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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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审级制度及其改革与完善

论我国民事审级制度及其改革与完善

目录绪论 (4)一、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概述 (4)(一)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构成 (5)1.各级法院的审级职能划分 (5)2.上诉审模式 (6)(二)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价值 (8)1.确保法律的统一适用 (8)2.维护司法公正 (9)3.维护司法权威 (9)二、新形势下影响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价值实现的因素 (10)(一)日益繁多的民事纠纷的客观现象 (10)(二)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 (11)(三)法院间相互制约、职能平衡的需要 (12)(四)地理环境的差异 (12)三、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13)(一)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现状 (13)(二)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缺陷 (14)1.单一的审级制度违背了程序设置要与案件类型相适应的原则 (14)2. 审级过少,终审级别较低 (15)3.再审程序的无限扩张危及审级结构的稳定 (15)(三)改革与完善的具体建议 (15)1.规定对小额案件的一审终审制 (15)2.规定三审终审制 (16)结语 (17)参考文献: (18)致谢 (19)论我国民事审级制度及其改革与完善[摘要]民事审级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组成部分,其由各级法院职权划分和上诉审模式两部分组成。

审级制度具有确保法律的统一适用、维护司法权威和维护司法公正的价值。

然而,日益增多的民事纠纷、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地区间环境差异等问题影响了审级制度价值的实现。

同时,我国审级制度还存在着审级过低、审级设置缺乏灵活性等缺点,因而我国审级制度应当进行改革,具体方案为设立小额诉讼案件一审终审制度和建立普通诉讼三审终审制度。

[关键词]审级制度两审终审司法公正On the Reform of the Civil Trial Level [Abstract]The civil trial level system is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which is composition by the division powers of court of every level and appellate mode and has value of ensuring the uniform application of the law, safeguarding judicial authority, and the interesting of justice. However, increasing number of civil disputes, civil rights awareness, awakening, regional environmental differences affect the realization of the value of the trial-level system.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on civil trial level system of our country, such as trial level being too low, the trial-level settings lacking flexibility. The trial level system should be reformed, which should establish first instance of final Appeal system for small claims cases and three tiered System.Key words: Trial Class System Second instance of final Appeal course justice绪论民事审级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程序正义的重要保障机制,亦是司法公正的实现路径。

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一、引言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根据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的重要性和争议的复杂程度,将案件划分为不同的审级,并由不同级别的法院审理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基本原则是适用“轻重分流、分类管理”的原则,旨在提高审判效率,保证司法公正,促进民事诉讼制度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作用、具体实施方式以及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

二、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作用1. 提高司法效率采取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可以有效提高司法效率。

一方面,由于不同级别的法院负责审理不同级别的案件,能够充分发挥法院的专门性和专业性,提高审判质量和速度。

另一方面,对于一些简单的、涉及金额不大的案件,可以直接由基层法院审理,减轻了高级法院的负担,避免资源的浪费。

2. 保证司法公正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还能够保证司法公正。

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将案件分配给专业性更强的法院审理,能够确保案件的审判过程专业、公正,并依法判决。

这有助于增强当事人对司法机构的信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体现是法院之间的分工与协作。

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需要进行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合作,这促进了法院之间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有利于不同地区法院的专业能力提升和经验的互补。

三、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具体实施方式1. 一审分流一审分流是指将不同类型的案件分配到不同级别的法院进行审理。

通常,一审分流可以按照诉讼金额、案件性质、争议复杂程度等标准进行划分。

对于涉及金额较大、争议较复杂的案件可以交由高级法院审理,而对于简单的案件则可以由基层法院直接审理。

2. 二审重审二审重审是指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对该判决不服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级法院将对一审判决进行审查,确保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和判决的正当性。

3. 特别程序审级制度在特定情况下,特别程序审级制度也是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中的一种重要形式。

比如,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案件、破产案件等涉及特定领域的案件,可以通过采用特别程序审级制度来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民事审级制度

民事审级制度

民事审级制度引言:民事审级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根据案件的性质和争议的大小,将案件进行分级处理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促进公正公平的司法审判。

本文将从民事审级制度的背景、目的、运行机制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民事审级制度的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需求的日益增加,民事案件的数量和复杂性也逐渐上升。

传统的一审、二审、再审的审判模式已经无法满足司法需求,势必导致诉讼周期长、效率低下等问题的出现。

因此,有必要引入民事审级制度,以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

二、民事审级制度的目的1. 提高司法效率:引入民事审级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司法效率。

根据案件的性质和争议的大小,对案件进行分级处理,能够提高审判员的专业性和工作效率,有助于快速审理一些简单、争议较小的案件,缩短诉讼周期。

2. 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民事审级制度的另一个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通过细致地划分案件的性质,将争议较大的复杂案件交给专业的法官进行审理,有助于保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3. 促进公正公平的司法审判:民事审级制度还可以促进公正公平的司法审判。

