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环保局关于调整服务行业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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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环保局关于调整服务行业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环保局关于调整服务行业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环保局关于调整服务行业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04.03.29
•【字号】大环发[2004]34号
•【施行日期】2004.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大连市环保局关于调整服务行业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大环发[2004]34号)
各区(市)县环保局(办)、各分局:
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及部分行业污染物排放现状,对排污费征收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具体规定如下:
1、排放污水的饮食服务性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按《大连市服务行业(污水)污染当量数核算办法》中B级污染当量数进行计算、征收;纯洗浴单位排污费按C级污染当量数进行计算、征收。

2、经营面积在100 m2以下的餐饮、洗浴、理发等小型餐饮服务业污水排污费暂不收费。

3、生活污水未经城市排水管网直接排放入海的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按原规定计征。

4、其他小型企业只排放生活污水的可参照本通知第1条规定执行;政府机关、社会团体的办公场所暂不收费。

5、如国家、省对小型餐饮业收费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6、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各区、市、县可参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环办[2014]80号【失效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有关排污收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发布日期】2014.09.26【实施日期】2014.09.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文件精神,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简化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程序,推动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使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工作更加简便、科学、高效,我部组织对现行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进行了简化修改,同时对排污费征收工作流程进行了调整。

现就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全面更新自2015年1月1日起,排污单位向负责其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环境监察机构申报排放污染物的信息,必须全部采用新修订的系列《排放污染物申报表(试行)》。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所属环境监察机构应按照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的工作要求,启用新版(网络版)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进行排污申报、排污费征收工作。

《排放污染物申报表(试行)》整体分为基本信息申报和动态信息申报两部分。

基本信息申报一般包括企业法人、地址、联系电话、主要产品名称等情况;动态信息申报主要指企业一个生产阶段的产品产量、污染物排放量等与排污费核定相关的信息数据。

二、建立基础信息库取消年度预申报。

排污单位初次申报或者基本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向负责其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环境监察机构提交相关《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试行)》,环境监察机构以此为基础建立本行政区排污单位基础信息库,用以掌握排污单位生产工艺、生产装置、污染治理设施、产排污节点、主要污染因子等基础信息。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和污水超标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和污水超标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和污水超标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02•【字号】大政办发[2005]156号•【施行日期】2005.10.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和污水超标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2005年10月2日大政办发〔2005〕15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污水处理和污水超标排污收费管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77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04〕170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关于污水超标准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3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和污水超标排污费征收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内四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开发区、大连高新园区(不包括“双D港”,下同)行政区域内,凡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含接纳、输送城市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置污泥的相关设施及专门用于污水处理的专用河道等)排放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部队、机关、团体和居民(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对自建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污水达标后,使用自建排水设施直接向海域、河流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标准的60%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对自建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污水达标以及使用自建排水设施直接向海域、河流排放污水或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的认定,由市城建局会同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除国家、省和市明文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

二、城市污水处理费按单位和个人的用水量征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环办[2015]10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环办[2015]10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环办[2015]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2014年9月1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以下简称《通知》)。

现就执行《通知》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推动本地区按要求、按时限落实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各省级环保部门应当积极主动与当地发展改革(价格)、财政部门沟通协调,按照《通知》规定的政策框架,配合做好本地区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方案拟定、污染物治理成本测算、企业承受能力调查、征收标准调整后对经济的影响分析等基础性工作,推动本地区按照《通知》要求在2015年6月底前出台调整排污收费标准的正式文件,并不晚于2016年1月1日前执行。

请各省级环保部门于2015年2月底、2015年6月底将本地落实《通知》的工作进展、拟议的调整方案和政策出台与执行时间、意见建议报我部,我部将适时配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对各地贯彻落实《通知》情况进行检查。

对不按规定落实政策的地区,将予以通报。

二、关于执行《通知》的具体问题(一)企业废水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应按照《通知》所列五种重金属污染物和其他污染当量数排在前三位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分别计征排污费。

其中外排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污染物排放量超过规定排放总量指标的,对该种污染物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二)企业废气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排在前三位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分别计征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排污费是指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排放量征收的费用,是一种环境保护税收。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对于企业的环保意识和环保投入有着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就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进行详细介绍。

一、排污费征收标准。

排污费的征收标准一般由国家环保部门或地方环保部门根据当地的环境保护政策和实际情况制定。

一般来说,排污费的征收标准会根据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排放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不同的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会对排污费的征收标准产生影响,排放量越大、浓度越高的污染物,征收的排污费也会相应增加。

二、排污费的计算方法。

1. 排污费的计算公式。

排污费的计算一般采用以下公式,排污费 = 排放因子× 排放量× 污染物排放系数× 污染物排放系数调整系数。

其中,排放因子是指单位产品或产能的污染物排放量;排放量是指企业实际排放的污染物量;污染物排放系数是指污染物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程度;污染物排放系数调整系数是指根据企业的污染治理设施完善程度、技术水平等因素进行调整的系数。

