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的通知-苏价工[2004]136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的通知(苏价工[2004]136号)省水利厅、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水是国民经济的命脉和人民生活的基本保障,为科学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水资源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原则一是有利于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二是有利于水资源的合理配置;三是充分考虑用水户的承受能力,特别是农民的承受能力。
二、调整标准根据以上原则及省政府有关规定,我省各类用水的水资源费标准调整如下:(一)地表水水资源费除农村中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外,其他各类地表水用水户,水资源费标准调整为每立方米0.13元,具体规定如下:1、根据国家文件规定,对涉及农村中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免收水资源费(含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费)。
2、电厂用水。
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27号、国办函[1999]1号文件规定,对中央直属电力企业的循环冷却水,仍不征收水资源费。
其他电厂按消耗水量占用水总量的2%测算计收。
3、城市公用水厂的水资源费,随自来水到户价格变动时统一调整,在2004年底前调整到位。
对乡及乡以下农村水厂,免收农民生活用水部分的水资源费。
4、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对省级以上农业龙头加工企业的生产用水,由所在地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年度用水计划,计划内用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
(二)地下水水资源费1、苏、锡、常地下水禁采地区水资源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苏价工[2001]11号文件执行。
(管理制度)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第七条水资源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基本依据,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
编制水资源规划应当在对水资源科学考察、调查评价和分析的基础上,按照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安排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八条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本省境内长江、淮河、太湖流域和沂沭泗、秦淮河、里下河地区等跨市的流域和区域的水资源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21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21年)正文:----------------------------------------------------------------------------------------------------------------------------------------------------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3年8月1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第三章水资源节约第四章水资源保护第五章用水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水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水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水财[2015]12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水利厅【发布日期】2015.08.18【实施日期】2015.08.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水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财〔2015〕12号)各市水利(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水利(务)局:为适应新形势下水利工程水费管理模式的变化,加强和规范水利工程水费的管理,省水利厅制订了《江苏省水利工程水费管理办法》,并商省物价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15年8月18日附件江苏省水利工程水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利工程水费(以下简称水费)的计收、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费是指水利部门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县级以上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标准,向用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水户)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国有水利工程水费的管理。
第四条根据水利工程的不同性质、规模和受益范围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水利工程水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计收和分级使用管理。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水费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计收管理第六条水费由水费管理单位(供水经营者,下同)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收取。
受委托者在收取水费时需向取用水户出示代收委托书。
受委托者应当及时将代收水费足额上交,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条水费管理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价政策与用水户签定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在供用水合同中应当明确:用水计量设施安装和管护;水费交纳的标准、时间、方式等;收、交费争议处理;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7.31•【字号】•【施行日期】1993.12.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保护和监督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水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二)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制定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对上述规划和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督;(四)管理和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五)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发放取水许可证;(六)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管理和监督;(七)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授权调处水事纠纷,依法查处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政案件;(八)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协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一)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供水、城市节约用水、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进行地下水的普查、勘探、监测、统计、分析和开发利用监督管理;(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除前款部门外的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助企纾困水资源费相关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助企纾困水资源费相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5.06
•【字号】苏水资〔2022〕3号
•【施行日期】2022.05.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水利其他规定
正文
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助企纡困水
资源费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水利(务)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为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进一步助企纾困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25号),做好助企纾困水资源费减征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落实优惠政策。
