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特征是什么
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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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看法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看法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性质认定从基本性质上来说,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因此可以简单地归纳出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四个基本特征:(一)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著作权人所有,只能由本人或本人授权才可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传播。
一旦发现未经原作者许可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由传播者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严重者损害公共利益的,还将受到行政甚至刑事处罚;(二)作品的传播方式不仅限于互联网,还包括其他网络;(三)作品的传播是公开的,任何公众都可以获得作品,但对于电子邮件等点对点的传播方式应该要被排除在外;(四)公众可以在任意的时间和地点获得,属于主动活动而不属于被动接受,具有一定的交互性。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法的新设权利之一,具有特殊属性,既具有经济权利性质又有精神权利性质。
但根据我国各种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规不难看出,我国的立法者把信息网络传播权视为纯粹的财产权,因此在解决纠纷的时候,信息网络传播权将会以著作财产权的性质进行定位。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存在的意义随着计算机的诞生,网络也成为了传播信息的最主要的媒体之一。
为了保护信息原作者应有的权益,早在1996年12月20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就已经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
而我国也于2022年5月18号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并于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
根据这一条例,所谓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或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总的来说,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新时代社会信息化的产物。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网络环境的覆盖面越来越广,加上网络的特点,信息网络作为人类文明的传承载体,其传播速度也是越来越快,作品的复制成本也变得越来越低,这些优点都积极地推进了全球的社会进步和发展,但同时,所引起各种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纠纷也对传统的著作权法律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网络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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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信息网络传播者在信息网络环境中,以信息网络为媒介进行信息传播的权利。
网络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旨在保护信息网络传播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信息网络的正常秩序和稳定发展。
本文将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信息网络传播者在信息网络环境中,以信息网络为传播媒介,将作品、表演等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传播包括原本作品的传播和复制、发行、出租,及通过电线或无线方式传播、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等行为。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依据1.《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是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也涉及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
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对其著作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该条例主要基于我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公约》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
该条例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由著作权人享有,同时对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进行了规范。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适用范围1.信息传播: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对作品进行传播,包括通过网站、电子邮箱、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
2.信息复制:著作权人可以在信息网络环境中对作品进行复制,包括对整个作品的复制以及对作品的部分复制。
3.信息发行: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对作品进行发行,如通过网络音乐平台、电子书籍销售网站等方式进行作品的发行。
4.信息出租: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对作品进行出租,如通过在线视频平台对影视作品进行出租。
5.信息网络传输:信息网络传播权还包括通过电线或无线方式传播作品的权利,如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进行音视频作品的传输。
四、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与限制1.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得到了充分的保护,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规定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措施。
社会网络中的信息传播特点及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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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网络中的信息传播特点及影响一、概述随着社会网络的不断发展和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借助互联网进行信息传播和交流,社会网络与传统媒体不同的是,它成为了一种互动式的双向传播模式,用户可以自由地上传和发布信息,同时也可以参与到其他用户发布的信息中去。
本文将围绕社会网络中的信息传播特点及其影响展开阐述。
二、信息传播特点1. 信息源的多样性社会网络中,信息源的来源非常广泛,任何人都可以作为信息的源头将内容上传到网络上,包括个人、团体、政府、公司等等。
与传统媒体不同的是,社会网络中的信息不需要经过审查和过滤,因此信息产生的来源更加分散、多样化和自由化。
2. 信息溢出现象在社会网络中,由于信息的传播速度非常快,有时候一条信息只需要发布几分钟,就可以迅速地在网络上传播开来,这种信息传播速度非常迅猛,有时候会出现信息溢出的现象。
信息溢出是指信息的传播速度非常快,导致信息的传播范围已经超出了原来的预期,甚至扩散到了不该传播的地方。
3. 其他特点与传统媒体不同的是,社会网络中的信息传播还具有以下特点:1)客观性和主观性并存,不同的用户会对同一件事情有不同的看法和观点;2)信息真实性难以保证,社会网络中的信息存在虚假和不准确的情况;3)用户的参与度非常高,用户可以在社会网络中进行评论、分享和点赞等操作,参与度很高。
三、社会网络中的信息传播影响1. 信息传播速度更快社会网络中的信息传播速度非常快,一条信息可以在瞬间传播到全球范围内。
这种快速传播的特点,既带来了便利,又带来了风险。
信息传播速度过快可能会导致信息不够准确,甚至造成谣言的传播。
因此,在社会网络中传播信息时,需要对信息来源和真实性进行判断和审查。
2. 信息传播范围更广社会网络中的信息可以没有地域限制地传播,用户可以通过自己的关注者和好友,将自己的信息传播到全球各地。
这种传播范围的扩大,对各行各业都产生了影响。
比如,在商业领域中,企业可以通过社会网络的力量,将自己的产品和服务推广到更大的受众面前,提高自己的用户黏性;在教育领域中,老师可以利用社会网络,将自己的课堂教学内容传播到更广泛的学生中去,起到教育推广的作用。
网络信息传播的特点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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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信息传播的特点和⽅法
⽹络信息传播的特点:
1.各种传播形态并存。
2.多种传播⽅式并举。
3.⾼度的交互性。
4.⾼度的灵活性。
⽹络信息传播的⽅法:
⽹络传播是多层⾯的。
过去,⼈类传播中
的⼈际传播、群体传播、组织传播、⼤众传播四⼤类型相互独⽴,互不联系,⽽在⽹络传播
(它们分成四个层级,共同组成⽹络传播)的传播⽅式可分为以下四种:
1个⼈对个⼈的异步传输,如电⼦邮件.
