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救生
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
第一篇总则1.1 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主管机关)颁布的《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规定和主管机关承担的其他监督职责,为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工作的程序、方法及技术要求,不断提高法定检验工作的质量,保证海洋渔业船舶符合《规则》的规定,制定《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
1.2 适用范围1.2.1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程适用于悬挂或将要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海洋渔业船舶。
在我国建造、修理的外国籍及港、澳、台渔业船舶,可按《规则》的规定申请检验。
1.2.2 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可参照本规程执行;渔业辅助船中油船的法定检验除按本规程执行外,还应遵守主管机关接受的有关规则、规范、规程对油船的规定。
1.2.3 本规程不包括对渔业船舶船用产品的检验。
1.3定义1.3.1 检验:即法定检验,系指对规定项目的检查和签署,一船包括下列内容:1)检查有无经批准的图纸、技术文件,以及材料和配套产品有无船用产品证书;2)审查施工工艺;3)检查、测量及试验;4)签发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1.3.2 抽查:系指在本规程规定的范围内,对被检项目的部分尺寸、参数和特性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的结果,确定其是否符合主管机关规定的一种检验方法。
抽查是法定检验的基本方法。
抽查并不排除按本规程的规定进行各种形式的检验。
1.3.3 外部检视:系指凭验船师的感官,在不拆解的状态下对被检项目进行外部检查,对其状态做出结论和确定附加详细检查范围的一种检验方法。
1.3.4 详细检查(拆检):系指在打开或拆解状态(通常用手可触及的范围)下对被检项目进行检查,对其状态做出结论的一种检验方法。
1.3.5 检测:系指采用测量器具、仪表,对被检项目进行测量,对其状态做出结论的一种检验方法,如测厚,测量耗损、间隙和绝缘电阻等。
1.3.6 试验:系指在规定的条件(如温度、湿度等)下,采用规定的方法(包括样品准备、操作程序和结果处理)和测试仪器、设备、试剂等,对被检的原材料或成品进行检测的全过程。
渔用气胀救生筏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ICS 47.020.27U27S B 中华人民共禾口国水产行业标准SC,I'81 28—2009渔用气胀救生筏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Te c hn i ca l requirements and test methods of inf latab le lifer aftfor f is h in g ve ss e ls2009—04—22发布2009—05—20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刖旨本标准附录A~E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渔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l57)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勤度、魏广东、张祝利、刘立新、陈龙。
渔用气胀救生筏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渔用气胀救生筏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渔用气胀救生筏的生产和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90硫化橡胶耐液体试验方法GB 10720橡胶或塑料涂覆织物涂覆层粘附强度的测定GB/T 12586橡胶或塑料涂覆织物耐曲挠破坏性能的测定GB/T 18426橡胶或塑料涂覆织物低温弯曲试验FZ 65002特种工业用绳带物理机械性能试验方法HG/T 2580橡胶或塑料涂覆织物拉伸强度和扯断伸长率的测定HG/T 2581橡胶或塑料涂覆织物耐撕裂强度的测定HG/T2582橡胶或塑料涂覆织物耐透水性能的测定HG/T 2715橡胶或塑料涂覆织物抗粘合性的测定HG/T 3049橡胶或塑料涂覆织物加速老化试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第二篇检验与发证第1章通则第1节一般规定1.1.1 渔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者或代理人(以下简称船舶所有人)须按本篇的规定申报检验。
1.1.2 所有渔业船舶在首次投入营运之前须申报初次检验。
1.1.3 营运渔业船舶须按本篇规定申报营运船舶检验。
1.1.4 船舶所有人须按本篇规定申报吨位丈量、核定载重线。
1.1.5 渔业船舶的主要船用产品,须按本篇的规定申报产品检验。
1.1.6 验船部门受理检验的范围,须按主管机关的规定执行。
1.1.7 检验依据1.1.7.1 本规则是执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依据。
1.1.7.2 主管机关颁布的其他规定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1.1.7.3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主管机关颁布的指导性文件均属于非强制性的。
1.1.7.4 渔业船舶结构除须符合本规则的相应规定外,其船舶强度、结构、布置、材料、构件尺寸、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冷藏装置、防火结构、焊接、锅炉和其他受压容器及其附件等,其设计与安装应适用于预定的用途,且应符合主管机关颁布或承认的建造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
