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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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薪律师管理制度

工薪律师管理制度

工薪律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约束工薪律师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推进律所管理的现代化,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所有工薪律师,包括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和其他专职律师。

第三条律所应当尊重和保障工薪律师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工薪律师的利益。

第四条工薪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律所章程和其他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律师职业形象。

第五条工薪律师应当注重自我提升,积极参加相关培训,提高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第二章工薪律师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工薪律师享有与其职务相适应的权利,包括参与律所内部事务决策、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参加培训学习等。

第七条工薪律师应当服从律所的管理和安排,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保守律所的商业秘密。

第八条工薪律师应当保持职业操守,诚实守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工薪律师在工作中应当遵守律师职业操守,维护律师职业的尊严和荣誉。

第十条工薪律师应当维护律所和同事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律所的发展建设。

第三章工薪律师的管理第十一条律所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工薪律师管理机制,确保律师队伍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十二条律所应当根据工薪律师的实际工作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标准和绩效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律所应当为工薪律师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必要的工作设施和设备。

第十四条律所应当加强对工薪律师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五条律所应当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激发工薪律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四章工薪律师的惩戒和奖励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律所章程和其他规章制度的行为,律所有权对工薪律师进行相应的惩戒处理,包括责令改正、进行批评教育、暂停工作或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十七条对于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工薪律师,律所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激励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十八条对于杰出的工薪律师,律所应当予以重用,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机会。

第五章其他第十九条本章程经律所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律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章程进行适当调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17•【字号】涪陵府办发〔2020〕117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涪陵区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17日涪陵区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法律顾问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和各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以及区属国有独资、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聘请、服务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顾问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机关外聘的执业律师、法学专家;国有企业内部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企业外聘的执业律师。

全区建立以行政机关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外聘律师和法学专家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依法取得证书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分别履行所在行政机关、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并遵守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第四条区司法局负责对本区各级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并具体承办区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和服务联络工作。

各单位法制机构、国有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分别承担本单位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的管理和服务联络工作。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巴南府发〔2018〕24号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巴南府发〔2018〕24号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巴南府发〔2018〕2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巴南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2018年9月10日重庆市巴南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管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法制办)、重庆市巴南区司法局(以下简称区司法局)负责组建区政府法律顾问库(从库中择优组建区政府法律服务团)和法律顾问的选聘、指导、管理、服务、考核、监督等工作。

区政府法律服务团为区政府提供日常法律服务、专项法律服务,并固定列席区政府常务会等。

区政府法律服务团的组建管理使用细则另行规定。

第三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部门(不含驻区市直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区属国有公司(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聘请法律顾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区财政局将法律顾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所用经费在公用经费专项资金中解决。

第五条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三)具有3年以上法律实务工作或法学教学研究经历,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专业能力较强;(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五)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近三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在近三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六)区政府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2023年法律事务委托合同_1

2023年法律事务委托合同_1

2023年法律事务委托合同2023年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篇1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电话:传真:邮编: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非诉服务项目(下称“项目”)中有关法律服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接受委托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根据项目的需要,乙方可增加或安排乙方其他律师协助提供与项目相关的法律服务。

乙方指派的律师因发生交通事故、疾病、不可抗力及其他特殊情况下,乙方可指派其他律师继续办理。

第二条委托事项双方约定,服务项目或内容为下列第项:1、裁员方案设计:2、特殊工时制申报,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制与不定时工作制申报;3、劳动合同拟订,共计个版本;4、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拟定;5、其它:服务语言要求:第三条乙方义务1、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二条所列法律工作;2、乙方律师应当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3、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委托和收到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4、乙方律师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5、乙方律师应对其提供的法律意见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6、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和第三方披露;7、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要一事一档、一案一卷,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8、乙方律师要定期听取甲方意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9、针对本项目,乙方应提供下列文件或下列服务作为完成服务的标志:就该项目有关法律问题,应甲方之要求,乙方应提供下列咨询服务:10、服务时限要求:收款后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收款后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

