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自由的价值及其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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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分类

自由的分类

自由的分类:言论自由、婚姻自由、爱情自由、自由是人类在获得基本生存保障的前提下,渴求实现人生价值,提高生活质量进而提高生命质量的行为取向和行为方式。

由于存在自然条件和内在条件的局限性,这种取向有时是盲目的,甚至是非理性的。

自由还是一个非常具有时限性和相对性的概念,因此不同的群体、不同的个体对自由的看法是不同的。

从意识形态来讲,自由分为感性的自由和理性的自由,理性的选择和感性的选择往往存在差异和冲突,因此可以说不存在绝对意义上的自由。

从一般意义上来讲,人们更看重感性意义上的自由,而感性的自由更容易和外部世界发生冲突。

而理性意义上的自由和对这种自由的尊重,是人类个体、群体,以至民族和国家走向文明和发展的必然的先决条件。

所谓自由,不应该想要寻求谁的施舍,即使被束缚,只要心不被压制,对于自己而言随时都可称之为自由。

自由是:有占有、支配他有和(或)无的多少。

自由的背后是自律,除了自律外自由还要接受他律,他律就是外在的道德和法律规则的约束。

自由因此为所欲为的权力只是自由的一部分,很多人一谈到自由就误解成为所欲为,那就以偏概全了;自律和他律是自由的另一部分,两者合在一起才是完整自由。

自由的概念多么象太极,一面是为所欲为阳,一面是自律和他律的阴,阴阳结合,相互转化和制约才是真正的自由。

自由与平等是对立统一的。

自由和平等的统一性表现在:自由增加,平等也会增加,自由减少,平等也会减少;或者平等增加,自由也会增加,平等减少,自由也会减少,即自由与平等正相关。

自由与平等对立性表现在:自由与平等负相关。

如何自律我们明明知道做一些事情或者养成一些习惯从长期来看有好处,比如早起,长跑,阅读,学习一本语言,一门乐器,不吃垃圾食品等等,但要长期坚持相当困难。

回想你下过的那些新年决心,是否有不少是因为不够自律而放弃的呢?为什么要自律?新华字典对自律的定义是遵循法度﹐自加约束。

远航个人觉得更确切的定义是:无论情绪如何,严格按照思考的导向来行动。

对黄岗侗族婚恋过程中“自由”内涵的田野实证

对黄岗侗族婚恋过程中“自由”内涵的田野实证

高锣 鼓 楼
黄 岗村 属 贵 州 省 黎 平 县 双 江 乡 , 一 个 侗 族 是

调查缘 起
当前 , 们 对 婚 姻 习俗 的表 述 习惯 从 法 理 的 人
角度作出自由或不 自由的判断。对于我国侗族婚 姻 的研究 , 国内外 有 些 学 者也 往 往 以 “ 由” 自 为侗 族婚 恋特 征 的标 榜 … , “ 对 自由 ” 的理 解 学术 界 的
者选定贵州黎平县双江 乡黄岗村为 田野调查点 , 针对婚恋过程中的几个 关键 环节展 开 田野实证,
201 年 1 第 3卷 第 4期

1 r l o r g na o o i a a i 1a u t r ou na f O i i lEc l g c l N t 0 " l C l u e 1

样, 整个婚 姻过 程都 有 严格 的制 度设 置 , 文化 在 的规 约下有 严 格 的制 度 安 排 , 当事 人 的行 为符 合 制度规 定 的则 拥 有 充 分 的 自 由权 , 离 制度 性设 偏
置 的必然要遭 到 来 自整个 侗族 社 区的 严格 管 束甚
表 1 邀 请姑 娘上鼓 楼唱 歌 的 日程 安排
时 间 地 点
正 月初 三 正 月初 四 正 月初 五
亮 井 鼓 楼 巴溪 鼓 楼 当老 鼓 楼
至是 无情惩 罚 。
二、 恋爱 对 象的选 择
正 月 初 六
J u n lo ii a c l g c lNai n lCu t r o r a fOrg n lE o o i a to a lu e
对 黄 岗侗 族 婚 恋 过 程 中“自由’ ’ 内涵 的 田野 实证
李银 艳

《大同书》性别平等观念综述

《大同书》性别平等观念综述

《大同书》性别平等观念综述作者:李普来源:《卷宗》2018年第19期摘要:康有为在《大同书》中阐述女性遭受的八种苦难后提出“去形界保独立”的观点。

他承认女性对于社会进步的意义,提出女性苦难源于千百年来男权社会的宗法制。

为了改变男女不平等,康有为提出要赋予女性与男性同等的公民权;使女性在经济上独立于男性;主张婚姻自由。

康有为的性别平等观念比较激进,但是不可否认他在男女平等观念上对国人的思想启蒙。

关键词:相对自由;性别平等;男女平权1 性别不平等的表现《大同书·去形界保独立》通篇论述了当时的男女不平等。

康有为认为“男女皆为人类,同属天生,而压制女子,使不得仕宦,不得科举,不得为议员,不得为公民,不得为学者,乃至不得自立,不得自由,甚至不得出入、交接、宴会、游观。

又甚至为囚,为刑,为奴、为私、为玩,不平至此,耗矣哀哉!损人权,轻天民,悖公理,失公益,于义不顺,于事不宜。

”他认为女性虽然处于弱势地位,长期被男性凌弱,但从人类文明演进的历程来看,“一切事为器用皆出于女子”即使只有男性被记入史册,也不可否认女性在人类社会种族繁衍和推动文明演进中的作用。

康有为还特别强调性别不平等在婚姻中的表现。

传统封建社会强调男女有别,婚前婚后对于两性交往都有严格的禁律。

但是男女大防最初只是通过限制女性与男性的交往,禁止出现淫乱等越轨行为。

直到程朱理学出现“存天理,灭人欲”的极端禁欲主义。

禁欲主义表面追求清心寡欲实质尽是虚伪道德,通过违背人性来达到所谓的禁欲是对人性的戕害和扭曲。

在两性交往中一味强调男女有别从而限制男女交往违背自然规律,越是禁止越是会出现逆反行为。

而抑制男女交往根本上是为了维护男性的统治地位,男性对女性的统治体现为对支配权、所有权。

康有为认为女性被抑制囚禁太久会出现:“不能广学识,不能阔心胸,不能健身体,不能资世用”的问题,可见男女不平等对女性独立人格与独立意识的危害。

2 性别不平等原因康有为认为,男女不平等的根源在于封建社会宗法制中对“家”“家族”的重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雹^H EBEINONGJI摘要:为保证农民享有更多的财产权利,实现对集体财产公平分配的价值目标,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中提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保护的前提和关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一般有三种途径:原始取得、法定取得和申请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自愿放弃成员资格和成员资格被剥夺等情形都会导致成员资格的丧失。

