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管理规定办法
供水管理办法
供水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供水管理,保障用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的供水管理活动,包括供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水质管理、用水管理、水费收缴等方面。
二、供水设施规划与建设供水设施的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相协调,充分考虑用水需求、水资源条件和环境保护等因素。
新建、改建、扩建供水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并按照规定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
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理,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供水设施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供水设施运行与维护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供水设施正常运行。
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尽量减少对用户用水的影响。
抢修结束后,应当及时恢复正常供水,并向用户通报抢修情况。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改装、迁移或者损坏供水设施。
因工程建设等确需拆除、改装、迁移或者损坏供水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由供水单位组织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水质管理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配备必要的水质检测设备和人员,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检测标准,对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检测,并定期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结果。
发现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查明原因,消除污染,并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用户有权对供水水质进行监督。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生产和其它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和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供水遵循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它用水。
第四条城市供水部门的职责是:满足城市规划区内的居民生活、生产用水需要,加强对城区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确保城市供水,做好供水经营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水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要全面做好城市供水、用水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供水工作遵循合理开发、保护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供水,实行统一规划、加强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优化资源配置,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城市公共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适应城市发展需求。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第八条地下水资源属国家所有。
城市水源保护区为:东到东外环外1公里和**镇、西到西外环外1公里和**镇、南到**路外1公里、北到***。
第九条严格限制城市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
在城市公共管网覆盖范围以内,供水能力能够满足需要的,禁止新建自备水源。
对原有的自备水源能达到出水量及饮用水水质要求的,交城市供水部门统一管理,对达不到供水标准要求的一律关闭。
第十条关闭后的自备水井,由城市供水部门采取技术措施予以封闭,对符合饮用水质量标准的自备水源井作为城市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第十一条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应当征求城市供水部门意见后,用水单位或个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由水行政部门备案后,用水单位或个人方可按照城市供水工程的技术规范设计施工。
供水供水规章制度管理规定
供水供水规章制度管理规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供水作为人民生活中必不可缺的一项基础设施,对于保障人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供水行业的运营管理,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供水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制定和实施供水供水规章制度管理规定成为必要之举。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特制定本规定供广大供水企业参考和遵循。
一、供水企业的资质要求1.供水企业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许可证,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供水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并持有相关资质证书。
3.供水企业应具备完善的设备和工艺,确保供水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
二、供水企业的责任和义务1.供水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供水服务体系,确保供水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2.供水企业应制定合理的价格政策,并向用户公开,确保价格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3.供水企业应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的长期可用性和安全性。
4.供水企业应加强与用户的沟通和互动,及时解决用户的问题和需求。
三、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1.供水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标准和规范,科学规划供水设施的建设。
2.供水企业应加强对供水设施的巡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解决设施故障和隐患。
3.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供水设施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设施信息的及时更新和保存。
四、供水水质的保障1.供水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标准,确保供水水质的合格。
2.供水企业应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并向用户公开检测结果。
3.供水企业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供水水质的污染和隐患。
五、供水服务的质量管理1.供水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用户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和处理。
2.供水企业应加强对供水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3.供水企业应建立用户满意度评价制度,定期对供水服务进行评估和改进。
六、供水企业的监督和检查1.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供水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定期进行巡查和检查。
2.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供水企业的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管的效能和公信力。
