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民法学习——5.法人
彼此独立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二)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
1、自然属性的限制 法 人——组 织
不得享有
基于“血肉之躯”享有的权利
自然人——有机体
2、法律法规的限制 法律、法规禁止法人享有、承担某些权利、义务 3、法人目的的限制 法人——为特定目的而存在
限制权利、义务的享有、承担
讨论:法人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差别 • 享有时间不同---与民事行为能力一致 • 享有范围不同----权利能力不完全相同 • 平等性上不同-----?
二、法人机关的构成
可分立 可合一
权力机关 —— 形成法人意思 执行机关 —— 执行法人意思、对外表示 监督机关 —— 监督执行机关的活动,向权力机关负责 代表机关等
三、法定代表人
(一)概念: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二)特征: 1、 其由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 2、 其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3、 其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自然人。 (三)权利:
(二)种类:
1、法定代表人,其行为无需另外的确认和授权,既可 被认为是法人的行为; 2、法定代理人,即根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通过 一定手续或外在表现形式,其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 3、授权代表,根据书面或者非书面协议,或者根据民 法表见代理的形式,其行为被视为法人的行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如:李某与合伙企业“大木采石场”各出资 50万元组建了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 木贸易责任公司,经营建筑材料,聘请营 销专家陈某担任经理。这里谁负“有限责 任”? A.“大木采石场”对合伙企业所负的债务 B.大木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所负的债务 C.李某和“大木采石场”对大木有限公司 D.陈某对大木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
第三章 法人
3.1.2 法人的条件 1. 依法成立 法人的设立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 法人的设立有两种情形: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政命令成立 ——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 (2)依法经核准登记程序成立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2.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法人以自己名义参加经济活动,享有民事权 利、承担民事义务,就必须能够承担债权债务的 财产或经费,以该项财产或经费承担责任。即法 人应有独立的财产。 注意:法人的独立财产有两方面涵义: 注意:法人的独立财产有两方面涵义: (1)法人财产独立于投资者其他财产 (2)法人财产独立于法人内部成员
(3) 法人场所 法人场所,即场地,是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处 法人场所,即场地, 所。 法人可以有多个场所,但进行登记时以主要 营业场所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营业场所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一个法人只能申请登记一个住所。 一个法人只能申请登记一个住所。 住所的法律意义: 住所的法律意义: (1)确定民事主体的状态; (2)确定某些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 和履行; (3)确定行政或司法管辖; (4)确定法律适用;
(2)机关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依照法律或国家授权,享有国 机关法人,是指依照法律或国家授权, 家权力, 家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民事权利能 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依传统分类标准,《民法通则》 依传统分类标准,《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 机关法人属于公法人。 权力(立法)机关——各级人大 权力(立法)机关——各级人大 行政机关——各级政府 行政机关——各级政府 司法机关——各级法院、检察院 机关法人 司法机关——各级法院、检察院 军事机关——团以上具有独立编制的 军事机关——团以上具有独立编制的 军事单位。 机关法人因其享有国家权力, 机关法人因其享有国家权力,只有在进行事 民事活动时,才称为法人。 民事活动时,才称为法人。
法人的概念和特点
法人的概念和特点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可以依法独立承担民事义务和享受民事权利的社会组织,其是一种法律上的拟制人,是自然人为了实现特定目的时的一种手段,其具有独立财产,并且根据其设立目的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
法人具有以下特征:
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2、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4、法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四讲 法人
2.法人与法人成员间的责任关系 法人成员与法人之间的责任关系是一种有限
责任关系,即法人成员以其投资为限对法人 的债务承担责任
3.法人责任与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的关系
职务行为,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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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李某与合伙企业“大木采石场”各出 资50万元组建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木 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建筑材料,聘请陈 某担任经理。这里谁负“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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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 的当事人独立承担
B.该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又无 四海公司的授权,租赁合同无效
