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纠纷案例
采购合同纠纷案例
采购合同纠纷案例案例背景:甲方(供应商)与乙方(采购方)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甲方提供一批特定规格的机械设备给乙方,乙方支付相应的采购款项。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交付时间、质量标准、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纠纷情况:乙方在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满足合同约定的使用要求。
乙方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更换或维修,但甲方以乙方未按时支付货款为由拒绝履行维修或更换义务。
乙方随后暂停支付剩余货款,并提出终止合同,要求甲方赔偿因设备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争议焦点:1. 设备质量问题是否构成合同解除的条件。
2. 乙方是否有权因质量问题暂停支付剩余货款。
3. 甲方是否应承担因设备质量问题导致的乙方损失。
解决过程:1. 双方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但未能达成一致。
2. 随后,乙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3. 法院审理过程中,对设备进行了质量鉴定,确认了乙方所称的质量问题。
4. 法院认为,甲方未能提供符合合同约定质量的设备,构成违约,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判决结果:1. 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采购合同。
2. 甲方需在规定时间内更换或维修不合格的设备,或退还乙方已支付的货款。
3. 甲方需赔偿乙方因设备质量问题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案例启示:1. 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货物的质量标准和验收程序,以便在发生质量问题时有据可依。
2. 合同中应详细规定违约责任,包括违约时的补救措施和赔偿范围。
3. 当发生合同纠纷时,双方应首先尝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4.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在纠纷发生时作为证据使用。
政府采购合同纠纷案件
政府采购合同纠纷案件【案例名称】:政府采购合同纠纷案件【案例背景】:2010年,某地区政府决定在当地的交通建设项目中进行政府采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发布了采购公告,征集了多家企业的投标书。
经过评审和比较,最终确定了中标企业,并签订了合同。
然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的履行出现了问题,引发了一系列的纠纷。
【事件1:合同履行期限争议】时间:2011年3月1日根据合同,中标企业应在合同签订后的6个月内完成项目的各项工作。
然而,距离合同签订已经7个月,中标企业仍未完成项目的工作,导致项目延误。
政府方面要求中标企业尽快履行合同,但中标企业声称项目过程中遭遇了无法预料的困难,要求政府方面给予合理的宽限。
【事件2:合同支付款项纠纷】时间:2012年5月10日根据合同约定,政府应按合同的约定支付中标企业的款项。
然而,政府方面迟迟未按时支付款项,中标企业无法按时采购和调配所需的资源和人力,导致项目的推进受阻。
中标企业要求政府方面支付欠款以确保项目的正常进行,而政府方面则声称存在资金问题,无法按时支付。
【事件3:合同违约责任争议】时间:2013年8月20日经过多次协商和妥协,项目终于在2013年8月初完成,并通过验收。
然而,政府方面对中标企业的工程质量提出了质疑,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未能得到满足。
中标企业辩称自己按照合同的要求进行了工作,由于政府方面的监督不到位,导致工程品质出现问题。
政府方面要求中标企业对工程进行整改或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律师点评】:针对政府采购合同纠纷案件,需要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期限、款项支付和工程质量等问题。
首先,合同履行期限的争议需要根据合同条款以及实际情况来进行评判。
如果中标企业能够证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确实遭遇了不可抗力的困难情况,可以适当考虑给予合理的宽限。
其次,款项支付的问题需要政府方面按照合同约定尽快妥善解决,确保中标企业能够按时采购和调配资源,保证项目进展顺利。
最后,对于工程质量的争议,需要综合考虑工程验收情况以及双方在工程管理和监督方面的责任。
采购合同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为了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品质量,科技公司决定采购一批高性能的电子元器件。
经过市场调研和对比,科技公司最终与某电子元器件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达成合作协议。
双方于2018年3月签订了《电子元器件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如下:1. 供应商向科技公司提供一批高性能电子元器件,数量为1000件,单价为人民币1000元,总价为人民币100万元。
2. 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货物交付至科技公司指定的仓库。
3. 合同签订后,科技公司应向供应商支付50%的预付款,即人民币50万元;货物交付后,科技公司应在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剩余的50%货款。
4. 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如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签订后,科技公司按照约定向供应商支付了50%的预付款。
然而,在供应商交付货物时,科技公司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的高性能不符。
经过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科技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供应商是否构成违约?2. 如供应商构成违约,科技公司应如何主张赔偿?三、法院判决1. 关于供应商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供应商提供的电子元器件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高性能标准,已经构成违约。
2. 关于科技公司应如何主张赔偿的问题,法院认为:(1)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本案中,供应商提供的电子元器件存在质量问题,科技公司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采购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采购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一: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的一批机械设备。
合同中明确了设备的技术参数和质量标准。
然而,甲方在验收时发现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的标准不符。
甲方要求乙方更换设备或退款,乙方则以设备已经交付为由拒绝。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案例分析:根据合同法,乙方作为卖方,有义务保证所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更换货物、退货、赔偿损失等。
案例二:延迟交货造成的损失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乙方在特定日期前交付一批原材料。
