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中油安字〔2007〕57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4〕672号)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环境污染事故、辐射事故等其它事故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企业应当公布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分类与分级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企业员工和企业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第六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中石油事故管理..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附证据材料,调查组成员应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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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事故分析会要求
事故企业应按照 HSE 管理体系要素要求,深 入查找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般及以下事故由企业或者企业所属事故单位 召开事故分析会。 较大及以上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召开事故分析 会。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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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故调查组义务
恪尽职守 遵守事故调查纪律 保守事故调查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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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企业办公室
重大及以上事故:
30分钟之内报告
集团公司办公厅、安全主管部门
立即
集团公司总经理、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
适用于承包商事故信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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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向地方安监部门报告事故程序和时效
企业 所有事故:
1小时之内报告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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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事故单位开展应急工作的规定
事故发生后:
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 组织抢救 防止事故扩大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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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事故单位现场应急人员的要求
企业或者企业所属事故单位负责人和相关部门 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 擅离职守。 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者已经发生一般事故A级, 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 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企业主要领导公出在外时,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中油安〔2015〕17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依据I企业安全生产应急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责任。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相关方协调联动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按照总部协调、专业归口、企业负责的工作模式,建立统一指挥、分工负责、部门联来源于网络动、协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机制。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七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组织体系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领导小组、总部有关业务部门、专业分公司应急领导机构、集团公司应急救援响应中心、现场工作组、专家组、信息组,以及所属企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集团公司HSE(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担任,HSE(安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针对重大危险源、重要生产装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要害部位、关键生产环节、危险生产与作业场所,公共聚集场所及重大活动,开展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制定突发生产安全事件预防和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生产安全事件,编制生产安全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预案(方案)和处置卡,并建立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培训、演练来源于网络和审核备案等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可以不再单独编制生产安全综合应急预案。
所属企业根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实际,指导承包商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纳入企业应急预案体系管理。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购置和储备与应急处置救援需(库),HSE 础信息,为突发生产安全事件应急提供及时、准确、有效的信息支持。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鼓励和支持应急管理方法、应急技术、应急装备的研究与推广应用。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办法(中油安〔〕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办法(中油安〔〕号)————————————————————————————————作者:————————————————————————————————日期:2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中油安〔2015〕17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境外企业按照资源国的相关法规和要求,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是指应对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以下称突发生产安全事件)而开展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和应急评估等全过程管理。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可能引发生产安— 3 —全事故的,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相关规定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按照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可控程度和社会影响程度,突发生产安全事件分为四级:I级突发生产安全事件(集团公司级)、II级突发生产安全事件(企业级)、III级突发生产安全事件(企业下属单位级)、IV级突发生产安全事件(企业基层站队级)。
第五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坚持应急准备为主、应急准备与应急救援相结合的原则,落实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应急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责任。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相关方协调联动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按照总部协调、专业归口、企业负责的工作模式,建立统一指挥、分工负责、部门联动、协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机制。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质量事故管理规定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质量事故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质量事故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单位)质量事故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质量事故,指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因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问题或不合格造成损失以及在国家、省(市、自治区)或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事件。
本规定所称质量事故管理,包括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分析等。
因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亡、火灾或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四条质量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大质量事故,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以上的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表见附录1);在社会上造成特别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公司形象的质量事故;造成重大工程(装置或设备)报废或原定设计使用功能严重降低的质量事故。
(二)重大质量事故,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损害公司整体形象的质量事故;国家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或集团公司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同类产品连续两次不合格的质量事故;造成工程停工5日及以上、返工工作量超过30%及以上、工期延误3%及以上的质量事故。
(三)较大质量事故,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经省(市、自治区)、集团公司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抽查不合格的质量事故;因所属单位质量原因发生退货赔偿或产生纠纷,涉及产品或服务价值达30万元及以上的;造成工程停工3日及以上5日以下、返工工作量超过10%及以上小于30%、工期延误1%及以上低于3%的质量事故。
(四)一般质量事故,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造成工程停工3日以下、返工工作量10%以下、工期延误1%以下的质量事故。
18-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中油安〔2015〕175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中油安〔2015〕17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境外企业按照资源国的相关法规和要求,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是指应对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以下称突发生产安全事件)而开展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和应急评估等全过程管理。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相关规定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按照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可控程度和社会影响程度,突发生产安全事件分为四级:I级突发生产安全事件(集团公司级)、II级突发生产安全事件(企业级)、III级突发生产安全事件(企业下属单位级)、IV级突发生产安全事件(企业基层站队级)。
