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刑诉法中关于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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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刑诉法中关于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陆光曦、赵涛时间:2012-07-20 新闻来源:正义网【字号:大 |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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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
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
进行。”由此可以看出打击犯罪与尊重、保障人权并重成为刑事诉讼的精神实质。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适用这一原则,成为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面临的一个重大、现实的问题。而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采取全程录音录像是实现打击犯罪
与尊重、保障人权并重的有效手段之一。2006年,高检院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做出了有益的尝试与探索。而新刑诉法也对这一尝试、
探索进行了吸收。新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
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一、新刑诉法规定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的重大意义
首先,录音录像有利于规范侦查人员的讯问手段。录音录像这种方式客观记录和再
现讯问的全部过程,加强了对办案人员讯问活动的监督,促使侦查人员转变执法观念,规
范执法行为,提高人权保障意识和合法办案的自觉性,提高了侦查人员办案水平。
其次,录音录像有利于及时固定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或诬陷办案人员,提高办
案效率。有些刑事案件,特别是涉毒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口供有较强的依赖性。绝大多数
涉毒案件没有查获毒品,定案证据除了犯罪嫌疑人和其上、下线的口供之外,很难收集到其他形式的证据予以印证,而涉毒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翻供现象时有发生。翻供的理由又多
集中在侦查人员对其实施了刑讯逼供。而有了对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讯问的过程得以完整重现,大大抑制了犯罪嫌疑人的任意翻供。侦查笔录与录音录像相结合,用监控录音录像手段固定证据,提高了办案效率,有效地打击了犯罪。同时,也可以有效的杜绝刑讯逼供现象的产生,提高司法公信力;切实、有效的保护人权。
最后,录音录像有利于侦查人员提高业务能力。刑事诉讼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要求。通过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可以有效提高侦查人员对刑事诉讼证据的把握与运用;树立合法取证意识;规范讯问行为。
实践证明,凡是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进行同步录像的,都产生了三个明显的积极变化,在庭审时被告人声称自己受到刑讯逼供而翻供的大大减少了,侦查人员的讯问水平提高了,侦查人员依法收集证据的意识增强了。
二、实践中实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存在的问题
实践中,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已有了尝试,但还是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第一、侦查机关提供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录音录像时间与该犯罪嫌疑人笔录时间不能相互对应。往往是录音录像是一个时间,而犯罪嫌疑人的笔录则是另一个时间。
第二、有些案件的讯问录音录像过程不完整。录像中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犯罪嫌疑人阅读笔录、签字的过程;或者没有阅读过程,做完录像直接签字,甚至讯问中还出现犯罪嫌疑人中途离开录音录像范围数分钟的现象。
第三、对待同步录音录像走过场,急于求成。通过讯问录音录像不能全面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有些录音录像中,甚至存在侦查人员诱供的现象。例如一起强奸案的录音录像中,侦查人员直接将强奸细节讲出来,再问犯罪嫌疑人是否属实,犯罪嫌疑人只是简单的回答“恩”或者直接点头。这样的讯问录音录像根本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第四、有的讯问录音录像中,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内容与其笔录的内容不一致。特别是一些关于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的供述
,犯罪嫌疑人笔录中讲的非常清楚,但与其讯问录音录像中大相径庭,相差甚远。
第五、有的讯问录音录像中,甚至出现了犯罪嫌疑人读由侦查人员事先准备好的笔录的情况。
三、解决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存在问题的对策
第一、正确理解新刑诉法关于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的真正内涵。如前所述,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采取全程录音录像是实现打击犯罪与尊重、保障人权并重的有效手段之一。只有认识并领会这一精神实质,才能使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起到应有的作用。
第二、精心准备,不打无把握之仗。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实践中进行讯问录音录像之前,全面吃透案情,全面搜集、掌握案件所有证据情况,同时,充分理解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把握相关证据要求,做到有的放矢。摒弃“口供是证据之王”的思想。善于通过运用案件的其他证据来印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形成证据锁链。
第三、从制度上对讯问录音录像进行保障。新刑诉法虽然规定了讯问录音录像,但该法条只有原则性规定,较抽象笼统,缺乏可操作性。这就要求在司法实践中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来保障这一规定真正落在实处。而司法实践中,可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我院在2008年就要求公安机关在办理杀人、抢劫、强奸等8大类严重刑事犯罪案件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经过几年的探索、尝试,目前已推广至对所有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采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日前,我院同公安机关签订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实行同步录音录像的实施意见(试行)》,对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程序、步骤、要求、保存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使讯问录音录像在司法实践中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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