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 “视同销售” 的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对“视同销售”有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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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对“视同销售”有新规定一、《企业所得税法》视同销售规定的主要变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之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对捐赠视同销售进行了规范,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的特别情形主要包括两方面。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
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新准则规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可以采用账面价值计价,还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价。
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新准则第三条的两个条件(一是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是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则采用公允价值计价,否则采用账面价值计价。
实践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典型事例是以股权换股权(股权置换)、以存货换固定资产等,其所得是对方等价的资产。
因为在此交易过程中没有使用货币,为了确定其收入额,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税收上对视同销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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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上对视同销售的规定关于视同销售业务,⽬前尚未有⼀个明确的解释。
在企业⽣产经营活动中经常发⽣这样的事项:将⾃产或购买的货物⽤于在建⼯程、职⼯福利、职⼯奖励、捐赠、利润分配、抵债、进⾏⾮货币资产交换等。
这⼀⽅⾯减少了企业的货物,另⼀⽅⾯这些事项都不是典型意义上的销售⾏为。
对此类事项如何进⾏会计处理,存在许多的争论,因此,暂时将其称为“视同销售”。
笔者认为,所谓视同销售,就是作为业务本⾝不是销售,但纳税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要视同正常销售⼀样计算纳税,视同销售是税法概念,⽽不是会计概念。
各税种对视同销售的规定不完全⼀致,税收中的视同销售有流转税与所得税之分,两者之间不可相互适⽤。
如增值税法规规定的视同销售⾏为,不⼀定就要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要看所得税法规有没有视同销售的规定。
本⽂仅就视同销售业务问题在增值税与所得税上的处理进⾏分析。
其他的流转税类同增值税。
⼀、税收上对视同销售的规定因为视同销售在各税种之间的差异性和不可相互适⽤性难以把握,因此在实务中对税收法规的解读就尤为重要,现整理归纳如下。
(⼀)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上的相关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统⼀核算的纳税⼈,将货物从⼀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县(市)的除外;(4)将⾃产或委托加⼯的货物⽤于⾮应税项⽬(指提供⾮应税劳务、转让⽆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程等);(5)将⾃产、委托加⼯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产、委托加⼯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产、委托加⼯的货物⽤于集体福利或个⼈消费;(8)将⾃产、委托加⼯或购买的货物⽆偿赠送他⼈。
(⼆)视同销售在所得税上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企业发⽣⾮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告、样品、职⼯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 “视同销售” 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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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前言自产货物是指企业自行生产的商品或完成的技术服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自产货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视同销售”,视同销售也称为自用产品视同销售,是指企业生产的自产货物,如果不向外销售,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需要计税的,按照等量同品质的商品或技术服务的价格计算增值税和所得税的销售收入和应纳税额,纳税完毕后,企业按照生产成本进行记账。
那么,企业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条件自产货物“视同销售”的条件包括:1.自产货物不出售的;2.按照法律规定要计算增值税和所得税的;3.按照等量同品质的货物或技术服务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和应纳税额;4.按照生产成本进行记账;5.其他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
会计处理方法企业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1. 条件符合前提符合上述条件后,企业应将自产货物“视同销售”,并按照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2. 记录营业税进项税额企业因“视同销售”而按照等量同品质的货物或技术服务价格计算的销售收入,应计入增值税销项税额中,相应地,还需记录相应的进项税额。
3. 计算所得税企业按照“视同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和应纳税额,对应的所得税税额应该是销售收入减去生产成本后的利润,按照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所得税。
企业应该将计算所得税的过程进行记录,方便纳税申报。
按照生产成本进行会计处理,具体的操作方式如下:1.记录“视同销售”生产成本企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将“视同销售”生产成本分摊到对应的产品或者工程项目上,具体记录方式如下:科目借方贷方生产成本X按月折旧X材料费用X直接人工费用X制造费用X应交增值税税金X2.记录各项进项税额科目借方贷方营业税进项税额X增值税进项税额X发票及进项税额X3.记录应纳税额科目借方贷方应纳营业税X应纳所得税X4.记录交税科目借方贷方应交税金X应交增值税税金X应交所得税税金X自产货物“视同销售”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自产货物按照等量同品质的货物或技术服务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和应纳税额的一种税务处理方式。
视同销售行为税务处理应关注的六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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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行为税务处理应关注的六大问题视同销售是一种税务行为,并且是在纳税人的商品或者劳务发生转移后产生的税务行为。
在视同销售行为产生以后,纳税人在会计上不用作为销售核算,但是在税收上应当作为销售进行核算,即要确认收入并计缴税款。
在增值税方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要求,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
综合上述政策依据,笔者特将视同销售的相关情况进行梳理,并提请纳税人注意相关问题。
所有权的改变是判断视同销售的关键企业行为发生之后,区分其是否属于视同销售行为的关键在于,要看商品或者资产的所有权在形式和实质上是否发生转移及改变。
因为所有权的改变,无论在会计上还是税收上都是确认收入的基本条件,而视同销售又是在税收上需要确认收入的行为,所以,所有权的改变是判断视同销售行为的关键所在。
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视同销售在确认收入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不以销售为目的,具有代替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应当说明的是,视同销售业务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暂无强制性的检查手段,对于自制的资产,应产生适当视同销售利润(对于外购的资产,在特定情形下才可以不产生利润)。