1.1.7.5 本规则各篇的规定已涵盖了下列有关国际公约、议定书(包括修正案)、规则等对渔业船舶的要求:1)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简称69吨位公约);2) 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及1988年议定书(简称66载重线公约);3)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议定书和修正案(简称SOLAS公约1974);4)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其修正案(简称72避碰规则);5)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8年议定书及1988年议定书(简称MARPOL 73/78公约);6) 1977年托雷莫利诺斯国际渔船安全公约1993年议定书(简称93议定书)。
1.1.7.6 本规则还包括了国际劳工组织(简称ILO)于1932年修订的《关于船舶装卸作业防止工人工伤事故公约》(简称32号公约),以及替代并于1981年12月5日生效的相应公约(简称152公约)的有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4年修改通报)》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4年修改通报)》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24.07.22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24年第15号
•【施行日期】2024.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
2024年第15号
关于发布《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4年修改通
报)》的公告
《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4年修改通报)》按规定程序已经交通运输部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4年修改通报)》文本请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网站()“船舶技术法规”栏目下载。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4年7月22日附件:《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4年修改通报)
》。
对我国渔船救生衣法定配备要求的研究与建议
㊂ 一
一件救生衣在水中能提供保温的作用微乎其微,
10.0 11.0 11.5
8.0 11.0 9.5
11.0
6 种不同浮力的工作救生衣, 并选取 5 名受试者, 1.8 m 之间,体重在 50 80 kg之间,分别对上述救 生衣进行浸水性能( 净高度 ) 试验, 每人每件样衣 需穿着 6 次㊂ 试验结果见表 3㊂ 由表 3 可见,5 名 标示 为 A㊁ B㊁ C㊁ D㊁ E, 受 试 人 员 身 高 在 1. 4
表 1㊀ 相关标准的主要性能对比分析
中国内河及海上 船员工作用 浮力ȡ73.5 N
无限航区 乘员救生用 浮力损失ɤ5%
遮蔽水域 乘员救生用 浮力 >100 N, 翻转时间 10 s; 损失ɤ5%
浸水性能
保持 竖 直 或 后 倾 状态即可
保持 竖 直 或 后 倾状态即可
RTD ( 标 准 试 衣) 进行 比 对 以 判定
71
渔民经常在甲板或临水作业,舷墙较低,容 大部分海事事故是瞬间沉没, 基本没有时 间穿着 救 生 衣, 救 生 筏 基 本 靠 自 动 释 放 浮起㊂ 浮物㊂ 易落水,需穿着救生衣作业㊂
舷墙较高, 不容易落水㊂ 即使甲板作业也可不穿救
人工释放救生艇㊁筏㊂
不易瞬间沉没,沉船前有相对较长的逃生时间, 可以
12.0
11.3
13.0
12.0
14.0
14.5
11.9
13.5
12.5
13.0
13.1
13.0
10.5
13.4
11.5
11.6
12.6
受试者穿着不同浮力的工作救生衣保持竖直状态 73.5 N 救生衣, 净高度实测值在 8 10 cm 之间, 衣技术要求“ 中 均值为 9.2 cm, 达到中国船级社 ‘ 内河船用救生 所有受试人员的净高度应不小 于 80 mm 的规定要求;穿着 100 N 工作救生衣, 下,其净高度实测值随着浮力的增加而递增,穿着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规程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规程(试行)1.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对涉及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命安全和防止污染水域环境的设备和材料(以下简称船用产品)进行的检验;所有生产、使用和检验船用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
本规程涉及到的船用产品检验包括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审查、工厂认可、产品型式认可、产品的日常监督检验和个别检验。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已列出应检验的船用产品的目录,对这些产品实施检验时,应审查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型式试验和日常检验应进行的试验项目遵照本规程附录的规定执行。
2. 依据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编制。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1998,以及本规程附录中所列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它技术性文件~构成对相应各项产品实施检验时的依据。