省政府办公厅助企纾困文件明确对水资源费省级部分按80%收取,各地征收水资源费的27%为省级部分收入,按减征20%测算,全省水资源费按现行标准的94.6%征收,政策执行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减征期内取水量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减征政策,抄表周期不一致的,可对抄表数按
时间进行拆分。
二、做好政策宣贯。
请各地做好助企纾困水资源费政策宣贯工作,同时做好对取水户的政策引导和服务,推动政策落实到位,助力经济稳定增长,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三、规范征收使用。
在落实优惠政策的同时,规范水资源费征收,不得擅自降低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并按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范使用,促进水资源管理、节约与保护工作。
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4月24日。
江苏水资源管理条例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保护和监督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水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二) 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三)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制定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对上述规划和方案实施进行监督;(四) 管理和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五) 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发放取水许可证;(六) 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管理和监督;(七) 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授权调处水事纠纷,依法查处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政案件;(八) 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协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一)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供水、城市节约用水、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二)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进行地下水的普查、勘探、监测、统计、分析和开发利用监督管理;(三)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除前款部门外的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政机构的管理,完善水政监察制度。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事活动必须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的检查监督。
江苏省水利厅、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11.13•【字号】苏水规[2010]6号•【施行日期】2010.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水利厅、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0]6号)各市、县水利(务)局、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地源热泵系统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2005和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程》DGJ32/TJ89-2009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水利厅、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制定了《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建厅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附件: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地源热泵系统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2005和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程》DGJ32/TJ89-2009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源热泵系统(海水源热泵系统除外)的取水许可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
本办法所称地源热泵系统是指以岩土体、地下水或地表水等浅层地热资源为低温热源,由热泵机组、地热能交换系统、建筑物内系统组成的供热制冷系统。
江苏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做法和成效
I【水文水资源江苏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做法和成效冯志祥江苏省地处长江、淮河流域下游,是一个人多地少的省份,境内地势平坦、河湖众多、水网密布,水域面 积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6.9%。
江苏处 于南北气候过渡地带,降雨时空分布不均,水资源管理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位置。
近年来,江苏省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决策部署,严 格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连续三年获得国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优秀等次。
一、主要做法(一)加强用水总量控制1.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全省80%以上市、县编制完成水资源综合规划,开展了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湖泊保护规划、水 系规划、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地下 水压采方案、城乡供水规划、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编制。
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将水 资源论证报告书作为项目立项审批前置条件。
开展了南京江北新区发展 规划等多项规划水资源论证。
2. 严格控制区域取用水总量将国家下达的全省用水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县级行政区域。
对部分地下水用水总量超标地区 实行“封一打一”或“封二打一”管理 政策,确保开采总量和深井总数不增加。
积极探索在深层地下水利用上先 行开展取水权有偿使用与转让试点。
3.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强化取水许可全过程管理,在取 水许可审批过程中严把用水总量控制红线,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及时预警通报,实行取水限批和禁批政策。
出台《江苏省建设项目取水许可验收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取水单位一证、一表、一牌、一账的“四个一”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监管。
开展水资源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对存在问题跟踪督促整改落实。
4.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完成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建立差别化水资源费征收体系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出台《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规范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
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实行专款专用,同时加强稽查审计,开展绩效评估。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7日内办理缴款手续。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工程,水资源费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分配比区、直辖市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流域管理机构综合考虑水利水电工程上下游、左右岸关系等情况,商相关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一般缴款书”,随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一并送达取水单位或个人,由取水单位或个人持“一般缴款书”在规定时限内到商业银行办理缴款。
在填写“一般缴款书”时,上缴中央国库收入部分,“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收款国库”栏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上缴地方国库收入部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地方各级水资源费分配比例,分别填写相应的财政机关、预算级次和国库名称。