C.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 由四海公司承担
D.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 由四海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5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 1.责任范围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其产生的债务负
2.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
23
3.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
法人机关的意思就是法人的意思,法人 机关的民事行为就是法人的民事行为, 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4.法人机关是法人的领导或代表机关。
对内负责法人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对 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
5.由单个的个人或集体组成[独任或合议 制机关]。
5
(1)以设立中法人名义/不涉及行为人名 义侵权等为设立法人从事民事活动
(2)以自己名义为设立法人从事民事活动 4.设立人的民事责任 (1)设立中法人名义:设立成功=法人担责
;设立失败=设立人担责。 (2)设立人名义:设立成功=债权人有选择
权;设立失败=设立人担责。
6
7
二、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自己的章程[目的/名称/宗旨/组织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重点知识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重点知识点)【壹】法人概述|「法人的理解」“人”在民法中意为民事主体,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产生的民事主体,而法人是与自然人对称的,是由法律创造的“人”。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既可以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权利,负担义务,又可以以独立财产承担责任,即出资人负担有限责任。
|「法人的特征」1.法人是组织(团体)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3.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小结】法人与其成员在三个方面各自独立: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
|「法人的学理分类」1.设立依据不同:公法人、私法人(1)公法人机关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
仅当这些组织参与民事活动或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时,才将他们视为公法人;当其以行政主体身份实施行政行为时,是不论其公法人之人格的。
(2)私法人公司、合作社、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
(3)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区别①在设立方式上,私法人依设立人意思设立,公法人依法律或者行政命令设立;②在法人成立上,私法人须登记,公法人无须登记;③在财产来源上,公法人是根据财政预算拨款,私法人则有设立人或捐赠人出资;④公法人当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根据意思自治,私法人则营利与非营利两者皆可设立。
2.私法人根据成立基础不同:又分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我国民法目前未采纳)(1)社团法人以人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
如,公司为股东之集合,工会为会员之集合。
【注意】社团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社会团体法人中有的属于社团法人,如工会、学会等,有的则属于财团法人,如各种基金会。
(2)财团法人主要形式就是基金,故《民法典》称之捐助法人。
|「我国法人的分类」《民法典》在法人一章,依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区别关键,不在于法人是否可以从事经营(营业)活动,而在于经营(营业)活动所得的归属。
如果分配给其成员的,为营利法人,否则,为非营利法人。
第五章 法人
2.法人否认说:法人只是多数自然人或财产的集体, .法人否认说:法人只是多数自然人或财产的集体, 并不存在独立的法人。具体有目的财产说、 并不存在独立的法人。具体有目的财产说、受益人主 体说、 体说、管理人主体说 3.法人实在说:法人不是法律拟制出来的主体,也不 .法人实在说:法人不是法律拟制出来的主体, 是法律的虚构,而是客观存在的实体,和自然人一样, 是法律的虚构,而是客观存在的实体,和自然人一样, 有自己的意思能力, 有自己的意思能力,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 是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 具体有有机体说、 务,是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 具体有有机体说、组织 体说(通说)。 体说(通说)。 问题: 问题:拟制说与实在说的区别
二.我国对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 我国对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的区分意义 1,企业法人 , 是指以营利为目的, 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 人。 1)企业法人的特征: )企业法人的特征: A.以营利为目的; .以营利为目的; B.独立从事营业活动; .独立从事营业活动; C.具有独立的财产; .具有独立的财产; D.依核准登记程序而成立; .依核准登记程序而成立; E.企业法人的能力受其经营范围的限制; .企业法人的能力受其经营范围的限制; F.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我国企业法人的种类: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 、具有 )我国企业法人的种类: 法人资格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 业 、具有法人资格的外资企业 、具有法人资格的联营 企业 、公司
4,社会团体法人 , 是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 是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 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1)社会团体法人的特征: )社会团体法人的特征: A.依法自愿成立; .依法自愿成立; B.社会团体法人从事的事业十分广泛; .社会团体法人从事的事业十分广泛; C.不以营利为目的; .不以营利为目的; D.拥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 .拥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 E.以其独立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以其独立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2)我国社会团体法人的种类:协会、学会、联合会、 )我国社会团体法人的种类:协会、学会、联合会、 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 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 注意: 注意:社会团体法人和社团法人的区别