由于乙方生产安排不当,导致原材料延迟交付。
甲方因原材料短缺而被迫停工,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甲方要求乙方赔偿损失,乙方则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
案例分析:在合同法中,延迟交货通常属于违约行为,除非乙方能够证明延迟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
在本案中,乙方未能提供不可抗力的证据,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案例三:合同变更未书面确认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后因市场变化,甲方提出变更合同条款,增加采购数量。
双方通过电话达成了一致,但未将变更内容书面确认。
甲方在履行合同时,按照变更后的条款要求乙方交付更多货物,乙方则坚持按照原合同条款执行。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案例分析:根据合同法,合同的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且最好以书面形式确认。
在本案中,由于变更内容未书面确认,乙方有权按照原合同条款执行。
甲方若要变更合同,应与乙方协商并书面确认变更内容。
案例四:第三方介入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的一批产品。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第三方C因与乙方存在债务纠纷,扣押了乙方准备交付给甲方的产品。
甲方因此无法按时收到货物,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第三方C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乙方作为合同的一方,有义务保证甲方能够按时收到货物。
乙方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第三方的纠纷,并尽快履行合同义务。
医疗器械采购合同的典型纠纷案例及解决
医疗器械采购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与解决方案引言医疗器械采购合同在医疗行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由于合同条款不明确或履行不当,产生的纠纷时有发生。
本文将探讨几个典型的医疗器械采购合同纠纷案例,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典型纠纷案例案例一:交付延迟背景:某医院与器械供应商签订合同,约定在一个月内交付一批医疗设备。
然而,供应商在约定时间内未能交付,且未提前通知医院。
争议:医院因设备未及时到货,导致医疗业务受到影响,因此要求赔偿损失。
解决方案: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应明确交付期限和延迟的处理方式。
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合理的赔偿协议。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案例二:设备质量问题背景:某医疗机构采购了一批心电图机,但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设备频繁故障,严重影响了医院的正常运营。
争议:医院请求供应商对设备进行更换或维修,但供应商拒绝承认质量问题,认为设备属于正常损耗。
解决方案:一方面,应检查合同中对设备质量的具体约定;另一方面,医院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供应商担责。
如果协商无果,医院可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或提起法律诉讼。
案例三:合同条款不明背景:某医院与器械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中,对售后服务的条款模糊不清,结果导致双方对服务内容产生不同理解。
争议:医院要求供应商提供专业的安装和培训,但供应商认为合同中并未明确这些服务。
解决方案: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对所有关键条款进行详细说明,确保双方达成共识。
对于已签订的不明确条款,则可以通过补充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避免今后产生争议。
总结医疗器械采购合同的纠纷往往源于合同条款的不明确及履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合同签订前,明确各项条款、做好风险评估是防范纠纷的有效措施。
同时,在出现纠纷时,应优先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再考虑法律途径,以最大程度保护各方权益。
希望本文提供的案例和解决方案能够为相关人士提供参考和帮助。
采购合同纠纷案例
采购合同纠纷案例
甲方是一家家具制造公司,乙方是一家家具原材料供应商。
甲方和乙方在去年签订了一份价值100万元的家具原材料采购合同。
合同约定,乙方应在三个月内向甲方供应所需的原材料,并且甲方应在收到货物后在一个月内支付全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提供的原材料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甲方无法按时完成订单,给甲方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甲方认为乙方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而乙方则认为甲方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导致乙方无法按时供货,要求甲方先行支付货款,并且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双方存在明显的合同纠纷。
首先,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就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沟通,并且尽可能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协商无果,双方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在这个案例中,甲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而乙方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甲方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在处理采购合同纠纷时,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合同的内容,并且保留好相关的证据。
在协商或诉讼过程中,双方应当理性对待问题,避免情绪化的行为,以便更好地解决纠纷。
同时,双方也可以考虑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在采购合同纠纷案例中,双方应当以合同为依据,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且通过友好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希望双方能够理性对待问题,妥善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采购法律合同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高科技产品研发和生产的民营企业。
为满足公司生产需求,科技公司于2018年10月与供应商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科技公司提供一批高科技原材料。
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支付方式为货到付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科技公司要求生产了约定的原材料,并交付给科技公司。
