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6.03.31•【字号】晋发改价格发〔2016〕144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晋发改价格发〔2016〕144号各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省直各律师事务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山西省定价目录(2015版)》等有关规定,现就完善我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其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律师服务收费实行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的价格管理方式。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具体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指导价收费标准的区间范围和比例幅度内协商确定。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律师队伍中开展警示教育的意见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律师队伍中开展警示教育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9.09.02•【字号】•【施行日期】2019.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律师队伍中开展警示教育的意见各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省直各律师事务所:近年来,我省发生多起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问题,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一年来共做出涉及律师、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决定3件、行业处分决定13件,为历年之最。
涉律师投诉、负面舆情等均创新高,另有7件投诉已经立案正在调查处理中。
原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郝某某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帮助服刑人员违法减刑,给予司法工作人员财物,犯行贿罪被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我厅依法给予其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山西晋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某在会见在押人员吴某某时为吴某某同监室涉黑人员张某某传递涉案信件,被看守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长治市司法局给予其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
山西侨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某在百度贴吧“山西吧”发表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影响律师行业形象的不当言论,太原市律师协会给予其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山西宾利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程序,擅自在孝义市设立分所,太原市律师协会给予其警告的行业纪律处分。
还有个别律师办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与司法人员不正当交往,充当司法掮客,违反法庭纪律,干扰法庭秩序;个别律师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当事人利益,忽视社会效益,对委托事项敷衍塞责,不尽职尽责服务,不负责任地乱许诺、包打官司,违反行规、所规,私自收费收案;个别律师在政治上出现不良倾向,打着“维权”旗号,参与敏感群体性案件和社会热点问题,发表误导煽动言论,影响党委政府决策和司法机关办案;个别律师通过竞相压价、贬低对方律师等手段,搞不正当竞争,扰乱法律服务秩序。
这些问题虽然发生在少数律师身上,但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严重损害了法律服务秩序和律师队伍形象。
山西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机构组成及人员名单的通知-
山西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机构组成及人员名单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机构组成及人员名单的通知(2014年3月11日)各市律师协会、省直各律师事务所:《山西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机构组成及人员名单》经省律师协会五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山西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机构组成及人员名单1、律师执业权益保障委员会(29人)主任:刘正副主任:耿伟王宝林周学礼程国庆魏海生顾问:王继伟周杏梅王建军杨力郝建华委员:郭伟孟有忠王丽王超闫华中张一栋张帆成中海张建平乔安庆宁俊杰刘新东刘宗贤梁亚维左韶山安亚雄秦峰王飞2、宣传联络委员会(17人)主任:张芳副主任:任国庆孙广伟史竹敏委员:成建国孟有忠赵林海朱耀权王完中张一栋戎莉安亚雄刘艳红刘世宁王尚灵高满中任智健3、女律师工作委员会(21人)主任:张芳副主任:翟桂霞王志萍赵志琴马素珍委员:张海燕党莹李丽萍刘静李静杜爱丽王文娟赵辰平贺小梅李娅红贾利朱景辉刘艳王飞王美莲杨磊4、律师惩戒复议委员会(19人)主任:杨泽强副主任:翟桂霞石天平李庆旗王飞顾问:孙智委员:成振宏安亚雄许江米德宏XXX 刘小平安凤龙贾时斌裴福旺王兵泽常建瑜段凡生姚成明5、律师奖惩委员会(21人)主任:裴正副主任:耿伟余浩委员:金瑾臧文刘美蓉裴宝莉田素平姚文涛张帆成中海张建平徐洁宁俊杰帅月贵李艳红郝二宝王三中郭平珍刘跃峰钟群6、行业规则委员会(10人)主任:裴正副主任:耿伟余浩顾问:张富堂委员:任国庆王志萍杨力郭海柱王晓骏钟群7、财务工作委员会(7人)主任:高剑生副主任:韩光委员:马玉英余浩史利岗王建军周学礼8、业务指导委员会(19人)主任:张培义副主任:任国庆刘银栋黄河杨力张晋萍委员:孙智帅月贵李晓星李艳红彭云业薛建兰张金锁张刚董新中董玉明郭平珍郭宏伟(谦诚所)迟菲9、教育培训委员会(19人)主任:彭建荣副主任:石天平马文杰郭福元顾问:彭云业朱忠良委员:南晋科王双军刘美蓉王成田素平石富刘艳红张帆成中海徐洁贾旭文朱景辉刘艳10、律师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19人)主任:高剑生副主任:刘银栋武进军牛振宇顾问:孙智委员:朱忠良郭平珍赵悦张春生臧文吴华陈洁齐艳红段宏坤李晓东刘真强冯晓磊任显斌王丽娟11、律师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121人)主任:刘正副主任:刘银栋史利岗赵志琴黄河王宝林程国庆李庆旗周学礼王飞顾问:王继伟周杏梅王建军杨力郝建华执行委员:刘新东安亚雄赵匡中裴福旺郭海中秦峰米德宏委员:达瑞斌杨帆赵云志张晓鸿秦东方杨孔丰石亚辉遆志俊焦国栋伍黎斌白俊杰翟晖春梁亚维张润苟刘俊平郑永志刘世宁王兵泽卫进峰景运欣张猛巩燕延锁平马启龙郭刚徐亚萍马度度孙培杰李谨高河垣宁建军李学伟尹国俊蔡红卫师振明郝万里史君哲杨宇陈黎明张刚梁剑杰周威敏温东升于新民韩艾生张晓波史赟冷晖蔡高红刘宗贤杨永杰张耀儒周建中张建东王晓华成建国商继杰冯志忠李文乐冯俊明侯冲义孟晋林王志荣王慧勇袁全锁牛良玉巩仲林吴旭召朱爱学陈忠杰钟群张海滨闫立冬许建山李旭明安旭盛李於辉左韶山禄宝生王红丽刘跃峰申忠亮邵占虎王玉明王焰彪苏卫山赵李平吕建军代政李拖巧李继军郝晓琴郭亚明李庆伟李阳杨中勤卫单高剑生彭建荣12、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22人)主任:刘啸峰副主任:史利岗魏海生杨力吴华牛振宇委员:王双军孟信芳刘艳红王丽成中海石富张志峰宁俊杰张帆田素明闫华中代政张青政梁桐栋白蓉周先瑞13、老律师工作委员会(19人)主任:张晓鸿副主任:岳瑜李晓星郭福元顾问:李原生王录林委员:张枝梅杨光电梁庆山杨坚艾宁王克俭高建华刘和平秦国权白来明赵晨观刘艳安志儒14、提案工作委员会(12人)主任:董志强副主任:史利岗帅月贵刘真强顾问:张富堂王继伟委员:周威敏李继军巩燕郭宏伟(谦诚所)霍永红张猛15、编委会(18人)主任:李满胜副主任:高剑生韩光张晋萍委员:牛振宇张培义刘正裴正张芳刘啸峰张晓鸿董志强彭建荣杨泽强郭福元马玉英余浩主编:张晋萍16、行业行风监督委员会主任:牛振宇副主任:吴勤波刘新东委员:另行确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检、公、行政机关、企业、有关部门人员及律师代表担任)17、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21人)主任:彭建荣副主任:史利岗周学礼翁太罗朱景辉顾问:王建军郭福元委员:周学礼杨德贵向东高宏文张彤钱国庆董杰柴淑萍李宁宁刘新东华静飞马可建刘琨张建平18、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24人)主任:杨泽强副主任:武进军任智健赵小强赵晓芳安燕晨卫单胡玉亭张晓玲周先瑞刘琨委员:杨见青马俊白国华刘美霞刘洋杨帆张万红周福戎莉李娅红卫进峰张彤冯莉党红艳吉悦王强——结束——。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召开山西省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召开山西省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9.06.12•【字号】•【施行日期】2019.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召开山西省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的通知各市司法局:山西省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拟于2019年7月初在太原召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大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任务山西省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是在全党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全省律师制度改革和律师工作创新发展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第二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紧密结合我省律师工作实际,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依章开展筹备工作,确保第六次全省律师代表大会开成一个团结的大会、胜利的大会、推动我省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大会。
