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案件管理及典型案例分析
农民工欠薪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农民工欠薪问题在我国各地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以某市某建筑工地农民工欠薪案为例,分析农民工欠薪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市某建筑工地招用了100多名农民工,负责该工地的建设工作。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农民工们辛勤劳作,但工地负责人以各种理由拖欠工资。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农民工们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部门调查发现,工地负责人确实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遂要求其支付农民工工资。
然而,工地负责人仍然拒不支付,导致农民工生活陷入困境。
三、法律分析(一)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
(二)农民工欠薪的法律责任1.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3.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者还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四、法律建议(一)加强法律法规宣传1.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使其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法律法规宣传,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使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劳动保障机制1.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机制,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2.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效率,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用人单位违法成本。
(三)加强部门协作1.劳动保障部门、公安部门、法院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
支付结算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乙公司支付50%的预付款,剩余50%的货款在货物验收合格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50万元的预付款。
然而,在货物验收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因此拒绝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的货款。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
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乙公司提供的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甲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支付义务;3. 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的货款。
三、法律分析1. 关于货物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行为。
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关于甲公司的支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50万元的预付款,履行了部分支付义务。
然而,由于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
3. 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的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构成违约行为。
因此,乙公司无权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
涉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侵财犯罪如何定罪量刑
涉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侵财犯罪如何定罪量刑一、典型案件归纳及类案特点概述1. 典型案例分析及介绍第三方支付领域的复杂多样性导致侵财犯罪行为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根据涉案资金的来源及行为手段的差异,大致可以将案件细分为五类。
侵犯第三方支付账户内余额:被告人刘某某趁同住该处的远亲被害人夏某不备,将夏使用的手机电话卡窃走。
后利用该电话卡将夏支付宝账号的密码重置,将该支付宝账号内的余额以转账、向他人付款等方式支取花用,共计2.8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
侵犯第三方支付账户所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被告人王某某借用被害人杜某某的手机后,趁被害人不注意,采用短信验证获取支付密码后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法,分两次将被害人手机支付宝账号绑定的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账户内的人民币转账至被告人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账户,共窃得人民币2800元。
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有观点认为此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侵犯第三方支付所关联信贷资金:王某在途经被害人段某某房间时见房内无人,遂操作段某某留在房内的手机上的支付宝软件,通过支付宝账户的“蚂蚁借呗”功能,假冒段某某名义申请个人消费贷款5000元,并随后转账至自己冒名注册的支付宝账户使用。
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贷款诈骗罪,也有观点认为此案构成合同诈骗罪。
侵犯第三方支付所关联理财产品:被告人田某借用同事韩某某的移动电话机,利用该移动电话机号码绑定了韩某某余额宝账户的功能,通过找回密码的方式获取韩某某余额宝的密码,先后五次将韩某某的余额宝账户内及绑定的平安银行卡内的钱款转入其本人账户,合计人民币74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有观点认为构成诈骗罪。
注册第三方支付账号并绑定银行卡非法取财:被告人赵某某在事先已骗得范某农业银行卡相关信息及身份证号的情况下,以借用范手机的名义,操作使用范的手机将其微信账号和上述农业银行卡绑定,还在其自己的手机上注册了以范为名的支付宝账户并绑定该农业银行卡,后分别将范上述农业银行卡内11000元转入范的支付宝账户及微信钱包内,再将上述钱款转至其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及微信钱包内。
国际结算课件案例分析
案例导入2005 年12 月11 日,甲公司与乙商贸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25 万元的微波炉销售合同。
由于乙商贸公司一时资金周转困难,为付货款,便向吴某借款,并从A 银行申请到一张以吴某为户名的20万元现金汇票交付给甲公司。
甲公司持该汇票到付款人B银行处要求付款,但B银行拒绝付款并出示了乙商贸公司的电报。
