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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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

湖北省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

湖北省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编制细则(试行)参考资料目录一、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四线”规划管制工作指引》、《湖北省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编制导引》、《湖北省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编制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04]60号) (1)二、湖北省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编制细则(试行) (2)三、参考示例1 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强制性内容(节选) (7)四、参考示例2 黄石市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节选) (10)五、参考示例3 应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强制性内容(节选) (27)六、参考示例4 随州市城南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节选) (29)湖北省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编制细则(试行)1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和《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的要求,为规范我省各类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依据建设部《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1.1 编制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指导思想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四个坚持”,即坚持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为最广大群众服务,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量力而行。

有效调控和制止各类与“四个坚持”不相适应的建设开发行为,保证城市各类资源的合理利用,引导我省城镇化的健康发展。

1.2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指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的必备内容。

1.3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应当符合国家、部、省各类相关规范,结合地方性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研究制定。

1.4 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已经批准的,要补充完善强制性内容。

新编制的规划,特别是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

武汉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值

武汉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值

武汉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值
一、审定基准
1、新建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建筑物面积按有效建筑面积计算(不
含地下室及低棚库);
2、新建建筑物面积指标值:按1m2计算,以下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
如下:
二、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
1、住宅建筑:每个建筑物(包括住宅、流动住宅及楼组)开发应设
置的停车位数=有效建筑面积(㎡)/15;
2、学校建筑:每个建筑物(不包括体育场)开发应设置的停车位数=
有效建筑面积(㎡)/15;
3、医院建筑:每个建筑物开发应设置的停车位数=有效建筑面积(㎡)/10;
4、公共服务设施:每个建筑物(不包括文化艺术设施)开发应设置
的停车位数=有效建筑面积(㎡)/15;
5、商业服务设施:每个建筑物开发应设置的停车位数=有效建筑面积(㎡)/15;
6、金融服务设施:每个建筑物开发应设置的停车位数=有效建筑面积(㎡)/20;
7、工业设施:每个建筑物开发应设置的停车位数=有效建筑面积(㎡)/15;
8、其他建筑物:根据每个建筑物具体功能特点,交给设计者和建设单位根据实际需求灵活调整。

武汉居住区配套面积

武汉居住区配套面积

根据裙楼基础埋深
计算人防面积=[S1+S2+S3(含S1与S2重叠面积)]*0.4% 或者,人防面积=S4
37.5-45 6班 180 2700 1940 9班 270 3780 2730
45-54 9班 270 3780 2730 9班 270 3780 2730
5
配套设施
武汉市其他规划设计要求规定 物业管理用房: 按照《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 需求面积=总建筑面积*0.2%≥80 社区服务用房: 人防地下室: 按照《关于进一步统一人防设计标准提高人防设计质量的通知》的规定 1.修建10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如果地面首层有架空的,应当按照建筑 的第二层(即标准层)的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2.修建由10层(含)以上高层塔楼和10层以下裙房组成的联体式民用建筑, 如裙楼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则应按照该建筑的高层塔楼的标准层面积+裙 大于5000 户 不少于 1000 楼总建筑面积(不扣除塔楼重叠部分的面积)*0.4%之和修建防空地下室; 如若基础埋深超过3米,则应按照首层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市政府关于我市住宅区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5% • 居住组团配套公建占比 此规定是明确居住区建设配建幼儿园指标 住宅区居 住人口规 模 武汉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指引 此规定是《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及细分,并分为市级、区 级(组团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四个配置等级 以人口规模0.5-1.2万人的居住小区为例 住宅区 (w㎡) 设置规模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1500 2250 1522.5 6班 180 2700 1940 2250 3000 22.530 9班 270 3780 2730 3000 3750 3037.5 12班 360 4860 3600 3750-4500 4500-5400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2011年1月1日施行)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2011年1月1日施行)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二节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第三节前期物业管理第四节新建物业的交付使用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三节业主大会第四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业服务合同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一节物业的使用第二节车位的使用管理第三节物业的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土地、建设、城管、价格、民政、环保、水务、工商行政管理、园林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并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以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用地范围线为准,一个项目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规模过大、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不便于管理的,或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二)分期建设项目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项目,其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三)已建成、共用设施设备比较齐全、相对集中的项目,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武汉市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48号文件)

武汉市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48号文件)

