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营业部内部控制若干措施的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营业部内部控制若干措施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12.15•【文号】证监机构字[2003]261号•【施行日期】2003.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8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八批)》(发布日期:2009年4月10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10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营业部内部控制若干措施的意见(证监机构字[2003]261号)各证券公司:为规范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加强对证券营业部的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证券营业部内部控制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对证券营业部的人事管理(一)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证券营业部电脑部、财务部负责人应当由证券公司总部直接委派、垂直管理,并建立公司总部与上述人员的直接、有效沟通渠道。
(二)证券营业部财务部、电脑部负责人对营业部的合规经营负有监督与约束责任。
证券公司应加强对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证券营业部电脑部、财务部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并于次年4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证券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三)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证券营业部电脑部、财务部负责人应当在证券公司范围内实行定期岗位轮换,轮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
对于已实行集中交易的证券营业部,经证券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意后,轮岗周期可适当延长至5年。
证券营业部其他重要岗位应根据具体情况有计划地在证券营业部范围内实行岗位轮换。
首批轮岗应先行安排在上述岗位任职时间超过3年的人员。
对于跨省区证券营业部之间实行轮岗确有困难的证券公司,在征得证券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意后,可以不实行轮岗,但必须每年对相关证券营业部进行全面的现场稽核,稽核报告应向公司总部和证券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全文(2)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全文(2) 2016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全文第五章柜台业务规则第十二条开办机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为投资者提供报价交易服务:(一)双边报价,即开办机构主动面向投资者持续、公开报出可成交价格。
(二)请求报价,即由投资者发起,向开办机构提出特定券种交易请求,并由开办机构报出合理的可成交价格。
开办机构应当结合客户需求及自身经营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双边报价券种及可接受请求报价的交易要素标准。
开办机构可以代理投资者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其他投资者开展债券交易,开办机构应当采用适当风险防范机制,防范代理交易模式下的相关风险。
第十三条开办机构及投资者的债券交易行为应当遵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及其机构监管部门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第十四条开办机构应当及时将柜台业务投资者信息及报价成交信息传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进行备案。
开办机构与投资者达成债券交易后,应当及时采用券款对付的方式为投资者办理资金清算和债券结算。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当及时将柜台业务成交信息传输至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第十五条投资者应当在开办机构开立债券账户,用于记载所持有债券的品种、数量及相关权利。
开户时,投资者应当向开办机构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开户材料。
投资者可以在不同开办机构开立债券账户,并可以在已开立的债券账户之间申请债券的转托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已在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开户的机构投资者,不能在开办机构开立债券账户。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为开办机构查询开户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开办机构应当在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开立代理总账户,记载由其托管、属于柜台业务投资者的债券总额。
开办机构应当严格区分自有债券和投资者托管的债券,不得挪用投资者的债券。
开办机构应当每日及时向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发送结算指令和柜台业务托管明细数据。
第十七条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建立柜台债券账务复核查询系统,方便投资者查询债券账户余额。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产品管理办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产品管理办法一、定义1.1 本管理办法所称柜台市场,是指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并运营的针对各类客户提供证券业务的场所。
1.2 本管理办法所称柜台市场产品,是指柜台市场提供的证券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现货买卖、基金、债券等证券投资品种。
二、目的为规范柜台市场产品管理,保障客户合法权益,提高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三、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的所有产品。
四、产品类型和要求4.1 现货买卖4.1.1 风险提示柜台市场应当在办理现货买卖业务前,向客户全面、准确地介绍现货投资的风险,告知客户所处市场环境、现货市场实际操作风险、交易方式和保证金制度等有关知识,加强客户风险意识的建立。
4.1.2 信息公告柜台市场应当及时发布各类信息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行情、规则变更、风险提示等,保障客户了解市场情况,维护市场公平公正。
4.1.3 经营范围柜台市场应当依照相关监管要求,明确经营范围并进行备案。
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备案经营范围办理相关业务,未经备案的业务不得参与。
4.1.4 业务管理柜台市场应当建立风险控制体系和监督管理机制,健全业务管理流程,定期进行业务数据分析和有效性评估。
4.2 基金4.2.1 风险提示柜台市场应当在办理基金产品业务前,向客户全面、准确地介绍基金产品的特点、风险和收益等方面的知识,告知客户所处市场环境、基金投资风险、投资对象、业绩表现等有关知识,加强客户基金投资风险的认识。
4.2.2 监管要求柜台市场应当严格按照基金监管要求,为客户提供合法、合规的基金产品,不得滥用资金,不得违反基金监管规定。
4.2.3 业务管理柜台市场应当建立完善的基金服务与管理体系,确保基金产品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加强基金经理和基金公司的业务风险管理和业绩管理,规范基金产品募集、管理和运营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和监管。
4.3 债券4.3.1 风险提示柜台市场应当在办理债券业务前,向客户全面、准确地介绍债券的特点、发行机构、风险和收益等方面的知识,告知客户所处市场环境、债券投资风险、债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有关知识,加强客户债券投资风险的认识。