2. 排污费的计算步骤。

(1)确定排放因子,根据企业的生产工艺和产品特点,确定相应的排放因子。

(2)监测排放量,对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获取实际的排放量数据。

(3)计算污染物排放系数,根据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计算相应的污染物排放系数。

(4)调整系数计算,根据企业的污染治理设施完善程度、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污染物排放系数调整系数。

(5)计算排污费,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出企业应缴纳的排污费用。

三、排污费的缴纳方式。

排污费的缴纳方式一般由当地环保部门规定,一般包括银行转账、现金缴纳等方式。

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排污费缴纳到指定的账户,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四、排污费的意义。

排污费的征收可以有效地激励企业加强污染治理,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同时,排污费的征收也为环保部门提供了一定的经济资金,用于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监测等工作,从而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04]17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04]17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04]17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77号)精神,加快我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保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营,经有关部门反复测算,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范围和对象。

市内四区、大连高新园区、金州区、旅顺口区、大连开发区,凡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含污水处理、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对自建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污水达标后,使用自建排水设施直接向海域、河流、湖泊排放污水的,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按规定标准的60%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二、城市污水处理费调整标准(一)居民生活(含部队、学校、行政事业单位)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由0.20元调到0.60元。

(二)工业、商业企业(含旅游业、大众浴池)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由0.30元(原排水设施使用费)调到0.90元。

(三)特种行业(含桑拿洗浴、洗车、经营性游泳馆、纯净水、矿泉水等)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由0.30元(原排水设施使用费)调到1.10元。

三、城市污水处理费按单位和个人的用水量征收。

由自来水公司供水的,按其所提供的供水量征收;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按水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采水量征收;无用水、采水计量装置的,由征收部门按设施日供水能力核定的全月用水量征收。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根据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化学需氧量的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从2010年8月1日起调整为1.4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四)排污费计算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如化学需氧量在前3项中,化学需氧量每污染当量按照1.4元计算)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一)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

根据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二氧化硫的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从2010年8月1日起调整为1.2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三)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四)排污费计算废气排污费征收额=0.6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如二氧化硫在前3项中,二氧化硫每污染当量按照1.2元计算)(五)对难以监测的烟尘,可按林格曼黑度征收排污费。

每吨燃料的征收标准为:1级1元、2级3元、3级5元、4级10元、5级20元。

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次每吨1000元。

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1991年6月24日国家环保局、物价局、财政部联合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已组织修订并颁布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建筑施工场地噪声限值》。

为了使排污费征收标准与现行法规、标准配套,有利于强化环境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后的《超标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和全国统一的《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超标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于1991年7月1日正式执行。

同时,《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82]21号)附表中第二项(废水部分)相应废止。

附件一:《超标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附件二:《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附件一:超标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类别污染物名称排放污染物超标分界依据(吨水.倍)超标收费单价(A级)(元/吨水.倍)超标收费单价(B级)(元/吨水.倍)B级起征费(元)第一类总汞2000 2.00 1.00 2000总镉3000 1.00 0.15 2550苯并(a)芘3000000 0.06 0.03 90000总铬150000 0.06 0.03 4500六价铬150000 0.09 0.02 10500总砷150000 0.09 0.02 10500总铅150000 0.08 0.03 7500总镍150000 0.08 0.03 7500第二类pH值5000 0.25 0.05 1000色度100000 0.14 0.04 10000悬浮物800000 0.03 0.01 16000生化需氧量30000 0.18 0.05 3900化学需氧量20000 0.18 0.05 2600石油类25000 0.20 0.06 3500动植物油25000 0.12 0.04 2000挥发酚250000 0.06 0.03 7500氰化物250000 0.07 0.04 7500硫化物250000 0.05 0.02 7500氨氮25000 0.10 0.03 1750氟化物25000 0.30 0.09 5250磷酸盐(以P计)250000 0.05 0.02 7500甲醛200000 0.12 0.06 12000苯胺类200000 0.12 0.06 12000硝基苯类200000 0.10 0.04 12000阴离子合成洗涤剂(LAS)25000 0.30 0.09 5250铜250000 0.04 0.02 5000锌100000 0.06 0.02 4000锰100000 0.06 0.02 4000有机磷农药(以P计)250000 0.07 0.04 7500说明:1. 收费额=超标收费单价*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

