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10.07
【实施日期】1999.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7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正
【失效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6)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105号)
《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业经1999年9月2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张国光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七日
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我省企业、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进行知识更新、补充、拓展和技能提高的教育。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事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继续教育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对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制定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继续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按需施教,讲求实效。
第五条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的教育;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和晋升的培训;进行专业技术骨干和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