最新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证券公司柜台市场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柜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柜台市场是指证券公司为与特定交易对手方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或为投资者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提供服务的场所或平台。
第三条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挪用客户资产,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开展业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行业自律规则等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做好投资者准入、投资者教育等工作,不得诱导投资者参与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适应的交易。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柜台市场交易的私募产品持有人数量符合相关规定,并要求私募产品发行人承诺私募产品的持有人数量符合相关规定。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柜台市场产品管理制度,对产品进行集中管理,并对产品合规性和风险等级进行内部审查。
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开展业务,应当建立健全柜台市场业务管理、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等制度,保障柜台市场安全、有序运行。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开展柜台市场业务并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自律管理。
协会委托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建立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为柜台市场提供互联互通服务。
第二章发行、销售与转让第七条除金融监管部门明确规定必须事前审批、备案的私募产品外,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私募产品,直接实行事后备案。
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私募产品应当依法合规,资金投向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第八条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私募产品:(一)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以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或者承销的资产管理计划、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等产品;(二)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其他机构设立并通过证券公司发行、销售与转让的产品;(三)金融衍生品及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可的产品。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交易规则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交易规则(2016年11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柜台市场交易行为,维护柜台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并结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柜台市场合格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参与上柜产品交易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柜台市场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柜台市场,是指公司为与特定交易对手方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或为投资者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提供服务的场所或平台。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上柜产品,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备案或认可的在公司柜台市场交易的私募产品。
第五条上柜产品的交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交易场所、交易方式和交易时间第六条投资者可通过柜台市场提供的交易客户端、富尊网或者到公司营业部柜台办理上柜产品的交易。
第七条上柜产品的交易包括认购、申购、赎回和转让。
第八条柜台市场处于发行期的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凭证、代销的金融产品等柜台市场上柜的产品,投资者可在发行期间通过柜台市场进行认购。
第九条柜台市场处于开放期的产品,投资者可通过柜台市场进行申购、赎回。
第十条柜台市场上柜转让的资产管理计划、代销的金融产品、私募债、权益类证券收益互换产品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投资者可通过柜台市场进行报价转让和协议转让。
第十一条柜台市场的交易时间为沪深交易所交易日的上午09:30至下午15:00。
如有变更以公司公布的最新公告为准。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公司公告的休市日,柜台市场休市。
第三章上柜产品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二条投资者交易上柜产品,需持有符合柜台市场规定的资金账户和产品账户,并与公司签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客户协议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投资风险揭示书》和《证券柜台市场业务电子签名约定书》。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结算管理办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结算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结算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进行股票交易的结算管理。
三、结算方式
证券公司按照柜台市场交易规则执行交易和结算方式。
四、结算时间和方式
证券公司根据柜台市场交易规则,自交易日T+1日开始进行结算,结算方式为T+1结算或者T+0结算。
五、清算资金
1、柜台市场投资者交纳的保证金及其它款项向其结算账户清算。
2、证券公司向柜台市场交纳的保证金及其它款项向其结算账户清算。
3、证券公司与柜台市场合作的银行账户之间清算。
六、结算账户管理
1、证券公司应当通过可靠的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对柜台市场投资者的结算账户进行管理。
2、证券公司与柜台市场合作的银行账户应当通过可靠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七、资金保障
1、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通过向银行、保险公司购买风险保障保险等方式,对投资者资金进行保障。
2、证券公司应当制定风险管理制度,提前控制风险,并建立紧急处理机制,及时解决风险事件。
八、违规行为处理
1、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违规行为的处理机制,对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柜台市场投资者等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2、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罚款、暂停业务、吊销执业证书等措施。
九、附则
1、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实施管理,对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监管部门。
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证券市场投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贯彻落实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规范公司相关业务开展,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监会令【第130号】《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及文件,结合营业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营业部遵循投资者与金融业务、产品或服务适配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基本准则,为合适的客户,以合适的方式、合适的时间,提供合适的产品或服务,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公开公正,主动维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理利益冲突。
