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行业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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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 第八节《条例》对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 • 第九节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定义 • 第十节 《条列》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 • 第十一节《条列》对承接查验及移交资料的具体规定 • 第十二节《条例》对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约定而承担责
任的规定
• 第十三节 《条例》对物业服务收费问题的规定 • 第十四节 《条例》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安全防
审批部门不给于批准的情形
第六章《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 第一节 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的概念 • 第二节 房地产不得转让的情形 • 第三节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
其土地使用全年线如何计算。 • 第四节 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 第五节 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七章《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节《条例》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条例的处罚 规定
• 第二十二节《条例》对业主未能履行交纳物业费职责的处 理
第三章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 第一节 《办法》对住宅装饰装修禁止的行为 • 第二节《办法》对住宅装修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
活动描述 • 第三节《办法》对装饰装修人装修前申报及需要变更建筑
物业管理行业法律法规规
第一章 《物权法》
• 第一节 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 第二节 业主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内容 • 第三节 业主行使共有部分共有权的内容 • 第四节 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前提条件 • 第五节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内容 • 第六节 对业主委员会设立的规定 • 第七节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效力 • 第八节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规则
结构或承重结构时的处理方式 • 第四节《办法》对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 第五节《办法》对因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损失的处理规
定 • 第六节《办法》对物业企业未及时报告装修企业违规行为
的处罚
第四章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第一节 《办法》适用于哪些住宅 • 第二节 《办法》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的原则 • 第三节 《办法》对利用专项资金购买国债的相关规定 • 第四节 《办法》对住宅专项资金管理的原则
处理原则
第十一章 其他法规
• 第一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一 《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 二 《条例》规定对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
• 第二节《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一 《条例》对保安服务的定义 • 二 《条例》对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要求 • 三 《条例》对保安员履行保安服务职责可采取措施的规定 • 四 《条例》规定的保安员的禁止行为
租赁备案
第八章《最高人民法院对审理物业建筑区分 所有权、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 第一节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业主的条件 • 第二节 最高人民法院对物权法所称专有部分的解释 • 第三节 最高人民法院对物权法所称共有部分的解释 • 第四节 《物权法》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
“其他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
• 第九节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处置权范围 • 第十节 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权方面的规定 • 第十一节 业主诉讼权利的规定 • 第十二节 建筑区划内相关设施设备等所有有权归属的内
容 • 第十三节 建筑物及其附属费用分摊宇收益分配的内容 • 第十四节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形式
第二章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
• 第一节 《资质管理办法》对物业企业的资质颁发和管理 的分工
• 第二节《资质管理办法》对物业企业注册资金的要求 • 第三节《资质管理办法》对物业企业管理类型及面积的要
求 • 第四节《资质管理办法》对物业企业专职及管理人员数量
及职业资格的要求 • 第五节《资质管理办法》对物业企业承接项目的限制 • 第六节《直至管理办法》对物业企业申请资质等级,资质
的行为
第九章《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 第一节 房屋权属登记、房屋权利人、房屋权利申请人的 概念
• 第二节 房屋权属登记的分类 • 第三节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的种类
第十章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 第一节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含义 • 第二节 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使用和承担
义务的规定 • 第三节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发生自然损坏所需修缮费用的
• 第一节《条例》 对物业管理的定义、指导思想与立法原 则
• 第二节 《条例》确立的七项基本制度及具体内容 • 第三节 《条例》中业主的定义,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 第四节 《条例》对业主大会的组成与性质及成立业主大
会的规定 • 第五节 《 条例》对业主委员会职责的规定 • 第六节 《 条例》对业主委员会的限制性规定 • 第七节 《 条例》对《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规
范工作规定
• 第十五节《条例》对装修管理、维修资金管理的规定 • 第十六节《条例》对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的规定
• 第十七节 《条例》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进行经营方面的规定
• 第十八节《条例》对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及维修方面的规定
• 第十九节《条例》对建设单位未能履行职责的处罚规定
• 第二十节《条例》对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职责的处罚规 定
• 第一节《办法》规定哪些房屋不得出租 • 第二节《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包含哪些内容 • 第三节《办法》规定房屋出租单位(元)是如何规定的 • 第四节《办法》规定出租房屋室内设施安全的责任 • 第五节《办法》规定出租房屋转租、转让、出售等规定 • 第六节《办法》规定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有哪些要求 • 第七节《办法》规定符合哪些要求主管部分应当办理房屋
• 第五节 最高人民法院对物权法规定的专有部分面积和建 筑物总面积的认定
• 第六节 最高人民法院对物权法所规定的业主人数和总人 数的认定
• 第七节 最高人民法院对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 系业主的认定
• 第八节 最高人民法院对《物权法》所称的“损害他人合 法权益的行为”的认定标准
