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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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人才强企战略,规并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培养和造就适应集团公司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员工队伍,根据国家《劳动法》、《公司法》、《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育培训是企业人力资源开发的基本手段,是提高员工职业技能和整体素质、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有效途径,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和基本职责。
系统各企业应将员工教育培训作为优先发展的重要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提供保障。
第三条员工依法享有教育培训的权力,也有不断提高职业技能、适应企业生产经营和岗位工作需要的义务。
系统全体员工须自觉加强学习,严格执行企业有关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达到工作岗位的要求。
第四条集团公司教育培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层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系统各企业应以科学发展观和集团公司人才强企战略为指导,以服务企业和员工共同发展为宗旨,以满足企业的实际工作需要为基本要求,以提高员工素质和能力为核心,以岗位培训为重点,以建立高素质员工队伍为目的,全面开展员工教育培训工作。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系统各企业。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员工教育培训工作在集团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实行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含直属企业)三级管理体制。
第七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集团公司系统教育培训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党和国家教育培训的方针、政策,制定集团公司教育培训有关规章制度,审定重要岗位教育培训及考核标准。
(二)根据集团公司发展战略,组织制定集团公司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系统各分、子公司以及直属企业的教育培训工作,总结推广教育培训先进经验。
(四)汇总、审核集团公司系统教育培训经费预算,会同财务部门编制集团公司直接组织实施的教育培训项目的经费预算,并对系统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
(五)宏观管理系统教育培训资源,统筹规划培训师队伍建设,指导、管理集团公司教育培训基地,审定承担集团公司教育培训任务的机构资质,组织指导系统远程教育培训系统建设,组织指导、编审开发集团公司教材、题库、课件、课程等。
(六)负责组织列入集团公司重点培训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高级技能人员、优秀中青年人才、系统紧缺人才的培训以及国际合作培训。
(七)直接管理集团公司本部的教育培训工作,审批本部各部门组织的各类教育培训项目,制定本部教育培训及考核标准,登记、管理本部教育培训证书、培训档案、教育培训积分等,负责本部教育培训经费的计划编制和使用审批。
(八)管理集团公司颁发的各类教育培训证书。
第八条各分、子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归口管理所管理或所属围教育培训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党和国家教育培训的方针、政策,执行集团公司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制定所管理或所属围教育培训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审核重要岗位教育培训及考核标准。
(二)编制所管理或所属围教育培训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所管理或所属围各企业教育培训工作,总结推广教育培训先进经验。
(四)汇总、审核所管理或所属围教育培训经费预算,会同财务部门编制直接组织的教育培训项目的经费预算,并对所管理或所属围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
(五)统筹规划所管理或所属围教育培训资源,指导、管理所属教育培训基地,指导所管理或所属围远程教育培训系统和培训师队伍建设;根据集团公司统一部署和企业实际需求,组织编审和开发相关教材、题库、课件、课程等。
(六)负责落实集团公司下达的重点培训任务和计划;负责组织列入本企业重点培养计划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技能人员、优秀青年人才以及紧缺人才的培训。
(七)直接管理本企业本部的教育培训工作,审批本部各部门组织的各类教
育培训项目,制定本部教育培训及考核标准,登记、管理本部教育培训证书、培训档案、教育培训积分等,负责本部教育培训经费的计划编制和使用审批。
(八)管理本企业颁发的各类教育培训证书。
第九条各基层企业(含直属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归口管理本企业教育培训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党和国家教育培训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企业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企业教育培训工作的具体规定和办法,制定各岗位教育培训及考核标准。
(二)制定本企业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落实上级企业下达的教育培训任务和计划;组织本企业员工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并管理企业、部门、班组三级教育培训网络,总结推广教育培训先进经验。
(四)负责会同财务部门编制本企业教育培训经费预算,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
(五)统筹管理本企业教育培训资源,指导、管理所属教育培训基地,负责本企业远程教育培训系统和培训师队伍建设;根据上级企业统一部署和企业实际需求,组织编审和开发相关教材、题库、课件、课程等。