(二)基本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
大会的一切工作,从筹备到组织实施的各个环节,都要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有序开展,要将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贯穿始终。
2、坚持依法依章。
严格依照《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山西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推进大会各项筹备工作有序开展,确保大会各个环节顺利进行。
3、充分发扬民主。
本次大会的代表推选等各项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广大律师及社会各界意见,使换届后的协会领导班子,成为有凝聚力、号召力和战斗力的集体,为我省律师事业不断创出新业绩、迈上新台阶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
(三)工作任务审议省律协第五届理事会工作报告以及会费收支情况报告;回顾总结第五次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以来我省律师工作的成绩和经验,安排部署新时期的律师工作;表彰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选举产生新一届律师协会领导机构。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司法厅山西省律师协会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到法院实习的实施意见(试行)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司法厅山西省律师协会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到法院实习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司法厅,山西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20.06.30•【字号】晋司办﹝2020﹞56号•【施行日期】202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司法厅山西省律师协会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到法院实习的实施意见(试行)晋司办﹝2020﹞56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各市律师协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各项工作的落实,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司法厅和山西省律师协会共同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探索建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简称“实习律师”)到法院实习制度,具体实施意见如下:一、实施原则本着先行先试、积极探索的原则,致力于提高我省实习律师执业技能,加强律师和法官相互了解,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和发展,促进形成良好的法治生态。
二、各方职责(一)法院的职责1.根据审判工作实际,按照就近便利原则,确定省高级人民法院、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审判任务重的基层法院负责定期接收实习律师。
实习工作建议每年2期,每期6个月。
每个实习律师每年参加一期到法院实习。
2.接收实习律师的法院应安排实习律师参加本院的政治理论学习。
3.接收实习律师的法院应为实习律师提供工作便利。
4.接收实习律师的法院应本着实习人员能够全面了解审判工作,提高在实践中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原则,为实习律师统一调配实习岗位,为每位实习律师指定1名员额法官担任实习辅导老师。
实习律师所在审判庭和辅导老师共同负责对其日常工作管理和业务指导。
5.实习活动结束时,接收法院对每位实习律师的表现做出全面客观的鉴定意见。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2018年度全省律师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2018年度全省律师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8.11.09•【字号】•【施行日期】2018.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山西省司法厅关于2018年度全省律师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司法局、省直各律师事务所: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8〕664号)要求,结合我省律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实际,现就2018年度全省律师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组织管理2018年度全省律师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山西省司法厅律师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全省各律师事务所及企、事业单位中经年度检查考核合格的律师(包括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人员)不得申报。
三、申报条件(一)品德条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凡申报评审者,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律师工作的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恪守执业纪律,积极为发展律师事业努力工作。
(二)学历条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三)资历条件1、任现职年限的要求。
申报三级律师大学本科学历,任四级律师须满4年(即2014年底前聘任);大学专科学历,任四级律师须满5年(即2013年底前聘任)。
无四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执业满10年的律师也可参评。
申报四级律师须领取律师执业证书1年以上。
2、任现职年限的计算。
申报三级人员自本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有关规定,占用本单位空缺岗位职数聘任相应职务之日当年起算,实算至申报当年年底。
山西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doc
山西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公司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对公司律师的管理监督,发挥公司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21号)、《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司法部《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司发通〔2018〕131号)以及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律师,是指与国有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司律师证书,在本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员工。
第三条公司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司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活动的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负责公司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继续教育培训、业务交流指导、律师权益维护、行业自律等。
