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
我部分驻外使领馆及驻港澳机构地址电话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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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word文档库免费提供海量教学资料、行业资料、范文模板、应用文书、考试学习和社会经济等word文档我部分驻外使领馆及驻港澳机构地址、电话(一)亚洲1. 驻日本国大使馆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JAPAN地址:日本国东京都港区元麻布3-4-333-4-33MONO-AZABIJ,MINATO-Ku,Tokyo,JAPAN邮编:106-0046电话:+81-3-3403-3388传真:+81-3-3403-3345,3403-3381,3446-8242网址:WWW.CHINA -EMBASSY.OR.JP电子邮箱:lsb@china -embassy.or.jp2.驻大韩民国大使馆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REPUBLIC OF KOREA地址:大韩民国汉城特别市钟路区孝子洞54番地54HYOJA-DONG,JONGNOEGIJ,SEOUL,THE REPUBLICOF KOREA邮编:110033网址:http://www.chinaemb.or.kr电话:+822-7381038传真:+822-7381059电子邮箱:chinaemb-kr@3.驻新加坡共和国大使馆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REPUBLIC OF SINGAPORE地址:Embassy of P R China in Singapore,70-76Dalvey Road ,Singapore259470邮编:247969领事部地址:新加坡东陵路150号, 邮编:247969150 Tanglin Road ,Singapore 247969国家地区号:0065电话:政治新闻处:67356278办公室:67340803领事部:64712117文化处:67343507教育处:67327662商务处:67351716武官处:67362409传真:64795345电子邮箱:chinaemb_sg@4.驻泰王国大使馆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IJC OF CHINA IN ROYAL THAI地址:57RACHADAPISAKE ROAD HUAY KWANG,BANGKOK10310,THAILAND 电话:+66-2-2457044传真:+66-2-2468247电子邮箱:chinaemb_th@5.驻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大使馆EMBASSY OF THE PEOPIZ'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REPUBLIC OF INDONESIA地址:JL MEGA KUNINGAN NO;2JAKAKI 、 A SELATAN12950 INDO-NESIA 网址:www.chinaembassy-indonesia.or.id国家地区号:006-221电话:57243336值班:5761059,5761023传达室:5761039办公室:5761037,5761038( 传真)领事部:5761025,5761026,5761024( 传真)科技组:5761033( 传真)文化处:5761032,5761031,5761263( 传真)商务处:5761047,5761048,5761051( 传真)传真:5761034电子邮箱:领事处:AGLSB@.ID文化处:CULEMBCN@INDOSAT-NET.ID科技处:INDOKJZ@HOTMAIL-COM6.驻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大使馆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SOCIAL.ISTREPUBUC OFVIET NAM地址:46HOANG DIEU ROAD ,HANOI,VIETNAM信箱:P.O.BO 13电话:+844-8453736传真:+844-8232826电子邮箱:eosse@}hn.vnn.vn7. 驻马来西亚大使馆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IJC OF CHINA IN MALAYSIA地址: 229,JALAN AMPANG,50450 KUALA LUMPUR,MALAYSIA邮编:50450电话:+603-21428495,21416732,(012)3720197传真:+603-21414552,21453924电子邮箱:CN@.MY8.驻菲律宾共和国大使馆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地址::4896PASAY ROAD ,DASMARINAS VILLAGE ,MAKATI CITY,METRO MANILA,PHILIPPINES信箱P.0.BOX7328AIRMAIL ECHAGE OFFICE ,MANILA INTERNA-TIONAL AIRPORT,PHILIPPINES国家地区号:00632值班:8443148,8437715,(0063)917-791-6400签证组:8038020,8038370领侨组:8038360,8038368,8038369传真:8439970电子邮箱:EMB-CHN@.PH9. 驻柬埔寨王国大使馆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KINGDOM OF CAMBODIA地址:NO.156BLVD MAOTSEIUNG PHNOM PENH CAMBODIA信箱::26 信箱P.0.BOX26值班:00855-12-810928办公室:00855-23-720920传真:364738电子邮箱:chinaemb-kh@10.驻沙特阿拉伯王国大使馆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IIC OF CHINA IN THE KINGDOM OF SAUDI ARABIA地址:Circle N0.5Diplomatic Quarter,Kingdom of Saudi Arabia信箱:P.03075231,邮编:11578RIYADH11578,SAUDI ARABIA国家地区号:00966-1电话:办公室:2812083领事:2812090值班:4832126-101经商处:4655655传真:2812070 (使馆),4629617(经商处)网址:.sa电子邮箱:chinaemb_sa@11.驻以色列国大使馆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STATE OF ISRAEL 地址:222BEN YEHUDA ST.TEL AVIV信箱:P.0.BOX6067TELAVIV61060邮编:61060国家地区号:00972-3总机/ 办公室:5467277,5467312值班室:5442638,5467311( 传真)电子邮箱:CHNEMB@.IL(二)非洲1.驻南非共和国大使馆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REPUBLIC OF SOUTH AFRICA地址:972PRETORIUS STREET,ARCADIA,PRETORIA,SOUTH AlRICA电话:+27-12-3424194传真:+27-12-3424154信箱:P.0.B095764,WATERKLOOF 0145网址: WWW.CHINESE -EMBASSY.CO.ZA电子邮箱:RECEHION@CHINESE -EMBASSY.CO.ZA2.驻摩洛哥王国大使馆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IJBIJC OF CHINA IN THE KINGDOM OF MOROCCO地址:16,AVENUE AHMED BALAFREJ SOUISSI,RABAT ROYAlJMEDU MAROC 电话:+212-3-7754056传真:+212-3-7757519领事部电话:77540567754092新闻处电话:7659375电子邮箱:AMBACHIMA@.MA( 三) 欧洲1.