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中心应急监测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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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中心应急监测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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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30/系统文件新制定2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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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中心应急监测工作程序

1 目的

快速、有序地实施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为事故处置提供及时、准确和有效的技术支持。

2 适用范围

来自环保主管部门通知的、社会和群众举报的、除核污染以外由环境监测中心直接实施监测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3 职责

3.1 中心主任负责应急监测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批准监测报告;

3.2 总工程师提供污染源和污染物的有关特性、控制标准、监测方法、防护措施、处置技术等信息资料,审核监测报告;

3.3 相关监测业务科室负责现场调查,制定监测方案,实施现场采样、测试和实验室分析,编制监测报告;

3.4 行政科负责应急监测的运输、物资供应等后勤保障工作。

4 程序

4.1 接报

正常上班期间由总工室负责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接报,节假日和下班期间由值班人员负责接报;接报人员应作好详细记录,并立即报告中心主任。

4.2 决策

中心主任根据事故情况,决定应对办法和要求,并对应急监测工作进行统一调度。

4.3 应急监测的准备

总工程师、相关监测业务科室和行政科在接到通知后1~2小时内,保证完成以下工作:

4.3.1 总工程师将可能出现的污染物的有关特性、控制标准、监测方法、防护措施、处置技术等信息资料提交给中心主任和相关监测业务科室。

4.3.2 监测业务科室完成现场采样测试的仪器、试剂、器皿、防护器具和记录等准备工作,现场监测人员整装待发,实验室进入开机待测状态。

4.3.3 行政科保证监测车和必要的物资到位。

4.4 应急监测的实施

4.4.1 总工程师和相关监测业务科室有关人员到达现场,立即展开调查踏勘,确

定应急监测方案(包括监测对象、布点方法与范围、监测项目、采样方式、采样频次等内容),对事故的严重性进行初步判断,并将现场情况和应急监测方案反馈给中心主任,由中心主任作出决策。

4.4.2 总工程师应及时提供监测业务科室所需的技术支持,对于不具备监测能力的项目,应迅速安排好样品的委托分析事宜。

4.4.3 按照监测方案,相关监测业务科室立即安排现场采样测试工作,监测人员应注意自身的安全防护,做好现场记录,并尽可能地协助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警戒区域范围及应急防范措施。

4.4.4 行政科应及时安排好人员、样品的接送以及物资供应。

4.4.5 实验室应保证样品随到随检,迅速提交数据;剩余样品应按保存条件的要求保留到污染事故处置妥当之时。

4.4.6 监测期间,有关人员间应保持通讯联络和信息传递和畅通。

4.4.7 应急监测过程中的仪器设备的校准、质控要求、样品的标识和管理等可以简化,非标方法的确认和设备使用登记可以事后补遗,但采样测试记录和实验室分析记录仍应按有关程序执行。

4.4.8 应急监测如与其它工作发生冲突,应优先安排进行应急监测。

4.5 应急监测报告

4.5.1 应急监测报告应及时、迅速,可根据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通过电话、传真、局域网报告;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出的书面报告须经总工程师审核、中心主任批准。

4.5.2 对事故发生后可能长期滞留在水体、土壤、作物等环境中的污染物,应定期跟踪监测,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4.5.3 应急监测所形成的各种记录、报告应按《记录控制程序》和《档案管理程序》予以保存。

5 引用文件

《记录控制程序》

《档案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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