通过对案件的分类处理,能够避免审判员在面临大量案件时盲目处理,提高审判员的专业水平和审核案件的质量,确保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民事审级制度的运行机制1. 案件分类:民事审级制度的第一步是对民事案件进行分类。

根据案件的性质和争议的大小,将案件划分为不同的级别。

一般情况下,可以将民事案件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2. 审理负责人的确定:在案件分类完成后,由法院依法确定审理负责人。

一般情况下,一级案件由高级法官或法庭负责,二级案件由中级法官或法庭负责,三级案件由初级法官或法庭负责。

3. 审理程序:根据案件的级别,法院将为不同级别的案件制定相应的审理程序。

一般来说,一级案件的审理程序相对较为复杂,包括庭审、调解、裁判等程序;二级案件的审理程序相对简单;三级案件的审理程序相对较为简略。

论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之利弊

论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之利弊

Legal Syst emA nd Soci et y —圆瞄瞳鎏量竺竺型!f叁塑尘圭塾金论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皮之利弊陈晗摘要近年来,诉讼法学界部分学者认为两审终审制存在诸多弊端,需要加以改革。

并有学者提出变两审终审制为三审终审制的设想,但在三审终审制是否适合我国国情,可否见到预期效果等问题上,也同样存在着针锋相对的观点。

本丈第一部分将对我国现行审级制度优劣之处逐一进行阐述,在第二部分中基于上述现存实践与现存理论的基础上认为维持并完善两审终审制较建立三审终审制或有限三审制为佳。

关键词审级制度两审终审制三审终审制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34—02一、现行两审终审制的特色与弊端(一)我国二审终审制的特色1.采取二审终审制。

当事人只要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未生效第一审判决不服,就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而上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就是生效判决,不允许再次上诉。

2.一审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换言之我国法院系统内所有级别的法院皆可成为第一审法院。

而其他国家和地区则有相对固定的初审法院、二审法院和终审法院。

3.我国二审法院,即终审法院的审理范围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终审法院的审理范围仅限于法律审不同,在我国,二审审理包括事实审和法律审,而且限于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范围。

4.上诉的无限制性。

只要是对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的判决不服,无论判决性质、诉讼标的价额及上诉理由如何,都不妨碍当事人提出上诉。

5.上诉的循序渐进性。

曰美德等国实行飞跃上诉制度,法国民诉法也规定对受上诉期限限制的第一审判决,在不能提出上诉时,可直接向最高法院上告。

而我国采用二审终审制,因而没有规定飞跃上诉制度。

(二)我国二审终审制的弊端1.两审终审制造成终审法院的级别过低,终审法院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办案能力以及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都有一定的局限性,使得作为终审法院的权威性难以得到体现。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改革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改革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改革为了幸免两审终审制产生的错误终审裁判损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法律威严和人民法院的威信,我国早已在宪。

法中规定了申诉制度予以补救。

但申诉只是公民的一项民主权益,而不是诉讼权益,因此并不能起到有效引发再审程序的作用。

再加上实践中申诉存在着无机关限制,无时刻限制,无案件类型限制,无申诉理由限制的“四无限”问题,因而造成了申诉难和滥用申诉权的现状,不但白费了大量人力,财力和诉讼资源,而且造成极坏的政治阻碍。

实行三审终审,再通过以上措施克服其可能带来的弊病,就提高了终审法院的级别,保证了办案质量,保证了法律适用的统一,及时有效地爱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了民事诉讼的功能。

关键词:审级制度透视考察缺陷可行性及其制度设计审级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审判机关在组织体系上的层次划分以及诉讼案件须经几级法院审理才告终结的制度。

审级制度是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我国目前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即一个案件通过两级法院审判就宣告终结。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诉讼公平和效益的价值目标被推到首要位置,即使以更多的人力、财力和时刻作为代价,也必须充分保证诉讼的公平性,因而审级制度的改革显得日益重要。

本文拟就此陈述自己的观点。

一、我国审级制度的透视我国目前实行的四级两审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通过一定时期的司法实践,在总结体会和针对我国当时实际国情条件下确立的。

就此点来说,这一制度适应了新中国建立后,我国经济进展落后,刚从长期封建统治下解放出来,公民法律意识不强,国家百废待兴,法制建设不健全,再加上我国地域宽敞,当时许多地点交通不便,在以上国情制约下实行两审终审,迅速审理案件,稳固民事法律关系,能够减少当事人讼累,幸免长途跋涉参加诉讼而造成的国家和当事人人力、财力的白费。

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经济建设迅速进展,民事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化,国家法制逐步健全和人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所有这些都使我国在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素养不高的情形下所实行的两审终审的弊端逐步暴露,要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实行两审终审不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

