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2024年北京市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2024年北京市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4.03.25•【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2024年北京市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相关企业:根据《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北京市继续实施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现对2024年本市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要求1.符合原有政策条件(“财税〔2016〕49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条)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进行备案并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新政策条件(45号公告第三条),可按新政策规定享受相关优惠至期满为止。
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2.符合新政策条件且在2020年(含)以后进入优惠期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按照“9号公告”及附件规定进行备案并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
根据“9号公告”中有关规定需补充提供关于“申报企业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声明,以及关于“申报企业保证提供的全部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并对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承诺书(声明、承诺书均需法人签字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2023年关于1双软企业优惠政策
双软企业优惠政策双软企业优惠政策(上)双软企业,即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双软认定的企业,是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促进双软企业的发展,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本文将围绕双软企业优惠政策展开论述,旨在为读者了解这一政策提供参考。
首先,双软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符合条件的双软企业可以获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具体而言,双软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照法定税率的一定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
这种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有效降低了双软企业的税负,为其提供了更多的发展空间。
其次,双软企业还可以享受人才政策优惠。
随着双软企业的快速发展,人才需求越来越迫切。
为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各级政府纷纷出台了相关政策。
比如,双软企业可以在人才引进和培养上获得一系列优惠。
政府会将双软企业作为高技能人才输送基地,并为其提供相应补贴和支持。
此外,双软企业还可以享受人才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其在人才引进和培养方面的成本。
双软企业优惠政策(下)除了税收和人才政策的优惠,双软企业还可以享受其他方面的政策扶持。
其中包括财务支持、科研创新支持、融资支持等。
这些政策的出台,对于提升双软企业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首先,对于财务支持方面,各级政府会向双软企业提供资金补助和贷款支持。
这些资金可以用于企业发展、技术升级、设备购置等方面,降低了企业运营的风险和负担。
其次,对于科研创新支持,政府会设立科技创新专项基金,支持双软企业的科研项目。
这种支持可以通过项目资金、技术咨询、人才引进等方式实现,有助于促进企业的科技创新和研发能力提升。
另外,对于融资方面,政府会专门设立融资平台,为双软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这些融资平台可以提供风险投资、股权投资、贷款等多样化的融资方式,满足企业不同阶段的资金需求。
综上所述,双软企业优惠政策在税收、人才、财务支持、科研创新和融资等方面提供了一系列的政策扶持和优惠措施。
软件开发行业能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多大你知道吗?
软件开发行业能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多大你知道吗?展开全文近几年在国家大力扶持和高度重视下,软件开发行业几乎成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宠溺的对象,软件行业相关的产业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大。
软件行业的规模不断的加大的同时,离不开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下面就说一下对于软件行业的税收政策。
软件行业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1.软件行业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175%加计扣除。
2.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此优惠享受时间为预缴时享受。
3.对于销售自产软件产品获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如果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4.软件企业外购的软件,折旧年限符合条件的可以缩短至2年,按通行规则一般是10年。
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可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
6.符合条件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果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行业增值税上的税收优惠政策软件行业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销售自主研发的软件产品,对于实际税负超过3%的增值税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软件行业地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从事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研发,游戏开发,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策划服务,会展会议服务,网站建设,网页设计,计算机软硬件开发服务。
一般很缺少进项成本,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就会变大,这个时候可以利用地方上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个人独资核定征收、税收返还政策等。
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比如像山东、河南地区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享受当地的核定征收政策。
软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优惠政策一、优惠政策内容: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两免三减半)软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是从获利年度,有别于其他企业从成立之日起。
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利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按规定逐年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的年度。
如果获利年度中间有亏损的应连续计算。
如:某企业2000年成立,当年亏损100万元,2001年盈利30万元,2002年亏损50万元,2003年盈利120万元。
该企业开始获利年度为2003年,因为2001年虽然有盈利但是不足弥补2000年的亏损,而2003年将2000年和2002年发生的亏损弥补以后开始有盈利。
二、对软件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按税法规定,税前允许扣除的工资为限额计税工资(人均每月960元)职工的培训费用按限额计税工资的1.5%计提,超过部分不可以扣除。
对软件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以据实列支,不受人均每月960元和计税工资1.5%比例的限制。
三、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1、省级科学技术部门审核批准的文件;2、为满足一定用户需要自制研制开发并制作用于销售的软件;3、以软件产品的开发为主营业务,单纯从事软件贸易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4、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年总收入的比例应达到35%以上;5、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应达到50%以上(需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6、年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总收入的5%以上。
7、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8、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9、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10、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的比例不应低于50%;11、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所需要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软件企业在中国享受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和支持软件产业的发展。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旨在降低软件企业的税负,提高其竞争力,推动行业的繁荣和创新。
首先,对于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中国的税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其主要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
该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研发和技术创新的收入可以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一优惠政策有效减轻了软件企业的税负,鼓励企业进行更多的技术研发和创新活动。
其次,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中国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法》,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的优惠政策。
具体来说,年利润不超过200万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年利润超过200万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则可以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样的优惠政策进一步降低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税负,鼓励企业加大研发和创新力度。
此外,软件企业在购买自主知识产权使用权和经过认定的软件产品时,可以按照20%的增值税率缴纳增值税。
这一政策可以有效减少企业的成本,提高软件企业的竞争力。
另外,对于软件企业的技术人员,中国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于具有一定研发能力的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其技术人员的工资薪金收入可以按照40%的费用减除标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这一政策鼓励企业吸引和留住高层次的技术人才,提升企业的研发能力和竞争力。
另外,对于软件企业在上市过程中的股权激励计划,中国政府也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
根据《特定非营利性机构及公益事业捐赠所得税政策》,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所得可以按照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同时还可以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总而言之,软件企业在中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这些政策的出台有效地降低了企业的税负,鼓励企业进行更多的研发和创新活动。
这不仅促进了软件产业的发展,也推动了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
