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知识之关于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界定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界定(一)全面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法律界定1、混合销售行为的界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本条规定,界定“混合销售”行为的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全面营改增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
在界定“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2、兼营行为的界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同时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基于此规定,兼营行为中的销售业务和兼营业务是两项销售行为,两者是独立的业务。
(二)全面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纳税处理存在着明显的税率差和税负差。
长河税务:“混合销售”和“兼营”两种纳税行为,如何区分?
长河税务:“混合销售”和“兼营”两种纳税行为,如何区分?导读:很多人对增值税中“混合销售”和“兼营”两种行为傻傻分不清,下面就这两种情况分别阐述:一、混合销售(1)含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
强调在同一项销售行为存在着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有从属关系。
(2)税务处理:按“经营主业”缴纳增值税。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3)新增: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17%和建筑服务11%的销售额。
(4)举例:家电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家电并负责安装(混合销售按货物交税税率17%)建筑施工企业包工包料承包工程(混合销售按服务交税建筑服务税率11%)二、兼营(1)含义: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但是,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同时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强调在同一纳税人存在两类经营项目,但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无从属关系。
(2)税务处理: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征税。
(3)举例:某购物中心,既销售商品、又提供餐饮服务;某房地产中介公司,既做二手房买卖、又提供经纪代理服务。
作者简介:王宁,2009年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系会计专业本科毕业。
中级会计师。
2011年至今在河北长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审计助理工作。
六年来一直从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亏损鉴证、企业财产损失审批的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等工作。
6-3、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区分20180928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 二、混合销售行为的特征
1、前提条件是一项销售行为,不是两项行为。
2、涉及不同税目:货物[非不动产或无形资产]
条
且同时涉及服务[不是加工修理修配套劳务]。
件 3、不同税目之间有三个关系:
(1)、不同税目主从因果关系:卖空调加安装服务。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 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 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2条第3款: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 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 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6、EPC项目:混合销售行为兼营行为待遇! 主流意见—[采购17%+设计6%+施工11%]
财税[2016]3修配劳务、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 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 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 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 三、案例分析
1、销售不动产送家电。是不动产[非服务]加货物,兼营行为分别核算!
2、酒店房间售卖食品。是住宿服务加销售货物,但两者无关联关系。即食品不是住 宿服务必需的,兼营行为分别核算。类似有
混合销售行为兼营待遇:(财税[2016]36号附件2《试点实施办法》第一
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
委托方 委托加工关系的条件 提供原料或主要材料 1、购买材料涉及增值税进项税 、 2、支付加工费涉及增值税进项 、 税 3、视同自产消费品应缴纳消费 、 税
受托方 收取加工费和代垫辅料 费 1、购买辅料涉及增值税 、 进项税 2、收取加工费和代垫辅 、 助材料费涉及增值税销 项税
加工及提供时涉及税种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同时涉及到“增值税”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同时涉及到“增值税”(货 物销售) 营业税”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但纳税人并非同时缴 物销售)和“营业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但纳税人并非同时缴 纳增值税和营业税,而是根据纳税人主营业务, 纳增值税和营业税,而是根据纳税人主营业务,或者一并征收增值税 或者一并征收营业税。 ,或者一并征收营业税。 (1)主营业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 )主营业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从事货物的生产、 ),其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 ),其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 (2)主营业务为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其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营 )主营业务为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 业税。 业税。 兼营行为: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 缴纳营业税) 兼营行为: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缴纳营业税)和“货物或者非 应税劳务” 缴纳增值税) 应税劳务”(缴纳增值税)的,应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 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 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 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 核定,核定后分别缴纳。 核定,核定后分别缴纳。 分析】 【分析】 1、兼营是指纳税人的多元化经营即涉及到“增值税”(销售货物或 、兼营是指纳税人的多元化经营即涉及到“增值税” 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涉及到“营业税” ),又涉及到 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涉及到“营业税”(营业税的应税 劳务)。例如:某酒店即提供客房服务(营业税), )。例如 ),又开设小卖部销 劳务)。例如:某酒店即提供客房服务(营业税),又开设小卖部销 售啤酒(增值税)。 )。如果该酒店分别核算了客房服务的营业额和啤酒 售啤酒(增值税)。如果该酒店分别核算了客房服务的营业额和啤酒 的销售额,则该酒店按照核算数据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的销售额,则该酒店按照核算数据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如果未 分
难分难解的“混合销售”和‘’兼营‘’(2019年5月版)
难分难解的“混合销售”和‘’兼营‘’(2019年5月版)混合销售和兼营,是税法中比较令人头疼的概念。
很多财税人会在此处晕头转向,始终处于看着概念似乎懂,遇到问题不明白的阶段。
但这又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因为混合销售和兼营的税务处理是不一样的,判断不对,就可能产生多缴或少缴税的风险。
所以,尽管难分难解,我们依然需要努力去分清楚。
兼营什么是兼营呢?简单地说,就是多种经营。
增值税把经营行为分成了五大类,也就是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
如果一个公司,经营行为涉及到上述两类及以上的业务,就可以称之为兼营。
这个其实不难理解,比如我们去移动公司交话费,同时它还卖手机。
也就是说,移动公司从事两种不同的业务,一种是销售电信服务,一种是销售货物,这两类经营行为彼此之间是没有关系的,这就是兼营。
兼营怎么缴税呢?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比如移动公司,收取话费执行的是增值电信服务6%或基础电信服务9%的税率,销售手机2019年4月1日以后是按照13%缴税,如果移动公司不能分别核算清楚,那就全部按照13%来缴税。
当然,它肯定不会不分别核算。
混合销售什么是混合销售呢?按照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这个概念该如何理解呢?关键点有两个:第一:必须是一项销售行为。
第二:这项行为是“货物+服务”的模式。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
“服务”是指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也就是属于原先营业税的那些税目,不包括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这里特别注意,混合销售概念中只有“货物+服务”这一种形式的叠加。
没有“货物+销售不动产”,没有“货物+销售无形资产”,也没有“货物+劳务”这些形式。
这和兼营有明显不同,兼营是五个类别中的任何两个都有可能叠加在一起的。
关于混合销售与兼营
关于混合销售与兼营
混合销售与兼营一直以来都是让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感到头疼的问题,主要是如何区分混合销售与兼营,两者之间很多相同的地方,但也有很多不同的地方。
比如,一个4S店,既销售汽车,又为汽车提供装饰服务。
属于混合销售,还是兼营?如果是混合销售那就应当按销售货物征收13%的增值税,如果是兼营则只要分别核算则销售汽车按13%征收增值税,而提供装饰服务则按6%征收增值税。
也许有人会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6年36号文件第40条对混合销售已经做出了明确的界定。
如果一项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即为混合销售。
但什么是一项行为,40条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概念。
以刚举过的4S店既销售汽车又提供装饰服务为例,我们又如何判断是一个行为,还是两个行为。
我以为判断混合销售还兼营,主要还是看企业的经营范围是什么。
再以4S店为例,如果4S店的经营范围没有装饰服务,则销售汽车并提供装饰服务,应当按混合销售征收增值税;如果经营范围有装饰服务,则应按兼营对待,如果销售汽车与提供装饰服务分别核算,应分别征收增值税。
主要原因在于兼营是企业主营业务以外的一项业务,其提供服务的对象与主营业务一样是不特定的。
比如,张三在我的店里买车,可以提供装饰服务;李四在其他的店买车,同样可以由我的店提供装饰服务。
混合销售则不同,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没有装饰服务,装饰服务是销售汽车服务的自然延伸,销售汽车与提供装饰服务是一体的,对象也是特定的,只对在4S店购车的客户,而不对外提供装饰服务。
Hello,伙伴们。
教材文本:混合销售、视同销售、兼营增值税的处理
五、视同销售或售价明显偏低的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视同销售但无实际销售额发生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如果视同销售或售价明显偏低的货物是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属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需按消费税的有关规定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引例分析2-15】
广州市宏伟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4月23日将自产产品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处理,用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1 500元/台)确定,产生销项税额1 500×10×13%=1 950(元);4月30日,用新型产品对外投资,无法确定其销售价格,小李应用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其销项税额=3000×10×(1+10%)×13%=4290(元)。