然而,在科技公司收到原材料并进行检验后,发现原材料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科技公司遂与甲公司进行协商,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科技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原材料的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3. 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三、法院审理过程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了如下审理:1. 证据审查:法院首先对科技公司提交的原材料质量检测报告、合同文本等证据进行了审查,确认了合同中关于原材料质量标准的约定。
2. 现场勘验:鉴于原材料质量问题涉及专业领域,法院依法委托了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原材料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出具了勘验报告。
3. 当事人陈述:法院组织了科技公司和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庭审,双方就争议焦点进行了陈述和辩论。
四、法院判决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1. 原材料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第三方机构的勘验报告证实了原材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2. 甲公司作为供应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材料,已构成违约。
3. 关于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甲公司应立即停止向科技公司供应原材料,并承担原材料退货的义务;2. 甲公司应赔偿科技公司因原材料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3. 本案诉讼费用由甲公司承担。
合同范本之采购合同纠纷案例
合同范本之采购合同纠纷案例采购合同纠纷案例:公司为了扩大业务,决定采购一批商品从供应商处。
在双方商谈的过程中,他们达成了以下合同内容:1.供应商将提供货物的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等详细信息;2.供应商承诺将按照合同的约定时间交付货物;3.采购方同意按照合同的约定时间支付货款;4.双方同意在发生纠纷时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合同签订后,供应商开始履行合同义务,并将货物按时交付给采购方。
然而,采购方验收货物时发现有一部分货物与合同约定的规格和质量不符。
采购方立即向供应商提出索赔,要求补偿差价和维修费用。
供应商却拒绝承担责任,认为货物的问题是由于采购方自身原因引起的,并坚称货物符合合同约定。
由于双方无法在短时间内解决纠纷,他们决定将合同纠纷提交给法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法院组织了对货物质量的鉴定。
通过专业的检测机构对货物进行检测分析,得出了客观的结果,证明部分货物确实不符合合同约定。
2.法院调查了交易过程中的文件、邮件以及双方的沟通记录等,得出了供应商并未提供完全符合合同约定货物的证据。
3.法院对双方的证词进行了审查,发现供应商对于采购方的索赔请求并未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辩护。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供应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存在合同违约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供应商赔偿采购方货物差价和维修费用,并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这个案例中的合同纠纷较为普遍,充分说明了在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和需要双方合作解决纠纷的必要性。
对于采购方来说,及时进行验收和监督,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非常重要;供应商则要提供合乎标准的产品,并对自己的产品质量负责,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采购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采购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一:货物质量不符争议甲方(买方)与乙方(卖方)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乙方提供特定规格的钢材给甲方。
合同中明确了钢材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然而,在交货后,甲方发现部分钢材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甲方要求退货并索赔,而乙方则认为甲方的检测方法不准确,拒绝承担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最终通过仲裁解决。
案例二:延迟交付赔偿问题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交货日期和延迟交付的违约金条款。
由于乙方生产线出现问题,导致货物未能按时交付。
甲方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支付违约金。
乙方则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支付违约金。
双方协商未果,甲方将乙方告上法庭。
案例三:价格调整争议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长期采购合同,合同中包含了价格调整条款,允许在原材料价格波动超过一定比例时调整供货价格。
后来,原材料市场价格大幅上涨,乙方要求根据合同调整价格。
甲方认为市场波动在可预见范围内,拒绝调整价格。
双方因此产生争议,最终通过协商解决了问题。
案例四: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甲方采购了乙方提供的一批电子产品,合同中包含了知识产权保证条款,要求乙方保证所提供产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甲方在销售过程中,被第三方指控侵犯了其专利权,并要求赔偿。
甲方随后向乙方提出索赔,乙方则否认侵权指控,双方因此产生纠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例五:合同解除条件争议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因市场变化决定解除合同,并声称解除条件已满足。
乙方则认为甲方所称的解除条件并未成立,不同意解除合同。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最终通过调解达成一致。
这些案例展示了采购合同中可能出现的不同类型的纠纷,以及解决这些纠纷的途径。
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合同条款、风险评估和争议解决机制是非常重要的,这有助于减少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
采购法律合同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专业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为满足公司产品升级和市场需求,甲方于2020年10月与YY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一批高性能电子元器件。
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约定交货期为2021年1月30日。
合同中还明确了货物的质量标准、验收标准、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期完成了货物生产,并于2021年1月29日将货物交付给甲方。
