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2023年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2023年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三条劳动合同法所称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由劳动者为完成劳动任务,以获得报酬,并受用人单位管理、监督、调遣的人事法律关系。
第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推行全民劳动合同制,明确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和用人单位的义务,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五条国家鼓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的基础上,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平诚信地与劳动者协商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采用口头形式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成立之日起30日内将劳动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以书面形式报告劳动者。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劳动者按照合同约定正常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并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十条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的规章、规定的劳动纪律。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一节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向劳动者说明下列事项:(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二)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三)劳动报酬及其支付办法和支付期限;(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劳动合同期限或者劳动任务的时间;(六)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七)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履行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写明下列事项:(一)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二)劳动合同内容与劳动者的供职任务相适应的;(三)用人单位聘任劳动者为全日制工作的,就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事项与劳动者约定;(四)工資支付办法和支付期限;(五)聘任劳动者执行工務報酬的內容及标准、支付方式;(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七)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
2023版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2023版新《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本法制定。
劳务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议终止等劳动关系事项,适用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与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以劳动合同法为准。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定义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约定了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的协议。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效力和期限第五条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备以下条件,即为有效:1.订立合同的双方均具有劳动合同的权利和行为能力;2.劳动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3.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约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期限或者约定期限不明确的。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双方继续劳动关系的,应当续订劳动合同。
续订劳动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1.劳动合同期满;2.双方协商一致终止;3.劳动者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4.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5.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试用不合格;6.用人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死亡等情况。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变更第九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包括:1.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2.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3.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4.职业危害防护和劳动保护;5.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可以在上述内容基础上约定其他事项。
【劳动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解释:第二十条
【劳动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种类和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条文注释】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生效期间有一个时间段,在这个时间段内,劳动合同的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超出这个时间段,劳动合同效力终止。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方式。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效力可以一直延续到劳动者退休或者因意外事故丧失劳动能力时为止。
需要注意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指当事人双方就完成某项工作达成协议,一旦这项工作完成,劳动合同即自行失效。
这种合同一般都是短期合同。
本条第2款规定的“十年以上”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10年。
在两个或者三个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无权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在计算“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时,应把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计算在内。
在同时满足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要求继续履行。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由此可见,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以后,要求赔偿还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即如果劳动者不要经济赔偿,就要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继续履行。
最新劳动合同法:2024年全文版
最新劳动合同法:2024年全文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遵循劳动者的意愿,公平、公正、公开地处理劳动关系。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第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具备以下内容:(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低于本法规定的最低劳动报酬。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开始工作前,向劳动者说明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制劳动合同。
第十条:劳动者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023劳动合同法全文最新版(优秀)
2023劳动合同法全文最新版(优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劳动合同法的目的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关系的协商和调整,保障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关系的活动。
第三条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法的适用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公平公正、协商一致、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等价、保护和公平原则。
劳动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的解除、实习期和竞业限制等内容。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采用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形式。
固定期限不超过十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八条非全日制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等内容。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以转为全日制劳动合同。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修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修改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可以分为个人原因解除和用人单位原因解除两种情况。
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特殊情况下,可以提供补偿。
第三章劳动报酬第十一条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和法律规定,按照约定时间和办法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二条工资计算方法工资计算方法包括计件工资、计时工资、月工资和年薪工资等方式,但应当保证不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工时和休息制度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法律规定,超过法定工时安排劳动者工作,必须保证劳动者合法的休息和休假。