在发生争议需要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需要考虑相关因素,包括户籍所在地、是否实际生产和生活、是否以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是否履行相关集体义务等。

在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上应遵循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在村民自治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与其相关的各种因素,以期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和丧失;认定标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河北经贸大学赵琦1背景《民法总则》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为特别法人,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其市场经营主体地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地位类似于股东但又有所区别,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成为全面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前提和关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具有该村合法村民资格,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村、组居住生活,并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依法登记常住户籍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的农民,对其资格的认定法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而是由各地区依据地方实际与特色制定符合各村落现实情况的资格认定方案。

不同的地区采取不同的资格认定方案的形式,主要分为三种:其一是出台地方性的法规或政府规章;其二是制定地方性指导意见;其三,部分地区采取较为自主开放的资格认定形式,按照村规民约进行民主决策。

虽然资格认定方案的形式不同,但大多遵循相同的资格认定原则,即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尊重群众意愿、民主决策,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兼顾各类成员群体的利益尤其是老人、妇女等弱势群体利益。

离婚标准的比较法探析

离婚标准的比较法探析
21 00年 8月
枣庄学院学报
J UR L 0F Z OZ AN I l nT O NA A HU G UN VE l Y S
Au . 01 g2 0
第2 7卷
第 4期
Vo . 7 N0. 12 4
离婚 标 的 比 法探 析 准 较
宗艳 不亍 巳
( 湖南大学 法学院 , 湖南 长沙 408) 10 2
在 中 国 , 婚 是 指 配 偶 生 存 期 间 依 照 离 法律 规 定 解 除 婚 姻 关 系 的 法 律 行 为 , 婚 是 姻 终 J _ 原 因 之 一 。 离 婚 标 准 是 指 规 定 配 k的 偶 间 解 除 夫 妻 关 系 应 该 具 备 的 条 件 与 行 为 方 式 的 统 一 规 范 ,目 的 是 判 定 夫 妻 双 方 是 否可 以离 婚 、 婚 的方 式 和 离 婚 后 财 产 分 离