软件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软件产品税收优惠政策解答问题1.:软件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如果办理软件企业认定,可以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回答:(一)、关于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因此,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应在国税缴纳增值税。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题2计算机软件开发企业申请认定标准?回答:计算机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各项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80%以上,从事软件技术和产品研究、开发生产、技术支持服务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3、企业年软件总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软件总收入包括软件产品销售收入、软件工程项目收入(硬件除外)、软件技术服务收入、软件培训收入、软件咨询收入、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和软件技术开发收入等。
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1.税收减免:政府可以针对软件企业的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附加费等税收给予一定减免。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适当减免税收。
2.折旧政策:可以推出针对软件企业的折旧政策,即对购置的计算机、软件等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减少企业负担,提高企业利润。
3.税收优惠:政府可以对软件企业的研发费用进行税收优惠,支持研
发工作的投入。
4.人才政策:政府可以出台相关政策,支持软件企业培养人才。
例如,对参加软件技术培训的员工给予税收补贴,对企业招聘科技人才进行补贴等。
5.创新基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基金,用于支持软件企业的技术研发
和创新。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6.税收奖励:政府可以设立相应的奖励机制,对软件企业在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进行税收奖励。
7.政策宣传:政府可以加强对税收优惠、创新基金、人才政策等相关
政策的宣传,增加企业的了解和认识,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税收政策的使用。
软件企业认定及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认定及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办理依据:1、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3、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未知文号);申办材料:1、申请企业填写《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表》;2、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申请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有效证明材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复印件;4、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5、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软件产品列表(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6、系统集成企业的资质登记证明材料及复印件;7、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材料。
办理流程:1、企业申报;2、省软件行业协会受理;3、省软件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进行审查;4、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5、报工业与信息化部备案;6、发布公告;7、发证。
软件企业2011年后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最近,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同时宣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第一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0]1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软件企业税收政策讲解
软件企业税收政策讲解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软件行业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崛起,成为许多国家经济增长的重要驱动力之一。
为了支持软件企业的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税收政策,以鼓励软件企业的创新和投资。
本文将对软件企业税收政策进行讲解,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软件企业的相关税收政策。
税收政策概述软件企业税收政策是指针对软件企业制定的税收优惠、减免和管理政策的总称。
这些政策的制定旨在降低软件企业的税负,激励企业投资研发、引进人才、扩大生产规模,并促进软件行业的健康发展。
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软件企业最重要的税收政策之一。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许多国家允许软件企业将用于研发的费用加计扣除,即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额外扣除一定比例的研发费用,降低企业的税负。
2.技术转让税收优惠:一些国家为软件企业提供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政策,即软件企业将自己的技术转让给其他企业时,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或豁免。
3.软件产品出口退税:许多国家针对软件产品出口给予退税政策,即软件企业出口软件产品时可以退还部分或全部的缴纳的增值税或消费税。
4.科技型企业税收优惠:许多国家对科技型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软件企业可以申请科技型企业认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收优惠。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软件企业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还需根据当地法律法规来确定。
软件企业增值税政策除了所得税外,软件企业还需要缴纳增值税。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软件企业增值税政策:1.小规模纳税人政策:许多国家为软件企业提供小规模纳税人政策,即软件企业年营业额低于一定额度时,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纳税,简化纳税申报过程。
2.增值税减免政策:一些国家为软件企业提供增值税减免政策,即软件企业销售部分产品或提供部分服务时可以享受增值税的减免。
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政策的具体细则还需根据当地法律法规来确定。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软件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 关键力。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发 展,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有力支撑了国家信息化建设,促进了 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接下来我们一起梳理一下软件企业的税 收优惠政策吧。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部分即征即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按17%(2018年5月1 日起降为16%,2019年4月1日起降为13%)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 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条件为软件产品需取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 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 产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 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符合条件 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 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享受此政策的软件企业需满足国家鼓励的软件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 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 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自 2020年1 月1 日起,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需满足的条件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 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国家鼓励的软 件企业条件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 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7.2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以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的规定,经商财政部,现将贯彻落实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经认定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
所称经认定,是指经国家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并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二、软件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三、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
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四、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包括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规定)外,软件企业研发费用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执行。
五、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但尚未认定的软件企业,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的规定以及《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办理相关手续,并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2024年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024年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为鼓励软件企业加大研发投入,2024年开始,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的政策进行了调整。
对于研发费用,企业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
扣除,比例为150%。
这意味着企业可以额外扣除相当于研发费用150%的
金额,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
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软件产品出口退税政策
四、人才引进奖励政策
五、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政策
六、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除了上述主要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软件企业还可以享受其他一些税收
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可以享受免征城市维护建
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可以享受免征房产
税的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可以享受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政策等。
总之,2024年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软件产品出口退税政策、人才引进奖励政策、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鼓励软
件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技术创新和转让、促进软件产品出口和人才引进,降低软件企业的税负,推动软件产业的发展。
