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国内商事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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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发文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文号:京高法发[2021]168号发布日期:2021-5-18 执行日期:2021-5-18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已于2021年3月12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次(总第185次)会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及其说明一并印发给你们,望组织有关审判人员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并将审判实务中的新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高院民二庭。

2021年5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2021年3月1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目录《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一、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实务问题二、证据规则中的法律实务问题三、合同法律制度中的实务问题四、担保法律制度中的实务问题五、保险法律制度中的实务问题六、票据法律制度中的实务问题七、其他方面的法律实务问题八、附则关于《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的说明(一)诉讼程序中的问题(二)证据规则中的问题(三)合同法律制度中的问题(四)担保法律制度中的问题(五)保险法律制度中的问题(六)票据法律制度中的问题(七)其他问题一、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实务问题 1.如何确定法人的住所地?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法人注册登记的地址一致的,法人的住所地依据注册登记的地址确定。

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法人注册登记的地址不一致的,法人的住所地是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

2.个体工商户以其字号作为诉讼主体的,法院应如何处理?个体工商户以其字号作为诉讼主体的,法院应直接变更营业执照中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不能以此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无讼阅读最高院案例:“动摇”一份仲裁裁决的路,他们一一走过

无讼阅读最高院案例:“动摇”一份仲裁裁决的路,他们一一走过

无讼阅读最高院案例:“动摇”一份仲裁裁决的路,他们一一走过原文按:仲裁为一裁终局,裁决作出后,失利一方不能上诉,但法律为其规定了两种救济途径:一是主动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二是在对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作为对抗措施。

申请撤销裁决和申请不予执行裁决有何异同?当事人若对法院审查撤裁或不予执行申请作出的裁定不满,有无进一步救济措施?本文拟从一则案例开始,对这些问题进行解答。

该案穷尽了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可能涉及的程序,涵盖了与此相关的大部分问题:裁决债权人向北京一中院申请执行贸仲裁决,裁决债务人先申请撤销裁决,被驳回后申请不予执行,再次被驳回后向北京高院申请复议;复议请求被支持后,裁决债权人向最高院申诉,最高院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支持了北京一中院驳回不予执行申请的裁定。

一、案情简介1.贸仲作出裁决2011年6月27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就A公司与B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裁决(“贸仲裁决”),确定B公司向A公司返还货款并支付相关违约金及费用。

2.B公司申请撤销裁决因B公司未履行裁决义务,A公司向北京一中院(B公司所在地的中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B公司以A公司向仲裁庭隐瞒了双方以往所签合同,伪造工矿购销合同和8张银行汇票为由,于2011年12月22日向北京一中院(当时贸仲所在地的中院)申请撤销贸仲裁决。

北京一中院于2012年2月22日,裁定驳回B公司的撤裁申请。

3.B公司申请不予执行裁决2012年3月7日,B公司以仲裁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及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北京一中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北京一中院未予认可,并认为B公司以本案合同系伪造的为由申请撤销裁决,已被法院依法驳回;根据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3年12月20日,北京一中院裁定驳回B公司不予执行裁决的申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引导工作的规定(试行)》等八项工作规范已于2009年5月26日由市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次会议(总第237次)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与高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联系。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引导工作的规定(试行)第一条审判事务办公室负责诉讼引导工作,设导诉台和导诉员。

第二条导诉员应当着装整齐、清洁、规范,接待当事人和接听电话时使用文明用语。

第三条起诉或申请执行的,告知其到立案庭。

第四条当事人找不到法庭的,告知其法庭位置及路线。

第五条当事人找不到承办法官或案件尚未确定承办法官的,告知其承办庭室内勤电话。

第六条当事人找不到执行法官的,告知其执行庭内勤电话。

第七条当事人反映案件审判不公或投诉法官审判作风、廉政等问题的,告知其向信访部门或监察部门反映问题,并告知其联系电话。

第八条当事人咨询法律或诉讼问题的,导诉员不负责解答,可告知其向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咨询。

第九条当事人询问院长或庭长接待日的,可提供安排接待日部门的联系电话。

第十条当事人要求查询案件档案的,可提供档案部门电话,查询时间和需要何种手续由档案部门工作人员解答。

第十一条要求复印有关材料的,导诉员应当在复印前说明高级法院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经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领导批准,可免收复印费。