中国 的离婚标 准制度
( ) 他 导 致 夫 妻 感 情 破 裂 的 情 形 ; 方 五 其 一
被 宣 告 失 踪 , 一 方 提 出 离 婚诉 讼 的 , 准 另 应 予 离 婚 。 ”由 此 看 出 , 国 规 定 了 六 条 具 体 中 的 离 婚 标 准 , 中 包 括 一 条 兜 底 条 款 , 中 其 且 国 对 离 婚 标 准 采 取 的 是 无 过 错 主 义 , 中 其 具 体 的 是 “感 情 破 裂 主 义 ”。
则 。 1 两 者 比 较 的 角 度 不 同 , 较 的 方 法 - “ 比 法 律 制 度 , 此 本 文 主 要 从 微 观 比 较 的 角 因 度进 行 分 析 , 讨 各 国 关 于 离 婚 标 准 制 度 探 存 在 的差 异 , 而 为 中 国 的 离 婚 标 准 制 度 从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理学——知识要点整理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理学——知识要点整理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理学——知识要点整理035.以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著称的是:《法国民法典》036.法的渊源要素中的根本要素是:动因性要素037.《公证暂行条例》属于:程序法038.有法可依(前提和首要任务)、有法必依(关键和中心环节)、执法必严(重要条件)、违法必究(保障)039.经济基础决定法的起源、性质、特点和发展变化040.哈里斯的《法哲学》是为法哲学、法学理论的初学者写的041.法的最基本的功能是:调整功能042.1988、1993、1999、2004年进行了宪法修正案043.秩序价值是法自身意义上的价值,是法的社会价值和基本价值;利益价值是目的价值,是法的实在价值和延伸价值;正义价值是法的价值准则,是法的伦理价值和精神价值044.只有1年的诉讼时效的是:身体伤害、劣质商品、延付租金、拒付租金045.法治国家的构成要素:形式要素、制度要素、价值要素、观念要素046.庞德:律令、技术、理想;哈特:主要规则、次要规则;德沃金:规则、原则、政策047.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的观点是:等级秩序正义观048.进入垄断时期后,削弱议会制度,广泛采用授权立法049.行政权,不具有专属性,可以将属于自己的行政事务转授给非政府人员或民间组织050.所有权、人身权、知识产权是尤为典型的绝对法律关系051.奥古斯都开创了授予法学家特权的制度052.划分部门法的原则:目的性、整体性、均衡性、相对性053.梅因:历史法学派;弗兰克:社会法学派;富勒:新自然法学派;凯尔森:规范分析(纯粹)法学派054.法律秩序不同于其他社会秩序的一个显著特征为:以法律规则、法定制度为纽带形成而运行055.专利法属于:民商法056.小商贩和城管部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隶属型(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057.瓦伦丁颁布《学说引证法》正式承认古罗马五大法且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是:保护个人交换利益065.法的起源经历了由习惯—习惯法—成文法的发展过程;同道德和宗教由混合到分离的发展过程066.将法律制裁分为:民事、刑事、行政、违宪的标准是:违法者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性质和实施法律制裁的主体067.对“禁止随地吐痰”的解释是:语法解释(文义解释)068.古典自然法学派强调法的应然性价值069.法律原则具有:指导性、综合性、稳定性070.英国学者斯坦和香德在《西方社会的法的价值》中认为法的基本价值在于维护:秩序、公平、自由071.《我们的共同未来》指出了可持续发展的含义072.司法的基本原则:法治原则、公正原则、独立原则、民主原则、责任原则073.司法的特征:被动性、中立性、专属性、独立性、终极性、程序性074.最早系统确立了分权制衡制度的是:美国宪法075.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基本内容的范畴的是:法制076.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的除了:司法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077.中国虽然不存在判例法,但中国最高司法机关确认和公布的典型案例,经常被选择和提炼,融入法和法律制度中,从而在法律实际生活中起到了法的渊源的作用078.“法学”一词来源于:公元前3世纪末罗马共和时期的拉丁语079.有权的机关和人员对法案表示最终的、具有决定意义的态度是指:表决和通过法案080.有法律责任不一定有法律制裁,但有法律制裁就一定是有法律责任081.被称为“旧制度的一纸死亡判决书”的重要人权法律文件是: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082.注重的是法律论证的内容及其可接受性的是法律论证方法中的:修辞方法083.将法律论证从某一论辩程序的视角予以审视的是法律论证方法中的:对话方法084.在西方,有关法治的基本理论形成于:古希腊085.法律签署公布后,应当及时刊登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086.行政法规:我国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而行政法是一个部门法087.法学研究对象的三个要素:法、法的现象、与法相关的问题088.划分法学分支学科的基本标准:对象和方法的结合、层级和类别的结合、现实和理想的结合089.法学研究方法的三个层次:法的专业方法、法所摄取的方法(社会调查、历史考察、比较分析、经济分析、价值分析)、法的指导方法093.法理学的研究范围:法的一般原理、法的基本范畴、法和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法的制定和实施094.法理学诞生的标志:有了自己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有了自己的专门学者和著作、本身已形成了理论体系、它既是法学整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又同其他法学分支学科有明显的界限095.法的概念:为社会主体提供行为标准的;以国家政权的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的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的意志;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096.法的普遍性的含义:普遍有效性、普遍平等性、普遍一致性097.法的要素:规则、原则、概念098.法律规则的分类:权利规则、义务(积极义务、消极义务)、权义复合;强制、任意;确定、委托、准用099.法律原则的分类:政策性原则、公理性原则;基本、具体;实体、程序100.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区别:调整方式的不同(抽象、具体);适用范围的不同(宏观、特定范围);发生效力的方式不同(未必有针对性、选择其一就等于放弃其他)101.法的价值的特性:法的价值的客观性和主观性;法的价值的绝对性和相对性102.法的价值:法律秩序、法律利益、法律正义103.根据中国国情现时期中国需要确立和实行的调处标准和原则:不损害社会利益原则;利益兼顾原则;缩小利益差距原则;少数利益受保护原则;因公益需要可以对利益实行适当限制原则;利益权衡原则104.法的基本功能:调整功能、指引功能、保障功能105.法的指引功能的内容:为社会主体提供三种行为模式;为国家和社会回应社会主体的行为提供两种后果模式;为固化一定社会关系、国家制度、社会制度提供系统的法律制度;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制度性指引106.法的保障功能的体现:明确规定社会主体所享有的法定权利;明确规定社会主体所承担的法定义务;明确规定社会主体的法律利益受到非法损害,如何获得补偿或其他救济途径;明确规定非法损害他人利益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和不作为行为,将受到怎样的追究和制裁;明确规定国家行为和基本社会行为应当依法进行,使国家制度和基本社会制度法定化107.法的功能的特征是:法所固有的内在、稳定、应然属性108.法的作用的特征是:被赋予和规定的法的外在属性;体现社会变化的法的动态属性;同社会需求相连的法的实然属性109.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比较:立法权的归属和法的形式的比较;法的体系的比较;法的分类的比较;司法组织的比较;诉讼活动的比较110.资本主义法的特征:注重维护私有财产;注重体现契约自由;注重确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11.民法法系的三大支柱:古罗马法、《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112.普通法法系的三大支柱: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113.法的继承理由:法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具有相对独立性;法是一种极为重要且非常普遍的社会现象,在这个发展过程中会表现出历史延续性;在一定程度上,法是一种文化积累过程114.法的移植理由:社会发展和法的发展的不平衡决定了法的移植具有必然性;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要性;法的移植是法制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的必然需要;法的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115.法的继承的主要内容:执行社会公共职能的法律制度或法律规则的;反映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一般规律或基本规则的;凝聚法律实践的成功经验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人类在法律发展进程中所取得的文化成果116.法律移植的方法: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117.法律移植的种类:经济、文化和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相互吸收对方的法,以至融合和趋同;落后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直接采纳先进国家或发达国家的法;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和法律全球化118.法对社会的调控主要表现:通过调和各种利益冲突,保证社会秩序得以确认和维护;利用法解决各种社会问题,实现法的价值,发挥法的作用;使法和其他社会生活调整方式相配合119.法对国家的作用:确认国家政权的合法地位;组织国家机构、确立国家体制;实现国家职能;制约国家政权活动;巩固和完善国家制度120.法和道德的关系:①一致性,起源上,都是由原始社会规范演化而来,在发生发展中又相互转化;形式属性上,两者是社会规范;两者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和思想基础;两者相互渗透;两者相辅相成②归属的范畴不同;产生的条件不同;表现的形式不同;调整的范围和内容不同;实施的方式不同;发展的前途不同121.法和科技的关系:(1)影响法律制度的内容;诱发法律制度的变迁;影响立法制度和立法技术;影响法的适用;影响法制信息机制,并由此影响整个法的运行机制和法学研究方法(2)法对科技的发展发挥引导、组织和管理的作用;发挥保障作用,对科技所带来的消极后果具有抵制和防范作用;发挥鼓励作用,对科技的合理使用和推广发挥保证和促进作用;对国际科技合作发挥推动和协调用作122.法律全球化在理念层面:法律价值观的转换、法律发展观的更新、法治理念的转变123.法律全球化的制度层面:全球性立法主体的出现、各国法律制度的趋同性增强124.立法体制的构成: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125.立法过程:立法准备阶段、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立法完善阶段(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和通过法案、公布法)126.立法的概念也是特征:由特定主体进行;依据一定职权进行;依据一定程序进行;运用一定技术进行;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127.法的渊源种类:资源性(更基本的)、进路性(途径性)、动因性(根本性)128.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立法;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司法经验、判例和法律解释;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国际法;习惯;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外国法;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129.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规章(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国际条约和惯例;其他法的形式130.法的形式的系统化:法的清理、法的汇编、法的编纂131.法的一般分类:国内法和国际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实体法和程序法132.法的特殊分类:公法和私法;普通法和衡平法133.法的清理方法:集中清理、定期清理、专项清理134.只能制定法律,由法律调整: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135.民商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票据法》《担保法》《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136.经济法:《农业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审计法》《统计法》137.社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138.划分部门法的原则:目的性、整体性、均衡性、相对性139.当代中国法的体系构成:宪政法、民商法、刑法、行政法、程序法、经济法、社会法、环境法140.决定法的体系内容的客观因素:国家主权、经济关系、历史传统141.法的效力范围:对主体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的效力、时间的效力142.法的效力位阶: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强制性规定优于任意性规定143.守法的意义:守法是权利义务实现的主要途径;自觉守法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守法是法的价值实现的基本前提144.法律关系的种类:一般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绝对和相对;调整性和保护性;平权型和隶属型145.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关系主体、主体的权利义务、客体146.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物、精神财富、行为147.法律权利的分类:对物权和对人权;公权利和私权利;原权利和救济权;专属权和科转移权;主权利和从权利148.法律义务的分类:对世义务和对人义务;公义务和私义务;第一位义务和第二位义务;专属义务和可转移义务;主义务和从义务149.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特质:是法的基本内容;构成了法的内在机理;之间的关系也是各个部门法调整的重要内容150.权利滥用存在的领域:不动产相邻关系中的权利滥用、合同法中的权利滥用、家庭法中的权利滥用、程序法中的权利滥用151.社会主义法制对人权的作用:社会主义立法直接确认和保障人权;社会主义法的实施直接维护和保障人权;社会主义法制对人权得以实现的环境发生作用,由此间接保障人权;我国积极参加国际人权条约,维护和保障人权152.权利资源的法律调控:国家权力和政治权力应该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权力的存在应当有益于维护社会成员的利益以及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权力的范围应该由法明确规定;权力的行驶或运行应当遵循法律原则和规则;权力的滥用、乱用和不用应当为法所禁止;滥用、乱用和不用权力引致负面后果的,权力使用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应有的追究153.权力资源弊病的表现:权力资源作为一种支配性力量,是促使许多人追求它从而堕入深渊的重要原因;权力资源作为一种支配性力量,往往成为侵犯人的自由、权利以及其他正当利益的工具154.通过法赖抑制权力资源的方法:需要着重抑制政治权力;需要着重抑制专制者的权力;需要着重抑制侵犯自由和权利的权力155.法律行为的种类:合法、违法和中性;积极、消极;抽象、具体;个体、群众156.法律责任的分类: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财产与非财产;有限与无限;职务与个人157.法律责任的构成:行为、心理状态、损害事实、因果关系158.法律责任免除:时效免责;不诉免责;因履行不能而免责;协议免责、辩诉交易免责;自首、立功免责159.法律制裁的种类:民事、刑事、行政、违宪160.法律责任竞合的特点:主体为同一主体;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该行为符合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婚姻家庭法学