第十八条水资源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2款“专项收入”02项“水资源费收入”,作为中央和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确保将中央分成的水资源费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缴上缴中央国库的水资源费。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二十条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其中,中央分成的水资源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分成的水资源费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使用范围包括:(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布;(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拔款补助和贷款贴息;(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地源热泵系统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2005和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程》DGJ32/TJ89-2009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源热泵系统(海水源热泵系统除外)的取水许可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
本办法所称地源热泵系统是指以岩土体、地下水或地表水等浅层地热资源为低温热源,由热泵机组、地热能交换系统、建筑物内系统组成的供热制冷系统。
地源热泵系统分为地埋管土壤源热泵系统、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地表淡水源热泵系统、海水源热泵系统和污水源热泵系统。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源热泵系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及取水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源热泵系统水资源费的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地源热泵系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地源热泵系统的建设及运行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利用、注重效益和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
我省鼓励发展污水源热泵系统、海水源热泵系统和地表淡水源热泵系统,限制发展以深层地下水为水源的地下水源热泵系统。
第五条建设地源热泵系统应当委托有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报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地源热泵系统需要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取水许可申请书;(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三)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或者证明材料;(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其它相关立项材料。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03年8月1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15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第七条水资源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基本依据,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
编制水资源规划应当在对水资源科学考察、调查评价和分析的基础上,按照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安排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八条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本省境内长江、淮河、太湖流域和沂沭泗、秦淮河、里下河地区等跨市的流域和区域的水资源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水规〔2021〕4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水利(务)局:为加快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推进水权水市场建设,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省水利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经商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水权改革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水利厅报告。
江苏省水利厅2021年1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类型第三章交易流程第四章交易价格和期限第五章水权交割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江苏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水资源的作用,规范水权交易行为,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和水利部《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权交易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是指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资源使用权基础上,水资源使用权(以下统称水权)在使用主体之间通过市场机制进行流转的行为。
通过交易转让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
第三条水权交易应当遵循节水优先、总量控制、保障发展、兼顾需求的原则,实行市场调节和政府调控相结合,控制总量和盘活存量相统筹,运用市场机制配置水资源,规范水权有序流转。
水权交易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优先支持节水、节能、环保的项目,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第三者合法权益,不得挤占城乡居民生活和生态环境合理用水。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15•【字号】苏政发[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2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我省地处江淮沂沭泗流域下游,是全国唯一拥有大江大河大湖大海的省份,水资源相对比较丰沛。
但我省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步伐加快,以及气候变化的影响,一些地区水资源短缺、水污染加重、水生态恶化等问题依然突出,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苏发〔2011〕1号),现就我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维护河湖生态健康为目标,以水资源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为重点,突出需水管理和用水过程监控,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用水总量管理,严格用水效率考核,严格入河湖污染物总量控制,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率先走出一条具有江苏特色的水资源管理现代化道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为全省实现“两个率先”提供水资源支撑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
二是坚持人水和谐,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
三是坚持政府主导,推进分区分类指导,强化价格调控和公众参与。
四是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推进水资源统一管理。
江苏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科学用水,逐步解决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费用、大修费用、更新改造费用,以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国务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水利工程都应实行有偿供水,农业、工矿企业(含乡、镇、村企业)和其他由水利工程供水的一切用水户,都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付水费。
城镇生活(厘/立米) | 9.0
----------------------------------------------------------
注:1.农业用水以支渠口门为计量点。
2.水产用水、小水电、工业以及城镇生活用水所收水费交省比例按农业水费交省比例执行。
分 片 | |泰淮河 |苏北沿江|里下河 |洪泽湖 |骆马湖 |微山湖 | 水库
分 类 |苏南沿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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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890315(颁布时间)
19890315(实施时间)
19960101(失效时间)
苏政发[1989]38号(文号)
江苏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水费核订的原则和标准
第三章 水费的分级管理
第四章 水费的计收
第五章 水费的使用和管理
工业:消耗水(厘/立米) | 30.0
循环水(厘/立米) | 6.0