公司律师所在企业负责公司律师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公司律师根据《律师法》从事本企业法律事务,享有与社会执业律师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二章条件和程序第六条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与国有企业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第七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四)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山西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3.06•【字号】晋司办〔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3.0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正文山西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司办〔2020〕20号戒毒局,办公室、政治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行政审批管理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司法鉴定管理处、律师工作处、装备财务保障处、科技信息处:根据《司法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山西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要求,2020年是我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制度落实年,为落实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各项工作任务,在全省行政执法工作中起到示范引领作用,根据我厅权责清单涉及的执法事项,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三篇光辉文献”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根本遵循,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握山西在全国发展格局中的时代方位,围绕“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立足职能定位,加强协作配合,精准协同发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执法效能,提高执法的社会满意度和群众认同感。
二、行政执法范围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我厅“三定”规定,戒毒局承担行政强制的执法职能,行政审批管理处承担行政许可的执法职能,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司法鉴定管理处、律师工作处承担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执法职能,在履行戒毒、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仲裁等管理职能中应当严格执行《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山西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及时公开执法信息,完善执法过程记录,加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山西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山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山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2014-04-09 22:45:49 来源:原创点击:1204 我来说两句打印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物价局、司法局,省直各律师事务所: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业健康发展,依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物价局、司法局,省直各律师事务所: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业健康发展,依据《山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晋价服字〔2006〕325号)规定,制定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并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要按照《山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业务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服务。
二、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规定严格按《山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具体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指导价收费标准的区间范围和比例幅度内协商确定。
四、律师事务所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的检查和委托人的监督。
五、省司法厅律师管理部门每年3月底前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实行部分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执行情况年度报送制度的通知》(晋价服字〔2011〕61号)规定要求,将全省律师服务收费及相关情况报送省物价局。
六、本通知从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期限为三年。
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晋价费字〔2003〕176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司法厅2013年11月18日抄送:国家发改委,司法部,省委政法委,省律师协会。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山西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山西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9.07.25
•【字号】晋司办〔2019〕69号
•【施行日期】2019.07.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
西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山西省公司
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司办〔2019〕69号
各市司法局:
《山西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山西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已经省司法厅第13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西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doc
《山西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doc
山西省司法厅2019年7月25日。
【管理制度)山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管理制度)山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印发《山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通知晋价服字[2006]325号各市物价局、司法局: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特制定了《山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山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壹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律师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经山西省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和准予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壹)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律师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能够实行听证。
第九条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和法定税金确定。
第十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山西省律师协会章程
(2013年12月30日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律师行业管理,保障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律师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山西省律师执业条例》规定,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结合我省律师行业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山西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山西省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行业提供服务和实施管理。