但因甲方未及时提供有关材料或配合工作而导致未能按期完成服务时除外。

11、乙方联系人:电话:e-mail:邮编:联系双方同意上述联系地址作为有效送达地址,电子文件可通过电子邮件送达。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价规〔2018〕1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价规〔2018〕1号
2018年1月24日
——结束——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8.01.24
施行日期
2018.01.24
文号
渝价规〔2018〕1号
主题类别律师,价格效力等级源自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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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
印发《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价规〔2018〕1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司法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司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司法局: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石静与重庆两江新区司法局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

石静与重庆两江新区司法局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

石静与重庆两江新区司法局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1【案件字号】(2021)渝01行终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红李宜李雪莲【审理法官】罗红李宜李雪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石静;重庆两江新区司法局【当事人】石静重庆两江新区司法局【当事人-个人】石静【当事人-公司】重庆两江新区司法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石静【被告】重庆两江新区司法局【本院观点】根据《律师法》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以及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被上诉人两江新区司法局接受上级机关的指派,具有作出本案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般程序指定管辖质证关联性新证据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历审文书】[{"CategoryNew":["005""005001""005001001""005001001042""005002""005002001"]"Gid": "1970325147448621""Category":["005""00502""0050201"]"LastInstanceDate":"2020.12.0 8""CaseFlag":"(2020)渝0112行初704号""Title":"石静诉重庆两江新区司法局行政处罚纠纷案""CaseGrade":["07"]"TrialStep":["001"]"LastInstanceCourt":["05""0502""050214"]"Do cumentAttr":["001"]}{"CategoryNew":["005""005001""005001001""005001001042""005002 ""005002001"]"Gid":"1970325150977636""Category":["005""00502""0050201"]"LastInsta nceDate":"2021.03.11""CaseFlag":"(2021)渝01行终75号""Title":"石静与重庆两江新区司法局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CaseGrade":["06""0601"]"TrialStep":["002"]"LastInstanceCourt":["05""0502""05020 0"]"DocumentAttr":["001"]}]【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律师法》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以及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被上诉人两江新区司法局接受上级机关的指派,具有作出本案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定职权。

重庆市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重庆市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重庆市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加大对公职律师的服务和规范力度,发挥公职律师在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公职律师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任职于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或经招聘到上述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的人员。

第二章公职律师任职条件和申请、审核第三条公职律师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三)任职于本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或经招聘到上述单位,从事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四)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五)所在单位同意担任公职律师;第四条申请领取公职律师工作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公职律师工作证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三)申请人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四)关于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的个人承诺书;(五)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第五条申请人应将申请材料报单位所在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初审,再经市司法局审核后颁发公职律师工作证。

第六条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颁发公职律师工作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第三章公职律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公职律师在以下范围内行使职责:(一)为所在单位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二)对所在单位重大项目进行法律论证,并提供可行性分析;(三)根据所在单位要求,参与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论证、修改、清理和废止工作;(四)受所在单位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参与所在单位信访接待、行政复议、法制宣传等工作;(五)代理所在单位参加诉讼、仲裁、调解活动;(六)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七)其它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22年律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22年律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22年律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2.11.14•【字号】•【施行日期】2022.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律师正文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22年律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和《重庆市2022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方案》(渝职改办〔2022〕220号),结合律师职称评审工作实际,现将2022年律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在我市律师事务所和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在职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且符合律师专业职称相应申报条件的律师(不含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国家和我市现行条件以及新旧条件相结合,原则上按照我市现行律师职称申报条件执行,学历、任职年限可按就低原则由申报人自主选择。

申报人应具备以下申报条件:(一)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二)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诚信、规范执业。

(三)任现职以来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任职年限计算时间截至2022年12月31日,按规定不评定考核等次的除外)。

(四)符合所申报层级律师职称的相应条件:1.四级律师(初级)(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含第二学士学位),律师执业满1年(计算至2022年12月31日,下同);或具有专科学历,律师执业满3年;(2)基本掌握法学理论和律师业务知识,初步掌握律师执业技能,能独立承办简单的律师业务;(3)申报前1年内办理(办结,下同)各类律师业务5件以上(含业务总结、专业课题报告、专业文章、调研报告、学术经验交流材料、论文、论著、政策建议、立法建议等,其中常年法律顾问按每家1件计算,下同)。

