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文档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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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修正版宅基地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管理办法1. 引言宅基地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上,供农村居民居住和发展农业生产、经营等活动使用的土地。

为了更好地管理宅基地,保障农村居民的权益,制定了本《宅基地管理办法》。

本文档旨在明确宅基地的管理方式,包括宅基地的定义、使用权取得、使用条件、使用期限、管理责任等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宅基地管理。

2. 定义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组织通过法定程序划拨给农村居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的土地。

宅基地包括自建房屋用地、传承用地和其他附着用地。

- 自建房屋用地:指农村居民个人或家庭自行建设住房用地。

- 传承用地:指农村居民将宅基地以后代传承的方式继续使用的土地。

- 其他附着用地:指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依法发展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附属用地。

3. 使用权取得农村居民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农村居民身份,农业户口;- 年满十八周岁;- 本人或者家庭成员在所在乡镇居住满三年;- 无不良记录,没有被判刑、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等行为;- 确实需要宅基地,并具备相应的建设能力。

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村居民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并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 使用条件农村居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需遵守以下使用条件:- 宅基地仅供农村居民用于居住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通过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屋来满足住房需求;- 不得将宅基地用于其他非法用途;- 不得将宅基地转租、出售、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 应按照乡镇政府的要求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 使用期限宅基地的使用权期限原则上为70年。

使用权期满后,若仍有居住需要的,可以继续续期。

宅基地使用权续期应当提前一年向所在乡镇政府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续期费用。

6. 管理责任宅基地管理主体是乡镇政府,其主要责任包括:- 制定宅基地管理方案和实施细则;- 监督宅基地使用情况,防止违规使用;- 定期核查宅基地使用权,并对满足续期条件的农村居民进行续期审批;- 解决宅基地纠纷和矛盾,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宅基地的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9年修正)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9年修正)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7.25•【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施行日期】2019.07.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3年5月29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7月25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依法实行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按照《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执行。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并实施本村发展规划;(二)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三)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经营者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权益;(四)依法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五)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村民履行法定义务,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和管理本村公共设施;(七)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宅基地的管理,维护农村宅基地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农村居民住宅及生活支持设施的修建规模而划定的专供农村居民使用的土地。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土地及房屋产权的保护。

第二章宅基地的划定和使用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的划定应严格按照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和相关政策要求进行,确保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划定的原则包括:1.合理分配宅基地的面积,保障农民的住宅需要。

2.定期重新评估宅基地的面积,确保宅基地的合理利用。

3.严禁将宅基地用于非农业用途,防止乱占乱用宅基地。

第七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农村常住人口。

2.受到法律保护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3.严禁转卖、转租宅基地。

第八条农村宅基地的继承须符合中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土地及房屋产权的合法继承。

第三章宅基地的管理第九条宅基地管理部门应当合理安排人员,做好宅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宅基地管理部门对宅基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农民必须妥善保护宅基地的环境,严禁破坏农田水土资源。

第章四宅基地的补偿和征用第十三条宅基地被征用时,应向农民支付合理补偿。

第十四条宅基地被征用时,应由征用单位及时进行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第十五条宅基地的征用必须依法进行,征用单位应向农民提供合法、合理的征用决定书。

附件:1.农村宅基地调查表格2.农村宅基地划定示意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农村土地利用规划:指农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规划措施。

2.宅基地使用权:指农民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利。

3.中国继承法:指中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利和继承程序。

4.征用单位:指依法对土地进行征用的行政机关或组织。

5.征用决定书:指征用单位出具的对土地征用的决定文件。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1修订)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1修订)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1修订)【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6【实施日期】202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6日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9月2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2021年11月26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四章建设用地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及其登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对土地管理及其相关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节约集约用地,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制止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鼓励农村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并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使用土地。

村内有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建设住宅。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

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二章宅基地申请与审批第七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八条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第九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第十条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住房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耕地,节约用地;(二)依法管理,公开透明;(三)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利益;(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第四条农民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房及其附属设施。

第五条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申请人无其他宅基地;(三)申请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四)申请用地不占用基本农田。