对于外购资产的视同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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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的8种视同销售情况:①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方的处理)税法中规定的这两类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上的处理基本不存在争议。
会计上,委托代销有两种方式:视同买断方式和收手续费方式。
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将货物交付代销方时,委托方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人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在收手续费方式下,将货物交付代销方时,委托方应借记“委托代销商品”,贷记“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
当委托方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根据代销清单列的已售商品金额确认收入。
(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按照协议价确认收入;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并作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发出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借:委托代销商品(按成本计算)贷:库存商品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手续费确认为销售费用。
②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也要看委托代销的方式是视同买断方式还是收手续费方式。
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时,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在收手续费方式下,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时,按收取的手续费,作为劳务收入确认人账,不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收到商品时:借:受托代销商品贷:受托代销商品款销售时借:银行存款贷:应付账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贷:应付账款借:受托代销商品款贷:受托代销商品支付货款,收取手续费借:应付账款贷:银行存款主营业务收入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不确认收入)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借:在建工程贷:库存商品(生产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照售价/组成计税价格计算)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新准则应用指南中有这样的描述:除同一控制下合并以外,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或其他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涉及以库存商品等作为对价的,应按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人”科目,并同时结转相关的成本。
视同销售业务应怎样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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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业务应怎样进⾏会计处理由于税法和会计在会计事项的处理上有⼀些不同之处,因此经常会出现视同销售业务,在不同的会计事项下,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有所不同,下⾯⼩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视同销售包括的内容⽬前企业视同销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中的以物抵债;⾃产⾃⽤产品、商品等;⾃有资产对外投资。
⼆、不同情况下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1.⾮货币性资产交换⽅式下的会计处理(1)满⾜⾮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第3条规定条件(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价值的差额计⼊当期损益。
具体会计处理为:按换出商品公允价值加上应⽀付的相关税费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有关资产科⽬,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按换出资产的减值准备余额,借记该项资产减值(或跌价)准备科⽬,按换出资产的账⾯余额,贷记有关资产科⽬,按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科⽬。
按⽀付的相关费⽤,贷记“银⾏存款”等科⽬。
以上分录借⽅与贷⽅的差额,应贷记“营业外收⼊—⾮货币性资产交换收益”或借计“营业外⽀出—⾮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科⽬。
如果换出资产应缴消费税,则应按销售业务将税⾦记⼊“营业税⾦及附加”科⽬。
交换发⽣补价的,⽀付补价的⼀⽅,应将补价记⼊换⼊资产的成本;收到补价的⼀⽅,应将补价记⼊当期损益。
(2)未能满⾜⾮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第3条规定条件的,按换出资产的账⾯价值和应⽀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资产成本,不确认损益。
发⽣补价的,⽀付补价的⼀⽅,应将补价记⼊资产的成本;收到补价的⼀⽅,应将补价冲减换⼊资产的成本,双⽅均不确认损益。
具体会计处理为:按换出资产的账⾯价值加上应⽀付的相关税费,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加上⽀付的补价,借记有关资产科⽬,按收到的补价,借记“银⾏存款”等科⽬,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按换出资产的减值准备余额,借记该项资产减值(或跌价)准备科⽬,按换出资产的账⾯余额,贷记有关资产科⽬,按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科⽬。
解析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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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摘要视同销售行为作为一种特殊销售行为,与一般销售不同,从税收角度看,是为了计税需求才将其当作视同销售的,因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税法存在差异性,为了更好地规范视同销售行为,本文就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解析讨论。
关键词视同销售会计处理随着新会计准则及新增值税的陆续发布,会计及税法间的比较,会计如何配合税法中的变化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而视同销售则是人们最关心的问题。
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行为的有八种,如货物交付他人代销;自产、委托购买或加工货物当作投资,并向其他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提供;销售代销货物等。
这些行为均为视同销售,需要交纳有关税种,本文就视同销售行为中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分析。
一、视同销售行为概述视同销售作为税法界定的范畴,本指对企业的非销售性货物转移行为,如应税劳务,就如同货物正常销售一样,需要征收适用的税种。
基于会计和税法间的历史紧密关系,“视同销售”一词被很多会计专业人士随意地运用至会计当中,并成为进行账务处理行为的指导,事实上,会计中的视同销售与税法中的视同销售并不是同一概念。
会计中的视同销售所指的是会计对货物非销售转移行为应按正常销售进行确认及计量,也就是对销售收入及结转销售成本进行确认。
在这一概念下,可辨认税法中的视同销售在会计中不一定当作销售处理。
并且视同销售行为一般不会使得货币资产增加,反而表现为货币损失下降或者负债,使得获取的收益不能准确剂量,因此,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核心在于会计中能否确认收入。
二、当前会计处理所存在的问题1、国家税收容易受影响因财政部对大部分的视同销售行为采取分离法实施会计处理,让税务部门难以由账面上对企业的会计处理合规性进行了解,由所得税角度也不能有效看出和视同销售行为有关的所得税能计提及缴纳与否,在这方面查账是较为困难的。
2、会计报表信息存在差异因分离法及统一法的作用,在经济收入确认方面存在差异性,致使两者在利润表收入及成本费用上存在差异性,还有所得税的费用差异、税后计提公积金差异、资金流量表当中的投资活动及警活动等方面的流量差异等等。