供水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供水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水管理,确保供水安全,提高供水服务质量,根据《城市供水条例》、《自来水供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供水企业的供水管理活动。
第三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水管理制度,保障供水安全,提高供水服务质量,接受用户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供水企业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提高供水能力,确保供水水质、水压合格。
第五条供水企业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六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水水质检测制度,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章供水设施管理第七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水设施档案,包括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修、改造等资料。
第八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水设施巡查制度,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巡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水设施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采取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第十条供水企业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保护,对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投诉。
第三章供水服务管理第十一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水服务制度,提高供水服务质量,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档案,包括用户的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设备等信息。
第十三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水收费制度,按照规定的价格收取水费,提供收费明细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水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第四章水质管理第十五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水水质检测制度,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水水质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供水水质信息。
第十七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采取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供水管理活动的监督。
供水管理办法()
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水管理,保障供水安全,促进供水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供水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供水管理应遵循安全、高效、环保、经济的原则,确保供水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供水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管理职责,建立健全供水管理机构。
第二章供水单位管理第五条供水单位应依法取得供水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和标准进行供水。
第六条供水单位应建立和完善供水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供水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对供水突发事件及时响应和处理。
第三章水质管理第八条供水单位应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并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
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监测档案,对水质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四章用户管理第十条用户应遵守供水单位的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改动供水设施。
第十一条用户应及时缴纳水费,逾期未缴的,供水单位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停水措施。
第十二条用户对供水单位的服务有异议的,可向供水单位或相关部门投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供水单位和个人对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法规相抵触,以上级法规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供水管理办法的示例框架,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进行详细制定和调整。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07•【字号】怀政办发〔2023〕25号•【施行日期】2023.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23〕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怀化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7日怀化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三章城市供水经营第四章城市供水设施管理第五章二次供水管理第六章管道直饮水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及公共服务等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包括二次供水、管道直饮水)。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市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经营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经营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城市供水用水应当遵循“开发水源、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安全供水”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先进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城市供水基础设施。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市本级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督促、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城市供水工作。
2023修正版自来水管理办法
自来水管理办法自来水管理办法一、引言自来水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维护城市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管辖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城市自来水供应管理,并针对以下方面进行规范:1. 自来水供应企业的设立和管理。
2. 自来水配送、清洁和检测。
3. 自来水质量监控和评估。
三、自来水供应企业的设立和管理3.1 自来水供应企业的准入条件1. 自来水供应企业应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 自来水供应企业应具备完备的供水设施和技术保障措施。
3. 自来水供应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供应网络,确保供水覆盖面广。
3.2 自来水供应企业的日常管理1. 自来水供应企业应定期进行供水设施检修和维护,确保供水设备的正常运行。
2. 自来水供应企业应精确测量供水量,并及时上报相关数据。
3. 自来水供应企业应加强供水网络的安全控制,确保供水过程不受污染。