第三条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第四条营业部成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XX总监任副组长,各部门经理负责执行。
小组工作内容:负责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战略和长期规划;研究和指导工作的发展方向和阶段性重点;决策并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事项等。
第五条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内容和操作要求,适当性管理工作小组统筹资源,分工协作,各尽其职,工作内容主要涵盖:制度和流程设计、投资者分类和了解、产品评价和分类、投资者适配和落实、系统实现和优化、组织推动和改进、督导核查和控制。
第六条营业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六)诚信记录;(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九)其他必要信息。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结算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结算管理办法(2016年11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柜台市场业务结算管理,防范结算业务风险,保障我司柜台市场业务安全高效运行,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我司有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柜台市场是指公司与特定交易对手方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交易或为投资者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提供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通过我司办理柜台市场业务中所需的结算及结算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投资者进行柜台交易业务的,应委托及授权我司办理柜台交易业务的登记、托管、交易、结算的事项,并应充分知晓、认可并同意遵守柜台市场的登记结算等事宜的相关安排。
第五条我司收到投资者委托后,集中交易柜台系统应验证买方资金账户,柜台市场经纪业务子系统(以后简称“经纪业务系统”)应验证卖方证券账户,如卖方证券余额不足或买方资金不足,不予受理。
第六条我司柜台交易业务的结算遵循集中统一、规范有序、服务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账户体系第七条柜台市场的账户体系是在我司现有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账户体系的基础上建立,用于完成柜台交易的登记托管与结算。
第八条客户资金账户(投资者):由投资者申请,我司为投资者在集中交易柜台系统开立的,用于其柜台市场业务的资金账户,与投资者在存管银行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一一对应。
客户已在公司开立资金账户的,不再另开资金账户。
我司通过该账户对投资者的柜台市场产品买卖交易进行前端控制,进行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
第九条理财账户:在我司E账通开立的用于簿记客户通过第三方支付、总对总银证转账等方式划入我公司的非三方存管资金。
我司通过该账户对投资者的柜台交易产品买卖交易进行前端控制,进行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
第十条柜台市场产品账户(投资者):由投资者申请,我司为符合柜台市场业务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开立柜台市场产品账户,用以记录投资者的私募产品份额持有、变动及权益派发情况。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进一步完善柜台市场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二、业务范围柜台市场业务,是指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委托进行的股票买卖业务。
合法、合规,双方交易,维护股票投资市场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三、柜台市场业务管理机构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如下划分柜台市场业务管理机构:(一)柜台市场业务管理主任:负责柜台市场业务的全面统筹(二)柜台市场客户服务主任:负责向客户提供柜台市场下单操作技术指导、客户财富管理咨询等服务工作。
(三)柜台市场风控主任:负责柜台市场风险监控、风险防范、控制等管理工作。
四、客户开户及登记(一)开户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申请人符合公司规定的开户条件;3、申请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身份和资料信息;4、申请客户需签署《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协议书》、《风险揭示书》等文件;5、持有信用证或存款。
(二)登记方法客户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管理机构医进行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后,经签署《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协议书》等手续后,才能进行股票交易操作。
五、柜台市场业务管理机构的职责(一)柜台市场业务管理主任1、负责柜台市场期货交易的全面统筹、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2、负责指导各业务管理机构进行柜台市场业务的操作、风险管理等工作;3、负责制定柜台市场业务的管理制度、规则和操作手册等。
(二)柜台市场客户服务主任1、负责客户委托下单操作技术指导等服务工作;2、负责客户的财富管理咨询等服务工作;3、负责管理柜台市场业务的客户信息,对所有在该交易市场进行买卖操作的客户进行管理与服务。
(三)柜台市场风控主任1、制定柜台市场业务风险管理规定;2、对柜台市场业务进行风险监控、风险防范等管理工作;3、负责柜台市场业务的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工作。
六、柜台市场业务的风控管理(一)内部风控管理1、柜台市场风控主任要在柜台市场业务操作过程中,定期进行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2、各柜台市场业务管理机构要进行风险防范、预警、排查等工作,同时要及时报告风险情况。
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
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柜台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证券公司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柜台交易,是指证券公司与特定交易对手方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交易或为投资者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提供服务的行为。
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应当遵守本规范,但按照其他市场规则进行柜台交易的除外。
证券公司柜台交易的产品包括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备案或认可的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发行或销售的基础金融产品和金融衍生产品。
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应当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资格条件。