谈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区别思想宣传
谈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区别思想宣传一、混合销售行为⑴※《细则》第五条第一款,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⑵※《细则》第五条第二款,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⑶※《细则》第五条第五款,本条第二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综上所述,在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三个“一”。
①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②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③混合销售只征收一种税,即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
例:a公司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
2005年5月销售给b公司铝合金门窗取得不含税收入1000xxxx,同时负责为其安装,取得不含税劳务收入300xxxx。
分析:a公司的销售铝合金门窗和安装业务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两项业务的款项只向b公司一家单位收取;a公司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企业,因此对此项行为只征收一种税,即增值税。
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此行为符合三个“一”的条件,因此,该行为属混合销售行为,而不是兼营行为。
二、兼营非应税劳务※《细则》第六条,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综上所述,把握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注意三个“两”。
⑴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含两种业务,即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⑵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即货款向两个以上消费者收取;⑶两种行为如分别核算,分别征收两种税,即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兼营的行为不分别核算或不准确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总局回答!关于混合销售和兼营的划分问题
总局回答!关于混合销售和兼营的划分问题关于兼营和混合销售划分的问题?答:关于这一问题,有许多具体事例,比如住宿业的酒店在房间里有售卖食品饮料的,如何确定是混合销售还是兼营?还有酒店为客人无偿赠送的饮料和早餐是按兼营还是混合销售?要不要视同销售征税?再比如,定制服装时,有设计费,也有制作费,还有衣料费,该按照混合销售还是按照兼营?这些问题,我想统一的处理原则应当是,既不能强制的把纳税人的一项销售行为拆分为两项行为征税,也不能把纳税人的不同业务合并为一项行为征税。
从根本意义上说,营改增后将原来用来区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混合销售和兼营的概念加以沿用,是为了区别不同税目和税率。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交易项下存在不同的应税行为,兼营是指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交易。
前几天我讲过卖空调提供安装的例子,是老增值税混合销售里的销售货物。
营改增里相同的例子是餐饮企业提供餐食的同时售卖烟酒,也是混合销售的餐饮服务,烟酒和菜品一样可能都是单独计价的,但不能按照兼营单独征税,这些东西加上厨师和服务人员的劳动,共同形成了餐饮服务。
定制服装就是卖衣服,是混合销售。
酒店房间里售卖饮料食品就是兼营。
无偿赠送早餐和房间里的赠送食品饮料、洗漱用品,不能按兼营和视同销售征税。
凡此种种,希望大家准确把握。
客观的讲,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和兼营的划分较之前的确复杂了很多,需要大家和我们共同研究出现的一些新问题。
标注:之前的每个分类中多有讨论这种问题,特别是建筑服务类型中。
国家税务总局的这段解读非常经典,特别是关于混合销售卖空调提供安装的例子,以及餐饮企业提供餐食的同时售卖烟酒,也是混合销售的餐饮服务——烟酒和菜品加上厨师和服务人员的劳动,共同形成了餐饮服务。
我们认为应该按照这个思路理解和处理混合销售、兼营的问题。
但是现在,关于混合销售各地税务机关的突破越来越多,甚至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的解释也是有松动的表示。
何去何从,是不是放宽一些特殊情形分别计税,我们持续关注。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随着“营改增”的全面实行,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显得更加普遍。
但是,针对这两种行为的税收政策与处理方式依然是众多企业、税务机构和专家最为关注的话题之一。
本文将对这两种行为的税务处理进行辨析。
混合销售即在同一交易中同时涉及到多种不同类别的货物或者服务。
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较为复杂,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分离计税法:即将不同类别的货物或服务分开计税,按照各自应税的类型分别进行征税。
这种方式对于税负较低的商品可以采用,但是对于税负较高的商品却不经济实惠。
2、平均加权计税法:即将混合销售中各种货物或服务的销售额加权平均,然后按照税率统一计算。
这种方式的优点是简单易行,但是对于不同税率的商品计算不准确,很可能产生差错。
3、逐级差别计税法:即按照各个商品不同的税率分别计算,进而逐级计算税额。
这种方式相对准确,但是也比较复杂,需要进行分类计税。
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兼营行为即相同企业既提供应税服务又提供免税服务。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进行税收处理也是一个问题。
1、分离核算法:按照不同行业、不同税率、应税务和免税务等进行核算。
即对服务门类进行分类、核算,按照税法规定的不同税率计算应税服务和免税服务的销售额,分别核算税额。
2、比例分摊法:根据每个服务在兼营企业销售中所占的比例,将营业收入分配到不同的服务上,并计算应纳增值税。
以上两种方式的选择还取决于企业自身的行业特点以及兼营服务的销售占比情况。
总的来说,对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需要企业建立完善的会计和税务管理制度,并针对具体情况采取合理的税务处理方式。
同时,税务部门也需要加强监管和指导,确保企业在实践中正确遵守税法规定。
“混合销售”和“兼营”如何区分?
