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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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公告制订目的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
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 号),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
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2〕27 号), 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9 号),工信部、发展
改革委、财政部及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软件企业认定管
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 号)。但各地在实际执行过
程中,仍不断反映出一些政策层面的问题,迫切需要加以
解决。为此,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对有关问题积极进行了
研究,根据已达成的一致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下发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
告》(以下简称公告),主要是针对财税[2012]27 号文件政
策层面的未尽事宜加以明确,切实解决软件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公告主要内容的解读
(一)公告明确了实行核定征收的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
优惠政策的相关问题。一是依据财税[2009]69 号文件的规定
精神,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而软件企业优惠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公告
明确该项优惠仅适用实行查账征收的软件企业。二是对实
行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方式之间进行转换的企业获利年度
问题加以明确。由于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相关税收优
惠,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年度,由于存在事实
上的应纳税额,因此,视为企业获利年度的开始,此时由
于企业不是查账征收企业,不能享受软件企业优惠。对于
这种情况,五年减免税的优惠期起始应从核定征收的年度
计算。
(二)公告对财税[2012]27 号文件关于获利年度的概念进
一步加以明确,即,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的第一个应
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并提出了对有关软件企业
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优惠期应当连续计算的要求,不得因中
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另外,由于企业所得税定
期减免税优惠属于按年度计算的优惠方式,在涉及到企业
年度中间开业情形时,本着合理性原则,公告允许年度中
间开业的软件企业做出选择。
(三)财税[2012]27 号文件对 2011 年 1 月 1 日后依法成立
的软件企业享受优惠问题有明确的规定,对 2010 年 12


31 日前依法成立的软件企业,已完成认定的,其享受优惠
问题也有明确的规定,但对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依法在
中国境内成立的软件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尚未完成认定的,其如何享受优惠问题则不够明确。为此,本着“老人
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处理原则,公告规定对此类软件
企业仍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
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第一条的规定及原
软件企业认定办法,继续享受到优惠期满为止。
(四)鉴于财税[2012]27 号文件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执
行,作为财税[2012]27 号文件补充性质的公告,本着有利纳
税人的追溯原则 ,公告规定的有关事宜也应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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