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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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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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环境保护管
理制度
1、为贯彻国家、省、市环境保护方针政策,结合我矿环境保护工作实际,防止和治理煤炭资源开采、储运、加工利用过程中带来的废水、废渣、废气、噪声等污染,创造清洁生产环境,把西南呈矿井建设成为环保绿色新型能源基地,实现生态可持续发展企业。
2、环境保护方针:预防为主、超前预防、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化害为利。
3、环境保护的任务:主要是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防止污染,促进生态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即经济与环保双赢。
4、矿长是我矿环保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在矿长的领导下环保工作由矿机电矿长具体主管环保工作,下设综合办公室设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全矿环保管理工作。副矿长、各业务科室和队组行政领导分别将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纳入自己管理范围,要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生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科研、设计、更新改造、生产计划中去,坚持生产、环保一齐抓。
5、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各单位(部门)都必须积极主动地把本单位所管辖的污染源(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等)加强管理,做好防治工作,将污染隐患消除在生产过程中。
6、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必须有环保内容,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杜绝新的污染源产生。
7、凡本矿现有的环保设施和设备各分管单位必须认真维护,保证正常使用和运转,充分发挥其效力,不得任意拆除或停用,需拆除或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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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必须申报综合办公室办理,并写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做出处理。
8、不断加强科学技术培训,组织企业内部之间技术交流,提高业
务水平,保持企业内部职工素质稳定。
9、重视群众监督作用,提高企业职工环境意识,鼓励职工及外部
人员对生产状况提出意见,并通过积极吸收宝贵意见,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
10、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的检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制度
1、环保设施要固定操作人员和设备维修人员,建立健全岗位
责任制,设备维护保养制和操作规程。使设备完好率、开机率达
到100%。
2、各环保设备必须建立设备台帐和运行记录。
3、井下生产污水和地面生活污水必须经矿井污水处理站和生
活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外排,化验人员做好日常监测,发现问题
及时汇报总工办。尽量提高水资源复用率,满足复用要求后少量
外排。锅炉房废气经除尘装置处理,确保烟尘和SO2排放浓度
4、符合国家大气排放一级标准,对除尘设备定时检查,定时
维护,保证除尘设备正常运转。
5、对道路和车辆运输过程中造成粉尘的无组织排放进行有效
治理,采用道路洒水和车辆限量不超载、上蓬布围护处理。
6、生产车间或作业场所的噪声,首先从整体设计考虑,尽量
把噪声源与人群密集的场所远离,在厂界周围、高噪声车间、办
公楼周围、及厂区道路两侧种植乔木、灌木和林带绿化,设备须安装减振基础,布置在厂房内,人员操作应设隔音操作室。
7、加强排矸场的管理,严防矸石自燃和经雨水冲刷而流失,
对矸石沟周围进行绿化,积极开展矸石、渣等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工作。
8、对首采区开采要设站进行地表移动变形观测,总结本矿的
地表移动变形规律,影响范围、程度和特点,以便用于以后矿井生产和煤柱留设的科学性及可靠性,提高保护效果。
环境监测管理制度
为保证矿井的环境保护措施处理效果,日常运转工作提供科学、可靠的数据,我矿设立了化验室对污水处理进行日常监测。
1、矿井污水、生活污水的日常监测由后勤队化验室承担,每
季度监测一次。
2、锅炉房烟气每年至少监测一次。
3、粉尘、噪声每年至少监测一次。
4、生活饮用水后勤部负责余氯的日常监测,由当地卫生局卫
生监督所对生活饮用水质每季度监测一次。
环保办管理人员要对监测结果做认真的分析,当污染物排放发生较大变化时,环保办与生产单位共同查找原因,并及时采取措施,如不能解决问题要及时向环保处汇报,防止污染事故扩大。环境质量管理规定
根据《矿山企业污染物防治与环境保护强制性标准》的各项
规定,并结合矿井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我矿各项环保措施执行标准如下:
1、锅炉房除尘器:锅炉烟气达标验收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中二类区Ⅱ时段标准,烟尘小于200mg/Nm3,so2小于900mg/Nm3。
2、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二级标准。
污染物TSP PM10SO2单位
1小时平均0.50
日平均0.30 0.15 0.15
mg/Nm3年平均0.20 0.10 0.06
3、生活污水站、矿井水处理站水质验收:指标要求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一级标准,(悬浮物)SS≤20m g/l、CODgr≤60mg/l、BOD5≤20mg/l、PH 在6—9之间。
4、生活饮水: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6)中的标准:细菌总数小于100mg/L;总大肠菌数3个/L;游离余氯在与水接触30min后应不低于0.3mg/L,集中式给水除出厂水应符合上述要求外管网末梢水应低于0.05mg/L。
5、压风机房、锅炉房鼓引风机、洗煤厂机电设备等设施噪声:执行工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中Ⅱ标准,昼间≤60Leq[db
(A)]、夜间≤50Leq[db(A)]。
6、固体废弃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污染
控制标准》GB18599—2001处理规定。
环境保护考核制度
领导小组及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全矿污染防治工作的不定期检查,每月不少于三次,其中每月有一次由公司环保组组织有关领导、科室对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好的给予表扬,差的给予批评,对检查中提出的问题限期整改,完不成者对单位行政主管给予经济处罚。
奖励:为了强化环境管理,提高全民环境意识,对在以下环保工作中做出突奖励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年底给予表彰,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经济奖励。
1、对环保设施严格管理,保证正常运行,未发生事故的;
2、对环保设施进行重大改造、革新,效果显著的;
3、积极研究推广新型环保设施,为防治环境污染做出突出贡
献的。
惩罚: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对本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分别给予经济罚款100—500元,性质严重给矿上造成不好影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1、有污染治理设施而不正常运行或擅自拆除设施者。
2、拒报、谎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者。
3、行为影响环保设施正常运行造成环境污染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