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中的营利目的构成要件

合集下载

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评析

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评析

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评析论文摘要:犯罪构成理论是近年刑法理论研究非常活跃的一块领地。

针对有关这一理论的批判和争议,本文从犯罪构成概念界定,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特点分析等三方面,在总体上肯定我国当前的犯罪构成理论,指出这一理论符合国情。

论文关键词:犯罪构成;犯罪概念;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理论是当代刑法理论中的核心内容,被认为是刑法理论皇冠上的宝石,是刑法理论水平的重要标志。

我国刑法学的传统犯罪构成体系移植于前苏联刑法理论,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要件构成。

近年来,刑法学界许多学者对这一犯罪构成体系进行了批评,呼吁引进当代西方国家的犯罪构成体系。

这些批判和争议有可能引起相关理解歧义乃至执法困惑,为此,有必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正确阐释和分析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并对它做出一个合理而公正的评价。

一、犯罪构成及其与犯罪概念的关系研究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首先涉及到对犯罪构成的概念该如何界定的问题。

犯罪构成概念的正确界定,直接关系到如何评价犯罪构成的作用和地位。

构成要件虽源于刑法学,但在今天,已经超出了刑法学领域,成为法学上一般概念,一般法学上,为使一定的法律效果发生而将法律上所必要的事实条件的总体,称之为“法律上的构成要件”。

大陆法系中的构成要件仅仅是犯罪成立的一个条件,而在我国,犯罪构成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实际上就是犯罪成立的条件,可以说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成立条件的总体。

我认为可以理解为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充分必要条件,它解决的是定性和定量的问题,并侧重定量;而犯罪概念解决的是定性的问题。

犯罪构成说明的是需要确定具备哪些类型化的事实条件才可以将某一特定行为评价为犯罪。

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学的理论体系中占有核心地位。

正如有学者指出,“当人们将犯罪当作规范现象来考察时,即作为一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来考虑,就必须分析犯罪的不同侧面,因为它们各自具有不同的意义。

” 如何理解犯罪构成的属性,理论界有不同的学说,我认为以下三种学说具有代表性,下面作一简要概括:(1)法律说。

论我国刑法中“徇私”的含义(一)

论我国刑法中“徇私”的含义(一)

论我国刑法中“徇私”的含义(一)关键词:徇私/徇单位之私/徇私舞弊犯罪内容提要:我国现行刑法中直接涉及徇私的罪名有20个之多,都属于与职务有关的渎职型犯罪,因而徇私的含义也应该从这点考虑。

从词源上看,徇私在刑法中的意义即为谋私,其追求私利的目的性非常明确,只是谋私的手段可以多种多样,但这种私利的内容非常广泛,不仅包括财物,还包括各种非财产性不正当利益。

徇私既包括徇私利,也包括徇私情。

同时还包含徇单位之私之意。

1997年修订刑法在某种意义上说可谓一次典型的法典编纂,徇私舞弊罪即是一个例证。

在刑法修订之前徇私舞弊罪的内容被分别规定在数量众多的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中而略显零乱,因而最高人民检察院曾于1996年6月4日颁布了《关于办理徇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将这些零乱的内容汇集起来。

1997年刑法对徇私舞弊罪的立法编纂采取的是取消徇私舞弊罪罪名,简单地将原先规定的因徇私舞弊而发生的各种渎职犯罪行为分别规定为不同罪名的做法。

这些罪名大多是将徇私或者徇私舞弊作为其必要构成要件的,而并非有学者所言“它们都把徇私舞弊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

①其实,在涉及徇私的罪名中,有两个条款即刑法第168条第3款和397条第2款是将徇私舞弊分别作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予以规定的。

这种立法在笔者看来,是考虑到这些罪名当然不可能列举穷尽,可能还有许多具体的徇私舞弊犯罪被遗漏,对那些未予规定的徇私舞弊犯罪行为即可以适用刑法这两个条款的规定。

基于这种立法,我国现行刑法中“徇私”一词出现的频率就非常之高,直接涉及徇私或者徇私舞弊的罪名一共有20个之多。

既然涉及到徇私,当然与职务行为有关,与职务无关的行为很难想像能够有徇私的可能,因而这些罪名均属于渎职型犯罪,②除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接送不合格兵员罪之外,其他罪名均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型犯罪。

刑法中的目的要素

刑法中的目的要素

刑法中的目的要素主观目的要素纳入犯罪构成之中是对犯罪圈的合理限缩,主观目的是一种超越或高于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并实际支配着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的特殊要素。

它处于犯罪产生之前,整体支配犯罪的产生、发展和结束。

因此无法单独通过客观方面来对主观目的进行认定,而需要借助其他事实。

因为主观目的对行为人所实施行为的具有实际支配性,所以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事实同样是主观目的的客观化表现,并不能认为主观目的是一种没有客观事实对应的纯粹的心理活动。

在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中,德国刑法学者August Hegler提出,“目的犯中的目的等要素,只要单纯存在于新闻人的内心即可,不要求客观上存在与之对应的客观要素(即不要求客观上已经实现了主观目的)”[1],由此而引出了主观超过要素的这一概念。

威尔策尔将目的性引入刑法视野内的行为之中,将人的主体意志呈现出来,发现了主观的违法要素,并引发了故意、目的是否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争论。

有论者认为“故意的内容与构成要件客观要素的内容是一致的,换言之,构成要件的客观要素规制着故意的内容……但是,目的犯中的目的,则不要求存在与之相对应的客观事实”[2]①,并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目的犯中的目的,也是主观的超过要素”[3]②。

但是,无论目的是否是一种超过的主观要素,其都属于犯罪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的内容,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一部分。

同时,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作为我国刑法理论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必然要对犯罪构成要件下的主客观事实起作用,那么,目的犯中的目的是否属于找不到对应的客观事实的主观超过要素则需要进一步分析才能得出结论。

一、目的概念之解析何谓目的?目的行为理论的倡导者威尔策尔认为人的行为是对目的活动的执行,目的性活动是被人有意识地引向目标的一种作用,其根据在于人对因果关系的认识,基础则是意志能力。

