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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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机动车辆保险的概念、特点和种类;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金额的确定;机动车辆保险保险费的计算;机动车辆保险车损险的赔偿处理;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计算。

教学重点:1、机动车辆险的特点

2、机动车辆险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3、机动车辆保险的赔偿处理

教学难点:机动车辆险的赔偿计算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式、问答式、讨论式

讲授新课:

第一节机动车辆保险概述

一、机动车辆保险的定义

机动车辆保险是指以汽车、拖拉机、摩托车等各种以机器为动力的车辆为保险标的的运输工具保险,主要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非寿险业务中是第一大业务。

二、开办机动车辆保险的意义

1、有利于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促进交通安全。

2、有利于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

3、有助于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安定社会。

三、机动车辆保险的基本特征

1、保险标的流动性强,风险大,行程不固定,常异地出险;

2、业务量大,投保率高,符合风险分散原则;

3、保险赔偿有特殊规定。

(1)第三者责任险实行连续责任制,所以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2)在车损险中,如果一次部分损失中,赔款金额与免赔额之和大于或等于保险金额,则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反之,继续有效。

4、扩大的保险利益,不仅被保险人,而且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时,也视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5、绝对免赔率,无赔款优待。对连续无赔款的车辆给予保险费递增优惠,最高优惠到30%。按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要求 , 保户享受无赔款优待的条件是:

⑴无赔款优待是指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减收保险费优待,优待金额为本年度续保险种应交保险费的 10 %。

⑵上年度投保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中任何一项发生赔款,续保时均不能享受无赔款优待。不续保者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⑶发生事故后到续保时案件未决,不能给予无赔款优待。但事故经交管部门处理后,保户没有责任,保险公司不需赔款,则可补给无赔款优待。

⑷在上一年保险期限内,车辆所有权转移,也就是说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续保时,保险公司也不给予无赔款优待。

保户享受无赔款优待的具体内容:

⑴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车辆计算。

⑵上年度无赔款的机动车辆,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不完全相同,无赔款优待则以险种相同的部分为计算基础;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相同,但投保金额不同,无赔款优待则以本年度保险金额对应的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

⑶不论机动车辆连续几年无事故 , 无赔款优待一律为应交保险费的 10% 。

6、属于不定值保险

7、机动车辆损失险的赔偿主要采取修复方式

四、机动车辆保险的承保对象

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对象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具有其核发的有效行驶证和号牌的机动车辆。在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保险单无效。

五、机动车辆保险的险种

机动车辆保险的险种(一)基本险

⏹1、车辆损失险

⏹2、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不计免赔率特约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和可选免赔额特约险

⏹(二)附加险

⏹1、机动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

⏹(1)营运车修理期间车辆停驶损失险

⏹(2)自燃损失险

⏹(3)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4)家用车修理期间代步车费用险

⏹(5)车身损失延伸港(澳)/境外险

⏹(6)工程车辆作业车身损失险

⏹(7)特种车辆专用设施损失险

⏹(8)车载货物碰撞致车身损失险

⏹2、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

⏹(1)车上货物责任险

⏹(2)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3)无过失责任险

⏹(4)油污清理费用责任险

⏹3、综合类附加险

⏹(1)教练车附加险

◇一、交强险

◎定义

又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2008年2月1日,交强险费率下调,保额增加,赔偿限额由原来的6万元提高到12.2万元。商业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费率相应下调。

⏹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第二节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强制第三者责任险的概念

1、交强险的定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2006年7月1日之后,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并张贴或携带交强险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

2、实行交强险制度的原因

交强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目前现行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责险”)是按照自愿原则由投保人选择购买。在现实中商业三责险投保比率比较低(2005年约为35%),致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有的因没有保险保障或致害人支付能力有限,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时地赔偿,也造成大量经济赔偿纠纷。因此,实行交强险制度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3、交强险责任限额?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即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全国统一定为12.2万元人民币。在12.2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实行分项限额,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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