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

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

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是指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经过一审、二审后,当事人不服二审判决的判决结果,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即进行第三次审理。

三审制度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三审制度的意义、具体操作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三审制度的意义三审制度是我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意义。

首先,三审制度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一审和二审过程中,当事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得到公正的判决结果。

而通过第三次审理,当事人有机会进一步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提供更多的证据,使案件得到更加全面客观的审查。

这有利于确保当事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其次,三审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与公信力。

通过三审制度,可以确保多个法官对案件进行独立审查,以避免单一法官的主观意识对案件结果的影响。

同时,三审制度可以促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更加慎重和认真,尽量减少判决中的错误和不公。

最后,三审制度有助于推动法律的进步和完善。

在第三次审理中,法院不仅仅是重审案件,也是对前两次审理结果的评估。

通过不同的判决结果,可以为相关法律和规定的修订提供实践经验和改进方向。

因此,三审制度对于法律的完善和创新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三审制度的具体操作三审制度在实践中通常采取以下具体操作步骤。

首先,当事人对二审判决不服时,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申请。

申请上诉的当事人需要提交上诉状和上诉理由,并提供与上诉请求相关的证据。

在申请中,当事人需要明确对二审判决结果的不满之处,并提出自己期望的判决结果。

接下来,上级法院会对上诉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的主要目的是判断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如果符合条件,上级法院将受理上诉案件并组织第三次审理。

在第三次审理中,法院将依照法定程序和审判权的规定进行审理。

法院将查阅案卷资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并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同时,法院还可以邀请专家参加审理,以提供专业意见支持判决结果。

论中国民事审级制度面临的挑战及其完善

论中国民事审级制度面临的挑战及其完善

国际民事审级制度改革趋势及其启示
国际上民事审级制度的发展趋势: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国际上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措施:设立专门法院,实行集中管辖
国际上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效果: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国际上民事审级制度改革对中国的启示:借鉴国际经验,完善中国民事审 级制度,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中国民事审级制度未来的展望
提高审判效率:优化审判流 程,缩短审判周期
加强司法监督:完善监督机 制,保障司法公正
完善法律体系:加强法律规 范,提高司法公正性
推进信息化建设:利20XX
THANK YOU
汇报人:
适应社会发展: 随着社会变化, 审级制度需要不 断改革以适应新 的挑战
加强司法监督: 通过改革审级制 度,加强司法监 督,提高司法公 信力
改革的方向和原则
提高审判效率:简化审判程序,缩短审判周期 加强司法公正:确保审判过程公正、透明,防止司法腐败 保障当事人权益: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适应社会发展:根据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审判制度,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20XX
中国民事审级制度面临的 挑战及其完善
汇报人:
目录
01
单击添加目 录项标题
02
中国民事审 级制度概述
03
中国民事审 级制度面临 的挑战
04
完善中国民 事审级制度 的建议
05
审级制度的 改革方向与 展望
01
单击此处添加章节标题
02
中国民事审级制度概述
民事审级制度的定义
添加标题
民事审级制度是指民事诉讼中,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层级制度。
中国民事审级制度的沿革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四级两审的民事审级制度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进一步完善了民事审级制度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对民事审级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对民事审级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现状及评析

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现状及评析
CANGS ANG
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现状及评析
李进平
摘 要 我 国现行 的两 审终 审的民事诉讼 审级制度 在设立之初是适应我 国国情的, 随着 时代 的发 展, 一制度在 但 这 司法实践 中的缺陷和弊端 日益凸显, 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 方面: 、 一 各级法 院的性质定位和功能划分不明确 也不科 学; 二、 现行 审级制度 不利 于法律适用 的统 一;、 关键词 民事诉讼 审级制度 现状 弊端分析
可在 当事人所在辖 区解决 , 一方面可 以方便诉讼 , 减少 诉累 ; 另 人环境 中, 往往 与案 件的当事人存 在千丝万缕的联系 , 不利于杜 方面也使高级人 民法 院或最高人 民法院摆脱 审判具体案件 的 绝法院与 当事人之 间存 在某种不利 于公正 审判的关 系和活动 , 负担 , 中精力搞好审判业 务的指导 、 集 监督 【 1 _ 。诚然 , 两审终审 的 法院容易受到 当地行政机构的影响。 再加上 , 法院 的人事 、 财务 、 审级制度在设立之初确实是适应 了我 国国情 的 ,既利于当事人 编制 、 经费等都有赖 于地方政府 的解决 , 这就不可避免地 为地方 参加诉讼 , 也便 于人 民法 院及时审结案件提高诉讼效率 , 节省司 保护 主义 的滋生提供了温床。从 15 ( 民法 院组织法》 94 人 ( 的制定 法资源。 随着时代 的发展 , 但 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 开始 , 我国建立 了以行政 区划 为依据 , 司法与行政辖 区相重合 的 立和发展 , 人们 的法律 意识 不断加强 , 通过诉讼 的方式解 决民事 法 院组 织体系 , 各级法院 的人事任 免 、 经费开支 、 制都掌握在 编 纠纷 的情形迅速增加 , 案件 的类 型多样化 , 案件 的复杂程 度也明 地方党政机关手里 , 地方法 院也实 际上受制于地方政 府 , 这就不 显增加 , 在这些新情况下 , 现行 的两审终审制 的缺陷与弊端 日益 可避免地导致司法权的地方化 ,造成 了地方党政领导控制 司法 凸显。 权 , 大地影响 了司法 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 极 由此而产生 的地方保