武汉市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键入作者姓名][选取日期]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用地.................................................................................... 3第三章建筑规划设计............................................................................ 7第四章建筑间距................................................................................ 11第五章建筑日照................................................................................ 15第六章建筑退让................................................................................ 16第七章城市交通工程规划设计.......................................................... 19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与管线.............................................................. 25第九章附则.................................................................................... 28附录1 名词解释................................................................................. 29附录2 附图......................................................................................... 32附表6-1 .................................................................................................. 40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实现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标准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38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38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3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25日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推广“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的审批模式,提高城建项目前期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4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采用直接投资或者以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建设的公路、轨道交通、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园林绿化、城市给排水及水环境整治、环境卫生和城市景观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城建项目)的前期审批工作。

对需要转报国家、省级部门审批的城建项目,其前期审批工作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城建项目前期工作包括规划土地审批(含规划方案研究、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线网规划审批〉、办理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土地供应)和前期审批(含项目建议书〈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建设规划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及其相关工作(具体工作流程见附图)。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分别负责城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或者报批工作。

武汉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武汉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武汉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指引(试行)武汉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指引(试行稿)1.总则1.0.1(目的)为在城市新建地区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武汉城市新建地区的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新建地区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划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1.0.2(依据)本指引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武汉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适用范围和应用)本指引主要用于指导城市新建设地区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

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指引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新建地区进行具体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指引控制的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可参照本指引考虑公共设施的优化完善配套,保证设施配套的标准和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规定。

1.0.4(应用原则)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指引时,应综合考虑用地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情况、地形地貌、周边设施条件、行政管理要求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中心的功能和配套标准可略作调整。

1.0.5(开发强度控制)本指引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

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做适当调整。

1.0.6新建地区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公共设施的分类和分级2.1公共设施的分级2.2.1公共设施按市级、地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四级配置。

2.2.2地区是指功能相对完整、由自然地理边界和交通干线等分割形成的、人口规模为15~25万人左右的功能型片区;2.2.3居住区是以综合服务中心为核心、服务半径800-1000米、由城市干道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的以居住功能为主的片区,人口规模为3~5万人左右;2.2.4居住小区是由城市支路以上道路围合、规划半径200-300米的城市最小社区单元,人口规模为0.5~1.2万人。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试行版)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试行版)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试行版)武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土地、园林绿化、消防、人防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实施工作。

第四条建设用地规划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城市功能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五条建筑工程规划应当彰显滨江、滨湖特点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创造疏密有致、高低错落、特色鲜明的城市整体空间形态。

第六条交通和市政工程规划应当综合协同,合理布局,保证功能,适度超前,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交通和市政设施先行,发挥基础和保障作用。

为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凡符合《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表》(附表1-1)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七条在风景名胜区、旧城风貌区等城市特殊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进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报建。

城市重要地段、重点区域、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在报建时应当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同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方案;其他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总平面设计。

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后,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建(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等的,应当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武汉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实用标准化

武汉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实用标准化

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指引(试行)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指引(试行稿)1.总则1.0.1(目的)为在城市新建地区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城市新建地区的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新建地区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化,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划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1.0.2(依据)本指引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适用围和应用)本指引主要用于指导城市新建设地区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

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指引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新建地区进行具体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指引控制的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可参照本指引考虑公共设施的优化完善配套,保证设施配套的标准和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规定。

1.0.4(应用原则)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指引时,应综合考虑用地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情况、地形地貌、周边设施条件、行政管理要求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中心的功能和配套标准可略作调整。

1.0.5(开发强度控制)本指引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

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围住宅的开发强度做适当调整。

1.0.6新建地区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公共设施的分类和分级2.1公共设施的分级2.2.1公共设施按市级、区级(组团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四级配置。

2.2.2地区是指功能相对完整、由自然地理边界和交通干线等分割形成的、人口规模为15~25万人左右的功能型片区;2.2.3居住区是以综合服务中心为核心、服务半径800-1000米、由城市干道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的以居住功能为主的片区,人口规模为3~5万人左右;2.2.4居住小区是由城市支路以上道路围合、规划半径200-300米的城市最小社区单元,人口规模为0.5~1.2万人。

湖北省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湖北省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湖北省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修订稿)湖北省建设厅湖北省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修订稿)编制部门: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湖北省建设厅(待批)完成日期:2001年11月23日2001年湖北前言《湖北省城市规划编制系列技术规定》是湖北省1998年第一批重点科技发展计划之一,1999年重点科研项目。

