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相关材料查阅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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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卷宗装订标准

河南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卷宗装订标准

河南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卷宗装订标准为进一步规范公安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办理行政案件质量,杜绝行政案件卷宗装订的随意性,省公安厅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和《公安专业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卷宗材料内容及排列顺序(一)行政案件卷宗分类公安行政案件卷宗分行政(治安)处罚案卷、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案卷、交通事故案卷、消防监督案卷和行政复议案卷等。

行政案卷分正卷和副卷(除行政复议卷宗外)。

正卷内容包括:结案报告、各种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及调解笔录等。

副卷内容包括:工作记录、审批表、报告、审核意见等。

(二)行政处罚案卷正卷内按顺序存放下列材料:1、结案报告2、受案登记表3、报案材料、当场抓获材料、投案自首材料4、继续(留置)盘问、延长继续(留置)盘问审批表5、留置盘问记录6、传唤证7、检查证8、讯问笔录(逐人按时间顺序排列)、检查、交待材料9、询问笔录(逐人按时间顺序排列)10、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教师)通知记录11、抽样取证证据清单12、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1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14、扣押物品、文件发还凭证15、赃物或者被损坏物品估价证明16、伤情鉴定、精神病医学鉴定、检测结论17、物证鉴定材料18、现场勘察、检查笔录19、物证照片20、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电话查询记录等21、行政处罚告知笔录22、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23、行政处罚决定书24、送达回执25、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26、收缴物品决定书和收缴物品清单27、收取保证金通知书、担保人保证书28、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没收保证金决定书29、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回执、30、银行代收罚款凭证(回执)31、调解意见书32、调解赔偿所依据的其他证明、单据33、行政赔偿决定书/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34、复议申请书35、提交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36、行政复议决定书37、行政起诉状38、行政诉判决书/裁定举行听证的案件,应当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之后增加以下材料:1、当事人书面听证申请2、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举行听证通知书3、听证委托代理书4、听证笔录副卷内按顺序主要存放下列材料:1、特情、耳目提供的线索材料2、案件查处计划、查破经过3、领导对案件的指示、批示4、传唤、检查、申请回避、行政处罚等审批表5、延时结案文书6、继续(留置)盘问通知督察部门备案记录7、延长继续(留置)盘问通知被盘问人家属或者单位记录8、审核人员阅卷笔录9、听证报告书10、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记录11、答复意见书副本12、行政复议决定执行情况说明13、应诉通知书14、答辩状15、提交证据清单副本16、出庭情况报告17、行政判决执行情况说明18、其他需要列入副卷的材料(三)行政强制措施案卷对卖淫、嫖娼人员决定收容教育的案件,正卷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增加以下材料:1、收容教育/延长收容教育决定书2、提前解除收容教育决定书3、解除收容教育证明书对吸食毒品人员决定强制戒毒的案件,正卷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增加以下材料:1、强制戒毒/延长强制戒毒决定书2、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3、限期戒毒通知书办理涉外行政案件,正卷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增加以下材料:1、出入境管理拘留审查/延长拘留审查决定书2、出入境管理解除拘留审查决定书3、出入境管理监视居住/延长监视居住决定书4、出入境管理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5、遣送出境决定书6、缩短停留期限决定书7、取消居留资格决定书8、限期离境决定书9、扣留/收缴护照、证件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案卷副卷的立卷同行政处罚案卷副卷相同。

档案资料查阅登记表

档案资料查阅登记表
时间
申请人
档案资料详细目录
带出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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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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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资料查阅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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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查阅人签字




注:相关证件均留存复印件。档案资料需复印的,继续填写档案资料复印登记表。
档案资料复印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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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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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员
签字
复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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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人员
签字
档案资料带出申请表
申请

行政复议表

行政复议表

行政复议表1. 申请人信息
•姓名:
•性别:
•年龄: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
2. 被申请行政机关信息
•机关名称:
•地址:
•联系方式:
3. 复议申请事项
•复议申请事项:
•行政机关名称:
•发生时间:
•结果:
4. 复议申请理由
•事实和理由:
•法律规定和适用:
•申请人意见和建议:
5. 申请人签字
申请人(签字):
日期:
6. 代理人信息(如有代理申请)
•姓名:
•性别:
•年龄: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
7. 代理授权委托书
本人委托上述代理人代表我进行行政复议申请,并授权代理人所提供的材料和委托书有效。

申请人(签字):
日期:
代理人(签字):
日期:
8. 行政机关处理结果通知
•处理结果:
•联系方式:
9. 申请人申诉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处理结果不满意,希望进行申诉。

申请人(签字):
日期:
总结
行政复议表是一种重要的形式文件,申请人可以在其中申请对行
政机关的某个决定进行复议,如果申请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不满意,还可以继续申诉。