第五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坚持应急准备为主、应急准备与应急救援相结合的原则,落实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应急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责任。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相关方协调联动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按照总部协调、专业归口、企业负责的工作模式,建立统一指挥、分工负责、部门联动、协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机制。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七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组织体系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领导小组、总部有关业务部门、专业分公司应急领导机构、集团公司应急救援响应中心、现场工作组、专家组、信息组,以及所属企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份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地区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其他直属机构(地区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其他直属机构以下统称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环境污染事故、辐射事故等其它事故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公布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分类与分级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单位员工和单位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各单位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第六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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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4〕672号)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环境污染事故、辐射事故等其它事故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企业应当公布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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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中油安字〔2007〕57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4〕672号)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环境污染事故、辐射事故等其它事故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企业应当公布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分类与分级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企业员工和企业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第六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精心整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中油安〔2015〕175号第一章 总 则法。
件分为四级:I 级突发生产安全事件(集团公司级)、II 级突发生产安全事件(企业级)、III 级突发生产安全事件(企业下属单位级)、IV 级突发生产安全事件(企业基层站队级)。
第五条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坚持应急准备为主、应急准备与应急救援相结合的原则,落实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应急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责任。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相关方协调联动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按照总部协调、专业归口、企业负责的工作模式,建立统一指挥、分工负责、部门联动、协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机制。
HSE机制,相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其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联动机制建设给予必要的指导。
第十条集团公司地区协调组应当发挥应急协调作用,建立健全地区企业应急联动机制。
协调组组长单位按照权限或接受集团公司指令,负责区域应急联动时的统一精心整理对外联络、协调,开展应急响应救援工作。
第三章应急准备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针对重大危险源、重要生产装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要害部位、关键生产环节、危险生产与作业场所,公共聚集场所及重大活动,开展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制定突发生产安全事件预防和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生产安全事件,编制生程等集团公司级应急救援响应中心(队伍),专业分公司负责规划建设本业务范围内的应急救援队伍,所属企业按照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的规划,组织建设本企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不具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条件的企业,应当与周边应急救援力量签订协议,为本精心整理企业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按照突发生产安全事件应急需求建立应急专家队伍(库),有计划地开展应急专家业务培训与技术交流。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加强生产安全应急管理信息化工作,依托应急平台和HSE信息系统,持续完善生产安全应急模块功能,及时录入和维护应急预案、救援队伍、物资装备等基础信息,为突发生产安全事件应急提供及时、准确、有效的新上岗、转岗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应急培训并考核合格。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中油安字〔2007〕57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4〕672号)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环境污染事故、辐射事故等其它事故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企业应当公布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分类与分级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企业员工和企业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第六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依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第101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6〕第88号)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中油安〔2015〕17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宣教、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等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境外企业按照资源国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持续改进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应急预案管理的统一领导,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及预案管理制度建设等工作。
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是应急预案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集团公司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相关部门、专业分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所属企业是应急预案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修订并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业务分管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所属企业应当明确应急预案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与监督指导本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体系与内容第六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针对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风险编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预案体系。
第七条应急预案体系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预)案构成。
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4〕672号)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环境污染事故、辐射事故等其它事故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企业应当公布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分类与分级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企业员工和企业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第六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应对突发重大事件(事故)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应对突发重大事件(事故)管理办法中油质安字〔2004〕67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应对各类突发重大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突发重大事件是指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在生产、经营及其他活动中,造成或有可能造成多人伤亡、危及周边公众安全,以及重大财产损毁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事件。
第三条企业是应对突发重大事件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应对突发重大事件的处置、响应和救援等应急管理工作。
各级行政正职是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应对突发重大事件负全面责任。
第四条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针对重大突发事件,自下而上逐级编制应急预案,明确预警、接警、报告、指挥、处置、救援、响应、恢复等各环节的应急程序。
第五条应急管理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六条企业应坚持“企业负责、区域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落实”的原则,自觉接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对突发重大事件应急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处置突发事件时要做到“反应迅捷、职责明确、指挥统一、救人优先”,把事故造成的危害减小到最低限度。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组织及职责第八条企业应成立应急领导小组,分级设立应急办公室,各级生产运行、工程技术、机动设备、办公室、人事、培训、安全、消防、交通、物资、医疗卫生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应急管理的组织、协调、预案管理以及信息报告等日常工作。