本会英文名称:Shanxi Lawyers Association,缩写为:SXLA。
本会会址设在山西省太原市。
本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会。
各设区的市设立律师协会。
第三条本会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团结、带领会员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推动法治进程,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
第四条本会接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接受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本会对本省各市律师协会进行指导。
第五条本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全省律师行业党建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本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律师执业规范和行业管理制度;(三)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完善会员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四)开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五)组织律师执业前培训和执业后继续教育;(六)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组织行业发展战略和专业理论研究;(七)对会员进行登记、管理和考核;(八)对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九)开展律师工作宣传和对外交流;(十)受理对会员的投诉或举报,受理会员的申诉,调处会员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十一)制定会员奖励与惩戒办法,实施对会员的奖励与惩戒;(十二)协调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的关系,提出立法、司法或相关建议;(十三)参与立法活动,开展法制宣传,提出法治建设及律师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十四)创办会员福利事业,组织会员同业互助;(十五)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十六)负责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十七)办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委托的事项;(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山西省公职(公司)律师申报表【模板】
山西省公职(公司)律师申报表申请人XXX工作单位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国企名称山西省司法厅制填表日期年月日姓名XXX性别男/女民族汉族政治面貌中共党员照片(二寸蓝底)出生年月1995年8月身份证号18位身份证号码何时何地取得律师(法律职业)资格2017年3月,山西省**市律师(法律职业)资格证号根据资格证完整填写学历及学位大学本科,法学学士毕业院校及时间2016年7月,**大学法学院工作单位及部门山西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职务或职称四级主任科员进入本单位工作时间2016年8月工作电话0351-xxxxxxx本人电话139xxxxxxxx个人简历起止时间在何单位学习、工作职务(职称)从大学入学至今连续学习工作经历起止时间不得间断个人申请及承诺书申请书根据本人情况填写(可以打印)本人符合申请公职(公司)律师的条件,现已知悉申请公职(公司)律师工作证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合法和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此承诺须本人手写,打印无效)签名:本人手写,打印无效年月日主要工作情况如实填写本人近年来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相关情况。
本单位人事部门意见须签署明确意见。
单位名称(印章)年月日本单位意见须签署明确意见。
单位名称(印章)年月日市司法局意见须签署明确意见。
单位名称(印章)年月日省司法厅意见备注1、本表填报一式两份,省司法厅和市司法局(省属单位)各留存一份。
2、请认真完整准确填写表格所有内容。
3、本表不得涂改。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全省新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更换工作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全省新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更换工作的通知各市司法局:根据司法部司发通(2009)165号《关于启用新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将做好我省新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更换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更换新版律师执业证书、工作证书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范围(一)经2009年度考核合格和2009年度申请执业的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更换新版律师执业证书(二)经2009年度考核合格和2009年度申请执业的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更换律师工作证书(二)经2009年度考核合格和2009年度新设登记的律师事务所(包括律师事务所分所)更换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二、更换新版律师执业证书、工作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期间,旧版和新版证书的效力至2009年12月31日之前,旧版和新版证书具有相同的效力。
2010年1月1日起,原执业证书停止使用。
三、旧版更换新版律师执业证书、工作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需报送的材料(一)本市符合更换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名册(须注明填报人、审核人并加盖市司法局行政印章后上报、样表附后)。
(二)本市符合更换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包括律师事务所分所)和律师(包括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换证登记表(样表附后,须加盖各隶属管理单位公章后上报)。
(三)报送名册中所列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以及律师执业证(旧版)。
(四)提供更换执业证书和工作证书的律师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1张(背面要注明执业场所名称和姓名)。
(五)用excel表格完成的上述第(一)、(二)项的电子文本1份(用U盘拷贝报送)。
四、采集、录入换证信息的时间按照司法部要求,旧版更换新版执业证书要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
各市接此文(此文件将登载在山西司法行政网或山西省律师协会网上,各有关人员可登录上述网站下载使用相关表格)后,要迅速按要求开展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总体要求各市司法局务必在11月20日之前做好需要更换新证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信息采集、录入等准备工作。
关于完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2016-04-19 10:49:34访问次数:37信息来源:收费管理科分享晋发改价格发〔2016〕147号各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省直各律师事务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山西省定价目录(2015版)》等有关规定,现就完善我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其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律师服务收费实行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的价格管理方式。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具体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指导价收费标准的区间范围和比例幅度内协商确定。
(一)计时收费1、适用范围:适用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全部律师服务事项。
2、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