证券公司与特定交易对手方进行柜台交易的,应经证监会批准可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证券公司为投资者交易提供服务的,应经证监会批准可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欺诈、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应当建立柜台交易管理制度,对交易产品和投资者的选择、交易的决策与执行、与交易有关的登记结算、交易的记录与信息披露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对柜台交易实施有效的合规管理,保障柜台交易依法合规进行,切实防范不当利用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以及柜台交易与公司其他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风险管理制度,持续评估因柜台交易而持有的各类金融产品的市场风险和投资者的信用状况,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将持有的风险敞口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参与柜台交易的投资者应当是合格投资者。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并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在进行柜台交易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信用状况、金融知识、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
第八条证券公司进行基础金融产品柜台交易,应当遵守销售、交易基础金融产品的有关规定。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及《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及《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证协发[2014]137号【修改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修订后《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5)【发布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日期】2014.08.15【实施日期】2014.08.15【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及《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证协发〔2014〕137号)各会员单位、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促进证券公司柜台市场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规范开展业务,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各证券公司要切实按照《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规范开展柜台市场业务;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要切实按照《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做好报价系统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实施后,除金融监管部门明确规定必须事前审批、备案的私募产品外,在报价系统报价、发行、转让的私募产品直接实行事后备案,证券公司无须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创新业务(产品)专业评价。
附件:1. 《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2.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券业协会2014年8月15日附件1: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证券公司柜台市场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柜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制定本办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2017年6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柜台市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提高客户服务质量,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柜台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以及《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管理办法》、《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xx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非公募金融产品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与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柜台市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在持续和全面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财务与收入状况、信用状况、金融知识、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结合柜台市场上柜产品的特点和性质,对柜台市场上柜产品进行风险评估,明确适配的投资者群体,建立投资者与上柜产品的适配机制,向投资者提供适当的产品。
第三条公司柜台市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应遵循适配性、整体性、时效性原则。
第四条适配性原则:即向投资者推荐的柜台交易产品的收益与风险特征要与投资者对收益与风险要求相匹配。
第五条整体性原则:即在投资者所提供的已知信息范围内,从投资者的整个投资组合的角度对投资者的投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特征进行评估。
向投资者推荐产品时既要关注单个产品的收益和风险特征,也要关注整个投资组合的收益风险特征。
第六条有效性原则:至少每2年需评估一次,或当投资者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更新相关内容,必要时重新评估。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根据各部门职能不同,柜台市场业务的相关职责分工如下:(一)零售业务总部负责全面落实柜台交易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对柜台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工作实施统一管理:设立适当性管理岗,作为负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主要职能岗,柜台交易部相关岗位协助配合;(二)私募业务部在公司金融产品委员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上柜产品中,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出具适当性管理材料,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落实工作进行监督;(三)机构业务总部根据公司金融产品委员会的要求,协助进行公募基金产品风险定级,协助落实上柜产品中,公募基金及本部门管理的收益凭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四)衍生产品部负责落实上柜产品中,本部门管理的收益凭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五)金融市场总部负责落实上柜产品中,收益凭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并落实本部门管理的收益凭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六)运营管理总部负责根据零售业务总部提交的参数表在OTC柜台中设置对应柜台产品的风险等级等参数;(七)互联网金融部负责按照公司相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实现、落实互联网金融平台前端关于参与柜台市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流程;互联网金融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建立健全柜台市场业务投资者回访、投诉制度,协助落实柜台市场业务投资者客户服务、回访管理、一般性投诉处理等工作;(八)信息技术总部负责根据柜台市场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需求,提供相关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维护及改造。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证券投资业务科学、高效、有序和安全地运行,明确投资管理的工作程序及相关岗位的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管理的原则是分级管理、明确授权、规范操作、严格监管。