应急办公室主任由各级主管生产的领导兼任。
第九条各级业务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分工,其应急管理主要职责是:(一)各级工程技术、生产调度等生产运行部门组成应急指挥和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以及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应急物资调动等工作。
(二)各级人事、劳资和培训部门负责应急办公室、应急指挥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培训管理工作,明确相关单位、部门及有关岗位人员的职责。
《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件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件管理办法一一一为鼓励员工及时报告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安全事件,提高广大员工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的积极性,营造企业安全文化氛围,进一步预防和避免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一一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件管理。
一一一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件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人为原因可能或已经造成人员伤害或经济损失,但未达到《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所规定事故等级的事件。
一一一生产安全事件(以下简称事件)管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预防为主、全员参与、属地管理的原则。
一一一企业应当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件信息。
一一一企业应当按照直线管理责任组织有关人员分析事件的发生原因,及时制定防范措施并跟踪落实。
一一一事件分为四类:(一)工业生产安全事件: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轻伤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的情况;(二)道路交通事件: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员轻伤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的情况;(三)火灾事件:在企业生产、办公以及生产辅助场所发生的意外燃烧或燃爆事件,造成人员轻伤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的情况;(四)其他事件:上述三类事件以外的,造成人员轻伤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的情况。
一一一工业生产安全事件、道路交通事件、火灾事件以及其他事件根据损害程度分为五级:(一)限工事件:人员受伤后下一工作日仍能工作,但不能在整个班次完成所在岗位全部工作,或临时转岗后能在整个班次完成所转岗位全部工作的情况。
(二)医疗事件:人员受伤需要专业医护人员进行治疗,且不影响下一班次工作的情况。
(三)急救箱事件:人员受伤仅需一般性处理,不需要专业医护人员进行治疗,且不影响下一班次工作的情况。
(四)经济损失事件:在企业生产活动中发生,没有造成人员伤害,但导致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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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中油安字〔2007〕57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4〕672号)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环境污染事故、辐射事故等其它事故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企业应当公布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分类与分级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企业员工和企业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第六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具体细分为三级:1.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事故报告与披露第七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基层单位负责人报告,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安全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直至企业安全主管部门,由安全主管部门向本单位领导报告。
较大及以上事故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向企业办公室通报。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企业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企业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向集团公司总部机关有关部门报告。
(一)一般事故C级、B级,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向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二)一般事故A级,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向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报告。
(三)较大事故,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办公室向集团公司办公厅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集团公司办公厅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总经理报告。
(四)重大及以上事故,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之内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办公室向集团公司办公厅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集团公司办公厅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总经理报告,同时报告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
第九条对承包商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应当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报告。
第十条发生事故后,企业在上报集团公司的同时,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办公厅接到较大及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办法》(中油办字〔2006〕375号)执行。
第十二条发生事故,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续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企业发生事故后,事故的信息披露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重大敏感信息发布管理暂行规定》(中油办字〔2007〕315号)执行。
第四章事故应急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六条发生事故后,企业或者企业所属事故单位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者已经发生一般事故A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企业主要领导公出在外时,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一般事故A级,或者已经发生一般事故B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企业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一般事故B级、C级时,企业所属事故单位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七条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时,集团公司应当派人赶赴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重大事故时,集团公司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较大事故时,集团公司分管业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四)发生一般事故A级时,集团公司分管业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应当派人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九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五章事故调查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和其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一条对于政府委托企业调查的事故,企业应当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开展事故调查。
调查组成员应当由安全、生产、设备、人事劳资、监察、工会等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
调查结束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发生事故的企业应当按照HSE管理体系要素要求,深入查找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由企业或者企业所属事故单位召开事故分析会。
对于较大及以上事故,应当由集团公司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
第六章事故处理第二十七条所有事故均应当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的企业应当向集团公司做出检讨。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企业主要领导、业务分管领导、分管安全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到集团公司总部,向集团公司做出检讨。
(二)发生一般事故A级,企业分管业务领导、企业所属事故单位主要领导和企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到集团公司总部,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做出检讨。
第二十九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人民政府的批复和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集团公司党组管理的干部,由集团公司监察部门在30日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按照管理权限,由企业及其直属单位监察部门、人事劳资部门在15日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企业或者所属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或者所属单位工会和员工应当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事故统计与档案管理第三十一条事故发生后,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信息录入到HSE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所有事故处理结案后,必须建立事故档案,并分级保存,事故档案应当至少包括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资料。
(一)一般事故C级事故档案,由企业所属事故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建立,并送档案室保存;(二)一般事故B级及以上事故档案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建立,并送档案馆保存。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规定以外的非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事故管理暂行办法》(中油质安字〔2004〕672号)同时废止。
(发文日期:2007年11月14日)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