驻奥地利共和国大使馆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REPUBLIC OF AUSTRIA地址:MErIERNICHGASSE4,A-1030,VIENNA AUSTRIA 国家地区号:0043-1电话:礼宾, 值班:714314948办公室:714314918武官处:714314955商务处:714314923科技处:714314925文化处:714314926新闻处:714314945领事部:7103648,7103770( 传真)传真:7136816电子邮箱:BOTSCHAFT.020VOLKSREPUBIK@'IELECOM.020AT2.驻白俄罗斯共和国大使馆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REPUBLIC OF BELARUS地址:22,BERESTYANSKAYA STR.,MINSK,THE REPUBLIC OF BELARUS,220071 邮编:220071国家地区号:00375-17办公室:2849728值班电话:2853682传真:2853681电子邮箱:zbesg@telecom.by文化处:2845835科技处:2104195教育处:2853391商务处:: 电话:2891413 传真:2105841电子邮箱:CHINAEMB-BY@3 驻比利时王国大使馆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KINGDOM OF BELGIUM地址:AVENUE DE TERVUREN443-445,1150 BRUSSELS电话':+32-2-7713309传真:+32-2-7714131电子信箱:SHI-BIYAN@SKYNET-BE ,BANGONGSHI@SKYNET-BE4.驻冰岛共和国大使馆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REPUBLIC OF ICELAND地址:VIDIMELUR29,107REYKJAVIK,ICELAND信箱:P.O.B075,172SELTJARNARNESI ,ICELAND国家地区号:00354电话:值班室:5526751,5626110( 传真)电子邮箱:CHINAEMB@SIMNET.IS主页http://www.china -embassy.is/商务处:地址:GARDASTRAm141.101REYKJAVIK,ICELAND信箱:P.O.B040,172SELTJARNARNESI,ICHAND电话:5526322,5623922( 传真)电子邮箱:CHINACOM@ISLANDIA.IS5. 驻波兰共和国大使馆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REPUBLIC OF POLAND地址:BONIFRATERSKA ST.1,00-203,WARSAW国家地区号:0048-22电话:8313836传真:6354211值班手机:+48-602749928 、+48-602749925电子邮箱:AMBCHINA@POL.PL6. 驻丹麦王国大使馆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KINGDOM OF DENMARK地址:OEREGARRDS ALLE 25,2900 HELLER UP , COPENHAGEN , DENMARK 国家地区号:0045电话:值班室:39460889,39625484( 传真)领事处:39460877,39460878( 传真)办公室:39460875,39625484( 传真)文化处:39460879,39460880( 传真)经商处:39610081,39612913( 传真)电子邮箱:mail@chinaembassy.dk主页:http://www.chinaembassy.dk电传:27019 CHINEM7.驻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大使馆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地址:MARKISCHES UFER54,10179 BERLIN网址:WWW..CHINA –BOTSCHAFT.DE国家地区号:0049-30电话:总机:27588-0办公室:27588-116领事部:48839722科技处:27588-237文化处:27588-249经济处:27588-235经商处:4723118教育处地址:LYCKALIZE36,14055BERLIN教育处电话:3057536传真:27588221经商处传真:4710230电子邮箱:chinaemb_de@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大使馆波恩办事处THE BONN OFFI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地址:KURFIJERSTENALLEE12,D -53177BONN国家地区号:0049-228电话:主任:95597-15办公室:95597-26领事组:95598-13科技组:95597-23文化组:95597-28经商室:95594-0教育室地址:RHEINALIEE53,53173 BONN教育室电话:361091传真:经商室:361635/356781教育室:354215电子邮箱:chinaomce-brLde@.cr18.驻俄罗斯联邦大使馆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RUSSIAN FE DERAFFI ON地址:NO.6,UL.DRUZHBY,MOSCOW,RUSSIA,117330邮编:117330网址:WWW.CHINAEMBASSY.RU国家地区号:007-095电话:9561168,1478187传真:9561169电子邮箱:CHIEMB@MICRODIN-RU9.驻法兰西共和国大使馆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REPUBLIC OF FRANCE地址:NO.11,GEORGE V AVENUE ,75008 PARIS国家地区号:0033-1电话:值班:49521950外交组:49521911新闻组:49521920传真:外交组:49521915新闻组:49521923网址:http://www.amb-chine.fr电子邮箱:chinaemb-fr@10.驻芬兰共和国大使馆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REPUBLIC OF FINLAND地址:VANHA KELKKAMAKI11,00570,KULOSAARL HELSINKL FINLAND 国家地区号:00358-9电话:值班室:6923632(24 小时值班)领事处:22890130,22890155( 传真)办公处:22890162,22890149( 传真)文化处:6986418,6871140( 传真)经商处:6848416,6849595( 传真)电子邮箱:press@chinemb.fi主页:11.驻荷兰王国大使馆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KINGDOM OF THE NETHERLANDS地址: 荷兰海牙阿德里昂护国大街7 号ADRIAAN GEOKOOPLAAN 7 THE HAGUE信箱:2517,JX DEN HAAG,THE NETHERLANDS国家地区号:0031电话:+70-3065061,653744584,651335779传真:+70-3551651领事部、文化处、武官处和科技处地址:Anna Pau1ownastraat 26 , 2158 BE Den Haag。
国别手册各国紧急电话使馆地址中文网址090317
