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备粮代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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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粮代储合同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受托方(乙方):(盖公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代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储自治区储备粮吨

二、货款资金来源

由乙方根据自治区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贷款解决。

三、费用、利息拨付

乙方代储自治区储备粮的保管费用为每年元/吨,按每月实际库存粮食数量计算。利息补贴由甲方按照农业发展银行现行一年贷款利率核补。保管费用、利息补贴由甲方预拨,年终

清算。

四、损溢处理

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储备粮损溢处理的规定执行。

五、甲乙双方的职责

(一)甲方的职责: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的有关管理办法并做到:

1、按规范抓好自治区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对乙方业务和规范化管理方面进行指导;

2、及时做好费用、利息补贴拨付和保管损耗的审核工作;

3、根据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计划,组织乙方做好自治区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出库工作;

4、负责对乙方储存的自治区储备粮经常性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危及自治区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督促乙方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

5、协助乙方解决粮食收购资金的借贷和筹措等问题。

(二)乙方的职责:

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的有关管理办法并做到:

1、严格执行自治区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出库计划,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自治区储备粮的出入库计划;

2、必须执行有关储备粮管理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及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甲方指定的地点、仓号储存自治区储备粮,如因特殊原因需要移仓、移库的,须经甲方同意;

3、保证入库的自治区储备粮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达到收

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要求;

4、对自治区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自治区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5、有健全的储备粮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6、严格执行自治区核定的入库成本;

7、对费用补贴的使用要确保储粮设施的投入,改善仓储条件,保证储粮安全;

8、严格做好自治区储备粮的品质检测工作,含入出库的品质检测和每年的例行品质检测,粮食出库时必须具有粮食质量检验报告;

9、及时做好自治区储备粮的库存报表、进度报表和粮食行情等甲方要求的信息报送工作;

10、积极配合甲方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六、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与终止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二)合同生效期间,如一方出现严重违反自治区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情形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其他除发生不可抗力或自治区要求动用本级储备粮的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无故变更和解除合同;

(三)变更或解除合同时,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并说明其正当理由,对方在接到通知15日内必须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默认;

(四)自治区储备粮数量发生变动时或有关自治区储备粮的政策有重大调整并可能影响合同的履行时,须重新签订合同。

七、争议的解决办法

(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请求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调解;

(二)双方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直接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补充。补充协议及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生效日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乙方主管部门一份。

附表

数量:吨,成本:元/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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