甲方在收到货物后进行了验收,发现部分电子元器件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满足合同约定的性能要求。
甲方遂与乙方协商解决,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纠纷产生。
二、争议焦点1. 乙方提供的电子元器件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2. 乙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3. 甲方是否可以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件经过1. 甲方取证甲方在发现货物质量问题后,立即组织技术部门对货物进行了详细检测,并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检测报告、货物照片、合同文本等。
2. 双方协商甲方在收集到相关证据后,向乙方发出了书面通知,要求乙方对货物质量问题进行解释和整改。
乙方在收到通知后,承认部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双方在赔偿金额和赔偿方式上存在分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3. 诉讼提起甲方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于2021年3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法院审理1. 证据审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甲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认为证据充分、合法、有效,可以证明乙方提供的电子元器件存在质量问题。
2. 合同约定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电子元器件。
乙方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3. 违约责任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因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五、判决结果1. 乙方赔偿甲方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采购合同纠纷案例
采购合同纠纷案例
甲方(买方)与乙方(卖方)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
购买一批价值50万元人民币的机械设备。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设备的技
术参数、交付时间、质量保证以及付款方式等条款。
甲方在合同签订
后按期支付了30%的预付款项。
纠纷发生: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交付的设备存在多项技术参数不符
合合同约定的情况。
甲方随即通知乙方进行整改,但乙方未能在合同
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因此,甲方拒绝接收不合格的设备,并向乙
方提出索赔要求。
解决过程:
1. 双方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但未能达成一致。
2. 甲方随后向有关行业协会申请调解,但乙方不同意调解方案。
3. 甲方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赔偿因设备不合格导致的损失,并要求解除合同。
4. 法院审理后认为乙方违反了合同约定,判决乙方赔偿甲方损失,并
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
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未能按
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技术参数的设备,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
责任。
案例教训:
1. 合同条款应详尽明确,特别是关于产品规格、质量要求等关键性内
容。
2.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和信誉。
3. 一旦发生纠纷,首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寻求第三方调解或法律途径解决。
4. 保留好所有交易往来的书面记录,如合同文本、通讯记录、交付验收记录等,以便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作为证据使用。
采购合同纠纷案例
采购合同纠纷案例案例名称:XYZ公司与ABC供应商采购合同纠纷案案件背景:XYZ公司(买方)与ABC供应商(卖方)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XYZ公司从ABC供应商处购买一批特定规格的电子元件,用于其生产线。
合同中详细规定了产品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时间以及付款条件等关键条款。
纠纷原因:1. 交货延迟:ABC供应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全部电子元件,导致XYZ公司的生产进度受到影响,产生了额外的存储和人工成本。
2. 质量不符:收到的部分电子元件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要求,影响了XYZ公司产品的整体质量。
3. 付款争议:XYZ公司以交货延迟和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部分款项,而ABC供应商坚持要求全额付款。
解决过程:1. 协商解决:双方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但未能达成一致。
2. 调解介入:随后,双方同意由第三方专业调解机构介入,进行调解。
3. 法律诉讼:调解失败后,XYZ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BC供应商赔偿因延迟交货和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法院判决:1. 确认ABC供应商延迟交货和产品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
2. 判决ABC供应商需赔偿XYZ公司因延迟交货和质量问题产生的直接损失。
3. 考虑到XYZ公司在发现质量问题后未及时通知ABC供应商,也存在一定过失,因此适当减轻了ABC供应商的赔偿责任。
4. 对于付款问题,法院根据合同条款和双方的履约情况,判定XYZ公司应支付合同约定的部分款项,但可以扣除因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赔偿。
案件启示: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及时沟通,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和纠纷。
2. 质量问题应及时发现并通知对方,以便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3. 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和赔偿条款,以便在纠纷发生时有明确的解决依据。
4. 法律途径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最后手段,在此之前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端。
采购合同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6年10月1日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一批货物,货物总价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交货期为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付款方式为货物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
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了预付款50万元。