一、各国紧急救援电话国家汉办联系电话:(0086-10)58595850 24小时传真:(0086-10)58595857二、中国驻主要国家大使馆(领事馆)联系方式三、网站及论坛链接(一)官方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网站:/国家汉办网站:/cn_hanban/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网站:/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网站:/hwjy/index.shtml“汉语桥”世界中文比赛官方网站:/(二)对外汉语教学类网站及论坛网络孔子学院:/世界汉语教学学会网:/汉语网:/对外汉语信息交流网:/长城汉语:/国际汉语教师网:/ywtcl/new/cn/index.asp对外汉语教学网:/中国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考试网:/对外汉语资源网:http://202.108.254.229/好买中国对外汉语教师们呼网:/对外汉语综合网:/中国对外汉语教师师资网:/news_03.asp中外教育网——汉语频道:/chinese.htm师苑贤亭-华东师范大学对外汉语学院/index.asp?boardid=100&page=1云南师范大学国际语言文化学院、外事处、对外汉语论坛/bbs4/Boards.asp中国语言论坛/luntan/语言学和汉语作为外语教学理论论坛北大中文论坛北语之声北京语言大学科研学术论坛/kych/blcukyc/bbs/珞珈山语言学论坛/bbs/bbs/人教论坛http://219.239.238.42/lb5000/forums.cgi?forum=20『永新语言学』- 语言论坛/forum.asp对外汉语教师论坛/中文研究生论坛汉唐语言学校论坛http://210.192.100.99/bbs/index.asp对外汉语教师网论坛/bbs/Default.asp好买中国论坛:/bbsxp/文化研究论坛:/default.asp全国汉语国际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三)文化、旅游类网站国家文化网:/中华网文化频道:/zh_cn/国学网:/中华文化信息网:/中国传统文化网:/culture/index.asp 中国民俗网:/mainpage.htm华夏民城网:/图行天下:/中国旅游网:/。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87]教外综字679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87〕教外综字679号)现将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6〕107号)制定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身份的管理细则》、《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延长留学期限的管理细则》、《公派出国研究生留学年限及在国外期间国内工资(或生活补助费)待遇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工龄计算的管理细则》、《从事国外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管理细则》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派工作和经费的管理细则》等五个细则(以下统称“细则”)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凡在上述“细则”发布前的有关留学人员的身份、留学年限、延期、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以及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经费待遇等问题,按下述规定办理:1.凡经批准已改变留学人员身份者,应予承认;未经批准而擅自改变身份者,一律不予承认,也不再补办手续。
2.凡经批准延长的期限,一律予以承认。
3.凡公派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限超过“细则”规定年限一年以内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补办延期手续。
延长留学期限的,从超期之日起计算,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4.凡经批准在国外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者,应予承认;未经批准已在国外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者,若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时间未超过一年半,应按“细则”规定补办手续。
其中,国家公派研究生,包括代招研究生和一些专业项目研究生,向原代招或原所在学校(单位)申请。
5.凡在“细则”发布前派出的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经费待遇,仍按原商定办法办理。
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博士后工作细则
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博士后工作细则(二00四年八月)随着国家人事制度的改革和知识创新工程的全面深入,我国的博士后制度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按照国家和中国科学院对博士后工作的改革思路以及对博士后的定位,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我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管理工作,改变观念,改变管理模式,适度扩大博士后招收规模,促进人才交流和学科发展。
为此,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所具体情况修订本所博士后工作细则。
一、博士后的招收1、设站学科:材料科学与工程2、招收原则:公平竞争,择优招收,保证质量,宁缺毋滥。
3、招收博士后科研人员的合作导师资格和条件:(1)具备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在国内本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和学术地位;(2)承担国家、中科院及有关部门重要科研项目,经费充足;(3)具备必要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4)有精力给予博士后必要的指导和经费支持;(5)对博士后的培养工作认真负责。
4、合作导师的职责为:(1)对申请人进站前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和思想品德等各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提出书面考核意见;(2)与进站博士后签订《工作协议书》;(3) 审查博士后的研究工作计划;(4) 定期听取博士后的工作汇报,检查指导博士后科研工作;(5) 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生活经费、科研经费和实验条件;(6) 对工作期满将要出站的博士后进行全面考核,提出书面鉴定意见。
5、博士后研究人员类型博士后分一般博士后和项目博士后两种,一般博士后工作年限为2-3年,工资待遇按现有标准执行;项目博士后工作年限原则上与项目完成时间同步,工资待遇按协议工资执行。
6、博士后年度招收计划和招收目录的制定招收博士后计划的制定,须根据我所科研工作和人才需求,并结合下一年度的实际接收能力而确定。
招收目录的制定程序为:(1)由下一年度需要招收博士后的合作导师,在当年的十一月二十日前提出招收申请。
(2)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将申请表汇总后提交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由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申请者的实际情况和所内博士后相关保障条件确定下一年度招收博士后的合作导师及其招收名额。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第一节团员证及其实施范围第一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是团员政治身份公开的、法定的证明。
团员证封面为墨绿色,象征青春和朝气蓬勃的青年运动,封面上方印有红色烫金团徽,象征着共青团是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
团员证内容包括:团员自然情况、团籍注册、团的组织关系转接、团员荣誉记载、超龄离团、备注等栏目,并附有团费收缴卡。
第二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功能:(一)证明团员政治身份;(二)转接组织关系;(三)方便团员参加团内活动;(四)记载团员获得团内奖励;(五)进行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六)作为团员参加团内民主选举和表决的资格证明;(七)作为团员超龄离团后永久纪念。
