或个人,才能行使该权力。

非法行使该权力会被视为侵犯他人权利,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区别,主要是区别权利人与授权者之间的行为。

授权者可以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进而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

而权利人则需要在确定授权的范围内行使和管理自己的权利。

具体表现如下:1.创意和作品涉及的行为区别权利人在制作和创作自己的作品时,涉及多种行为,如创意的产生、选择作品的的创作方式、申请著作权等。

而授权者则是通过获得权利人的授权,得到对作品进行复制、发行、传播等行为的权利,但无权进行创意和作品的选择。

2.权利效力控制的行为区别权利人可以对自己的作品进行物权和侵权的控制,如禁止他人侵犯自己的作品,要求他人支付版权费、使用费,或联合他人共同维权等。

而授权者则只能在获得权利人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权利,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可能涉嫌侵权。

3.风险的责任分配行为区别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实践中,风险也是存在的。

授权者只需承担授权范围内的风险,而权利人需承担全部风险。

网络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网络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网络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信息网络传播者在信息网络环境中,以信息网络为媒介进行信息传播的权利。

网络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旨在保护信息网络传播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信息网络的正常秩序和稳定发展。

本文将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信息网络传播者在信息网络环境中,以信息网络为传播媒介,将作品、表演等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传播包括原本作品的传播和复制、发行、出租,及通过电线或无线方式传播、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等行为。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依据1.《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是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也涉及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

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对其著作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该条例主要基于我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公约》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

该条例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由著作权人享有,同时对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进行了规范。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适用范围1.信息传播: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对作品进行传播,包括通过网站、电子邮箱、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

2.信息复制:著作权人可以在信息网络环境中对作品进行复制,包括对整个作品的复制以及对作品的部分复制。

3.信息发行: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对作品进行发行,如通过网络音乐平台、电子书籍销售网站等方式进行作品的发行。

4.信息出租: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对作品进行出租,如通过在线视频平台对影视作品进行出租。

5.信息网络传输:信息网络传播权还包括通过电线或无线方式传播作品的权利,如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进行音视频作品的传输。

四、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与限制1.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得到了充分的保护,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规定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措施。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认定及其保护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认定及其保护

侵权行为的隐 蔽性:侵权行 为往往隐藏在 网络深处,难 以发现和追踪
侵权行为的跨 国性:侵权行 为可能跨越多 个国家和地区, 增加了维权的
难度
侵权行为的技 术性:侵权行 为往往需要一 定的技术手段, 增加了维权的
难度
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执行
完善法律制度:明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和范围,制定相应的法律法 规 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侵权行为的成本
保护范围:包 括但不限于文 字、图片、音 频、视频等作

侵权行为:未 经许可,擅自 使用、传播、 复制、修改、
改编等行为
保护措施:加 强版权意识, 尊重知识产权, 加强监管,打 击侵权行为, 提高法律意识, 加强法律宣传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重要性
保护知识产权:确保创作者的权益得到保护,促进创新和创作 维护市场秩序:防止盗版和侵权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促进文化传播:促进文化作品的传播和交流,推动文化产业发展 保障公众利益:保障公众获取信息和知识的权利,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
行业自律措施
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明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范围和方式 加强行业自律,建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联盟,共同维护行业秩序 加强行业监管,对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行业公平竞争 加强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版权保护意识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挑战与 对策
侵权行为的复杂性和隐蔽性
侵权行为的多 样性:包括盗 版、盗链、盗 播等多种形式
监管困难:信息网络传播 的跨地域性版权管理 (DRM)等,加强信息 网络传播权的保护
法律完善:加强立法,完 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 法律体系,提高侵权行为 的惩处力度
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
企业:加强版权保护意识, 提高版权保护技术水平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否是著作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否是著作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否是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著作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尽管它们在某些方面存在重叠。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著作权的定义以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在互联网和其他电子通信网络上传播或公开发表作品的专有权利。

它是数字时代对著作权的延伸和扩展,旨在对数字作品在电子网络环境中的传播进行管理和保护。

二、著作权的定义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原创性作品的独占使用权。

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的独创性和表现形式,它确保了作者对其作品的经济利益和精神权益。

三、两者之间的关系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的一种体现形式,是著作权在数字环境下的具体体现。

具体而言,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在互联网和其他电子通信网络中的一种应用。

著作权不局限于互联网和电子通信网络,它也包括纸质媒体上的作品。

而信息网络传播权仅仅涉及互联网和电子通信网络上的传播行为。

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本身的独创性,而信息网络传播权则保护的是作品通过电子网络进行传播的权利。

因此,著作权是更为基本的权利,而信息网络传播权则是著作权在特定环境下的具体表现。

四、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重要性随着互联网和其他电子通信网络的发展,信息网络传播权变得越来越重要。

它确保了作者对其作品在数字环境下的传播和使用行为的掌控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设立使得作者能够更好地管理和保护自己的作品,防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传播和使用。