法人
三、法人的分类
(一)国外立法和学理上对法人的分类 1、公法人和私法人 以法人设立的目的及所依据的法律的不同 以实现公共福利为目的,依据公法所设立、组织的法
人为公法人。 以追求私人利益为目的,依据私法所设立的法人为私 法人。 2、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私法人 以法人成立的基础为标准 社团法人是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财团法人是以一定的财产的设定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 人。
二、法人的本质
的意思不同的另一意思,那么他们就不能成为法权主
体。因此,法人仅仅是形式上的权利义务的主体,而 实际上的权利义务的归属者,只是享有法人财产利益 的多数个人。 管理人主体说:法人的财产并不是属于法人本身所有, 而属于管理其财产的自然人。 3、法人实在说 有机体说。法律主体是与意思能力联系在一起的,自 然人有意思能力,成为自然的有机体,而法人有团体 意思,在社团法人中有社员的集合意思,在财团法人 中有捐助行为意思,因此应成为社会有机体。
目的范围对法人活动限制的法律效力
一为权利能力限制说。该说认为,法人的目的
范围对于法人活动的限制,是对于法人权利能 力的限制。 二为行为能力限制说。该说认为,法人的权利 能力仅受其性质及法律、法规的限制。法人的 目的范围,属于对法人行为能力的限制。 三为代表权限制说。该说认为,法人的目的, 不过是划定法人机关的对外代表权的范围。 四为内部责任说。该说认为法人的目的,不过 决定法人机关在法人内部的责任。
需方是否有权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
1999年 9月 28 日,某县建材厂与某市建筑工程队签订
一份瓷砖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某县建材厂向某市建 筑工程队供给 8种不同型号和规格的瓷砖 3600件,总 金额 84451 元。某县建材厂于 1999年 10月20日前送货 给某市建筑工程队,某市建筑工程队在收货后 15天内 付清货款。此外,合同还对产品质量、验收方法、包 装和运输方式等条款作了规定。 1999年10月15日,某 市建筑工程队收到某县建材厂送来的瓷砖后,立即向 建材厂出具了收到瓷砖 3600件的收条,并且注明总金 额为 84241.85 元(实收瓷砖数均已扣除损耗数)。之 后,某市建筑工程队仅于 1999年 10月 28日付给某县建 材厂货款 3 万元,余额 54241. 85元未付。同时,某市 建筑工程队所收瓷砖全部委托给该市某贸易公司销售,
第四章法人
二、我国民法通则对法人的分类
企业法人 法人 非企业法人
国家机关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1、企业法人 P55
(1)含义
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
经营活动的法人。
(2)类型 第一,公司法人(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
限公司 )
第二,非公司法人(如国有企业、集体企
二、特征 P51
1、法人是社会组织 ; 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 社会组织 ; 3、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 事义务的组织 。 (1)独立的组织; (2)独立的财产; (3)独立的责任。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8月,是一 家国际化大型股份制专业寿险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各类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股东包 括隆鑫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宝钢集团公司、东方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神华集团有限公司等12家国内大型企业和 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等3家国际知名金融机构。 2004年9月底,新华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中国 保监会的批准筹建。除“新华人寿”这一核心子公司外, 新华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架构下还包括已成立运营的 经纪公司、代理公司以及正在筹建或筹划中的财产保险 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健康险公司、养老险公司等子公 司。 目前,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在全国拥有34家省级分公 司,166家地市级中心支公司,779家营销服务部。
判断一个组织是否为公益性的组织,在法律上有 三个标准: 1、出资人不因其出资而对该组织主张所有权; 2、不得以营利为该组织成立之目的; 3、该组织终止时,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原 出资人不得收回。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5条规定 民办学校对举 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 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即民办学校的财产归学校所有,而不归举办 者所有。 第51条规定 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 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 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 报。 这种合理回报是以奖励的形式出现的,在数额 上是有限的。
简述法人的概念、特征。
简述法人的概念、特征。
法人是具有法律责任和人格独立地位的组织,是指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独立权利和利益的组织。
其概念源于罗马法,是指具有法律人格的组织。
在现代社会,法人通常指具有法定资质或资格,并且具有独立财产和财务结构的企业、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
法人的特征包括:
1. 法律人格独立:法人的民事责任和人格独立于其他组织,享有独立的权利和利益,不需要依赖于其他组织的承认或认可。
2. 独立财产和财务结构:法人拥有自己的财产和财务结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需要依赖于其他组织的资助或支持。
3. 承担责任:法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必须承担自己的民事责任,包括财产赔偿、罚款、诉讼等。