【税会实务】新准则下视同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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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新准则下视同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一、新会计准则对视同商品销售的修订新会计准则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原视同商品销售业务,改作正常商品销售处理,会计处理上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并据以计算缴纳各种税费。
除此之外,新准则还规定,企业在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销售处理,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抵债,“非现金资产为存货的,应作销售处理”。
这些调整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二十五条的精神相符。
在关于是否确认非货币形式收入的问题上,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趋于一致。
新收入准则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股息分配,或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等业务,只要符合收入的定义并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就应作正常销售商品处理,确认销售收入。
如何理解商品销售与视同商品销售之间的差异,笔者认为关键是要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企业货物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是否已发生改变,即企业货物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转送给他方。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股息分配,或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等业务,货物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转送给本会计主体外的他方,而非1997财政部在《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字[1997]26号)中所提到的“一种内部结转关系”,是为正常商品销售。
视同销售收入纳税处理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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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收入纳税处理和会计处理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视同销售是一种常见的税务和会计处理方式。
对于某些非标准的销售行为,企业需要将其视为销售行为进行处理,以确保税务和会计记录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本文将探讨视同销售收入的纳税处理和会计处理。
一、视同销售收入的纳税处理视同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作为投资、捐赠、及样品陈列,以及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增值税销售额。
在纳税处理上,企业需要按照税务法规的规定,将视同销售收入计算应交增值税,并按时申报纳税。
同时,企业还需要确保相关税务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包括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入库单等,以避免因处理不当而引发的税务风险。
二、视同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在会计处理上,企业需要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将视同销售收入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
具体来说,企业需要将销售收入记入适当的会计科目,并确认相关的成本和费用。
例如,如果企业将自产的商品作为样品陈列,那么在会计处理上,企业需要将该商品的销售收入记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确认相关的成本和费用。
如果企业将自产的商品无偿赠送他人,那么在会计处理上,企业需要将该商品的成本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三、视同销售收入纳税处理和会计处理的关联视同销售收入纳税处理和会计处理虽然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
它们的目标都是确保企业税务和会计记录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它们都需要企业按照相关法规和准则进行规范操作。
它们都需要企业保持完整的税务和会计记录,以避免因处理不当而引发的风险。
视同销售收入的纳税处理和会计处理是企业管理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企业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准则进行规范操作,确保税务和会计记录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企业还需要保持完整的税务和会计记录,以避免因处理不当而引发的风险。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酒类包装物押金税务会计处理和纳税筹划酒类包装物押金税务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随着酒类市场的日益繁荣,酒类包装物押金税务会计处理及纳税筹划问题逐渐受到。
企业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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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视 同销售 ” “ 的计税 价值确 定
视同销售行为无实际销售额 , 按以下顺序确认销售额 : () 1按纳税人 当月 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 () 纳税人近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确定 ;3 按组成计税 () 价格确定 : 非应税消费 品 : 成计税价格 =成本 ×(+成本 组 1
中图分类号 :804 F 1. 2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6 3 2 1 2 1 0 — 0 4 0 17 — 9 X(00)10 2 — 2
一
、
“ 同销售 ” 视 的含 义
成本 ×(+成 本利润率 ) 1 1 , 一消费税税率 ) ( 。或组成计税价格 成 本 +利 润 +消 费税 额 。
黄 银 利
( 安徽 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 安徽 蚌埠 2 3 3 ) 30 0
摘
要: 前不久,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 处理 问题的通知》 国税  ̄[0 888号 )对企业处 ( , 20 12 ,
置资产视 同销售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问题进行了明确。 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所得税 法下视 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 为广大会计
置 资产 的所 得 税处 理 问题 作 了进 一 步 明确 。该 文 件 规 定 , 企
三 、 得税 法 下 பைடு நூலகம்产 货 物” 同销 售” 为会 计 所 视 行
不得不说的“视同销售”【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不得不说的“视同销售”【会计实务操作教程】](https://img.taocdn.com/s3/m/fbeb5950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882ad59.png)
只分享有价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不得不说的“视同销售”【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视同销售是增值税又一个难以说清,又不得不说的话题。尤其是“营改 增”项目,各省对视同销售的解释不尽相同,更增加了征纳双方的操作 难度。笔者仅从以下几个方面,聊一聊对“视同销售”的学习心得和体 会。
一、视同销售是会计不做销售,税法规定要做销售吗? 有人理解,视同销售是会计上不做销售,税法规定要做销售。笔者认 为这种理解有失偏颇。比如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质福利放发给 职工的,按照会计准则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按照《细则》第四条第 (五)项,以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的,应视同销售。笔者理解,视 同销售就是一个税法上的“概念”, 以下我们看看税法是怎么规定的: 《细则》第四条规定了货物的视同销售,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 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 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 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
