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反假货币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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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假工作制度

反假工作制度

反假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反假货币工作,维护货币的法定地位,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涉及假币的制造、运输、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反假货币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原则,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反假货币体系。

第四条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全国反假货币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挥,各级人民银行是反假货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反假货币工作。

第五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人民群众都要积极参与反假货币工作,共同维护货币的法定地位。

二、假币的识别与处理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对外支付现金时,认真识别货币的真伪,确保付出真币。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假币收缴制度,对发现的假币要及时收缴,并上缴至当地人民银行。

第八条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定期对金融机构的反假货币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反假货币措施的落实。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员工进行反假货币培训,提高员工识别假币的能力。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绝使用假币,有权向人民银行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假币线索。

第十一条对发现的假币,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假币的打击与防范第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制售假币违法犯罪活动,严肃查处假币案件。

第十三条海关要加强对进出口货物的检查,防止假币跨国境流动。

第十四条邮政部门要加强对邮寄物品的检查,防止假币通过邮寄渠道传播。

第十五条交通部门要加强对长途客车的检查,防止假币通过交通渠道传播。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废旧物品回收行业的管理,防止假币通过废旧物品回收渠道传播。

四、宣传教育与社会参与第十七条各级人民银行要深入开展反假货币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反假货币意识。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要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反假货币知识,帮助人民群众识别假币。

第十九条教育部门要将反假货币知识纳入中小学课程,培养青少年的反假货币意识。

反假币

反假币

一政策1.反假货币人才队伍的建设是指哪三支队伍?鉴定、鉴别、识别师2. 《河南省反假货币工作管理办法》于(2008年8月6日)修订完成印发全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是(2000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以_1万元以下____的罚款。

5. 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____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A 3年6. 对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截留或私自处理鉴定、收缴的假外币,或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外币重新流入市场的行为处以____的罚款。

1000元以下7. 经查实,某金融机构发现假人民币而未收缴,按照规定,人民银行可以对该机构应处以____。

B 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8.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____元以上____元以下罚金。

A 2万,20万9. 以下哪一部法律法规第四十三条规定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B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0.中国人民银行依据《____》制定了《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和《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11. 以下哪一部法律法规第四十三条规定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B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二外币&港币&日元1.渣打银行发行的港元纸币“胶印对印图案”是___。

圆形图案2.欧元纸张中采用了无色荧光纤维,在紫外光下显现____颜色。

红、绿、蓝3. 欧元纸币水印图案由____和____组成。

银行反假货币管理规定

银行反假货币管理规定

银行反假货币管理规定一、假币收缴的正确处理方法:1、应两名以上获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办理收缴。

2、收缴过程必须在客户的视线内,同一监控设备的监控下进行。

3、应在票面的正、背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于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表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严禁在假外币正、背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

假币印章应盖在假币的正面水印窗和背面中间位置。

4、应开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5、对客户存在的疑问应履行告知义务:持有人如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其授权的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对假币收缴程序有异议,可以在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6、客户要求查看收缴的假币,可将假币贴于柜台玻璃,由客户查看,严禁将盖有“假币”戳记的假币退还持有人。

7、以下情形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1).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张)(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2).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造假币的;3).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4).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二、假币收缴流程要点1、假币收缴后,不得将假币实物返还客户,如客户要求看假币实物真假,柜员只能隔着玻璃给客户讲解,严禁将盖有我行“假币”印章的假币实物支付出去。

注意:在报案时,先不盖假币章。

公安机关确定不带走假币实物时,再加盖章戳。

一旦加盖我行章戳,假币实物则不能交给公安机关。

2、双人收缴假币时都需向客户亮证(《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3、假币收缴必须坚持一人经办,一个复核的原则。

经办柜员收到假币后,要将假币实物给复核柜员进行复核。

复核柜员接到假币实物后,要对照人民币防伪特征认真检验,结束后将假币退还原经办柜员,并告之检验结果。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全文)huyi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全文)huyi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本办法所称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的业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是指具有货币真伪鉴定技术与条件,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商业银行业务机构。

第四条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每季末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假币的收缴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

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解读

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解读

《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解读为进一步加强反假货币工作,有效提升反假货币奖励的积极作用,更加有力地打击假币违法犯罪活动,2016 年1 月,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银发〔2005 〕266 号)进行了修订,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银发〔2016 〕21 号),《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银发〔2005 〕266 号)同时废止。

本文对《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进行解读,以问答的形式比较《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的异同,以更好地把握《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的内容和精神。