软件企业可以根据自身
情况,结合这些税收优惠政策,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高新技术企业及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及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部分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与原有的政策相比有哪些比较明显的变化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税法相比较,在促进科技创新上的政策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率的执行范围取消地域限制,原政策仅限于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新法将该项优惠政策扩大到全国范围,以促进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加快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凡是按照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均可享受15%优惠税率.二是新法新增加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三是技术转让所得税起征点明显提高.旧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新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是新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科技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要具备哪些条件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第172号已出台,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3、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4、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6、企业的其他指标,如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必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三、企业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过渡优惠政策的同时可否同时申请所得税15%低税率的政策优惠不可以.根据财税200969号规定“国务院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739号第三条所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因此,企业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四、深圳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否还有特区内的减免税优惠有,根据国务院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的规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五、目前软件企业有哪些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自2000年 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享受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所退税款,用于企业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我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六、软件企业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享受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政策软件企业要享受税收优惠,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2、以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单纯从事软件贸易的企业不得享受.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服务.4、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5、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6、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8%以上.7、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七、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创业投资企业对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是我国新兴产业.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对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以企业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就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结转抵扣.八、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款,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吗根据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如何享受20%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需办理什么手续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填写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的对应项目,视同备案.由综合征管系统从主、附表采集相关数据生成“小型微利企业备案清册”.十、税法中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应符合什么条件具备创业投资企业要享受以上税收优惠,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经营范围、工商登记名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要按规定完成备案程序;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4、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十一、研发新产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具体有哪些税收优惠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购置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软件,经主管税收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十二、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什么条件应符合以下条件: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十三、非居民企业能够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吗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二条的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企业则不能享受:1、非居民企业;2、核定征收企业;3、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十四、只要真实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都可以加计扣除吗并不是真实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就可以加计扣除.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应具备真实性,并且资料齐全.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十五、企业什么情况下可以加速折旧固定资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十六、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税前扣除标准和一般企业有什么不同吗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但考虑软件生产技术更新快、人员素质要求高的特点,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十七、享受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中加计扣除政策应该在什么时间向税局备案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的审核工作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完成.十八、新办软件企业是指什么时间之后成立的企业新办软件生产企业是指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十九、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两免三减半”期间,享受15%税率的减半吗不可以.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增值税部分一、国家对软件企业有哪些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法定税率其中电子出版物适用13%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纯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或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的增值税额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可否享受软件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三、什么是本地化改造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四、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需取得什么证书已获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该软件产品获得深圳市软件协会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有效期内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五、申请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应如何开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的相关内容一致.增值税纳税人发生销售某一已登记软件的个别模块业务时,如在发票或产品清单上同时列明相应的登记软件名称及所售模块的名称,也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软件产品模块及分类由深圳市软件协会在软件产品评审报告中列明.六、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着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是否征收增值税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着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产品不征收增值税.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着作权登记证书.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是否需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着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着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八、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可否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因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需重新核定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应当征收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未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不需重新核定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不征收增值税.十、申请纯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开票、核算和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哪些要求一纯软件产品的开票和核算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纯软件产品,应与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开核算其销售额、进项税额.同时应注明纯软件的名称、内容、价格,销售时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并按下列公式核算当期软件产品实际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实际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销售额×17%或13%-软件产品进项税额“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销售额”是指销售软件产品的销售额.