(六)负责本企业教育培训证书、培训档案、教育培训积分等的登记、管理。
第十条集团公司本部各部门教育培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培训的方针、政策和集团公司有关制度,提出本专业教育培训建议。
(二)负责提出本专业年度教育培训需求;按照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制定本部门承办的培训项目教学计划并进行培训管理,配合人力资源部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三)配合人力资源部,完成培训师的选聘以及本专业教育培训教材、题库、课件、课程等的编写、开发和审定。
第十一条为加强教育培训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集团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主任的教育培训委员会,确定集团公司系统教育培训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
各企业应成立以行政一把手为主任,人力资源、生产经营、财务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教育培训委员会,充分发挥领导决策、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作用。
各企业教育培训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并研究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政策规定,审批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教育培训、考核、使用、待遇、发展一体化机制的实施,研究有关教育培训的保障措施,对教育培训工作及教育培训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三章分类及要求
第十二条系统员工教育培训主要分为岗位资格培训、岗位适应性培训、继续教育、在职学历教育、任职资格培训、国际合作培训等类别。
第十三条岗位资格培训
(一)按照国家、行业以及集团公司推行的“持证上岗”要求,各企业应明确各岗位上岗持证标准。
员工上岗(含转岗、晋升)前应通过相应岗位资格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岗位书后方可上岗。
(二)新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必须经过不少于40个学时的入职教育后,方可进入企业实习。
(三)根据国家政策接收的退役军人,须按照集团公司退役军人岗前培训有关规定,在岗前职业技能培训结束时,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文化程度,并取得相应的职业书。
(四)集团公司鼓励“一岗多能、一专多能”人才的培养,各企业可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跨岗位资格培训。
第十四条岗位适应性培训
(一)员工上岗后,在工作中学习的同时,还应定期参加岗位所需的专门业务培训、技术更新或技能提高培训,不断提高业务工作能力,适应岗位要求。
(二)在日常工作中,各企业应定期对生产技能人员开展技术问答、事故预想、反事故演习等常规培训,形成常态培训模式,不断提高其专业技术和技能操作水平。
(三)为尽快提升新进或有发展潜力员工的业务水平和岗位胜任能力、建立人才梯队,随时随地充分发挥系统各级各类专家人才的示带动作用,集团公司在系统大力推进职业导师制。
各企业应根据企业实际,优先在重要、稀缺的岗位上开展此项工作,确保知识、经验、技能、企业文化等得以有效传承。
第十五条继续教育
(一)专业技术人员应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拓展知识面,补充新知识、新技术,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二)各企业应有针对性地加强专业技术带头人、技术断层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在职学历教育
(一)在职学历教育属个人教育,各企业应鼓励尚未达到岗位学历要求的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专业对口的学历教育,使其尽快达到岗位文化素质要求,成绩优异者可予以适当奖励。
(二)根据工作需要,各企业可有针对性地选派人员接受学历教育,培养企业急需的高级人才和复合型人才。
第十七条任职资格培训
(一)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应定期参加集团公司规定容的培训;领导班子后备人员,应在任职前参加过集团公司规定容的培训。
(二)各企业委派、推荐的董事、监事,应结合董事、监事岗位职责和能力要求,在上岗前参加相关培训。
第十八条国际合作培训
根据集团公司国际化发展战略,为培养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竞争需要的高级人才,集团公司采用“送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地选派部分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专家、高级技能人才接受国际合作培训,学习掌握国际先进的企业管理经验、专业技术知识和生产操作技能。
第四章资源与建设
第十九条按照“满足需求、布局合理、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动态管理”的原则,动用各方力量,逐步建立集团公司教育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基地)体系。
(一)系统各基地应纳入主业管理,所在企业对其负有直接管理权。
基地的教学、行政、基建、科研等经费应纳入所在企业财务预算,并给予经费保障。
(二)系统各基地应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和服务水平,逐步形成鲜明行业特色和明显专业优势,充分发挥对集团公司教育培训工作的支撑作用,同时积极开拓系统外培训市场。
(三)各企业在充分利用系统基地的基础上,可合理利用社会优质教育培训资源,拓宽员工培养渠道。
第二十条按照“分类分级、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素质优良、能满足系统员工教育培训需要的培训师队伍。
(一)各基地要制定专职培训师培训进修计划,分期、分批组织实施;建立专职培训师定期到企业实习锻炼制度,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提高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促进专职培训师素质、培训教学水平的提高。
(二)各企业要有计划地培养、选聘系统专业理论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优秀管理人才、技术人才、技能人才充实到兼职培训师队伍中来。