4. 独立组织:法人通常是具有独立组织能力,能够独立决策、管理和运营组织业务的组织。
5. 法律认可:法人通常需要经过法律的认可和注册,才能合法地开展业务活动,并享有相应的法律权利和利益。
法人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商业领域,法人是企业的主要代表,能够独立开展业务、签订合同、支付款项等,从而享有相应的商业权利和利益。
在法律领域,法人是法律的主要代表,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法律权利和利益。
此外,法人还能够承担社会公益和社会福利等责任,为社会做出贡献。
法考《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知识点及经典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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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详解】第三章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一、法人基础理论(一)法人的概念与特征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属于社会组织,这点与自然人相区别。
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独立的财产和独立的责任,这点区别于法人的成员和其他非法人组织。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法人的成员仅以出资额为限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二)法人的学理分类1.公法人与私法人以法人设立的目的及所依据的法律为标准。
(1)公法人,是指行使公权力为目的,并依公法组织起来的法人。
公法人得为法人,应指其涉及私法领域时的主体性一面,而不指其行使公权力的一面。
(2)私法人,是指以追求私人利益为目的,并依私法所设立的法人。
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以法人成立的构成要素为标准对私法人的进一步分类。
(1)社团法人,是以社员权为基础的法人,为人的集合。
如公司、合作社、协会等。
社团法人既可以是营利法人,也可以是公益法人,还可以是中间法人。
(2)财团法人,是以一定的财产作为成立基础的法人,为财产的集合。
如基金会、慈善组织等。
财团法人只能是公益法人。
3.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以法人活动的性质为标准。
(1)营利法人,是指以分配其经营获得的经济利益给成员为目的的法人。
如公司等。
(2)公益法人,是指专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的法人。
如学校、医院、基金会、慈善组织等。
(3)中间法人,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也不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
如校友会、同乡会、俱乐部等。
(三)法人的立法分类1.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创业-法人的概念
一、法人的概念法人是一种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它和自然人一样,同属于民事主体的范围,而且是民事主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法人是一种客观存在,但它和自然人不同的是,它不是作为有血有肉的生物存在,而是作为组织体存在。
2.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依法成立,是一定的社会组织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基本前提。
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法律对法人的承认,其目的在于使其能够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4.法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应当为法人的特征,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明确规定法人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独立责任是指法人在违反义务而对外承担责任时,其责任范围应当以其所拥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法人的成员和其他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二、法人的分类(一)大陆法系国家法人的分类1.公法人和私法人,这是以划分公法和私法的理论作为根据而对法人所作的分类。
一般认为,应当以法人设立的法律根据为标准进行分类,即凡是公法设立的法人为公法人,如国家管理机关,凡是依私法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如公司。
2.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根据法人的内部结构的不同,私法人又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通常认为,社团法人以人的存在为成立基础,并以章程作为活动依据的法人。
财团法人是以捐助的财产为成立的基础,并以捐助的目的和设立的章程为活动依据的法人。
3.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
根据法人的成立目的的不同,社团法人又分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公益法人是以公益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如学校;营利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如公司。
当然,公益法人在广义上还包括财团法人。
(二)英美法系国家法人的分类英美法系国家并不把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他们一般是根据法人资格的享有者是由若干成员组成的集体还是担任某一职务的特定人,而把法人分为集体法人和独体法人,集体法人是指由多数人组成、且可永久存在的集合体,如市政府、公司等,这种法人也称为合体法人。
民法总论法人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区别: ④有无意思机关不同:社团法人有自己的意思
机关,故又称自律法人。财团法人则没有该 机关,故又称他律法人。 ⑤目的不同:设立的目的既可以是为了盈利, 也可以为了公益,因而社团法人可分为盈利 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财团法人设立 的目的只能为了公益,所以财团法人只能是 公益法人。
行为能力的范围?
《民法通则》 第四十二条 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 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四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 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 法经营的;……
法人如果超过了其行为能力的活动, 法律后果是什么?