2. 三级律师(中级)(1)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含第二学士学位),任四级律师职称满2年或律师执业满2年;或具有专科以上学历,任四级律师职称满4年;(2)比较系统地掌握法学理论和律师业务知识,熟练掌握律师执业技能,能独立承办基础性律师业务和处理较为重大、复杂的法律事务,具备较强的综合法律服务能力或某个领域的法律服务专长,具有比较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指导四级律师工作的能力;(3)在上述规定执业年限内办理各类律师业务10件以上(具有博士学位的首次初评申报人员为申报前1年内办理各类律师业务10件以上)。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业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通知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业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通知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业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08.10.17•【字号】渝律发[2008]21号•【施行日期】2008.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业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通知(渝律发〔2008〕21号)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业务委员会,各分会,各律师事务所:《重庆市律师协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和《重庆市律师协会业务委员会工作职责》已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印发执行,并在执行中进一步修改完善,请认真按职责要求做好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业务委员会的工作。

对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业务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秘书处,便于进一步完善职责,改进和提高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业务委员会工作。

二OO八年十月十七日重庆市律师协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重庆市律师协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是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专门工作机构,根据常务理事会决定或授权,负责研究、审查和拟(制)定有关律师行业自律规则、议案,组织开展相关活动并处理相关事务。

1.维护律师执业权益委员会。

维护律师执业权益委员会是指导开展全市律师维权工作的专门工作机构。

负责制定有关维护律师依法执业的具体措施;在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执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供援助;对律师执业环境进行调查并提出改进建议;调解会员之间的执业纠纷。

2.惩戒委员会。

惩戒委员会是对会员进行纪律教育、对违纪会员实施纪律处分的专门工作机构。

负责实施律师执业规范,对会员的执业行为进行引导和监督;受理对会员的投诉;根据投诉或督察,决定对会员的违纪行为展开调查,并对有违纪行为的会员做出相应的处分;调解会员与委托人之间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的争议。

3.教育培训委员会。

教育培训委员会是对会员进行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的专门工作机构。

负责制定和实施律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律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等重大活动;组织对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的集中培训;协助开展律师学院的合作办学工作;统筹协调各业务委员会面向全市律师的研讨培训活动。

重庆市公司律师管理办法【最新版】

重庆市公司律师管理办法【最新版】

重庆市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加大对公司律师的服务和规范力度,发挥公司律师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公司律师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与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取得公司律师工作证的人员。

第二章公司律师任职条件和申请、审核第三条公司律师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三)与本市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从事所在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且在合同有效期间内提出申请;(四)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五)所在企业同意担任公司律师。

第四条申请领取公司律师工作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公司律师工作证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三)申请人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四)档案托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开除公职行政处分的存档证明;(五)关于符合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的个人承诺书;(六)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证明。

第五条申请人应将申请材料报企业所在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初审,再经市司法局审核后颁发公司律师工作证。

第六条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工作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第三章公司律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公司律师在以下范围内行使职责:(一)为所在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二)对所在企业兼并、收购、重组、拆分、改制、上市、投资、破产、清算等重大项目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并提供可行性分析;(三)参与所在企业的商务谈判,并负责相关法律文书的准备工作;(四)参与所在企业订立合同的工作,管理所在企业订立的合同,代理所在企业的行政复议、诉讼、仲裁、调解等活动;(五)对所在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的建议,并在内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六)指导所在企业下属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七)其它应由公司律师承担的工作。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业个人所得税征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业个人所得税征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个人所得税通知【颁布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渝地税发﹝1998﹞284号【发文日期】1998-09-10【实施时间】1998-09-10【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个人所得税自2007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199号)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市局。