第十二条对情绪激动的人员,导诉员应当注意稳定其情绪,并及时向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领导报告;紧急情况的,可直接通知法警队和相关庭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审判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审判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审判应对金融危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09]373号【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9.08.19【实施日期】2009.08.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审判应对金融危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京高法发[2009]373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审判应对金融危机的若干意见》已于2009年8月17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审判应对金融危机的若干意见(2009年8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当前,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北京的经济发展面临严峻考验,给北京市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为了有效应对,维护首都金融安全,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促进首都经济持续发展,平等保护各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现就北京市法院商事审判应对金融危机对策,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

在充分认识金融危机对首都经济发展的影响,结合北京市总部经济特点进行评估预测的基础上,对金融危机背景下诉到法院的各类商事案件,要在依法审理的前提下,突出司法审判“疏导”和“保障”之功能,既要有效保护金融债权,又要努力维护各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既要全力保障首都社会和谐稳定,又要促进首都经济持续发展,全力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提供司法保障。

要增强大局意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在商事审判工作中应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调解解决纠纷,多做矛盾化解工作,力争取得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防止引发群体性纠纷。

要保障当事人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

商事仲裁立案审查要点

商事仲裁立案审查要点

商事仲裁立案审查要点
1. 证据是否充分呀!比如说你申请仲裁,得有能证明你主张的证据啊,像合同、聊天记录啥的,不能空口白话呀,不然怎么让人信服呢?
2. 仲裁请求是否明确合理呢?就好比你去餐厅点菜,得明确点啥菜,不能模糊不清呀,让人知道你到底想要啥结果!比如要求赔偿具体金额,而不是含含糊糊。

3. 管辖是否正确哦?这可很关键呢!不能找错了仲裁机构呀,好比你要去一个地方,得走对路才行。

比如约定好的是这个仲裁委,就不能去找别的。

4. 当事人主体是否适格呀!你可别找错了对象去仲裁呀,就像你要找对人说话,不能找错人还在那白费力气。

比如应该找合同的对方,而不是无关的人。

5. 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哇!可别以为有个条款就行,还得看看是不是有效的呀,这就像一把钥匙,得是能打开门的才行。

比如条款规定得明确具体。

6. 纠纷是否属于仲裁范围嘞?有些事可不是仲裁能管的呀,要弄清楚,就好比不同的问题要找不同的解决办法。

比如劳动纠纷就有专门的处理途径。

7. 是否按照规定时间提交呀!时间很重要的呀,错过了可不行,跟赶火车一样,得准时呀。

比如规定几天内提交材料,就得按时交。

8. 申请书的格式对不对哟?这也会影响的呀,就像你的外表要整洁得体,申请书也得规范呀。

比如该有的信息都要有。

9. 有没有遵守仲裁的程序规则哇?不遵守可不行哦,就像玩游戏得遵守规则呀。

比如按要求一步一步来。

我的观点结论就是,这些要点都非常重要,一个都不能忽视,不然商事仲裁立案可就悬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社会力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社会力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参与商事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审判机关【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09]383号【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9.08.28【实施日期】2009.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参与商事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高法发[2009]383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参与商事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已于2009年8月17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参与商事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2009年8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为了进一步推广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商事纠纷调解的工作模式,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商事纠纷的调解工作,及时有效地化解纠纷,止争息诉,促进社会和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法院商事审判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拓宽思路,明确目标和要求,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商事纠纷调解的工作模式在化解矛盾、促进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1.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运用多种渠道、多种模式、多种方法解决纠纷、化解矛盾。

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商事纠纷的复杂性日益突出。

由于利益冲突性强,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增加了案件的审理难度,如何及时有效地平复和化解这些矛盾,是我市各级法院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案件若⼲问题的规定仲裁裁决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法,法院对案件作出仲裁裁决后,就需要对裁决进⾏执⾏,但执⾏的过程中往往存在⼀定的问题,那么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案件若⼲问题的规定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案件若⼲问题的相关规定《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案件若⼲问题的规定》第⼀条本规定所称的仲裁裁决执⾏案件,是指当事⼈申请⼈民法院执⾏仲裁机构依据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案件。

第⼆条当事⼈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的,由被执⾏⼈住所地或者被执⾏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民法院管辖。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民法院批准,中级⼈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指定基层⼈民法院管辖:(⼀)执⾏标的额符合基层⼈民法院⼀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被执⾏⼈住所地或者被执⾏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民法院辖区内。

被执⾏⼈、案外⼈对仲裁裁决执⾏案件申请不予执⾏的,负责执⾏的中级⼈民法院应当另⾏⽴案审查处理;执⾏案件已指定基层⼈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申请后三⽇内移送原执⾏法院另⾏⽴案审查处理。