2016年11月20日,乙方按照约定向甲方交付了货物。
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甲方遂通知乙方,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进行退货或修复。
乙方接到通知后,未采取任何措施。
2016年12月5日,甲方再次通知乙方,要求乙方在3日内采取补救措施。
然而,乙方仍未采取任何行动。
甲方遂于2016年12月1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退还预付款50万元,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乙方是否构成违约?2. 甲方是否可以要求乙方退还预付款50万元?3. 甲方是否可以要求乙方赔偿损失?三、法院审理1. 乙方是否构成违约?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方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已构成违约。
2. 甲方是否可以要求乙方退还预付款50万元?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有权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请求其退还已支付的部分或者全部款项。
本案中,甲方已按照约定支付了预付款50万元,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预付款50万元。
3. 甲方是否可以要求乙方赔偿损失?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采购合同纠纷案例
采购合同纠纷案例案件概述该案涉及一起采购合同纠纷,为了更好地理解案情,我们将对纠纷的发生背景、双方主张及争议点进行介绍。
案件背景甲方是一家电子设备制造商,拟采购乙方提供的LED显示屏用于其新产品的生产。
双方于2021年1月签署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1000台LED显示屏,总金额为500,000元,交付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
双方主张甲方主张:甲方向乙方支付了全部款项,并在规定的交付日期之时未收到乙方提供的LED显示屏。
甲方认为乙方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提出要求退还全部支付款项、支付违约金以及赔偿因乙方违约造成的损失。
乙方主张:乙方辩称,由于最近一段时间内原材料价格飞涨,导致生产成本急剧上升,超出了该合同约定的价位。
乙方认为情况发生后,与甲方进行了多次沟通并提出了价格调整建议,但甲方拒绝接受,并坚持要求按照原合同约定交付商品。
乙方同时提出,如果甲方愿意支付调整后的合理价格,乙方将立即配合交货。
争议点在该案中,存在以下争议点:1.乙方是否应当按照原合同约定交付商品?2.是否存在甲方未及时支付货款的情况?3.若乙方确实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案件分析本部分将对案件中的争议点进行分析,并对每个争议点提出不同的观点和解释。
1.乙方是否应按原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根据合同法和采购合同约定,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商品,即使是因为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导致生产成本上升,也不能成为乙方违约的理由。
因此,乙方应当按照原合同约定交付商品。
2.是否存在甲方未及时支付货款的情况?根据甲方的主张,甲方已向乙方支付了全部款项。
如果甲方确实已经支付了全部货款,那么乙方没有理由因为甲方未及时支付货款而拒绝交付商品。
如果甲方未及时付款,应由乙方提出合理的催款要求,并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
3.若乙方确实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根据乙方的主张,乙方在价格上涨的情况下提出了价格调整建议,但被甲方拒绝。
采购法律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决定对某项目进行招标采购。
甲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于2020年5月发布了招标公告,明确了采购项目的范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价格等条件。
在公告发布后,共有5家供应商(以下简称“乙、丙、丁、戊、己公司”)报名参加了投标。
二、招标过程1. 投标阶段甲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了乙、丙、丁、戊、己公司的投标文件。
经初步审核,甲公司认为乙、丙、丁、戊、己公司的投标文件均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2. 开标阶段2020年6月15日,甲公司组织召开了开标会议。
在会议中,甲公司对乙、丙、丁、戊、己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各公司的投标文件均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3. 评标阶段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甲公司组织了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
评标委员会由5名专家组成,其中甲公司代表1名,乙、丙、丁、戊、己公司各派1名代表。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了详细评审,最终确定了丙公司为中标单位。
4. 中标通知书发放2020年6月20日,甲公司向丙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通知丙公司为该项目的中标单位。
三、纠纷发生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丁公司向甲公司提出异议,认为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导致丙公司中标。
丁公司要求甲公司重新组织评标,并撤销中标通知书。
四、法院审理1. 争议焦点(1)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操作?(2)甲公司是否有权撤销中标通知书?2. 法院判决(1)关于争议焦点一,法院经审理认为,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不存在违规操作。
(2)关于争议焦点二,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标结果。
”因此,甲公司无权撤销中标通知书。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丁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甲公司对丙公司的中标结果。
五、案件启示1. 招标投标过程中,各方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
采购合同纠纷案例
采购合同纠纷案例几乎所有的企业都需要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又称购销合同、销售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买卖合同。
企业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往往不注意防范和控制合同风险,由此引发诸多的合同纠纷,蒙受重大经济损失。
以下是店铺分享给大家的关于采购合同纠纷案例,欢迎大家前来阅读!采购合同纠纷案例篇1:A公司与B公司于2008年签订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500个男士手包,单价为149元,质量及样式以经A公司验收合格后的实际样品为准,材质为咖啡色绒面牛皮及进口牛津面料,尺寸及结构按实际样品,交货期为20个工作日,合约签订预付30%定金,货到上海验收后7天内一次性付清余款。
合同签订后,A公司员工李某于B公司提供的手包样品上签字确认。
同年9月8日,B公司向A公司提供500个男士手包,李某代表A公司在送货单上签收。
2009年5月27、6月28日,B公司两次向A公司发出催款函,要求A公司支付货款。