我国的民事审级制度

我国的民事审级制度

(2)民事审级制度
由于我国古代刑民不分、刑主民辅,并未形成独立 的民事审级制度 由于民事案件的性质和特点不同,审级上存在事实 上的差异

2.近现代
清代后期:仿照西方国家拟定《民事诉讼律案》,在制 度上直接移植于大陆法系,实行四级三审 (三审为法律审),并未真正施行 北洋军阀政府:基本沿袭清末司法制度,实行三级三审 制度 广州国民政府:实行四级三审(审判机关分为初级审判 庭、地方审判厅、高级审判厅、大理院 )
小结:这一时期的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是没有统一的
民事审级制度。但同时客观上也为我国民事审级制度 自西方移植后,在实践中大胆创新和完善,以符合我 国当时的实际情况提供了条件,为解放后在全国确立 新的民事审级制度打下了基础。

新中国成立后:确立了三级两审制度。1954年宪 法颁布后,根据宪法制定的《人民法院组织法》 ,将人民法院由三级改为四级,审级制度相应改 为四级两审制度,法院层级设臵基层法院、中级 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专门法院。 至此,人民法院的机构设臵和四级两审终审制度 沿用至今。

3、我国现行民事审级制度的特点
实行两审终审制。 初审法院与上诉法院无审判职能的专业划分。 实行续审制。 实行普遍上诉制度。 上诉依据的法定性。 上诉途径的循序性。 终审法院的低层次性。 审判程序的严密性。


第一审程序: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 普通程序是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是整 个民事审判程序体系的基础,在内容上具有系统性、完 整性。在其适用上具有广泛性与通用性。 • 简易程序:是指专供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 简单地民事案件是所适用的审判程序,是一种与普通程 序独立并存的第一省程序。
我国的民事审级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摘要:我国实行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是两审终审制,这是建国初根据我国的国情建立的,有其合理性,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我国经济的发展,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出现了许多弊端,需要我们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改革,进而制定适合我国现状的民事诉讼制度。

关键词:两审终审一审终审三审终审多年来,我国诉讼终审制度一直实行两审终审制,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两审终审制出现不少的弊端,已不能满足现实需要,这不仅降低了结案效率,而且影响了法院判决的权威性。

我们认为,司法公正的实现很大程度源于审级制度的保证。

要想从制度上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终局裁判出现差错的必然性,完善和发展符合审判规律的诉讼制度,最终实现司法公正,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应进行改革。

纵观我国当前的两审终审制,其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我国民事诉讼对当事人上诉的条件相当宽松,导致了诉讼资源不必要的浪费。

在我国,任何案件,不论诉讼标的额的大小,不论案情是否复杂,也不论当事人出于何种目的上诉,都可以因一方当事人递交上诉状而引起二审程序,由上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第二次审理。

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是一方面即使是诉讼标的额小、案情简单的案件,只要当事人上诉,就可以进入二审程序,这使得一个很简单的案件甚至是极简单的案件,亦或是几角钱的案件也不能及时审结;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当事人出于侥幸心理或故意拖延时间等非正当目的,而滥用上诉权的现象时有发生。

(2)案件请示制度使上下级法院联系紧密,侵害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案件请示制度也称为内请制度,是指下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就案件的实体或程序的处理,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上级法院请示,上级法院研究后予以答复的制度。

[1]由于法院体制设置上的行政化,再加上案件请示制度使第一、二审法院的关系更加职权化,导致了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前容易向一审法院倾斜,审理时会出现先入为主的现象,所以二审通常以维护原判决结果来结束诉讼,这严重地侵害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现状及评析

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现状及评析

··2010·1一、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现状1.现行审级制度建构的历史背景。

我国的审级制度经历了一个历史发展过程。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各个革命根据地的法院的审级制度并不统一,有的实行两审终审,有的实行三审终审。

解放初期,我国法院原则上采用两审终审制,但对个别特殊的案件,则允许对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基本上实行三级两审制,以县级人民法院为基本的第一审法院,省级人民法院为基本的第二审法院,一般以两审为终审,但在特殊情况下,得以三审或一审为终审。