企业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 “视同销售” 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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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视同销售” 的会计处理摘要企业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的“视同销售”是指将企业自行生产的货物按市场价格计算,列入公司销售业务,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本文将关注于企业自产货物“视同销售”在会计处理方面的相关问题和注意事项,旨在帮助企业规范会计处理流程,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引言企业所得税是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得出的税款。
而自产货物“视同销售”是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章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按照市场价格计算,企业自行生产的货物应列入公司销售业务并进行会计处理。
因此,企业在进行自产货物“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时,需要遵循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
会计处理方法1. 收入确认自产货物“视同销售”时,首先需要确认销售收入。
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将自产的货物按照其市场价值计入销售收入账户。
2. 成本确认在确认销售收入后,需要确认销售成本。
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将自产货物的成本费用计入销售成本账户。
需要注意的是,销售成本的计算应包括生产成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等。
3. 库存处理自产货物“视同销售”后,还需要进行相应的库存处理。
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将自产货物的库存余额从存货中减少,并计入销售成本账户。
4.税金自产货物“视同销售”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应根据实际利润按照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并计入企业所得税费用账户。
5.相关科目的会计处理自产货物“视同销售”还需要对其他相关科目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例如,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应交税金、应付账款、应收账款等科目余额。
注意事项在进行自产货物“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时,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税务合规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税务法规,确保自产货物“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符合相关税务合规要求。
2.准确计算市场价格自产货物“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需要准确计算市场价格。
企业应收集相关市场信息,并进行审慎判断,确保市场价格计算的准确性。
(财务会计)视同销售行为税收与会计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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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行为税收与会计处理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又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作了补充规定,该通知对资产转移行为进行了分类,即当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时,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当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时,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其中补充规定明确了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交际应酬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可见,我国的相关税收法规详细规范了企业视同销售的行为类型,并对其所涉及的应交税种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但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对自身视同销售行为所涉及的税务与会计处理往往出现认识不到位、账务不规范、申报不合法的情况,导致不能正确处理企业视同销售行为的税收、会计问题。
一、视同销售行为的相关税收与会计法规解读(一)税收相关法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同时,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企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情形。
视同销售业务的税务与会计处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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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e a l r c lFi t lu gi a nanc a c i lAc ountng i
若上述彩电为公司外购用于职工福利 , 增值税暂行 在《
条例》 中规定 , 该货物进项税不得抵扣: 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一
笔者以自产货物用于投资为例, 分别就同一控制和非同 控制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予以说明。 例 1甲企业为一般规模纳税人 . : 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 7 该公司于 20 年 1 1日以库存商品对乙企业投资, 09 月 占乙企业注册资本的5%,形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控股合 1
20 年 1 08 月颁布执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和《 以及 20 09 年1 月修订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 等税收法规 , 针对相应税种的“ 视同销售” 业务范围做出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 f 销项税 ̄) 50 lx7 ( 0 xO 1%) 1
视同销售, 企业会计准则第 9 且《 号一职工薪酬》 规定“ 以外 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 应按照该商品的公允 价值和相关税费, 计量应计人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 。在此 . 笔者认为, 在会计和所得税的处理上应与上述一致, 即按公 允价值确认收入, 同时缴纳所得税, 但是在增值税上 , 由于货
2 5 50
了明确规定。但新《 企业会计准则)20 年) “ ) 06 就 视同销售” ( 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却未有具体、 集中的规定 . 只是散见 于《 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应付职工薪酬》《 、企业会计准 则第 7 号——非货币性交换》《 、企业会计准则第 l 号—— 2
若上述A产品作为本企业原材料是从外部购进的 , 买
《小企业会计》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核算及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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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核算及涉税处理视同销售,是指企业或纳税人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法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小企业以自产产品用于利润分配、以自产产品发给职工,以及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等应作销售处理。
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税种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是不同的。