第四章劳动条件第十四条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人身权益和合法权益,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劳动法》第20条与《劳动合同法》第14条对比分析
《劳动法》第20条与《劳动合同法》第14条对比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对于“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制问题,《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显然是放宽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条件。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想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满足“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法定条件,即仍然需要双方协商并达成合意,否则不能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而《劳动合同法》第14条则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情形下,只要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舍弃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更侧重保护劳动者。
那么,如此一来,是否有损于用人单位的利益,致使用人单位面临僵硬死板的用工模式,无法及时吸纳新员工呢?其实不然。
法律作为调节各种社会利益使之趋于平衡的工具,并非创造了一个绝对的制度,赋予了劳动者一个无坚不催的铁饭碗。
相对的,《劳动合同法》也为用人单位提供了自我保护的制度,即用人单位应当有效利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赋予的权利,该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加注: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
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明确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2.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明确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住址以及身份证件号码。
3.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明确劳动者的工作职责、工作范围以及工作地点。
4.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明确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安排,包括标准工作时间、加班时间以及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安排。
5. 劳动报酬:明确劳动者的工资构成、支付方式和支付周期,以及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其他劳动报酬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6. 社会保险: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种类、比例和缴纳方式。
7.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明确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措施,以及对职业危害的防护措施。
8. 劳动合同期限:明确劳动合同的类型(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和期限。
9. 违约责任:明确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
10.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培训、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等。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以上条款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合同的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劳动合同法》全文
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法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关系,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诚信和友好原则。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基本内容订立。
劳动合同的表述方式可以是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但应当表达当事人真实意思。
第五条劳动合同不得对劳动者的权益进行限制。
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向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并依法履行劳动保护义务。
第七条劳动者享有劳动合同约定的权益,用人单位不得变相降低劳动者的权益。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劳动者自治组织依法参与和组织劳动合同的订立和执行。
第九条劳动合同对法律无明确规定的事项,可以采取集体合同、劳动规章制度等形式约定。
第十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方面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的解决应当采取和谐、平等、公正的方式,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如果通过协商、调解仍无法解决,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
第二章订立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
1.劳动者提供健康证明、学历证明、技能等级证书等相应的合格证明;2.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的规定,经用人单位审查合格的。
1.劳动双方的姓名(名称)、住所(住所地);2.劳动合同的期限;3.劳动合同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4.工作制度和工时安排;5.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6.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7.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劳动卫生;8.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可以限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就业限制方面的约定,但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公告或者通知的义务。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通常不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两次试用期。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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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体条例1、《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3、《劳动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5、《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6、《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7、《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二、劳动合同基本格式甲方名称乙方姓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住所住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2024版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2024版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1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具体操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2.1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3.1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的形式4.1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口头劳动合同应当在一个月内补签书面合同。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内容5.1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甲乙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工作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合同期限;违约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期限6.1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第七条试用期的规定7.1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内。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第八条劳动报酬的支付8.1 甲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劳动报酬。
第九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9.1 甲方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保证乙方休息休假的权利。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变更第十条劳动合同的变更10.1 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应当履行。
因客观情况变化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双方应当协商一致。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解除11.1 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终止12.1 劳动合同期满、工作任务完成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时,劳动合同终止。
第六章经济补偿和赔偿第十三条经济补偿13.1 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十四条赔偿责任14.1 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标准合同法》(全文)