《湖北省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是《湖北省城市规划编制系列技术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我省各地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的主要规划设计任务之一。

由于长期以来,国家和我省尚无统一的技术规范,致使各设计单位的编制成果在内容和深度上的差异较大,既不利于全省科学规范地统一管理,更不利于城市规划设计水平的提高。

为适应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设计工作的发展,推进和完善我省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统一并规范规划编制内容、深度,提高全省城市规划编制水平与质量,现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中涉及的相关内容及要求,结合我省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实践,参照《城市规划相关标准规范选编》的有关规定,编制了《湖北省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本规定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省开展修建性详细规划工作以来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广泛征求了我省有关单位、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意见,同时收集、分析、研究的有关标准和理论研究成果。

湖北省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目次1总则 (1)2 规划基础资料 (2)3 规划内容 (3)4 一般规定 (5)5 分项技术规定 (7)5.1 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7)5.2 总平面规划 (9)5.3 公共服务设施 (13)5.4 绿地 (19)5.5 空间景观 (21)5.6 道路交通及设施 (22)5.7 工程管线 (24)5.8 竖向 (30)5.9 工程量估算 (31)6 规划成果编制细则 (32)6.1规划说明书 (33)6.2 规划图纸 (34)湖北省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1 总则1.0.1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增强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性和系统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湖北省实际,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武汉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配件标准

武汉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配件标准

第八章公共设施规划第三十二条公共设施规划原则1、以构建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为公共设施规划的基本思路,公共设施布局体现层级化和系统化,结合开放空间和生态绿地布置。

2、重大公共设施选址应结合公共交通系统组织综合考虑,规划建设体现“绿色建筑”的示范性,并有利于城市环境品质和文化品质的改善和提高。

第三十三条多层级的公共服务体系1.新城中心公共服务系统:构建“一站、双核、九心、九社区”的中心体系。

以高铁枢纽为核心,塑造功能复合的高品质公共服务中心和生活服务中心,打造集商业商务、文化旅游、休闲娱乐于一体的站前核心区,展现中法生态城门户形象。

东广场结合高铁站、地铁站等交通枢纽建设城市中心,包含商业商务功能,形成生活服务中心。

西广场结合商务区规划知音文化展示馆、规划展示馆、零碳体验馆、科技馆、文化馆、图书馆等大型公益性公服设施,形成公共服务中心。

2.社区级公共服务系统:结合轨道站点和交通枢纽规划九个社区中心,均衡服务各个居住社区,提供开敞空间、文化活动设施、中小学、幼托、卫生站服务中心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并与普通公交站点良好衔接。

第三十四条教育设施规划1.配置标准:规划建议小学学位按60-65 座/千人的标准配置;初中学位按30-35座/千人的标准配置;高中学位按30-32 座/千人的标准配置。

保证小学500米服务半径覆盖率85%,初中1000米服务半径覆盖率90%。

2.基础教育设施:根据规划区内人口,布局规划小学7 所;规划初中3 所;规划高中2 所。

3.高等教育设施:规划布局中法合作教育大学1所,位于汉蔡高速以北,武潜城际铁路以南。

第三十五条医疗卫生设施规划1.规划目标:根据区域医疗卫生设施总体布局,规划布局专科医院1座,占地2.83公顷。

2.规划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处,占地7.97公顷,保障居民治病就医与日常保健相结合的健康需要。

第三十六条文化娱乐设施规划1.文化设施规划的目标文化娱乐设施规划以提高居民综合文化素质为总体发展目标,分级设置,满足各种类型的文化需求;提升生态城文化内涵和创新品质,体现“绿色的优质文化”,增强“生态文化”和“科技创新”的宣传、展示和教育等内容。

1-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试行稿)

1-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试行稿)

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试行稿)1、总则1.1为加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提高城乡规划的执行力,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实现规划编制的标准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武汉市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要求,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武汉市都市发展区及远城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不包括风景区),其它地区可参照执行。

1.3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控规编制单元和控规管理单元两个层次,形成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简称“控规导则”)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则(简称“控规细则”)两级规划体系。

控规导则是以落实武汉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目标,以控规编制单元为平台,对单元内的功能、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居住区级及以上公共设施和重要市政基础设施等进行规划控制。