3.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省局:经主管机关授权或委托,负责本地区产品检验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验船部门:主管机关和省局的统称验船师:持有主管机关核发的资格证书的从事船用产品检验的人员申请者:申请验船部门对其产品进行检验、发证的单位、人员工厂:申请者所代表的与验船部门检验有关的产品生产企业认可:经一定的审查程序得到主管机关的承认,该项承认以获得主管机关的专用证书为标志型式认可:通过对产品图纸、技术文件的审查和有关试验,主管机关对产品的定型设计及产品适用性所给予的认可。
工厂认可:通过对产品图纸、技术文件审查、现场查核以及对产品进行有关试验,主管机关对工厂具备生产一定类别、规格产品的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体系的认可。
4. 产品检验的申请4.1 申请者要求验船部门进行以下工作时,应向验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a. 产品型式认可、工厂认可以及认可有效期内的年度审查;b. 船用产品取得认可后的日常监督检验;c. 对船用产品的个别检验;d. 仅要求对图纸和技术文件进行审查;e. 公正检验。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一、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背景和意义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渔业船舶作为进行海洋渔业、淡水渔业及其他相关渔业业务的工具,其数量逐渐增多,类型也日益多样化。
为了保障渔民的生产安全和生命安全,避免事故发生,各国都出台了相应的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这些规则是按照国际海事组织的标准要求制定的,对渔业船舶的设计、建造、装备、航行、维护、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旨在提高渔业船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适用范围和标准1.船体和舾装检验标准:对船体结构的强度、稳定性、浮力、隔防结构、甲板、船舱等进行检验,以确保船体的牢固性和耐久性。
2.机电设备和航行设备检验标准:对引擎、发电机、导航设备、通信设备、救生设备等进行检验,以确保其正常工作和有效性。
3.安全管理制度检验标准:对渔船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检验,包括人员配备、培训、应急预案等,以确保船上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规范。
4.渔业资源保护检验标准:对渔船进行渔业资源保护方面的检验,包括渔具使用、渔业作业时段、禁渔区域等规定的遵守情况。
三、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实施机构和程序1.申请检验:渔船所有人或经营人需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
2.检查验收:检验机构对申请的渔船进行检验,对各项标准进行检查,包括船体结构、机电设备、航行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等。
3.检验结果:检验机构根据检查结果,对渔船的合格性进行评定,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和合格证书。
4.定期复检:合格的渔船需要定期进行复检,以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四、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后续效果和监管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结果对渔船持有人和经营人来说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合格证书是船舶行驶、港口停靠和保险投保的重要凭证。
同时,海事管理部门会定期进行对渔船的抽查和监管,对未通过检验或不符合要求的船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停航、罚款、撤销合格证书等。
总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实施有助于提高渔业船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障船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渔业资源和环境。
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摘要:一、引言二、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具体内容1.检验的目的和范围2.检验的标准和要求3.检验的程序和方法三、规则的实施和监督1.规则的实施日期和适用范围2.监督机构和责任3.违规的处理和惩罚四、结论正文:一、引言渔业是我国重要的传统产业,海洋渔船则是渔业生产中的重要工具。
为了保证海洋渔船的安全、合法、高效运作,我国制定了《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本文将对该规则进行详细的解读。
二、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具体内容1.检验的目的和范围《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海洋渔船的安全,防止渔船因不符合安全标准而发生事故。
该规则适用于所有在我国海域内作业的渔船。
2.检验的标准和要求渔船的检验标准分为设计和建造两个阶段。
设计阶段,渔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渔船设计的技术规范;建造阶段,渔船必须按照设计图纸进行建造,并符合国家有关渔船建造的技术规范。
3.检验的程序和方法渔船的检验分为初次检验、年度检验和特别检验。
初次检验,是指渔船建造完成后,进行的一次全面检验;年度检验,是指渔船在运营过程中,每年进行的一次检验;特别检验,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渔船进行的检验。
三、规则的实施和监督1.规则的实施日期和适用范围《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自2017 年7 月4 日起实施,适用于所有在我国海域内作业的渔船。