问:《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的奖励适用范围?答:《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的奖励适用范围为三类案件:捣毁伪造人民币印制窝点案件;破获假人民币再加工、变造币、打印或复印窝点案件;查获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假人民币案件。

三类案件均要求抓获主要涉案人员。

原《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的奖励适用范围包括假人民币和假外币案件,《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的奖励适用范围改为假人民币案件。

问:《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的奖励对象是哪些?答:奖励对象为破获上述三类假币案件的公安部门海关、国家安全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为侦破假币案件提供相关线索或直接参与案件侦破的有功人员。

对破获假币案件提供相关线索或直接参与假币案件侦破的有功人员的奖金数额,由被奖单位根据各相关单位及个人对该案件的贡献程度,合理确定具体分配金额,并确保足额发放。

问:奖励申请程序是什么?答:在案件破获且假币实物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后,由破案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奖励,并报送以下材料,所有材料须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一)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出具的《假币收入凭证》或《假人民币没收凭证》复印件;(二)“立案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和“起诉意见书” 复印件各一份;(三)《反假人民币奖励申请表》原件。

反假币管理制度

反假币管理制度

反假币管理制度
是指为了防止和打击假币犯罪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措施。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反假币管理制度中的方面:
1. 假币检查:建立健全的假币检查机制,包括培训银行、商业机构和公众如何辨别真假币,以及使用专业设备进行假币检测。

2. 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制造、贩卖和使用假币的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并规定相应的刑事处罚。

3. 打击假币犯罪:建立健全的假币犯罪打击机制,包括设立专门的假币打击部门,加强对假币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并加强国际警务合作。

4. 收缴假币:确立假币收缴与鉴定程序,要求银行、商业机构等及时将发现的假币收缴并上报相关部门进行鉴定。

5. 公众教育:开展关于假币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假币辨别能力,增强对假币犯罪的警觉性和防范意识。

6. 信息共享:建立假币信息共享平台,银行、商业机构和执法部门之间及时共享假币信息,加强合作,提高假币犯罪打击的效果。

7. 技术升级:引入先进的假币防伪技术,加强钞票的安全设计,提高假币制造成本。

8. 管理监督:加强对银行、商业机构和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确保反假币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这些措施综合起来,可以加强对假币犯罪的打击力度,有效防范和减少假币流通,维护货币市场的稳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指引

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指引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附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职责,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的指导,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4号发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兑换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货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人民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本指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和变造的货币。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承担的反假货币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反假货币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二)堵截、收缴流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假币;(三)做好货币现钞处理设备日常管理和升级,防止假币误收误付;(四)开展反假货币宣传活动,增强社会公众防假识假的能力;(五)确保现金从业人员学习并具备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六)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假币案件线索,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打击假币犯罪活动。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指定职能部门负责所属机构及网点反假货币工作的部署、指导与落实。

第二章日常防范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完善现金业务操作流程。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付出的货币进行全额清分,防止误收误付假币。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全程监控货币收付、货币清点整理、自助设备加钞、清机等业务。

监控资料应清晰完整,监控资料存储时间应满足检查管理需要。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职责,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的指导,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4号发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兑换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货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人民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本指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和变造的货币。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承担的反假货币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反假货币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二)堵截、收缴流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假币;(三)做好货币现钞处理设备日常管理和升级,防止假币误收误付;(四)开展反假货币宣传活动,增强社会公众防假识假的能(五)确保现金从业人员学习并具备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六)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假币案件线索,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打击假币犯罪活动。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指定职能部门负责所属机构及网点反假货币工作的部署、指导与落实。

第二章日常防范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完善现金业务操作流程。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付出的货币进行全额清分,防止误收误付假币。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全程监控货币收付、货币清点整理、自助设备加钞、清机等业务。

监控资料应清晰完整,监控资料存储时间应满足检查管理需要。

第九条对收付过程中机具报警的钞票,应进行人工最终鉴别。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反假货币服务设施,在营业网点配备以下资料和设备:(一)本单位及当地货币投诉电话号码;(二)符合质量标准的点验钞机;(三)货币宣传资料。

第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受理、调查、处理涉假币投诉,并记录备案。

第三章业务培训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组织开展反假货币业务日常培训和集中培训,提高现金从业人员反假货币业务素质,满足反假货币工作需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14]1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14]1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14〕1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1月28日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事业发展目标,经省政府批准,由省级财政在一定时期安排,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以及中央对我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不含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等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业务费等维持机构运转支出,一次性补助支出、具有公用支出性质的专项支出,以及省对市县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预算编制、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设立、调整和撤销第四条专项资金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省有关规定或实际需要设立,体现统筹安排、分口切块管理,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用途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