第三条证券投资业务的管理架构实行公司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证券投资决策小组和投资经理四级投资决策体系。
投资管理方式采取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证券投资总部总经理负责制。
第二章投资管理流程第四条证券投资业务流程如下:1、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证券投资业务投资总规模及可承受的风险限额,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证券投资业务运作。
2、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证券投资决策小组提交的作为选券依据的证券池和资产配置计划、持仓比例等。
3、证券投资决策小组拟订证券池及资产配置计划和持仓比例,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4、投资经理可根据对市场形势的分析,在其权限内,在证券池范围内自行制定证券投资的组合构建方案,投资经理在购买一只证券前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计划,包括拟持有的期限和止盈止损的计划等。
投资组合构建方案及操作计划应经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审批,并报合规部备案。
投资经理应根据批准后的方案及操作计划向交易执行人员下达投资指令,实施投资交易。
5、风险监控人员对投资风险进行全程动态独立的监控,形成定期及不定期投资风险分析报告。
第五条证券投资业务流程示意图见下:第三章投资决策体系第六条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的投资决策体系由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证券投资决策小组和投资经理构成。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1、人员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研究发展部负责人组成。
委员会主席由公司总经理担任。
2、主要职责(1)批准证券池的建立和调整;(2)审核证券投资决策小组提交的资产配置计划和持仓比例;(3)审议重大投资事项;(4)业绩考核。
3、议事规则(1)举行月度例会分析宏观经济和市场形势,评估调整证券池。
月度例会在每个月的最后一周举行;(2)发生突发或重大事件时,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任何成员认为有必要,可以随时提议召开紧急会议;(3)委员会对重大议题采取每人一票表决的决策机制,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所有人员不得弃权,经半数同意后通过;(4)决策采取责任追究机制,委员对其投票负责。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2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6号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20)正文:----------------------------------------------------------------------------------------------------------------------------------------------------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17年8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促进证券交易所依法全面履行一线监管职能和服务职能,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证券交易所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交易所重大事项,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交易所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第四条证券交易所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
第五条证券交易所的名称,应当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近似名称。
第二章证券交易所的职能第六条证券交易所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施自律管理,应当遵循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透明。
第七条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包括:(一)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二)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三)依法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四)审核、安排证券上市交易,决定证券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五)提供非公开发行证券转让服务;(六)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七)对会员进行监管;(八)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九)对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上市、交易等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监管;(十)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十一)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审慎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占用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损害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经营方式创新、业务或者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激励约束机制创新。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证券公司的创新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第五条证券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发行、交易、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
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的有关情况通报机制。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八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九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在证券公司经营过程中,证券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债权转为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柜台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柜台业务运作,加强柜台业务管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障客户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柜台业务的部门和员工。
第三条柜台业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柜台业务合法合规运作;(二)风险可控: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确保柜台业务风险可控;(三)客户至上: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提供优质服务,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四)规范运作:规范柜台业务操作流程,确保业务运作有序、高效。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柜台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柜台业务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柜台业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柜台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柜台业务培训和考核;(三)监督柜台业务运作,确保业务合规;(四)协调解决柜台业务中的问题;(五)收集、分析柜台业务数据,为决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柜台业务操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证券从业资格;(二)熟悉柜台业务操作规程;(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四)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三章柜台业务管理第七条柜台业务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柜台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一)柜台业务操作规程;(二)柜台业务风险控制制度;(三)柜台业务信息披露制度;(四)柜台业务合规检查制度;(五)柜台业务客户服务制度。