同年6月10日,A公司向B公司发函称,B公司工业的男士手包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与之前的封样差异极大。
因A公司拒不付款,B公司向法院起诉A公司。
采购合同纠纷案例篇2:原告成峰亿通公司起诉称,2005年9月,牡丹江市政府采购中心接受采购人牡丹江大学的委托,对一批现代化办公设备及服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成峰亿通公司按要求进行投标,有3个项目中标。
经过当天市公证处现场公证及牡丹江市政府采购中心分别将中标信息刊登在权威的政府采购网站上后,原告才与采购人牡丹江大学就中标货物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是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所签合同生效后,成峰亿通公司开始履行合同,先后分别与两家供应商签订二百多万元的购货合同。
成峰亿通公司向法院提供证据说,9月29日,牡丹江市财政局突然向原告下达牡财行罚告字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说牡丹江市财政局调查组认定原告在该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以不正当手段恶意串通,谋取中标的行为,遂作出处罚决定:中标结果无效,撤销该政府采购合同,处中标总金额的千分之十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罚款和收缴两项合计45,981元。
采购合同纠纷案例(2024两篇)
采购合同纠纷案例(二)采购合同纠纷案例(二)最近,在一起采购合同纠纷中,供应商与采购商之间的合作关系因为一项合同条款引发了严重的争议。
本文将介绍该案例的背景、双方的主张以及最终的解决方案。
背景供应商A是一家专门生产汽车零部件的制造商,一直以来与汽车制造商B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B公司计划进行新车型的生产,因此需要订购大量的零部件。
为了确保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A 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了供货时间、质量标准和付款方式等具体条款。
争议按照合同约定,A公司应在5月1日前交付X数量的产品给B 公司,并且约定了相应的交货地点和付款方式。
然而,在交货日临近时,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交付产品。
A公司表示,由于原材料供应商的原因,导致生产线出现故障,无法按时生产出足够数量的产品,并请求允许延迟交货。
B公司则认为,合同明确规定了交货时间,A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B公司的生产计划出现严重延误。
B公司引用合同中的违约条款,要求A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B公司还指出,合同约定了质量标准,但由于A公司交付的产品未能满足标准,导致B 公司不得不退回一部分产品,给其带来了额外的成本和损失。
解决方案鉴于双方对于该采购合同纠纷案例的主张存在较大的分歧,双方决定通过谈判和调解进行解决。
首先,双方重新评估了A公司未能按时交货的原因。
经过深入的调查,发现原材料供应商的质量问题是导致A公司生产线故障的主要原因。
这使得A公司无法按时生产出合格的产品。
考虑到A公司并未故意恶意拖延交货,双方同意从合作关系的长远利益出发,采取适当的解决方案。
其次,双方就质量标准问题展开讨论。
A公司坦诚承认产品质量的问题,并保证会立即采取措施改进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确保后续交付的产品符合标准。
双方同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新的质量标准,并约定在下一次交付前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的合格性。
最后,在损失的分配上,双方同意共同承担责任。
A公司将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补偿B公司因此产生的额外成本和损失。
采购纠纷案例
采购纠纷案例案例标题:采购纠纷案例:商业合同违约引发法律纠纷案例细节:时间:2008年3月17日背景:李某,一家经营餐饮业务的小型企业,在北京市某商业区开设了一家餐厅。
为了满足其餐厅所需的原材料和食品供应,李某在2008年3月17日与供应商王某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
合同约定李某以每月采购1000公斤海鲜为基础,按照市场价支付货款,并且明确规定了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事件1:违约行为时间:2009年2月2日细节:根据合同约定,王某每月应向李某供应1000公斤海鲜。
然而,从2008年7月开始,王某开始频繁延迟交付,并且在2009年1月和2月连续两个月中未按时交货。
李某造成了无法满足餐厅的食品需求,导致餐厅业务受到严重影响。
事件2:索赔要求时间:2009年3月15日细节:餐厅生意受损后,李某通过律师向王某发送了一封索赔函。
该函指出了王某的违约行为并要求王某赔偿李某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生意下滑造成的营业额损失和餐厅声誉的损害。
索赔金额达到15万元人民币。
事件3:法庭诉讼时间:2009年5月8日细节:由于双方无法妥善解决争端,李某决定将此案提交法庭。
在诉讼过程中,李某提供了详细的证据,包括合同副本、往来的邮件和通信记录,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证明了王某的违约行为。
律师的点评:这是一个典型的采购纠纷案例,在商业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供应商王某违约行为给李某的餐厅业务带来了重大影响。
根据我所掌握的信息,李某能够提供详细的证据来支持其索赔要求,这对于案件的胜诉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合同条款,王某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未能按时供应货物。
因此,李某提出的索赔要求是合理和合法的。
餐厅遭受的营业额损失和声誉损害是可以通过合同违约赔偿进行补偿的。
在法庭诉讼过程中,李某的律师应紧密配合,以确保提供的证据能够充分、准确地证明合同违约的事实。
他们还应在法庭上对合同违约的法律后果进行充分论证,以增加李某获得赔偿的机会。
总结:这个采购纠纷案例强调了商业合同的重要性以及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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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台某型号电脑,单价为每台5000元,总计50万元。
合同中规定,乙公司应在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交付电脑,甲公司应在电脑交付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预付了30%的定金,共计15万元。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电脑。
经过多次催促,乙公司在合同规定交付日期后的第15天才交付了电脑。
甲公司接收电脑后,发现其中有20台电脑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严重不符。
甲公司于是向乙公司提出异议,并要求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乙公司认为,虽然未能按时交付电脑,但是已经交付了电脑,甲公司应该支付货款。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2.甲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三、法律分析1.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电脑,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支付违约金。
虽然乙公司在合同规定交付日期后的第15天交付了电脑,但是已经超过了约定的交付时间,因此,乙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