2.监督机构和责任渔船的检验工作由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负责。
该局负责制定渔船检验的技术规范,监督渔船的检验工作,处理渔船检验中的有关问题。
3.违规的处理和惩罚对于违反《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渔船,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将责令其停止运营,并进行整改。
对于拒不整改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四、结论《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是我国为了保障海洋渔船的安全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渔船的设计、建造、运营都必须符合该规则的要求。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
构件尺寸、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冷藏装置、防火结构、焊接、锅炉和其他受压容器及其 附件等,其设计与安装应适用于预定的用途,且应符合主管机关颁布或承认的建造规范、 标准的有关规定。 1.1.7.5 本规则各篇的规定已涵盖了下列有关国际公约、议定书(包括修正案) 、规则等对 渔业船舶的要求: 1) 1969 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简称 69 吨位公约) ; 2) 1966 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及 1988 年议定书(简称 66 载重线公约) ; 3)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议定书和修正案(简称 SOLAS 公约 1974) ; 4) 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其修正案(简称 72 避碰规则) ; 5) 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78 年议定书及 1988 年议定书 (简称 MARPOL 73/78 公约) ; 6) 1977 年托雷莫利诺斯国际渔船安全公约 1993 年议定书(简称 93 议定书) 。 1.1.7.6 本规则还包括了国际劳工组织(简称 ILO)于 1932 年修订的《关于船舶装卸作业 防止工人工伤事故公约》 (简称 32 号公约) , 以及替代并于 1981 年 12 月 5 日生效的相应公 约(简称 152 公约)的有关内容。
航区划分: Ⅰ类——远海航区:系指超过 II 类航区以外的海域。 Ⅱ类——近海航区:系指中国渤海、黄海及东海距岸或庇护地不超过 200n mile、台湾海峡以及南海距
岸不超过 120n mile(台湾岛东海岸、海南岛的东海岸及南海岸距岸不超过 50n mile)的 III 类航区以外的海 域。 Ⅲ类——沿海航区:系指台湾岛东海岸、台湾海峡的东海岸及西海岸、海南岛的东海岸及南海岸距岸 不超过 10n mile 的海域和除上述海域外距岸或庇护地不超过 20n mile 的海域。 1.8 等效 经主管机关同意,验船部门可允许采用具有同等效能的设备、材料、器具或其他设施代替本规则要求 的设备、材料、器具或其他设施。 1.9 1.9.1 1.9.2 1.10 1.11 1.11.1
渔船安全管理规定有哪些(3篇)
第1篇一、引言渔业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产业,其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海洋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海洋环境的保护。
为了加强渔船安全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渔船安全管理规定。
以下将从不同方面详细介绍渔船安全管理规定。
二、渔船船东和船长的责任1. 安全生产责任:渔船船东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是第一责任人。
船东应遵守有关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接受渔业安全执法检查,执行安全指令和行政处罚决定。
2. 渔业生产经营管理:船东应依法依规开展渔业生产经营,办理渔业船舶相关证书,并保证证书有效。
3. 渔船适航性:船东应确保渔船安全适航,落实消防、救生、信号、安全救助终端、渔业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安全设施。
4. 船员管理:船东应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三、渔船船员岗位职责1. 安全操作:船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确保渔船安全航行和作业。
2. 安全监督:船员应对渔船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
3. 应急处理:船员应掌握应急处理技能,遇有紧急情况时,能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渔船和人员安全。
四、渔船进出渔港报告规定1. 报告义务:渔船进出渔港,船东或船长应向渔港管理机构报告,包括渔船的船名、船籍港、航行目的、装载情况等。
2. 接受检查:渔港管理机构有权对渔船进行检查,船东或船长应予以配合。
3. 违规处理:违反报告规定的,渔港管理机构可依法予以处罚。
五、渔船编组生产管理规定1. 编组要求:渔船编组生产应遵循安全、高效、环保的原则,合理配置渔船数量和作业区域。
2. 编组审批:渔船编组生产需经渔港管理机构审批。
3. 编组管理:渔船编组生产过程中,船东或船长应加强对渔船的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六、渔船安全点验规定1. 点验内容:渔船安全点验包括渔船船体、设备、船员安全知识等方面。
2. 点验时间:渔船安全点验应定期进行,具体时间由渔港管理机构规定。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第六篇国际渔船的安全..