一、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是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提供劳务行为,但要计算应税所得,缴纳所得税的行为。
由于增值税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仅涉及货物,而营业税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仅包括无偿赠与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自建建筑物销售,均不包括其他应税劳务,也不涉及货物劳务税,但是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应当视同销售。
例:某小企业无偿为职工提供水暖装修,发生成本6000 元,其中工资支出2000元,材料费用4000 元;当月同类业务收费8000 元。
账务处理如下:借:劳务成本6000贷:原材料4000应付职工薪酬2000借:营业外支出6000贷:劳务成本6000 小企业会计上在所得税汇算时,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8000 元。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指转让货物的行为其本身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销售货物的定义,即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但在征税时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的行为。
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当遵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业务实质上进行分析,看是否具有销售性质。
对于实质上具有销售性质的视同销售行为,应确认销售收入、结转成本,按一般销售行为确认销售货物所得或转让财产所得,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应特别注意的是,按《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已确认销售收入,税法又列举为视同销售的行为,因已按正常一般销售行为计算申报税款,所以不能再按视同销售行为计算申报增值税和所得税,否则出现重复计税。
视同销售 会计准则及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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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是指一种经济事务,当一方为了融资目的而转让资产,但又保留了对资产实际所有权的控制,并继续享有对资产的现金流量所有权时,就会发生视同销售。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会计准则和税收法律的规定,需要对视同销售进行特殊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为了了解视同销售的会计准则及税务处理,我们需要探讨以下几个方面:1. 视同销售的会计准则处理视同销售在会计上应如何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视同销售应当被视为一种融资安排,在资产转让方的会计处理上需要将资产转让款项确认为借款,同时在贷方确认应收账款或其他相关资产。
而在资产收益方的会计处理上,则需要将收到的资产转让款项确认为贷款,同时在借方确认应付账款或其他相关负债。
这种处理方式能够准确地反映出视同销售交易的真实经济实质,也符合会计准则对经济事务进行准确记录和报告的要求。
2. 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从税务角度来看,视同销售的处理涉及到资产转让方是否需要缴纳资产转让所得税以及资产收益方是否需要确认相应的资产成本和抵扣相应的资产折旧。
在税收法律规定下,对于视同销售所得应纳税款的确认以及资产成本的核算和折旧的计提都有一定的规定。
需要依据税法规定进行正确的申报和纳税,避免因为税务处理不当而导致税收风险。
3. 视同销售的业务实践在实际业务中,视同销售的情况并不少见。
某企业为了融资需要而将部分固定资产转让给融资机构,但又继续享有这些资产的使用权或现金流量所有权。
这时,企业需要根据会计规定对这种交易进行准确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又某财务公司通过视同销售来将自有资产转让给投资者,以获取融资资金。
在这种情况下,财务公司也需要根据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来处理相关的会计和税务事务。
视同销售作为一种经济交易,对于其会计准则及税务处理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合理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不仅有助于准确地反映经济事务的真实情况,还能够避免由于处理不当而带来的会计风险和税务风险。
视同销售业务会计与税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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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视同销售业务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中不作为销售核算,但在税务处理中需要视同销售的交易或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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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 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 或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抵偿债务;将自产、 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特殊业务处理原则: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视同销售业务,如非货币资产交换、 债务重组等,其会计和税法处理原则也有所不同,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 条件
符合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
会计与税法处理一致,不存在 差异
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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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业务的具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提供 劳务,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 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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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处理上,企业通常会将视同销售业务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适当的账务处理,以确保财务报表 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业务流 程,防止出现漏洞和风险。
严格遵守税法规定,确保纳 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 现和应对潜在风险。
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与合 作,及时了解政策变化和要
求。
某公司自产产品 作为职工福利的 会计与税法处理
某公司对外捐赠 自产产品的会计 与税法处理
某公司以自产产 品换取劳务的会 计与税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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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视同销售” 的会计处理
摘要:前不久,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对企业处置资产视同销售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
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所得税法下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为广大会计工作者处理视同销售行为指明了方向。
就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非正常销售的各个方面的会计处理加以讨论,浅析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自产货物“视同销售” 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自产货物;视同销售;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1-0024-02
一、“视同销售”的含义