2.甲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在本案中,合同约定的电脑质量标准不明确,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然而,乙公司交付的电脑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严重不符,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电脑,且交付的电脑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构成违约。
采购合同诉讼案例
采购合同诉讼案例案例名称:采购合同纠纷诉讼案例双方基本信息:甲方: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技园区某街某号,法定代表人:张某,电话:010-xxxxxxx,邮箱:************。
乙方:山东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注册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路齐鲁软件园某幢某号,法定代表人:王某,电话:0531-xxxxxxx,邮箱:************。
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采购品种及数量1.1 甲方同意向乙方采购200台JZ-543型挖掘机。
1.2 乙方同意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量和期限交付采购品种,并未采购品种提供一定保质期。
2、价格和支付方式2.1 采购单价为人民币80万元/台。
2.2 甲方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5天内向乙方支付首批款项,首批款项为总采购金额的40%。
2.3 甲方应在乙方交付采购品种后5天内向乙方支付第二批款项,第二批款项为总采购金额的40%。
2.4 甲方应在乙方交付采购品种后15天内向乙方支付余款,余款为总采购金额的20%。
3、提货和交付3.1 乙方应在双方约定期限内将采购品种交付给甲方。
3.2 如乙方未按时交付采购品种,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4、合同的变更和解除4.1 双方均同意,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就合同条款进行了充分协商,并达成了一致意见。
4.2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需要变更条款,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在书面形式上确认。
4.3 对于无法正常履行的合同,双方均同意经协商后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应在书面形式上确认。
5、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5.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5.2 对于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甲方和乙方应优先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甲方和乙方均有权向双方协商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争议。
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1、合同法;2、民法典;3、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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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采购合同纠纷案例篇一:采购合同纠纷案例分析采购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一)甲、乙双方于20XX年7月12日签订了一份简单的购销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50万米涤纶哔叽,由于当时货物的价格变化大,不便将价格在合同中定死,双方一致同意合同价格只写明以市场价而定,同时双方约定交货时间为20XX年年底,除上述简单约定,合同中便无其他条款。
合同签署后,甲方开始组织生产,到20XX年11月底甲方已生产40万米货物,为防止仓库仓储货物过多,同时为便于及时收取部分货款,甲方遂电告乙方,要求向乙方先交付已生产的40万米货物。
乙方复函表示同意。
货物送达乙方后,乙方根据相关验收标准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初步检验,认为货物布中跳丝、接头太多,遂提出产品质量问题,但乙方同时认为考虑到该产品在市场上仍有销路,且与甲方有多年的良好合作关系,遂同意接受了该批货物,并对剩下的10万米货物提出了明确的质量要求。
在收取货物的15天后,乙方向甲方按5元/米的价格汇去了200万元人民币货款。
甲方收到货款后认为价格过低,提出市场价格为6.8元/米,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价格确定方式,乙方应按照市场价格,乙方按照1.8元/米不足全部货款,但是乙方一直未予回复。
20XX年12月20日,甲方向乙方发函提出剩下货物已经生产完毕,要求发货并要求乙方补足第一批货物货款。
乙方提出该批货物质量太差,没有销路,要求退回全部货物,双方因此发出纠纷并诉之法院。
思考:案例中的甲乙双方在所签订的合同有哪些问题?(二)1995年7月,原告海林公司与被告晓星公司协商买卖聚酯切片期间,收到晓星公司传真来的购销格式合同要约文本正背两面。
7月22日,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在格式合同的正面签字。
合同约定:买方海林公司、卖方晓星公司;买卖货物聚酯切片1000吨;单价每吨1460美元;装运期1995年8月20日前;付款方式是通过开立以韩国晓星公司为受益人、按提单日期第60天付款的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支付;该信用证不迟于7月31日开出;如买方迟至8月1日未能将信用证电报影印件传给卖方,卖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交易并保留向买方索赔合同金额5%的权利;卖方迟至8月20日仍未发货,则买方保留向卖方索赔合同金额5%的权利。
该格式合同的正面内容中未表明背面条款是否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双方当事人也未能就背面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故背面的仲裁条款不包括在合同中。
7月26日,双方又达成修改协议,将货物价格由每吨1460美元修改为cnF厦门1455美元,付款日期由按提单日起第60天付款改为第45天付款。
1995年7月27日,原告海林公司向香港新华银行提出信用证转让申请,申请将其下家买方华榕公司根据与海林公司的合同约定,由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分行开出、以海林公司为第一受益人、自提单日起第45天付款的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转让给南韩晓星公司。
海林公司将这一转让用传真通知了晓星公司驻广州办事处。
同日,该办事处表示拒绝接受转让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要求海林公司亲自独立开证。
7月28日后,双方多次传真往来,晓星公司坚持不接受转让的信用证;而海林公司则认为转让信用证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和国际贸易惯例,并于7月31日通过香港新华银行和汉城noVAscoTIA银行办理了向韩国晓星公司的信用证转让手续。
8月1日,晓星公司驻广州办事处又发来传真,仍表示拒绝接受海林公司转让的信用证,并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
8月20日,晓星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并于8月22日告知海林公司,其已于8月21日通知汉城noVAscoTIA银行拒绝了香港新华银行的转证,信用证已经退回。