第六篇国际渔船的安全第1章通则1. 本篇系引用《1977年托雷莫利诺斯国际渔船安全公约》的《1993年托雷莫利诺斯议定书》附则(以下简称本议定书),仅个别地方予以改动。
2. 国际渔船尚应注意港口国的特殊要求。
3. 港口国对某些配备无规定要求者,经主管机关同意可适当放宽。
4. 本篇未涉及到的安全要求如信号设备、起重设备等及各章节未包括的船舶的要求,均应按照第七篇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2章《1977年托雷莫利诺斯国际渔船安全公约》的《1993年托雷莫利诺斯议定书》第1节一般规定第1条适用范围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章的规定适用于船长等于或大于24m的新造国际渔船。
第2条定义1. “新船”是指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以后建造的下述船舶:1) 已签订建造或重大改建合同;2) 在本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签订建造或重大改建合同,而交船期是在本规则生效之日以后3年或3年以上;3) 无建造合同的船舶;①已安放龙骨;②结构与某一特定船舶相符并已开工建造;③已开始分段装配,至少使用了50吨或所有预计结构材料质量的1%,取其小者。
2. “现有船舶”是指非新船。
3. “认可”是指经主管机关认可。
4. “船员”是指船长和在船上以任何职务从事或参加该船业务工作的所有人员。
5. “船长(L)”应取由龙骨线起量至最小型深85%处水线总长的96%,或是该水线上从艏柱到舵杆轴线之间的长度,取其大者。
船舶设计成倾斜龙骨时,该水线应与设计水线·128·平行。
6. “艏艉垂线”应取自船长(L)的艏端和艉端处,艏垂线应与计量长度的水线上的艏柱前缘重合。
7. “宽度(B)”是指船舶的最大宽度。
对于金属船壳的船舶是在船舯处由肋骨型线间量得;对于任何其他材料船壳的船舶,在船舯处由船体外表面间量得。
8. “型深”1) “型深”是指从龙骨线量至工作甲板舷侧处横梁上缘的垂直距离。
2) 对于具有圆弧形舷缘的船舶,型深应量至甲板型线延伸线与舷侧外板延伸线交点处。
鱿鱼钓说明
由《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1998),本船采用焊接式普通流线型平衡舵,设电动液压舵机一台。
2.3.3起货设备
前桅与驾驶室之间设天线吊索,上设一个10kN的吊钩,主甲板上设1t/25m液压起货绞车一台。
2.3.4救生设备
根据《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对救生设备的要求,本船救生设备配备如下:
排水量△815t
2.1.2.2船型系数
方形系数 0.67
棱形系数 0.612
中横剖面系数 0.934
水线面系数 0.79
2.1.2.3主要尺度比
长宽比L/B5.37
宽度型深比B/D1.52
宽度吃水比B/T2.73
长深比L/D8.15
2.1.3船舶性能
载重量406t
载鱼量190t
燃油量131.04t
淡水56.7t
2.3.4.1配备KHA10型,可容纳10人的抛投式救生筏2只。
2.3.4.2救生衣除每人必须一件外,相关值班室及《规则》要求之处所均应如数配置,共30件。
2.3.4.3本船配有经船检认可的救生圈8个。
(以上设备的具体位置详见总布置图)
2.3.5消防设备
水灭火系统由机舱的消防泵供水,并在规范要求的处所设置消火栓和水枪水带。全部水枪为水柱、水雾两用型。
2.3.7舱口盖
下甲板鱼舱口设木质保温盖和玻璃钢盖,主甲板大舱口为木质盖外部设帆布防水罩。NO.3鱼舱口下设保温盖,上设钢质水密舱口盖。
机舱棚上设舱口盖,其上有烟囱和机舱天窗。
舵机舱在主甲板上设有水密舱口盖。
2.3.8扶梯、踏步
各层甲板间设置钢质斜梯和扶手。各液体舱,在人孔盖下根据需要设置踏步或钢质直梯。
2.1.1船舶用途、类型和航区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节一般规定1.1.1 法令1.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是依照该条例规定实施检验管理的主管机关。
1.1.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渔业船舶检验规则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制定,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1.1.2 宗旨1.1.2.1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1.1.2.2 对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要求的,应当签发相应的法定证书。
1.1.3 适用范围1.1.3.1 本规则适用于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将要登记的、有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结构的内河机动渔业船舶。
1.1.3.2 适用本规则的内河船舶,其材料可为钢质、木质、铝合金或玻璃纤维增强塑料。
1.1.3.3 本规则不适用于高速船(艇),高速船(艇)应当符合主管机关发布或承认的检验规定。