第八条柜台业务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柜台业务操作规程,包括:(一)严格执行交易时间、交易规则;(二)严格审核客户身份和交易资格;(三)确保交易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四)妥善保管交易记录和客户资料。
第九条柜台业务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柜台业务进行检查,包括:(一)柜台业务合规性检查;(二)柜台业务风险控制检查;(三)柜台业务客户服务检查。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十条柜台业务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一)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二)制定风险控制措施;(三)加强风险监控和预警;(四)落实风险处置责任。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No.:0000000000000349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柜台交易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业务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柜台交易,是指公司与合格投资者在公司柜台交易系统中的交易以及为合格投资者之间在公司柜台交易系统中的交易提供服务。
第三条公司柜台交易产品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非交易所上市的各类基础柜台交易产品和金融衍生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产品发行人,是指柜台交易产品的最初创设者,包括理财产品的管理人、金融衍生产品和金融衍生工具的创设人等。
第五条公司从事柜台交易业务须按有关规定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
第六条公司从事柜台交易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欺诈、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决策与授权机制第七条公司开展柜台交易试点业务的决策与授权机制,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四级体制设立和运作。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是柜台交易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制定公司柜台交易业务发展战略,审议批准柜台交易业务的年度业务规模和风险限额总额。
第九条公司投融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柜台交易业务的年度自有资本金投入。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公司柜台交易业务投资规模、风险限额、授权等事项,对柜台交易业务风险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与决策。
第十条公司场外市场业务委员会,负责在授权范围内对柜台交易业务进行决策和管理。
第十一条场外市场部作为公司柜台交易业务的授权部门,全面负责柜台交易业务运作、组织、管理职责,确保公司柜台交易业务的有序、顺利开展。
第三章产品管理第十二条公司柜台交易产品实施严格的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柜台交易产品上柜前需由产品发行人提交产品上柜申请文件,第三方的产品上柜前还需由第三方产品发行人与公司签订产品上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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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证券公司柜台市场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柜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柜台市场是指证券公司为与特定交易对手方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或为投资者在集中交
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提供服务的场所或平台。
第三条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挪用客户资产,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开展业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行业自律规则等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做好投资者准入、投资者教育等工作,不得诱导投资者参与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适应的交易。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柜台市场交易的私募产品持有人数量符合相关规定,并要求私募产品发行人承诺私募产品的持有人数量符合相关规定。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柜台市场产品管理制度,对产品进行集中管理,并对产品合规性和风险等级进行
内部审查。
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开展业务,应当建立健全柜台市场业务管理、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等制度,保障柜台市场安全、有序运行。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开展柜台市场业务并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自律管理。
协会委托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建立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为柜台市场提供互联互通服务。
第二章发行、销售与转让
第七条除金融监管部门明确规定必须事前审批、备案的私募产品外,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私募产品,直接实行事后备案。
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私募产品应当依法合规,资金投向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第八条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私募产品:
(一)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以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或者承销的资产管理计划、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等产品;
(二)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其他机构设立并通过证券公司发行、销售与转让的产品;
(三)金融衍生品及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可的产品。
第九条证券公司为其他机构发行的私募产品提供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服务的,应当与发行人签订协议,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妥善保管,不得隐匿、伪造或者毁损相关资料。
证券公司应当督促发行人保证其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证券公司可以采取协议、报价、做市、拍卖竞价、标购竞价等方式发行、销售与转让私募产品,不得采用集中竞价方式,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相关约定组织私募产品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