第三条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执⾏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导致⽆法执⾏的,⼈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执⾏申请;导致部分⽆法执⾏的,可以裁定驳回该部分的执⾏申请;导致部分⽆法执⾏且该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可以裁定驳回执⾏申请。

(⼀)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钱给付具体数额不明确或者计算⽅法不明确导致⽆法计算出具体数额;(三)交付的特定物不明确或者⽆法确定;(四)⾏为履⾏的标准、对象、范围不明确。

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仅确定继续履⾏合同,但对继续履⾏的权利义务,以及履⾏的⽅式、期限等具体内容不明确,导致⽆法执⾏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条对仲裁裁决主⽂或者仲裁调解书中的⽂字、计算错误以及仲裁庭已经认定但在裁决主⽂中遗漏的事项,可以补正或说明的,⼈民法院应当书⾯告知仲裁庭补正或说明,或者向仲裁机构调阅仲裁案卷查明。

《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3)》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3)》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3)》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9.09•【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3)》新闻发布会2024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3)》,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王淑梅、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局长杨向斌、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沈红雨、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胡方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王淑梅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3)》相关情况。

仲裁是中国特色社会治理体系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通行的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在高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国际经贸合作、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方面承担重要职责。

仲裁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司法的支持与监督。

2023年,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高度重视仲裁司法审查工作的提质增效,加强对仲裁的支持和监督,支持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深受认可,有力促进我国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持续提升。

为全面展现人民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工作取得的成绩,及时总结仲裁司法审查经验,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组织编写了《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3)》,今天予以发布。

第一部分介绍了2023年我国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工作新发展概况。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动仲裁法律规则不断完善,深度参与仲裁法修订工作;与司法部建立工作交流会商机制,就完善仲裁司法监督机制等重点事项明确工作任务;发布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统一仲裁司法审查尺度,规范和指引仲裁机构和仲裁员依法办理仲裁案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工作指引(试行)》,迭代升级“一站式”平台;加强与各国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对话交流,推进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

北京市高级法院关于印发《北京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法院关于印发《北京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法院关于印发《北京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11.10•【字号】京高法发[2009]469号•【施行日期】2009.11.1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北京市高级法院关于印发《北京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的通知(2009年11月10日京高法发[2009]469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为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贯彻落实北京市法院推广审判事务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近期召开了北京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工作推进会。

会议总结了当前全市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讨论研究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明确了进一步推进审判事务管理工作的任务,并形成会议纪要。

现将《北京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北京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北京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工作推进会于2009年10月26日至27日在北京市法官进修学院召开。

会议总结了北京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工作取得的初步成效,研究了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进一步推进审判事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主管审判事务管理工作的院领导和审判事务管理机构负责人及从事审判事务管理工作的同志参加了会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于厚森出席会议并讲话。

纪要如下:一、北京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会议认为,2009年4月2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推广和完善审判事务管理工作会议以来,高级法院确定的8项工作已经在全市法院逐步开展,取得了初步成效,发挥了服务当事人和人民群众、服务审判人员、提高审判效率、规范审判行为的作用:一是服务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作用十分明显。

审判事务管理机构通过提高工作效率和规范审判行为,促进了司法公正,有助于保证当事人在北京法院打一个“公正”的官司;通过开展案件查询等审判事务性工作,司法审判的过程更加公开、透明,有助于保证当事人在北京法院打一个“明白”的官司;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服务,基本上解决了当事人到法院办理诉讼事务,承办法官无暇接待造成当事人多次往返的矛盾,极大地便利了当事人诉讼,有助于保证当事人在北京法院打一个“便捷”的官司;通过开展诉讼引导等审判事务性工作,切实做到了当事人到法院来有人接待、咨询问题有人回答、提交诉讼材料有人接收、诉讼活动有人引导,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关怀,有助于保证当事人在北京法院打一个“受尊重”的官司。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2.14•【字号】京高法发〔2019〕68号•【施行日期】2019.02.1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京高法发〔2019〕68号,自2019年2月14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保障当事人对审判活动的知情权,规范北京法院商事案件审判信息公开工作,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民商事案件相关信息的通知》,结合北京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公开商事案件信息应当坚持主动公开、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实质公开的原则。

第二条北京法院商事案件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审判运行态势信息、审判工作信息、案件审判流程信息、裁判文书、庭审直播视频、执行工作信息等。

第三条北京法院商事案件审判流程信息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https://),“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微信公众号、小程序向案件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公开。