1.1.4 申请与费用1.1.4.1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按本规则2.1.3规定的时间向有关验船机构申请法定检验,并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
1.1.4.2 检验费按国家价格、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计收。
1.1.5 生效与适用1.1.5.1 本规则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主管机关公布施行。
规则生效日期标注在本规则扉页上。
1.1.5.2 除本规则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新船。
1.1.5.3 本规则生效之前建造的船舶,其船舶构造仍可符合建造时的规定。
1.1.6 等效1.1.6.1 经主管机关同意,验船机构可允许采用具有同等效能的设备、材料、器具或其他设施代替本规则要求的设备、材料、器具或其他设施。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法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9号)第三十条的规定,渔业船舶的检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是实施渔业船舶检验的主管机关。
宗旨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批准、接受、承认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议定书及规则,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防止污染环境的技术条件,保障人命财产安全,制定《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对符合本规则要求的渔业船舶,应按第二篇的规定签发相应的法定检验证书。
以证明其符合主管机关颁布的规则或认可的相应标准并满足预定航区的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技术条件。
适用范围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渔业船舶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修理并按本规则申请检验的外国籍及港、澳、台渔业船舶。
本规则未作规定者,主管机关将另行规定或给予特殊考虑。
定义本规则各篇章所涉及的特别定义,在各篇章中规定。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下列定义适用于本规则的全部。
1)主管机关: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2)验船部门:系指主管机关及经主管机关认可授权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3)验船师:系指持有主管机关核发的资格证书的从事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的人员。
4)渔船:系指从事捕捞鱼类或其他水生生物资源的船舶。
5)渔业辅助船:系指为渔业生产、科研、教学、监督、渔港工程服务的船舶。
如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轮、交通船、驳船、养殖船、渔政船和渔监船等。
6)渔业船舶:系指上述渔船和渔业辅助船的统称。
7)法定检验:系指本规则规定的各种检验(包括验船部门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及政府批准、接受、承认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议定书、规则等对渔业船舶及其船用产品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检验)。
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最新版】目录一、引言二、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主要内容1.检验范围2.检验标准3.检验程序三、规则的实施与监督四、违规处理及建议五、结论正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海洋渔业的快速发展,海洋渔船的数量和规模也在不断增加。
为保障海洋渔业生产安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我国政府对海洋渔船的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本文将重点介绍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主要内容。
二、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主要内容1.检验范围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适用于在我国管辖海域内航行、作业的渔业船舶。
这些船舶包括但不限于捕捞船、养殖船、冷藏船、运输船等。