各企业培养和选拔优秀人才时,应优先考虑其兼职培训师的工作业绩。
(三)根据企业需要,可有针对性地选聘部分社会优秀师资资源作为企业培训师的补充。
第二十一条按照“统筹规划、稳步推进、资源共享”的原则,构建系统远程教育培训系统,提高教育培训信息化水平、资源利用率和管理效率,降低教育培训成本,减少工学矛盾,帮助员工实现个性化培训需求。
各企业须按照集团公司统一部署,做好远程教育培训系统的安装、维护和使用,并充分发挥效能,有效支撑系统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按照“统一规划、分工协作”的原则,加大系统教育培训教材、题库、课件及课程的开发力度。
各企业应按照集团公司统一筹划,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分工负责,编写制作具有集团公司自主知识产权、特色鲜明、切合企业教育培训需求的,体现针对性、理论性、实践性和适度超前性的教材、题库、课件及课程体系。
第二十三条按照“足额计提、先提后支、提支平衡、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效益。
各企业教育培训经费应纳入财务预算,由教育培训部门归口管理,同时要采取多种方式,通过基建、技改、生产准备等多种渠道筹措教育培训资金,加强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加强教育培训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企业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教育培训组织机构建设,配齐配强专职管理人员,为实施全员培训、建设高素质员工队伍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和人力支撑。
第二十五条逐级落实教育培训工作责任制。
教育培训应纳入企业领导班子任期考核目标,作为企业业绩和企业“创一流”考核的重要容以及创建文明单位的必要条件。
各企业须将教育培训责任逐级落实,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考核。
第二十六条建立并完善岗位教育培训标准及相应考核标准。
各企业须制定各岗位教育培训标准及相应考核标准,并以此开展教育培训工作,使教育培训工作紧密贴近企业发展需求、岗位要求以及员工个人素质能力状况,有效提高教育培训规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七条加强教育培训计划管理。
各企业应按照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对员工队伍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教育培训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各级、各类员工培养的方向、目标和措施,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督、考核。
第二十八条全面加强教育培训质量管理。
各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质量管理·培训指南》GB/T19025-2001(ISO10015:1999)和集团公司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规教育培训管理流程,加强需求分析、计划制定、
组织实施和考核评估等全过程管理,不断提高教育培训质量。
第二十九条严格教育培训证书的颁发与管理。
系统教育培训证书按管理职责围分别由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含直属企业)监制,由相对应的人力资源部门验印、认定、颁发及管理。
第三十条健全员工培训协议签订和教育培训档案登记制度。
各企业选派人员参加各类教育培训活动,应事先与参培人员签订培训后在本企业服务的相应协议。
同时建立教育培训档案,详细记载员工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并作为其绩效管理以及上岗、转岗、晋升、奖惩、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等以及解除劳动关系时违约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一条建立健全培训效果共享机制。
培训结束后,参培学员一般应及时梳理、总结培训所得,以授课、分享会、研讨会等形式将培训容传授给其他员工,并将培训资料送交本企业登记备案,由企业统一保管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方便其他员工查阅。
第三十二条推行员工教育培训年度积分管理。
按照“统一标准、分级考核、效果量化、挂钩联动”的原则在系统逐步推广员工教育培训年度积分管理,从而实现对员工参与教育培训活动的量化管理,逐步建立员工主动参与教育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三条建立教育培训工作定期分析报告机制。
各企业应年底前将年度工作总结及分析报告提交上级主管部门,便于更好地研究解决当前遇到的难点和热点问题、总结经验、辅助决策、推动教育培训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三十四条加强教育培训工作考核和评估。
不断完善集团公司教育培训考核评估办法和指标体系,加大对系统教育培训考核力度,定期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表彰和通报。
各企业须将考核结果纳入本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以及相关人员绩效考核,与奖惩挂钩。
第三十五条建立教育培训工作会制度。
定期对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总结,研究下一步工作重点和方向,推广先进经验,提高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效性。
第三十六条建立健全教育培训约束激励机制。
各企业须建立培训、考核、使用、待遇、发展一体化机制,把提供更好、更多的培训纳入对优秀员工的奖励中,建立员工职业发展通道,激发员工自觉参加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鼓励员工岗位成才,创造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各企业应遵照本规定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员工教育培训管理
制度。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5年7月4日印发的《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教育培训规定》(大唐集团制〔2005〕1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