属于市县支出责任的事项,省级原则上不安排专项资金。

第五条设立专项资金,应由业务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政府批转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或由财政部门直接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批准。

各部门代拟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起草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得要求设立专项资金,确需设立的可由业务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文字号】银发〔1995〕141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5.05.04【实施日期】1995.05.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1995〕141号)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各专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各全国性金融公司:现将《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试行)(见附件一)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告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司)。

附件:一、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试行)二、反假人民币奖励审批表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五年五月四日附件一: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反假货币工作,有力打击制贩假货币的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检察院、法院、海关、工商、国家安全部门破获、办理假币案、识别堵截假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提供情况、线索的举报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均指一次性查获假币金额的数量。

第四条对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的奖励标准参照查获假币的数量制定,其标准如下:(一)查获1000万元以上,最高奖励金额为6万元;(二)查获100万元至1000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为5万元;(三)查获50万元至100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为4万元;(四)查获10万元至50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为1万元;(五)查获5万元至10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为5000元;(六)查获1万元至5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为1000元;(七)查获1万元以下,按查获假币金额的5%-10%奖励。

对破获或者缴新版假人民币的单位和个人,奖励标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奖励标准的15%。

对查封印制假币窝点,查获成品和半成品假人民币的案件,可参照前款标准奖励。

第五条对侦破假人民币案件提供情况和线索的有功人员(不包括公、检、法等部门的执法人员)的奖励标准:(一)举报并查获1000万元以上,最高奖励为5万元;(二)举报骈查获500万元至1000万元,最高奖励为4万元;(三)举报关查获100万元至500万元,最高奖励为3万元;(四)举报关查获10万元至100万元,最高奖励为1万元;(五)举报并查获10万元以下,按面额的5%奖励。

反假币工作管理办法

反假币工作管理办法

22211212支行反假货币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县邮政储蓄各个网点胡反假货币工作行为,加强对反假货币工作的管理,建立反假货币工作组织体系,杜绝假币流通,维护货币信誉和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反假货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县办理货币存取款业务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中所称的业务人员是指营业机构办理假币收缴、鉴定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我县各营业机构要加强反假货币工作的管理,建立相应组织网络,负责反假货币工作。

配备反假专职(兼职)人员,明确落实任务、职责,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促进本单位反假货币工作的顺利开展,着力形成以单位领导亲自抓、职能部门具体抓的工作格局。

第五条加强对业务人员的管理,对新上岗的现金业务人员必须经过反假货币知识培训,在一年内通过当地人民银行组织的反假货币知识考试,获取反假货币资格上岗证书后方可办理假币收缴、鉴定工作。

第六条营业机构反假宣传要坚持日常宣传和集中宣传相结合,集中宣传每年不得少于1次,要充分利用营业场所和其他户外宣传等形式开展全方位、多渠道、深层次的宣传活动,积极向社会宣传货币真伪知识。

第七条营业机构要建立健全反假货币的内控制度,包含以下内容:(一)建立完善对业务人员现金库存的月度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保证对外支付货币的真实性。

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河南方城凤裕村镇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和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三条各营业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假币进行收缴、鉴定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营业机构收缴的假币应定期上缴上级管理部门,由其汇总后,集中解缴当地人民银行。

防止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第五条各营业机构应配备专职人员办理假币收缴业务,专职人员应当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经中国人民银行考试合格后统一印发。

第六条各营业机构统一使用人民银行颁发的《假币收缴凭证》及“假币”收缴印章,办理假币收缴业务。

第七条各营业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无偿提供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服务。

第二章假币的收缴第八条各营业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

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第九条各营业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上级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四)持有人不配合收缴行为的。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反假人民币工作的通知-银发[1992]24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反假人民币工作的通知-银发[1992]24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反假人民币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反假人民币工作的通知(1992年10月6日银发(1992)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银行分行,公安厅(局):近几年来,伪造假人民币案件不断增多。

1989年发案990起,银行系统缴获假币126.8万元,公安机关缴获234.5万元;1990年发案2900起,银行系统缴获假币1367.8万元,公安机关缴获1742.9万元;1991年,收缴的假币金额仍居高不下,全年共发案3000起,银行系统缴获假币1137.5万元,公安机关缴获877.9万元。