劳动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力的流动和合理利用,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本法适用于境内的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
第二条劳动合同定义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变更、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用人单位定义用人单位是指在境内依法设立并注册,直接雇用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并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监督、指导的组织。
第四条劳动者定义劳动者是指依照本法规定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并取得报酬的人员。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劳动合同的订立方式劳动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纸质合同、电子合同、电报合同、合同、邮件合同等形式。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包括条款: 1. 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 2.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 3.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 工作责任和违约责任; 5. 工作绩效评价和奖励; 6.合同的期限和终止条件; 7. 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约定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十年。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愿意提供劳动并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可以采取无固定期限的约定。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变更或者解除,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或者解除协议。
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一方提前三十日,三个月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九条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一般以货币形式支付,也可以以实物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支付。
第十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休息时间,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23年版劳动合同法全文
2023年版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与劳动者平等协商,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第四条劳动者享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不得限制或者歧视劳动者的职业选择。
第五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用人单位应当在录用劳动者时,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假、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劳动条件、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七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时,应当根据劳动者身体条件、年龄、技能、工作经验、职业资格等情况,为其提供适当的劳动保护。
第八条劳动合同应当合法、公正。
劳动者不得与用人单位订立违反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不得放弃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第九条聘用劳务派遣人员,包括劳务派遣单位和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用工单位应当与聘用的劳务派遣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务派遣服务。
第十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劳务派遣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并在劳务派遣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权益进行限制、剥夺或者侵害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违法用工和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并有权向有关行政部门、检察机关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投诉、举报或者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招聘劳动者。
聘用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考核录用劳动者时,不得以种族、性别、宗教、残疾、家庭出身、婚姻状况等为由,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在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岗位、岗位要求、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报酬、工作条件、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因素予以协商确定。
新版劳动合同法全文
新版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合同的权利,保障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集体协商、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通过协商一致方式解决劳动争议,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国家保障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符合法律规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劳动关系,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质量和收入水平。
第九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通过劳动合同实现劳动者的职业发展和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十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定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合同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二)劳动合同期间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三)劳动者工资报酬;(四)劳动者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六)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程序和方式;(七)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者交付一份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者交付一份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强迫、欺骗、利用劳动者。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依法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023年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完整版】
2023年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三条境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外国劳动者、港、澳、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善意原则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劳动合同。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合法的原则。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劳动条件。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有权自主约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事项,但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劳动条件。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第七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证明和信息,不得提供虚假证明和信息。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招聘劳动者,不得以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残疾等禁止性因素为由拒绝雇用劳动者。
(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劳动合同履行地点;(三)劳动报酬;(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其他当事人认为应当写明的事项。
第九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自劳动者入职之日或者约定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约定为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
约定劳动合同期限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与相应工作岗位相适应的权益,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正式聘用同岗位劳动者的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试用期满后继续工作的,劳动合同即为无固定期限。
第十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除需要未成年人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外,应当由劳动者本人签订。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应当进行书面形式的变更。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的变更包括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假、劳动条件等内容的变更。
劳动法20条
劳动法20条一、劳动合同法20条规定是什么?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的内容是: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员工无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二、相关内容规定是什么?劳动合同法针对滥用试用期、试用期过长问题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在用工过程中,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包括什么样的劳动岗位需要约定试用期,约定多长的试用期,以什么作为参照设定试用期等,实践中比较混乱。