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

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


2009.1.1
SO2
区发展和改 关于调整我区二氧化硫 字 8 内蒙古 革委员会、 不变 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2008]154 财政厅、环 3号 保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 云南省发展 云发改价格 省环保局关于调整我省 和改革委员 COD提高到1.4元/污 〔2008〕 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 、财政厅、 染当量 2514号 排污费征收标准有关问 环保局 题的通知
不变
对燃煤电厂排放SO2和废水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放COD 实行差别排污费政策
2010.4.1
COD、SO2
11 辽宁
辽宁省物价 (COD)由目前的每 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目前每公 局、财政厅 公斤0.7元调整至每 斤0.63元调整至每公斤 不变 、环保厅 公斤1.4元 1.26元 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每 公斤由0.63元调整至1.26 不变
不变
排放浓度在标准9 0-100 %, 按基准征收 排放浓度在标准80-90% ,按 基准90% 征收 排放浓度在标准70-80% ,按 基准80% 征收 排放浓度在标准60-70% ,按 基准60% 征收 排放浓度在标准50-60% ,按 基准50% 征收 排放浓度低于标准50% ,按 基准40% 征收 排放浓度超过标准,按基准 加1 倍征收
第二次申请:2013年
差别化收费
制订有差别化收费政策的省份: 山东省 上海市 山西省 广东省
第二次申请:2013年
山东省 在提高污水排污费收费标准的同时,规定 在南水北调东线山东段重点流域对污水排 放企业“按照超过排放标准的倍数计征排 污费”, 计算公式为:排污费征收额=0.9× 污染物排放总当量×(最大超标倍数+1)。
广西财政厅 、环境保护 不变 局、经济委 员会 内蒙古自治

排污收费收费依据标准

排污收费收费依据标准

排污收费收费依据、标准排污收费收费依据、标准一、收费依据《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 号),《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四部委令第31 号),《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 号令),《关于调整我省排污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5〕256 号二、收费标准(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1 、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 元。

2 、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 项。

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3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 1 和表2。

(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污水排放量(吨)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污水排放量(吨)x色度超标倍数色度的染当量数= ---------------------------------------------------------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见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染当量数= -------------------------------污染当量值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见表4。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7.26•【字号】辽价发[2010]77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税务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10]77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10年8月1日起提高我省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由目前的每公斤0.63元调整至每公斤1.26元。

二、化学需氧量(COD)排污费征收标准由目前的每公斤0.7元调整至每公斤1.4元。

三、其他污染因子排污收费标准不作调整,仍依照原规定执行。

四、各级物价、财政、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调整收费标准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

要确保排污费依法、及时、足额征收,不得违规减免排污费。

五、收费标准调整后,有关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

并按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辽价发[2004]48号)规定,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六日。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排污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改)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排污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改)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排污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9.09.03•【字号】大环发[2009]197号•【施行日期】2009.10.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排污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大环发[2009]197号)各区市县环保局,局属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调整后的《大连市排污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大连市排污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大环发[2006]71号)在本办法实施后即行废止。

二○○九年九月三日大连市排污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监督管理,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者)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由大连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各分局、区市县环保部门在市环保部门的指导下依照本办法做好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及管理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依其职责予以协助。

第四条排污许可证实行分级发放及管理。

市环保部门负责大连市环境保护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及监督管理。

各分局、区市县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非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及监督管理。

重点监控企业名录由市环保部门负责定期调整并公布。

第五条按照国家规定,对污染物排放行为的管理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许可证为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环境噪声和固体废物的综合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管理应遵循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二章申请第六条排污者排放污染物,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向环保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排污。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14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14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14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19日大连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为推进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落实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通过推动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制)落地,强化排污者责任,逐步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

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精简合理、有机衔接,企事业单位环保主体责任落实,基本建立法制体系完备、技术体系科学、管理体系高效的排污许可制,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二、基本原则属地负责,分工合作。

强化全市排污许可的统筹管理,市环保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排污许可制实施,在环保“垂管”改革完成前,牵头做好制度衔接工作。

排污收费有关管理规定

排污收费有关管理规定

恶臭源
每月
500-1000
三、超标废渣排污费
含汞、镉、砷、六价铬、铅
氰化物、黄磷及其它可溶废 吨
2.00-36.00

电厂粉煤灰

0.10-1.20
其它工业废渣

0.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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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
硝基苯类
吨水倍 a:0.10 b:0.04
12000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las) 吨水倍 a:0.30 b:0.09
5250

