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企业所得税中视同销售情况的税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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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中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中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中,视同销售是如何规定的?∙新法中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是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并且应按照以下原则执行:1.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未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具体情形如下(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由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行开发的商品房转作企业的固定资产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处理。

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2.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具体情形如下:(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税法规定的10种视同销售情况

税法规定的10种视同销售情况

税法规定的10种视同销售情况税法规定的10种视同销售情况:①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委托方的处理,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货物发出时计入发出商品科目。

)与此相关的账务处理(手续费方式)借: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②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先有销项后有进项,销售代销货物不确认收入,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与此相关的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贷:应付账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上述2项的视同销售行为针对的是销售货物行为,不是代销行为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不确认收入)借: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不确认收入,此条考试会回避)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借:应付股利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销售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借:营业外支出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付职工薪酬/无形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清理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2篇)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2篇)

第1篇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一、引言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对企业所得进行征税。

在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过程中,视同销售作为一种特殊的收入确认方式,对于企业税收筹划和税收合规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概念、政策依据、操作实务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概念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实现销售实物、提供劳务等经济活动,但根据税法规定,将其视为销售,按照销售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行为。

视同销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销售成本法: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职工福利等,按照公允价值计算销售收入。

2. 销售权益法: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对外捐赠、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等,按照公允价值计算销售收入。

3. 销售成本加成法: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对外捐赠、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等,按照成本加成比例计算销售收入。

4. 销售成本法(特殊情形):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对外捐赠、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等,但未取得公允价值,按照成本计算销售收入。

三、政策依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视同销售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依据如下:1.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下列收入为视同销售:(一)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职工福利等,按照公允价值计算的销售收入;(二)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对外捐赠、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等,按照公允价值计算的销售收入;(三)企业将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对外捐赠、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等,按照公允价值计算的销售收入。

”2.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为视同销售:(一)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职工福利等,按照公允价值计算的销售收入;(二)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对外捐赠、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等,按照公允价值计算的销售收入;(三)企业将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对外捐赠、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等,按照公允价值计算的销售收入。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规定及账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规定及账务处理

[会计实务]案例分析: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规定及账务处理日常经济业务中,财务人员会碰到一些特殊的销售,无法判断是否属于视同销售?同时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规定又不相同,不能混淆在一起,今天我们就来通过税法规定和案例来学习视同销售的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文件规定:(1)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过以上文件我们可以总结出:区分是否属于内部资产处置关键是要看资产的所有权是否发生了改变,没发生改变就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发生了改变就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而且上述列举的内部处置资产的情形并非所有情形,在实务中有些情形还需纳税人自己按上述原则具体判断是否属于内部处置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摘要:前不久,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对企业处置资产视同销售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

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所得税法下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为广大会计工作者处理视同销售行为指明了方向。

就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非正常销售的各个方面的会计处理加以讨论,浅析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自产货物“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自产货物;视同销售;会计处理一、“视同销售”的含义“视同销售”全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税法中的名词。

“视同”意指“看做”,主要是指从会计角度看不是正常的销售行为,而税法在税收意义上要求纳税人“视同销售”进行纳税。

《企业所得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模式,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管理部门等不作为销售处理,用于其他方面则要求企业作为视同销售行为进行缴纳相关税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该文件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本文就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加以讨论。

对于自产货物“视同销售”,会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往往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会计上不按视同销售处理,将发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关的成本费用。

例如,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自建工程,则直接按库存商品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账户,不通过主营业务收入核算。

另一种是会计上按视同销售处理,当业务发生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同时转销库存商品,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二、“视同销售”的计税价值确定视同销售行为无实际销售额,按以下顺序确认销售额:(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纳税人近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非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1+10%)。

税法规定的八种视同销售情况

税法规定的八种视同销售情况

税法规定的八种视同销售情况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借:应付股利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总结】
以上8种情况中,第③、④、⑧种情况不确认收入,其他的情况都要确认收入。

注意:按照税法的规定,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不属于视同销
售,而是销售行为,对于这两项业务会计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借: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营业外收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货物购进时用途不确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进行抵扣)或者: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货物购进时确定作为礼品,如外购烟、酒等,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贷:库存商品。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收入税会差异之视同销售收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收入税会差异之视同销售收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收入税会差异之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是税法和会计上独有的概念。

税法和会计两者在视同销售的具体处理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整理了视同销售在会计与所得税处理的差异,希望在来年的汇算清缴中能帮到您。

企业所得税中视同销售(一)、视同销售收入确认1、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及其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对于企业发生上述资产处置行为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而在会计核算上未确认收入的,应做纳税调整处理。

2、不视同销售收入的情形企业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3)、改变资产用途;(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3、视同销售的类型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按视同销售确定收入(1)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 用于交际应酬;(3) 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 用于股息分配;(5) 用于对外捐赠;(6) 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政策汇总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政策汇总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政策汇总一、基本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二、具体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三、视同销售收入的确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注: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2016年12月15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所述情形的,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但对被移送资产的税务处理另有规定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如企业发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的股权、资产划转行为的,应按照财税〔2014〕109号文件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

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

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中国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是对企业所得(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进行征税的一种税收制度,涉及到企业的税负和税务合规等重要问题。

在企业所得税政策中,视同销售是一项重要的纳税原则,对于企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报表有着重要的影响。

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在跨境交易中,将不符合国内市场价格的跨境交易视为符合市场价格的销售行为,按照国内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征税的一种纳税规则。