控规导则主要是指导控规细则的编制。

控规细则以落实控规导则为目标,以控规管理单元为平台,对单元内主导用地属性、整体控制指标、居住区及居住小区各类设施进行规划控制。

控规细则主要是直接指导规划咨询编制,并用于日常的规划管理。

1.4控规导则和控规细则的控制内容均划分为法定文件和指导性文件两部分。

法定文件是城乡规划管理的根本依据,必须予以公示,并报市政府批准同意;指导文件是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指导依据,必须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1.5控制方式主要有实线控制、虚线控制、点位控制和指标控制等。

点位控制可结合相邻地块开发与其他项目进行联合建设。

1.6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符合本规程以及国家、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1.7本规程将根据规划编制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发展的需要做进一步的充实、完善。

1.8本规程解释权属武汉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2、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编制内容控规导则的法定文件主要包括功能定位、“五线”(即红线、绿线、紫线、黄线、蓝线、黄线等)、公共配套设施和其他控制;指导文件主要包括人口规模、规划用地控制、管理单元划分、建设强度指标控制。

2.1法定文件2.1.1功能定位控制确定编制单元的主导功能。

武汉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武汉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武汉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指引(试行)武汉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指引(试行稿)1.总则1.0.1(目的)为在城市新建地区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武汉城市新建地区的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新建地区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划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1.0.2(依据)本指引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武汉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适用范围和应用)本指引主要用于指导城市新建设地区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

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指引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新建地区进行具体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指引控制的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可参照本指引考虑公共设施的优化完善配套,保证设施配套的标准和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规定。

1.0.4(应用原则)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指引时,应综合考虑用地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情况、地形地貌、周边设施条件、行政管理要求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中心的功能和配套标准可略作调整。

1.0.5(开发强度控制)本指引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

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做适当调整。

1.0.6新建地区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公共设施的分类和分级2.1公共设施的分级2.2.1公共设施按市级、区级(组团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四级配置。

2.2.2地区是指功能相对完整、由自然地理边界和交通干线等分割形成的、人口规模为15~25万人左右的功能型片区;2.2.3居住区是以综合服务中心为核心、服务半径800-1000米、由城市干道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的以居住功能为主的片区,人口规模为3~5万人左右;2.2.4居住小区是由城市支路以上道路围合、规划半径200-300米的城市最小社区单元,人口规模为0.5~1.2万人。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管理办法(2024年修改)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管理办法(2024年修改)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管理办法(2024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18•【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管理办法(2015年2月25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经2017年10月28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第一次修改自2017年10月28日起施行经2024年1月18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第二次修改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管理工作,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区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管理工作,提供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指导,并对配套绿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由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为准;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以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应当符合《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的标准。

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阶段,经园林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

具体规定由市园林主管部门制定。

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配套绿地率标准按照所含各类别用地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各类别用地面积不明确的,按照不同类别建筑面积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26•【字号】武政〔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武政〔2024〕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2024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责任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强化工作统筹,科学制订办理方案。

各责任单位要系统谋划所承办的责任事项,特别是牵头单位(无牵头单位的,责任单位即为牵头单位,下同)要统筹相关责任单位科学制订具体工作办理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实行清单管理,形成工作闭环。

各牵头单位于2024年2月8日前,将办理方案和督办工作人员名单报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填报样式见附表1、2)。

二、强化责任落实,高效推进办理工作。

各责任单位要建立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承办处室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强作风、提效能、抓落实。

对于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责任事项,牵头单位要研究建立市级层面调度推进机制,必要时可提请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统筹协调,破解难题、合力推进,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硬账硬结。

三、强化督办协调,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市《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纳入市级绩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各责任单位要将办理工作纳入本单位绩效目标管理,确保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从2024年第二季度起,各牵头单位要在每个季度第1个月20日前,将责任事项完成情况报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报送式样见附表3)。

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每季度梳理汇总形成办理情况报告按程序报审,并根据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和各项工作推进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和暗访督查,对责任落实不力、影响工作进度和成效的予以通报,并反馈市考评办,作为各责任单位年度考核依据。

基于《城乡规划法》下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方法探讨

基于《城乡规划法》下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方法探讨

基于《城乡规划法》下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方法探讨——以武汉市主城区新一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为例黄宁熊花[摘要]基于《城乡规划法》中明确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律地位和实施效力,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方法以及管理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了更好的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将技术编制与管理实施进行衔接,笔者以《武汉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的研究制定作为契机,从编制目标着手,对规划体系、管理单元以及编制内容等一系列问题进行探讨,提出相应的控制内容要求,期于建立起适用于管理便于公示、科学合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框架以及内容体系 [关键词]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方法武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颁布施行,其中对于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编制、审批、修改程序及其在规划管理中的法理地位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核心要求一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控规依法行政,二是修改控规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审批。

