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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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的概念

摘要:从知识产权发展的现状引入为什么要讨论知识产权概念问题。陈列了现有知识产权的概念,并分析了其不足。最后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即知识产权应然的概念是知识产权是稀缺性信息所有权。

关键词:知识产权;信息;稀缺性;所有权

1为什么要讨论知识产权概念?

在21世纪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成为经济发展的基础,知识加创新成为知识经济发展的支柱,依靠智慧创造财富成为时代前进的潮流。在此背景下,知识产权的地位得以全面提升,知识产权的能量得以空前释放,知识产权成为全球新的经济增长中的关键因素,在全球化背景下的制高点,它能够使企业获得超额利润,已成为企业乃至国家贸易竞争的焦点。不仅国际经济贸易关系,而且国际政治外交关系都在某种程度上同知识产权相关联。

从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提出:“鼓励科技创新,在关键领域和若干科技发展前沿掌握核心技术和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到二○○八年六月五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直至今日。知识产权在我国发展迅速,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1知识产权法制健全。自1979年以来,随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的建立,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入了新阶段。与此同时,随着国内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与世界各国经济、文化、科技交流的不断增多,对于知识产权法制建设提出了迫切要求,我国加快了知识产权立法进程。1982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商标法》,1984年3月审议通过了《专利法》,1990年9月审议通过了《著作权法》。与此同时,《商标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实施细则》、《著作权实施条例》及《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法规也相继颁布实施。至此,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框架已经全面建立,以较短的时间完成了西方发达国家通常需要上百年才能完成的知识产权法制历程。

1.2加入了一系列国际条约。我国先后参加和加入了《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等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和“公约”、“协定”、“条约”。

1.3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已经基本建立。我国各级知识产权管理与司法机关也不断健全。在各级政府机构中设立了知识产权局、版权局等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机构,在工商局中设立了商标管理和执法机构,在部分法院设立了知识产权庭,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行政和司法保护知识产权“双轨制”体系,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已经基本建立。

1.4随着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健全,我国社会各界的知识产权意识也迅速提高,专利、商标拥有量持续快速增长。据统计,至2003年底,我国已累计受理中国专利申请1931125件,获得授权1065264件;累计核准注册商标197.3万多件。仅2003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就突破40万件,达45.2万件,我国的商标年申请量已连续两年位居世界第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开始出现,部分企业开始在世界范围内树立品牌。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已经走上了高速发展的快车道。

虽然如此,但是关于知识产权的相关基础理论问题仍然在讨论中,特别是知识产权的概念,并没有一个公认的概念。这将有可能制约我国知识产权的迅速发展。在此,笔者简单讨论一下知识产权的概念,希望大家参考。

2知识产权概念现状

知识产权, 在法学上最早见之于17世纪中叶法国著名学者卡普佐夫的著作中, 后被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援引并得到进一步的阐释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为知识产权,这一学说被广泛传播,得到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承认. [1]但对知识产权这一概念本身, 无论是内涵还是外延, 国内外理论界从未达成共识。[2]目前,对知识产权概念进行阐释的主要方式用两种,即抽象概括式和列举式。

2.1主要的抽象概括式概念

从国内外来看主要的抽象概括式概念有以下几个: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其编写的《知识产权法教程》中认为“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的脑力、

智力的创造物, 对这类知识财产即与之有关的各类信息享有的各种权利即知识产权。”

郑成思先生在其主编的《知识产权法教程》中给知识产权下的定义是: “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为了说明这一定义的正确性, 郑成思先生在多件作品中反复论证、强调知识产权的对象, 包括商业标志, 都是具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3]

威廉·米歇尔在《知识产权的理论》一文中对知识产权下的定义是: “规范各种思想和标志所使用的一组松散的法律规则。”后又列举了版权、专利、商标、商业秘密、公开权等内容。[4]

刘春田在其主编的《知识产权法教程》中的定义是: “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标记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后改为“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5]

吴汉东在其主编的《知识产权法》中的定义是: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6]

知识产权是一种人们就其创造的无形的非物质财产———智力成果和工商信誉———所依法享有的权利。[7]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创造性智力成果、工商业标记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知识信息并享受其利益的排它性权利。[8]

2.2主要的列举式概念

通过列举权利的对象来给知识产权下定义的主要是一些国际组织,比如,TRIPS协议涉及的知识产权共有以下八个方面: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记、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权和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再如,《巴黎公约》中规定的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

刘春茂在《知识产权原理》也用了列举式,他认为“知识产权是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商业秘密、厂商名称、地理标记等智力成果权的总称”。8 3知识产权存在的问题

列举式概念的方法是以HECK为代表的利益法学所主张的,此类概念被称为“编纂概念”。此类编纂概念是以“构建类型的方法”予以构建的。首先,为了能比较好地掌握、惯例法律资料,以帮助记忆并获得更好的鸟瞰,需要借助编纂概念。但编纂概念的意义仅在于说明、描述,与规范的寻找无关;其价值仅在于澄清一般概念并将之正确地构成体系,总结过去成就、迈向未来。其次,在寻求个别问题的答案时,尽可能地推敲各种可能想到的解决问题的想法及其依据;权衡各种解决方法的正反理由,做成决定,从而结束该解决问题。第三,寻求各个案之间的的相互关联,并利用构建类型的方法界定编纂概念而做成总结。第四,编纂概念的形成过程是,将个别资料间的共同特征总结起来,以构成相互区别之集合。各集合之特征仅部分特征相同者,构成交集。该交集的特征可构成有此特征之各分子集的上位集合。由此产生具体与一般、分则与总则的模式。但是,在集合顺位的处理上,真正发生之时间顺序是,从具体到一般;占据最高位置的概念,直到最后一次抽象化方式诞生。列举式的概念由于本身的缺陷,常常被概括式概念的学者批评为“根本没有触及概念的本质或和内涵”。

我国的民法体系源于大陆法系,对于概念一般采用概念式抽象概念式。如果采用列举式,必然不被众多学者所信服。同时,更不利于我国知识产权发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从以上的论述来看我国主要是通过抽象概括的方法来定义概念的,通过抽象概括的方法来界定的法学概念又被称为“技术性概念”。此类技术性概念是以“增添要素的方法”予以构建的。即对所有的法律规则予以分析,分离出若干要素,必将此等要素一般化。通过选择某些要素并舍弃一些要素来定义抽象概念。然后借着增减若干规定类别的要素,逐步形成不同抽象程度的概念,并最终归向一个基本概念,已构成一个统一体,其形状可以比方为金字塔之统一体。借助将抽象程度降低的概念涵摄于较高等之下,最后将大量的法律素材归结到少数最高概念之上。

但是现有的概念存在很多的问题:

3.1 知识产权客体本质把握不好。知识产权客体的本质是信息, 形式, 符号,还是知识产品; 是智力成果,知识, 知识财产, 还是无形资产。

3.2 知识产权客体的范围没有与时俱进。知识产权是不断扩张的开放体系。科学技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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