“软件产品进项税额”是指用于生产软件产品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包括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纯软件产品,不能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的,在开具发票时按纯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一致的纯软件产品.按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增值税退税.二纯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申报1、纯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计算填写.2、纯软件产品进项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3、申请软硬件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的软件企业按本指引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分摊,并按分摊后的金额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纵栏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十一.申请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开票、核算和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哪些要求一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开票和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在开具发票时按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一致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按下列公式计算算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当期成本利润率〕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实际成本利润率低于10%的,按10%确定.二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申报1、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计算填写.2、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填写.3、实际生产或采购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取得的当期进项税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纵栏.十二.申请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应报送哪些资料符合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并缴清税款,当月销售的纯软件产品实际增值税负超过3%或销售的嵌入式软件产品能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纯软件部分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于申报纳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同时按以下规定报送资料:一主表1、深圳市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见附件1;2、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可从深圳国税网站下载.二附报资料1、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取得证书的软件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等.如属上次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在报告中说明上次的退税情况;2、税收缴款书复印件;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4、软件产品的销售清单见附件6;5、软件产品销售发票复印件.三特定资料1、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2、软件产品测试报告复印件.由销售软件产品模块的纳税人提供3、纯软件产品税负计算说明;4、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表见附件2;5、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和成本利润率包括成本组成部分计算说明;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应签署加盖“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十三、发票如何开具才符合申请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要求纳税人销售嵌入式软件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等有关规定,划分软件和硬件部分的销售额,并应尽量在发票的票面有关栏目包括备注栏单独注明软件部分的名称和销售额.对于因货物或软件项目众多,在票面反映困难的,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有关要求,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在清单上分别详细注明所申请软件和其他部分的名称和销售额,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通过系统开具普通发票的比照办理.深圳软件企业认定申请指南行政审批条件一软件企业认定:1、在我市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是指经我局会同相关部门认定,从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研发、销售,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1、以从事仪器设备销售,且仪器设备中内含自主研发的嵌入式软件类的企业:已经实现的软件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中不能单独销售的嵌入式软件销售收入以嵌入式产品销售收入的35%计,年纳税额包括在我市国税和地税部门缴纳的各种税款,下同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2、以委托进行软件开发或从事系统集成为主业类的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及软件服务,系统集成软件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自行开发且未单独销售的系统集成软件收入以系统集成总收入的35%计,年纳税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3、以销售自主开发的套装软件类企业:纯软件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纯软件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的80%为软件收入,年纳税额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4、以承接出口软件外包服务或软件出口为主业类企业,软件年收入不低于10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占本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5%以上;5、符合深圳市软件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软件重点领域销售收入列全市前二位,年软件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的企业.重点领域依据当年主管部门结合产业发展现状所确定的目录为准.以上数据必须与企业提交的软件产业统计年报及经审核后的审计报告相一致.申请材料一软件企业认定: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需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签署初审通过意见原件1份;2、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验原件;3、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复印件1份验原件;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5、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6、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 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义(财税〔2012〕
27号 )
❖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为 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 (四)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 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 (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 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 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 (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 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 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的比例不低于30%);
四、软件产品定义
❖ 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 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 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 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 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 分的软件产品。
❖ 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 审核批准,可以享受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其他科技创新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 1、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 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 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 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 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 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 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 3、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 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扣除 。
❖ 4、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 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 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 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高新技术企业及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及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1. 税收优惠政策的背景和目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了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的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的目的是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
2. 高新技术企业的定义和认定条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政策范围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以研发和技术创新为主要经营活动的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包括技术创新能力、人员构成、研发投入、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要求。
3.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1)企业所得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税率优惠、减免税等。