在填写行政复议表时,申请人需要详细叙述申
请事件的事实和理由,并针对法律规定提出合理的申请和建议。

同时,申请人还需提供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方便行政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
处理和通知。

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则

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则

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是区本级行政复议机关。

区司法局是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具体承办区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承担以区人民政府为被告(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应诉案件(行政复议案件)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并按照“谁承办,谁负责”原则确定案件承办部I1o第四条区人民政府启用“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由区司法局保管。

在具体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出具法律文书时,可以加盖专用章。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成立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为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应诉案件提供咨询意见。

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以及行政系统外部的专家学者组成,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

区司法局具体承办复议应诉工作的相关科室承担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职责,负责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遴选、聘任及日常业务管理等工作。

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独立发表咨询意见,咨询意见作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应诉案件的参考,不对外公开。

第六条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行政复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承办,并确定主办人员。

第八条除本章另有规定以外,行政复议文书按以下规定审批:(一)决定受理、不予受理、转送申请、补正通知、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恢复审理、终止审理等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的程序事项,由区司法局分管负责人审批;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由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责令限期履行复议决定或者达成行政复议调解的,由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由区长或者常务副区长审批。

文书档案管理细则

文书档案管理细则

文书档案管理细则----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文书档案管理细则一第一条为加强水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执法文书档案在水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法文书是水行政执法人员成果的结晶和执法行为的真实记录。

建立健全执法文书管理制度是水行政执法工作的组成部分,水提高执法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

第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文书档案均由本部门执法机构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水行政执法文书档案是指在水行政执法中形成的各种文书资料(包括文字、图表、音像等资料)。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应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执法文书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执法文书档案的收集与归档(一)在每次执法活动进行完毕后,具体承办人员应及时将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文书资料交档案管理人员立档;(二)归档的文书材料应完整、齐全,具有保存价值;(三)应归档的执法文书材料范围及分类;1. 水事案件类:水事违法案件的受理、立案呈报表,现场勘察笔录,调查笔录,音像材料,证言证词,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调查报告,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理(罚)决定书,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结案报告等;2. 行政复议类(区县(市)不适用):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受理、不予受理、限期补正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证据、答辩书等,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裁定书、决定书,送达回证等;3. 行政诉讼类:起诉书副本、答辩状、代理词,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给法院的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证据、委托代理书,判决书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司法文书等;4. 统计报表类:各种水行政执法统计报表以及其他各类统计报表;5. 法规文件类:上级颁发的有关水行政执法、水资源、水工程、地方电力、水土保持、河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决议、决定、指示、批复、通知等以及相应的解释、说明、实施细则等,本部门制定发布的有关水行政执法方面的文件通知、规定等;6. 其他类:人民来信、来访记录及处理意见,水行政执法活动中拍摄、收集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音像资料等。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6.01•【字号】沪房管法[2009]168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沪房管法〔2009〕168号)各区县房管局、浦东新区建交委,局各有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现将《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九年六月一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行政复议工作流程,确保行政复议的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行政复议机关和机构)市房管局是依照《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

市房管局政策法规处是市房管局的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市房管局相关业务处室应当协助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工作。

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第三条(涉及行政复议申请的信访转送)市房管局相关处室在处理信访时,发现属于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立即将来信移送行政复议机构处理。

第四条(行政复议申请的登录)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立即在电子文档登录簿上登录,编制案号。

第五条(确定案件承办人员)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行政复议机构两名工作人员承办,具有社会重大影响的案件,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可以确定三名工作人员承办。

第六条(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的审查要求)行政复议机构承办人员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提出以下审查意见:(一)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三)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要求补正;(四)符合受理条件,但不属于市房管局管辖的,告知管辖;(五)利害关系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告知第三人参加。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复议工作规程》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复议工作规程》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复议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5.30•【字号】豫人社法制[2014]12号•【施行日期】201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复议工作规程》的通知(豫人社法制[2014]12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根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关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的要求,我们结合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订了《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复议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5月30日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复议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复议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下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下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下称行政复议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法制工作机构开展行政复议相关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章的正确实施。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为行政复议工作提供财政保障。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依法处理行政复议申请,调查、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作出行政复议结论或者建议,督导下一级行政复议机关工作。

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则

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则

(三)属于国务院部门或者河南省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局局长和主管副市长同意,以市政府名义向文件制定机关送达《规范性文件处理转送函》,由其予以处理。
市政府有权处理的文件,应在30日内处理完毕;无权处理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文件处理期间,经市政府法制局局长同意,应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向行政复议各方当事人发出《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待处理结论作出后再恢复审查工作。
第十条 对于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受理而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收到申请人投诉的,应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委托市政府法制局以市政府的名义向应受理机关送达《行政复议责令受理通知书》,责令其受理;必要时,市政府可以直接受理。
第十一条 市政府应当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下列行政机关作出的,符合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章 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局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实行流程管理制度,由行政复议案件的主承办人、协办人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流程图》规定的期限办理复议案件。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少于2人,并制作《行政复议案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确认后签名或盖章。
第二条 市政府法制局是办理市政府行政复议事项的工作机构,其负责行政复议的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依照复议法第三条及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具体办理市政府的行政复议事项。市政府授权市政府法制局对审理复议案件涉及程序方面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核,并管理和使用“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工商案卷管理规定(3篇)