8月25日,因海林公司没有向华榕公司履行交货义务,华榕公司向海林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9月18日,海林公司与华榕公司签订了赔偿协议,海林公司按照约定于10月17日向华榕公司支付了违约赔偿人民币67.5万元。
另查明:原告海林公司用于支付信用证转让手续费、邮政电报费等合计13043.04港元,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万元。
案例思考题:1、海林公司与晓星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是哪家公司违反了协议?违反了哪些约定?3、我国的合同法对违反合同后应承担的责任是如何规定的?篇二:购销合同纠纷案例篇一:分析购销合同纠纷案例分析购销合同纠纷案例[基本案情]1995年2月27日,亿之杰公司与中外合资常熟胜丰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丰公司)签订了f007-95-km号购销合同,约定胜丰公司供给亿之杰公司铜拉杆天线48万套;规格为“5节:外径3毫米-7毫米,壁厚0.25毫米;长80厘米,第6节和第7节:外径3毫米-9毫米,长100厘米;包括顶、座(全套)双头(5sections:outerdiameter3mm-7mmwallthickness0.25mm, length80cmsixth单价(cif香港每套1.76美元,总金额84.48万美元;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制造商为胜丰公司等。
合同签订后,亿之杰公司于1995年3月8日通过香港中南银行开出了金额为84.48万美元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1995年6月19日,胜丰公司与中国电子进出口江苏镇江公司(以下简称中电镇江公司)订立协议书一份,约定:胜丰公司委托中电镇江公司负责进出上述信用证项下的天线;中电镇江公司按照上述信用证的条款组织收购货源,办理出口报关,安排运输、制单、议付;胜丰公司委托中电镇江公司收购天线(质量、规格见上述信用证条款),数量为48万套;单价为fob张家港8.50元/套,货款总计为408万元人民币;中电镇江公司根据上述信用证,向有关银行办理打包贷款,贷款资金用于组织支付天线货款、海运费、商检费、保险费等,中电镇江公司在出货、议付结汇后,从实际结汇款中扣除货款、海运费、商检费、保险费后,余款交付胜丰公司(凭胜丰公司提供的有关发票、凭证结算)。
中电镇江公司接受胜丰公司委托后,分别与武进天线厂、扬州苏中天线集团公司、武进湖塘电讯元件厂签订了48万套铜拉杆天线合同,由上述厂家分别生产规格为5节,外径为3毫米-7毫米的天线38万套;规格为7节,外径为3毫米-9毫米的天线10万套。
厂家交付48万套天线后,中电镇江公司向江苏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报检,江苏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于1995年7月20日出具了检验证书称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1995年8月1日,中电镇江公司将48万套铜拉杆天线从江苏省张家港口岸发运给亿之杰公司。
铜拉杆天线的全套议讨凭证于1995年8月3日由中国农业银行丹徒支行国际业务部邮寄给开证行香港中南银行。
香港中南银行于1995年8月7日收到议讨凭证,8月14日提出凭证有6个不符点要求答复:1.提单发出人没有自称是船代理人;2.品质证及产地证没有写上“正本”;3.产地证之制造商名称不符;4.品质证没有货名;5.保险单标记与提单不符;6、商检证中没有提示货物规格。
此后,中国农业银行镇江丹徒县支行与香港中南银行就单据不符点以传真方式往来交涉,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合同项下的铜拉杆天线全套单证一直在香港中南银行,亿之杰公司未赎单提货。
1996年5月8日,香港伟康船务公司在香港《大公报》上发表声明,要求货主在七日内前来提货,如不提货,该公司将自行处理或拍卖抵付货物仓储及有关费用。
公告刊登后,均无人前去处理货物另查明,胜丰公司是于1993年11月26日经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长吕路明,注册资本104万美元,中方合资企业常熟市胜湖通讯设备电缆厂(以下简称胜湖电缆厂),以厂房、水、电设备投入,外方合资企业为香港利恒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其以原材料钢作作价投入。
胜丰公司参加了1993年-1994年的工商年检,1995年-1996年该企业未办理年检手续,1997年10月23日该企业被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注销,但未成立清算小组清理企业资产。
1997年5月4日,胜丰公司的中方投资企业胜湖电缆厂被常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注销。
1998年10月23日,原审法院通知原胜丰公司的中方上级主管部门常熟市藕渠镇胜湖村村民委员会参加诉讼。
1998年11月26日,常熟市藕渠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发函给各有关单位,成立了胜丰公司资产清理小组。
1998年12月7日,常熟市藕渠镇胜湖村村民委员会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胜丰公司变更为胜丰公司清理小组参加诉讼,原审法院经研究同意,并通知了亿之杰公司。
[审理判决]原审法院经重新审理认为:当事人签订合同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并善意履行合同。
根据亿之杰公司与胜丰公司于1995年2月27日订立的购销合同对天线规格的约定,如理解为一套天线的规格,则第1-5节的天线直径为3-7mm;第6-7节直径若为3-9mm,显然是不可能组装成一副天线的;如理解为生产2-3套天线的规格,则双方并未明确各种规格的天线数量;且从合同文义表述理解,也只能是生产一种规格的天线。
因此,双方所订合同对产品规格的约定不明确,且无法履行。
在此情况下,胜丰公司理应与亿之杰公司及时协商、修改、完善合同,但其非但未作协商,而且根据自己单方对合同的理解,委托中电镇江公司与生产厂家签订加工合同,造成生产出的天线规格与合同不符,使本应能够避免的损失实际发生并扩大,故胜丰公司对纠纷的产生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亿之杰公司作为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理应尽审慎之责,但其对合同约定的产品规格在签约时草率、盲目,以致使合同主要条款不明而导致合同的无法履行,对纠纷的产生亦负有一定责任,其亦应对造成的损失负相应责任。
亿之杰公司请求不支付任何货款,胜丰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50,000美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法应予以驳回。
胜丰公司要求亿之杰公司偿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但其要求亿之杰公司赔偿损失的反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因胜丰公司已被注销,其在本案中的权利义务应由胜丰公司清理小组享有和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作出(1997)苏经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一、驳回亿之杰公司的诉讼请求;二、亿之杰公司赔偿胜丰公司损失人民币1,964,917.5元;美元2,625.7元;于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三、驳回胜丰公司清理小组的其他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50,255元由亿之杰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600元、财产保全费8,820元,合计59,420元,胜丰公司清理小组负担38,623元,亿之杰公司负担20,797元。
篇二:××有限公司与××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有限公司与××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XX)漯民四终字第00098号民事裁定书上诉人(原审原告)××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