这些新条款的出台,极大地规范了控规编制、审批、管理程序,同时也对编制控规提出了更新更高的技术要求。

控规实施近30年,“如何编控规、如何用控规”一直是业内探讨的重要问题之一,有摸索和创新,也有经验和教训。

面对《城乡规划法》,面对新的发展形势,又将引发新一轮的控规实践。

笔者作为《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制定及控规编制的参与者,结合武汉市实践,对控规的编制方法和内容进行如下探讨。

1 武汉市99年版控规编制和实施情况99年版《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20年)》经国务院批复后,武汉市全面展开了主城控规编制工作。

根据上轮总体规划(1996年)确定的“核心区-中心区片-综合组团”结构,以7个中心城区以及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部分地区为规划范围,将243平方公里用地划分为90个控规(编制)单元并进行统一编码,按照用地规模分为“控规片-街坊-地块”三级用地控制模式。

控规确定了地块用地性质及编码、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容积率、绿地率7项规定性指标以及建筑形式、色彩、人口容量等6项引导性指标该项工作于2002年完成,历时间3年(附图1),基本实现了中心城区控规全覆盖。

武汉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配件标准

武汉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配件标准

第八章公共设施规‎划第三十二条‎公共设施规‎划原则1、以构建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为公共‎设施规划的‎基本思路,公共设施布‎局体现层级‎化和系统化‎,结合开放空‎间和生态绿‎地布置。

2、重大公共设‎施选址应结‎合公共交通‎系统组织综‎合考虑,规划建设体‎现“绿色建筑”的示范性,并有利于城‎市环境品质‎和文化品质‎的改善和提‎高。

第三十三条‎多层级的公‎共服务体系‎1.新城中心公‎共服务系统‎:构建“一站、双核、九心、九社区”的中心体系‎。

以高铁枢纽‎为核心,塑造功能复‎合的高品质‎公共服务中‎心和生活服‎务中心,打造集商业‎商务、文化旅游、休闲娱乐于‎一体的站前‎核心区,展现中法生‎态城门户形‎象。

东广场结合‎高铁站、地铁站等交‎通枢纽建设‎城市中心,包含商业商‎务功能,形成生活服‎务中心。

西广场结合‎商务区规划‎知音文化展‎示馆、规划展示馆‎、零碳体验馆‎、科技馆、文化馆、图书馆等大‎型公益性公‎服设施,形成公共服‎务中心。

2.社区级公共‎服务系统:结合轨道站‎点和交通枢‎纽规划九个‎社区中心,均衡服务各‎个居住社区‎,提供开敞空‎间、文化活动设‎施、中小学、幼托、卫生站服务‎中心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并与普通公‎交站点良好‎衔接。

第三十四条‎教育设施规‎划1.配置标准:规划建议小‎学学位按6‎0-65 座/千人的标准‎配置;初中学位按‎30-35座/千人的标准‎配置;高中学位按‎30-32 座/千人的标准‎配置。

保证小学5‎00米服务‎半径覆盖率‎85%,初中100‎0米服务半‎径覆盖率9‎0%。

2.基础教育设‎施:根据规划区‎内人口,布局规划小‎学7所;规划初中3‎所;规划高中2‎所。

3.高等教育设‎施:规划布局中‎法合作教育‎大学1所,位于汉蔡高‎速以北,武潜城际铁‎路以南。

第三十五条‎医疗卫生设‎施规划1.规划目标:根据区域医‎疗卫生设施‎总体布局,规划布局专‎科医院1座‎,占地2.83公顷。

武汉社区配套用房面积标准2000

武汉社区配套用房面积标准2000

武汉社区配套用房面积标准2000社区配套用房是指为满足社区居民生活、文化、教育、医疗、体育、娱乐等需求而建设的公共设施。

它们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居民提供多种便利服务,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社区的整体发展水平。

在武汉市,社区配套用房面积标准为2000平方米。

这个标准根据武汉市的人口规模、社区发展情况及需求来确定的。

2000平方米的面积较大,可以容纳更多的设施和功能,可以更好地满足居民的需求,提供更多的服务。

社区配套用房的面积标准2000平方米可以用来建设不同类型的公共设施,如社区健身房、图书馆、文化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