商事案件裁判文书信息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和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http://)向社会公众公开。

商事案件庭审公告、庭审直播视频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http://)和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向社会公众公开。

商事案件其他信息通过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四条北京法院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下商事审判运行态势信息:(一)全市法院收结案情况、结案率;(二)商事案件平均审理天数、平均执行天数;(三)主要商事案件类型收结案情况、结案率。

第五条北京法院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下商事审判工作信息:(一)商事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二)商事指导案例;(三)商事法官名册、人民陪审员名册;(四)评估鉴定机构名册、破产管理人名册;(五)确定评估鉴定机构、破产管理人公告;(六)开庭公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审判机关【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09]120号【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9.03.20【实施日期】2009.03.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京高法发[2009]120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于2009年3月9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总231)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审监庭。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2009年3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判和执行管理,强化内部监督,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遵循公正、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三条本市基层法院的审判监督庭为负责案件质量评查的职能部门。

高、中级法院根据本院情况确定负责案件质量评查的职能部门。

各院应选拔公道正派,具有丰富审判经验和较高理论水平的法官负责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并定期安排优秀青年法官到案件质量评查部门轮岗交流。

第四条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由案件质量评查部门向本院院长和审委会负责并报告。

各院可根据情况,由本院综合部门、审判业务庭负责人组成案件质量考评委员会,协助院长和审委会处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案件质量考评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案件质量评查部门的院领导出任。

第五条高级法院负责对全市法院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上、下级法院就案件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沟通、反馈并组织研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法院2021年审判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法院2021年审判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法院2021年审判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12•【字号】•【施行日期】2021.03.1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关于印发《北京法院2021年审判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市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市高级人民法院各部门:现将《北京法院2021年审判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法院2021年审判管理工作要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3月12日附件北京法院2021年审判管理工作要点【编者按】2021年3月12日,市高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寇昉在《北京法院2021年审判管理工作要点》上批示:这个要点很好,希望在今年工作中得到落实。

为坚决贯彻寇院长的批示要求,现将《北京法院2021年审判管理工作要点》予以印发,请各级法院参照该要点,结合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研究制定本院2021年审判管理工作要点,抓出工作实效。

2021年,北京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任务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落细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要点》,坚持最高标准、最严要求、最好效果,认真贯彻落实全市法院院长会议精神,始终以问题为导向,抓实减存量、控增量、提质量、防变量四项审判管理工作,推动审判执行进入良性循环,促进北京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立足审判管理职能作用保障全市重点工作坚持服务首都工作大局,紧紧围绕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筹办、“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专项治理、违建别墅清理整治、中轴线申遗、生态环境保护、常态化疫情防控等全市重点工作开展,主动研判新需求、主动谋划新举措,充分发挥审判管理职能作用,保障市高院关于各项重点工作的部署要求落实到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上诉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上诉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上诉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12.27•【字号】京高法发[2002]366号•【施行日期】2002.12.2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上诉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2年12月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7日京高法发[2002]366号文件印发)为保证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裁判原则的统一性,保障司法审判程序与案件实体处理的公正、合法,规范法官的审判行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对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判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合议庭规定》)等有关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对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因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二审法院应当发回重审的情形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1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其他情形:(一)诉讼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二)更换合议庭成员未告知诉讼当事人的;(三)开庭审理程序严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四)审判人员自审自记,或者书记员充当审判人员自审自记的;(五)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的证据未经质证即被作为定案依据的;(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未重新开庭即作出判决的;(七)违反《合议庭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未经合议庭复议或者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即以少数人意见对案件作出处理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案件司法审判年度报告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案件司法审判年度报告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案件司法审判年度报告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2.27•【字号】京高法发[2014]89号•【施行日期】2014.02.2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案件司法审判年度报告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高法发﹝2014﹞89号)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案件司法审判年度报告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告市高级法院。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案件司法审判年度报告工作的意见为推动行政案件司法审判年度报告工作深入发展,更充分地发挥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有效化解官民矛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北京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对行政案件司法审判年度报告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北京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判年度报告工作起步较早,市高级法院于2010年专门下发了《关于开展行政案件司法审判年度报告的指导意见》,在全市法院范围内建立了完善的行政案件司法审判年度报告制度,通过几年来的运行取得了良好效果,得到了本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认可,并产生了重要社会影响。