婚姻家庭法学

00696《婚姻家庭法学》形成性考核参考答案《婚姻家庭法学》形成性考核一一、不定项选择题(每题4分,共40分)1.在亲等计算上,我国的代次实体计算法、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寺院法亲等计算法都有自己的特点。

将祖父母与孙子女称为直系血亲二亲等的是(BC)。

A.我国的代次实体计算法B.罗马法亲等计算法C.寺院法亲等计算法D.其他的亲等计算法2.在亲等计算上,我国的代次实体计算法、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寺院法亲等计算法都有自己的特点。

叔叔和侄子在我国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按照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属于旁系血亲(B)亲等。

A.二B.三C.四D.五3.古代各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共同特征是(ABCD)。

A.家长专制B.包办强迫婚姻C.男尊女卑D.漠视子女权益4.中国古代亲属分为以下几种(BCD)。

A.姻亲B.外亲C.宗亲D.妻亲5.当代亲属分为如下几类(BCD)。

A.宗亲B.血亲C.配偶D.姻亲6.在当代,一般将姻亲分为以下几种(ABD)。

A.血亲的配偶B.配偶的血亲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7.在我国,近亲属包括(ABCD)。

A.父母子女B.兄弟姐妹C.祖父母孙子女D.外祖父母外孙子女8.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包括(ABC)。

A.出生B.结婚C.亲属拟制行为的成立D.扶养关系的存在9.在我国,解除亲属身份关系的行为包括(AD)。

A.离婚B.婚姻被撤销C.婚姻被宣告无效D.解除法律拟制的亲属关系10.按照我国现行代次实体计算法,以己身为本位观察,以下亲属中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是(ABC)。

A.兄弟姐妹B.堂兄弟姐妹C.表兄弟姐妹D.堂侄与堂侄女二、判断题(每题3分,共30分)1.凡是称为“婚姻”的,都必须具有合法性。

换句话说,合法性是一切“婚姻”关系的前提。

(×)2.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所界定的“家庭”,指的是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群体,而不以是否共同生活为标志。

(√)3.对偶婚制只是一种由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形态,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婚姻形态。

婚姻家庭法学作业1-4

婚姻家庭法学作业1-4

2013 年婚姻家庭法学作业1-4婚姻家庭法学作业1一、名词解释1、婚姻家庭制度是有关婚姻家庭的规范的总和。

2、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

3、夫妻特有财产也就是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婚后在实行共有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夫妻规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的范围的个人所有的财产。

4、收养指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以设立亲子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5、家庭暴力指家庭中一方成员以殴打、捆绑或者以其他手段对家庭中另一方成员进行摧残,给对方的身体造成伤害的行为。

6、婚姻自由指婚姻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者干涉。

二、填空题1、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三个阶段。

2、群婚制分为(血缘群婚制)、(亚血缘群婚制)两种。

3、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是在(生产发展)、(私有制出现)、(阶级形成)的情况下产生的。

4、我国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5、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男不得早于(22)岁,女不得早于( 20)岁。

6、我国婚姻法具有(普遍性)、(强制性)、(伦理性)的特点。

7、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8、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9、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它具有(一般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具有(它自身的特点),前者是它的特点,后者是它的特点。

10、1950 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废旧立新)11、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12、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13、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她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

14、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试论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婚姻观

试论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婚姻观
生理关系而后 建立精 神 关 系……此 即为 一 由 自然 生
明确化 , 又能使社会处 于稳定有序 的发展状态 。
黑格 尔认为 , 礼对 于女 性来 说 尤为 重要 , 婚 因为 女子 的归宿本 质上 在于结 婚 , 以 , 的爱应 采取 婚 所 她 姻 的形态 。同样 , 把婚礼 理解为单纯 的所谓 民事 命令 也是错误 的。这样 的话 就会辱没 了爱 的情感 , 且破 并
于 自然 生活的环节 , 作为一种属 于伦理 结合的外 部定
为顽 强的了 。爱制造矛盾并解 决矛盾 , 为矛盾 的解 作
决 , 就是伦 理 性 的 统 一 ” 爱

。这 种 伦 理 性 的 统

就 是通过婚姻 而形 成 的家庭 的实 体。 因而 , 使 爱
家庭 得 以连 接 和延 续 , 其 成 为一 个直 接 的伦 理 实 使 体。 爱与婚姻是不 可分 的。在婚姻 中 , 爱情 的产生 有 两种 情况 : 一种 情 况是 “ 母之 命 ” 即“ 心肠 的 第 父 , 好 父母 为他们作好 安排 , 了一个 开端 , 作 然后 已被 指 定
家庭 的概念具 有三种形态 : 第一种是 肯定 的形态

使我不专为 自己而孤立起来 ; 相反地 , 我只有抛弃
我独立 的存在 , 并且知 道 自己是 同别 一个人 以及别 一
个人 同 自己之 间的统 一 , 才获得 我 的 自我意识 。 _ l ”1 J 可见 , 是和别 人统 一 的意 识 。因此 , 爱 中包 含有 爱 在 两个环 节。第一个环节 就 是 “ 不 欲成 为 独立 的 、 我 孤 的人 , 如 果 是 这 样 的人 , 会 觉 得 自 己残 缺 不 我 就 全 ”l 。再者 , 的本 质是 不 独立 的。爱 从 本质 上 _ 爱

婚姻自由辩论辩题

婚姻自由辩论辩题

婚姻自由辩论辩题
正方,婚姻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应该得到尊重和保障。

首先,婚姻自由是人类基本权利之一,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伴侣,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无论是同性恋还是异性恋。