”1954年公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确立了四级法院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

1983年修改公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沿用了两审终审的规定。

199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两审终审作为一项基本的制度来规定,并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初步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审级制度。

这一审级制度在建构的当时是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和可行性的,一方面避免因审级过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便利人民群众进行诉讼;另一方面也减轻人民法院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的负担,同时便利人民法院及时结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资源消耗。

2.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的运行状况。

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设立之初,大多数学者基本上都是持肯定态度。

学者们的解释是:两审终审制适应了我国当时的国情,我国地域辽阔,很多地方交通不方便,审级过多不仅会给当事人双方造成大量人力、物力、时间上的浪费,而且容易使案件纠缠不清,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民事流转和社会的安定。

实行两审终审,绝大部分民事案件可在当事人所在辖区解决,一方面可以方便诉讼,减少诉累;另一方面也使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摆脱审判具体案件的负担,集中精力搞好审判业务的指导、监督[1]。

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

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

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是指诉讼案件在第一审、第二审和第三审三个阶段进行审理和判决的制度。

这一制度在我国司法领域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助于确保诉讼的公正性与合法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并探讨其对司法实践的意义。

一、第一审:诉讼案件的初审阶段第一审是民事诉讼案件的第一个阶段,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在第一审中,法院收集双方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并进行事实审查、权利认定和法律适用等程序。

同时,法官也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对话和辩论,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的表达和维护。

在初审阶段,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决,判决结果可以被双方当事人申请上诉。

二、第二审:诉讼案件的上诉阶段第二审是在第一审判决结果不满意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的诉讼阶段。

上级法院会重新审理案件,审查第一审的事实与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并就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议。

在第二审中,法院会进一步审查双方的证据材料,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进行辩论。

通过重新审理,第二审的判决结果可能与第一审有所区别。

当事人对第二审的判决结果也具有申请再审或提起上诉的权利。

三、第三审:诉讼案件的终审阶段第三审是指当事人对第二审判决结果不满意时,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由最高法院审理的最后一审阶段。

在第三审中,最高法院将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审查,包括事实审查、法律适用、判例参考等。

最高法院审理的重点主要集中在法律的适用、司法实践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上。

最高法院对第二审的判决进行审查,确保裁决符合法律规定,确保裁决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确保司法的公正性。

通过引入多个审理阶段,可以避免一审审判结果的误判和非法行为,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平等和公正。

其次,三审制度有利于促进司法裁判的统一性。

通过多个层次的审查和判斷,可以减少审判误差,促进司法实践的统一性和统一适用法律的权威性。

最后,三审制度还有助于提高当事人的信任感。

中国民法审级制度

中国民法审级制度

中国民法审级制度摘要:中国的审级制度从国民党政府时期到新中国成立,从基本实行三级三审演变为现在的四级两审。

同时辅之以严密的监督再审程序。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的转型,民事经济纠纷的大量增多,民事的法律关系也随着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而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传统的审级制度已经日益暴露出弊端。

在此,仅探讨一下中国四级两审制度的适用性分析。

关键词:审级制度四级两审两审终审一,中国审级制度的发展追溯到西周先秦时期,我国就开始有了上诉制度。

从理论上讲,最后都可以上诉到最高统治者那里。

【1】根据《礼记·五制》的说法,史、正(都是地方官吏)、大司寇要逐级复审案件,最后报经周王裁断核准。

据《周礼·司寇》记载,当上诉到朝廷(指大司寇或三公)时,两造(原被告双方)都要到庭接受审讯,并交纳保证金“束矢”,不缴者,认为是败诉。

至汉代,分为县、郡、廷尉、皇帝四个审级,实行四级四审制,从理论上讲,可以一直上诉至皇帝。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大体上是县、郡、州、廷尉(或大理)、皇帝五级五审制。

隋唐时期大体实行四级四审制。

宋明时期则是五级五审制。

清朝前期实行六级六审制。

广州国民政府的审判机关分为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高级审判厅、大理院,实行四级三审制。

【2】1927年蒋介石建立的南京国民政府,其法院设置为三级:(一)地方法院(设于市或县);(二)高等法院(设于省城或特别区);(三)最高法院(设于中央)。

实行三级三审制。

一般第三审都是法律审查,而不审查事实。

与国民党的十年对峙时期,中国的审级是比较混乱的。

一般民国是三审制,而中共领导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和抗战时期的中央工农民主证券虽然也有相应的司法制度,但是变化多端。

对峙时期,一般是四级两审;抗日战争时期,实行三级三审制,全国法制统一。

新中国成立以后,1950年召开的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确立了三级两审制。

1954年宪法颁布后,根据宪法制定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将人民法院由三级改为四级,审级制度相应改为四级两审制,法院层级设置为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并设立了军事、铁路、水运等专门人民法院。