“混合销售”和“兼营”如何区分?很多人对于混合销售和兼营的概念都比较模糊,并且有的企业还会拿部分经营业务往混合销售上去靠,以达到减少税负目的,如果不能正确理解混合销售和兼营会导致用错税率,引发税务风险。
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混合销售和兼营的界定和涉税处理。
兼营、混合销售企业经营既有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又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如果一个公司经营行为涉及到上述两类以上的业务,且之间并没有从属关系;可以称之为兼营销售。
如果一项销售行为中即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两者之间又有从属关系,通常把它视为混合销售。
两者该如何区分?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两个“一”:1、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应税服务的,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2、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举例:电器经销商销售空调,同时提供安装服务;销售货物,同时提供运输服务。
把握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注意两个“两”:1、指企业的经营范围包含两种业务以上的,即包括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服务;2、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和提供应税服务的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即货款向两个以上消费者收取;例如:超市销售蔬菜,又销售熟食(盒饭等)。
摩托销售公司销售摩托车,也提供摩托车维修服务。
税务处理混合销售的纳税原则是按“经营主业”划分(经营主业的认定为年营业额或货物销售额超过50%),税率只有一个。
也就是说企业主要是卖货为主,就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如果是企业提供服务为主的,就按服务业缴纳增值税。
而兼营的纳税原则为:分别核算、分别征税,税率不止一个。
如果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未分别核算、那要从高适用税率。
对于主营和兼营存在税率差异,一定要注意这一点。
特例:按照上面这个原则,我们基本上就能把混合销售和兼营分清楚了,但有些问题实践中依然是难以把握的,对此税局也进行了明确“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视同、兼营、混合的区别
视同销售货物: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中同时包括增值税应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
对于纳税人从事业务,如果一项业务取得的收入从属于另一项业务,则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如饭店内设商店,饭店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是要缴纳营业税的。
但是内部设立的商店一般是针对到饭店吃饭的顾客服务的,也就是说商店取得的收入与饭店经营有从属关系,所以判断为混合销售行为。
其次,由于其主业是饭店经营,属于营业税行为,所以判断为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
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但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既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
纳税人从事不同业务取得的收入之间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行为。
如某饭店同时开设餐厅、客房又开设商场,到餐厅消费的,不一定到商场买东西;到商场买东西的,不一定要住宿。
所以餐厅、客房、商场取得的收入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行为。
分别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三个“一”。
(1)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2)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3)混合销售只征收一种税,即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
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注意二个“两”。
(1)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含两种业务,即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2)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即货款向两个以上消费者收取。
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异同及税务处理探析
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异同及税务处理探析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在实际工作中,一项销售行为常常会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既存在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又存在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非应税劳务的行为。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企业中普遍存在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必须准确区分两者之间的异同,才能更好地根据税收政策进行合理的税务处理,制定正确的税收筹划。
本文首先对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进行概述,并深入分析两者之间存在的异同,最后提出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关键词:混合销售税务处理兼营行为当今时代背景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在企业中越来越普遍,这就导致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需要明确的界定,企业才能够在缴纳税款的过程中明确缴纳流转税的税种,才能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和法规以及企业的自身经营行为,选择一种科学有效的税务处理方式进行税收的筹划工作,企业的税收负担减轻,保证企业更好地实现自身的经济效益。
但是,企业在实际的工作和经营中,经常将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互相混淆,导致企业出现重复纳税或者税收负担过重,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一、阐述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1)混合销售企业在经营各项经济业务的过程中,既涉及增值税又涉及营业税,两者之间存在着一种紧密相连的关系,且具有一定的从属关系,这种行为被称为混合销售,其特点是由同一个纳税人进行销售货物,提供非应税劳务,同时,从同一个购买方取得应收价款。
简单来说,比如某餐馆在征税范围内从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在缴税过程中缴纳营业税,但是,如果该餐馆在其内部设立一个小型超市,这个超市主要的目的是为餐馆顾客进行服务,这时,餐馆和超市之间存在着一种从属关系,这种经营方式就是混合销售行为。
另外,由于主要经营的是餐馆,餐馆缴纳的税款是营业税,则判定为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
(2)兼营行为纳税人在整个生产和经营的活动当中,有一种特殊的情况,就是既存在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行为,又存在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行为,需要对其营业额进行分别核算,以此对增值税和营业税进行分别征收。
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总结
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一)两种行为的含义:1.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行为。
2.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经营非应税(即增值税征税范围)货物与劳务;教材说了这么多其实还是很难理解,其实通俗点说更有效果。
1.什么是混合销售了?就是一项销售行为,注意前提,“一项”和“销售行为”,混合销售最大的特点就是应税劳务是为了直接销售一批货物而提供的,两者之间是紧密的从属关系,不能分开去单独执行劳务,这是判断的最主要标准。
比如教材上的例子,你在苏宁买电视机,50元运输费给你送到家。
结果你在国美买了电视机,拿着50元钱“咣咣”猛敲苏宁的汽车,别人就是不给你送,为什么啊?因为是混合销售,两者是从属关系,不能分开的。
2.那什么是兼营了?其实就是企业多元化运营。
比如说首都机场,主业干啥?运货运人。
机场那么大,浪费怪可惜了,开个小咖啡店卖咖啡。
这个咖啡你可以单独享用,不一定要坐飞机。
你说我就喜欢首都机场的咖啡,花200打的去那喝20元咖啡,不坐飞机,喝完再走回来。
你傻归傻,不坐归不坐,咖啡还是要卖你的。