工商案卷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商案卷管理,提高案件办理质量,保障案件办理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局办理的各类工商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案件、行政复议案件等。

第三条工商案卷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案卷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真实性原则:案卷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三)及时性原则:案卷形成、归档、保管应当及时、规范。

(四)保密性原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卷内容,应当严格保密。

(五)便于查询原则:案卷应当便于查阅、复制和使用。

第二章案卷的编制第四条案卷编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根据案件办理情况,及时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

(二)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合法、有效。

(三)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将审核后的证据材料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排列,并编制目录。

(四)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将证据材料装订成册,并注明案卷编号、案件名称、承办人等信息。

第五条案卷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基本情况:包括案件名称、当事人信息、案件来源、立案时间等。

(二)证据材料:包括调查取证材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三)案件处理过程:包括案件讨论、调查取证、案件审理、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等。

(四)相关法律依据:包括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司法解释等。

第三章案卷的归档第六条案卷归档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归档时间:案件办理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案卷报送归档。

(二)归档手续: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归档登记表》,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归档材料:案卷应当完整、齐全,包括所有证据材料、案件处理过程、相关法律依据等。

第七条案卷归档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案件承办人员将案卷报送至档案管理部门。

文书档案管理细则(3篇)

文书档案管理细则(3篇)

文书档案管理细则是指企业或机构对于文书档案管理的具体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文书档案的使用、归档、借阅、保管等工作。

下面是一份简要的文书档案管理细则范本,供参考:一、文书档案的定义和分类1. 文书档案是指机构、部门或个人行为和活动所产生的书面材料,包括各种商务文件、报表、合同、备忘录等。

2. 文书档案可根据其性质、用途、保存期限等进行分类,如行政文件、财务文件、人事文件等。

二、文书档案的使用1. 文书档案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遵循实事求是、准确及时的原则。

2. 使用文书档案应填写相应的使用申请表,并经过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3. 使用后的文书档案应及时归档,不得私自保留或外借。

三、文书档案的归档1. 归档应按照规定的分类和编号系统进行,确保档案的组织和检索便捷。

2. 归档前应对文书档案进行整理、摘要和索引等处理,有必要时应制作文件目录。

3. 归档文书档案应填写相应的归档登记表,并保留归档凭证。

4. 归档的文书档案应有定期检查和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读性。

四、文书档案的借阅1. 文书档案的借阅应填写相应的借阅申请表,并经过相关部门或负责人的审核批准后方可借阅。

2. 借阅文书档案应在规定的借阅区域内进行,并不得影响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 借阅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借阅期限,应提前申请并获得批准。

4. 归还文书档案时应填写相应的归还登记表,并保留归还凭证。

五、文书档案的保管1. 文书档案应存放在专门的档案室或档案柜中,保持干燥、通风和防火等条件。

2. 档案室或档案柜应设置相应的进出门禁和监控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3. 定期对档案进行保管检查,防止遗失、损毁和泄露。

4. 长期保存的文书档案应按照规定的保存期限和程序进行销毁或转交档案馆。

以上仅为文书档案管理细则的一些基本要点,实际应根据企业或机构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化和细化,并加入对于文书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培训等相关内容。

行政复议表

行政复议表

行政复议表
一、复议申请人信息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邮箱
二、被复议机关信息
机关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传真负责人
三、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信息
行政行为名称行政机
关名称
作出行政行
为的文件名


作出行政行
为的日期
受理
日期
复议机关
处理状态
四、复议请求
请求内容:
(此处填写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问题及请求内容)
证据材料:
(此处列明与行政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并注明哪些证据材料已经提交给了被复议机关或者被送达机关)
五、授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复议权利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邮箱
(此处填写被复议申请人向代理人授权委托的情况,包括授权的内容、代理人的身份等)
六、复议处理情况
(此处填写复议机关对申请内容的处理情况,包括同意、部分同意或驳回复议申请等情况)
七、联系方式
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传真联系人
(此处填写复议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以便复议机关依法及时联系复议申请人)
八、申请日期和签名
申请日期:(此处填写申请被复议行政行为的日期)
复议申请人签名:
(此处复议申请人签字并注明姓名)。

行政复议委托书范本(同名87412)

行政复议委托书范本(同名87412)