第三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制度的实施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共青团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经济文化机构,留学生,出国劳务人员中的共青团组织不实行团员证制度;国内人口稀少的边远牧区、交通十分不便的山区中的共青团组织,如有实际困难,可暂缓实行团员证制度。
第二节团员证颁发第四条团的县级(包括县级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普通中学和地市以上机关等)委员会为团员证颁发单位。
第五条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委员会,可以授权下属团的基层委员会和独立团总支办理颁发团员证的具体事项。
第六条团员证须经团的组织统一编号,贴有团员本人照片,加盖骑缝钢印方为有效。
第七条团员证编号由团的县级委员会统一编排。
团员证编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前三位数表示基层团委(独立总支),后五位数是该单位团员证的顺序号。
团员证编号一经确定,在转移组织关系时不再变动。
第八条团员证的颁发对象必须具有团籍。
根据团章第一条规定,下列人员具有团籍:(一)履行团章规定的手续入团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
(二)担任团的各级领导职务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三)在团的各级领导机关直接从事团的业务工作的干部。
(四)被团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正式确认为该级团的委员会候选人,或上一级团的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军医进修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管理规定
军医进修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技强军战略方针,进一步规范我院博士后队伍建设,更好地吸引、培养、管理和使用高层次人才,促进医院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制定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和四总部[2003]政联字第9号通知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是在军队院校或者科研机构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组织。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在军队院校科研机构、医院、试验基地等单位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的组织。
经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我院设立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三条博士后是指经批准并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注册,在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的人员。
博士后是国家正式工作人员,不列入正式编制,但连续计算工龄,是一种经历,主要从事具有探索、开拓、创新性质的科学研究。
第四条我院博士后工作实行医院统一管理,采取医院、科室和导师三级负责制,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拔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院学科人才评鉴委员会下设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科研、训练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由医务部主任、政治部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医务部分管科研、训练工作的副主任、政治部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主任、院务部部长、护理部主任,医务部科研处、训练(研究生)处,政治部干部处,院务部军务处、财务处、基建营房处,学员队等有关部门领导组成,具体负责制定我院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领导小组下设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干部处分管博士后工作的干事为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主要负责博士后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的具体实施、博士后工作的计划管理、组织协调。
第七条博士后在站期间管理工作归口负责。
医务部科研处负责对博士后科研工作进行管理考核。
训练(研究生)处负责对博士后合作导师进行资格遴选,对博士后招收提出意见,协同干部处对博士后进出站及年度工作进行考核,以及有关档案材料的保存和管理等。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有关问题解答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有关问题解答一、项目简介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进一步加强高水平大学建设,提高人才队伍素质和科研水平,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在2007年1月启动实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2007至2011年,主要资助985高校选派的5000名一流学生出国就读一流大学,师从一流导师。
2012年开始,项目进行第二期,国家在2012年至2016年期间计划每年选派6000名研究生出国留学,其中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2500名,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3500名。
我校2012年联合培养博士生名额为60名,可推荐72名,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名额不限。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留学期限一般为36-48个月,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为6-24个月。
国家留学基金委重点派出能源、资源、环境、农业、制造、信息等关键领域,及生命、空间、海洋、纳米及新材料等战略领域和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
我校各专业均在选派范围之内。