[4](一)目的概念目的并不仅仅是一种预见或者目标的引导,其根本上是人的需要,是人的生理上的或者心理上的需要。

构成要件行为概念

构成要件行为概念

构成要件行为概念一、引言在法律领域,构成要件是指在特定法律规定下,使某一法律条款适用的必备条件。

构成要件的概念在很多法律体系都有相应的应用,例如刑法、民法、商法等。

本文将围绕构成要件行为概念展开探讨,深入分析其起源、种类、要素以及适用情况。

二、构成要件行为的概念起源构成要件行为的概念起源于法律学的发展过程中,是为了明确法律条款的适用范围,确保司法裁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构成要件行为的概念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深化和扩展。

三、构成要件行为的种类1. 客观要件行为客观要件行为是指构成要件中的客观要素,也就是事实存在的一种要求。

在刑法中,例如故意犯罪的构成要素中就包括了实施犯罪行为,即客观要件行为。

客观要件行为的存在与否可以通过客观事实来判断。

2. 主观要件行为主观要件行为是指构成要件中的主观要素,也就是作为主体的个人或组织在行为中的一种要求。

例如,在刑法中,故意犯罪的构成要素不仅包括实施犯罪行为,还要求犯罪主体有明确的犯罪动机和故意犯罪的目的。

四、构成要件行为的要素1. 事实存在要素事实存在要素是构成要件行为的基础,也是判断是否满足构成要件的前提。

在刑事案件中,例如杀人罪的构成要素之一就是被害人的死亡,这是一个明显的事实存在要素。

2. 意志表示要素意志表示要素是构成要件行为中的主观要素,它包括了行为主体在行为中的意图和目的。

在刑事案件中,意志表示要素是判断犯罪主体故意行为的关键。

例如,盗窃罪的构成要素之一就是犯罪主体有盗窃的明确意愿和目的。

3. 法定要素法定要素是指构成要件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应包含的特定要素。

在不同的法律领域中,根据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构成要件行为的要素也会存在差异。

例如,在合同法中,要求合同的订立要有合法的订约意愿和明确的合同内容,这些都是构成要件行为中的法定要素。

五、构成要件行为的适用情况构成要件行为的适用情况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

根据不同法律领域的规定,构成要件行为的适用可以是相对灵活的,也可以是相对严格的。

论刑法典中的“牟利”、“营利”与“谋利”

论刑法典中的“牟利”、“营利”与“谋利”

论刑法典中的“牟利”、“营利”与“谋利”作者:高琳来源:《学理论·中》2014年第02期摘要:通过探讨“牟利”、“营利”与“谋利”三个词在日常语言语义层向、法律语言语义层向存在的异同,来了解日常语言语义与专业(法律)语言语义之间的关系。

在刑法文本中,“牟利”一般为“以牟利为目的”;“营利”,一般为“以营利为目的”;“谋利”一般表述为“为某某谋取利益”。

关键词:牟利;营利;谋利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5-0107-02“法律是被语言所建构的。

”[1]135立法是一种艺术,其中如何恰如其分地将某种立法意图通过语言表达出来,对于司法适用具有重大的意义。

因而刑法用语应保持专业性、统一性、严谨性与确切性[2]。

但“语言是个人自我的表述”[1]133,“没有人使用所谓的语言是要将语言的使用严格地确定,尤其是立法者的语言,在几乎所有的案例中,均不太精确。

”[1]132立法语言的不精确性在我国刑法文本的用语中有大量的体现,例如,刑法文本中存在“买卖”、“贩卖”、“倒卖”、“经营”、“销售”、“出售”、“出卖”、“购买”、“收买”、“收购”等语义上均与市场交易行为相关[2],但这些语义相似的词语在不同的刑法条文中却往往存在其特有的规范意义或者往往只能适用于特有的规范语境。

本文将要揭示“牟利”、“营利”、与“谋利”三个相似的日常用语在刑法文本的规范变异效应,以探讨日常语言语义与专业(法律)语言语义之间的关系[1]137。

一、日常语言语义层向(一)牟利从日常语言语义层向来看,“牟利”,一般指运用不正当甚至非法的手段取得利益,是一个贬义词,其贬义色彩来源于“牟”字。

在古代汉语里,“牟”通“蛑”,即“蟊”,是一种吃禾苗根的害虫;引申作动词用,比喻贪婪地获取,不择手段地侵夺。

例如,《汉书书·景帝纪》:渔夺百姓,侵牟万民[3]。

现代用法有“牟取暴利”,是指在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过程中,赚取过高的利润,或者通过不正当的行为签订获取暴利的合同以及通过抬价收受暴利等行为[4]。

构成要件和要素有哪些

构成要件和要素有哪些

构成要件和要素有哪些
在法律和其他领域中,构成要件和要素是指达成某种结论或作出某种判断所必需的条件、要求或因素。

构成要件和要素的确定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各种规定非常重要。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构成要件和要素:
1. 主体要素
主体要素通常指参与某种行为或交易的主体身份等要素。

比如在合同中,参与方的主体要素是签约的双方;在犯罪法中,主体要素指的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

2. 客体要素
客体要素是行为或交易的对象或具体情形。

在合同中,客体要素是合同订立的标的物或服务;在刑事犯罪中,客体要素指犯罪行为直接对应的对象。

3. 法定要件
法定要件是指法律规定必须具备的要素。

例如,在签订合同时,法定要件可能包括意思表示真实、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

4. 行为要素
行为要素是指导致结果发生的行为或过程。

在追究责任时,行为要素通常包括行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的主体等。

5. 结果要素
结果要素是指某种行为或情形导致的后果。

在刑事案件中,结果要素可能指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危害或损害。

6. 原因要素
原因要素是导致某种结果发生的导火索或因素。

在责任认定中,原因要素可能指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或诱因。

7. 动机要素
动机要素则是行为人做出某种行为的内在动机或目的。

在刑事案件中,动机要素可能被视为判断行为人心理状态的重要依据。

总的来说,构成要件和要素在各种法律和非法律领域中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仔细分析和确认构成要件和要素是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的前提,同时也有助于准确判断事实和推断结论。

