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生态园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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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生态园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宗旨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工商办公室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公司名称为:xxx产业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在:xxx县xxx镇xxx村。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是:生态旅游观光、农业高新技术的开发、咨询、交流、转让、推广服务;初级农产品销售;林木、水果的种植;水产饲养。第六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公司在x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股东

第八条公司股东共1个。名称与住所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住所:

xxx开发有限公司xxx市xxx路xxx号xxx室

第九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的重大决策,享有表决权;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依本章程规定领取红利;

4.对公司的日常管理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查询和质询;

5.增资优先认购权;

6.转让出资权;

7.公司清盘解散后,股东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1.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2.以非货币出资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承担补交其差额的责任;

3.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4.公司经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5.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6.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一条股东权利受到公司侵犯,股东可通过执行董事书面请求公司限期停止侵权活动,并补偿由被侵权导致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资本金

第十二条公司资本总额为三佰万元人民币。股东出资额及所占比例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形式:xxx开发有限公司150万元50﹪现金

xxx开发有限公司100万元30﹪现金

xxx开发有限公司50万元20﹪现金

第十三条股东所认缴出资必须在xxx年x月x日公司设立前足额投入。以现金出资的,存入公司指定帐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在公司设立前,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公司资本中股东以非货币形式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非货币出资的作价,由全体股东商议决定。如意见不能统一,由评估机构评定。

第十五条公司登记成立后,按《公司法》规定,设置公司股东名册,并向股东换发《出资证明书》。

第十六条公司登记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股东过半数同意。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股东会

第十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办法遵照《公司法》规定执行。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组织形式及分立、合并、解散,须经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公司修改章程,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二月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其它股东主持。

第二十二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并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节执行董事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行使公司法赋予的董事会权利。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六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节经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的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它个人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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