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企业改革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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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企分开高效运作发展监狱经济 ------监狱改革中有关监狱企业若干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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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MBA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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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监企分开高效运作发展监狱经济

------监狱改革中有关监狱企业若干问题的思考

〔背景资料:自从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监狱体制一直实行监企合一的体制,即监狱执行刑罚职能,同时又从事生产劳动。这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既满足了《监狱法》所规定的劳动改造的要求,又为监狱补充了国家财政对于监狱经费拨款的不足。但是,随着社会主市场经济的建立,监狱企业普遍因缺乏竞争力而陷入困境,监狱不仅得不到改造经费反而为监狱企业背上了经济包袱。这种监狱体制极大地影响了监狱职能的正常发挥,更甚者直接影响了国家司法行政职能的实施,正是在这种背景下,2003年1月31日,国务院印发了《转批司法部关于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决定从今年开始,在包括陕西等六省(市)内开展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本文试图就此次监狱体制改革中有关监狱企业的若干问题,发表一些看法。〕

一、现行监狱体制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现行的监狱体制产生于建国初期,在当时的政治背景和生产力状况下,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狱管理体制。这一体制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加强国家政权建设、维护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建设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随着我国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现行的监狱体制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形势的发展。其引发的矛盾和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

1、监企合一,使得监狱职能严重错位。长期以来,由于国家财政对

于监狱经费拨款的不足,监狱不得不废命于抓经济效益以保证监狱的正常运转,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这种倾向日益严重。《监狱法》明确规定"监狱是国家刑罚的执行机关",属于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劳动改造只不过作为三大改造手段之一(劳动改造、教育改造、思想改造)而存在于司法理论当中。而现实情况远非如此,监狱搞不好生产就不能保证刑罚职能的正常执行,这迫使监狱不得不把工作重心转向经济工作。试想,这样的体制如何能改造出高质量的新人,这种本末倒置的做法,不仅影响了监狱职能的正常发挥,而且直接影响了我国的司法公正,滋生了许多腐败现象,严重扭曲了监狱的职能。

2、监企合一,造成了监狱职能多元化。监狱的职能本来是比较单一的,就是执行刑罚,但是监狱直接从生产的结果使得监狱兼具了经济职能。同时,监狱还有许多社会职能,譬如办职工医院、学校、幼儿园和建立社区管理机构,甚至还有派出所等。这此社会职能的行使,不仅分散了监狱领导的时间与精力,也分散了有限的警力和财力。如果这种状况继续下去,不但监狱的刑罚执行功能将会被严重削弱,影响罪犯教育改造质量。

3、监企合一,使得监狱企业难以正常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基本目标就是要实现利润最大化,一切工作都要围绕着提高经济效益这个中心。而作为监狱工作派生出来的监狱企业,首先要服从罪犯劳动改造的需要,同时又必须创造经济效益,来弥补各种经费的不足。体制赋予了监狱企业的目标具有双重性,既要追求社会效益,又要追求经济效益。而现实情况是,企业往往不能根据自身的需要做出决策,而是

服从与监改造的需要。可想而知,这样的企业如何能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拼搏?再加上劳动力素质低,流动性大,专业人才匮乏,技术落后等因素都导致了监狱企业缺乏市场竞争力,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结果连司法行政职能也发挥不好。

二、监狱体制改革的主要思路

现行监狱体制存在问题和矛盾,要本在于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监狱、企业高度合一的运行模式。因此这次体制改革的主要思路是,按照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权责明确、运行高效、制约有效的要求,从监狱工作的实际出发,采取监狱刑罚管理和生产经营管理,执法经费支出和监狱生产收入分开的运行机制,逐步实现"金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目标。改革后的模式是,监企分开后,监狱将进一步强化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和生活卫生职能;要将监狱所需的各项经费支出纳入财政预算,由国家财政予以全额保障。而企业将从监狱独立出来,组建监狱独资或合资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企业,决不能是原有生产经营机构的翻版,也决不能按照老一套办法去运作,要在观念上、制度上。管理上进行转变和创新,要用新的观念,新的思路研究、构建新体制下的监狱企业的新模式和新机制。

三、有关监狱企业的问题及对策

这次体制改革涉及到监狱企业的问题比较多,也比较复杂,其中许多问题涉及到干警、职工的个人利益。我们要立足长远,考虑全面,积极稳妥地搞好这次体制改革。例如监狱企业如何定位,如何运作以及现有

人员的安置等问题都值得我们思考。

问题一:监狱企业的定位问题

这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改制后的监狱企业如何定位?它和监狱是不是可以和其它企业一样追求利润最大化?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将直接决定监狱企业的角色、职能以及运作等。从现在的形势来看,由于监狱企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不能只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还要为改造工作服务、组织服刑人员的就业培训。在这个问题上有两种意见:一种是监狱企业按照《监狱法》的规定,服务于改造工作,为服刑人员劳动改造提供场所和手段,追求社会效益;同时,按照《公司法》、《企业法》的规则运行,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兼顾社会效益。企业现在享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继续保留。这种做法的前提是承认监狱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商品,可以参加商品流通。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它不是商品。因为监狱企业的主体有两种:干警和服刑人员。他们劳动力都不能成为商品。首先干警作为国家公务员,其劳动是通过国家付酬实现的;其次,服刑人员的劳动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监狱法》第四条有明确规定)尽管监狱为其支付了必要的生活资料,但并不完全构成工资支出。由于二者的特殊性就决定了监狱企业的产品价值(C+V+M)中,缺少了可变资本V即工资部分,所以不能成为商品。因而它不能参与商品流通,而应纳入政采购,监狱企业生产以习艺性、辅助性为主。从目前来看,这种观点无论从政府采购的品种、规模,还是我国现有的财政能力者是无法实现的,因而不具可操作性。可待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规模时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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