贯流水(厘/立米) |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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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松辽水利委员会、太湖流域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二○○八年十一月十日附件: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除按《条例》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对从事农业生产取水征收水资源费,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6年省级水资源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6年省级水资源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1.11•【字号】苏水资〔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6年省级水资源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苏水资〔2016〕1号)各市、县水利(务)局、财政局: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和《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2009〕67号、苏价工〔2009〕346号、苏水资〔2009〕66号)要求,结合我省水利、水资源管理规划任务实际,按照突出重点、兼顾面上的原则,我们制定了《2016年省级水资源费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按照要求认真组织申报,于2016年2月15日前由市、县水利(务)局和财政局联合上报省水利厅和省财政厅(一式二份),同时通过江苏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电子表格,网址:10.32.1.188,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省水利厅:王新耀,189****6065省财政厅:沈文斌,136****6168附件:1.2016年省级水资源费项目申报指南2.2016年省级水资源费项目申请汇总表3.2016年省级水资源费项目情况表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财政厅2016年1月11日附件12016年省级水资源费项目申报指南2016年省级水资源费项目采取因素分配、项目申报审核和以奖代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申报、审核、下达补助资金。
一、申报原则(一)突出重点。
2016年省级水资源费项目将重点支持各地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地下水保护、水生态文明及节水型社会建设等水资源管理重点工作,并根据考核情况下达奖补资金。
(二)专款专用。
项目经费的使用要符合国家、省水资源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江苏省水资源费是指对在江苏省境内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费用。
第三条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第四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根据取水单位的用水性质、用水量和区域等因素来确定。
第五条对于工业企业、农田灌溉用水、城市供水等大量用水单位,采取分段计费方式,按照不同段数级递增的方式进行征收。
第六条对于个人家庭或者农村小型灌溉、养殖等少量用水单位,采取固定收费方式进行征收。
第七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根据省水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定期进行调整。
第三章水资源费的征收程序第八条水资源费由江苏省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具体执行通过县级水行业主管部门。
第九条取水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水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用水量和用途,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水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申报后,应当根据征收标准计算应征服用水资源费的金额,并依法向取水单位发出征收通知书。
第十一条取水单位在收到征收通知书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金额缴纳水资源费,并及时向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取水单位可以申请缓缴水资源费,经水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按照约定的时间分期缴纳。
第四章水资源费的使用管理第十三条江苏省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水环境治理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水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水资源费用用于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水环境治理和水利项目建设等方面。
第十五条水资源费的使用管理应当符合财政管理和审计要求,保障资金的使用安全和效益。
第十六条水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水资源费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取水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水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罚款、限期缴纳等方式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水行业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水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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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2009年10月30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苏财综[2009]67号、苏价工[2009]346号、苏水资[2009]66 号文件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财政部、发改委、水利部《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条水资源费包括地表水水资源费、地下水(含矿泉水、地热水)水资源费以及对超计划取水加收的水资源费。
第五条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实行省统一指导,层级监督、分级管理的原则。
各级财政、价格、水行政、审计等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省政府有关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征收第六条除《条例》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电厂)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条七条水资源费实行计量征收、超计划累进加收制度,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第八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委托征收应当以书面形式授权。
跨行政区域取水的,由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省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负责征收,行政区域之间的资金分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与相关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协商确定。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费征收未到位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或者补征,征收或者补征的水资源费直接缴入省级财政,不再与下级财政分成。
第九条免征、缓征、减征水资源费的对象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市、县(市、区)政府和部门一律不得免征、缓征、减征水资源费。
自本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市、县(市、区)政府和部门已出台的免征、缓征、减征水资源费的政策自行失效,停止执行。
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仅下列情形可免征、缓征或减征水资源费:(一)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限农业灌溉用水,不包括经营性用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二)乡镇供水中供农民生活用水部分,暂缓征收水资源费;(三)省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计划用水部分减半征收水资源费;(四)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免征、缓征或减征水资源费的情况。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
水资源费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十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水利部备案。