这些设施不仅可以满足社区居民的生活需求,还可以促进居民之间的交流和互动,增进社区的凝聚力和和谐度。

社区健身房是社区配套用房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可以提供各种健身设施和器材,帮助居民健身锻炼,增强身体素质。

社区健身房的面积标准2000平方米可以容纳更多的器材和设施,提供更多的运动选择,满足不同年龄段居民的需求。

图书馆也是社区配套用房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可以提供丰富的图书资源,为居民提供阅读和学习的场所。

社区配套用房的面积标准2000平方米可以容纳更多的书籍,提供更多的阅读选择,满足不同居民的阅读需求。

文化活动中心是社区配套用房中的另一个重要部分。

它可以举办各种文化活动,如演出、展览、培训等,丰富居民的文化生活。

社区配套用房的面积标准2000平方米可以容纳更多的演出场地和展览厅,提供更多的文化活动选择,满足不同居民的文化需求。

老年活动中心也是社区配套用房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可以为老年人提供各种活动和服务,如休闲娱乐、健康指导等。

社区配套用房的面积标准2000平方米可以容纳更多的设施和服务,提供更好的养老环境和服务,满足老年人的需求。

总之,武汉市社区配套用房面积标准2000平方米是为了满足社区居民的生活、文化、教育、医疗、体育、娱乐等多方面的需求而设定的。

这个标准可以提供更多的公共设施和服务,提升社区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质量,推动社区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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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指引
(试行)
武汉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指引
(试行稿)
1.总则
1.0.1(目的)为在城市新建地区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武汉城市新建地区的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新建地区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划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1.0.2(依据)本指引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武汉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适用范围和应用)本指引主要用于指导城市新建设地区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

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指引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新建地区进行具体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指引控制的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可参照本指引考虑公共设施的优化完善配套,保证设施配套的标准和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规定。

1.0.4(应用原则)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指引时,应综合考虑用地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情况、地形地貌、周边设施条件、行政管理要求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中心的功能和配套标准可略作调整。

1.0.5(开发强度控制)本指引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

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做适当调整。

1.0.6新建地区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公共设施的分类和分级
2.1公共设施的分级
2.2.1公共设施按市级、区级(组团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四级配置。

2.2.2地区是指功能相对完整、由自然地理边界和交通干线等分割形成的、人口规模
为15~25万人左右的功能型片区;
2.2.3居住区是以综合服务中心为核心、服务半径800-1000米、由城市干道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的以居住功能为主的片区,人口规模为3~5万人左右;
2.2.4居住小区是由城市支路以上道路围合、规划半径200-300米的城市最小社区单元,人口规模为0.5~1.2万人。

2.2.5同一级别公共设施的布局应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

鼓励同一级别、功能和服务方式类似的公共设施(如商业金融服务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行政管理、社区服务、社会福利设施等)集中组合设置。

功能相对独立或有特殊布局要求的公共设施(如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派出所等)可相邻设置或独立设置。

2.2公共设施的分类
2.1.1公共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八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文化娱乐设施;(4)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7)商业金融服务设施;(8)邮政电信设施。

2.1.2公共设施按照投资和经营类型分为一类公共设施和二类公共设施等两类。

一类公共设施以政府作为投资和经营主体,或者本着谁开发、谁配套的原则由开发商负责配套建设,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行政管理、社区服务、邮政电信等设施。

二类公共设施包括各类商业服务业设施、金融设施等。

2.1.3一类公共设施是社会性公共物品,是满足居民福利、维护社会公平和公众利益的重要设施内容。

本标准中涉及一类公共设施的指标为刚性的下限指标,在新建地区规划编制和管理中作为强制性内容予以落实。

一类公共设施的设置要求和规模标准可根据新的发展需求进一步适当调整和完善。

2.1.4二类公共设施的设置应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和配置作用,根据居民需求变化不断完善。

二类公共设施的指标为弹性指标,在预留充分的基础上可适当调整。

并预留充分的弹性。

2.1.5一类公共设施和二类公共设施可组合拍卖。

在招标拍卖中,其中涉及必须配套的一类公共设施的,应在土地招标拍卖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中对涉及的一类公共设施内容、建设规模、归属、建设和使用方式作明确规定。

2.1.6不论由政府或者开发商配套建设的一类公共设施,建成后都应进行产权转移,交由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或街道、社区组织管理、使用。