4. 自来水供应企业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用户投诉问题。
四、自来水配送、清洁和检测4.1 自来水配送1. 自来水配送车辆应符合运输要求,确保配送过程中不污染水质。
2. 自来水配送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做好个人卫生和工作纪律。
4.2 自来水清洁1. 自来水清洁工作应定期进行,清洁人员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清洁工具和清洁剂。
2. 自来水清洁工作应保证每个用户接收到的自来水都是清洁无污染的。
4.3 自来水检测1. 自来水供应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自来水质量的监测。
2. 自来水质量检测结果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和用户。
五、自来水质量监控和评估5.1 自来水质量监控1. 自来水供应企业应建立自来水质量监测体系,定期对供水水源、处理过程和供水水质进行监测。
2. 自来水质量监测应涵盖重要指标,如重金属含量、化学污染物含量等。
5.2 自来水质量评估1. 自来水质量评估应以国家标准为依据,对自来水的各项指标进行评估。
2. 自来水质量评估结果应及时通报用户和相关部门。
临沂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临沂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
临沂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正文:---------------------------------------------------------------------------------------------------------------------------------------------------- 临沂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临沂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18日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任刚2021年12月31日临沂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供水水质安全第四章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第五章供水用水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推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用水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管理、综合利用和节约用水的原则,确保供水安全,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城市供水设施建设,适应城市发展需要。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建设节水型城市。
第七条对在城市供水、节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贵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贵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贵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贵阳市城市供水管理,维护市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和《省、直辖市、副省级市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阳市城市供水的管理和服务,包括供水企业、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与维护,以及供水质量监督等方面。
第三条贵阳市人民政府是本市城市供水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管理和服务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第二章供水企业第四条供水企业是指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水业务的单位,包括市直属的供水企业和市属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供水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供水经营许可证,按照规定条件进行供水业务。
第六条供水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供水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
第七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开展供水质量监测和评估工作,确保供水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修。
第九条供水企业应当推动供水业务的信息化建设,提高供水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章供水费收费管理第十条供水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收费,并在市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执行。
第十一条供水费的计费方式包括按用水量计费、按用水性质计费等。
第十二条供水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确定,不得搭便车、倒挂价,不得垄断或滥用市场地位。
第十三条供水费的收费工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并建立投诉处理机制。
第四章供水设施管理第十四条供水设施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需要。
第十五条供水设施的管理应当强化安全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设施故障和事故。
第十六条供水设施的改造和扩建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建设。
第五章供水质量监督第十七条贵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供水质量监督体系,加强对供水设施和水源的监测和评估工作。
第十八条市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供水企业的供水质量进行抽检和监测,并公布相关数据。
十堰市城镇供水节水管理办法
十堰市城镇供水节水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13•【字号】十堰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水资源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十堰市城镇供水节水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24年5月13日十堰市城镇供水节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加强城镇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保障城镇供水用水安全和质量,根据《城市供水条例》《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湖北省节约用水条例》《湖北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二次供水、节约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镇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城镇供水政府责任制,统筹安排供节水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加强水源保护和供节水设施建设,推动实施城乡集中供水、区域联网供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城镇节约用水工作,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供水、用水、二次供水和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实行有利于供水节水事业发展的政策,优化获得用水营商环境,鼓励供水和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提升供水水质和节约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推进高品质饮用水工程建设,不断提升供水用水节水管理智慧化水平。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和供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污染饮用水水源、损坏供水设施的行为以及其他供水用水节水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国家二次供水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二次供水管理,保障二次供水水质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在居民区、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等供水区域内,由市政供水管网向用户供水后,通过加压、调蓄等设施再次向用户供水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二次供水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供水安全,确保水质合格;(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三)强化监管,规范运行;(四)公众参与,共同监督。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二次供水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城市供水规划和建设应当充分考虑二次供水的需求,合理规划二次供水设施。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资金,应当纳入城市供水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