具体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政策而定。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即按照一定比例将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从技术转让中取得的所得,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免或者免征所得税。
(4)股权激励所得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股权激励方式激励员工,员工所得的股权激励收入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4. 软件企业的定义和认定条件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技术为核心,从事软件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企业。
软件企业的认定条件包括企业注册资本、人员构成、研发投入、软件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5.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1)企业所得税优惠:软件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税率优惠、减免税等。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软件企业可以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即按照一定比例将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软件企业从技术转让中取得的所得,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免或者免征所得税。
(4)软件产品销售税收优惠: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销售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免或者免征增值税等税费。
6. 申请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和要求(1)认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需要向所在地税务部门提交认定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包括企业注册信息、研发投入证明、知识产权证明等。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税收优惠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税收优惠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税收优惠一、税收优惠的目的和依据1.1 目的为了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发展,激发企业创新活力,降低其经营成本,提高竞争力,本文旨在介绍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税收优惠的具体政策和实施办法。
1.2 依据本文所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等。
在享受优惠政策时,企业应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1 减免税对象符合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定义,且按照法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可以享受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
2.2 减免税额度(1)技术类服务业企业可按照本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二,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2)其他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可按照本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
2.3 税前扣除项目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前,可扣除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1)硬件及软件购置成本;(2)研发费用支出;(3)人员培训费用支出;(4)IT设备租赁费用支出等。
2.4 税收减免申报与核查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及时申报享受减免税的相关信息,并配合税务部门的核查工作。
如发现虚假申报等相关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增值税优惠政策3.1 免征增值税项目(1)信息技术服务业中包含的软件开发、软件定制、软件维护等行业,免征增值税;(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独立开展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行业,免征增值税。
3.2 税收免征与应税项目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在免征增值税项目范围内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在免征范围外的销售额,按照增值税法规定应税项目的增值税税率缴纳增值税。
3.3 税收减免申报与核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及时申报享受减免税的相关信息,并配合税务部门的核查工作。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一、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一)优惠政策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6%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按上一条规定执行。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3.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按征收增值税(视同销售软件产品,执行16%税率),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现应视同销售软件开发服务,执行6%税率,该条款为营业税时代条款);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现应视同销售无形资产,执行6%税率,营业税时代条款)。
(二)软件产品的界定和分类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软件产品满足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条件1. 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 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1.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X 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X 17%2. 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X 3%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X 17%(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 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软件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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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软件企业的相关规定:
根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2]526号)文件规定:
(一)软件企业没有园区限制,不论是否进入园区,只要通过软件企业认证,均可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
(二)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是指企业自行开发、具有研制过程并进行生产的企业,单纯的软件生产及销售企业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软件企业认证
根据关于下发《北京市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科新发〔1999〕第352号)第二条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文件规定:
1、省级科学技术部门审核批准的文件、证明;
2、自行研制开发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制作用于销售的软件,软件产品的形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等);
3、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4、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50%以上。
5、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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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9 号),工信部、发展
改革委、财政部及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软件企业认定管
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 号)。但各地在实际执行过
期减免税优惠属于按年度计算的优惠方式,在涉及到企业
年度中间开业情形时,本着合理性原则,公告允许年度中
间开业的软件企业做出选择。
(三)财税[2012]27 号文件对 2011 年 1 月 1 日后依法成立
的软件企业享受优惠问题有明确的规定,对 2010 年 12 月
程中,仍不断反映出一些政策层面的问题,迫切需要加以
解决。为此,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对有关问题积极进行了
研究,根据已达成的一致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下发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
告》(以下简称公告),主要是针对财税[2012]27 号文件政
策层面的未尽事宜加以明确,切实解决软件企业所得税优
企业仍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
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第一条的规定及原
软件企业认定办法,继续享受到优惠期满为止。
(四)鉴于财税[2012]27 号文件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执
行,作为财税[2012]27 号文件补充性质的公告,本着有利纳
这种情况,五年减免税的优惠期起始应从核定征收的年度
计算。
(二)公告对财税[2012]27 号文件关于获利年度的概念进
一步加以明确,即,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的第一个应
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并提出了对有关软件企业
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优惠期应当连续计算的要求,不得因中
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另外,由于企业所得税定
税人的追溯原则 ,公告规定的有关事宜也应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惠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公告主要内容的解读
(一)公告明确了实行核定征收的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
优惠政策的相关问题。一是依据财税[2009]69 号文件的规定
精神,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而软件企业优惠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一项重要内,因此,公告
明确该项优惠仅适用实行查账征收的软件企业。二是对实
行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方式之间进行转换的企业获利年度
问题加以明确。由于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相关税收优
惠,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年度,由于存在事实
上的应纳税额,因此,视为企业获利年度的开始,此时由
于企业不是查账征收企业,不能享受软件企业优惠。对于
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公告制订目的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
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 号),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
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
31 日前依法成立的软件企业,已完成认定的,其享受优惠
问题也有明确的规定,但对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依法在
中国境内成立的软件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尚未完成认定的,其如何享受优惠问题则不够明确。为此,本着“老人
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处理原则,公告规定对此类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