[论文]刑法犯罪四个构成要件

[论文]刑法犯罪四个构成要件
行行为。 实行行为,称为实行犯罪,指实施刑法分
则规定的直接威胁或侵害某种具体社会关系 而为完成该种犯罪所必须的行为
非实行行为:对实行行为起制约、补充和从 属作用的危害行为
1、犯罪预备行为 2、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成立某种具体犯罪
所必需的行为实行终了以后,继而发生的其
(二)构成要件行为之单复 行为的单复指某种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

1、它是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犯罪客体有直接的联系
2、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心理态度的客观外
3、犯罪客观方面在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中 居于主导地位,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 要件的核心要件。
说明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情况有六个: 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含危害行为于危 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特定犯罪时间、 特定犯罪地点、特定犯罪方法、特定犯罪 前提。
受损害的情况,与刑法所保护的某种

会关系有密切联系。
3、具体的人或物必须是合法的
(二)犯罪对象的分类
1、按犯罪对象的外在表现形式,分为人、 物
2、按犯罪对象是否特定,分为特定犯罪对 象
与非特定犯罪对象
3、按犯罪对象是否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 分为法定的犯罪对象与非法定的犯罪对象
4、按每一种犯罪的犯罪对象的多少,分为 单一犯罪对象与复杂犯罪对象
修正的犯罪构成: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 ,适应犯罪行为的各种不同犯罪形态,而对 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变更的犯罪构 成
(二)独立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独立的犯罪构成:刑罚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
(三)叙述的犯罪构成与空白的犯罪构成 (四)完结的犯罪构成与待补充的犯罪构成 (五)简单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简单的犯罪构成: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

构成要件的概念与构成要件的理论

构成要件的概念与构成要件的理论

构成要件的概念与构成要件的理论〔日〕西原春夫〔摘要〕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来说明犯罪成立条件的作法并非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方法。

事实上,从罗马法开始直到19世纪中叶各国刑法理论都是如此。

而将犯罪视为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有责行为的德日犯罪论体系则起源于19世纪中后期,其中居核心地位的构成要件理论经历了几次大的修正。

促使德日构成要件理论发生重大转变的关键在于新康德主义哲学的影响。

德日犯罪论体系在限制国家刑罚权方面具有优势。

〔关键词〕构成要件概念理论新康德主义一、前言(一) 刑法最大的任务在于明确应当被科处刑罚的行为的范围。

它一方面通过向人民预告实施何种行为就会被科处何种刑罚, 使其针对想实施违法行为的动机来形成反对动机, 从而使其放弃想实施违法行为的念头(犯罪抑止机能) 。

但是, 另一方面, 它同时又禁止国家对法律没有规定的行为科处刑罚, 防止国家侵害人民的权利(人权保障机能) 。

然而, 将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称为犯罪是世界共通的理解, 任何一个国家的刑法与刑法学都是围绕什么行为能被称为犯罪而发展起来的。

因此, 刑法学中最重要的领域是明确将什么作为犯罪的犯罪论。

(二) 不过, 关于将什么作为犯罪, 存在各种各样的说明方法。

中国直到最近似乎才提倡各种各样的见解, 但是, 我听说现在仍然有力的见解所遵从的, 是分为客观的方面与主观的方面、比较平面地说明犯罪这种一般在社会主义国家所见的看法。

这是社会主义国家独特的方法吗? 也就是说, 这种说明是最适合社会主义法制的吗? 对中国而言, 这是一个有趣的问题点吧。

只是, 我想在此先指出一点, 历史地看, 并非是社会主义国家诞生之后才在人类历史上出现这种方法。

实际上, 以古罗马法的解释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中世纪以来的德国普通法(Gemeinrecht) 的传统, 直到19世纪中叶, 都是分为“客观的归属与主观的归属” ( imputatio facti与imputatio iuris) 两个方向, 来判定某种事实能否说是犯人的“过错”。

浅析我国著作权犯罪中的“营利目的”要件

浅析我国著作权犯罪中的“营利目的”要件

浅析我国著作权犯罪中的“营利目的”要件我国侵犯著作权犯罪中的“营利目的”要件及学界观点我国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和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都规定了“营利目的”要件。

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为:“除销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一)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三)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四)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上述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看出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实践都是要求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认定要求以“营利为目的”。

学术界对于我国侵犯著作权犯罪中“以营利为目的”要件的存废有着较大的争议。

主要有两种观点:取消论和保留论两种。

·取消论我国刑法中两个关于著作权犯罪的条文均要求以营利为目的,至今日已显苛刻,把大量非营利目的的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排除在刑法调整范围之外。

有学者认为,在实践中,侵犯著作权犯罪主观上可能并非基于营利的目,而是出于打击竞争对手、毁坏他人名誉等情况,这些行为社会危害性可能会更大。

因此,在司法实践当中片面的强调“以营利为目的”并不能起到有效打击著作权犯罪的立法初衷。

还有学者认为,根据trips协议第61条,对故意实施具备商业规模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即可追究刑事责任。

trips协议的主旨在于对量而非对纯主观的苛求,因此,我国刑法关于“以营利为目的”的表述是不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

·留置论关于留置论主要理由有:首先,有学者认为绝大部分的严重侵权行为是基于经济利益的驱动,保留“以营利为目的”,并不会实质上降低著作权的刑法保护水平。

相反,以刑法处罚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侵权行为,从预防犯罪目的来看,意义不大。

其次,有学者从哲学基础进行论证,从激励理论的角度看,不以“以营利为目的”,则侵犯者和权利人之间不存在经济利益上的竞争,基本上不会给权利人造成损害,激励仍然存在;从社会规划理论上讲,取消“以营利为目的”将会扩大刑法打击范围,也会打破现有利益平衡和限制社会文化共享。

