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新增集中供热热源及热网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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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新增集中供热热源及热网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10.14

【实施日期】2014.1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4号)

《黑龙江省新增集中供热热源及热网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9月11日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陆昊

2014年10月14日黑龙江省新增集中供热热源及热网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推进本省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改革,提高集中供热的建设、管理及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的新增集中供热热源及热网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新增集中供热热源及热网工程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投资经营主体,以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大气环境,提高节能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增集中供热热源及热网工程建设的组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新增集中供热热源及热网工程招投标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对非热电联产供热热源及热网工程的行业管理,热电联产供热热源的建设管理由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新增集中供热热源及热网工程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五条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应当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并根据需要编制热电联产规划。供热专项规划和热电联产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根据城市的功能和特点,科学、合理地划定供热分区。

供热分区内按照集中供热进行规划布局,每个供热分区在满足供热需求的前提下只能有一个主热源,不得新增分散供热小锅炉和高耗能锅炉供热,原有分散供热小锅炉和高耗能锅炉应当限期拆除,严禁新增非调峰供热锅炉。供热分区内可以采取区域锅炉、热电联产、热泵、其他清洁能源供热等不同热源和热源组合方式。

第六条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规划提出可供招标的新增集中供热热源及热网工程项目。

第七条新增集中供热热源项目应当向潜在投标人提供两个以上(含两个)厂址供选择。

新增集中供热热源项目投标人提出的热源建设方案中,按照供热专项规划采取热电联产供热方式的,鼓励采用背压机组方案,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向潜在投标人提供电网现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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