附件: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对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辖区内的各类律师事务所(包括法律服务所和从事法律咨询服务的单位,下同),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律师事务所工作并取得应税所得的人员,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各类律师事务所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四条 纳税义务人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一律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所扣税款于次月七日内在当地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全额缴入国库。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月份(年报)申报表和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第六条 各类律师事务所应设置会计帐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进行会计核算。

对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进行会计核算,无法核实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的,一律实行分档分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年收入额 征收率 50万元以下(含50万) 2%-3% 50万元-150万元 3%-4% 150万元以上 4%-5%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年收入额×征收率 年收入额系指按重庆市司法局制定的收费标准和向当事人收取的各种义的佣金、报酬、补贴等收入。

重庆破产法庭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指南(试行)

重庆破产法庭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指南(试行)

重庆破产法庭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指南(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破产法庭•【公布日期】2020.04.02•【字号】•【施行日期】2020.04.0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重庆破产法庭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指南(试行)(2020年4月2日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明确人民法院和管理人职责,提高破产案件审判质效,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等规定,结合重庆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破产受理后的处理第一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依据该裁定,以“破”作为案件类型代字编制案号,启动案件审理程序。

上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指令审理的,人民法院依据上级法院作出的受理裁定,直接以“破”作为案件类型代字编制案号,启动案件审理程序。

负责破产案件立案的机构应当在审判管理系统和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同步录入案件信息,并在三日内移送破产审判部门。

第二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及时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应当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录入管理人信息,并公布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第四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的,应当通知债务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0.07.16•【字号】渝司发〔2020〕38号•【施行日期】2020.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两江新区司法局,万盛经开区司法局,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市律师协会:为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管理,规范律师队伍建设,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的通知》(司办通〔2020〕63号)精神,市司法局决定自2020年7月17日到9月20日,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全市各司法行政机关要针对以下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清理:(一)专职律师违规兼职。

主要包括:1.专职律师在执业期间担任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工作人员(兼职律师除外);2.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不含外部独立董事)、监事(不含外部独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3.与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劳动关系的;4.在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参加全日制工作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并指派本所律师到相关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除外)。

(二)丧失中国国籍后仍然执业。

包括中国律师取得外国国籍、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或者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后仍然执业的律师。

二、实施步骤(一)自查自纠(7月20日—8月3日)。

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组织律师对照专项清理活动的相关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如实填报《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自查登记表》,经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审核、律师事务所盖章后上报本所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

(二)调查核实(8月4日—8月24日)。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上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通过查阅人事档案、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党组织关系、任职文件、企业登记信息或者通过网络核验、商请公安、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助调查等方式,对律师自查情况进行核实。

律师事务所选聘与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选聘与管理办法

XX公司律师事务所选聘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律师事务所选聘与管理工作,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和效率,提升公司法律风险处置能力,最大化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及市国资委《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境内全资子公司在诉讼(仲裁)案件、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及非诉讼项目中选聘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的事项。

第三条选聘律师事务所应遵循“择优、专业、高效、经济”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总法律顾问负责统筹律师事务所选聘与管理工作;结合法律纠纷案件或非诉讼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研究、确定代理律师选聘方案;对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方案提出专业评审意见,督促并支持代理律师工作。

第五条合规部为公司律师事务所选聘与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总法律顾问的组织下,履行如下职责:(一)起草、修改律师事务所选聘与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选聘、评价、管理工作流程、机制。

(三)统一管理律师事务所选聘工作。

(四)会同需求部门选取律师事务所并进行谈判,审核需求部门拟选聘的律师事务所及服务方案。

(五)指导、监督、管理、配合律师事务所工作,并向总法律顾问汇报。

(六)收集律师事务所信息,组织进行后续评价及动态管理。

(七)涉及律师事务所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需求部门(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各子公司)在律师事务所选聘与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主要有:(一)对本部门诉讼(仲裁)案件、常年法律顾问选聘或非诉讼项目,组织选取律师事务所进行比选、综合评价。