“营利”和“牟利””的刑法含义释明

“营利”和“牟利””的刑法含义释明

“营利”和“牟利””的刑法含义释明营利和牟利是刑法中常用的两个概念,两者在刑法中有着不同的涵义和法律效应。

本文将从营利和牟利的定义、适用范围、刑事责任等多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期更好地理解这两个概念在刑法中的含义。

一、营利的含义营利是指通过正当手段从事经济活动,以获取合法收益的行为。

在经济生活中,人们通过从事生产、运输、销售等各种经济活动来获得物质财富,营利行为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刑法中,对于营利的定义则比较简单,即为专门从事某些经济活动,以谋取利益的行为。

营利虽然是大多数人的正当职业和生产方式,但是在刑法中如果以违法手段从事营利活动,或者通过超出合理范围的经济手段谋求不正当的利益,就会构成犯罪。

比如贪污受贿、走私等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就属于以非法手段谋求营利。

二、牟利的含义牟利的定义比营利更加强调其非法性,指以非法手段获取不合法的经济利益,或者采用欺诈、诈骗等手段从他人身上获取物质利益的行为。

牟利行为往往是犯罪行为的表现,不同于营利属于正当的经济活动。

牟利的犯罪行为包括诈骗、抢劫、盗窃、强奸、敲诈勒索等行为,这些行为在进行过程中都有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不法利益的行为。

牟利行为的非法性更加严重,因为其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物质利益,还涉及到对被害人人身自由、财产权等基本权利的侵犯。

三、营利与牟利的区别营利与牟利的最大区别在于其手段的合法性,营利是通过正当手段从事经济活动来获取合法收益的行为,而牟利则是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采用欺诈、诈骗等手段从他人身上获取不合法的经济利益的行为。

营利和牟利两者都有经济收益的追求,但是牟利得到的是非法利益,因此更多的是犯罪行为。

四、营利与牟利的刑事责任营利与牟利行为都可以构成犯罪,只不过构成的罪名不同。

营利在犯罪中通常构成的是经济犯罪,包括贪污受贿、走私等行为。

而牟利则常常涉及到盗窃、诈骗、抢劫等犯罪行为。

在处理营利和牟利犯罪时,由于两者的区别,在司法判决和量刑时也会存在一些不同。

“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著作权案件中的刑法适用

“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著作权案件中的刑法适用

“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著作权案件中的刑法适用作者:谢焱来源:《东方法学》 2017年第4期内容摘要:网络著作权案件的特殊性是在网络环境下发生的侵犯著作权情形,在刑法适用领域应秉持谦抑精神,坚守罪刑法定阵地。

“以营利为目的”在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和第218条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的性质不同,前者是短缩的二行为犯,后者是断绝的结果犯。

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论证了只有在侵犯著作权罪案件中,间接故意的认定与目的犯并不矛盾;“以营利为目的”包括直接营利和间接营利,但仅限于积极获利的情形,消极利益的获得如商业使用盗版软件的行为尚不能用现行刑法规制。

销售侵权复制品的情形无需特殊举证,销售本身即可反制“营利目的”。

关键词:以营利为目的〓网络著作权〓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一、网络著作权案件的共性和特性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网络著作权是著作权的下位概念,是指各类以数字形式存在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

换句话说,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网络中的作品。

在网络中传播的作品主要有两类:传统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和借助数字化技术产生的作品形式,统称为“网络作品”。

〔1 〕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相比有以下特点:网络著作权的地域性消失;网络著作权的权利人身份认证困难;网络著作权的专有性被削弱。

在批量复制技术、网络传播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网络著作权侵权现象日益严重,也受到了很大关注。

对于网络著作权案件是否应予以立法上的特殊关注,笔者认为这属于刑事政策范畴的考量,对于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规制,尤其是因为社会现代化而在商业、经济领域内新出现的社会现象的规制,都不仅仅是法律条文、法律体系的讨论,还有实际的国情及立法价值的探讨。

〔2 〕而本文仅在现行法的框架下展开,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在现行法看来,网络只是一个环境,一个场所,很多传统的行为在网络上都可以发生,同样地,犯罪行为也会随之而来。

非法盈利怎么定罪

非法盈利怎么定罪

非法盈利如何认定及定罪在法律体系中,非法盈利是一个严重的犯罪行为,涉及到违反法律规定、获得不正当利益等问题。

如何认定非法盈利并最终加以定罪,是司法机关和法律实施者亟需解决的难题之一。

一、非法盈利的定义非法盈利指的是个人或组织在违反法律、规章等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手段获取的不正当利益。

这些手段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欺诈、偷窃、贪污、行贿、洗钱等。

非法盈利所获得的利益可能来自于经济活动、财产转移、金融交易等。

二、认定非法盈利的标准要认定某个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盈利,通常需要根据以下几个标准来进行判断:1.是否违反法律: 首先需要确定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只有在行为违法的情况下才能构成非法盈利。

2.是否获得不正当利益: 该行为是否获得了不正当的利益,即通过违法手段获取了金钱、财产等利益。

3.是否有过错故意: 行为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是否明知其行为会导致非法盈利。

4.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非法盈利行为是否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共财产等情形。

三、非法盈利的定罪与刑罚一旦某个行为被认定为非法盈利,相应的行为人将面临刑事责任。

一般情况下,非法盈利的定罪与刑罚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1.行为性质: 包括是否系首次犯罪、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否有抗拒或瞒报迹象等。

2.非法获利额度: 如果非法盈利数额较大,刑事责任可能会更重。

3.社会危害程度: 若该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刑罚也会相应加重。

4.行为处罚标准: 根据法律规定,对不同情况下的非法盈利行为,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

四、加强非法盈利的打击为了加强对非法盈利行为的打击,司法机关和法律实施者可以采取以下一些措施:1.加强立法: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法盈利行为的法律定义和刑事处罚幅度,提高对非法盈利的打击力度。