二、关于申请资格和条件1.鼓励和支持2012年毕业的本科生、硕士生申请出国攻读博士学位;2.原则上不鼓励三年级博士研究生申请公派项目;3.不接受二年级以上博士研究生申请公派攻读博士学位项目;4.未进入博士学习阶段的硕博连读生不能申请联合培养博士项目;5.申请者年龄应在35岁以下;6.定向、委培研究生不能申请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三.国家公派项目的申请流程申请国家公派的流程如下:(1)联系留学单位:自行联系留学机构,获得对方邀请信或录取通知书;(2)校内预报名:根据学校要求提交校内初选报名的相关材料;(3)确定候选人: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进行初选评审,确定向基金委申报的候选人;(4)提交材料:候选人登录基金委网上报名系统,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院(系)提交正式书面申请材料;(5)向基金委上报材料:研究生院汇总候选人的书面申请材料,提交基金委;(6)基金委审批: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通过后发同意资助函;(7)派出:录取人员领取相关材料,陆续派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领事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利益以及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国外的正当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领事机构(以下称驻外领事机构)和领事官员履行领事职责的行为,适用本条例。
驻外领事机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负责领事工作的部门、总领事馆、领事馆、领事办公室以及受外交部委托从事领事工作的其他驻外机构。
领事官员包括总领事、副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和领事随员等在驻外领事机构从事领事工作的驻外外交人员。
第三条驻外领事机构和领事官员履行下列领事职责:(一)发展双边领事关系,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驻在国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二)调查研究并报告驻在国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三)为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领事保护;(四)在驻在国办理有关国籍申请、签证、护照和国际旅行证件的签发、婚姻登记、公证等方面的事项;(五)国家交办的其他领事事项。
第四条驻外领事机构和领事官员履行领事职责,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尊重国际惯例和驻在国法律。
驻外领事机构和领事官员依法履行领事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国家保障领事工作所需的经费。
第五条驻外领事机构和领事官员应当在领区内履行领事职责。
在特殊情况下,经驻在国同意,驻外领事机构和领事官员可以临时在领区外履行领事职责。
经外交部批准,并经驻在国和第三国同意,驻外领事机构和领事官员可以在第三国履行领事职责。
第六条国家依法维护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国外的正当权益。
在外国的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所在国法律,尊重所在国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自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七条驻外领事机构应当及时了解驻在国政治局势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情况,适时发布提示、警示等指导性信息。
驻外领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教财[2002]21号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教财[2002]21号)有关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为贯彻执行我国派遣出国留学人员的政策,本着既要保证留学人员出国学习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又要力求节省国家财政开支的原则,考虑到国外物价水平上涨的实际情况,决定对我国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是指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
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和零用费等,具体标准见附件1(省略)。
二、艰苦地区津贴是指根据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所赴高原、多病、艰苦、高温国家(地区)发给的特殊生活津贴,具体标准见附件2(省略)。
三、高等学校学科建设骨干教师专项出国研修留学人员奖学金是指因高等学校学科建设需要,以班组形式派出的骨干教师专项出国研修留学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具体资助标准见附件3(省略)。
四、调整的国家公派人员奖学金、艰苦地区补贴和高等学校学科建设骨干教师专项出国研修人员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月的资助标准。
五、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获得对方国家提供的奖学金,其数额高于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部分全部归己,国家不再给予补助;低于规定标准的部分,按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补齐其差额。
六、奖学金和艰苦地区津贴依据国际公派留学人员在国外实际留学的时间,按月或季度发放。
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天数发放。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财[2005]16号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的通知(2005年8月31日教财[2005]16号)为适应国内外情况的发展变化,结合国家公派出国教师工作和教育援外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从2005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出国教师生活待遇方面的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外教师交流,加强国际汉语教学和教育援外工作,充分调动公派出国教师(以下简称出国教师)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出国教师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根据我国政府对外文化、教育交流协议和双边协议选派出国长期任教(指在国外工作二年或以上)并由中国政府提供资助的出国教师。
第二章国外工资及补贴第三条出国教师在国外工作期间,根据出国教师所在单位确定的国内任教职称,按以下标准计发国外工资:单位:美元/月┌──┬────────┬────┐│级别│职别│工资标准│├──┼────────┼────┤│一级│教授、研究员│1300 │├──┼────────┼────┤│二级│副教授、副研究员│1200 │├──┼────────┼────┤│三级│讲师、助理研究员│1100 │├──┼────────┼────┤│四级│助教、实习研究员│1050 │└──┴────────┴────┘注:工资标准中含配偶补贴。
第四条根据任教国的地区类别,向教师发放艰苦地区补贴。
地区类别划分和艰苦地区补贴标准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我国对外援助人员的艰苦地区补贴标准,二至六类地区名单详见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第三章外国人入境出境第一节签证第二节入境出境第四章外国人停留居留第一节停留居留第二节永久居留第五章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第六章调查和遣返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五条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第六条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