此外,伪造、贩卖假外币和各种有价证券的案件也与日俱增。

据有关部门统计,1991年共收缴假美元8900多张,折合人民币250万元;收缴机制假国库券32万元。

同年,公安机关查缴假美元17万元,假港币4万元,假国库券10万元。

从制造和贩卖假货币的主要特点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犯罪分子作案的范围越来越广,已由沿海地区蔓延到内地,由大中城市扩散到偏僻乡村。

二、大案要案比重呈上升趋势,假币发案尤以万元以上大案为多。

1990年,仅黑龙江、北京等五省一市破获的大案收缴的假币,就占全国收缴假币总量的95%以上。

1991年,全国万元以上大案持续上升,河南开封县公安局破获的制贩、使用假人民币一案便收缴假币380多万元。

三、伪造、变造货币券别、种类日益增多。

目前伪造、变造货币已涉及流通中角币以上的所有券别,第三、四套人民币同时伪造。

四、制贩假币犯罪活动日趋集团化、职业化,伪造、变造人民币的技术水平提高,逼真性增强,制贩假币犯罪的组织形式也较以前更加隐蔽。

反假工作指引自2016年1月起实施

反假工作指引自2016年1月起实施

反假工作指引自2016年1月起实施
摘要:
一、反假工作指引的实施背景
二、反假工作指引的主要内容
三、反假工作指引的实施效果
四、未来反假工作的展望
正文:
自2016 年1 月1 日起,我国开始实施《反假货币工作指引》。

该指引旨在进一步加强我国反假货币工作,提高货币防伪技术,保障货币发行安全,维护经济秩序和金融稳定。

一、反假工作指引的实施背景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假币犯罪呈现出手段多样化、智能化、跨区域等特点,对我国货币发行和金融秩序造成严重威胁。

为应对这一形势,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实施了《反假货币工作指引》。

二、反假工作指引的主要内容
《反假货币工作指引》共分为十一个部分,包括总则、假币的定义与分类、假币的防范、假币的检查与鉴定、假币的收缴与处理、反假货币信息系统、反假货币培训与宣传、反假货币国际合作、法律责任和附则。

其中,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假币的定义、分类和防范措施;规范假币的检查与鉴定程序;规定假币的收缴与处理方式;强化反假货币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反假货币培训与宣传;推动反假货币国际合作等。

三、反假工作指引的实施效果
《反假货币工作指引》实施以来,我国反假货币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货币防伪技术不断提高,金融机构和公众的反假意识得到增强,假币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

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假币犯罪案件数量逐年下降,反假货币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果。

四、未来反假工作的展望
尽管当前反假货币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假币犯罪仍不容忽视。

反假货币培训工作制度

反假货币培训工作制度

反假货币培训工作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改良和完善反假货币培训工作机制,筑牢堵截假币的坚实防线,保障金融平安,标准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的专业,完善XX反假货币培训体系,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反假货币培训工作的通知】〔银发[2021]319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反假货币培训,是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监管规定和省联社管理制度,通过制定系统化的培训,使本行现金从业人员掌握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并对现金从业人员进行反假货币水平评估。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现金从业人员包括:现金收付人员、清分人员、鉴定人员。

本行综合柜员为现金收付人员,清分现金上缴上级的人员为清分人员,如:营业部管库员,网点清分现金上缴营业部人员,目前持有【反假货币知识培训合格证】且在3年有效期内(从发证之日起计算)或者通过本行培训测评评价为优秀的现金从业人员为鉴定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中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制度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根底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二章培训目标、原那么第五条培训目标通过货币知识与技能培训,使本行现金从业人员掌握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并对现金从业人员进行反假货币水平评估,保证其具备判断和挑剔假币的专业能力。

第六条培训原那么〔一〕全员覆盖、重点提高。

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制定覆盖现金从业人员全覆盖的培训方案,实现现金从业人员的培训覆盖,同时根据业务需要突出重点环节,实现点、面结合。

〔二〕按需培训、注重实效。

反假题

反假题

河南省《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网络化考试调整内容一、多选题1、货币真伪鉴别和鉴定的区别:ABCDA、性质不同B、实施主体不同C、实施方式不同D、适用范围不同E、法律后果(作用)不同。

2、货币真伪的鉴定主体是:ADA、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B、银行业营业机构网点C、公安部门的实验室D、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