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肯尼迪所言,“婚姻是属于个人的权利,不容剥夺。

”再者,婚姻自由的保障有助于社会稳定和个人幸福。

如果一个人被迫与自己不爱的人结婚,不仅会导致婚姻不幸福,还会影响整个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因此,婚姻自由应该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尊重。

反方,婚姻自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充分考虑社会和家庭的稳定。

首先,婚姻自由可能会导致家庭关系的不稳定和婚姻的不尽责任。

如果每个人都可以随意选择自己的伴侣,可能会导致家庭关系的混乱,影响子女的成长和教育。

另外,婚姻自由也可能会导致社会道德的混乱和价值观的扭曲。

正如英国哲学家罗素所言,“婚姻自由可能会导致道德沦丧和社会动荡。

”因此,我们需要在尊重个人权利的同时,充分考虑社会和家庭的稳定。

在这个辩题中,正方和反方都有各自的观点和论据。

正方强调了婚姻自由作为基本人权的重要性,以及对社会稳定和个人幸福的
积极影响。

而反方则强调了婚姻自由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包括家庭关系的不稳定和社会道德的混乱。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需要充分权衡个人权利和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寻求一个平衡点,既尊重个人选择,又考虑社会和家庭的稳定。

毕竟,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需要在一定的法律和道德框架内得到保障和实践。

言论自由是第一性自由

言论自由是第一性自由
善 的 有 效 的资 产 阶 级 民 主政 体 , 给 所 有 人 提 供 平 等 机 会 的 气 氛 规则 ” 也 有各 种 各样 熟 人关 系 的存 在 , 致 价 值 判 断准 则 的 “ 样 在 , 导 多 中, 在乐观进取的拓荒历程 中, 美国人创造 了最高的工业文明奇迹 , 化” 。这便导致人们对政治参与的热情不高 , 自然对 言论 的重视程 以至于“ 他们轻视其他 国家和民族几乎达到旁若无人 的程度 。 ①没 度 较 弱 , 其 是对 政 府 的批 评 ” 尤 以避 免祸 从 口出 。 有任何一种类型的价值是脱离一定的经济和相应的政治形态的, 言 同时 , 方 民主 发 生于 一 个经 济 上 自动 而强 大 的 阶级 对 于 政 治 西 论 自由并 不 例 外 , 此 欲从 美 国 的 文 化 内涵 和 政 治 形 态 人 手 , 寻 权 利 的要 求和 主 张 , 中 国 民主 发生 于 国 家 民族 的重 整 与 建 构 , 发 因 探 而 “ 支 持 言论 自由成 为基 础 自由 的相 对性 。 展是硬道理” 不仅对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是一句至理格 言,
人是存在有生物性和社会性两方面 , 前者如新 陈代谢 , 后者如婚姻 、 度便取决于公共权力的容忍能力 , 而唯有民主制度和法治传统才能 结社等。其 中, 社会性决定 了人的本质 , 马克思说 : 人 的本 质并不 培养 出这种 能力 , “ 而这两个条件在美 国是基本上具备的。美 国联邦 是单个人所 固有的抽象物 , 在其现实性上 , 它是一切社会 关系 的总 最高法院规定 :即使倡导用武力反暴力 推翻政府 , “ 只要发 言人仅提 和。 而语言是构筑社会关系至关重要 的基本材料 的工具 , ” 人无往不 倡此项抽家的理论或学 说, 还是不得视 为犯 罪行为 , 除非唆使他人

是否应该实行婚姻自由选择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实行婚姻自由选择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实行婚姻自由选择的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实行婚姻自由选择。

首先,婚姻是一个人生中非常重要的决定,应该由个人自主选择。

每个人都有权利追求自己的幸福,包括选择自己的伴侣。

如果强制安排婚姻,会导致个人幸福感降低,甚至影响到家庭的和谐。

其次,婚姻自由选择可以促进社会的多元化和包容性。

不同种族、宗教、性取向的人都应该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伴侣,而不受到传统观念的束缚。

正如美国作家海明威所说,“爱情是一切的基础,而婚姻是爱情的结晶。

”婚姻是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上,而爱情是不分种族、宗教和性取向的。

最后,婚姻自由选择可以促进个人的成长和发展。

如果一个人被迫嫁给自己并不爱的人,会导致个人的情感困扰和心理压力,从而影响到个人的成长和发展。

而自由选择婚姻可以让每个人都能找到与自己相配的伴侣,从而更好地实现自己的人生目标和理想。

反方观点,不应该实行婚姻自由选择。

首先,婚姻是家庭的基石,如果任由个人自由选择婚姻对象,可能导致家庭关系的不稳定。

传统的包办婚姻可以考虑到家庭的利益和长远发展,而自由选择婚姻可能会因为个人感情变化而导致家庭破裂。

其次,婚姻是社会稳定和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任由个人自由选择婚姻对象,可能会导致社会关系的混乱。

例如,如果不受限制地进行跨种族、跨宗教、跨性取向的婚姻选择,可能会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

最后,婚姻自由选择可能会导致个人的盲目追求和错误选择。

有些人可能因为一时的冲动而做出错误的婚姻选择,从而导致个人和家庭的不幸。

正如英国作家奥斯卡·王尔德所说,“婚姻是一种艺术,而且是一种高级的艺术。

”婚姻需要理智和稳重的选择,而不是盲目的追求。

综上所述,婚姻自由选择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个人利益、家庭利益和社会利益。

在实行婚姻自由选择的同时,也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和制度来规范和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如何树立正确的婚姻观

如何树立正确的婚姻观

婚姻的理想和现实---重点解读婚姻法解释三婚姻的由来:婚姻,古时又称'昏姻'或'昏因'。

婚姻一词的起源有种说法:汉朝的郑玄说,婚姻指的是嫁娶之礼。

在我国古代的婚礼中,男方通常在黄昏时到女家迎亲,而女方随着男方出门,这种“男以昏时迎女,女因男而来”的习俗,就是'昏''因'一词的起源。

换句话说,婚姻是指男娶女嫁的过程让婚姻更美满的方法应当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对婚姻的看法,在人类思想史上有两种观点,现实主义和理想主义。

现实主义思想,及时认为婚姻是自身存在的延续,这种存在即是个体的存在,也是民族、社会与信仰的存在。

婚姻的首要和自身因有的目的所产生的肉体结合,带来自己的结果,及丈夫和妻子相互帮助好像爱自己那样地相亲相爱。

理想主义婚姻的起源不在于生物体追求保持自身中的存在,而在于有机体世界另一个更加高尚的追求,这种追求是个体自身发展、完善、完美的追求。

由于历史文化、社会制度、法律制度、社会经济条件的不同以及宗教信仰、思想文化、风俗习惯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婚姻的内涵不同,但是婚姻起源于爱情,家庭是婚姻的载体,人们希望幸福,美满的婚姻生活是永恒主题是不变的。