(二)计件收费1、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2、收费标准:(1)刑事诉讼案件:①侦查阶段:2000—20000元;②审查起诉阶段:2000—20000元;③审判阶段:3500—35000元;为刑事自诉案件或者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的,按照以上标准收费。
山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可实行公开栏、公示牌、公示墙、价目表等形式。具体标价形式由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应当公布价格举报电话“12358”,方便群众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事项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内具体商定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采取计时收费的,在结案后,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工作清单。
第十二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第二十二条 结算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有关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委托人可不予支付。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定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山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律师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山西省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山西省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发布时间:2009-04-24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律师制度改革,完善律师队伍的组织结构,充分发挥律师在促进企业建设与发展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公司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并依法取得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由山西省司法厅统一负责。
试点期间对试点单位实施总量控制、稳步推进的发展原则。
在第一发展期内,各地主要负责摸底推荐、协助管理,以后视发展情况和社会需要再逐步放开。
试点原则上选择领导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健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单位。
第四条申请领取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一)本人所在企业是符合公司律师试点的企业;(二)申请人品行良好;(三)申请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四)在申请企业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两年以上(特殊情况的,经省司法厅考核批准可放宽为一年);(五)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本企业公司律师。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六条申请领取公司律师执业证书,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山西省公司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二)本人身份证、学历证、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三)本人与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四)所在企业人力部门出具的本人在企业法律事务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相应年限的证明;(五)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有申请人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和未受过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的证明;(六)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的证明;(七)本人近期1寸免冠彩照1张。
第七条申请领取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由本人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后,将申请材料送交与企业登记机关同级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查推荐,由省司法厅审核批准。
山西省律师协会章程
山西省律师协会章程【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布部门】山西省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03.11.25【实施日期】2003.11.25【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山西省律师协会关于《山西省律师协会章程》公布实施的通知(2014修订)山西省律师协会章程(2003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律师管理体制,发挥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的职能,促进律师事业的发展,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山西省律师执业条例》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山西省律师协会(下称本协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山西省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本省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各市都应当设立律师协会,负责本辖区的律师行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山西省司法厅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监督和指导,对本省各市律师协会具有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本协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完善会员执业保障体系;(二)制定并监督实施律师执业规范和行业管理制度;(三)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四)协助和参与司法行政机关对本省律师事业发展规划的研讨和制定;(五)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会员执业水准;(六)制订律师继续教育规划,开展律师业务培训,开展律师执业前培训和执业后的继续教育,制定实习律师的培训计划和教材;(七)对会员进行登记和日常管理,受司法行政机关委托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年检注册,指导律师事务所实施规范化管理工作;(八)处理对会员的投诉;(九)调处会员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十)制定并监督实施会员奖惩办法;(十一)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十二)协调与相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其他执法机关的关系,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议;(十三)参与立法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法制建设及律师制度建设的建议;(十四)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十五)举办律师福利事业;(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十七)司法行政部门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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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公司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对公司律师的管理监督,发挥公司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号)、《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号)、司法部《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司发通〔〕号)以及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办发〔〕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律师,是指与国有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司律师证书,在本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员工。
