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能源管理合同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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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协议双方同意就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签订本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项目内容
1.1甲方同意向乙方出租、乙方同意向甲方承租如下建筑物的屋顶(以下简称“屋顶”或“项目现场”)用于建设、运营光伏发电系统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相关项目技术协议应作为本协议附件
1.2本项目预计投建总量为MWp
年(以下称“运营期限”),项目所发电应优先满足甲方生产使用,实现企业节能降耗目标,剩余电能接入公共电网,电能的相关收益(包括电费收入、碳减排收益及政府补贴等)由乙方享有。
1.3甲方承诺在本协议运营期限内的用电过程中优先使用乙方光伏电站项目所发电能。
第二条租赁期限
2.1经甲乙双方确认的日期,甲方应向乙方交付建筑物屋顶供乙方进行项目建设。起租期为乙方进场施工之日,双方应当签署《屋顶租赁事宜确认函》(见附件一)。
2.2建筑物屋顶租赁期限暂定自年月日之日起算年,租赁期限界满后,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且相关租赁条件不变,但电价折扣由双方根据市场价格另行协商。
2.3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给予甲方电价折扣具体折扣率为见
3.2款,除此之外,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租金或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条电费的结算
3.1甲方的实际用电量均以光伏电站出口双向电能计量表的计量为准
3.2甲方用电的电费计费标准为:按当地电网同时段(尖峰谷)工业电价为基准,项目运营期限内,计费标准为当地电网同时段(尖峰谷)工业电价的%。
3.3甲方用电结算方式如下:
3.3.1乙方应当根据甲方实际光伏用电量向甲方发出书面的付款申请,叙明付款的金额,每月结算一次。
3.3.2甲方在收到上述付款申请后七(7)日内,以电汇或银行转账方式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乙方。
3.3.3乙方收款后根据甲方的实际光伏用电量,根据国税要求向甲方开具相应的16%增值税专用发票。
3.3.4如甲方对任何实际用电量存在争议,应于收到付款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对用电量异议的部分不影响甲方对无异议部分的用电量相应款项的支付;如果甲方在7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则视为对实际用电量已确认,应按期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款项。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4.1甲方应按本协议第2.1款的约定及时向乙方交付项目场地,并授权乙方为进出和使用项目场地之目的与甲方、其他租户(若有)共同使用项目场地所在建筑物的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
4.2甲方承诺对提供的项目场地(屋顶)的基础建筑物拥有完整的、排他的所有权(详见房屋所有权证),项目场地不存在任何其它影响乙方使用的第三方租赁权利或其它优先权利或者被法院查封的情形。甲方应确保乙方对项目现场的占有、使用不会受到甲方或其他第三方的干扰、妨碍、阻挠或发生其他将对电站项目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
4.3在租赁期限内,若甲方需要翻新修理屋顶的,甲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且甲方承诺如下:
4.3.l建筑物屋顶翻新修理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经翻新修理后的项目场地仍符合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的设计要求。
4.3.2若甲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10)年内需翻新修理项目场地且需要乙方拆装光伏电站的,相关拆装费用由甲方承担;若甲方于十(10)年后翻新修理项目场地且需要乙方拆装光伏电站的,相关拆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4.3.3项目运营期限自屋顶翻新修理且造成光伏电站停电之日起中断计算,待光伏电站重新安装完毕发电之日起恢复计算。
4.3.4屋顶翻新修理的时间不超过半年,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屋顶翻新修理时间超过半年的,甲方应按上述3.2约定电价向乙方赔偿拆除部分发电量损失。
4.4在租赁期限内,若甲方需要出售屋顶所在建筑物,或将建筑物赠与、互易、设立抵押权等造成建筑物所有权发生变动或有可能影响本协议继续履行的,甲方应提前六十(6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且甲方应保证屋顶所在建筑物的受让方或者实际所有权人继续履行本协议,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剩余运营期间电费及拆装费等。
4.5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应确保其提供的项目场地的基础建筑物不会因甲方原因导致被拆除或重建。如因国家或地方政策导致项目场地所在建筑物被征收或拆迁的,甲方应在得到征收、拆迁信息后的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有关政府给予乙方项目的补偿或赔偿等经济利益应归乙方所有。
4.6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如下协助:
4.6.1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日内向乙方提供电气系统图、建筑结构图、生产负荷用电曲线等涉及施工设计的相关资料,因建筑结构图是进行屋顶荷载的必要条件,屋顶荷载是发改委进行项目备案的必要条件,故甲方须按上述时间提供给乙方,如因甲方未按照上述时间提供图纸及其他资料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纸质图纸至少提供1份,图纸应标注清晰,保证资料内容正确,设计完成后乙方应将图纸完整的归还给甲方。
4.6.2为乙方项目施工及运营提供必要的条件,如施工用水、用电、乙方人员/车辆免费进入厂区及项目试运条件等。乙方用水、用电所实际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按期向相关部门缴纳。
4.6.3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实施所需的政府许可文件及节能减排项目申报。
4.6.4如乙方需要办理租赁登记的,甲方应予以配合,租赁登记费用由乙方承担。
4.6.5协助乙方对光伏发电系统进行安全管理。
4.6.6其他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需要甲方配合的事项。
4.7甲方对项目电站没有管理义务,项目电站的运营、操作均由乙方负责。电站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的,甲方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保证及时对电站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甲方届时给予必要的协助。在设备维修期间,甲方可以直接使用电网常规电力。甲方承诺不擅自对项目电站进行任何运行、操作,但乙方未能及时履行维修义务除外;如果甲方擅自对电站进行运作操作的,造成乙方或者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应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如乙方因此受到索赔的,则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此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如非甲方原因而由乙方设备造成任何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5.1乙方有权在租赁期限内持续且不受干扰地占有、使用项目场地。乙方在甲方厂区内的所有活动应遵循甲方规定,否则因此造成的任何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人员在施工、运维期间发生的人身伤亡由乙方负责。
5.2乙方已现场实地考察屋顶现状,但此考察并不免除甲方因提供不出相应图纸及资料所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操作的责任。乙方应当自行负责项目的设计、政府许可或备案文件的办理、设备采购、施工建设以及项目运维管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发电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
5.3乙方应当确保乙方使用的甲方用户侧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系统应设置足够的防雷设施,防止雷电感应及雷电波侵入对用户侧电气设备造成的危害。
5.4乙方保证定期对项目电站进行检测、保养、清洗和维护,并负责项目电站的故障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5.5项目施工过程中以及项目建成后的运维过程中,若由于乙方施工原因给甲方屋顶造成损害的,乙方应负责对屋顶进行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相关施工方案须经过甲方确认同意后方可开工。乙方设备不应影响甲方屋顶设备的正常使用,否则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进行调整。
5.6项目施工过程中以及项目建成后的运维过程中,乙方应当确保项目不影响甲方以及周边居民的正常生产与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