这对于数字内容产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激励了创作者的创作热情和创新能力。

五、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限制然而,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不是无限制的。

它受到了一些限制,例如个人合理使用、学术研究、新闻报道等。

这些限制有助于平衡著作权人和公众的权益,促进了知识的共享和创新的发展。

六、结论在数字时代,信息网络传播权在保护和促进创作行为中起着关键的作用。

它是著作权在互联网和电子通信网络环境下的具体体现。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确立使得作者能够更好地管理和保护作品的传播,促进了数字内容产业的发展和创新的推动。

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解析

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解析

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解析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信息的传播方式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一种新兴的法律概念,对于维护信息传播的秩序和保护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法律解析,探讨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挑战。

一、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和特征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信息网络传播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

它包括了信息网络传播者对作品的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输等一系列权利。

与传统的著作权相比,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全球性。

互联网的特性决定了信息的传播不再受限于地域和时空,一篇文章、一段音乐、一部电影可以在瞬间传播到全球各地。

因此,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需要跨国合作和协调。

其次,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高度复合性。

在互联网上,一个作品可以通过多种形式传播,例如文字、图片、视频等,这就增加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维护和管理的难度。

再次,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高度互动性。

互联网的特点是交互性强,用户可以自由地浏览、评论、转发、分享信息。

这就意味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使需要考虑到用户的权益和自由,不能过度限制用户的言论和表达。

二、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保护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法两个方面。

著作权法是对作品本身的保护,而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则是对互联网传播行为的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的创作者享有对其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等一系列权利。

这些权利也适用于互联网上的作品。

作品在互联网上的传播需要经过创作者的许可,否则将构成侵权行为。

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则是对互联网传播行为的监管和管理。

该法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包括对传播行为的审核、监督和管理。

信息网络传播者在行使传播权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挑战和应对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其中包括技术挑战、监管挑战和法律挑战。

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谁才有?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详细见下文。

在信息网络的时代,信息网络传播也有相应的保护,也就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在我国立法中最早出现在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中,是著作权人的一项“专有权利”。

该项权利的定义直接翻译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以下简称WCT),那么具体的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谁才有?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信息技术的发展的产物。

其主要内容是传统作品的数字化和网络传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了规定。

“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具体规定是这样的: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WCT第8条的标题为“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其内容为: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

从以上两个概念中可以总
结出:“信息网络传播权”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它是一种“交互式”的传播。

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上文已为大家详细解答,对于网络转载是一种重要的使用作品的形式,是作者的一项重要的权利,所以是受到相关法律保护的。

著作权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法中的重要内容。

著作权法是保护作者对其作品产生的法律权利。

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信息网络传播权逐渐成为著作权保护的核心内容之一。

本文将围绕著作权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展开探讨。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和内容根据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在信息网络中的公开传播、发表权。

这包括了作品的网络发布、传输、展示、表演等。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确保了作者在网络时代的权益。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适用范围信息网络传播权适用于所有在信息网络平台上的作品传播和使用。

无论是文字、图片、音频还是视频等作品形式,只要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传播,都需要遵守著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方式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法提供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著作权法规定了作者对其作品的独占性权利,即未经作者许可他人不得传播和使用其作品。

其次,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他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最后,著作权法还设立了著作权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等强制性措施,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四、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限制与例外尽管信息网络传播权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但也有一定的限制和例外。

著作权法对教育、科研、新闻报道、个人学习等合理使用作出了规定,这些使用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五、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难点与挑战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技术的不断更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也面临着一些难点与挑战。

例如,在互联网上大量存在着盗版、侵权等问题,如何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此外,信息网络传播的跨境特点也给权利的行使和维护带来了困难。

六、加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与发展为了加强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与发展,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执法力度。

其次,加强著作权意识和法制教育,提高全社会对著作权的重视程度。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释义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释义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释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我国网络版权保护的重要法规之一,于2013年底颁布实施。

该条例旨在明确信息网络传播者和权利人的权益,规范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保障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下面,本文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进行详细解读。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及内涵《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关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和制作、传播与其有关的其他材料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信息网络为媒介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二是制作、传播与作品有关的其他材料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确立旨在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创作成果,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信息网络著作权人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三条明确了信息网络著作权人的权利。

信息网络著作权人享有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权利,并可以要求合理报酬。

信息网络著作权人的权利包括了作品的传播权和署名权。

作品的传播权使著作权人有权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包括发表、转载、展示等;署名权则是指著作权人有权决定其作品是否公开署名,以及署名的方式。

三、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准入和使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准入和使用的原则。

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信息网络传播作品。

准许信息网络传播行为需要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可以以协议的形式进行许可。

但在部分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进行合理的使用,如合理引用、新闻报道、教学研究等。

四、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进行了具体规定。

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要采取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包括定期巡查和技术措施等。