2.建立有效监督机制: 建立专门的监督机制,对涉嫌非法盈利的行为进行及时审查和打击,确保司法公正。

3.加大宣传力度: 提高公众对非法盈利行为的认识,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对非法盈利的警惕性。

1我国的犯罪构成中构成要件是

1我国的犯罪构成中构成要件是

1我国的犯罪构成中构成要件是: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

将犯罪客观方面排在构成要件的首位,首先是为了确保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就是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其次为犯罪行为的评价机制设定客观标准;第三可以涵盖一切行为。

在内容上犯罪客观方面包括行为主体(区别于犯罪主体)、行为、行为客体(区别于犯罪客体或者保护客体)、行为结果(区别于犯罪结果)、因果关系(仅包括事实的归属)。

将犯罪客体放在第二的位置上是为了发挥它的限制作用,具有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并非都是犯罪行为,如正当行为和具有排除犯罪性行为,对于这些行为要通过犯罪客体的评价将他们排除出去。

犯罪客体的内容主要包括保护客体和犯罪结果等因素。

第三位的是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放在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客体的后面,一是因为主观要素由客观要素证明;二是为了从主观上限制犯罪的范围。

犯罪主观方面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第一个层次是事实层面的故意与过失;第二个层次是规范层次的主观态度即期待可能性。

最后是犯罪主体,经过前述三个层次的评价,如果行为人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则基本可以确定对他进行刑罚处罚。

犯罪主体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责任能力等要素。

犯罪构成是备受刑法学界重视的理论问题。

犯罪构成理论的提出,是罪刑法定主义在刑事定罪问题上的一种体现。

德国的费尔巴哈首先把犯罪构成作为一个刑法上的概念加以使用,并将自己的思想观点融入了他参与制定的1813年的《巴伐利亚刑法典》。

该刑法典第27条规定:“当违法行为包括依法属于某罪概念的全部要件时,就认为它是犯罪。

”这以后,关于犯罪构成及其要件就一直成为有关理论界反复讨论的问题。

20世纪初,对犯罪构成理论作出最大贡献的是德国学者贝林格。

贝氏强调,必须以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概念为中心来建立犯罪的概念,即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的、有责任的并对此有适合的处罚规定和满足处罚条件的行为。

其后,麦耶尔将贝氏的犯罪概念简化为:犯罪就是符合构成要件、违法而归责的事件。

什么是“以营利为目的”?

什么是“以营利为目的”?

什么是“以营利为⽬的”?1、所有的民间借贷只要约定利息,都可以看成具有营利性,所以不能做扩⼤性解释。

在正规官⽅渠道不能及时获得帮助的情况下,通过私⼈关系、社会关系互相救急的民间借贷,在中国有⼏千年的传统,已经成为社会⽣活的⼀部分,国家层⾯任何的活动。

应该看到,⼏乎所有的民间借贷,都会约定利息,如果机械地理解“以营利为⽬的”,把任何形式的收息⾏为都认定为“以营利为⽬的”,不亚于扼杀了这种社会互通⽅式,背离了正常的社会价值。

2、《民法典》及⼈民银⾏是⽀持⾃然⼈借贷约定利息的。

《民法典》第六百七⼗九条规定:“⾃然⼈之间的借款合同,⾃贷款⼈提供借款时成⽴。

”第六百⼋⼗条规定:“禁⽌⾼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的交易⽅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然⼈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可见,《民法典》禁⽌⾼利贷,这跟新《若⼲规定》是⼀致,但也⽀持民间借贷存在的利息⾏为,因此,不能将民间借贷存在利息的⾏为视为“以营利为⽬的”。

此外,《中国⼈民银⾏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利贷⾏为的通知》第⼆条规定:“民间个⼈借贷利率由借贷双⽅协商确定,但双⽅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民银⾏公布的⾦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

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利借贷⾏为”。

可见,作为⾦融活动的主管部门,⼈民银⾏也是⽀持民间个⼈借贷可以约定利息,不在禁⽌之列的。

3、应结合《关于办理⾮法放贷刑事案件若⼲问题的意见》中⾮法放贷的规定来理解“以营利为⽬的”。

2019年10⽉21⽇,最⾼法、最⾼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法放贷刑事案件若⼲问题的意见》,其中在规定⾮法放贷⼊罪条款,有:违法性、营利性、职业性、⾼利性、严重性五个构成要件。

可参照“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包括单位和个⼈)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10次以上”,理解“以营利为⽬的”,这样就有了可以量化的适⽤标准。

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论述犯罪构成是刑法学的核心问题之一,在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采用了一系列具体的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以确保刑法的适用准确、公正。

本文将从犯罪构成理论、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三个方面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展开论述。

一、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理论是指对犯罪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和解释。

在我国,我们采用的犯罪构成理论主要是行为与结果的理论和主客观结合的理论。

行为与结果的理论强调犯罪构成需同时具备行为和结果两个要素。

行为要素是指犯罪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动,而结果要素是指这种行动导致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结果。

例如,在盗窃罪中,行为要素是指盗窃行为的实施,而结果要素是指盗窃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

主客观结合的理论强调犯罪构成不仅要求有外在的犯罪行为和结果,还要求犯罪主体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或过失。

主观故意是指犯罪人进行犯罪行为时,具有实现犯罪目的的主观意图;而过失是指犯罪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存在过于轻忽或过于粗心的态度。

主客观结合的理论使得我国刑法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在认定犯罪行为时能够更加准确和全面。

二、构成要件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具有一系列的构成要件,即犯罪构成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这些构成要件是衡量犯罪是否成立的标准,也是法官和检察官等司法工作者在依法办案过程中的准绳。

在具体犯罪中,不同罪名会有不同的构成要件。

以盗窃罪为例,其构成要件包括物品所有权、非法侵占和使用犯罪工具等。

当这些构成要件同时满足时,盗窃罪才成立。

构成要件的确立,不仅体现了对犯罪行为的规定和限制,还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紧密相关。

在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构成要件的确立要兼顾法益保护和社会现实的需要,确保犯罪的定性准确和法律的公正适用。