行政案件司法审判年度报告是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更好发挥职能作用工作方式的创新,不仅能为领导决策和改进工作提供参考,推进政府法治建设和依法行政,同时也有利于构建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机制,有利于增进党委、人大和政府对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全市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开展行政案件司法审判年度报告活动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

二、进一步突出行政案件司法审判年度报告的功能定位。

各级法院行政案件年度报告是对该院一年行政审判工作的综合反映,是法院司法公开的重要载体,也是区域内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体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的决定(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的决定(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的决定(2021)【发文字号】法释〔2021〕21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2.24【实施日期】202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11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的决定(法释〔2021〕21号)根据审判实践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0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拟同意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待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依据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作出审核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备。

”三、原第四条作为第五条。

四、原第五条作为第六条。

五、原第六条作为第七条。

六、原第七条作为第八条。

七、原第八条作为第九条。

本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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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审判管理确保依法公正履行审判职责工作情况的报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审判管理确保依法公正履行审判职责工作情况的报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审判管理确保依法公正履行审判职责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09.27•【分类】其他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审判管理确保依法公正履行审判职责工作情况的报告——2012年9月27日在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随着首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利益结构深入调整,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持续增多,2011年全市法院审结各类案件420373件,今年1-8月审结各类案件232257件,尤其是涉及民事行政的审判执行案件增长迅速,已占法院案件总数的近95%。

案件的复杂程度也不断加大,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

同时,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关注度和监督力度越来越大,对司法公正高效、对审判程序的严格规范、对审判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态度都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加强审判管理,是确保依法公正履行审判职责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全市法院针对影响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的突出问题,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通过信息化建设,实现对所有案件各个工作环节的精细化管理,努力保证审判权的正确行使,保证案件通过法定程序得到依法处理,保证法律得到正确实施。

重点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着力解决司法尺度不统一的问题,保证法律准确适用统一司法尺度,使同类案件得到相同处理,是法律准确统一实施的需要,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

由于社会关系具有复杂性、多变性,而法律规定具有相对的原则性和稳定性,法律不可能对千差万别的案件情况逐一作出具体规定,需要赋予法院一定的裁量范围,针对具体案件作出具体处理。

在审判实践中,有些同类案件处理结果不一致,引发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怀疑。

这就需要通过加强审判管理,避免司法裁量的随意性,减少审判人员对法律理解的分歧。

为促进司法尺度统一,北京法院重点加强了三方面工作:(一)落实审级监督制度,加强审判业务指导。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撤销国内商事仲裁裁决案件进行上报审查的通知(试行)(2013年修正)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撤销国内商事仲裁裁决案件进行上报审查的通知(试行)(2013年修正)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撤销国内商事仲裁裁决案件进行上报审查的通知(试行)(2013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3.04.02
•【字号】京高法发[2013]96号
•【施行日期】2013.04.02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判机关
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撤销国内商事仲裁裁决案件进行
上报审查的通知(试行)
(2013年4月2日京高法发[2013]96号)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保障对申请撤销国内商事仲裁裁决案件的司法审查标准的统一性,慎重采用撤销仲裁裁决的处理方式,现决定对我市法院撤销国内商事仲裁裁决建立报告制度,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凡一方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我国国内商事仲裁裁决,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仲裁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裁定撤销裁决或者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之前,须报请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二、受理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如认为应予撤销裁决或者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报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无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14(000)003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因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仲)于2012年5月1日施行修订后的仲裁规则以及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以下简称上海贸仲)、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以下简称华南贸仲)变更名称并施行新的仲裁规则.【总页数】1页(P16-16)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1
【相关文献】
1.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的纵与限——评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新规定[J], 张建;郝梓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就涉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原分会等仲裁机构所作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请示问题的批复 [J],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 [J],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J],
5.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审理程序的非讼化问题研究——以仲裁裁决的撤销程序为视角 [J], 朱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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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国内商事仲裁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国内商事仲裁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国内商事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审判机关【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3]6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3.03.07【实施日期】2013.03.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国内商事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工作要点》的通知(2013年3月7日京高法发〔2013〕65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为保证我市法院正确行使对国内商事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权,保障司法审查标准的统一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国内商事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工作要点》已于2012年12月10日由市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5次(总313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对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高级法院民二庭。

特此通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国内商事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工作要点1.【对审查范围的规定】法院一般应当依照当事人申请的理由及其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不应主动扩大审查范围。

但是涉及仲裁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情形的,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审查。

法院不得以仲裁裁决实体错误作为撤销理由,不得针对仲裁裁决关于举证责任分配、证据的认证、事实的认定等实体处理内容进行审查。

说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该款规定的六项撤销事项,应以当事人的申请和证明为前提,法院司法审查的启动和范围应以当事人的申请为限。