下列类型取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适当降低:(一)有完全回灌措施的地下水水源热泵取水;(二)疏干排水中的直接回用部分,不包括转供水。
下列类型取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提高:(一)宾馆(饭店)、洗浴(桑拿)、游泳池及洗车用水;(二)饮料、纯净水(矿泉水)、啤酒等特种行业用水;(三)经批准,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深层地下水的特种行业用水或者在地下水超采区取用深层地下水。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降低或者提高水资源费征收的具体标准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公共供水水资源费,列入水价成本,统一纳入基本水价。
水资源费调价后,公共供水水价尚未调价前,按省定标准价外征收;公共供水价格调整时,优先将水资源费标准一次调整到位。
公共供水及工业企业缴纳的水资源费计入生产经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水资源费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自来水水资源费不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第十二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优先采用先进的取水计量设施,提高取水计量精度,保证完好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或者更换取水计量设施。
因取水单位和个人原因,未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或者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并按《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十三条部分行业用水的水量核定和水资源费的计征按下列规定执行:(一)火力发电用水中的消耗水部分,按实际取水量核定;循环冷却用水(闭式)部分按实际取水量核定;贯流冷却用水(开式)按其取水量的1%核定。
(二)矿坑(基坑)排水、建筑施工用水,按实际取排水量核定。
(三)公共供水自来水厂应当在取水口安装计量设施;考虑公共供水的实际情况,水资源费暂按取水量扣除15%的漏损率计收,不得按售水量或供水量征收。
(四)临时应急调水,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水资源费实行按月征收,每月5日前取水单位和个人向征收机关报送上月取水量(或发电量);每月15日前征收机关核定取水量,向取水单位和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和“江苏省水资源费专用收据”或“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取用水单位和个人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缴入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水资源费收入收缴专户。
该专户除缴库外只收不支。
因取水量较小需延长收费周期的,征收机关应一次确定后,书面通知取水单位和个人。
第十五条取水单位和个人不按时报送取水量的,征收机关可以按抄表记录或者按取水设施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
收到本期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7个工作日内不缴纳也不申请缓缴水资源费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水资源费征收单位应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江苏省水资源费专用收据”征收水资源费;已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地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江苏省水资源费专用收据”一式四联,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购领。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江苏省水资源费收据领用与缴验情况表”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三章缴库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水资源费收入收缴专户核算工作,及时准备向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水资源费收入情况,于每月25日前,按规定的政府收入科目名称和代码,将财政专户所收水资源费及利息及时就地办理缴库手续。
第十八条水资源费缴库按照省财政厅、人行南京分行《关于加强水资源费缴库工作的通知》(苏财库〔2008〕办理缴库手续时,“一般缴款书”中的收款单位栏填写“财政部门”,预算级次填写“共享”(省级),预算科目填写“10302 02水资源费收入”,收款国库填写实际收纳库款的国库名称,并在缴款书中注明省、市县(市、区)的分成比例数额。
第十九条省以下各级人民银行收到缴入的水资源费及利息时,按省30%、市、县(市、区)70%的比例,就地分别划入省级和市、县(市、区)级金库。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月编制水资源费征收统计报表,财政部门按季编制收缴入库资金报表,两部门按季核对帐目后,逐级报送省财政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二十条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年终结余部分,跨年度结转使用。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平调、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使用范围包括:(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
(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
水资源管理机构管理设施、设备购置;水资源费征收能力建设,包括取水计量设施补助与维护经费,征收环节有关的费用支出、执法成本等。
(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
水源工程、水资源保护工程建设,水资源保护措施,水功能区建设管理,水源地达标整治、水生态修复、湖泊保护与管理等。
(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
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布,水资源公报、地下水监测月报、季报、年报、水源地水质旬报、水功能区水质通报等编制。
水量水质监测和应急监测设备购置和设施建设。
(五)水资源节约、保护与管理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
(六)节水型社会建设补助;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水平衡测试补助。
(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
(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水资源管理培训、科研与推广、科技交流与合作;水资源管理、表彰和奖励。
(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编制年度水资源费收支预算,并纳入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水资源费使用实行项目化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用途编制专项支出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履?政专项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水资源费用于水资源开发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统筹安排使用。
用于工程建设类项目,要按项目化管理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须经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项目完成后由水利、财政组织验收。
用于科学研究或者规划类项目,研究方案或者规划大纲须经有关水利部门审查,研究成果应经过验收,并按合同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省级水资源费年度收支纳入部门预算。
年度预算确定后,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根据水资源管理年度工作重点联合下达水资源费项目指南。
各市、县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于当年5月底前组织申报,6月底前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根据年度水资源管理工作重点,审核下达当年水资源费使用经费。
第二十五条水资源费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213类“农林水事务”0 3款“水利”31项“水资源费支出”。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水行政、价格、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省级财政、水利、价格、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各地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稽查,指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上级财政、水利、价格、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水利、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水资源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
对不按要求实施项目和使用资金的,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可暂停资金的拨付,并督促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