行政复议委托书范本篇一: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受委托人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受委托人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现委托(受委托人)与我(单位)与的行政复议案中,作为我方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委托权限如下:□1、代为发表行政复议代理意见□2、代为放弃、变更或撤回行政复议请求□3、代为签收行政复议法律文书□4、其他事项:(委托人)签章年月日填写说明: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行政复议事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住址,同时应填写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可根据授予受委托人的权限范围在方框中打“√”,授予1、2、3项外其他权限的,应在“其他事项”栏中注明;篇二: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样本)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样本)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电话: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电话:我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复议机关名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现委托(委托代理人姓名)作为我参加行政复议的代理人。

委托期限:代理权限如下:1、代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3、放弃、承认、变更行政复议请求;4、进行和解;5、代收法律文书;6、提出、放弃、承认、变更行政赔偿请求等。

(注:当事人可参考以上委托事项进行授权委托)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篇三:最正规的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公民):(姓名),性别:___,出生年月:______,住所:______,联系电话:______。

委托人(法人/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_____, 住所:______,邮编:______,联系电话:_____ 。

被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______,律师执业证书号码:______,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______,联系电话:______。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范本(全)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范本(全)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范本目录[1]行政复议申请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3]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5]行政复议告知书[6]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7]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8]被申请人答复书[9]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一)[10]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二)[11]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12]责令受理通知书[13]责令恢复审理通知书[14]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15]恢复审理通知书[16]延期审理通知书[17]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18]行政复议调解书[19]行政复议和解书[20]行政复议决定书[21]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2]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23]行政处分建议书[24]行政复议意见书[25]行政复议建议书[26] 行政复议案件登记表[27]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28] 行政复议(来件处理)审批表[29] 行政复议(补正通知)审批表[30] 行政复议相关材料查阅登记表[31] 行政复议(告知)审批表[32]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审批表[33] 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审批表[34] 行政复议(中止)审批表[35] 行政复议(恢复审理)审批表[36] 行政复议(停止执行)审批表[37] 行政复议(终止)审批表[38] 行政复议(鉴定)审批表[39] 行政复议(延期审理)审批表[40] 行政复议(调解)审批表[41] 行政复议(听证)审批表[42] 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43] 行政复议听证记录[44] 行政复议委托鉴定函及鉴定交费通知书[45] 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回证[1] 行政复议申请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工作单位住所(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住所(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电话被申请人:(名称)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此致(行政复议机关名称)附件:1.申请书副本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3.其他有关材料份4.授权委托书(有委托代理人的)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年月日[2] 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工作单位住所(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委托代理人:(姓名)电话被申请人:(名称)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确认)以上记录经本人核对,与口述一致。

行政复议申请表

行政复议申请表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公民:性别:证件号:
住址: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住所:
联系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申请人于年月日知道被申请人年月日作出的
(行政行为),现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请求(单选):
□变更
□撤销□部分撤销
责令
□撤销□部分撤销
□确认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

□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确认被申请人行政行为无效。

□其他:〇事实和理由:
本人确认以下内容:(请勾选)
1. 申请人□愿意□不愿意调解。

2.如本案采取普通程序审理,申请人□需要□不需要听取意见。

3. 申请人□不同意□不同意行政复议决定网上公开。

此致
********人民政府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附件:有关材料(详见目录清单)。

江苏省,行政复议处,地址

江苏省,行政复议处,地址

江苏省,行政复议处,地址篇一:江苏省行政复议档案管理办法江苏省行政复议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复议档案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促进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档案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形成的、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证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应遵循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将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作为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工作程序列入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对行政复议档案的管理,确保行政复议档案的完整、安全并积极提供利用。

第五条行政复议档案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行政复议档案工作具体由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和档案管理机构共同负责。

建立“谁办案,谁立卷”的制度,由案件承办人员承担收集、立卷、归档工作。

由档案人员指导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的整理并承担档案的保管、利用等工作。

第六条档案业务部门必须贯彻保密制度,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

第二章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第七条凡是在行政复议案件审查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案件材料均应收集齐全。

行政复议案件材料归档范围参见附件一。

第八条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受理后,即应开始收集本案的各种行政复议案件材料,并随案件审查进程随时进行材料收集工作。

案件办结以后,要核查案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发现缺漏和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

对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而形成的案件材料,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归档。

第九条行政复议案件材料形成归档要求:应字迹清楚,不得使用不耐久字迹材料书写,签字手续应当完备。

立卷的案件材料要拆除金属物,对破损、小于、大于卷面的材料,要修补、裱贴、折叠、复制;外语材料应当译成中文附其后;必须归档的信封要展开平放,邮票不得取掉;第十条归档的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的排列顺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密不可分的材料依顺序排列在一起;2.文件材料在前、证据材料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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