我国法律关于婚姻的规定:宪法规定:第二十五条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婚姻法规定: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论婚姻自由原则2

论婚姻自由原则2

论婚姻自由原则一个关于婚姻自由的案例及其分析案例:吴某的儿子李某,也与吴某大姐的孙女小枚同岁。

虽然两家人住在不同的村里,但是李某与小枚经常在一起玩耍,而且在学校里也是同班的同学。

虽然李某名义上是小枚的长辈,但青梅竹马,两小无猜。

高中毕业后,两人都没有考上大学,于是相约一起到外地打工。

过年回家的时候,两人就分别向父母提出要与对方结婚。

双方的父母都极力地反对,认为长辈与晚辈之间不能通婚,由于李某与小枚没有到法定婚龄而暂时作罢。

达到法定婚龄后两人再次提出结婚,并到村委会开出了婚姻状况证明,随即亲自到乡政府申请结婚登记。

请问:民政部门可以给两人登记结婚吗?分析:李某与小枚是旁系血亲,旁系血亲代数的计算方法如下:首先找出同源直系血亲,李某与小枚的同源直系血亲最近的应该是李某的外祖父祖母,也即小枚的外曾祖父祖母。

然后从李某往上数至两人的同源直系血亲,李某算一代,数到外祖父祖母时为三代(李某——李某母亲——李某的外祖父祖母);小枚也往上数,数到外曾祖父祖母为四代(小枚——小枚母亲——小枚的外祖父祖母——小枚的外曾祖父祖母)。

两边代数不同,取代数较大的,即李某与小枚是四代的旁系血亲。

现行婚姻法规定: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结婚。

李某与小枚不属于禁止结婚的近亲属范畴,因此民政部门可以予以结婚登记。

下面我们就婚姻自由做具体论述:一、婚姻自由原则概述(一)婚姻自由的概念婚姻自由指婚姻当事人依法自主决定其婚姻问题,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或干涉的权利。

(二)婚姻自由的具体内容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是离婚自由的基础,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

结婚自由是指公民自由决定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不准其他任何人加以强迫、包办或干涉,也就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是否结婚、与谁结婚、何时结婚、何地结婚、采取何种仪式结婚等等,均由公民自由决定,不受强迫、包办和干涉。

结婚自由的含义有两个方面:首先,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是否应该废除婚姻自由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婚姻自由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婚姻自由的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婚姻自由。

首先,婚姻自由的废除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

在现代社会,随着婚姻自由的普及,离婚率不断上升,家庭破裂、儿童成长环境恶化等问题也日益严重。

废除婚姻自由可以限制离婚现象,减少家庭破裂的发生,有利于保障家庭成员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其次,婚姻自由的废除有利于规范婚姻行为,减少婚姻纠纷和家庭暴力。

在婚姻自由的环境下,夫妻双方往往会因为个人利益而随意离婚,导致婚姻纠纷不断,甚至出现家庭暴力等问题。

废除婚姻自由可以使婚姻关系更加稳定,减少婚姻纠纷和家庭暴力的发生,有利于家庭和谐和社会安定。

最后,废除婚姻自由有利于保护儿童的权益。

在婚姻自由的环境下,离婚现象频繁,儿童常常成为离婚家庭的受害者,面临着家庭破裂、父母关系紧张等问题。

废除婚姻自由可以减少离婚现象,保障儿童的健康成长,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综上所述,废除婚姻自由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规范婚姻行为、保护儿童权益都是有利的。

因此,我们应该废除婚姻自由。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婚姻自由。

首先,婚姻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废除婚姻自由等于剥夺了个人的自由权利。

作为现代社会的一种进步,婚姻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废除婚姻自由等于是在侵犯个人的自由权利,是不合理的。

其次,婚姻自由的存在有利于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在婚姻自由的环境下,个人有更多的选择权,有利于促进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

废除婚姻自由会导致社会的僵化和倒退,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最后,婚姻自由的废除并不能解决婚姻问题和家庭矛盾。

婚姻问题是复杂的社会问题,废除婚姻自由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婚姻问题和家庭矛盾。

相反,婚姻自由的存在可以使夫妻双方更加理性地处理婚姻问题,有利于家庭的和谐和稳定。

综上所述,婚姻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废除婚姻自由是不合理的。

婚姻自由的存在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废除婚姻自由并不能解决婚姻问题和家庭矛盾。

是否应该实行婚姻自由选择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实行婚姻自由选择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实行婚姻自由选择的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实行婚姻自由选择。

首先,婚姻是个人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去选择自己的伴侣。

婚姻自由选择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任何人都不应该被剥夺这种权利。

正如美国前第一夫人米歇尔·奥巴马曾经说过,“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去选择自己的伴侣,这是基本的人权。

”因此,实行婚姻自由选择是符合人权的。

其次,婚姻是关乎个人幸福的重要决定,如果强制安排婚姻会导致个人不幸福,甚至可能导致婚姻破裂。

而且,强制安排婚姻也容易导致家庭暴力和婚姻不和谐的问题。

因此,实行婚姻自由选择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和幸福。

再者,婚姻自由选择也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发展。

每个人都有不同的观念和价值观,只有通过自由选择伴侣,才能真正实现个人的幸福和发展。

正如英国作家乔治·伯纳德·肖曼曾经说过,“婚姻是两个人的事情,只有通过自由选择,才能找到真正适合自己的伴侣,才能实现个人的幸福和社会的发展。

”。

综上所述,基于人权、个人幸福和社会发展的角度,我们应该实行婚姻自由选择。

反方观点,不应该实行婚姻自由选择。

首先,婚姻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如果实行婚姻自由选择,可能会导致家庭关系的混乱和社会秩序的不稳定。

比如,如果每个人都可以随意选择伴侣,可能会导致家庭关系的不稳定和孩子的成长环境不利。

因此,应该限制婚姻自由选择,以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其次,婚姻是家庭传统的延续,如果实行婚姻自由选择,可能会导致传统家庭价值观的瓦解。

传统家庭价值观是社会的基石,如果随意选择伴侣,可能会导致家庭关系的混乱和价值观的混乱。

因此,应该限制婚姻自由选择,以维护传统家庭价值观。

再者,婚姻是社会道德的体现,如果实行婚姻自由选择,可能会导致道德观念的混乱和道德风气的败坏。

因此,应该限制婚姻自由选择,以维护社会的道德风气。

综上所述,基于社会稳定、传统家庭价值观和社会道德的角度,我们不应该实行婚姻自由选择。

意志的基本问题——学习材料

意志的基本问题——学习材料

一、意志的概念意志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有意识地支配、调节个人的行为以克服困难的心理过程。