吨水倍 a:0.04 b:0.02
5000

吨水倍 a:0.06 b:0.02
4000

吨水倍 a:0.06 b:0.02
4000
有机磷农药(以 p 计) 吨水倍 a:0.07 b:0.04
5.超标排污费的提高征收标准部分—国家《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对缴纳排污费 后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从开征第 3 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 5%。
附表:排污费征收标准
收费项目
总汞 总镉 苯并(α)芘 总铬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b 级起征费(元)
一、污水超标排污费
吨水倍 a:2.00 b: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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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1997 年 5 月 31 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 八条。 (二)事实依据 1.排污单位每月(季)向环境监理部门申报其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的资料(广州地区排污 及治理情况申报表)。 2.环境监测部门提供的环境监测报告。 3.排污单位拒报、瞒报、虚报,环境监理部门依法核定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五、征收排污费标准 (一)污染物排放标准 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3.《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90)。 (二)收费标准:(见附表) 1.《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1982 年 2 月 5 日国发[1982]21 号公布)附表:《排污费征收标准》 的废气、废渣部分; 2.《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91)环监字 262 号)。 六、排污费的种类

排污费征收依据、标准及程序

排污费征收依据、标准及程序

排污费征收依据、标准及程序排污费征收依据、标准及程序排污收费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排污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为严格全市排污费征收工作管理,规范排污收费行为,确保依法、足额、公正征收排污费,依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国务院部门规章、省市相关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排污收费依据(一)排污收费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根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合理制定排污费的征收标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排污收费法规6、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第284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8、《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缴纳排污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9、《南京市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排污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缴纳污水排污费。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环保局关于环保系统征收超标排污费标准的通知-大价发[2000]44号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环保局关于环保系统征收超标排污费标准的通知-大价发[2000]44号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环保局关于环保系统征收超标排污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环保局关于环保系统征收超标排污费标准的通知
(大价发[2000]44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环保局:
为了更好地实施《国务院关于征收排污费暂行规定》及《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落实市政府改善投资软环境的要求,经研究,我市环保系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公布后,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防治污染设施未能正常运转、擅自拆除或闲置,使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限期治理项目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继续超标准排污的,实施加倍收费,其标准为加两倍。

省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此标准从2000年5月1日起执行,以前执行的标准与本通知有冲突的一律停止。

大连市物价局
大连市环保局
二OOO年四月二十六日
——结束——。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9•【字号】大政发[2010]31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大政发〔2010〕3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提高我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加快环保收费改革和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环境保护局《转发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辽价发 [2003] 6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0年4月1日起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促进垃圾处理体制改革、逐步实现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重要措施。

各地区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拓宽融资渠道,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国内外资金投入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的垃圾处理运行机制,解决当前垃圾处理能力不足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

二、城市生活垃圾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餐饮垃圾、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电子垃圾、危险废物及其他非生活垃圾)。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和对象为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及城市暂住人口等。

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应按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并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到位。

五、本通知确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适用于城市中心区(指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园区)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城市居民及城市暂住人口等。

征收排污费,超标排污费的依据,种类,方法

征收排污费,超标排污费的依据,种类,方法

遇到民商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征收排污费,超标排污费的依据,种类,方法一、征收排污费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6、国务院关于《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7、市环保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关于颁布<江苏省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8、江苏省按排放污染物总量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二、排污收费制度的基本政策:1、收费不免除治理责任的原则2、排污费强制征收原则3、累进制收费原则4、新污染源收费从严的原则5、排污费与超标排污费同时征收的原则6、过失排污、违章处罚原则7、排污费可计入生产成本的原则8、排污费专款专用原则9、排污费的补助原则10、排污费有偿使用原则三、征收排污费的种类及执行标准││70%污染治理补助费│超标排污费│10%环境综合整治费排│排污水费│20%环保补助费││提高标高─│污││加倍───│40%部分并入20%│四项收入│罚款───│30%的环境综合整治费费││滞纳金──│30%的环保生活生产建设基金│二氧化硫─不低于90%的专项治理资金(重点排污单位) 1、排放标准:(1)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GBJ4-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废气部分、废渣部分)》;(3)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4)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5)GB12523-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6)GB9078-88《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7)GB3841-83《锅炉烟尘排放标准》;(8)GBJ48-83《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2、收费标准:(1)国家环保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所发(91)环监字第262号文《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2)国家计委、财政部计物1366号文《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每吨污水最高不超过0.05元;(3)废气、废渣: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4)二氧化硫: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关于颁布<江苏省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污水排污费征收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大环发[2008]82号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污水排污费征收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大环发[2008]82号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污水排污费征收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污水排污费征收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大环发[2008]82号)各区市县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局属各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现就污水排污费征收工作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自2008年6月1日起,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征收污水超标排污费;对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并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排污者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对排污者在本年度6月1日前发生的排污费正常征收。

二、对使用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以处理工业废水为主的排污者,且其所排污水没有进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应依法征收污水排污费。

三、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排污者以及城镇污水集中设施运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其超标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四、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2003年2月28日第31号令)、《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3月20日第17号)、《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6月3日财综[2003]38号)以及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等文件的要求,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污水排污费,严禁协议收费、不按标准收费、违规减、免、缓征排污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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