我国的审级制度是

我国的审级制度是

我国的审级制度是我国的审级制度是指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将案件划分为不同级别进行审理的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保证司法公正,推动司法改革,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我国的审级制度主要分为三个层次: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最高法院。

基层法院又称为地方法院,主要负责审理一般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中级法院又称为中级人民法院,主要负责审理重大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最高法院是全国最高法律院,主要负责统一审理全国性、重大影响力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首先,基层法院是我国审级制度的基础。

它在全国各地设立,承担着大量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案件。

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主要包括一般民事纠纷、行政争议和轻微刑事犯罪等。

这些案件通常比较简单,属于基层法院的管辖范围。

基层法院的判决可以决定案件的最终结果,但被上诉的案件可以递交给中级法院进行复审。

其次,中级法院是在基层法院和最高法院之间的层次。

它承担着一些复杂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审理任务。

中级法院的审判力量相对于基层法院更强大,通常有更高的专门性和专业性。

在复杂程度较高的案件中,中级法院的判决结果可以进一步上诉到最高法院进行审理。

最后,最高法院是我国审级制度的顶层机构。

它是全国最高的法律解释机构和司法权力机构,负责统一解释和适用法律,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公正。

最高法院通常审理的是全国性、重大影响力的案件,比如重大经济犯罪、跨地区的重大民事诉讼等。

最高法院的审判结果具有最高的权威性,被视为终审结果。

总的来说,我国的审级制度是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和提高审判质量而建立的。

不同级别的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形成了一个严密的法律体系,为社会公众提供及时、公正的司法服务。

审级制度的完善和执行,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审判质量不稳定、审判标准不统一等,需要持续进行改进和完善。

只有不断加强司法改革,进一步推进审判公正和效率的提升,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

论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论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论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审级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审判机关在组织体系上的层级划分以及诉讼案件需经几级法院审理才告终结的制度。

它是一国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不断出现。

以一次复审为原则,以审判监督为保障的原有审级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因而改革我国的审级制度已经刻不容缓。

本文在对我国现行审级制度进行检讨的基础上提出应建立合理的三审终审制的构想。

一、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历史沿革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但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史上并非一直都是两审终审制。

现实是历史选择的结果,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确立经历了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

中国共产党早在土地革命时期便着手制定有关诉讼法规,但是当时残酷的战争环境,民事审判发生很少,即使发生民事案件,也大都由基层政府调解处理。

抗战时期,在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检察长、代理院长、著名法学家李木庵等人负责下,依据《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和《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和财权条例》等规定,于1942年起草了陕甘宁边区的《民事诉讼条例草案》。

该草案提出,民事诉讼实行三审终审制。

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各个根据地法院审级制度很不统一,有的实行两审终审制,有的实行三审终审制。

例如,1948年10月23日华北人民政府发布的《为统一各行署、司法机关名称、恢复各县原有司法组织及审级的规定的通令》第三条规定:“县司法机关为第一审机关,行署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机关,华北人民法院为终审机关;各直辖市人民法院为该市第一审机关,华北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机关,如有不服要求三审时,由华北人民政府主席指定人员组成特别法庭或发回华北人民法院复审之。

”由此可见,在华北地区实施的是以两审终审为主,以三审终审为补充的审级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在对旧的诉讼体制进行剖析的基础上,借鉴根据地时期的司法实践和前苏联的经验,制定了全新的社会主义诉讼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审级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审级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审级制度审级制度是一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法律规定的审判机关在组织体系上设置的等级,当事人可以上诉或检察机关可以抗诉几次,一个案件经过多少级法院审判后,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诉讼法律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

但是两审终审制也存在例外,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所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结。

我国两审终审制是从实际国情出发而确立的,确立这一制度对便于民众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在其辖区内行使管辖权,及时保护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都起到了积极地作用。

相对于现代西方大多数国家采用的三审终审制而言,我国的两审终审制也能保证审判质量,因为我国二审程序实行的是全面审查,同时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具有强大的纠错能力,而且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如果不服还可以进行申诉。

两审终审制度在现阶段是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但是在其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不少弊端,一方面体现在结合其他法律制度时其自身显现出来的缺陷,例如我国的级别管辖制度使得可能出现终审法院级别较低的状况,由此又带来一系列问题,例如终审法官水平较低、出现司法上的地方保护主义、两审程序流于形式等等。

另一方面体现在我国国民整体法律素质偏低所造成的两审终审制的运行现状,法院方面,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变为行政化管理的现象很严重,民众方面,由于对上诉条件的不加限制,民众往往在二审中拿出在一审前就掌握的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以期待终审胜诉,而且滥用本来是为了纠正审判错误而制定的再审程序所赋予的申请再审的权利,使得审判效率反而变得低下,违背了我国确立两审终审制的初衷。