第九条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运行与维护第十条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实行专业化、规范化管理,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加强日常巡查和维护。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确保水质合格。
第十三条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水质检测,发现水质不合格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向用户公开供水信息,包括供水时间、水质状况等。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监督。
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2021修正)
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实施日期】2021.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第四章设施管理与维护第五章经营服务与节水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城乡供水统筹发展,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保障居民饮用水质量和安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供水活动和使用城乡供水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乡供水应当推进农村与城市同水源、同管网、同水质,实现城乡一体化供水。
城乡供水应当遵循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乡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城乡供水政府责任制,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推动实施区域供水,加强水源保护和城乡供水设施建设。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节约用水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行业供水、乡镇供水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供水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城乡供水应急预案,规范突发城乡供水事件应对活动,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城乡供水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
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城市供水管理规定一、引言城市供水作为人类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之一,对于保障居民的生活用水、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城市供水的高质量和高效率运行,各地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供水水源保护、供水设施建设与维护、供水水质监测与控制、供水费用管理等方面,探讨城市供水的管理规定。
二、供水水源保护(1)水源保护区划设为了确保供水水源的安全和质量,应该根据不同地区的水资源情况,科学划定水源保护区。
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进行一切对水质有害的活动,包括污染物的排放、工业废水的排放等。
(2)水源监测与保护建立完善的水源监测体系,定期对水源进行采样与检测,确保水源的水质符合国家及地方标准。
对于发现的水源污染问题,应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供水设施建设与维护(1)供水设施规划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应制定供水设施建设规划,合理规划供水管网、水处理厂等设施的布局,以满足城市供水的需求。
(2)设施建设与维护供水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应符合相关建设和安全规范。
对于已经投入使用的供水设施,应定期进行巡检、养护和维修,确保供水系统的正常运行。
四、供水水质监测与控制(1)水质监测体系建立健全的水质监测体系,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
监测内容包括常规指标如PH值、浊度等以及特殊污染物的检测。
(2)水质控制根据水质监测结果,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供水水质稳定,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卫生标准。
对于发现的水质异常问题,应及时通知居民,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五、供水费用管理(1)价格制定与调整根据供水成本、市场需求和居民支付能力等因素,制定合理的供水价格,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收费管理建立供水费用的收费管理制度,确保收费的透明、公正和合法性。
加强对供水费用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等行为。
六、总结城市供水管理规范是保障居民生活质量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通过水源保护、供水设施建设与维护、供水水质监测与控制以及供水费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可以确保城市供水的高质量和高效率运行。
朝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朝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朝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供水管理行为,保证城市供水安全、稳定、持续,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朝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管理涉及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城市供水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益”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向城市居民、企业以及其他单位提供直接饮用和生产用水的供水活动。
第五条:城市供水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城市供水准入管理第六条:城市供水准入管理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需求,制定城市供水规划。
第七条:城市供水准入应坚持积极稳妥原则,优先考虑公共利益,合理配置市场资源。
第八条:城市供水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审批,方可进入城市供水市场。
第九条:对于进入市场的城市供水企业,应按照政府相关部门要求申请许可证,方可进行供水活动。
第三章:城市供水服务标准第十条:城市供水企业应确保供水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城市供水企业应指定供水计量器,接受计量服务。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企业应按照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向用户提供详细的供水质量报告。