“视同销售”全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税法中的名词。
“视同”意指“看做”,主要是指从会计角度看不是正常的销售行为,而税法在税收意义上要求纳税人“视同销售”进行纳税。
《企业所得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模式,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管理部门等不作为销售处理,用于其他方面则要求企业作为视同销售行为进行缴纳相关税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该文件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1)用于市场
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毕业论文本文就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视同销售” 的会计处理加以讨论。
对于自产货物“视同销售”,会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往往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会计上不按视同销售处理,将发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关的成本费用。
例如,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自建工程,则直接按库存商品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账户,不通过主营业务收入核算。
另一种是会计上按视同销售处理,当业务发生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同时转销库存商品,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二、“视同销售”的计税价值确定
视同销售行为无实际销售额,按以下顺序确认销售额: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纳税人近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非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1+10%)。
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三、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
1.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以将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为例,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企业不会产生经济利益总流入,不符合收入定义,不作为销售处理。
同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
和报酬也没有发生转移,其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仍归企业,也不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因此不能确认收入,只能按成本结转。
准则的应用指南中提到“企业自营的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库存商品,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库存商品。
”因此,“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会计处理不需要确认销售收入、直接结转货物成本,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
简历大全/html/jianli/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1)集体福利和职工福利的概念:集体福利,并不是直接由个人消费,而是共同的开支,企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食堂——集体福利,比如将自产货物用于职工食堂、医院、浴室。
职工福利,企业将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个人——个人消费; 个人消费具体指的是员工或者其他个人消费,比如:将自产货物发给职工、奖励给员工个人。
(2)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中,资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应按产品成本进行结转。
企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广告、样品、管理部门等;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转移,不作为销售处理。
“企业领用本企业库存商品,借记在建工程、管理费用等,贷记库存商品。
”因此,“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会计处理不需要确认销售收入、直接结转货物成本,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
借:在建工程
管理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企业将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和个人消费,如将产品发放给职工,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指南》明确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人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 毕业论文
借:生产成本
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实际发放自产产品时,应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并按实际成本结转成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3.将自产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将自产产品用于馈赠已经导致产品流出企业,进入消费环节, 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 这类视同销售行为从所得税法的角度看也应该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销货成本。
借:营业外支出
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4.将自产货物作为投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如果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以及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计量。
应用指南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准则应用指南中有这样的描述:除同一控制下合并以外,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或其他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涉及以库存商品等作为对价的,应按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人”科目,并同时结转相关的成本。
因此,这类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应采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销货成本。
作文/zuowen/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5.将自产的货物分配给股东。
企业将自产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
资者,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同时也表现为企业负责减少,是一种间接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因此符合收入定义。
应按对外销售进行会计处理,即按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借记“应付利润”科目;按照应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借:应付股利或利润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总之,企业所得税法下对自产货物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要具体分析对待,既不能全部作销售处理,也不能全部按成本结转,对自产货物转移所有权的行为,即自产货物用于企业外部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对外投资、无偿赠送他人,应作销售的账务处理,记入收入账户。
对自产货物所有权未发生向外部转移的行为,即自产货物用于企业内部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管理部门等不记入收入账户,只按产成品成本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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