视同销售政策的实施是为了防范企业将利润通过虚拟报价、费用转移等方式转移到低税率地区或者避税地区,从而保护国家税收利益。

在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中,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首先,视同销售政策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国的税法规定,视同销售政策适用于涉及到跨境交易的企业。

其中,包括居民企业在境外采购与境外销售的商品、技术、服务等贸易活动;居民企业在境内购买与境内销售的与境外购销的商品、技术、服务等贸易活动;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购买与境内销售的与境外购销的商品、技术、服务等贸易活动。

其次,视同销售政策的征税依据和计算方法。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应将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调整为符合公平、合理、市场价格的水平。

如果企业在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中,交易价格与公平、合理、市场价格存在差异,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视同销售的调整,将差额作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以比较市价法进行调整的计算方法,另一种是以成本加成法进行调整的计算方法。

然后,视同销售政策的纳税主体和税务责任。

根据税法规定,视同销售政策的纳税主体为涉及到跨境交易的企业。

纳税主体应按照税法规定,及时、全面履行纳税义务,如按时申报纳税、及时缴纳税款、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涉税信息等。

同时,纳税主体应加强内部控制和税务合规管理,确保企业所得税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最后,视同销售政策的税收优惠和风险防范措施。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视同销售政策进行税收调整,以合理的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税负。

各税种对视同销售的规定

各税种对视同销售的规定

各税种对视同销售的规定不完全一致,税收中的视同销售有流转税与所得税之分,两者之间不可相互适用。

如增值税法规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不一定就要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要看所得税法规有没有视同销售的规定。

本文仅就视同销售业务问题在增值税与所得税上的处理进行分析。

其他的流转税类同增值税。

一、税收上对视同销售的规定因为视同销售在各税种之间的差异性和不可相互适用性难以把握,因此在实务中对税收法规的解读就尤为重要,现整理归纳如下。

(一)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上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视同销售在所得税上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因而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销售处理。

(三)视同销售含义的理解以货物为例,从上面税收法规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在范围与内涵上都有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 “视同销售” 的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 “视同销售” 的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视同销售” 的会计处理摘要企业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的“视同销售”是指将企业自行生产的货物按市场价格计算,列入公司销售业务,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本文将关注于企业自产货物“视同销售”在会计处理方面的相关问题和注意事项,旨在帮助企业规范会计处理流程,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引言企业所得税是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得出的税款。

而自产货物“视同销售”是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章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按照市场价格计算,企业自行生产的货物应列入公司销售业务并进行会计处理。

因此,企业在进行自产货物“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时,需要遵循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

会计处理方法1. 收入确认自产货物“视同销售”时,首先需要确认销售收入。

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将自产的货物按照其市场价值计入销售收入账户。

2. 成本确认在确认销售收入后,需要确认销售成本。

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将自产货物的成本费用计入销售成本账户。

需要注意的是,销售成本的计算应包括生产成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等。

3. 库存处理自产货物“视同销售”后,还需要进行相应的库存处理。

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将自产货物的库存余额从存货中减少,并计入销售成本账户。

4.税金自产货物“视同销售”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应根据实际利润按照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并计入企业所得税费用账户。

5.相关科目的会计处理自产货物“视同销售”还需要对其他相关科目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例如,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应交税金、应付账款、应收账款等科目余额。

注意事项在进行自产货物“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时,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税务合规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税务法规,确保自产货物“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符合相关税务合规要求。

2.准确计算市场价格自产货物“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需要准确计算市场价格。

企业应收集相关市场信息,并进行审慎判断,确保市场价格计算的准确性。

《企业所得税法》对“视同销售”有新规定word资料6页

《企业所得税法》对“视同销售”有新规定word资料6页

《企业所得税法》对“视同销售”有新规定一、《企业所得税法》视同销售规定的主要变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之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对捐赠视同销售进行了规范,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的特别情形主要包括两方面。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

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新准则规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可以采用账面价值计价,还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价。

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新准则第三条的两个条件(一是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是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则采用公允价值计价,否则采用账面价值计价。

实践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典型事例是以股权换股权(股权置换)、以存货换固定资产等,其所得是对方等价的资产。

因为在此交易过程中没有使用货币,为了确定其收入额,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税法中的视同销售规定

税法中的视同销售规定

税法中的视同销售规定一谈到视同销售这个税收概念,各位纳税人一定会想到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相关规定。

其实,视同销售不仅存在于增值税中,在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中也存在相关规定。

近日,小编就将税法中有关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按税法进行梳理,汇总如下:01、增值税视同销售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在全面营改增以后,增值税视同销售从销售货物,又增加了视同销售服务、视同销售无形资产与不动产等方面,其规定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02、企业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法中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税法中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一、视同销售行为概述根据200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以上八类视同销售行为,根据规定都要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但是,这些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是否做销售业务处理,则取决于这些业务是否符合会计准则中收入确认的全部条件。

二、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章第四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以是否符合收入的全部确认条件为标准,可将视同销售业务分为确认为收入的视同销售业务和不确认为收入的视同销售业务,分别采用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确认为收入的视同销售业务确认为收入的视同销售业务包括上述前六类,企业发生以上六类视同销售业务时,会计处理上应确认收入,并按正常销售计算并缴纳增值税,主要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符合会计准则中收入确认的全部条件。

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条件,即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等,如企业将产品用于个人消费、分配给股东等,虽然没有直接增加现金流量,但已经相应地减少了企业的负债(应付职工薪酬或应付股利等),仍然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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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中视同销售情况的税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的规定,企业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在上述情形下,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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