第十三条:城市供水企业应按照相关标准和实际要求,提供相应的疏通、维修服务。
第十四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及时调整供水价格,保证供水服务的经济适用性。
第四章:城市供水市场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政府有权对城市供水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其供水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违反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规定供水水质的企业,政府应及时进行整治和惩罚。
第十七条:政府应及时查处城市供水企业侵害消费者知情权、财产权和人身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政府应加强城市供水监测体系建设,确保监督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五章:附件本文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城市供水规划2. 监督检查记录表3. 许可证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所涉笼罗法律名词及相应注释如下:1. 城市供水:向城市居民、企业以及其他单位提供直接饮用和生产用水的供水活动。
贵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贵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贵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贵阳市城市供水的管理,规范供水服务,保障广大居民的饮水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供水管理。
第三条城市供水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供水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城市供水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提供安全、稳定、高质量的供水服务。
第二章城市供水规划第六条城市供水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求和供水水源条件,综合考虑人口数量、景观水体、农业灌溉和工业用水等因素,合理确定供水规模和建设方案。
第七条城市供水规划应当包括供水设施的选址、水源的保护、水质的控制、供水管网的布局等内容。
第八条城市供水规划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划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保护供水水源地的生态环境。
第九条城市供水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应急情况,做好抗灾减灾工作,确保供水服务能够在紧急情况下正常运行。
第三章城市供水建设第十条城市供水建设应当符合城市供水规划的要求,科学选用材料、设备和技术,确保供水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城市供水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供水设施的质量达到要求。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建设应当严格按照招投标制度进行,确保公平竞争,提高建设效率和质量。
第十三条城市供水建设应当注重节约资源,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推广节水设施和节水技术。
第四章城市供水运营第十四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水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定期进行供水水质检测和满意度调查。
第十五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证供水的安全性,建立应急预案,能够及时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第十六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加强供水管网的维护养护工作,及时处理管网漏损和故障,减少供水损失。
第十七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依法制定供水收费标准,保证收费公平合理,并向提供详细的收费说明和服务内容。
平顶山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平顶山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供水安全,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城市供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供水、节约用水的原则。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城市供水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必须符合城市供水规划,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标准进行。
第七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供水与用水第八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水管理制度,保证供水水质、水量、水压符合国家标准。
第九条用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使用城市供水,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用途。
第十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四章水质管理第十一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水质监测制度,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并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
第十二条发现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时,城市供水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节约用水第十三条鼓励和支持采用节水技术和设备,提高用水效率。
第十四条用户应当加强用水管理,采取节水措施,减少浪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一)未按规定进行城市供水工程规划、建设的;(二)供水企业未按规定保证供水水质、水量、水压的;(三)用户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用途的;(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供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7•【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012]304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012〕304号)《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1月17日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供水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和使用农村供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供水工程属于公益性基础设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供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城乡供水一体化,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农村供水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及饮用水安全纳入各级人民政府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资金的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农村供水工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农村供水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卫生、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的农村供水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农村供水管理的有关工作,并确定相应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农村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供水单位应当制订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中,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工程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供水水源、供水工程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水质、破坏或者损坏农村供水工程的违法行为。