意志通过行为表现出来,受意志支配的行为称为意志行动。

意志包含三个要素:第一,意志行动具有明确的目的。

第二,意志是与克服困难相联系在一起的心理过程。

第三,意志需要付出努力。

残疾人登山就是一种意志的体现。

登上山峰体现了出了意志的第一个要素,残疾人需要克服身体行动不便、体力不支等的困难体现了第二个要素,要到达顶峰要为之付出艰辛的努力体现出了第三个要素。

但是,正常人散步就不是一个意志过程。

虽然有明确的目的-散步,但是对于正常人来说,不会遇到什么困难,当然也就不会为之付出努力。

二、意志的特点(一)意志是意识的能动表现。

平时我们感到饥饿时吃饭是有意识的行动,但通常不包含意志努力的成分。

而在运动员进行的高山强化训练中,大强度的运动和剧烈的高山反应使他们产生强烈的头晕恶心症状,这时哪怕吃一点流食也会呕吐,但要达到训练的目的就必须吃下东西,在这种情况下,普通的进食行为就需要做出巨大的意志努力。

这个时候的意志努力是在运动员的意识调控下实现的,这是意识的能动性表现。

(二)意志通过行动表达。

意志通过外部行为体现,战士的坚强意志就体现在风雪中一动不动地站岗的行为中。

(三)意志能够调控行动。

意志对行动的调控作用有两个方面:一是发动,二是抑制。

发动表现为驱使和激励人去从事达到一定目的所必需的行动;抑制表现为克制和制止与预定目的相矛盾的愿望和行动。

心理学实验系列:延缓满足实验(见本单元拓展视频一)视频中,小孩为了得到三颗棉花糖,将自己的注意力从棉花糖上移开,行为表现为捂住眼睛、转过头去等。

这些行为表现出了意志对行为的抑制作用。

(四)意志自由性和相对性。

意志的自由性体现在,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选择目的、方式和方法行事,发动或制止某种行动。

意志的相对性体现在,人的意志行为要遵从自然规律。

愚公移山愚公移山新解:愚公想要移走挡在其家门前的两座大山,这体现了意志的自由性;但是山峰高耸,并不能移走,这体现出了意志的相对性。

伦理道德的多元标准与相对性

伦理道德的多元标准与相对性

伦理道德的多元标准与相对性伦理道德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规范和价值观,它对于个体、社会和全球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伦理道德的标准却常常存在多元和相对性的特征。

这种多元性和相对性源于不同文化、历史和社会背景下的差异,导致人们对于伦理道德问题的看法有所不同。

本文将探讨伦理道德的多元标准与相对性的相关问题。

首先,伦理道德的多元标准体现在不同文化之间的差异上。

不同的文化背景中,人们对于道德的认知和评判存在着差异。

例如,对于某些西方国家来说,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被认为是至高无上的价值,因此他们在道德问题上更加注重个人权利的保护。

但是,对于一些东方国家来说,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可能被更加看重,他们强调的是个人与社会的和谐相处。

这种不同的文化背景导致了伦理道德标准的多元性。

其次,伦理道德的相对性体现在历史和社会的发展中。

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对于伦理道德的认知和评判也在不断发展和改变。

以婚姻制度为例,过去的某些社会中,男尊女卑的价值观被普遍接受,而如今许多社会都强调男女平等的原则。

在这个例子中,伦理道德的评判标准在不同历史时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显示出伦理道德的相对性。

伦理道德的多元标准和相对性给我们带来了一些重要的启示。

首先,我们应该尊重不同文化和社会中的伦理道德观念。

每个文化和社会都有自己的价值观,我们应该以开放的心态去理解和接纳它们,而不是盲目地批判和排斥。

其次,我们应该意识到伦理道德的多元性和相对性,并持有审慎的态度。

在面对伦理道德问题时,我们不能一味地依赖特定的标准或观点,而是要根据具体情况和背景进行综合考量。

最后,我们应该持续关注伦理道德的发展和变化。

只有不断了解和思考伦理道德的变化,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未来的挑战和问题。

然而,伦理道德的多元标准和相对性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不同文化和社会之间存在的伦理道德差异可能会导致冲突和误解。