这就是兼营!(二)两种行为的征税1.混合销售:名义就叫混合销售,都混在一起了,分都分不开了,咋办?按主业征呗!税务局也懒得和你算了,都是国家的税,分那么清楚干嘛~~2.兼营销售:名义叫兼营,那就得分开核算了,咱们人民群众能分得清的,当然就分别交增值税和营业税。
你要说咱笨,分不清咋办,没问题,这不是还有党和政府吗?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教材上的政策已经在09年变了)。
3.小总结:经营行为税务处理1.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营业税纳税人从事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均交营业税。
依纳税人的核算情况:(1)分别核算,按各自税率计税(2)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2.混合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又涉及营业税应税项目的某一项销售行为依纳税人的营业主业判断,只交一种税。
会计干货之关于视同销售、混合销售等辣么多销售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关于视同销售、混合销售等辣么多销售
一、销售(常规销售)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财税【2016】36号文)
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属于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营改增用一个销售术语合并了提供、转让和销售这三个营业税术语。
3.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其他经济利益是指非货币、货物形式的收益,具体包括固定资产(不含货物)、生物资产(不含货物)、无形资产(包括特许权)、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服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二、非经营活动
(一)行政单位收取官费的行为属于非经营活动
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
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混合销售及兼营销售的界限划分和税收处理
业务说见混合销售及兼营销售的界限划分和税收处理张晶张丽丽实施分税制和设立两套税务机构之后,增值税作为中央地方共享税种,管辖权归国税机构,税收在国家和地方之间以75:25分成;营业税被划为地方税种,管辖权归地税机构,这种管辖权限的划分从理论上讲清清楚楚。
然而增值税与营业税在实际征管中的交叉使问题变得复杂化,增值税的管辖权限也由此产生了动摇,影响了增值税的顺利实施,因此必须明确二者的界限划分及税收处理。
一、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销售行为的界限划分(一)混合销售行为1、含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其中的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纳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政电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业务。
2、标准如何确定一项销售行为是不是混合销售行为,主要应依据以下两个标准,并且要同时具备,才是混合销售行为:(1)它必须是同时涉及应纳增值税和应纳营业税的一项具体的销售行为,即一项具体销售行为既含有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又含有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2)该销售行为中的销售货物与销售含有应税劳务的价款同时从一个受让方取得。
如某公司销售计算机,同时还负责为用户安装调试,销售计算机属于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而安装调试则属于含有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计算机公司这两项收入都从一方取得,两项合计收取一笔价款,这就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二)兼营销售行为兼营销售行为是既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又提供非应税劳务,但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发生在一项销售行为中。
如某锅炉厂销售锅炉,但不负责运输,该厂的汽车有偿为另一单位送货,这便是兼营销售行为。
二、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一)混合销售行为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的企业以及个体经营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其所依据的销售额,应为货物或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合计销售额,适用税率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适用税率。
“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兼营行为的划分
“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兼营行为的划分中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将再度迎来扩围,除了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推广至全国,还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实现区域和行业双扩容。
扩容后,由于增值税与营业税计税原理的不同,再加上企业经营业务的复杂性,很多纳税人无法分清:哪些业务需要视同销售、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如何划分?笔者将通过对原增值税、营业税政策与营改增试点办法的对比分析一一做出解答。
一、基本概念视同销售:包含增值税视同销售、营业税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本文主要讨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
混合销售:包含增值税混合销售、营业税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兼营:是指纳税人既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时还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笔者理解,根据上述解释,视同销售与混合销售、兼营行为区分的核心是商品及劳务的转移行为是增值税应税范围还是营业税应税范围;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区分的核心是商品及劳务的转移行为是在一项销售行为中完成还是属于不相关的两项经营活动。
二、视同销售1.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及财税〔2013〕37号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1)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 销售代销货物;(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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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知识之关于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你知道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区别是什么吗?你对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了解吗?下面是yjbys 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销售
在我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属于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其他经济利益是指非货币、货物形式的收益,具体包括固定资产(不含货物)、生物资产(不含货物)、无形资产(包括特许权)、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
到期的债券投资、服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非经营活动是指:行政单位收取官费的行为属于非经营活动;行
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ZF 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ZF 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ZF 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自我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非经营活动:各D 派、共青团、
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D 费、团费、会费,以
及ZF 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二、视同销售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