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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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产品方可装船使用。

7.1.1.4 本章要求的救生设备与装置,可允许采用新型救生设备或装置替代,但需通过试验并经主管机关同意。

7.1.2 定义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章使用如下定义:

1) “救生艇、筏”系指从弃船时起能维持遇险人员生命的艇、筏;

2) “气胀式设备”系指依靠非刚性的充气室作浮力,而在使用前通常处于不充气状态的设备;

3) “船长”系指量自龙骨板上缘至最小型深85%处水线总长度的96%,或沿该水线从艏柱前缘量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取大者。船舶具有龙骨设计斜度时,其计量船长的水线和设计水线平行;

4) “降落设备或装置”系指将救生艇、筏从其存放位置安全地转移到水面的工具;

5) “新型救生设备或装置”系指具有本章中没有充分提及的新设备或装置,但能提供同等的或更高的安全标准;

6) “救生浮具”系指在构造上能保持其形状及性能,可支持额定人员在水中漂浮待救的救生器具;

7) “登乘梯”系指设置在救生艇、筏登乘地点供安全登入已降落下水的救生艇、筏用的梯子;

8) “自浮式下水”系指救生艇、筏从下沉船上自动释放并即刻可用的救生艇、筏的下水方法;

9) “自由降落下水”系指载足全部乘员和属具的艇、筏从船上脱开并在没有任何制约装置的情况下,任其自由下降到海面的救生艇、筏下水方法;

10) “国际救生设备(LSA)规则”系指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以海安会第MSC. 48(66)号决议通过的国际救生设备规则。

7.1.3 免除

对在航程中距最近陆地不超过20 n mile的个别船舶,若验船部门考虑其作业、服务的航区条件,认为实施本章的某些具体要求为不合理或不必要时,则可免除这些要求。

7.1.4 船上救生设备的标记

船上救生设备应用中文和汉语拼音标有其所属船舶名称和船籍港的标记,该标记应不易脱落。

第2节救生设备的配备定额

7.2.1 救助艇、救生艇、筏、浮具的配备

每艘渔业船舶配备的救助艇、救生艇、筏和救生浮具的乘员总定额对船上总人数的百分比,应不少于表7.2.1的规定。

渔业船舶救助艇、救生艇、筏和救生浮具的配备表7.2.1 ·300·

·301·

气胀式救生筏 航区 船长L(m)

Y 型 YJ 型 救生浮具 全船总容量 L ≥75 150 150

75>L ≥45 1251) 125

I L <45

100 100 L ≥24

80 20 100

II L <24 602) 40 100

III 1003) 100 注:L ≥75m 的渔业辅助船舶,应配备1艘符合LSA 规则的机动救生艇或救助艇。其技术要求见本规则第六篇第第2章第7节。

1) 当该类船改为国际航行作业时,应改为A 型筏。

2) 船长小于20m 的船舶,可用救生浮具代替。

3) 按表7.2.2.1规定配备的救生圈可计入救生浮具定额,每1救生圈限定1人。

7.2.2 救生圈及救生衣的配备

7.2.2.1 每艘船舶配备的救生圈至少应符合表7.2.2.1的规定。

7.2.2.2 船上除每个人员应配备1件认可型救生衣外,尚应另配值班人员使用的工作救生衣。

对于船长大于或等于24m 但小于45m 的渔船,上述认可型救生衣可由工作救生衣代替。

7.2.3 其他救生设备的配备

其他救生设备的配备应符合表7.2.3的规定。

救生圈的配备 表7.2.2.1

带自亮浮灯或救生浮索

带自亮浮灯 船长

L(m)

救生圈总数(只) 总数(只) 同时带烟雾信号(只) 带救生浮索(只) L ≥75

8 4 每舷至少1只 75>L ≥45

6 3 每舷至少1只 45>L ≥24

4 1 全船1只1) 24>L ≥12 2 1 — 全船1只 注:救生浮索的长度不小于30m 。

1) 配有救生浮索的救生圈不得配自亮浮灯。

其他救生设备的配备 表7.2.3 船长

烟火信号 无线电救抛绳枪(套)通用紧急报警系统

·302· L(m)

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只)生设备 (汽笛、号笛或电铃) L ≥75

12 1 1 75>L ≥45

8 1 1 45>L ≥24

4 1 24>L ≥12

按通信设备配备 1 注:抛绳枪可用4具手提式救生抛绳器代替。

第3节 救生设备的存放、登乘、降落、回收与维护

7.3.1 救生设备的存放

7.3.1.1 救生艇、筏的存放应尽可能靠近起居和服务处所,任一存放装置不得妨碍其他救生艇、筏或救助艇的操作以及乘员的集合和登乘。

7.3.1.2 每艘救生艇应附连于1套独立的降落装置上。该装置保持备用状态,并可在2名艇员操作下,在5 min 内完成登乘和降落的准备工作。

7.3.1.3 救生艇、筏的存放应不超出船舷,且应位于防撞舱壁之后并远离推进器。在船侧降落的救生艇、筏,其存放应注意避开船体的陡峭悬伸部分。

7.3.1.4 在安全和可行的情况下,救生艇和可吊筏的存放应尽可能靠近水面,但在满载船舶处于10°纵倾并向一舷横倾达20°或横倾到船舶的露天甲板边缘入水的角度(取其中较小者)时,在登乘位置的救生艇、筏应离水面不少于2m 。

7.3.1.5 气胀式救生筏应存放在专用筏架上,并配有本章7.5.13要求的自由漂浮装置,艏缆系在静水压力释放器上,当救生筏随船下沉时能自行离船并自动充气,浮出水面。

7.3.1.6 救生浮具应存放在避免高温的适当处所,并能将其迅速抛投,且能自由漂浮。救生浮具叠置存放时,应以适当材料隔开,以防粘连。

7.3.1.7 救生圈应分布在船舶两舷易于迅速取用之处,至少应有1个放在船艉附近,但均不得永久性固定。

配有自亮浮灯及自发烟雾信号的救生圈,应存放在驾驶室两侧,并能迅速取用。

7.3.1.8 救生衣应存放在人员易于到达处,值班人员使用的救生衣应分别存放在驾驶室、电报室和机舱等值班处所。各存放位置应有明显标示。

7.3.1.9 救生抛绳枪、烟火信号应存放在驾驶室或其附近易于到达之处,并能随时迅速取用。

7.3.1.10 救生通信设备应存放在海图室或适宜处所,其存放位置应明显标示,以备在紧急时立即搬入艇、筏。

7.3.1.11 便携式救生浮应存放在驾驶室或其附近易于取用的箱柜中。该箱柜应能防鼠咬和防浸水。

7.3.2 救生艇、筏的登乘

7.3.2.1 船长大于或等于24m 的船舶应有适当设施,以方便登乘救生艇、筏。

7.3.2.2 在船舶每舷至少有1个梯子或经认可的其它设施,以便能进入浮于水上的救生艇、筏。但认为登乘位置与浮在水上的救生艇、筏之间的距离不需要梯子者,经验船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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