2多⼈对多⼈的异步传输,如新闻讨论组、电⼦公告牌和电⼦论坛等。
3个⼈对个⼈、个⼈对少数⼈、个⼈对多数⼈的同步传播。
如多⼈⽤户游戏,在线聊天室等。
4多⼈对个⼈、个⼈对个⼈和个⼈对多⼈的异步传播.主要指信息接收者在⽹上寻求信息的活动,如⽹页和远程通信等。
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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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解析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信息的传播方式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一种新兴的法律概念,对于维护信息传播的秩序和保护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法律解析,探讨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挑战。
一、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和特征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信息网络传播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
它包括了信息网络传播者对作品的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输等一系列权利。
与传统的著作权相比,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全球性。
互联网的特性决定了信息的传播不再受限于地域和时空,一篇文章、一段音乐、一部电影可以在瞬间传播到全球各地。
因此,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需要跨国合作和协调。
其次,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高度复合性。
在互联网上,一个作品可以通过多种形式传播,例如文字、图片、视频等,这就增加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维护和管理的难度。
再次,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高度互动性。
互联网的特点是交互性强,用户可以自由地浏览、评论、转发、分享信息。
这就意味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使需要考虑到用户的权益和自由,不能过度限制用户的言论和表达。
二、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保护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法两个方面。
著作权法是对作品本身的保护,而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则是对互联网传播行为的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的创作者享有对其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等一系列权利。
这些权利也适用于互联网上的作品。
作品在互联网上的传播需要经过创作者的许可,否则将构成侵权行为。
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则是对互联网传播行为的监管和管理。
该法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包括对传播行为的审核、监督和管理。
信息网络传播者在行使传播权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挑战和应对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其中包括技术挑战、监管挑战和法律挑战。
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认定标准
![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认定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e55d4da9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70b38a2.png)
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认定标准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已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交流思想的重要平台。
然而,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同时面临着侵权行为的威胁。
本文探讨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与特点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信息创作者或权利人在信息网络环境中,对其作品或信息享有的控制权。
它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和复杂的属性特点,主要包括信息网络上的发表权、复制权、发布权、展览权、表演权和放映权等。
二、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1. 盗版行为:在网络上未经授权地复制、发布他人作品。
2. 网络传播行为:将作品以电子文件的形式传播到互联网上,从而破坏了作品原有的市场形态。
3. 擅自摘编行为:未经授权将作品的一部分或全部内容提取、摘编后再次发布。
4. 非法转载行为:未经授权,在他处复制他人作品并发布。
三、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认定标准1. 实质模拟标准:当被控侵权行为与原作品在核心要素、整体结构、内涵等方面存在实质相似性时,应认定为侵权行为。
2. 衍生性判断标准:当被控侵权行为以原作品为蓝本,在创作上存在创意和独立性时,应认定为独立性作品并免于侵权。
3. 重复传播标准:当被控侵权行为在其传播过程中,破坏了原作品的经济价值或完整呈现,应认定为侵权行为。
四、防止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解决方案1.加强法律保护: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完善相关立法,提高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
2.健全技术保护措施:发展先进的技术手段,如数字水印、版权保护软件等,来防范和打击侵权行为。
3.加强监管与执法: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执法力度,大力打击网络侵权行为。
4.提高意识与素质:加强公众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识和保护意识,提高网络素质,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五、结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是保护创作者权益以及促进信息网络健康发展的重要依据。
网络传播概论第四版知识点整理
