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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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20)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 105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3月1日
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桂政函〔2017〕11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的实施及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及事中事后监管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由相对集中行政许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集中许可部门”)行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权,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事中监督管理是指集中许可部门在许可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标准进行核查的行为。
事后监督管理是指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相对人获得行政许可决定后,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以及是否履行法定义务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
第五条市集中许可部门负责本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许可,并指导和推动全市各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担辖区内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具体事务,负责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许可流程再造、许可环节优化等相关工作体系、体制机制创新和完善工作;
(二)负责投资项目、建设项目、市场服务、交通城管、农林水、文教卫生、社会事务等方面的行政许可以及相关事项;
(三)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项目踏勘和验收等工作;
(四)负责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监管及协助行政主管部门事后监管;
(五)负责进驻市民中心的职能部门行政许可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六)负责行政许可、政务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以及行政许可决定信息的推送和公示工作;
(七)负责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
(八)负责受理、处置许可环节的投诉、举报事项。
第六条被划转行政许可权的市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行业指导和事后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事后监管,对行政相对人从事经许可的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是否符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以及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管,并及时将监管中发现影响行政许可或与行政许可有关的问题通报集中许可部门;
(二)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管;
(三)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工作提供相应的专业和技术支持;
(四)配合集中许可部门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项目踏勘和验收等工作;
(五)协助集中许可部门对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机构服务行为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
(六)建立集中许可部门与上下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直接联系渠道,协助集中许可部门对上衔接与对下统筹;
(七)落实专人负责行政许可决定信息的接收、运转和反馈。及时向集中许可部门推送监管信息以及与许可有关的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信息;
(八)负责受理、处置集中许可部门转办监管环节的投诉、举报事项,并及时反馈集中许可部门。
第七条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及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审管相对分离、权责一致、分工明确、协调联动的原则,实现行政许可精简规范、高效便民,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合法合理、公平公正。
第二章许可实施
第八条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由集中许可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调整。其中,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新增、下放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由集中许可部门组织梳理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调整;国务院、自治区授权或委托实施的涉及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事项,由集中许可部门会同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梳理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调整;集中行政许可部门与各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新增、减少或调整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由集中行政许可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调整。
第九条集中许可部门商各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标准化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清单,明确设定依据、实施对象、权限内容、办结时限、实施条件、申请材料、特殊环节(含中介服务)、审查方式及标准、办理流程、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等。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清单应当及时根据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调整进行动态调整。
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清单的编制和优化进行业务指导,涉及需请示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征求下级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集中许可部门应商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请示或征求意见。
实施行政许可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标准有调整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依据变动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依据反馈至集中许可部门。集中许可部门商行政主管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调整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清单。
第十条集中许可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项目踏勘和验收,制订操作程序,在承诺期限内出具结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做好涉及安全生产、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重大事项整改的监管工作。
第十一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业领域专家及特定资质机构名单,配合集中许可部门建立行政许可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及特定资质机构相关信息有调整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函告集中许可部门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建立行政许可信用承诺制度,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行政相对人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和诚信经营作出书面承诺。
对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绿色通道”和“容缺后补”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其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次要条件或手续有欠缺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予以容缺受理进行审查,如在承诺期限内未补齐材料的,不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