三、认定标准认定标准是判别犯罪是否成立的准绳,也是依法办案中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司法工作者进行犯罪认定的重要依据。

在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有一系列的认定标准,包括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和证明标准等。

【司法考试】刑法分论练习题参考答案(共16页)

【司法考试】刑法分论练习题参考答案(共16页)

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单项选择题 1、 A 2、C 3、C 4、A 5、B 6、C 7、D 8、C 9、A 10、C 11、A 12、C 13、A 14、D 15、B 16、D 17、A 18、B 19、A 20、C 21、B 22、C 23、B 24、C 25、A 26、D 27、A 二、多项选择题 1、ACDE 2、ABD 3、ACDE 4、AD 5、ABCDE 6、ABCDE 7、AB 8、ACDE 9、ABCE 1O、ABD 三、名词解释(略) 四、简答题(略) 五、案例分析 案例一: 对被告人李某应以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两罪并罚。 被告人李某违章高速行驶将季某、韩某撞死,应定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第二次高速行驶,连续撞死、撞伤人,侵犯的客体是不特 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客观行为是采用汽车高速行驶这样一种危险方法;主观方面行为人对他人的死伤是持 一种放任态度。所以对被告人李某的第二次行为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六:根据新刑法第 165 条规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是指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 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本案性质上属于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经营同类营业罪。从主体条件看,王某为国有砂布厂经理,符合本罪主体特征。胡某虽不 是经理,但构成共同犯罪。从主观方面看,胡、王明知李某购买砂布后再予以销售属于经营与砂布厂相同的营业,但两被告人为获取 好处仍帮助经营,符合本罪主观特征。在客观方面,两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同类营业的行为。最后,两被告人 的行为显然损害了砂布厂的利益,影响了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据此,对胡、王二人可以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予以定罪量刑。
案例八:根据我国刑法第 205 条规定 , 所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其主要特征为: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他人虚开,为 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第三,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第四,本 罪在主观上必须具有犯罪故意,一般来说具有牟利动机。 从本案情况来看,被告人顾某与林某一道以全盛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牟取非法暴利为目的,骗取国家 税款,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已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被告人卢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牟取 暴利。他们的行为均符合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客观要件,在共同犯罪中,顾某、林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而卢某起次要或 辅助的作用,是从犯。

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包括什么

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包括什么

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包括什么在法律实践中,构成要件要素是指构成一项法律规范所必须具备的事实情形或条件。

不同的法规在规定构成要件时,会对其进行具体的分类,以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客体要件客体要件是指构成一项法规所涉及的客观事实或对象。

在刑法中,客体要件通常涉及到对特定行为的损害或危害,例如财产犯罪的客体要件可能包括财物或财产权利的损害;在合同法中,客体要件可能涉及到交易的对象或交易内容等。

二、主观要件主观要件是指构成一项法规所必须具备的主观故意或过失。

在刑法中,主观要件通常涉及到犯罪主体的故意或过失心理状态,例如故意犯罪中的主观故意要件;在合同法中,主观要件通常涉及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或知情意愿等。

三、行为要件行为要件是指构成一项法规所必须具备的行为或行为结果。

在刑法中,行为要件通常涉及到犯罪主体的具体行为或行为结果,例如实施盗窃行为的行为要件;在合同法中,行为要件可能涉及到当事人的行为表现或履行义务等。

四、原因要件原因要件是指构成一项法规所必须具备的事实或情形的原因或动机。

在刑法中,原因要件通常涉及到犯罪主体的犯罪动机或动机要求,例如故意犯罪中的动机要件;在合同法中,原因要件可能涉及到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原因或目的等。

五、结果要件结果要件是指构成一项法规所必须具备的特定结果或后果。

在刑法中,结果要件通常涉及到犯罪行为造成的特定后果或危害,例如杀人罪中的死亡结果要件;在合同法中,结果要件可能涉及到合同履行后产生的特定效果或后果等。

六、时间要件时间要件是指构成一项法规所必须具备的特定时间限制或要求。

在刑法中,时间要件通常涉及到犯罪行为发生或完成的特定时间点,例如限制诉讼时效的时间要件;在合同法中,时间要件可能涉及到合同生效或履行的时间限制等。

综上所述,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主要包括客体要件、主观要件、行为要件、原因要件、结果要件以及时间要件。

不同法规在规定构成要件时,会根据其所涉及的具体情形和目的进行分类和规定,以确保法律规范的适用和效力。

浅论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之我见——坚持中国传统的四要件构成理论(1)..

浅论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之我见——坚持中国传统的四要件构成理论(1)..

浅论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之我见——坚持中国传统的四要件构成理论(1)论文关键词:犯罪构成四要件三阶层论文摘要:本文对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做了简要的分析,比较了传统的四要件理论和新兴的三阶层体系,意在强调四要件理论对中国司法理论与实践的重要性,也阐述了三阶层体系的部分可借鉴之处,而不是全盘照搬。

本文从介绍理论的特征入手,运用对比的手法,以学术界最新观点为主,并适当阐述作者的态度,希望能为我国四要件理论的繁荣和发展尽绵薄之力。

刑法学是一门博大精深的法学学科,以其惩罚手段严厉和调整范围极广而著称。

学界普遍认为“罪——责——刑”是中国刑法学的基本体系,即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和刑罚论三大理论是刑法学的支柱理论,其中犯罪论被认为是首要的也是最重要的理论,这一理论解决的是认定犯罪的问题,只有认定犯罪才能确定刑事责任,进而决定刑罚手段,故而是后面两大理论运用的前提和基础。

犯罪构成要件可以称之为犯罪论的核心,整个犯罪论基本是为解决“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这一问题而展开的,犯罪构成要件自然成为学者们关注的重中之重。

纵观当今世界各国法学界对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划分,主要有以下三种分类:第一种是以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为代表的三阶层体系,即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第二种是前苏联等国家采取的犯罪论体系,即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然后讨论排除犯罪的事由、犯罪形态等问题的理论体系:第三种是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采取的犯罪论体系,即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犯行与犯意,然后讨论抗辩事由。