3万元 合伙人甲、乙对合伙债务的 清偿不限于其投入的1万元。 应以其个人全部资产清偿。
法人债务
3万元 股东甲、乙对法人债务的清 偿仅限于其投入的1万元。
(二)法人的本质
甲
法人否认说
组织(团体) 乙
1、无主财产说 2、受益者主体说 3、管理者主体说
法人拟制说
组织(团体)
• 【德】萨维尼
• 个人主义
丁
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 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 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 共同愿意,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关于事业单位法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 (07/3/52) A.所有事业单位法人的全部经费均来自国家
财政拨款 B.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从成立之日起取得
4.本国法人、外国法人
本国法人:依据本国法律设立,具有本国国籍。
外国法人:依据外国法律设立,不具有本国国籍。
民事主体——法人
民事主体——法人法人的概念一、法人的概念所谓法人,指由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合组织体和财合组织体。
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这一规定揭示了法人的本质特征。
可归纳为以下四点:(一)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所谓社会组织是指按照一定的宗旨和条件建立起来的具有明确的活动目的和内容,有一定组织机构的有机整体。
只有具备法定的条件,并得到国家认可或批准的社会组织,才能取得法人资格(二)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三)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这是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根本区别,主要表现在几下几个方面:1、独立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与组成法人的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是彼此独立的;法人的组织无需依靠其他组织或单位而独立存在。
2、独立的财产。
法人的独立财产是指法人能够根据自己的意志在法定范围内独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财产,法人的独立财产具有以下含义:(1)法人的财产与法人成员的个人财产是相分离的。
(2)法人的财产与法人投资者的财产是相分离的。
(3)不同法人组织相互之间,其在各自的财产之上是相分离的。
3、独立的责任。
法人对外所欠债务,应由法人以其独立支配的财产予以偿还,其债务清偿责任不能由该法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包括法人的设立者、法人成员、法人的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等)承担。
二、法人制度的意义(一)便利参与交易一方面,如果组织活动需要成员共同为之,并且交易效果最后属于成员担当,组织体越大,卷入成员越多,这种操作就越麻烦。
一个大规模的组织体,现实中往往无法实施行为。
另一方面,不赋予组织体以主体地位,也会使相对人缺乏交易安全感,因而畏惧不前。
(二)责任限制承认组织体的权利主体地位,可以将法人组织体活动的责任集中于本身,由组织体承担;同时,组织体以法人身份,也不用自己名义的财产为社员或董事会成员个人的义务承担责任。
法人的本质(一)法人拟制说:该说以为,权利主体仅限于具有自由意志的自然人,法人之所以成为权利主体,完全是由于依赖法律将其拟制为自然人的结果。
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一)、法人的概念现代法人制度和法人观念萌芽于罗马法,但罗马法并未明确提出法人的概念。
法人这一概念是中世纪注释法学派在总结概括罗马法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但12,13世纪时,注释法学派虽受罗马法影响,当时法学家所理解的法人并非真正的法人,只是团体及共同态。
“法人”一词首次为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所采用,该法将法人规定为与自然人并列的民事主体,将法人分为社团,财团和公法人,规定了法人的成立,登记,章程,法人机关,破产和清算等,建立了完备的法人制度,但遗憾的是该法典及以后多数国家颁布的民法典都未给法人下一定义。
西方学者由于对法人本质众说纷纭,对法人概念的理解不一。
直到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才第一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法人的概念,该法典第十三条规定:“一切享有取得财产的权利和能够承担义务,并且能够承担义务,并且能够在法院起诉和应诉的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都是法人。
”我国《民法通则》在我国立法中首次界定了法人的含义。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文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组织。
”这一观点采取的是德国式狭义的法人概念,主要有两个特征。
(二)、法人的特征1、法人是一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法人是一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这是法人和自然人的根本区别,法人虽通常有法人组合而成,但却与组成其的自然人相互独立,各有各的人格。
所谓社会组织一般是自然人按照一定的宗旨和条件而建立起来的具有明确的活动目的和内容,有一定组织机构的有机整体。
既可以是其成员变更与其存在没有关系的人的联合体,也可以是为一定的目的并具有为此目的而筹集的财产而组建起来的组织体。
即使在取得法人资格的情况下,该社会组织也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以法人名义进行活动的,只有当他们从事民事活动或者民事诉讼活动时,才以民事主体名义出现。
2、法人是一种能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法人的定义和特点
1. 法人的定义和特点1.1 法人的概念1.1 法人的概念法人是指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组织或实体。
它可以是一个公司、协会、基金会、政府机构等。
法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独立性:法人在法律上被视为一个独立的个体,与其成员或创办人分开对待。
法人有自己的财产和权益,可以独立承担责任和享有权利。
2. 持久性:与个人相比,法人的存在是持久的。