(二)起草律师事务所选聘结果请示,报业务主管部门、合规部会签,报总法律顾问、公司领导审批。

(三)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并支付律师费、差旅费等律师服务费。

(四)配合律师事务所进行案件办理或实施非诉讼项目,提供案件事实情况、相关证据或项目基本情况及相关资料。

(五)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后续评价。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制定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渝价〔2006〕673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司法局、律师事务所:为适应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需要,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渝文审[2006]28号)。

现将该办法及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律师事务所在本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制定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专家论证会或价格听证会。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征求《重庆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征求《重庆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征求《重庆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送审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2.06.30•【字号】•【施行日期】2022.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征求《重庆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送审稿)》意见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完善律师行业评级评价体系的改革方案》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完善律师行业评级评价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等规定,结合近年来监督管理实际,以及区县司法局组织实施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实际情况,借鉴相关省市先进做法,我局起草了《重庆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

2.通过纸质信函将意见邮寄至: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黄龙路4号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503室(邮政编码:401147;联系电话:************)。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7日。

反馈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重庆市司法局2022年6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检查考核内容第三章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第四章检查考核程序第五章检查考核结果运用第六章检查考核责任监督第七章附则关于《重庆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送审稿)》说明现就《重庆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送审稿)》作如下汇报。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近年来,我局依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有关要求,认真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对加强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监管、促进全市律师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8年底,司法部出台《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司发〔2018〕10号),对司法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清理,取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规定的8项证明材料。

律师管理制度

律师管理制度

律师管理制度律师是维护法治和公正的重要角色,其职业行为需要严格遵守一定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探讨律师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其中的具体要求。

一、律师的资格和注册律师管理制度的首要目的是确保律师的资格和注册程序得到合理的管理和监督。

律师注册机构应设立,负责律师的资格审核、注册登记、年度执业证明等工作。

律师在获得律师资格后,需在一定时限内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规范良好的职业道德是律师行业的基石。

律师管理制度要求律师必须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忠诚于客户,遵守职业操守。

律师在履行职责和提供法律服务时,应保护客户的权益,维护法律正义。

律师还应当遵循保密原则,不得泄露客户的机密信息。

三、律师执业的规范律师管理制度对律师执业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定。

律师在执业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律师应当尽职履责,勤勉工作,保持诚信,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律师还有责任履行法庭指定的职务,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四、律师的诚信与诚实律师管理制度要求律师必须保持诚信与诚实。

律师在与客户和其他律师的交流中,应诚实守信,不得故意误导他人。

律师不得伪造证据,不得串通他人进行欺诈活动。

律师还应当主动揭示自己的利益关系,确保客户知情并作出明智的决策。

五、律师的培训和考核律师管理制度要求律师应进行持续的培训和考核。

律师应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和执业经验,确保自己的专业水平与时俱进。

定期的考核能够评估律师的执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发现问题并引导其改进。

六、律师的纪律和惩戒律师管理制度要求建立完善的纪律和惩戒机制。

对违反职业操守、背离职业道德的律师,应进行相应的惩戒处理,包括警告、处罚、暂停执业等。

这样的严格制度能够有效维护律师行业的声誉和形象,提高律师职业的整体素质。

七、律师的协作与交流律师管理制度鼓励律师之间的协作与交流。

律师应当与其他律师进行合作,共同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

律师还应积极参与律师组织和行业协会的活动,通过交流学习,推动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公司律师申请书;

公司律师申请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公司律师申请书;篇一:公司律师执业许可申请表执业证编号:公司律师执业许可申请表申请人:申请执业证类别:公司律师公司名称:重庆市司法局填表日期年日月填表说明1、申请人须如实、认真、详细填写表中所列项目;2、此表下载时使用A4规格纸张(一式三份),一律左侧装订;3、交表时提供二寸免冠蓝底近期照片(一张贴表上、另一张附上即可);4、各类文件及证件均需提供原件当面审核,复印件归档;复印件一律用b5纸张粘贴排列在表中横线内相应位置;5、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审查(审核)时如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谎报、伪造学历和经历等,应取消其申请资格;6、申请人经审查合格被批准执业的,此表应作为申请人的律师执业档案;7、须用钢笔或签字笔(黑色)正楷填写。