• 第九节 最高人民法院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支持的行为 • 第十节 最高人民法院对业主予以支持的行为 • 第十一节 最高人民法院对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不予支持
• 第八节《条例》对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 • 第九节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定义 • 第十节 《条列》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 • 第十一节《条列》对承接查验及移交资料的具体规定 • 第十二节《条例》对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约定而承担责
任的规定
• 第十三节 《条例》对物业服务收费问题的规定 • 第十四节 《条例》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安全防
审批部门不给于批准的情形
第六章《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 第一节 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的概念 • 第二节 房地产不得转让的情形 • 第三节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
其土地使用全年线如何计算。 • 第四节 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 第五节 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七章《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节《条例》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条例的处罚 规定
• 第二十二节《条例》对业主未能履行交纳物业费职责的处 理
第三章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 第一节 《办法》对住宅装饰装修禁止的行为 • 第二节《办法》对住宅装修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
活动描述 • 第三节《办法》对装饰装修人装修前申报及需要变更建筑
物业管理行业法律法规规
第一章 《物权法》
• 第一节 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 第二节 业主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内容 • 第三节 业主行使共有部分共有权的内容 • 第四节 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前提条件 • 第五节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内容 • 第六节 对业主委员会设立的规定 • 第七节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效力 • 第八节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规则
结构或承重结构时的处理方式 • 第四节《办法》对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 第五节《办法》对因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损失的处理规
定 • 第六节《办法》对物业企业未及时报告装修企业违规行为
的处罚
第四章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第一节 《办法》适用于哪些住宅 • 第二节 《办法》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的原则 • 第三节 《办法》对利用专项资金购买国债的相关规定 • 第四节 《办法》对住宅专项资金管理的原则
处理原则
第十一章 其他法规
• 第一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一 《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 二 《条例》规定对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
• 第二节《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一 《条例》对保安服务的定义 • 二 《条例》对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要求 • 三 《条例》对保安员履行保安服务职责可采取措施的规定 • 四 《条例》规定的保安员的禁止行为
租赁备案
第八章《最高人民法院对审理物业建筑区分 所有权、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 第一节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业主的条件 • 第二节 最高人民法院对物权法所称专有部分的解释 • 第三节 最高人民法院对物权法所称共有部分的解释 • 第四节 《物权法》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
“其他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
• 第九节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处置权范围 • 第十节 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权方面的规定 • 第十一节 业主诉讼权利的规定 • 第十二节 建筑区划内相关设施设备等所有有权归属的内
容 • 第十三节 建筑物及其附属费用分摊宇收益分配的内容 • 第十四节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形式
第二章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
• 第一节 《资质管理办法》对物业企业的资质颁发和管理 的分工
• 第二节《资质管理办法》对物业企业注册资金的要求 • 第三节《资质管理办法》对物业企业管理类型及面积的要
求 • 第四节《资质管理办法》对物业企业专职及管理人员数量
及职业资格的要求 • 第五节《资质管理办法》对物业企业承接项目的限制 • 第六节《直至管理办法》对物业企业申请资质等级,资质
的行为
第九章《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 第一节 房屋权属登记、房屋权利人、房屋权利申请人的 概念
• 第二节 房屋权属登记的分类 • 第三节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的种类
第十章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 第一节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含义 • 第二节 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使用和承担
义务的规定 • 第三节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发生自然损坏所需修缮费用的
• 第一节《条例》 对物业管理的定义、指导思想与立法原 则
• 第二节 《条例》确立的七项基本制度及具体内容 • 第三节 《条例》中业主的定义,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 第四节 《条例》对业主大会的组成与性质及成立业主大
会的规定 • 第五节 《 条例》对业主委员会职责的规定 • 第六节 《 条例》对业主委员会的限制性规定 • 第七节 《 条例》对《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规
范工作规定
• 第十五节《条例》对装修管理、维修资金管理的规定 • 第十六节《条例》对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的规定
• 第十七节 《条例》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进行经营方面的规定
• 第十八节《条例》对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及维修方面的规定
• 第十九节《条例》对建设单位未能履行职责的处罚规定
• 第二十节《条例》对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职责的处罚规 定
• 第一节《办法》规定哪些房屋不得出租 • 第二节《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包含哪些内容 • 第三节《办法》规定房屋出租单位(元)是如何规定的 • 第四节《办法》规定出租房屋室内设施安全的责任 • 第五节《办法》规定出租房屋转租、转让、出售等规定 • 第六节《办法》规定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有哪些要求 • 第七节《办法》规定符合哪些要求主管部分应当办理房屋
• 第五节 最高人民法院对物权法规定的专有部分面积和建 筑物总面积的认定
• 第六节 最高人民法院对物权法所规定的业主人数和总人 数的认定
• 第七节 最高人民法院对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 系业主的认定
• 第八节 最高人民法院对《物权法》所称的“损害他人合 法权益的行为”的认定标准
• 第九节 最高人民法院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支持的行为 • 第十节 最高人民法院对业主予以支持的行为 • 第十一节 最高人民法院对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