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边防检查。
领事部的规章制度
领事部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我国对外交往的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我国公民在外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领事部是我国驻外使领馆中负责处理与外籍国民关系的部门,负责领事保护、领事服务和领事管理等任务。
第三条领事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法》的规定,坚持独立行使领事职权,依法保护和服务我国公民,并处理与外国国民的领事关系。
第四条领事部的基本任务是:(一)维护我国在外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领事保护和协助服务;(二)为外籍公民提供领事协助和服务;(三)开展领事管理工作,维护我国领事利益;(四)开展领事合作与交流,促进国际合作与友好关系。
第五条领事部工作坚持法治原则,遵守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工作的公正、公正、公开和有效。
第六条领事部设立领事保护处、领事协助处和领事管理处等职能部门,分工明确,协作配合,共同推进领事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领事部必须统一思想,密切团结协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作质量,为实现领事工作目标而共同努力。
第二章领事保护第八条领事部开展领事保护工作,旨在保障我国在外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第九条领事保护包括:(一)紧急协助;(二)纠正不正当关押;(三)调查核实;(四)提供法律援助;(五)提供安全预警;(六)开展国际救援等。
第十条领事部领事保护处负责维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应急预案,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反应,切实维护我国公民的安全和利益。
第十一条领事部领事保护处应建立健全信息收集、预警机制,及时了解我国公民的动态,预防风险,提供安全建议。
第十二条领事部领事保护处应建立健全领事危机处理机制,积极应对突发事件,为我国公民提供及时、有效、全面的救援服务。
第十三条领事部领事保护处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工作效能,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第十四条领事部领事保护处应及时上报工作情况,接受监督,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水准。
第三章领事服务第十五条领事部开展领事服务工作,旨在为外籍公民提供便利服务,促进中外友好交流。
教育部办公厅外交部办公厅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报.
教育部办公厅外交部办公厅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或插班学习有关事项的通知(2006年11月27日)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外交部办公厅关于解决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后入学问题的通知》(教基厅[2005]16号)精神,解决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在子女教育方面存在的困难,为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或回国内高等学校插班学习提供便利,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回国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办法(一)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在国外就读中学且为应届高中毕业生均可回国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并在户口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地点办理报名手续,参加考试。
(二)回国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学生办理相关手续需携带以下材料:1.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证明》;2.国外就读学校开具的证明:学习年限、学习成绩、在校情况等(需译成中文,加盖使领馆印章);3.学生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卡及省级招办规定的相关材料。
(三)鉴于驻外使领馆工作的特殊性及国内外教育、教学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回国参加考试的高中毕业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有关高等学校应在提档线上适当照顾录取。
二、关于回国内高等学校插班学习办法(一)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在国外大学就读两年或两年以上,本着自愿原则,可回国内高等学校插班学习。
(二)学生根据本人在国外所学专业和学习成绩等情况,可向国内有关高等学校及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办理回国插班学习手续需携带以下材料:1.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证明》;2.国外高等学校开具的证明:学习年限、学习成绩、在校情况等(需译成中文,加盖使领馆印章);3.向国内高等学校提出的书面申请、学生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卡及高等学校要求出具的有关材料。
(四)国内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考核,认为可在本校继续培养的,插入相应年级,并办理插班学习手续,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外交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一、外交人员的职责维护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贯彻执行国家外交方针政策;代表国家提出外交交涉;发展中国与驻在国之间的关系,参与国际组织活动,促进双边和多边友好建立与合作;维护中国公民和法人在国外的正当权益;报告驻在国情况和有关地区、国际形势;介绍中国情况和内外政策,增进驻在国和世界对中国的了解;履行其他外交或者领事职责。
二、外交人员的权利外交人员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在驻外期间享有相应的特权和豁免。
外交人员不得滥用特权和豁免,未经批准不得放弃特权和豁免。
三、外交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外交人员实行职务、衔级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津贴、补贴(包括车辆补贴或交通补贴)。
国家为外交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和安全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外交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和任期假。
四、外交人员的职衔晋升在驻外工作期间,对符合国家规定相关条件的外交人员,可以晋升相应外交职衔。