总体看来,我国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度基本上是适应我国现状的,要解决现实中两审终审制实行时存在的弊端需要从提高我国国民的整体法律素质做起,另外,培养合格的法官也是当务之急。

等到我国国民整体的法律素质提高起来,法律工作者尤其是法官的水平也提高起来,审判监督程序能良好的运行起来的时候,我想两审终审制将更好的体现出它的优势,现阶段存在的弊端亦将不复存在。

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Please get the right person into the car, and get off the unsuitable person.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度是怎么规定的一审(初审)案件做出判决或裁定以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若同级的检察院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抗诉。

上一级法院有权受理针对下一级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上诉或抗诉,有权经过对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改变或维持第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

我们都知道,目前我国司法审判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也就是说民事诉讼经过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后,当事人不可以申请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可以依照上诉程序进行抗诉。

那么,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度是怎么规定的?对于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当事人难道没有救济途径了吗?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个审级法院运用一审和二审程序进行了审判,即宣告审判终结的制度。

两审终审制是案件的审级制度,即案件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审结后,还可以经过第二个审级的审判,第二个审级为案件的最终审级。

案件的审级制度决定于国家的司法制度。

但是民事诉讼并不都是两审终审,以下为两审终审的例外:1、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3、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也实行一审终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

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

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一、引言民事诉讼是指为了解决民事纠纷而进行的司法活动,其关键在于公正和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审制度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个核心环节,旨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的重要性和运行机制。

二、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的重要性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在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1. 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三审制度确保了当事人的多次申诉机会,有助于纠正初审时的可能错误判断,并避免因一审判决导致当事人实际权益受损。

2. 强化司法监督:三审制度可以通过多个审判阶段的审查和审理,减少一審裁判中的错误和偏差,促进司法的公正和权威性。

3. 维护法律的连续性和权威性:三审制度保证了审判结果的稳定与合理性,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使法律的适用更加统一和权威。

三、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的运行机制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主要包括一审、二审和终审。

各审级的特点如下:1. 一审阶段:一审是民事诉讼中的第一审判阶段。

该阶段主要特点有:- 原告提起诉讼: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

- 庭审阶段:法院依法组织开庭审理,当事人发表意见并提交证据。

- 判决或裁定:法院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或裁定。

2. 二审阶段:二审是对一审判决结果进行复核的阶段。

该阶段主要特点有:- 上诉程序:不服一审判决的任一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 审理程序:上一级法院根据上诉请求,组织开庭审理案件,包括当事人的辩论和提交新证据等。

- 二审判决:上一级法院根据审理结果作出判决,可以维持、变更或撤销一审判决。

3. 终审阶段:终审是对二审判决结果进行最终审理的阶段。

该阶段主要特点有:- 特许上诉:当事人对二审判决不服,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特许上诉。

- 审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对特许上诉案件进行法律审查,主要针对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等问题。

- 终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理结果作出判决,并终结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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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
号:1009-4202(2010)03-100-02
摘要针对目前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许多学者提出审级较少,建议采取三审终审或者多元化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笔者认为,目
前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所显示出的弊端主要原因并不是审级较少,而是因为相关制度的不合理造成的。

本文通过介绍西方国家现行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反思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固有缺陷以及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关键词审级制度两审终审缺陷
一、西方国家现行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考察
目前,西方绝大多数国家采取三审终审(包括有限的三审终审),
下面简要介绍各国情况:
德国实行有限的三审终审,在德国由普通管辖法院管辖民事案件。

普通管辖法院分为四级,包括地方法院、地区法院、高等地区上诉法院和联邦法院。

地方法院作为最低一级的法院,只处理涉讼金额在1万马克以下的民事争议以及有关婚姻法、土地出租人和承租人关系的争议。

对地方法院所作的判决不服的,若民事争议涉讼金额在1500马克以上,才可以控诉到地区法院,地区法院是终审法院;有关婚姻法的案件可控诉到高等地区上诉法院。

地区法院除审理来自地方法院的控诉外,还是所有地方法院不审理的民事案件和商事案件的初审法院。

对地区法院在控诉审中作出的终局判决不服,
又可上告到联邦法院或州的最高法院,联邦法院或州最高法院是终审法院。

虽然普通法院体系有四级,但个案的审理通常不超过三级。

美国审级制度采取三审终审制。

美国的法院系统分为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都实行三审终审。

以联邦法院系统为例,包括以联邦地区法院为初审法院、联邦上诉法院为二审法院、联邦最高法院为终审法院的三级法院系统。

联邦地区法院是联邦法院的基层组织,主要是进行事实审,当事人如果对联邦地区法院所作的终局判决不服,可以向联邦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主要进行法律审,通常不对第一审法院业已认定的事实问题予以重新考虑。

