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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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10.07

【实施日期】1999.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7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正

【失效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6)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105号)

《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业经1999年9月2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张国光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七日

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我省企业、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进行知识更新、补充、拓展和技能提高的教育。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事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继续教育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对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制定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继续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按需施教,讲求实效。

第五条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的教育;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和晋升的培训;进行专业技术骨干和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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