五、外交人员的配偶和子女外交人员的配偶可随任,同时享受相应补贴和休假待遇。
不随任者可享受相应的探亲假旅费和补贴。
随任的外交人员配偶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国有独资企业或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人员或者现役军人的,其工作安排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原单位不得将其开除、辞退或者收取补偿金、管理费等费用。
外交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经批准可赴驻外外交机构所在国随居、就读或探亲。
如在驻在地(官方语言非英语)国际学教育驻外工作简介交人员的职责和权利外亚 洲:11个非 洲:2个大洋洲:7个美 洲:13个欧 洲:32个驻外教育处组分布一、驻外教育机构成立背景教育驻外机构的设立可以追溯到1952年我在驻苏联大使馆设立的“留学生管理处”,其后在一些接受中国留学生较多的国家也陆续安排教育部选派的工作人员或由使馆指定专人负责留学生管理工作。
1978年6月23日,小平同志听取教育部关于清华大学工作问题汇报,提出要大量派留学生,改革留学生管理制度。
外交部机构设置
外交部机构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是中国最高外交机关。
它负责国家外交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管理,负责外交事务的协调、磋商和管理,负责对国际问题的处理、解决和推进,还负责外交关系的维护、外交友好活动的开展以及与国际组织、国家、地区等外交事务的处理等。
外交部设有数支管理机构,其中有外交部办公厅(外办)、发展和亚太事务司(外发)、欧洲司(外欧)、非洲司(外非)、中东外交司(外中东)、拉美外交司(外拉)、南亚司(外南)、联合国司(外联)、外交事务司(外司)、外事辩护司(外辩)和东亚司(外东)。
外办负责外交部重大事务的总体指导,协调其他司局之间的合作和协调工作;外发负责重大发展事务、亚太事务和国际发展合作等工作;外欧、外非、外中东、外拉、外南负责欧洲、非洲、中东、拉美、南亚等国家和地区的外交事务;外联负责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事务;外司负责外交事务司总体工作安排;外辩负责外交辩护司工作,主要负责国家辩护工作及对外辩护等;外东负责东亚地区国家和地区的外交事务。
外交部还设有多个分支机构,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机构(驻外机构)、中国驻联合国机构(驻联机构)、中国驻外公社组织机构(驻公机构)、航天外交工作机构(外航机构)、台湾事务局(台办)。
中国驻外使领馆机构由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办事处、总领事馆组成。
驻外大使馆的职能包括:承担中国与被驻国家之间的外交活动;处理和协调双边问题;代表中国处理国际机构和国际会议中的问题;代表来访外宾;关系中国和被驻国家有关机构和地方政府官员的联系;办理有关中国公民和公司在被驻国家居留、签证、出入境等有关事务;促进中国与被驻国家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及其他合作;维护中国在被驻国家的正当权益和合法利益。
中国驻外公社组织机构由中国国际发展协作机构、中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中国国际教育交流中心、中国国际友好机构组成,致力于为发展中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协调建立全球发展框架,增进发展中国家间的技术、经济、文化、人文及政治交流,发挥援助发展中国家的作用,促进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和谐共处。
f5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
推荐意见
凡在国外留学的博士,申请回国做博士后时,需将此《推荐意见》表送我驻外(申请者留学国家)使领馆教育处(组)填写推荐意见。申请者填好第一栏的内容后送使领馆教育处(组)。使领馆教育处(组)填写推荐意见后,直接(也可由本人)将其和其它申请材料一起送申请人所申请的单位或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
一、申请人在国外学习(工作)单位
申请人姓名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电话
所在城市
学习(工作)单位
二、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
推荐意见
(公章)
使领馆教育处(组)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外专发[1993]314号
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印发《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外专发<1993>314号)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通知》的精神,现将《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国家外国专家局,以便不断修改和完善。
1993年10月20日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中办发<1993>16号)的精神,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的规定》(国办发<1990>4号),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二、出国(境)培训,是指从国内企、事业单位及党和国家机关,选派各类业务人员(包括技术、管理等)到国外或港、澳地区,采取多种形式(包括研修、实习)学习先进的实用技术、生产技能、科学的经营管理经验及其他业务知识。
三、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外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对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工作加强管理的通知》(外专发<1993>161号)的精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各直属事业单位和直属公司,凡是设有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其他引进国外智力专门机构的,均应以此机构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出国(境)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没有设立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尚未确定归口管理部门的,必须在今年11月底以前确定一个出国(境)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并以公函的形式(盖省、区、市人民政府或部委印章)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
第三章 外交机构的组成及其职能
外交部的组成
• 地区司; • 业务司; • 行政机构; • 附属机构
地区司
亚洲司 西亚北非司 非洲司 东欧中亚司 西欧司 北美大洋洲司 拉丁美洲司 港澳台司
外交部组织结构
业务司、室
国际司 军控司 条约法律司 新闻司 礼宾司 领事司 政策研究室 翻译室,外事管理司
行政机构
干部司 办公厅 行政司 财务司 档案馆 监察局 服务局,离退休干部局 国外工作局
外交代表机关的职责
• 代表、保护、谈判、观察、 发展和领事
外交代表机关的组成
文化参赞
大使 参赞
商务参赞 武官
文化处 研究室 办公室 领事部 商务处
使馆中的人员构成
• 外交官:大使、参赞、秘书(一、二、三)、 随员
• 行政技术人员:翻译、文书、档案员、打字 员、会计
• 服务人员:司机、厨师、工勤人员
其他外交官员
• 特使(envoy); • 特命全权公使(envoy extraordinary and