在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得主动介入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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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国内商事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工作要点》篇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指导文件目录汇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指导汇总一、关于诉讼程序部分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XX.07.28)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XX.10.08)关于审理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试行)(20XX.05.19)关于妥善处理涉及本市城乡结合部50个重点村城市化工程建设相关行政案件的通知(20XX.03.19)关于进一步提高民事再审裁判文书质量的若干意见(20XX.01.15)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指定管辖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20XX.12.20)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20XX.11.09)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关于商事审判应对金融危机的若干意见(20XX.08.1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XX.08.17)关于再审发回重审案件及按一审程序审结的再审案件上诉后由审判监督庭审理的通知(20XX.07.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的意见(20XX.07.06)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20XX.05.27)关于在审判活动中切实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通知(20XX.05.21)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通知(20XX.04.2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XX.04.22)关于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通知(20XX.03.2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XX.03.0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部分及其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XX.03.0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依法办理暴力拆迁案件的工作意见(20XX.02.27)关于管辖异议上诉案件和管辖争议案件归口审理的通知(20XX.02.2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审理好涉及因金融危机引发的商事纠纷案件的通知(20XX.02.04)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XX.02.03)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侦探公司讨债公司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XX.12.2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的意见的通知20XX.12.1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观设计专利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20XX.10.29)20XX.08.1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司法救助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20XX)(20XX.06.0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试行)》的通知(20XX.04.2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文书统一送达的通知(20XX.04.10)关于民事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XX.02.29)北京市法院关于审理个人购房贷款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20XX.08.0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20XX.05.18)关于审理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XX.04.21)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依法维护残疾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意见(20XX.04.20)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20XX.04.05)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的补充通知(20XX.04.02)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20XX.03.30)关于民事执行中建立复议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20XX.01.12)关于规范执行案件协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XX.12.12)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通知》的通知(20XX.11.20)关于规范复制卷宗相关工作的通知(20XX.11.10)关于仲裁执行案件统一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20XX.10.16)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XX.09.26)关于涉公证纠纷受理问题指导意见(20XX.08.01)关于上诉、抗诉案件移转用时监督管理意见(试行)(20XX.04.24)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XX.03.07)关于规范有关案件受理费工作的几点意见(试行)(20XX.02.2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切实维护经济困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20XX.02.13)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规范意见(试行)(20XX.12.31)关于办理建国初期有关案件中涉及没收、代管财产问题的申诉、再审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20XX.12.31)关于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民事再审案件若干程序问题的解答(20XX.12.31)关于规范判决书援引法律等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20XX.12.14)关于制作裁判文书有关技术要求的规定(20XX修订)(20XX.12.14)关于涉农纠纷受理问题的指导意见(20XX.10.18)关于审理汽车消费贷款纠纷案件及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XX.10.01)关于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XX.07.27)关于规范民事执行和解的若干规定(试行)(20XX.07.25)关于依法快速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案件的意见(20XX.07.19)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XX.03.2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XX]17号《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的通知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XX.01.27)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20XX.01.11)关于印发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20XX.01.10)关于确定委托拍卖机构的若干规定(试行)(20XX.01.10)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20XX.01.10)委托鉴定、审计、评估计费暂行办法(试行)(20XX.01.10)关于审理土地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20XX.01.10)10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定(试行)20XX.12.2910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民事抗诉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20XX.12.1610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20XX.12.1510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确11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款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20XX.08.1611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卷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20XX.08.1611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调查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20XX.08.1611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拒执人名单的若干意见(试行)20XX.08.1611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告悬赏执行的若干意见(试行)20XX.08.1612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第一批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翻译机构名册的通知20XX.03.0112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20XX.02.2412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失效]20XX.02.1812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XX.02.1812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操作规程20XX.02.16 12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的若干规定20XX.01.0612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20XX.12.2412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受理和管辖问题的通知20XX.12.0212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纠纷的受理问题的意见20XX.11.2712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和期货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20XX.09.2913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一庭、民二庭审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20XX.06.1713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20XX.06.1213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四(试行)20XX.03.0513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规定(试行)20XX.02.1214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XX.12.2714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上诉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XX.12.2714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XX.12.2414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发布审理供热费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XX.12.10篇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部分及其司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部分及其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XX-03-03生效日期:20XX-03-03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文号:京高法发[20XX]78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部分及其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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