第三条公司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司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活动的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负责公司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继
续教育培训、业务交流指导、律师权益维护、行业自律等。
公司律师所在企业负责公司律师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公司律师根据《律师法》从事本企业法律事务,享有与社会执业律师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二章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与国有企业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
(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第七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八条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
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山西省公司律师申报表;
(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四)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证件照;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本单位公司律师,并提供以下证明,内容包含:
、申请人企业员工身份证明及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等相关情况;
、申请人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九条省属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中央企业在我省的各级分支机构和子企业的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也可以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其他国有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条省司法厅和设区的市司法局对收到的公司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
设区的市司法局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送至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省司法厅完成公司律师审核颁证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函告省律师协会。
第十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已担任法律顾问但未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司法部考核合格,可以向其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一)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满十五年;
(二)具有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获得其他相应学位;
(三)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依照前款规定取得公司律师证书的人员,脱离原单位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应当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公司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司法厅收回、注销其公司律师证书:
(一)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公司律师,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
(二)所在单位不同意其继续担任公司律师,向司法行
政机关申请注销的;
(三)因辞职、调任、转任、退休或者辞退、开除等原因,不再具备担任公司律师条件的;
(四)连续两次公司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五)以欺诈、隐瞒、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司律师证书的;
(六)其他不得继续担任公司律师的情形。
第十四条公司律师具有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由所在单位提请注销,收回公司律师证书,并将注销材料和公司律师证书逐级报送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收到注销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注销条件的予以注销并公告。
办理公司律师注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销申请;
(二)原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具有注销情形的证明;
(三)公司律师证书。
第十五条公司律师离开原单位没有上交公司律师证书的,由原所在单位书面说明情况,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由省司法厅予以公告注销。
省司法厅注销公司律师证书后,应当在七日内将注销的公司律师有关情况函告省律师协会。
第十六条担任公司律师满三年并且最后一次公司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的人员,脱离原单位后申请社会律
师执业的,可以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重新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证,其担任公司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
公司律师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须先申请注销公司律师证书。
享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公司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十七条公司律师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从事下列法律事务:
(一)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等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三)参与企业对外谈判、磋商,起草、审核企业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法律文书;
(四)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等工作;
(五)办理各类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六)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八条公司律师依法享有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
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有权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文件、资料和其他必须的工作职权、条件。
第十九条公司律师应当接受所在单位的管理、监督,根据委托或者指派办理法律事务,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二十条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将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过程、提出法律意见作为依法决策的重要程序。
公司律师所在单位讨论、决定企业经营管理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
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公司律师认为不合法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制定、修改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规章制度,对外签署合同、协议,处理涉及本企业的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事务,应当安排公司律师参加或者审核。
第二十一条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完善公司律师列席重要会议、查阅文件资料、出具法律意见、审签相关文书的工作流程和制度安排,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支持,保障公司律师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公司律师应当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