3、《货币真伪鉴定书》可以作为(BC )的依据。

A、银行业金融机构柜面收缴假币B、公安机关作出处罚C、法院判决D、执法部门领取反假货币奖励。

4、从防伪技术运用载体看,人民币防伪技术主要体现在:ABCDA、纸张的防伪B、油墨的防伪C、制版的防伪D、印刷的防伪。

5、用眼观的方法检测人民币真伪时主要观察哪些部位:ABCDEFHA、水印B、正背对印C、光变油墨D、安全线E、主景人像F、隐性面额数字H、安全线全息图案6、用手摸的方法检测人民币真伪时主要触摸哪些部位:ABCDEFA、主景人像B、凹印手感线C、行名D、光变油墨E、国徽F、盲文7、假币伪造水印的方法主要有:ACA、在纸张的夹层中涂上白色浆料B、抄造有水印的纸张C、在背面或正面,或者正背面同时印刷无色或淡黄色油墨印刷类似水印之类的图案D、用笔在水印部位画出水印图案8、伪造安全线的方法有:ABCDA、在钞票表面用油墨印刷一个深色线条B、使用双层纸张,在正面或背面的纸张上对应开窗位臵留断口,其安全线从一个断口伸出再从另一断口埋入C、在纸张的夹层中放臵安全线;D、在纸张的夹层中放臵安全线,并加入磁性特征。

9、假币伪造光变油墨的方法:ACDA、普通单色油墨B、凹版印刷C、珠光油墨印刷D、胶印印刷10、假币的凹印微缩文字一般会出现:ACA、笔划无法分辨B、有隐形效果C、点画缺失D、有荧光反映11、铸造法制作的假硬币的特点:ABCDA、色泽发白发闷,无金属光泽B、用手指反复捻擦其表面,会留下黑色污迹;C、周边浇铸打磨痕迹明显,直径一般略小真币;D、单枚重量一般高于真币,多数无磁性12、机制法制作的假硬币的特点:ABCDA、压印出图文较粗糙B、字体笔划略粗C、图文边缘发虚模糊D、厚薄不均匀13、用对比法判别硬币真伪主要从以下方面判断:ABDA、外观特征B、声音特征C、电磁特征D、边部特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的通知(2005年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的通知(2005年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的通知(200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09.26•【文号】银发[2005]266号•【施行日期】2005.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的通知(银发[2005]26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为加强反假货币工作,调动有关单位反假货币工作的积极性,有力打击假币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总行对2000年颁布的《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银发[2000]159号)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反假货币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调动有关单位打击假币违法犯罪活动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外币是指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现行流通的法定货币;或者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在边境地区贸易中流通使用的邻国法定货币,包括纸币和铸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使其改变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反假货币奖励费用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公安机关、海关、国家安全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破获假币案件或没收、收缴假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奖励标准第六条对捣毁假人民币生产、经营场所(窝点)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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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反假货币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南省各级人民银行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反假货币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形象,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反假货币工作实际,特制定《河南省反假货币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管理办法》主要包括反假货币工作的组织建设、人员要求、工作职责、业务管理、工作规程、基本要求和反假货币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以及信息交流等管理内容。

第三条《管理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各级人民银行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反假货币工作。

第二章组织建设第四条各级人民银行应按照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及有关规定要求,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工作制度和联络员制度。

第五条各级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的召集人应由政府副秘书长及以上领导担任;联席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为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级人民银行,办公室主任应由行长担任。

第六条各级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其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反假货币工作;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组织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认真开展反假货币工作。

第七条为确保反假货币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人民银行应配备组织协调能力强,业务管理较全面的同志负责辖区反假货币工作,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备案,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指定其相关部门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反假货币工作,指定一名负责同志为反假货币工作联系人,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章人员要求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货币存取款业务工作人员上岗资格和要求:(一)熟悉和掌握反假货币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要求,熟悉和掌握反假货币理论知识和工作技能。

(二)必须通过考试合格,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十条《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的培训和考试内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二)《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三)人民币常识及防伪特征;(四)港币和外币常识及防伪特征。

第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对其未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试计划的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货币存取款业务的工作人员未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的培训和考试工作。

第十三条培训工作结束后,各市中心支行应及时组织考试准备工作,并将考试方案报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考试方案批准后及时组织考试,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负责全省考试的管理工作。

考试结束后5日内,各市中心支行应完成考试成绩统计和向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上报考试总结工作,并及时领发《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实行年审制,每两年审核一次。

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年审计划书面申请,各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年审工作,年审工作通过考试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临柜人员因各种原因,不再从事相关业务的,应由所在单位收回《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上缴当地人民银行。

第四章工作职责第十六条各级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处理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定期向政府部门汇报反假货币工作。