因发生可能影响私募产品价值、投资者利益、诱发私募产品或者证券公司风险等的重大事项,证券公司拟暂停、终止、恢复发行、销售与转让的,应当事前公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投资者。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为投资者进行私募产品发行、销售与转让提供服务并向投资者或者产品发行人收取费用的,应当在相关协议中约定或者在证券公司网站公布收费标准。
第三章账户、登记、托管与结算
第十三条开展柜台市场业务的证券公司可以为在其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私募产品提供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
第十四条投资者在柜台市场交易私募产品,证券公司应当为其开立产品账户。
证券公司代理投资者在柜台市场交易由其他合法登记机构登记的私募产品时,可以采取名义持有模式,以证券公司名义在该产品登记机构开立产品账户,享有产品持有人权利。
证券公司与投资者应当签署名义持有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约定行使产品持有人相关权利,不得损害投资者权益。
证券公司应当为每个投资者开立产品账户,分别记录每个投资者拥有的权益数据,并向该产品登记机构报送投资者权益明细数据等资料。
证券公司应当在产品登记机构开立柜台市场自有产品专用账户,并与其他自有产品账户相互隔离。
证券公司应当将柜台市场自有产品专用账户和参与柜台市场交易的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向协会报备。
证券公司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柜台市场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存放柜台市场客户的非第三方存管资金、第三方存管客户与非第三方存管客户的待交收资金,并与其他账户相互隔离。
证券公司应当将该账户向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报备。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为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私募产品提供登记服务的,应当保证产品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或者毁损相关
资料。
证券公司为其他发行人发行的私募产品提供登记服务的,应当与私募产品发行人签订协议。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登记机构接受发行人委托,为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私募产品提供登记服务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其签订协议,对相关事项进行约定。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产品账户代码由12位字符组成,前3位为机构代码,由报价系统自动分配;后9位由阿拉伯数字和英文字母组成,优先使用阿拉伯数字,由报价系统、证券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登记机构分配并管理。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可以接受委托,为客户依法持有或者管理的在其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私募产品提供保管、清算交割、估值核算、投资监督、风险监控、出具托管报告等服务。
证券公司开展托管业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托管的私募产品的安全,禁止挪用客户资产。
第十八条为柜台市场提供结算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约定为投资者办理结算。
收付双方的结算账户都是同一证券公司第三方存管账户的,证券公司可以根据结算需要在收付双方资金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划转。
收付双方的结算账户均不是第三方存管账户的,开展结算业务的机构可以通过报价系统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为收付双方办理资金结算业务。
付款方或者收款方的结算账户是证券公司第三方存管账户、对方结算账户不是该证券公司第三方存管账户的,证券公司应当将柜台市场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作为过渡账户,进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与对方结算账户资金划付。
证券公司与其第三方存管客户发生交易的,应当通过参与柜台市场的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与柜台市场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资金结算。
第十九条为柜台市场提供登记、结算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协会规定报送柜台市场交易、登记、结算数据。
协会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应当建立交易、登记、结算数据集中存储和共享机制。
柜台市场私募产品的登记、结算可以由证券公司自行办理,也可以由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办理。
柜台市场产品账户应当与中国结算统一的全国投资者证券账户建立关联关系。
第二十条柜台市场交易、登记、结算应当遵守或者优先采用中国证监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及其他有权机构制定的业务技术规范。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制定明确的柜台市场信息披露规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并根据信息性质及私募业务相关规定分类披露,包括公开披露和向特定对象披露。
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要求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面向公众进行披露;法律法规、自律规则或者合同约定定向披露的信息,应当向特定对象披露。
第二十三条下列私募业务信息不得向公众披露:
(一)涉及证券公司客户隐私的信息;
(二)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合同约定不得向公众公开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禁止向公众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通过本公司网站、报价系统或者协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私募产品相关信息。
第五章自律管理
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通过与报价系统联网的方式实现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私募产品基本情况、交易信息和登记结算信息等。
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向协会报送柜台市场业务年度报告以及重大事项报告。
证券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柜台市场业务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柜台市场业务总体情况、交易、登记结算、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风险及合规管理等。
柜台市场发生对业务开展、客户权益、证券公司风险等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证券公司应当在该事项发生后1个交易日内向协会报告,并于3个交易日内提交重大事项报告,内容包括:事项基本情况、产生原因、影响、应对措施等。
第二十七条协会可以对证券公司柜台市场进行现场检查或者非现场检查;证券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接受问询。
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及其相关人员违反自律规则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惩戒措施,并记入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移交中国证监会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可以通过柜台市场销售或者转让《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允许代销的产品。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