第1页第2页第3页第4页篇二:律师调查令申请书律师调查令申请书当事人:xx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申请人:,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联系电话:接受调查人:xx公司请求事项:请求贵院开具律师调查令,以便申请人能够持律师调查令前往xx公司调查收集……事实和理由:xx公司委托本所代理其与x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业已受理。

现因审理需要,需查询……信息,因客观原因本所律师无法自行收集,特请求贵院开具律师调查令。

此致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重庆xx律师事务所年月日篇三:律师执业申请表律师执业申请表申请人申请执业证书类别执业机构名称受理申请机关受理申请日期山东省司法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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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加大对公司律师的服务和规范力度,发挥公司律师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公司律师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与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取得公司律师工作证的人员。

第二章公司律师任职条件和申请、审核
第三条公司律师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三)与本市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从事所在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且在合同有效期间内提出申请;
(四)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
(五)所在企业同意担任公司律师;
第四条申请领取公司律师工作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律师工作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三)申请人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四)档案托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开除公职行政处分的存档证明;
(五)关于符合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的个人承诺书;
(六)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证明。

第五条申请人应将申请材料报企业所在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初审,再经市司法局审核后颁发公司律师工作证。

第六条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工作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第三章公司律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公司律师在以下范围内行使职责:
(一)为所在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
(二)对所在企业兼并、收购、重组、拆分、改制、上市、投资、破产、清算等重大项目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并提供可行性分析;
(三)参与所在企业的商务谈判,并负责相关法律文书的准备工作;
(四)参与所在企业订立合同的工作,管理所在企业订立的合同,代理所在企业的行政复议、诉讼、仲裁、调解等活动;
(五)对所在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的建议,并在内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六)指导所在企业下属企业法律事务工作;
(七)其它应由公司律师承担的工作。

第八条公司律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履职过程中享有与社会律师同等的执业权利;
(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相应会员权利;
(三)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四)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所在企业组织的各类培训;
(五)可以直接转换为社会律师。

公司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换发律师工作证程序进行,担任公司律师的执业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公司律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律师管理的法律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接受所在企业的管理和教育培训,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资质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认真承办所在企业指定的法律事务,不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在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四)不以公司律师身份办理所在企业(含下属企业)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自觉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技能培训、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公司律师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公司律师是其所在企业工作人员,在所在企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人事关系、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由所在企业负责。

设有公司律师的企业应指定部门和专人负责公司律师日常管理,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设有公司律师的企业为公司律师履职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

第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司律师的资质管理、业务指导和执业监督。

第十二条律师协会负责公司律师的行业规范、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第十三条公司律师应当服从所在企业内部管理,带头遵纪守法、规范执业。

公司律师因违法违纪受到企业内部处理、党纪处分或治安处罚,其所在企业认为其不再适合担任公司律师的,可提请市司法局注销其公司律师工作证。

第十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公司律师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将公司律师教育培训纳入社会律师的教育培训范围,对公司律师履行职责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公司律师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律师协会行业规则被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应及时将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情况通报公司律师所在企业。

第十五条公司律师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年度考核。

第十六条公司律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其所在企业提请市司法局注销其公司律师工作证:
(一)本人不愿再担任公司律师而申请注销的;
(二)不再具备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的;
(三)在申请过程提供虚假材料,违反法定条件、程序领取公司律师工作证的;
(四)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公司律师的情形。

第十七条公司律师更换工作单位后拟继续担任公司律师的,如仍符合任职条件,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换领公司律师工作证。

第五章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的转换
第十八条公司律师申请转为社会执业律师的,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许可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三)原公司律师工作证;
(四)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或退休证;
(五)申请执业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档案托管证明;
(六)重庆市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七)申请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受其在本所执业的证明或聘用合同书。

第十九条社会执业律师申请转为公司律师的,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律师工作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三)原社会律师执业证;
(四)原执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解除聘用关系证明;
(五)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证明。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的公司律师工作证继续有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重庆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渝司办〔2013〕62号)同时废止。

此前市司法局制定的有关公司律师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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