![网络传播概论第四版知识点整理](https://img.taocdn.com/s3/m/9655c49cb8f3f90f76c66137ee06eff9aef849cf.png)
网络传播概论第四版知识点整理一、网络传播的概念和特点网络传播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信息传递、交流和分享的一种形式。
其特点包括:全球性、即时性、互动性、多样性和社交性。
1. 全球性:网络传播突破了时空限制,使信息能够实现全球范围内的传播。
2. 即时性:网络传播实时传递信息,使人们能够及时获取最新的消息和资讯。
3. 互动性:网络传播提供了双向交流和互动的平台,使信息接收者也能成为信息的发布者。
4. 多样性:网络传播形式多样,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媒体形式,可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
5. 社交性:网络传播强调人与人之间的连接和社交,通过社交媒体等平台进行信息分享和交流。
二、网络传播的主要内容和形式网络传播的内容包括新闻、娱乐、教育、商业等多个领域。
在形式上,网络传播主要包括文字、图片、音频和视频等多种媒体形式。
1. 新闻传播:网络新闻传播成为重要的新闻报道媒介,通过新闻网站、新闻客户端等平台进行即时报道。
2. 娱乐传播:网络娱乐内容包括电影、电视剧、音乐、游戏等,通过在线视频网站、音乐平台、游戏平台等进行传播。
3. 教育传播:网络教育成为重要的教育传播途径,包括在线教育平台、远程教育等形式。
4. 商业传播:网络商业传播涉及电子商务、网络广告等领域,在线购物、电子支付等成为主要形式。
三、网络传播的影响和挑战网络传播对社会生活和传媒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挑战。
1. 信息获取与选择:网络传播扩大了信息获取的途径,但也增加了信息量和真实性的挑战,人们需要辨别信息真伪和选择可信信息。
2. 社交网络影响:网络传播加强了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和交流,但也可能导致信息泛滥、网络暴力和个人隐私泄露等问题。
3. 媒体生态变革:网络传播改变了传媒行业的格局,传统媒体面临转型和挑战,需要适应网络传播的形式和需求。
4. 网络安全威胁:网络传播面临网络攻击、个人信息泄露等安全威胁,需要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和保护机制。
结合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比较网络传播权和发行权
![结合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比较网络传播权和发行权](https://img.taocdn.com/s3/m/34f46f22a32d7375a41780ef.png)
结合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比较网络传播权和发行权1、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著作权第10条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这条是我国著作权法2001年修订时为了适应互联网时代对著作权的保护新增加的一条,也是我国参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八条“向公众传播权”的情况下的结果,对此学界对这一条的解读有很多争议,我认为很有必要加以分析总结,以供参考。
首先,从法条来看,本条前半句说明了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方式,即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后一句限定了前半句,只有达到“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状态才能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这样理解不知是否狭隘?但参考一些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第八条,它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限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时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
参考它的标题“向公众传播权”。
我认为,这种理解是正确的,我国著作权法仅规定了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第八条的特殊情形,即后半部分。
也就是说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要小于世界知识产权版权公约的范围。
其次,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制的行为。
对我国著作权法而言,其规制的仅仅是这种在学界称为“交互式传播”的行为。
即一人把作品上传于互联网的服务器中,其他用户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浏览或下载到自己的计算机终端使用作品的行为,这种交互式传播的特征在于观众是主动接收的,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作品的接受作品自己的动作触发的,这有别于传统的播放,即对作品的传播是由传播者单方发起,接受者只能在传播者传播的时间范围内接收,不能对传播的时间和内容加以选择,只能被动的接受。
再次,基于上述范围,我们会发现一个问题,即当今网络电视的“定时播放”属于上述的哪种情况?定时播放的特征在于,观众只能在网络上以固定的时间观看电视台传播的作品,不能选择其内容,其效果相当于打开电视,当下网络上的定时播放还有其他表现形式,如:“网络直播”“同步传播”“互联网电台”等,这些行为显然不符合我国著作权法中信息网络传播权中规制的“交互式”传播的行为模式,那么这种定时传播行为当然就不能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制。
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https://img.taocdn.com/s3/m/33b4bc27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a37331c.png)
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谁才有?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详细见下文。
在信息网络的时代,信息网络传播也有相应的保护,也就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在我国立法中最早出现在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中,是著作权人的一项“专有权利”。
该项权利的定义直接翻译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以下简称WCT),那么具体的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谁才有?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信息技术的发展的产物。
其主要内容是传统作品的数字化和网络传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了规定。