我国主要采用的是上述第二种四要件的划分方式,这也是被中国刑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所普遍接受的,基本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刑法理论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

但是近来也有部分学者发出对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质疑之声,他们主张效仿德目的三阶层体系,一改我国传统的犯罪客观方面、客体、主体、主观方面的四要件理论,而采用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这一没有任何中国元素在内的新的理论。

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储存烟草制品案件的构成要件

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储存烟草制品案件的构成要件

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储存烟草制品案件的构成要件非法储存烟草制品案件是指个人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违法储存大量的烟草制品,构成犯罪行为。

下面我们将就非法储存烟草制品案件的构成要件进行详细的阐述,依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储存行为储存行为是非法储存烟草制品案件中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

所谓储存行为是指存放烟草制品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占用、聚集等,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只要有实施非法储存烟草制品的行为,都可以构成犯罪。

储存行为是案件形成的基础,没有储存行为就无法构成非法储存烟草制品的犯罪行为。

二、营利目的以营利为目的是非法储存烟草制品案件中另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

这里所说的营利目的是指个人或组织通过非法储存烟草制品来获取经济利益。

以营利为目的是一个主观上的要件,要根据嫌疑人的行为和言行,证明其储存烟草制品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

营利目的的实现并不一定要取得直接利润,即使是通过其他方式获取间接经济利益也构成营利目的。

三、非法行为储存烟草制品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才能构成非法储存烟草制品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非法储存烟草制品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是未经许可、未经备案的销售场所储存烟草制品,包括私人储藏室、私人住宅等,无论数量多少都构成非法储存烟草制品的犯罪行为;二是超出法定数量储存烟草制品,根据《烟草专卖法》规定,个人持有的烟草制品不得超过200支,若超出法定数量储存则构成非法储存烟草制品的犯罪行为。

四、数量标准非法储存烟草制品案件中的数量标准是衡量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指标。