主管部门或街道、社区组织应负责保证按规定的功能和服务能力管理、使用一类公共设施,不得随意调整、改变。

3.市级和区级(组团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3.1市级和区级(组团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3.2市级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和建设时序而确定。

3.3区级(组团级)公共设施以本地区15-25万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居民提供门类齐全又有选择的生活服务项目。

区级(组团级)公共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按照表3.1的规定设置。

根据市级公共设施设置情况、地区及周边具体情况可适当增加或调整部分公共设施内容。

3.4区级(组团级)公共设施应结合轨道交通和公交枢纽站点在交通便捷的区域中心地带设置,形成区级(组团级)公共设施中心,保证实现居民在步行30分钟、自行车10分钟、机动车5分钟以内可达,用地规模为24-35公顷,并可与区级(组团级)公共绿地广场形成综合的区级(组团级)公共活动中心。

4.居住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4.1居住区级公共设施以服务半径不大于800-1000米内的3-5万人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居民提供较为综合、全面的日常生活服务项目。

其出行应控制在步行8-15分钟、自行车3-5分钟的距离以内。

4.2根据武汉市的实际情况,考虑到要满足居民日常生活、购物、教育、文化娱乐、游憩、社交活动等的需要,居住区级公共设施通常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商业金融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社区服务等八大类。

居住区级公共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按照表4.1的规定设置。

根据居住区及周边具体情况可适当增加或调整部分公共设施内容。

注:设置项目后带“☆”号的为公益性设施项目,其内容和标准为刚性规定,为最低下限值,在规划建设中必须予以保证。

其余项目为非公益性设施项目,其内容和标准具有一定弹性,在保证基本服务的前提下可适当扩充调整。

4.3居住区级公共设施中心
居住区级设施的规模不大,能够不单独占地的公共设施应尽量避免独立占地,可以将使用性质相容的公共设施采用综合楼或组合设置的方式,在居住区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或邻近公共交通站点集中设置(除少数独立设置的设施外),形成居住区级公共设
施中心,用地规模为2.5-5公顷,并可与居住区级公共绿地形成居住区中心。

4.4居住区级教育设施
居住区级教育设施主要包括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

高中按21座/千人,50人/班配建,设置规模为24、30、36班;初中按35座/千人,50人/班配建,设置规模为18、24、30、36班。

小学按65座/千人,45人/班配建,设置规模为18、24、30、36班。

(具体设置标准见表4.2)
中小学校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及附属体育场馆及设施的面积规模应具体参照本标准与准则的相关规定。

学校在选址时应尽量远离主干路,靠近主干路的学校应采取一定的防噪音措施。

4.5居住区级市政公用设施
除表4.1中确定的设施外,其它道路交通设施、给水设施、排水设施、电力设施、通信设施、燃气设施、消防设施和环卫设施等的规划标准参照相关市政设施标准的有关规定。

5.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5.1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以服务半径为200-300米内的0.5-1.2万人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居民提供基本的日常生活服务项目。

其出行应控制在步行4-5分钟可达的距离内。

5.2根据武汉市的实际情况,应选择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的需求,延续居住区级的分类特点,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通常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商业金融、行政管理和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八大类。

5.3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按照表5.1的规定设置。

根据居住小区及周边具体情况可适当增加或调整部分公共设施内容。

注:设置项目后带“☆”号的为公益性设施项目,其内容和标准为刚性规定,作为配置的下限标准,在规划建设中必须予以保证。

其余项目为非公益性设施项目,其内容和标准具有一定弹性,在保证基本服务的前提下可适当扩充调整。

5.4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中心
在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集中设置公共设施(除少数独立设置的设施外),形成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中心,用地规模为0.5-0.8公顷,并可与居住小区级公共绿地形成小区中心。

5.5居住小区级教育设施
居住小区级教育设施主要包括托儿所、幼儿园。

幼托按36名/千人,30人/班配建,设置规模为6班、9班、12班,用地规模指标为6班≥2700平方米、9班≥3800平方米、12班≥4700平方米。

托儿所、幼儿园应按服务范围均匀分布,独立设置于阳光充足,接近公共绿地,便于家长接送的地段,应有独立院落、独立的出入口。

托、幼建筑层数不高于3层;宜布置于可挡寒风的建筑物的背风面,但其主要房间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应有不少于1/2面积的活动场地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活动场地包括大型活动器械、戏水池、沙坑以及10米直跑道。

除宜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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