当不同文化的价值观相互冲突时,可能会引发争议和纷争。

其次,对于某些伦理道德问题,我们需要寻求普遍接受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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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了离婚率,使社会趋向稳定。婚姻的自由,保证了家庭的幸
福。离婚的减少,对下一代的成长、生活等各方面都产生了积
极的影响,能让他们在良好的环境中长大。
离婚自由。
情感因素是婚姻关系中的决定性因素,没有一
(一)法律的约束:
法律是约束人的行为规范的最基础的标准。我国法律在
《婚姻法》中对婚姻自由作了如下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
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直系血亲和三代
以内的旁系血亲,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
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需
得军人同意”;“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
道德作为善恶是非的标准、人的社会行为规范具有自律和他律
两种功能。特别是道德的自律性,在法律难以触及、心理无以
明说的地方起着重要的、难以替代的作用—对善的追求成为对自我的适度约束。在情感生活出现迷茫、在情感与理念发生
冲突的时候,道德是良知的路标。它唤起我们对家人对家庭、
对社会的责任感和良知,为迷茫中的人指点迷津;社会对善的
合的神圣性、严肃性和必要的稳定性。感情是流动多变的,但
也不象所想象的那样脆弱。爱是需要时间去参与、体验和酿造
的,因而需要持久、深化和成熟。承诺能使婚姻在出现危机时
不轻言放弃,不会匆忙结束,而是有足够的耐心和毅力去面对
婚姻生活中的一个个难题,去努力调节适应。
(五)其它约束:
处在社会中的人的任何行为或多或少的都要受到社会环境
责任感对人的
选择动机、选择方案和选择的结果都有重大影
响。从这种意义上说:“自由不应是人的权利的宣言,应是人
的责任的宣告③”。结婚后,夫妻双方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在
物质上、生活上必须互相照顾,彼此抚养;父母对孩子有抚养
计、选择和造就自身。他的结论是:“人是自由的,人就是自
由②”。婚姻的自由是人类社会进步的结果,是社会更加注重
人性的表现,是自由在社会中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婚姻自由
的本质是婚姻的自主性。人利用主体意识、主观能动性以及人
的权利、人格价值来决定人们在人生道路上的伴侣选择的自由
性。社会承认和尊重人婚姻的自由,是对人独立的婚姻价值的
的首要原则。婚姻自由给予了男女双方充分选择的权利,但这
种自由并不像萨特所认为的“绝对的、无条件的自由”。婚姻
自由同其他任何自由的权利一样都是一种相对的自由,都要受
到各种条件的约束。
一、婚姻自由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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袱21昌奋汤会以名︸脚回洲奋一自一曰r
恩格斯《反杜林论》中有一句话: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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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和情人之间更多爱情的关系势必会导致原有婚姻的破裂。而
事实上不是这样,作为妻子或者丈夫的一方可能更多的会考虑
对方的感受以及由此对子女带来的伤害,往往很多时候在种种
责任和义务使得处在婚外恋中的男女会为了家庭,为了孩子而
压制自己的感情,而不是很轻率地导致婚姻破裂。
(三)道德的约束:
婚姻自由还会受到婚姻中男女双方自我道德文化的约束。
谁结婚,男女双方都有权决定。其他任何人包括男女双方的父
母,也不能干涉。子女可以就个人的婚姻问题,向父母亲友征
求意见,但父母亲友却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子女,干涉子
女的婚姻自由。这样,婚姻的自由产生了价值,使很多没有爱
情做基础的婚姻不再发生。另外,让人们在选择时,有更多的
自由权,用更多的爱情作保证,让更多人拥有家庭的幸福,减
负责,要竭尽全力让她(他)一生幸福。“爱意味着在没有任何
担保的情况下把自己承诺出去,把自己完全地给予出去,期望
着我们的爱在所爱的人身上产生出爱”(埃·弗洛姆)。因为有
这种爱的承诺,人在婚姻中将获得更大的满足感。但当爱不存
在之时,这种承诺也随之消亡。所以仗有这一种承诺是不够,
还需有对婚姻关系的承诺,意即对婚姻关系负责,对你自己的
相悦,比如女方觉得男方有男子汉的气慨、有魄力、有修养、
有能力,男方觉得女方贤淑、温柔、体贴等等。这些性格和人
格特征都离不开社会这个大环境的影响和制约。因此无论是缔
石肇/:、:妙、、、布
结婚姻关系还是结束婚姻关系,这种选择的白由都要受各种因
素的约束,因此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自由。
自由度就越低。白然环境中的各种因素如地理位置、气候,还
有个人的主观条件等,对人们的婚姻自由必然有影响。婚姻自
由并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自由,是在各种环境制约下的自
由。
婚姻的自由,使更多的家庭建立在自我选择,以爱情做起
点的基础上,诊家庭幸福有了基本的保证,社会也有了稳定的
基因。但婚姻的自由也产生了早婚早恋、婚后寻找情人的借
取向亦是恶的防波堤。当私欲无度泛滥的时候,它能形成利他
主义的道德栅栏,将无羁的个人的欲求限定在合理范围内实
现,使个人的发展与家庭—社区—社会的整体利益取得相容性。
(四)承诺的约束:
“承诺就是对自己责任的记取”(伊谢·科恩)。人对婚姻
的承诺包括两个层面—对人的承诺和对婚姻关系的承诺。对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承诺也是对感情的承诺。意即爱一个人,就要对所爱的人
、、、幼、:麟。、蒸、仄毓一
婿艇!自自的价值及…其相对!}生
婚姻是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以及由此而
产生的关系(夫妻关系)。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自由决定是否
缔结、终止婚姻关系的决定权。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
和教育的义务,有把子女养大,给予子女关怀和帮助的义务,
这些处在婚姻中的义务,就使得夫妻双方在对待婚外恋的问题
上很慎重。走进结婚礼堂的时候深深相爱的双方,随着岁月的
流逝,家庭生活柴米油盐的琐碎,可能会使某一方或双方感到
枯燥乏味,不免会有寻找激情的冲动。如果说建立在爱情基础
上的婚姻是绝对自由的,那么这种和妻子或者丈夫之间更多亲
中的各种因素的影响,诸如阶级、民族、政治制度、经济制
度、人事制度、法律制度、社会分工、宗教、家庭等等,都会
对人们的婚姻自由选择有所限制。据有关方面的统计,目前我
国农村的婚姻有40%以上是通过“父母之命,媒约之言”而缔
结的。在这些婚姻中并没有很多的爱情基础,婚姻的双方并没
有自由选择的权利。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其中主要是我
口,产生了家庭易于破裂的不良因素。因此,婚姻选择的自由
性是要受到各种社会必然性的限制的,是在法律、道德和人生
观的框架内的自由,是相对的。在一定意议上,没有限制,没
有家庭责任感,没有道德,就没有真正的婚姻自由。任何无条
件的、绝对的自由都是虚假的自由,只有相对的自由才能最大
限度保证人们的自由。
尽,婚姻名存实亡,也撑了下去。专家指出,亚婚姻状况无形
中还是会给孩子心理上造成影响,如何处理好这方面的关系是
一个很敏感的社会问题。处在亚婚姻状态中的女性因为不是离
异、更不是单亲家庭,所以也不易得到社会的援手。
二、婚姻自由的相对性
婚姻的基础是男女双方的爱情,但爱情本身就要受到各种
社会环境的影响。通常人们认为,爱情是纯感情行为,是两情
尊重。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我国1980
年通过的《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
的婚姻制度,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
行为。结婚必须是达到结婚法定年龄的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
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结婚是男
女双方本人的事情,是双方爱情的结晶。因此,结不结婚,和
点爱情的婚姻,双方性格不合,整天吵吵打打,家庭不和,这
种婚姻关系不应继续维持,而应友好地离婚。无论是由于婚前
选择不慎的原因,还是婚后出于感情随着某种主观和客观的因
素而变化的原因,只要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无法补救,那
么就要正视这个现实,友好地分手。反之,如果只是靠良心和
义务的纽带,而缺少“系心带”来维持婚姻家庭,只能加剧双
婚姻行为和这种行为的后果(一个新的家庭或新的生命因这种结
合而诞生)负责。有人常把后一种承诺视作束缚。其实,对婚姻
关系的承诺并非意味着
在感情完全破裂的情况下依然勉强维
持,并非意味着要人为一次选择付出终身的代价,而是强调结
方的痛苦。没有爱情的婚姻,让婚外恋、家庭暴力等悲剧的产
生成为可能。目前,一家社会研究机构对甘肃、上海和广州等
地进行婚姻现状调查得出结论:22%的婚姻属于低质量婚姻,
这其中包括亚婚姻状态。调查显示,亚婚姻的队伍有扩大趋
势,成为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在没有离婚自由观念的支持
下,许多女性虽然对婚姻失去信心,任凭岁月磋跄,感情耗
婚姻的自由受到不同条件的制约。为保证婚姻自由的价值
得到实现,应该加强法制建设。另外要引导人们的价值观、道
德观,使人们的整个人生观是科学的、马克思主义的。这样才
既能实现婚姻自由的价值,又能将婚姻自由的不良因素减少,
对整个社会的发展有利。
墓O时
注释:
①恩格斯《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1970年版,第In一112
提出离婚”。这些条例对结婚和离婚做了限制,是为了保障婚
姻自由的真正实现,保障在人们获得了结婚白由、离婚自由权
利的同时不侵害他人的权利。
(二)义务和责任的约束:
婚姻选择的自由是人的权利的体现,但权利离不开义务和
责任。人在社会生活中承担着多种社会角色,每一种角色都有
一定的义务和责任,而且对自己行为的后果也要负责任。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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