“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具体规定是这样的: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WCT第8条的标题为“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其内容为: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
从以上两个概念中可以总
结出:“信息网络传播权”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它是一种“交互式”的传播。
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上文已为大家详细解答,对于网络转载是一种重要的使用作品的形式,是作者的一项重要的权利,所以是受到相关法律保护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特点
![信息网络传播权特点](https://img.taocdn.com/s3/m/efb5d8bfbceb19e8b8f6ba98.png)
信息网络传播权特点编者按:本文主要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及《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设立信息网络传播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最终否定了国际几种通过试图通过原有权利的扩张解决对网络传播进行规范的尝试;发达国家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模式尽管《版权条约》第8条,《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第10条和第14条分别赋予了作者、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但仅仅作出了一个极为概括的规定,赋予权利人一种广义的包容各类传播的传播权,并没有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提供具体而明确的权利内容和保护方式,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权利内容和保护方式必须由成员国的国内版权法加以解决;我国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进行讲述。
其中,主要包括:《版权条约》中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版权条约》第8条可谓开一代风气之先,为作者创设了一项控制作品在互联网上传播的重要权利,即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中的规定与上述《版权条约》同日通过的《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确立了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这两个邻接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2001年10月27日,第9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订了《著作权法》。
这次《著作权法》(以下称新著作权法),的修改是为了应我国加入WTO后对著作权的保护,适应新形势下尤其是计算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迫切需要而进行的、关于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点的探讨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及权能来看,主要有四个特点,等。
具体材料请详见:摘要文章简要回顾了著作权法的,认为著作权法始终处于对技术的挑战予以应战的过程中。
信息传播权的产生也源于规范多媒体技术与机网络技术结合而带来的网络传播行为的需要。
文章考察了世界上对网络传播行为的进行规范的主要立法体例,并针对我国著作权法中确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过于简单含糊的情况,着重对该权利的特点、主体、从学理上进行探讨。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和特征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和特征](https://img.taocdn.com/s3/m/d4c2eecaa76e58fafbb0030b.png)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和特征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及相关权利人享有的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这一权利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信息网络技术发展带来的冲击和挑战。
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实际上是为了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中关于“向公众传播权”的规定相对应。
为了规范信息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使用行为,解决各项新技术的应用给著作权保护带来的新问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96年12月通过了这两个新的国际条约。
WCT第八条中规定,在不损害4/白尔尼公约》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
”WPPT第十条中规定“表演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其以录音制品录制的表演,使该表演可为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
”第十四条中规定“录音制品制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其录音制品,使该录音制品可为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
”(o很明显,我国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是直接援引了WCT和WPPT中的相关表述。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征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一种新兴的知识产权,是信息网络技术高速发展的产物。
它与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等传统的著作权利有很大的不同。
具体来说,有以下基本特征:(1)环境的特殊性从权利的涵义中可以理解到,“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传播或提供作品并不仅指在互联网中传播作品。
很多学者将信息网络传播权局限于互联网中进行讨论,实际上是缩小了该项权利的调整范围。
显然,公众不仅可以在互联网上阅读作品、观看电影电视节目,而且还可以通过电视电话网络收看收听自己喜欢的节目。
1. 信息网络传播权还是复制权?