第六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批程序:(一)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二)村民委员会审核并公示;(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四)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和终止第七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包括转让、出租、抵押等,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宅基地使用权的终止情形:(一)宅基地被依法征收;(二)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放弃;(三)宅基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章宅基地的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农村宅基地的规划应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条宅基地建设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保证住房安全和质量。

第五章宅基地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宅基地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非法转让宅基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宅基地使用权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模拟的条例草案,并非实际的法律法规。

实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应遵循国家和地方的具体法律法规。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使用、流转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宅基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规划先行,合理布局;(二)节约集约,保护耕地;(三)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四)农民自愿,权益保障。

第二章宅基地的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应进行初步审核,并在村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第六条经公示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将申请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经批准的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宅基地使用权证。

第三章宅基地的使用第九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和范围使用宅基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建筑规范进行住宅建设。

第十一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宅基地,不得闲置或荒废。

第四章宅基地的流转第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流转,流转需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宅基地流转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十四条宅基地流转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宅基地管理档案,定期对宅基地使用情况进行巡查。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对上述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甘肃农村建房实施方案

甘肃农村建房实施方案

甘肃农村建房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甘肃农村建房是指在甘肃省农村地区进行新建或改扩建住宅的行为,在保障农村居民生活质量的同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为了规范和指导农村建房工作,制定一套实施方案十分必要。

二、建房资金筹措1. 农村居民个人资金:农民可以通过自筹资金进行建房,包括个人储蓄、劳动所得等。

2. 农村居民集资:农村居民可借助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合作社等形式进行集资建房。

3. 银行贷款:农村居民可以向银行申请合理贷款,用于房屋建设。

三、建房用地选择1. 优先利用已有宅基地:鼓励农民充分利用已有的宅基地进行住房建设,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 推广农村土地流转:鼓励农民将闲置土地流转给有建房需求的农户,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3. 合理规划土地利用:加强农村土地规划工作,合理控制用地总量和布局,避免过度开发和浪费。

四、建房标准和设计1. 符合国家建筑标准:农村建房必须符合国家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标准,确保安全和居住舒适度。

2. 绿色环保设计:鼓励农民在建房过程中采用绿色环保材料和技术,提高建筑的节能性和环保性。

3. 建筑风格和文化传承:在农村建房设计中充分考虑当地传统建筑风格和文化特色,保护农村历史和文化遗产。

五、建房管理和监督1. 加强建房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建房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建房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2. 完善建房审批程序:规范农村建房的审批程序,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3. 加强质量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农村建房质量监督机制,加强对建房过程中施工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六、建房后续配套服务1. 建立农村住房维修保障基金:设立农村住房维修基金,用于解决农民建房后的维修和改造需要。

2. 加强农村住房保障政策:完善农村住房保障政策,为未建房或改建房的贫困农户提供相应扶持。

3. 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提高农村生活条件和服务水平。

七、宣传教育和推广1. 加强宣传教育:开展农村建房政策宣传活动,向农民普及农村建房政策和相关知识。

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改善农村村民居住条件,促进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保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生活庭院等用地。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

第三条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依法依规无偿分配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占有使用。

宅基地不得买卖。

第四条宅基地的布局、用地标准、申请、审批、使用、出租、转让、退出、收回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宅基地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程序规范、公平公正公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尊重村规民约,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防范道德风险,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出租、转让、退出、收回、纠纷仲裁、监督管理和统计调查等制度,指导地方健全宅基地管理体系、完善用地标准、优化空间布局、规范管理程序、加强日常监管、查处职责范围内的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利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宅基地审核批准和监管,指导农村集体组织开展宅基地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宅基地所有权归属,代表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引导村民合理利用宅基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

鼓励农村集体组织通过村规民约、依托各类自治组织、设立宅基地协管员等方式,加强宅基地日常管理。

第二章布局和用地标准第八条乡(镇)、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农村村民生产、生活需求,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导向,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通知-甘政发[2009]2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通知-甘政发[2009]2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通知(甘政发[2009]2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切实保护耕地,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土地利用新路子,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规划宏观管理。

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城乡居民点布局、产业布局以及功能分区、基础设施配置等,科学确定建设用地规模,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用地安排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之内。