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并向联席会议及其成员单位通报情况;(二)根据联席会议召集人的决定,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督办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三)对下级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业务检查指导和工作考核;(四)做好反假货币工作信息的收集、交流、反馈和上报工作,及时编发《反假货币工作简报》;(五)制定年度反假货币工作计划和总结年度工作,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并适时开展总结表彰工作;(六)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联席会议或联络员会议,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召开部分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或联络员会议;(七)完成好上级联席会议办公室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银行在反假货币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结合辖区反假货币工作实际,制定本辖区相关反假货币工作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二)在政府领导下,充分发挥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作用,与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反假货币工作;(三)组织安排和检查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反假货币工作,结合当地实际,适时组织各项反假货币活动,推进反假货币工作深入开展;(四)督促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反假货币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充分发挥其优势,促进宣传教育工作的经常化;(五)做好货币的鉴定和假币的收缴、保管和交接工作;(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对破获假币案件的有关单位进行奖励。

(七)做好反假货币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和编发交流工作;(八)做好反假资料归类存档和票样的管理工作;(九)保证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反假子系统的正常运行;(十)完成好上级行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反假货币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反假货币工作顺利开展;(二)认真开展本系统、本单位的反假货币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认真履行反假货币工作职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上报当地人民银行;(三)组织和开展爱护人民币、反假货币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考核工作;(四)认真做好假币的收缴、登记、保管和交接工作。

加大内控制度建设,完善各项管理措施,防止假币流入流出;(五)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货币鉴定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开展货币鉴定工作;(六)对本系统、本单位在反假货币工作管理方面的信息及时收集整理上报、编发交流;(七)完成好人民银行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章业务管理第十九条各级人民银行应结合反假货币工作实际,加强反假货币工作管理,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促进反假货币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反假货币工作纳入业务管理考核,采取有效管理措施,防止误收误付假币,确保人民币收付业务质量安全。

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中心应负责所辖营业机构对外付款和自助银行的用款,并确保款项质量安全。

第二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营业机构应设置稳定的二线专职清分整点工作岗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营业收进款项的清分整点工作,对不具备设置二线专职清分整点工作岗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营业机构,对外付款应使用经其现金管理中心清分整点的款项,坚决杜绝办理人民币业务边收边付现象,确保对外支付款项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为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管理中心专职清分整点人员和营业机构二线专职清分整点工作岗位人员备案制,上报当地人民银行,未经备案专职人员清分整点的款项不得对外支付。

第二十四条建立防伪机具安全管理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防伪机具安全管理工作,营业使用和供客户使用的防伪机具应当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并符合安全稳定的要求,上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营业机构每日营业开始前,应逐一检查防伪机具安全运行状况和防伪功能开启状态,并做好安全检查登记备查(附件1)。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银行应定期不定期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收付安全管理和防伪机具安全管理的专项检查工作,促进反假货币工作规范化。

第六章工作规程第二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应按以下规定程序办理:(一)由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收缴过程始终在持有人的视线之内);(二)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在正、背面(正面在水印窗、背面在中间位置)加盖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制的“假币”印章,“假币”印章统一使用蓝印色,加盖的“假币”印章清晰规范;(三)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收缴,封口处加盖“假币”印章,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四)向持有人开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要求序时编号、内容齐全、印章清晰;(五)告知持有人如对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六)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七)对收缴的假币,应逐笔序时登记《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附件2)。

第二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并同时报告当地人民银行:(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银行接收公安机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上缴的假币,经清点无误后,按照操作程序进入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的反假管理子系统,完成信息录入、打印收入凭证(收入凭证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备查、一份交上缴单位)和账务登记。

当日业务结束,应做好日结工作。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对持有人提出的书面鉴定申请进行鉴定时,应按以下规定程序办理:(一)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收缴单位报送需要鉴定的货币;(二)收缴单位应当自收到鉴定单位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需要鉴定的货币送到鉴定单位;(三)鉴定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出具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货币真伪鉴定书》,要求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印章齐全;(四)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鉴定单位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告知原因;(五)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时,应当至少有两名鉴定人员同时参与,并做出鉴定结论;(六)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由收缴单位按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损伤人民币处理;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人民币没收收据》,同时登记《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要求内容填写完整、数字准确、印章齐全;(七)对收缴的外币纸币和各种硬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退还持有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将假币退回收缴单位依法收缴,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出具内容填写完整、印章齐全的《货币真伪鉴定书》。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银行对持有人提出的书面鉴定申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程序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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