![1. 信息网络传播权还是复制权?](https://img.taocdn.com/s3/m/a2866b395901020207409c65.png)
判决书摘要:一审判决:1.信息网络传播权还是复制权?的特征,且使用行为是一次实施完毕,因此咪咕公司侵犯的是派博公司依法享有的复制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解》中指出,著作权法之所以不适用于时事新闻,其主要原因在于“时事新闻反映一种客观事实的存在,它不属于作品的范围。
……如一则新闻……只是反映了客观存在的事实,谁都可以报道这个消息”。
由此可见,著作权法不对时事新闻提供保护的主要目的在于避免报道者对“事实”本身的垄断。
[1:姚红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解》第66页,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
该释解由著作权法的立法部门全国人民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写,该书客观反映了著作权法立法过程中立法部门对每一条款的具体意见。
]基于上述考虑,通常情况下,如果一则新闻仅用“最为简明的语言或文字”记录了该新闻事实的“各基本构成要素”(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则此类新闻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但“如果在时事新闻中报道者夹叙夹议地对时事新闻进行了整理、加工,以综述、评论等表达方式进行报道,这样的报道,报道者付出了自己的创造性劳动,应当享有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2:姚红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解》第66页,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
]问题引申:著作权法所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什么?复制权又是什么?2. 一审法院认为新京报文章的性质不属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也不属于为报道时事新闻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著作权法所称的新闻报导,到底是什么?3. 派博公司本身的赔偿请求是10万元,而一审法院的判决是1500元。
虽然知识产权审判的司法政策是适当保护,对侵权的赔偿要与社会经济水平相适应……(再看政策原文)。
但派博公司本身也是科技公司,派博公司本身也需要营利。
写这篇报导的记者的工作、创作努力也需要保护。
判决如此低的赔偿额,其实是鼓励侵权。
著作权法中“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发行权“的区别
![著作权法中“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发行权“的区别](https://img.taocdn.com/s3/m/bdea1eda67ec102de3bd89a0.png)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基本特征有:①网络性。
作品的传播是通过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各类网络进行的。
②公开性。
作品在网络传播中是公开的,任何公众(经付费的或是符合条件的公众)都可以获得。
③交互性。
公众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地点选择获得作品。
这是网络传播权的最重要的特征,也是该项权利区别于其他权利的本质特征。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发行权可以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站制作者将作品以数字信号方式保存在网站的服务器上,供访问者通过浏览、下载等方式使用作品,这实质上只是将以传统的纸介质发行变为网络方式发行。
网络环境下的作品传播,其实质还是一种发行行为,只不过是发行的介质不同罢了[2]。
因此,为了使作品在网上传播而进行的数字化工作也是复制的一种,对发行作扩大的解释后,可以理解作品的网络传播权是作品发行权的一种特殊形式。
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发行权的区别两者所指向的作品的载体形式不同发行权所指向的作品载体形式包容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指向的作品载体形式。
前者的作品载体形式更显多样性,可以是纸质的图书报纸,还可以是光盘、磁带、电子数据,而后者的作品载体只能是电子化的产品,纸质的图书杂志不能在网络上传播,光盘和磁带本身也不能直接在网络上传播,能传播的只能是光盘和磁带上经电子化了的作品的内容.两者所指向的作品的传播方式不同发行权所指向的作品传播方式包容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指向的作品传播方式。
前者可以通过出版社和书商、报纸、电台、电视台(含有线电视)、互联网,甚至是个人的出售、赠与交换等行为来达到传播的目的,而后者只能通过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互联网来达到其传播的目的,当然也包括借助于上述媒体的个人行为。
论信息网络传播权
![论信息网络传播权](https://img.taocdn.com/s3/m/ba288c15910ef12d2bf9e793.png)
论信息网络传播权陈飞【摘要】我国《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主要是赋予著作权人,表演者以及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作品、表演和录音录像制品在信息网络中的按需式或称交互式传播予以控制的专有权利。
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虽来源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及录音制品条约》(WPPT)的相关规定,但是其范围小于WCT第8条所规定的“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它不能涵盖在信息网络中对作品的非交互式传播行为。
信息网络传播权主要针对交互式传播的特点,使它同其他的著作财产权如复制权、演绎权有明显的区别。
但是同其他的著作财产权相同,它也受到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限制。
【关键词】信息网络传播权;交互式传播;合理使用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确立互联网领域里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与获得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情况越来越便利,而且越来越成为最主要的方式。
为了调整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赋予著作权人及邻接权人对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以控制手段,《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著作权人、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一项专有权利即信息网络传播。
①通说认为,我国著作权法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直接来源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缔结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第8条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及录音制品条约》(WPPT)第10条、第14条的规定。
但是若将这些规定同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进行比较就可以发现我国《著作权法》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涵盖的行为范围仅仅与WCT 第8条后半段即“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所涵盖的行为范围相同,而并非是WCT第8条的直接移植。
论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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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确立(一)、产生原因随着经济发展,科技水平突飞猛进。
近几年来,互联网领域技术飞速发展,信息化浪潮席卷全球。