供水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水服务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提高供水服务质量,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供水企业的所有供水服务活动,包括水源地保护、水厂建设、水质管理、供水设施管理、用户服务、收费管理、应急管理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质量为本;(二)用户至上,服务至上;(三)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四)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第二章水源地保护第四条供水企业应加强对水源地的保护,确保水源地水质安全。
第五条供水企业应定期对水源地进行巡查,发现污染源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第六条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水源地保护制度,明确责任人和保护措施。
第三章水厂建设与管理第七条供水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和管理水厂。
第八条水厂应配备先进的制水设备,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第九条水厂应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条水厂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对出厂水进行24小时连续监测。
第四章水质管理第十一条供水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确保供水水质安全。
第十二条供水企业应定期对供水管网进行冲洗,清除管网内的沉积物和污染物。
第十三条供水企业应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消毒,防止水质污染。
第十四条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水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水质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
第五章供水设施管理第十五条供水企业应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供水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供水企业应定期对供水管网进行巡查,发现泄漏、损坏等问题及时修复。
第十七条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供水设施维修保养制度,明确维修保养责任。
第十八条供水企业应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管,确保二次供水设施符合卫生要求。
第六章用户服务第十九条供水企业应设立用户服务热线,为用户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供水企业应定期开展用户满意度调查,及时了解用户需求,改进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对用户投诉及时响应、调查和处理。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镇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镇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3.09•【字号】马政〔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镇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马鞍山市城镇供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2023年3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镇供水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第三章城镇供水工程规划和建设第四章城镇供水经营第五章城镇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第六章附则马鞍山市城镇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水管理,发展城镇供水事业,保障城镇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含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水工作和使用城镇供水,均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供水,是指城镇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办法所称城镇公共供水,是指城镇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镇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的供水企业,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
第四条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城镇供水应当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障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确保城镇供水用水安全。
第五条城镇供水事业的发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加强水源保护和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保障城镇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的需要。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供水工作。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22修正)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22修正)【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公布日期】2022.01.09【实施日期】2022.0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15年1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8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工作,保障城镇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规划区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镇供水用水应当遵循综合利用、保障安全、节约用水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安排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四条城镇供水是与民生紧密相关的重要公用事业,是政府应当提供和保障的公共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公共供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源保护和供水基础设施的财政投入,鼓励开展供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和水行政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镇供水用水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用水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镇供水应急预案,提高供水应急保障能力,应对供水突发事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不同级别、类型的供水应急处理演练。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使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城镇供水的权利,有保护饮用水水源、供水设施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查询城镇供水水质信息,被查询单位应当如实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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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容(1)水池、水箱盖应上锁,钥匙由专人保管,开启箱盖应得到部门领导的许可。