用人单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质、多长期限的工作岗位,也不管有没有必要约定试用期,一律约定试用期,只要期限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六个月即可,用足法律规定的上限。
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半年为试用期;有的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用人单位甚至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合二为一,一般长,试用期到了,劳动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约定试用期,换一个岗位约定一次试用期。
(一)限定能够约定试用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
具体规定是: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
也就是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的最低起点是三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不分情况,一律将试用期约定为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不是约定试用期的唯一参照。
实践中,很多工作本来不需要试用期过长,劳动者就能胜任,装卸工、建筑工地小工、力工等没有什么技术含量,三天就行。
但有些用人单位动辄规定试用期为三五个月,甚至半年,恶意用足法定试用期限上限,这加重了劳动关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劳动者的职业不确定性和经济负担。
【劳动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解释:第二十条
【劳动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一部分:背景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劳动立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要完善劳动保障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当事人、议评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于劳动法的解释也十分必要。
本文主要探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解释中的第二十条,对于其中相关概念和条款进行解读和分析。
第二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解释第二十条企业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可以约定职务等级和工资标准,但是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条规定对于企业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职务等级和工资标准提出明确的要求,其中还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注意事项:1. 职务等级的约定职务等级的约定应该具有合理性和真实性,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
职务等级的划分应该根据企业业务的需要和职位的困难程度来制定,不能涉及到某些种族、性别、民族等歧视性因素。
此外,企业在制定职务等级时,可以参考行业标准和职业分类标准。
2. 工资标准的约定工资标准的约定应该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具有合理性和公正性。
企业在制定工资标准时,应该根据公司的综合实力、经济效益和加班、津贴等因素综合考虑。
此外还需要注意,企业在制定工资标准时,不能涉及到某些种族、性别、民族等歧视性因素。
3. 最低工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和劳动者在约定职务等级和工资标准时,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上限。
如果企业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部分:与展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约定职务等级和工资标准,同时也需要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其中在第二十条中规定,企业和劳动者约定的职务等级和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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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释义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法条内容: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
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试用期工资的规定。
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另一个表现方面是试用期间付给劳动者的薪金待遇低。
实践中,试用期劳动者薪金待遇低的现象非常普遍,很多用人单位视试用人员为廉价劳动力,任意压低基本薪水,甚至不给工资。
还有一些单位,硬性规定在试用期间一切意外伤害不列入工伤范围。
这也是用人单位热衷于约定试用期的重要原因之一。
对试用期内工资待遇过低的问题,社会反响非常强烈。
对试用期间劳动者待遇过低或得不到保障突出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这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工资待遇的法定最低标准。
对本条的理解,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了试用期工资,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又高于本条规定的标准的,按约定执行。
在德国,对于试用期工资待遇问题,首先是看劳资双方有没有约定,再看工资协定中有没有相应规定。
如果既没有约定,工资协定中也没有相应规定,试用期工资待遇应当和正式工的工资待遇一致。
2.约定试用期工资应当体现同工同酬的原则。
试用期期间劳动者提供的
价值不意味一定小于正式工,有的甚至比正式工提供的价值还要高,所以不能当然地认为试用期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就是最低标准,就要比正式工低,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则。
这样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单位的利益驱动,取消用人单位为使用廉价劳动力便利而滥用试用期。
同工同酬原则还体现在用人单位必须为试用期期间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为了降低企业成本而逃避。
3.关于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本条实际上规定了两个最低标准:(1)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2)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这里就存在着按照哪一个标准执行的问题,正确的理解应当是条文里两者相比取其高。
4.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支付劳动者是劳动法确立的原则,试用期劳动者也不例外。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是一种保障制度。
它确保了职工在劳动过程中至少领取最低的劳动报酬,维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还确立了将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亡按规定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从法律上排除了企业以非劳动者本人原因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为由拒付工资的可能性。
最低工资是法定最低标准条款,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对违反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企业,劳动者本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一则报道:2006年8月7日,小张应聘到某设备公司,并与后者签订了“试用员工工资、奖金制度”协议。
协议约定:小张应聘做润滑油的销售工作,试用期为3个月,基本工资为1000元,奖金在公司所派任务完成的情况下每桶提取10元。
如未完成销售任务每月结款10桶润滑油,公司有权给予处罚或者不发试用期基本工资。
小张称,他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便开始上班,但是由于任职期间他未能推销出润滑油,公司拒绝向其支付工资。
9月
18日,小张申请辞职,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
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小张的请求。
法院经审理也认为,有关协议违反了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应当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规定。
法院裁定该条款的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1000元每月的标准向小张支付试用期工资。
小张拿到了全额工资。
最低工资制度也从客观上给企业和劳动者本人注入了竞争意识,促使企业进行公平竞争,而劳动者也必须努力提高业务水平,提高自身素质,才能在最低工资的基础上获取更丰厚的利益。
最低工资一经确定,并非永不改变。
最低工资率发布实施后,如果确定最低工资时所参考的诸因素发生变化,如当地就业者增多、职工平均工资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加快,或者本地区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累计变动较大时,应当适时调整本地区的最低工资。
据报道,上海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9月1日起由每月690元提高到每月750元,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由6元提高到6.5元。
这是上海自1993年在全国率先推出最低工资制度以来,第14次提高标准。
上海市政府最新出台的这一政策还明确规定,上述调整后的最低工资为实得收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另行支付。
这意味着,上海职工每月最低能拿到剔除社保费等费用之后的750元净收入。
作为就业人员与日俱增的特大型城市,1993年,上海市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在国内各大城市中率先进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探索和实践。
当年,上海首次规定,企业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为210元,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所在企业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这个标准。
1994年,上海在实施最低工资标准的第二年,依据当时的物价水平、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把标准从210元调整到了220元。
上海13年来连续14次提高的最低工资标准,划出了一条醒目的上行线,使低收入劳动者获得了“涨”工资的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