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CPA审计重点知识复习总结(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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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CPA审计重点知识复习总结(完整版) 第一章注册会计师审计职业特点

第一节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起源与发展(略)

第二节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性质

一、注册会计师审计含义

审计是一个系统化过程,即通过客观地获取和评价有关经济活动与经济事项认定的证据,以证实这些认定与既定标准的符合程度,并将结果传达给有关使用者。

图1-1 审计是一个系统化过程

对“审计”含义的各要素,请从以下方面理解:

1.审计主体,是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独立审计人员,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独立性的要求(请链接教材第六章)。

2.审计对象,是“经济活动与经济事项认定”(如上图1-1),认定的定义和分类(请链接教材第七章)。

3.审计标准,这里的“既定标准”,比如,对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中,“既定标准”就是“企业会计准则”,但是如果抽象的说,今年教材按照修订后的审计准则第1101号,所说的“既定标准”就是“某一财务报告框架”,“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等表达。

4.审计目标,是审计人员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方法(请链接审计教材第9章第2节)。

5.审计报告,如图1-1,就是审计人员把审计结果传递给审计报告使用者(审计报告的内容请链接教材第二十七章第三、四节)。

6.审计本质,如图1-1,是一个系统化的过程,这个系统化过程中涉及审计主体、审计对象、审计依据、审计目标和审计结论。

请务必结合图示理解审计的内涵以及审计的几个要素。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作用

1.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注册会计师提供的一种鉴证服务,这种鉴证服务是可以提高财务信息的可信度,降低财务报表使用者的信息风险。

2.注册会计师发表的审计意见可以提高信息的可靠性或可信度。

三、风险导向审计方法(掌握基本观点)

1.风险导向审计的核心是对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评估和应对”;

2.现代风险导向审计风险模型,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

重大错报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风险,即无论注册会计师是否实施审计程序,被审计单位都具有重大错报风险发生的可能。注册会计师应对重大错报风险的措施是识别并评估,而非降低。检查风险是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程序时产生的主观风险,与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有关

第二章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第一节注册会计师的法律环境

一、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

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可能被认定为违约、过失和欺诈。如下表所示:

表3-1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种类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因为违约、过失和欺诈,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作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主体分别为注册会计师个人和会计师事务所两个层面,具体情形如下表:请注意区分注册会计师个人和会计师事务所行政处罚的区别

表3-2

第三节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一、1998年财政部《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的规定1.对注册会计师的处罚种类包括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

(4)暂停执业部分或全部业务,暂停执业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5)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

(6)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2.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种类包括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

(4)暂停执业部分或全部业务,暂停执业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5)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

(6)撤销会计师事务所。

二、《司法解释》十三条(此部分内容为本章重点,考试简答题必考,务必准确掌握)

(一)事务所侵权责任产生的事由

1. 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以下四类审计业务,即:

(1)企业财务报表审计;

(2)企业验资;

(3)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中的审计;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2011年,新增加企业内部控制审计业务)。

2.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条件

如果利害关系人以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业务活动”中出具不实报告并致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事务所执行不同审计业务都要按照《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无论是执行验资业务还是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无论是执行一般审计业务还是证券审计业务,无论是执行企业审计还是将来可能出现的公立医院、高校、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审计业务,其在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时都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定,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4. 对“不实报告”的界定(1)“不实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

定为不实报告。

(2)在界定“不实报告”时,关键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行为过程中是否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

①法律法规,比如《注册会计师法》;

②执业准则,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是一个完整的体系,请参见《审计》教材第四章第二节;

③诚信公允原则,具体内容与《审计》教材第五、六章有关。

(3)在界定“不实报告”时,主要看审计业务报告是否存在以下“瑕疵”:

①虚假记载;

②误导性陈述;

③重大遗漏。

(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1. 利害关系人的含义

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认定为《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2. 事务所民事责任认定问题的实质

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认定问题的实质是依侵权行为法的逻辑,贯彻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在“被审计单位—事务所—第三人” (即财务信息提供人——财务信息鉴证人——财务信息使用人)之间公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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