对已批准,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规划,要及时进行修订;对正在报批或修编的相关规划,要根据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认真论证,调整用地规模,核减用地数量。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中,要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从严安排建设用地增量。

要对适宜开发为建设用地的未利用地做出规划,引导和鼓励适宜建设的未利用地开发成建设用地。

按照控制增量、挖掘存量、合理布局、集约利用、保护耕地的原则,工业项目向园区、集聚区集中,农村居民点向小城镇集中。

城镇村建设要适度提高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上及地下空间。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2年修正)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2年修正)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3.30•【字号】•【施行日期】2002.03.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9月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3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耕地保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审核和处理职权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争议工作。

乡(镇)土地管理所或土地管理员承办日常工作。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条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确认。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全省依法实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等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必须持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调查、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登记,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甘肃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本文是关于甘肃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甘肃是我国西北部的一个省份,因为自然环境恶劣等原因导致甘肃的经济发展趋势略靠后,所以甘肃的农村数在我国绝大多数省份中算是较多的一个省份,当然在甘肃的农村村民也是享有国家分配的宅基地的,下面一起了解甘肃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吧!甘肃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为加强宅基地管理,严格控制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设住宅及辅助设施的用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由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第五条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个人只有土地使用权。

依法批准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住宅,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宅基地的选址、定界由乡(镇)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和乡(镇)共同负责。

第七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要严格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

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掌握年度计划指标,在分配使用年度有地计划指标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县(区)规定的用地标准分解为年度建住宅户数,下达到乡(镇),由乡(镇)落实到村,并公布于众。

第八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符合标准的宅基地,秦城、北道两区城市规划区内和各县县城规划区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用地,每户的面积不得超过133平方米;乡镇政府所在地的中心村和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小浇地、菜地,原则上每户按167平方米控制;其它地区可适当放宽,具体控制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按照本办法的原则规定制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甘政发[2005]4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甘政发[2005]4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甘政发〔2005〕48号2005年7月27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实行严格的土地保护制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和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管理。

(一)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上的统一部署,本着严格控制城镇用地规模,合理确定城镇数量、布局,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结合实际,在科学论证、广泛听证的基础上,依法修编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高规划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充分发挥规划管理在整个土地管理中的龙头作用。

要从组织和经费上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经费从各级地方财政预算中列支。

要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边缘村镇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防止形成新的“城中村”和二次拆迁。

(二)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经省政府核定,市州政府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向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未备案的,不得作为规划建设用地审批的依据,加强县、乡两级规划实施工作的监督。

新一轮修编并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

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三)严格执行农用地转用计划的指令性管理。

市州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和省上的统一部署,于每年10月1日前提出本市州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建议计划,并经市州政府审查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发展改革委;需报国务院或省政府及发展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的重点建设项目,由省行业主管部门于上年9月20日前按项目向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计划,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部门。

甘肃宅基地面积标准

甘肃宅基地面积标准

甘肃宅基地面积标准甘肃省是我国西北地区的一个重要省份,宅基地是农村居民的宅基地,是农村居民用于建造住房和生产设施的土地。

宅基地的面积标准直接关系到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因此,甘肃宅基地面积标准的规定对于农村居民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甘肃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甘肃省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如下:一、一般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

在平原、丘陵、山地等不同地理条件下,宅基地的面积标准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平原地区的宅基地面积标准为不少于200平方米,丘陵地区的宅基地面积标准为不少于300平方米,山地地区的宅基地面积标准为不少于400平方米。

这些标准是根据当地的地理条件和农村居民的实际需求来制定的,旨在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

二、特殊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农村居民可能会享受到一定的宅基地面积补助。

比如,对于特困地区的农村居民或者是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无法正常居住的农村居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宅基地面积补助,以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

三、宅基地面积标准的调整。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宅基地面积标准也需要不断进行调整。