如果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他们提供的服务被用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阻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并及时通知著作权人。

五、行政管理和违法行为的处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和特征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和特征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和特征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及相关权利人享有的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这一权利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信息网络技术发展带来的冲击和挑战。

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实际上是为了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中关于“向公众传播权”的规定相对应。

为了规范信息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使用行为,解决各项新技术的应用给著作权保护带来的新问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96年12月通过了这两个新的国际条约。

WCT第八条中规定,在不损害4/白尔尼公约》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

”WPPT第十条中规定“表演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其以录音制品录制的表演,使该表演可为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

”第十四条中规定“录音制品制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其录音制品,使该录音制品可为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

”(o很明显,我国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是直接援引了WCT和WPPT中的相关表述。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征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一种新兴的知识产权,是信息网络技术高速发展的产物。

它与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等传统的著作权利有很大的不同。

具体来说,有以下基本特征:(1)环境的特殊性从权利的涵义中可以理解到,“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传播或提供作品并不仅指在互联网中传播作品。

很多学者将信息网络传播权局限于互联网中进行讨论,实际上是缩小了该项权利的调整范围。

显然,公众不仅可以在互联网上阅读作品、观看电影电视节目,而且还可以通过电视电话网络收看收听自己喜欢的节目。

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与广播权的界限

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与广播权的界限

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与广播权的界限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与广播权的界限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信息网络传播权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信息网络传播权指的是在互联网上发布、传播信息的权利。

与此同时,广播权作为另一个传播媒介的表达方式,也在与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一定的交汇和碰撞。

本文将探讨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的界限以及二者之间的关联。

首先,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一样,都属于著作权的一种表现形式,都归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

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版权和表演权等。

在信息网络上创作并发布的作品,例如文章、音乐、图片、视频等,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人对这些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其次,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在传播媒介上存在差异。

广播权是指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介传输内容,而信息网络传播权则是通过互联网进行传输。

广播权在传播时具有即时性和广泛性的特点,可以迅速将信息传播给大量的观众。

而信息网络传播权通过互联网传输信息,则更具有灵活性和弹性,能够以更个性化、定制化的方式将信息传递给特定的受众。

然而,随着互联网的快速普及和信息传播的便捷,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某种程度上也对广播权产生了一定的冲击。

以往广播电台作为主要的信息传播渠道,受众面广但内容相对固定。

而互联网上的信息传播更为多样化,通过社交媒体、博客、视频平台等多种渠道,个人也可以轻松地成为信息发布者和传播者。

这使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体不仅限于传统的媒体机构,更多的个人和组织也加入了信息传播的行列。

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的界限问题上,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方面,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更加广泛,广播权可被视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一种形式。

在传统的广播媒体向互联网媒体转型的过程中,许多广播电台也开设了在线直播,在互联网上传播自己的节目。

因此,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重叠并彼此渗透。

另一方面,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与广播权的界限

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与广播权的界限

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与广播权的界限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进步和普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的界限备受关注。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对信息通过互联网等网络进行传播的权利,而广播权则是指对通过广播电波进行传播的权利。

这两个权利之间的界限涉及到版权保卫、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界定与诠释。

本文将盘绕这一主题进行探讨,从法律、历史、技术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的概述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信息产业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文字、图片、音乐、视频等媒体形式的传播。

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内,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传播信息,用户通过浏览器、手机APP等工具进行接收。

而广播权则是指通过电波进行传播,包括电视、电台等广播媒体形式。

两者的不同在于传播媒介的不同,信息网络传播权涉及到数字化、互联网化的特点,而广播权则是传统媒体的延伸。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的法律界限从法律的角度看,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都被视为著作权法保卫的对象。

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以信息网络传播的方式传播其著作;同样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也不得以广播的方式传播其著作。

这就意味着,无论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仍是广播权,都务必在著作权人的许可下进行。

然而,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的法律保卫范围以及详尽细节的界定,尚存在一些争议和狐疑。

四、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的历史演变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的界限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变迁而不息演变。

在过去,广播权是由国家操纵的,对广播内容进行审查和控制;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进步则是相对自由的。

然而,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和进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围扩大,而传统广播权受到了一定的冲击。

目前,随着数字化技术、互联网技术的不息进步,信息网络传播成为人们得到信息的主要方式,而广播则逐渐退居次要塞位。

五、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的实践问题在实际操作中,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的界限并不总是明晰明确。

例如,音乐、电影作品等在互联网平台上的传播,可能涉及到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的双重保卫。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该项权利是2010年《著作权法》修订所增列的一项重要的著作财产权。

为了适应信息技术发展的需要,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并于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

它的通过,标志着我国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规制体系化的实现。

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受法律保护,即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的保护。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明确规定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
(3)规定了合理使用的例外。

这些例外包括: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等;
(4)规定了法定许可使用制度。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
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员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5)规定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