如果当事人对联邦上诉法院作出的上诉判决不服,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最高法院从总体上根据上诉所涉及法律问题的一般重要性以及具
体案件的公共重要性,来行使其自由裁量权,以决定是否接受该上
诉请求。

由于要对上诉案件进行选择,在提交上诉理由、辩论以及判决时主要关注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问题,这就使最高法院的职能更加近似于立法机关,向法律制定者方面转变。

最高法院对于自己所接受的二次上诉案件只进行法律审,这也与其类似于立法机关的职能紧密相关①。

在日本,第一审管辖法院包括地方法院和简易法院,在第一审中
败诉的当事人如果对简易法院或地方法院的第一审终局判决不服,为了谋求更有利的判决,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控诉。

二审管辖法院也就包括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

二审管辖法院的控诉审以第一审为基础,可以提出新的诉讼材料。

在第二审中败诉的当事人如果对
高等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或作为第一审法院时所作的终局判决不服,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告;如果对地方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所作的终局判决不服,可以向高等法院提起上告。

法国是司法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立的双轨法院体制。

在众多的司法法院中,审理民商事等非刑事案件的第一审法院为大审法院、小审法院、商事法院、劳动法院、社会保障法院和农事租赁法院。

除一定数额以下的案件外,当事人可以对所有的一审终审判决以单方申请或共同申请的方式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法国的上诉法院不受理一审案件,只审理上诉案件,而且几乎所有的上诉案件都由上诉法院管辖。

当事人对上诉审的裁判不服时,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上告,法国最高法院的上告审与其他西方国家一样,也不对上诉案件进行事实审,而只进行法律审,不对事实作出判决②。

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设置及理由
我国目前实行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法院设置为四个级别: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

我国的每一级法院都履行着初审的职能,上诉审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分别行使,都以全面审理的方式同时关注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中级法院本应作为初审法院,在我国却成了普通案件的上诉审法院和终审法院。

此外我国还设置了再审程序③。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的理由,概括起来主要有四点:第一,可以减少当事人讼累,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

我国地域辽阔,在一些地方交通极不方便,实行三审终审,审级过多,会使民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
定状态,给双方当事人造成人力、物力、时间上的浪费。

第二,可以使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摆脱审理具体案件的工作负担,集中精力搞好审判业务的指导监督。

第三,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可弥补审级少的不足,对确有错误的已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法院也可以利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第四,第三审仅作书面审和法律审,对案件事实部分不予过问,因而作用极为有限。

三、反思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缺陷
两审终审制有固有缺陷,“现行的”两审终审,相对其他国家普遍实行的三审终审,审级确显不足,不能最大化的保障裁判的正确性,保障司法公正,可以说这是两审终审的固有缺陷,无法自身预防,自身克服,但可以通过其他制度来弥补——再审制度。

同时,两审终审制在实践中有很多问题:第一,从上下级法院的设置及关系来说,在现行的司法体制下,我国目前一般以基层人民法院为一审,中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由于中级人民法院仍属于较低级别的法院,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办案能力以及对于法律的认识和理解都有一定程度的局限性,在适用法律上,因审级较低,常导致各地在法律的解释、理解和适用上因地而异,出现差别,因而不利于法律在适用上的统一。

另外,由于中级人民法院与基层人民法院同处于一个行政辖区内,上下级法院的审判人员之间存在审判业务上的直接联系,“上下级法院之间人为增加的请示与指示的程序,人为地降低了上诉率,并将两审终审制度演变为实质上的一审终审④。

”这种程序实质上意味着一审判决实质是由二审法院作出的。

这样的
结果实际上是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造成事实上许多案件中,当事人放弃二审,把精力投入再审。

第二,从外在干涉来说,由于地方法院的人事,财政,编制和经费依赖于地方政府,且级别管辖的现有规定将大多数案件的终审权赋予了属于地方的地市一级法院,因而为地方保护主义提供了温床。

第三,从人情关系来说,首先不少的审判人员之间有情感上的关系,其次多数情况下,法官与当事人基于某种原因,可能存在不同类型的关系,这种人情和感情上的关系,会对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产生不好的影响。

再审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也对两审终审制的运行产生了不利影响:第一,许多案件,在当事人已经接受了处理结果的情况下,法院仍然依职权对案件提起再审。

法院受理案件应该坚持不告不理的原则,况且依职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也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侵犯。

第二,再审次数毫无限制,法院已审理终结的案件轻易地被再审甚至“再再审”,会给社会公众造成法院判决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不严肃之感,损害法院及法官的威信。

第三,再审时间无限制性,许多案件在经过若干年后,事实已经无法查清,还要提起再审,导致了司法资源的浪费、诉讼秩序的混乱以及诉讼效率的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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