(2)每半年清洗水池、水箱一次,清洗后送样品到防疫站检验,检验合格后方能供水,并将检验结果存档。
(3)定期保养水泵、阀门及管道,定期刷漆防止生锈。
(4)经常巡查供水系统,发现有跑、冒、滴、漏现象,应立即抢修,杜绝浪费。
(5)尽量保障对商户供水的连续性,若确需短时停水,应提前出示通告通知商户停水时间,以便商户作好准备。
遇突发性事故导致停水,应用广播向商户作出解释。
二次给水管理规定1.二次供水由指定的给排水维修工负责管理。
2.给排水维修工负责水池(水箱)的管理工作,要求每个水池(水箱),包括地下和楼顶的都须结构完整,加盖,加锁,水口干净并申办二次供水卫生合格证。
3.新建、扩建和改建,二次供水设施,须经供水管理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进行设计和竣工验收。
4.二次供水清洗、消毒机电人员,须持健康证、培训证并经卫生防疫站认可。
水箱管理规定1.水箱设施由专人负责设备维护保养。
2.水箱间钥匙由专人保管,其他人不得私自使用。
3.每天进行巡视,发现设备、水质问题及时与医务室联系。
4.做好日常巡视记录。
5.水箱每半年与卫生防疫站联系消毒一次。
6.水箱中的水质每年检验两次。
7.负责人及巡视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合格者准予上岗。
第2篇新城物业用水、供水管理规定物业项目用水、供水管理规定为保证向住户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生活用水,加强供水管理,达到节约用水、满足用户需要之目的,特规定如下:1、由管理处指派一名责任心强、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技工负责对楼宇水池、水箱钥匙的保管和水池、水箱的清洗工作。
2、在非限水季节(以市政府通知为准),管理处应尽力保证随时向住户供水。
在确实需要临时停水时,应先通知住户。
3、地下贮水池、天面水箱每年应彻底清洗两次,由水务局取样检验。
水质必须合格。
水箱入口应加盖密封并加锁。
每年5-10月每个月加药二次(每15天一次);1-4月及11-12月每个月加药一次。
4、在巡查中发现水泵、阀门、供水管道有跑、冒、滴、漏现象,水池的水位控制器、浮球阀工作不正常,应立即向管理处报告,由管理处组织人员进行抢修,杜绝浪费。
5、随时向住户进行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体用户节约用水意识。
6、执行市政府分段收费规定,用经济手段管理,加强节约用水。
7、本规定与水泵房管理制度同时执行,互为补充。
第3篇 z小区用水供水系统管理规定小区用水供水系统管理规定1.0目的:为保证向住户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生活用水,加强供水管理,达到节约用水。
2.0范围:公司管理小区内用水供水系统。
3.0内容:3.1由工程技术部指派一名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技工负责楼宇水池、水箱的钥匙的管理以及水池、水箱的清洗工作,做到专人负责,持证上岗。
3.2在非限水季节(以市政府通知为准),工程技术部应尽力保证随时向住户供水。
在确实需要临时停水时,应提前一天通知住户,长时间停水应尽量采取临时供水措施,向住户供水。
3.3贮水池(箱)应定期彻底清洗、消毒,工程技术部应做好清洗记录,并送水质样品到防疫站进行检验,水质必须合格。
水池(箱)应加盖加锁,且密封良好;通风透气孔应作好防护措施,防止蚊虫进入。
3.4负责供水系统的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应立即组织抢修,杜绝浪费。
3.5抄表员每月要对住户用水量进行分析,发现用水异常应进户查询,防止大便器水箱长期跑水而造成浪费。
3.6随时进行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体用户节约用水意识。
3.7执行市政府分段收费规定,用经济手段管理,加强节约用水。
3.8本办法与水泵房管理制度同时执行,互为补充。
编制:审核:批准:日期:第4篇用水供水管理规定为保证向住户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生活用水,加强供水管理,达到节约用水、满足用户需要之目的,特规定如下:1、由管理处指派一名责任心强、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技工负责对楼宇水池、水箱钥匙的保管和水池、水箱的清洗工作。
2、在非限水季节(以市政府通知为准),管理处应尽力保证随时向住户供水。
在确实需要临时停水时,应先通知住户。
3、地下贮水池、天面水箱每年应彻底清洗两次,由水务局取样检验。
水质必须合格。
水箱入口应加盖密封并加锁。
每年5-10月每个月加药二次(每15天一次);1-4月及11-12月每个月加药一次。
4、在巡查中发现水泵、阀门、供水管道有跑、冒、滴、漏现象,水池的水位控制器、浮球阀工作不正常,应立即向管理处报告,由管理处组织人员进行抢修,杜绝浪费。
5、随时向住户进行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体用户节约用水意识。
6、执行市政府分段收费规定,用经济手段管理,加强节约用水。
7、本规定与水泵房管理制度同时执行,互为补充。
第5篇物业园区二次供水管理规定一、工作程序(一)二次供水管理的要求 1.给排水工作人员负责水池(箱)的管理,要求每个水池(箱包括地下、楼顶)须结构完整,加盖、加锁,水口干净,并申办二次供水卫生合格证。
2.新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须经供水管理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进行设计审定和工程验收。
(二).每年至少两次水池(箱)进行清洗及消毒(三)通知维修部在每次水池(箱)清洗消毒计划实施前一天张贴停水通知。
(四)放水为确保用户的正常用水,放水时间必须提前到清洗、消毒水池(箱)的前3小时,并记录在《水池(箱)清洗及消毒记录表》开始放水时间和结束时间。
(五)二次供水的清洗消毒程序通过外委方进行,根据双方签定的协议,工作程序和施工安全由乙方负责,保证清洗后的水质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并向管理处提供清洗后水质的国家卫生防疫机构的检测报告。
(六)注水在清洗工作结束后,开闸向水池(箱)注水,以达到标定水位高度。
并加盖加锁。
(七)记录和报告 1.由工程主管负责安排整个清洗消毒的工作的协调配合,并负责记录清洗、消毒工作的。
全过程监控;2.卫生防疫站的《卫生检测结果报告单》、《水池(箱)清洗检测报告单》原件交由办公室存档备。
第6篇 z图书城供水管理规定图书城供水管理规定一、水池、水箱盖应上锁,钥匙由专人保管。
开启箱盖应得到部门领导的许可。
二.每半年清洗水池、水箱一次,清洗后送样品到防疫站检验,检验合格后方能提供水,并将检验结果存档。
三.定期保养水泵、阀门及管道,定期刷漆防止生绣。
四.经常巡查供水系统,发现有跑、冒、滴、漏现象,应立即抢修,杜绝浪费。
第7篇 XX园供水管理规定荔园供水管理规定为保证向用户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生活用水,加强供水管理,达到节约用水、满足用户需要之目的,特规定如下:1.由管理处指派一名责任心强、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水管员负责对楼宇水池、水箱钥匙的保管和水池、水箱的清洗工作。
2.在非限水季节(以市政府通知为准),管理处应尽力保证随时向住户供水。
在确实需要临时停水时,应先通知住户;停水后必须采取临时供水办法,向住户供水。
3.地下贮水池、天面水箱每年应彻底清洗两次(特殊情况由水管员向管理处建议增加清洗次数),并送水质样品(或由水务局取样)到市政府有关部门检验,水质必须合格。
水箱人孔应加盖、加不锈钢纱网密封并加锁。
4.水管员在巡查中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应立即向管理处报告,由管理处组织人员进行抢修,杜绝浪费。
5.抄表员每月要对每户用水量进行分析,发现用水异常应进户查询,帮助解决用水浪费现象。
6.随时向住户进行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体用户节约用水意识。
7.执行市政府分段收费规定,用经济手段管理,加强节约用水。
第8篇二次供水管理规定16二次供水管理规定(十六)1目的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卫生检验标准,保障用户身体健康。
2范围适用于接管项目二次供水的管理。
二次供水是指从一次配水网引入的水通过二次供水装置再次(或多次)提供给用户使用的生活用水。
3职责3.1工程主管负责提出年度水池(箱)的清洗消毒申请及二次供排水操作人员的健康体检、业务培训的组织、联系工作。
并负责联系卫生部门的水质检查联系工作。
3.2管理处负责发出停水通知,并向用户或单位解释停水原因。
4 工作程序4.1二次供水管理的要求4.1.1给排水工作人员负责水池(箱)的管理,要求每个水池(箱包括地下、楼顶)须结构完整,加盖、加锁,水口干净,并申办二次供水卫生合格证。
4.1.2新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须经供水管理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进行设计审定和工程验收。
4.2每年至少两次水池(箱)进行清洗及消毒。
4.3通知维修部在每次水池(箱)清洗消毒计划实施前一天张贴停水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