2.检验标准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依据国际海事组织(IMO)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海洋渔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套完整的检验标准。
这些标准涵盖了船舶结构、设备、航行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
3.检验程序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规定,渔业船舶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国家渔业船舶检验局的检验,并取得相应的法定检验证书。
检验程序包括图纸审核、现场检验、试验检验等环节。
渔业船舶在检验过程中,如发现不符合检验要求的项目,必须进行整改,直至达到检验标准。
三、规则的实施与监督为确保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有效实施,国家渔业船舶检验局负责对渔业船舶的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同时,各级海事管理部门也对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渔业船舶的生产安全。
四、违规处理及建议对于违反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船舶,国家渔业船舶检验局将责令其停止航行、作业,并进行整改。
对于严重违规的船舶,将依法进行处罚。
同时,我国政府鼓励广大渔民和渔业企业积极遵守法规,提高渔业生产安全意识,共同维护海洋生态环境。
五、结论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实施,对于保障我国海洋渔业生产安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广大渔民和渔业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规,切实提高渔业生产安全水平。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14修改通报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14年修改通报《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第七篇“7.1.2定义”新增以下内容:11)救生衣(150):系指符合国际海事组织《救生设备规则》要求的成人救生衣,其在淡水中提供的浮力应大于或等于150N。
该救生衣适用于远洋渔船、远海航区渔船船员遇险逃生时使用;12)救生衣(100):系指符合本篇附录2规定要求的成人救生衣,其在淡水中提供的浮力应大于或等于100N。
该救生衣适用于近海以内航区渔船船员遇险逃生时使用;13)救生衣(73.5):系指符合本篇附录3规定要求的成人救生衣,其在淡水中提供的浮力应大于或等于73.5N。
该救生衣适用于距岸10海里以内海域及内陆水域渔船船员遇险逃生时使用;14)儿童救生衣:系指符合国际海事组织《救生设备规则》要求的、供体重大于或等于15kg但小于43kg、身高大于或等于100cm但小于155cm的儿童穿用的救生衣。
该救生衣适用于休闲渔船上的儿童遇险逃生时使用。
7.2.2.2款(已经《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8年修改通报》修改),修订如下:7.2.2.2 远洋渔船、远海航区渔船及船长大于或等于45m的渔船,应为船上人员每人配备1件救生衣(150)。
新增7.2.2.3、7.2.2.4、7.2.2.5、7.2.2.6款如下:7.2.2.3 2014年10月1日以后,新建船长大于或等于24m但小于45m的近海及以内航区的渔船,应为船上人员每人配备1件救生衣(150)。
7.2.2.4 2015年7月1日以后,船长大于或等于24m但小于45m的近海以内航区的现有渔船,配备的救生衣换新时,应更换为救生衣(150)。
7.2.2.5 2015年7月1日以后,新建船长大于或等于12m但小于24m的近海及以内航区的渔船,应为船上人员每人配备1件救生衣(100)或以上等级的救生衣。
7.2.2.6 2015年7月1日以后,船长大于或等于12m但小于24m近海以内航区作业的的现有渔船,配备的救生衣换新时,应更换为救生衣(100)或以上等级的救生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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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产品方可装船使用。
7.1.1.4 本章要求的救生设备与装置,可允许采用新型救生设备或装置替代,但需通过试验并经主管机关同意。
7.1.2 定义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章使用如下定义:
1) “救生艇、筏”系指从弃船时起能维持遇险人员生命的艇、筏;
2) “气胀式设备”系指依靠非刚性的充气室作浮力,而在使用前通常处于不充气状态的设备;
3) “船长”系指量自龙骨板上缘至最小型深85%处水线总长度的96%,或沿该水线从艏柱前缘量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取大者。
船舶具有龙骨设计斜度时,其计量船长的水线和设计水线平行;