网络更是以惊人的速度将其范围扩张到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使得通过信息网络获得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越来越迅捷、方便,也越成为人类获取知识主要的来源之一。
在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传输方式不同于传统的印刷、复制等。
公众不只是被动接受,单向传播的方式,而是双向互动的,公众可以自己选择时间和地点。
由此一来,著作权人的利益受到一定程度上的损害。
著作权人及相关权益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失衡,充分体现了著作权法律的不足。
为了平衡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赋予著作权人及邻接权人对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予以控制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2项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规定了著作权人及其相关权益人的一项专有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立法概述1、《伯尔尼公约》1898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首先确定了“作者的复制权和公众传播权”。
该公约第9条第1项规定:受本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授权益任何方式和采取任何形式复制这些作品的专有权利。
对于“复制”的具体方式为作具体的规定,只是将所有录音录像也纳入其范畴。
该公约第9条第3项规定:所有录音录像均应视为本公约所指的复制。
第11条第3款第1项规定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的专有权利。
其虽规定了作者的公众传播权,但并未规定其网络传播权。
众所周知,该公约是关于著作权最基本的国际公约。
其虽规定公众传播权,但也只是规范了“以有线的方式转播广播的作品”的行为。
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有线电视系统的主要作用,不仅转播无线节目,更主要的是直接播放节目。
与此同时,一种新的有线传播媒介即网络得到了迅速普及。
2、《WCT》与《WPPT》为顺应形式需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召开关于著作权与邻接权若干问题的会议,制定了主要适应互联网等新传播技术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简称《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录像制品条约》(简称《WPPT》)。
论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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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息网络传播权”资料合集目录一、论信息网络传播权二、论信息网络传播权服务器标准的正当性三、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限制四、论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限制五、论信息网络传播权论信息网络传播权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已经深入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与此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话题也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本文将就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重要性、保护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作品拥有的以信息网络传播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这一权利是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产生的,是传统版权保护制度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
鼓励创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能够鼓励创作者积极投身于创作活动,推动文化多样性和创新发展。
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有助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防止非法传播和盗版行为对正规平台的竞争压力和经营风险。
保障公众利益:在保护创作者权益的同时,信息网络传播权制度也保障了公众获取合法、合规内容的权益,维护了良好的网络文化环境。
加强立法:政府应加强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保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权利边界和侵权责任。
技术手段:通过技术手段如数字水印、版权管理信息等来标识和追踪盗版行为,为权利人提供维权依据。
行业自律:相关行业应加强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合规内容的生产和传播。
公众教育:加强公众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意识教育,提高大众对正版内容的认可度和尊重。
维权机制:建立完善的维权机制,为权利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维权途径,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
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互联网时代的重要权利,对于维护创作者权益、推动文化创新、保障市场秩序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保护这一权利,我们需要从立法、技术、行业自律、公众教育和维权机制等多方面入手,构建全方位的保护体系。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确保互联网文化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让更多的优秀作品得以广泛传播和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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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特征是什么
由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技术性和影响广泛性等特点,使得权
利人不容易发现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所在,即便发现也会因为侵权管辖不明及举证困难,而无法有效地对侵权行为进行追究。
1、环境的特殊性
从权利的涵义中可以理解到,“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传播或提供作品并
不仅指在互联网中传播作品。
很多学者将信息网络传播权局限于互联网中进行讨论,
实际上是缩小了该项权利的调整范围。
显然,公众不仅可以在互联网上阅读作品、观
看电影电视节目,而且还可以通过电视电话网络收看收听自己喜欢的节目。
应该像《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那样,将传输的信息网络分
为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
2、传播的公开性
信息网络是一个完全开放的环境,一件作品一旦被放置于该环境中就等于处在公
开状态。
作品在信息网络中公开传播,其最终目的是使任何公众都可以获得该作品。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对象必须是范围广泛的社会公众,而不仅指某部分特定的人群。
3、方式的互动性
信息网络具有较强的交互性。
作品在信息网络中的传播不同于以往的传播。
传统
的传播一般都是单向传播的方式,虽然传播的对象也是社会公众,但是公众只能被动
接受而并不能决定接受传播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而在信息网络环境中的传播则是双
向的、互动的,公众可以依自己的喜好选择作品以及获得作品的时间和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