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风险防范(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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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风险防范
第一条招聘过程中存在较多的法律风险,为进一步完善招聘流程,规避用工风险,现将招聘过程中常见的风险点进行提示。
第二条招聘简章岗位职责不详,在举证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存在困难。
现象:通过发布招聘简章招揽人才,是公司最常用的一种方式。大多数单位都在招聘简章中对招聘岗位职责和要求进行了明确,但是仍有不少单位只是简单的叙述。在试用期间,企业如果发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依据《劳动合同法》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但企业负有举证责任,需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就需承担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对策:各单位在发布招聘信息时,应在招聘简章/广告中,明确岗位职责和岗位要求,并将招聘简章/广告原件进行存档备案;若没有发布招聘简章,可以制作一份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在劳动者签字确认后予以存档,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同时,招聘简章和广告中严禁涉及性别、种族等就业歧视条款。
第三条侵犯了劳动者的知情权,员工不但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还可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现象:个别单位在招聘及面试员工过程中,没有如实告知与劳动者所要从事的工作相关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
的其他情况。而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权利,在《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对企业的告知义务提出了明确规定。而且,在企业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形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员工不但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还可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策:各单位可以把这些告知内容以书面形式,附在招聘报名表之后,提供给求职者,并要求其签字确认;劳动者入职后,应在岗前培训计划里明确列明所培训的制度名称,会签存档,并要求员工在培训结束后,书写个人培训小结,要求其将所学规章制度列入小结中,并签字存档,以免在发生劳动者违纪时,因未能举证,已向劳动者如实说明规章制度内容,而陷入劳动纠纷之中。(附:社会报名登记表模板、岗前培训小结模板)
第四条就业协议填写不规范,导致劳动争议。
现象:用工单位在校园招聘后,与学生签订就业协议时,没有重视“应聘意见栏、用人单位意见栏和特别约定”的填写,没有约定服从分配,在工作单位变更时,导致劳动争议。
对策:严格按照《“就业协议书”填写内容规范意见》填写(详见附件)。
第五条“录用通知”暗藏的风险。
现象:录用通知书实际上是用人单位向决定录用的员工单方发出的愿意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意思表示。如果在录用通知中将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详细说明,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这份录用通知书就构成一项要约。如果应聘者对此项要约做出了承诺,则在双方之间则达成了一份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撤销录用通知或者不给劳动者办理入职手续,则构成违约,
需承担违约责任。
对策:1、先入职体检,在体检合格以后再发出录用通知书或在录用通知中明确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这样,一方面,因为在录用通知发出后,如果公司因员工体检不合格而拒绝录用的话,则很容易被视为就业歧视,引起诉讼风险;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公司的解聘成本,如果发出录用通知之后再让员工体检,体检中如果发现劳动者患有某种疾病,则可能会在用工期间产生病假、医疗期等一系列后续问题,加大企业解聘的成本。
2、在录用通知书里加上自动失效时间。防止企业在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劳动者当时没有答复或者答复后没有及时入职,而在几个月后,拿着录用通知书前往企业报到的情况。各单位应在录用通知书上加上一条:“在接到录用通知后多少日内未能答复或者前往单位报到的,录用通知自动失效”。
3、在录用通知书里加上“劳动合同签订后,录用通知书自动失效”。防止录用通知书和劳动合同规定的条款发生冲突,法院或仲裁做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单位可能遭遇败诉。(附:录用通知书模板)
第六条轻视入职审查,触犯双重劳动关系和竞业限制,导致法律风险。
现象:劳动者以欺诈手段入职;招用了有犯罪记录的员工;招用了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招用了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劳动者。
对策:各单位要认真审查劳动者提供的各项证件和材料;在劳动者入职前,到公安部门调查其有无犯罪记录;在劳动者入
职时,要求其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必要时向原单位求证是否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要求劳动者承诺未承担竞业禁止义务。
第七条员工提供的档案材料无员工本人签字确认,导致举证无效。
现象:单位因员工提交虚假学历证明而将其解聘,员工提起劳动仲裁时,企业兴冲冲地将员工提供的虚假学位证书的复印件作为证据提交,然而在质证时员工拒绝承认学位证书和简历是由他提供给用人单位的,从而导致单位败诉。
对策:在新员工入职后,各单位应按照人事档案管理要求,为每位员工建立员工档案,并要求员工在提供的证明、证件上签字确认;与此同时,要求员工填写《入职登记表》时,加上一条,“以上信息均为本人真实信息,在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与人力资源部联系变更,否则,因此而引发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从而避免因信息登记不全而给企业带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