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办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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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办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机构名称:XX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机构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相关教育培训方针政策。第四条本机构的办学宗旨:为乡镇学生提供最适合的课后辅导教育,以科学合理的教学体系、全面细致的教学服务保障教育效果的达成。

第五条本机构的审批机关是XX市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工商局。

第六条本章程中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合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章本机构地址:XXX

第二章举办者、办学性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该机构的举办者为XX(身份证号码XXX)

第九条办学性质: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

第十条办学类型:文化学科类。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董事会是本校的决策机构,校董事会成员为五人。

第十二条学校首届董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董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八)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

(九)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董事会议。

第十四条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实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五条学校董事会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参加会议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人员通过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资产与财务管理、用工制度

第十六条本机构资金来源:

(一)举办者投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培训业务的收入;

(三)银行存款利息;

(四)社会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本机构的出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本机构向审批机构和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举办者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本机构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十九条本机构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

第二十条本机构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资助人或者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受训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规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本机构的资产与财务管理接受接受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二十三条本机构自觉接受审批机关与登记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四条本机构与所聘用的员工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所聘任的全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变更和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机构的办学项目变更,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后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本机构的举办者或其他办学项目的变更,到审批机关和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本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自愿终止办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终止程序,提交终止清理方案,报审批机关批准。(一)无法完成本章程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本章程继续开展业务活动的;

(三)不可抗力迫使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发生分立、合并的;

(五)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二十九条本机构自愿终止办学,应当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本机构被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属于非自愿终止办学,接受审批机关按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机构因自己要求终止办学的,本机构自行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而终止办学的,由审批机关指导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办学机构的财产按下列顺序偿债:

(一)应退的学费;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

(三)偿还其他债务。

第三十三条本机构自完成清算后的15日内,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本机构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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