即使法人的成员或创办人离开或变更,法人仍然存在并继续履行其法律义务和权益。
3. 责任有限:法人的责任通常是有限的。
法人的债务和责任一般只限于其自身的财产和资产,不会扩展到个人成员的个人财产。
4. 法律主体:法人具有法律主体地位,可以作为合同的当事人、进行诉讼和被诉讼、享有知识产权等权益。
5. 代表性:法人可以通过其代表人行使权益和承担责任。
代表人可以是法人的董事、经理、执行官等。
例如,一家公司是一个法人。
该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有自己的财产和权益。
公司的债务和责任通常限于公司的资产,不会扩展到公司的股东个人财产。
公司可以作为合同的当事人,进行诉讼和被诉讼,享有知识产权等权益。
公司的代表人可以是董事、经理或执行官。
这是法人的概念和特点的一个具体示例。
1.2 法人的特点1.2 法人的特点法人是指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权利和义务的组织或实体。
法人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独立性:法人是独立于其成员的个人意愿和利益的,拥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法人可以与其他法人或个人进行合同关系,承担法律责任。
2. 持续性:法人的存在不受其成员的变动影响,即使法人的成员发生变动,法人仍然可以继续存在和运营。
法人的持续性保证了其稳定性和可靠性。
3. 责任分离:法人与其成员之间存在责任分离的原则。
法人承担的债务和义务由法人自身负责,与其成员的个人财产无关。
成员个人的财产不会因法人的债务而受到影响。
4. 代表性:法人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实体与其他法人或个人进行权益的交易和法律行为。
法人可以通过其代表人或机构来代表其利益,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法考与司法考试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重点知识点
法人概述「法人的理解」“人”在民法中意为民事主体,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产生的民事主体,而法人是与自然人对称的,是由法律创造的“人”。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既可以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权利,负担义务,又可以以独立财产承担责任,即出资人负担有限责任。
「法人的特征」1.法人是组织(团体)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3.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小结】法人与其成员在三个方面各自独立: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
「法人的学理分类」1.设立依据不同:公法人、私法人(1)公法人机关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
仅当这些组织参与民事活动或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时,才将他们视为公法人;当其以行政主体身份实施行政行为时,是不论其公法人之人格的。
(2)私法人公司、合作社、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
(3)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区别①在设立方式上,私法人依设立人意思设立,公法人依法律或者行政命令设立;②在法人成立上,私法人须登记,公法人无须登记;③在财产来源上,公法人是根据财政预算拨款,私法人则有设立人或捐赠人出资;④公法人当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根据意思自治,私法人则营利与非营利两者皆可设立。
2.私法人根据成立基础不同:又分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我国民法目前未采纳)(1)社团法人以人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
如,公司为股东之集合,工会为会员之集合。
【注意】社团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社会团体法人中有的属于社团法人,如工会、学会等,有的则属于财团法人,如各种基金会。
(2)财团法人主要形式就是基金,故《民法典》称之捐助法人。
「我国法人的分类」《民法典》在法人一章,依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区别关键,不在于法人是否可以从事经营(营业)活动,而在于经营(营业)活动所得的归属。
如果分配给其成员的,为营利法人,否则,为非营利法人。
1.营利法人(1)《民法典》第76条第2款规定:“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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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一、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一种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它和自然人一样,同属于民事主体的范围,而且是民事主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
法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法人是一种客观存在,但它和自然人不同的是,它不是作为有血有肉的生物存在,而是作为组织体存在。
2.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依法成立,是一定的社会组织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基本前提。
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法律对法人的承认,其目的在于使其能够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4.法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应当为法人的特征,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明确规定法人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独立责任是指法人在违反义务而对外承担责任时,其责任范围应当以其所拥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法人的成员和其他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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