甘肃省政府将综合考虑农村居民的实际需求和土地资源的供给情况,适时对宅基地面积标准进行调整,以更好地满足农村居民的居住和生产需求。

总之,甘肃宅基地面积标准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是对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也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只有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调整宅基地面积标准,才能更好地满足农村居民的实际需求,促进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甘肃省政府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关注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制定和调整,为农村居民营造更好的生活环境和生产条件。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正文:----------------------------------------------------------------------------------------------------------------------------------------------------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保护耕地红线,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统筹城乡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部分县区宅基地无序扩张、闲置、粗放利用以及乱占耕地现象有所抬头,个别地方还比较突出。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精神,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宅基地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以及《白银市开展城乡拆违治乱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白办字〔2018〕41号),现就加强全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规划引导,合理确定宅基地面积标准(一)科学修编规划。

县区人民政府严格按照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和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统筹城乡发展要求,运用最新土地调查成果,修订完善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县域乡村建设规划,明确乡村体系,划定乡村居民点管控边界。

乡镇人民政府以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域乡村建设规划为依据,统筹农村生活、生产、生态用地和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需求,科学编制村庄规划,明确宅基地具体位置。

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 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严格实施规划。

农村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地上建筑物建设必须按批准的规划实施。

村民建设住宅要与旧村改造、土地整治相结合,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空闲宅基地和未利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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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文档2篇Gansu Province Rural Homestead Management Measure s document
编订:JinTai College
甘肃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文档2篇
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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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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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章1:甘肃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文档
2、篇章2:农村宅基地法律定义文档
甘肃是我国西北部的一个省份,因为自然环境恶劣等原
因导致甘肃的经济发展趋势略靠后,所以甘肃的农村数在我国绝大多数省份中算是较多的一个省份,当然在甘肃的农村村民也是享有国家分配的宅基地的,下面一起了解甘肃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吧!
篇章1:甘肃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文档
第一条为加强宅基地管理,严格控制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占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设住宅及辅助设施的用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由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
政府负责管理。

第五条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个人只有土地使
用权。

依法批准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住宅,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宅基地的选址、定界由乡(镇)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
由土地管理部门和乡(镇)共同负责。

第七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要严格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执行。

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掌握年度计划指标,在分配使用年度有地计划指标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
按照本县(区)规定的用地标准分解为年度建住宅户数,下达到乡(镇),由乡(镇)落实到村,并公布于众。

第八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符合标准的宅基地,
秦城、北道两区城市规划区内和各县县城规划区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用地,每户的面积不得超过133平方米;乡镇政府所在
地的中心村和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小浇地、菜地,原则上每户按167平方米控制;其它地区可适当放宽,具体控制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按照本办法的原则规定制定。

独生子女、二女绝育户子女的宅基地,可予以优先和照顾。

第九条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提出申请,经村民
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向村民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占用农用地的,农用地的转用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后,其用地由县(区)人民
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政府进行核查,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十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仅限于申请使用本村集体土地。

非农业人口申请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一般不予批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宅基地用地实行用途管制制度,对不按照批准
用途使用土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督促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用村内曾用于农村
村民建住宅但使用权已被收回的宅基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使用权
的宅基地上原地翻新拆建并确认符合村镇建设规划的,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翻新拆建需扩占土地的除外。

宅基地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和
耕地开垦保证金。

没有条件开垦和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的耕地开垦费标准缴纳或用保证金抵交相应的耕地开垦费。

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宅基地所占耕地的补充,
原则上由所占耕地的乡(镇)完成,确因条件限制无法完成的由县(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在本行政区域内易地补充。

第十三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地建住宅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规定标准多占土地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住宅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让新建的房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无权批准、越权批准或超过标准多批的宅基地,其批准文件无效。

使用的土地依法收回,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地论处,农村村民所受的经济损失,由无权批准或越权批准者负责部分或全部赔偿,并对主要责任者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依法调整宅基地的,应当交回原宅基地,拒不退交的,比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农村村民,受到限期拆除处罚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农村村民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十八条土地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借故刁难,不得以权谋私。

对弄虚作假、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的各项行政处罚由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决定。

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和处分由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章2:农村宅基地法律定义文档【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

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土地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1、是土地管理法里的名词。

2、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的行政法规、以
及各省的宅基地管理办法,在实践中,主要是依据各省的宅基地管理条例来进行申请的。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

这个标准要根据各省自己的规定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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