minister plenipotentiary); • 巡回大使(roving ambassador)拜访许多国家
的特使,通常不必留在同一个地区。通常由于 新政府怀疑原来政府留下的驻他国大使的忠诚, 便常委任无所任大使去解释该政府的政策。巡 回大使通常情况都是富有经验及政治资历的人。 • 无任所大使(ambassador-at-large)
驻外总领事馆
亚洲
• 驻长崎总领事馆(日本) • 驻大阪总领馆(日本) • 驻福冈总领事馆(日本) • 驻釜山总领事馆(韩国) • 驻古晋总领馆(马来西亚) • 驻胡志明市总领事馆(越南) • 驻卡拉奇总领馆(巴基斯坦) • 驻曼德勒总领馆(缅甸) • 驻孟买总领事馆(印度) • 驻清津总领事馆(朝鲜) • 驻清迈总领馆(泰国) • 驻宋卡总领馆(泰国) • 驻宿务总领馆(菲律宾) • 驻札幌总领事馆(日本)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常见问答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常见问答2016年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常见问答汇总5月26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在京召开2016年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行前集训视频会议。
据了解,2015年,国家留学基金共资助5.46万余人出国留学,其中派出2.6万人。
2016年计划派出各类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2.9万人。
会议邀请外交部领事司、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专家,就留学人员关心的海外领事保护、如何进行科学研究、如何处理与导师或合作者的关系、如何调整心理状态适应海外留学生活、安全预防、紧急求助与逃生知识以及海外留学经验等内容作了专题讲座。
常见问题解答1. 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到哪里报到?如何办理报到手续?有什么规定?答:按照《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报到证》及《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原件向我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
如本人不能及时亲自前往,可先以电话、电邮或信件方式报到。
并于一个月内将入学证明、居住地址、银行账号告知使(领)馆。
经批准变更留学单位者,抵达新的留学单位后,应于十日内向现所属有关使(领)馆报告,由原属使(领)馆将有关情况和材料转告现所属使(领)馆。
注意:驻外教育处(组)将逐步启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请留学人员通过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报到的同时登录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网站掌握当地教育处(组)的管理、服务措施。
2. 如何使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报到?答:(1)抵达留学所在国并开通银行账户后,填写报到信息:登录信息平台,点击[国外事项]——点击[网上报到],填写相应内容。
注意: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网址为:,使用申报时的用户名、密码即可。
使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过程中的技术问题请咨询国家留学委信息资源部,Email:xxzy@。
3. 在外留学期间能改变留学单位或留学计划吗?有什么规定?答:如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确因学业或研究需要,需要变更的,应提前两个月向所属使(领)馆提交个人书面申请、推选单位意见函(联合培养博士生和在职人员)、原留学单位或导师书面意见函和新接收留学单位或导师的同意接受函,由使(领)馆受理后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财务制度》和《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财务制度》和《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会计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教财[2000]12号【发布部门】教育部财政部【发布日期】2000.02.01【实施日期】2000.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财务制度》和《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会计制度》的通知(教财[2000]12号)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中国常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代表团:为适应驻外使、领馆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和教育外事工作发展的需要,规范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财务行为和会计核算,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有关法规,经商财政部、外交部,我部制定了《驻外使、领馆教育处 (组)财务制度》和《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会计制度》,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财务制度》二、《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会计制度》教育部财政部二000年二月一日附件一: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驻外使、领馆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规范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以下简称“教育处(组)”)的财务行为,加强教育处(组)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教育外事工作的开展,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经费独立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
由使、领馆代管并独立核算的外事教育经费收支和管理按本制度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代表团亦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外交的方针,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努力提高各类资金使用效益;执行有关支出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确保国家各类资金和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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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国外留学的博士,申请回国做博士后时,需将此《推荐意见》表送我驻外(申请者留学国家)使领馆教育处(组)填写推荐意见。申请者填好第一栏的内容后送使领馆教育处(组)。使领馆教育处(组)填写推荐意见后,直接(也可由本人)将其和其它申请材料一起送申请人所申请的单位或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