根据《刑法》,数量达到一定的标准才能构成犯罪。

在非法储存烟草制品的案件中,具体的数量标准因国家法律法规变动而略有不同,一般是以超过法定数量为准。

根据《烟草专卖法》,个人持有的烟草制品超过200支就可以构成犯罪。

而对于销售场所来说,根据不同的法规、省市规定,数量标准也有所不同。

以上就是非法储存烟草制品案件的构成要件。

只有在满足以上的基本要件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非法储存烟草制品的犯罪行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 国 刑 法 分 则 有 的 地 方 使 用 “ 营 利 ”, 而
用“牟利”。例如: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 有的地方却使用“牟利”。那么,“营利”与
侵权复制品罪、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第二百 “牟利” 的含义是否一致呢?
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及第三百八十四条
在 《现 代 汉 语 词 典》 中 , “ 营 利 ” 的
有制定法,或者行使法院创制刑法原则的权 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只是在表述上不尽相同,
力。由此可见, 《模范刑法典》 是美国刑法领 比方说“以营利为目的”、“意图获得报酬或
域的支柱,它反映了当前美国刑法之状况。故 主要是为了获得报酬”、“为获得财产利益,
本文仅对作为具有领头作用的 《模范刑法典》 收取高额费用或其他报酬”等。纵观德国刑法
法典》 是美国刑法法典化最成功样板,而美国
首先,德国法律彰显了它成文法的特色,
近三分之二的州刑法典都是以其为蓝本而制定 在刑法典中对营利型犯罪的立法较为详细全
的。不仅如此,许多法庭意见还引用 《模范刑 面。各法条除了第 352 条是以“营利行为”作
法典》 及其注释作为有说服力的权威来解释现 为犯罪构成要件外,其他均是以“营利目的”
为犯罪构成要件之比较研究
235 条诱拐未成年人罪的第 4 款第 2 种情形:
犯罪构成是决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 为获取报酬而行为或故意为此等行为,意图是
标准,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在犯罪论中占有 自己或他人获利的;第 236 条买卖儿童罪的
极其重要的作用。犯罪构成要件具有说明法益 1、2 款:为获得报酬或意图使自己或他人获
以“营利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外,其他的 的,其最大特色是犯罪类型的概括性与法定刑
均以“营利目的”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从犯罪 的宽泛性。在该刑法典中,也有对“营利型犯
构成来看,也正是由于“营利目的”这一“一 罪”的不少规定。例如:第 225 条:以营利、
锤定音”的关键因素,而使该行为变成犯罪。 猥亵或者结婚为目的,略取或者诱拐他人的;
(一) 我国刑法分则对“营利型犯罪”的 伐的林木罪的“以牟利为目的”这一构成要
一般规定
件,2006 年 《刑法修正案 (六)》 取消了原刑
我国刑法分则存在许多 “营利型 犯罪 ”, 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牟利目的”构成要件。
但该类法条对“营利型犯罪”的描述却并非完
(二) “营利”与“牟利”的含义辨析
全统一,有些地方使用“营利”,有些地方使
以营利为目的构成的目的犯应当是因为具有了 行为收取高额费用或其他报酬的。
“营利目的”因而达到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 日本刑事立法中关于“营利型犯罪”
所以才构成犯罪。
的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 “营利型 犯罪 ”,
日本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起着主导
除了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二种情形是 作用。日本刑法典是以德国刑法典为样板制定
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 之意;“牟利”一词意指取得的利益超出了应
施而使用而构成盗窃罪、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 该获得的,一般形容贪婪的攫取巨大利益,违
收稿日期:2013- 5- 10 基金项目:2010 年湖南省教育厅项目“市场经济条件下营利型目的犯与营利型行为犯出罪研究”(10C0874)。 作者简介:黄舜涛(1976- ),男,湖南商学院讲师,中南大学法学院 2011 级经济法学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
2013 年 10 月 第第 255期卷 第 5 期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Journal湖o南f H警un察an学Po院lic学e A报cademy
Oct. 2013 V2o0l.1235年 N10o.月5
论我国刑法中的“营利目的”构成要件
黄舜涛
(湖南商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摘 要:“营利型目的犯”是我国刑法中一类特殊的犯罪,“营利目的”是构成该类犯罪必不可少的要件。决定能
21
刑事法学
黄舜涛
论我国刑法中的“营利目的”构成要件
反道德,甚至法律。一般认为“营利”与“牟
(一) 德国刑事立法中关于“营利型犯罪”
利”在含义方面彼此接近,甚至在某些条件下 的法律规定
可以相互替代,两词仅仅是在价值判断上有褒
德国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其法律发展
贬之分,前者是中性词,而后者则具有贬义。 史是大陆法系形成过程中的重要部分。而我国
罪构成要件,属于结果犯。但美国去“营利目 或者是否构成某种特定性质犯罪的功能。
的”构成要件的大体立法趋势是符合世界各国
进行分析。 《模范刑法典》 虽然是美国刑法学 典中的这些营利型目的犯,其营利目的本身就
的智识焦点,但考虑到各州的具体情势各不相 基于一个犯罪的行为上,而营利目的更多的只
同,在立法方面难以统一,因而在某些方面的 是影响到量型,并不改变定罪的性质,所以
立法上有所保留,该法典的内容也没有上文所 “营利目的”并不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本文认
法并未对此予以区别对待,笔者认为它不仅是 展,刑法对部分目的犯的设置也发生了改变,
一个刑事立法问题,也影响到我国市场经济的 逐步取消了“营利、牟利目的”作为构成要
进一步发展,我们应予重视。
件,如 2002 年 《刑法修正案 (四)》 取消了原
一、“营利”在我国刑法中的界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非法收购盗伐、滥
时,德国和美国分别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和英美
美国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也是一个联 法系国家,而日本则兼具两个法系的特色偏大
邦制国家,美国五十个州和联邦政府均有各自 陆法系。因此,在不同的法学背景和国情下,
的刑法典,每一部与其他五十部皆不相同,所 三个国家对“营利型犯罪”的立法也各具特
以在刑事立法方面较其他国家复杂。 《模范刑 色。
那么国外对相关犯罪是否也与我国一样要求具 第 247 条:为他人处理事务者,出于为自己或
有“营利目的”呢?
第三者谋取利益,或者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目
22
第5期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3 年 10 月
的,实施违背其任务的行为,给委托人 (本人) 求必须“出于商业利益或个人的经济利益目
造成财产上的损害的;第 186 条第 2 款:开设 的”,而仅要求犯罪人“故意”侵犯他人版权
23
刑事法学
黄舜涛
论我国刑法中的“营利目的”构成要件
243.2 条的第 1 种情形,且该法条不同于德国 营利目的是营利型目的犯的犯罪构成要件之
和日本以“营利目的”作为犯罪构成的目的 一,是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犯罪构成
犯,而是将“获取经济利益”这一结果作为犯 主观方面要件要素之一,承担着决定罪与非罪
的、营利行为,也有非法的营利目的、营利行 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二种情形要求具有“挪
为,而合法的营利目的、营利行为既符合社会 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作为构成要件外,其他
道德也符合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其本身并未加 均直接将“以营利为目的”或“以牟利为目
重前一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我国现行刑 的”作为构成要件。另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
挪用公款罪之第二种情形,均用的是“营利”; “营”是谋取的意思;“营利”只作动词,意
但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走私淫秽物品罪、第 为谋求利润,是指通过经营谋取利润的所有过
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 程,着重强调的是谋取利润的目的性,并不意
二百六十五条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 味着一定获利。“牟利”的“牟”则多所求取
否成为犯罪构成要素的标准,应当是该要素对于社会危害性有无与大小的影响以及对于该犯罪的定型。立法上应将
作为构成要件的“营利目的”进行合法与非法的区分,合法的“营利目的”具有合道德性,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其本
身并未加重前一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故而在构成要件上应予取消,也是世界刑事立法之趋势。
关键词:营利目的;构成要件;社会危害性
提到的德国刑法典、日本刑法典那么全面,在 为这种立法规定相对而言是比较合理的。
对 《模范刑法典》 中的“营利型犯罪”进行研
其次,作为法律特色别具一格的日本,由
究时,内容也不尽详实。其中,第 243.2 条的 于其刑法典是以德国刑法典为样板制定,其中
第 1 种情形:公务员通过自己或者自己所属政 多少有一点德国刑法典的影子。日本刑法中对
这两个词除了词语运用语境上有区别,基本上 为人为获得报酬或意图使自己或他人获利而公
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实质区别,为了论述的方 开此等秘密的;第 219 条 a 终止妊娠宣传罪的
便,下面均用“营利”表述。
第 1 款:为获得财产利益以散发文书的方式,
二、国外刑事立法中关于“营利”是否作 以极其不道德的方式,从事某些行为的;第
其他立法情况来看,美国有取消以“营利目 “以图谋利的”、“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的”
的”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趋势。美国是社会规划 这几种。“营利目的”在日本刑法中是定罪的
理论的典型代表,其著作权法第 506 条就曾经 依据之一,是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不同于德
直接规定著作权犯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国仅把“营利目的”作为量刑之根据。
赌场或者聚集赌徒,以图谋利的;第 96 条之 即可构成犯罪。
3 第 2 款:以损害公正价格或者获取不正当利
(四) 德 、 日 、 美 三 国 刑 事 立 法 中 关 于
益为目的,进行串通的。
“营利型犯罪”的法律规定之比较
(三) 美国刑事立法中关于“营利型犯罪”
在对德、日、美三国的刑事立法进行研究
的法律规定
府单位实施的职务行为,或者利用其基于职位 于“营利型犯罪”的立法没有德国多,但它目
所获取的未曾公开的信息对财产、交易或者计 前现行的相关法条也均是以“营利目的”作为
划产生的影响,获取经济利益的。该条规定便 犯罪构成要件,表述也不尽相同,有“以营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