4) “降落设备或装置”系指将救生艇、筏从其存放位置安全地转移到水面的工具;
5) “新型救生设备或装置”系指具有本章中没有充分提及的新设备或装置,但能提供同等的或更高的安全标准;
6) “救生浮具”系指在构造上能保持其形状及性能,可支持额定人员在水中漂浮待救的救生器具;
7) “登乘梯”系指设置在救生艇、筏登乘地点供安全登入已降落下水的救生艇、筏用的梯子;
8) “自浮式下水”系指救生艇、筏从下沉船上自动释放并即刻可用的救生艇、筏的下水方法;
9) “自由降落下水”系指载足全部乘员和属具的艇、筏从船上脱开并在没有任何制约装置的情况下,任其自由下降到海面的救生艇、筏下水方法;
10) “国际救生设备(LSA)规则”系指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以海安会第MSC. 48(66)号决议通过的国际救生设备规则。
7.1.3 免除
对在航程中距最近陆地不超过20 n mile的个别船舶,若验船部门考虑其作业、服务的航区条件,认为实施本章的某些具体要求为不合理或不必要时,则可免除这些要求。
7.1.4 船上救生设备的标记
船上救生设备应用中文和汉语拼音标有其所属船舶名称和船籍港的标记,该标记应不易脱落。
第2节救生设备的配备定额
7.2.1 救助艇、救生艇、筏、浮具的配备
每艘渔业船舶配备的救助艇、救生艇、筏和救生浮具的乘员总定额对船上总人数的百分比,应不少于表7.2.1的规定。
渔业船舶救助艇、救生艇、筏和救生浮具的配备表7.2.1 ·300·
·301·
气胀式救生筏 航区 船长L(m)
Y 型 YJ 型 救生浮具 全船总容量 L ≥75 150 150
75>L ≥45 1251) 125
I L <45
100 100 L ≥24
80 20 100
II L <24 602) 40 100
III 1003) 100 注:L ≥75m 的渔业辅助船舶,应配备1艘符合LSA 规则的机动救生艇或救助艇。
其技术要求见本规则第六篇第第2章第7节。
1) 当该类船改为国际航行作业时,应改为A 型筏。
2) 船长小于20m 的船舶,可用救生浮具代替。
3) 按表7.2.2.1规定配备的救生圈可计入救生浮具定额,每1救生圈限定1人。
7.2.2 救生圈及救生衣的配备
7.2.2.1 每艘船舶配备的救生圈至少应符合表7.2.2.1的规定。
7.2.2.2 船上除每个人员应配备1件认可型救生衣外,尚应另配值班人员使用的工作救生衣。
对于船长大于或等于24m 但小于45m 的渔船,上述认可型救生衣可由工作救生衣代替。
7.2.3 其他救生设备的配备
其他救生设备的配备应符合表7.2.3的规定。
救生圈的配备 表7.2.2.1
带自亮浮灯或救生浮索
带自亮浮灯 船长
L(m)
救生圈总数(只) 总数(只) 同时带烟雾信号(只) 带救生浮索(只) L ≥75
8 4 每舷至少1只 75>L ≥45
6 3 每舷至少1只 45>L ≥24
4 1 全船1只1) 24>L ≥12 2 1 — 全船1只 注:救生浮索的长度不小于30m 。
1) 配有救生浮索的救生圈不得配自亮浮灯。
其他救生设备的配备 表7.2.3 船长
烟火信号 无线电救抛绳枪(套)通用紧急报警系统
·302· L(m)
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只)生设备 (汽笛、号笛或电铃) L ≥75
12 1 1 75>L ≥45
8 1 1 45>L ≥24
4 1 24>L ≥12
按通信设备配备 1 注:抛绳枪可用4具手提式救生抛绳器代替。
第3节 救生设备的存放、登乘、降落、回收与维护
7.3.1 救生设备的存放
7.3.1.1 救生艇、筏的存放应尽可能靠近起居和服务处所,任一存放装置不得妨碍其他救生艇、筏或救助艇的操作以及乘员的集合和登乘。
7.3.1.2 每艘救生艇应附连于1套独立的降落装置上。
该装置保持备用状态,并可在2名艇员操作下,在5 min 内完成登乘和降落的准备工作。
7.3.1.3 救生艇、筏的存放应不超出船舷,且应位于防撞舱壁之后并远离推进器。
在船侧降落的救生艇、筏,其存放应注意避开船体的陡峭悬伸部分。
7.3.1.4 在安全和可行的情况下,救生艇和可吊筏的存放应尽可能靠近水面,但在满载船舶处于10°纵倾并向一舷横倾达20°或横倾到船舶的露天甲板边缘入水的角度(取其中较小者)时,在登乘位置的救生艇、筏应离水面不少于2m 。
7.3.1.5 气胀式救生筏应存放在专用筏架上,并配有本章7.5.13要求的自由漂浮装置,艏缆系在静水压力释放器上,当救生筏随船下沉时能自行离船并自动充气,浮出水面。
7.3.1.6 救生浮具应存放在避免高温的适当处所,并能将其迅速抛投,且能自由漂浮。
救生浮具叠置存放时,应以适当材料隔开,以防粘连。
7.3.1.7 救生圈应分布在船舶两舷易于迅速取用之处,至少应有1个放在船艉附近,但均不得永久性固定。
配有自亮浮灯及自发烟雾信号的救生圈,应存放在驾驶室两侧,并能迅速取用。
7.3.1.8 救生衣应存放在人员易于到达处,值班人员使用的救生衣应分别存放在驾驶室、电报室和机舱等值班处所。
各存放位置应有明显标示。
7.3.1.9 救生抛绳枪、烟火信号应存放在驾驶室或其附近易于到达之处,并能随时迅速取用。
7.3.1.10 救生通信设备应存放在海图室或适宜处所,其存放位置应明显标示,以备在紧急时立即搬入艇、筏。
7.3.1.11 便携式救生浮应存放在驾驶室或其附近易于取用的箱柜中。
该箱柜应能防鼠咬和防浸水。
7.3.2 救生艇、筏的登乘
7.3.2.1 船长大于或等于24m 的船舶应有适当设施,以方便登乘救生艇、筏。
7.3.2.2 在船舶每舷至少有1个梯子或经认可的其它设施,以便能进入浮于水上的救生艇、筏。
但认为登乘位置与浮在水上的救生艇、筏之间的距离不需要梯子者,经验船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