原来,乙商贸公司在销售时发现微波炉有质量问题,还发现所汇款项是挪用公款,于是,电告A银行,A银行立即通知B银行拒绝付款给甲公司,并宣布汇票作废,退回A 银行。
B银行依此拒付款项。
甲公司多次协商未果,事隔两个月后,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A 银行无条件支付货款,并支付延期付款的相关费用。
请问:法院是否会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分析:本案例看起来有点复杂,既有买卖关系,又有代理关系和票据关系等,但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汇票的出票效力,包括出票人A银行所出汇票对出票人自己、对付款人B银行以及对收款人甲公司的效力问题。
甲公司与乙商贸公司签订的微波炉销售合同合法有效,现金汇票的签发也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件,是一张有效的票据,甲公司合法取得该汇票,是正当持票人,依法享有要求银行解付的权利。
银行对于有效的汇票,应无条件付款,不能以原经济合同产生纠纷为由拒付票款。
因此,法院应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持票人将汇票背书给W&C O,并将汇票和一封寄给W&C O的信一起密封好投进邮箱,却被持票人的雇员H偷走。
H伪造了W&C O的背书,将汇票背书给自己,并在汇票到期后将汇票提示给付款行要求付款。
请问:付款行是否可对汇票拒付?分析:持票人在背书后并没有完成交付,因此背书是无效的,汇票的所有权仍然属于持票人。
如果付款行得知汇票被雇员H偷窃的事实,则可拒付该汇票。
案例分析A公司为支付所欠B公司货款,于2010年5月5日开出一张50万元的商业汇票。
B公司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以购买一批原材料。
但事后不久,B公司发现C公司根本无货可供,完全是一场骗局,于是马上通知付款人停止向C公司支付票据。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典型案例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典型案例第一期目录:典型案例一:投诉从银行柜台取出假币案(人民币管理)典型案例二:基层银行提高票据承兑审核标准案(支付结算管理)典型案例三:老人去世银行存款无法取出引发纠纷(支付结算管理)典型案例四:银行信用卡“止付”后计收年费案(支付结算管理)典型案例五:银行拒办代缴车辆罚款案(代理收付)典型案例一:投诉从银行柜台取出假币案案情简介:2014年12月17日,金融消费者单女士向___投诉Y银行某支行。
___称其父亲在该支行办理取款业务时,从柜台提取了1400元现金,在消费过程中发现有3张假币。
银行查验后,假币均能安全通过点钞机测试。
后经反复验证及揉搓查验,点钞机才报警显示为假钞。
单女士要求查询冠字号码,但银行回复无法查询。
单女士拨打电话投诉到协会,要求Y银行给予合理答复并承担其损失。
处理情况:___接到电话后,及时与___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部门沟通联系,将《淄博市金融消费纠纷投诉处理表》发往该行。
___回复了处理结果,该行查看当日监控录像,柜员付款时与取款人当面对现金正反面验了两次,符合付款标准要求。
该行某支行营业大厅内摆放有一台供客户验视真伪的点钞机,___父亲当时未对银行柜员的操作流程提出异议。
因客户取走现金离开网点监控视线且相隔时间长达36天,银行无法认定其真实性,不能满足单女士的诉求。
___已向客户进行了解释。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真相,协会联系人行___赴___某支行营业室进行现场查证,用点钞机查验了柜员当日的库存现金,未发出报警,调阅了事发日录像,发现经办柜员操作合规。
由于该行未运行冠字号码查询信息系统,无法提供冠字号码查询,因此不能判断单女士父亲的假币由该行流出。
在该案中,银行工作人员因汇票背书人盖章模糊而拒绝兑换汇票,这表明银行在票据承兑审核方面存在一定问题。
根据《票据法》规定,银行在承兑汇票时应当审查汇票上的各项内容,包括盖章是否清晰等。
因此,银行工作人员的审核标准应当更加严格,以确保合法合规。
现金支付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近年来,该公司在拓展业务过程中,为了提高资金周转效率,采取了大量现金支付方式。
然而,由于缺乏对现金支付法律风险的充分认识,该公司在支付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法律问题,给公司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二、案例经过1. 案情一:合同纠纷2018年,该公司与某供应商签订了一份价值100万元的货物供应合同。
合同约定,该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5日内支付货款。
在货物交付过程中,供应商向该公司出示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
然而,该公司认为现金支付更为便捷,便在收到货物后直接以现金方式支付了货款。
在支付过程中,由于该公司财务人员操作失误,导致部分现金无法收回。
随后,供应商以该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为由,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2. 案情二:税务风险2019年,该公司在开发某住宅项目过程中,需要向某施工方支付1000万元工程款。
为了便于施工方结算,该公司决定以现金方式支付。
在支付过程中,由于施工方提供的收据不符合税务规定,导致该公司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申报中扣除这笔支出。
随后,税务机关对该公司进行了税务稽查,并对其进行了罚款。
3. 案情三:资金安全风险2020年,该公司在开发某商业项目过程中,需要向某设计单位支付500万元设计费。
为了方便结算,该公司决定以现金方式支付。
然而,在支付过程中,由于该公司财务人员未对设计单位进行严格审查,导致设计单位负责人卷款潜逃。
该公司在发现情况后,立即报警,但损失已经无法挽回。
三、案例分析1. 合同纠纷风险本案中,该公司在支付货款时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导致合同纠纷。
在签订合同时,该公司应明确约定支付方式,并在支付过程中严格执行,以避免合同纠纷。
2. 税务风险本案中,该公司在支付工程款时,由于收据不符合税务规定,导致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申报中扣除支出。
这提醒我们,企业在支付款项时,应严格按照税务规定执行,确保合法合规。
3. 资金安全风险本案中,该公司在支付设计费时,由于未对设计单位进行严格审查,导致资金安全受到威胁。
电子支付案例分析
电子支付案例分析1.引言电子支付作为现代金融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提升消费者体验起着关键作用。
本文将分析两个典型的电子支付案例,探讨其应用和影响。
2.支付宝:移动支付的领导者支付宝是中国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也是全球领先的移动支付服务提供商。
用户可以通过支付宝进行手机支付、网上支付以及转账等操作。
其成功得益于以下几个方面:2.1 广泛的应用场景支付宝拥有广泛的应用场景,涵盖线上购物、线下消费、公共事业缴费等多个领域。
用户可以使用支付宝在电商平台上购物结算,也可以扫码支付在实体店消费,还可以通过支付宝解决水电燃气费等公共事业缴费问题。
这种多样化的应用场景为支付宝的用户提供了更多便利。
2.2 强大的安全保障机制支付宝建立了多层次的安全保障机制,包括了经典的用户名和密码方式,以及更先进的指纹识别、面部识别和虹膜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
此外,支付宝还采用了刷脸付、指纹支付等功能,进一步加强了支付过程的安全性。
2.3 便捷的服务体验支付宝提供了简单、快捷、便利的支付体验。
用户可以通过手机应用随时随地进行支付,无需携带大量现金,也免去了交易过程中找零的烦恼。
支付宝还与其他服务相结合,例如滴滴出行和饿了么等,用户可以使用支付宝支付服务费用,进一步提升了用户的体验。
3. Apple Pay:改变传统支付方式Apple Pay是苹果公司的一项移动支付服务,通过iPhone、Apple Watch和iPad等设备进行支付。
Apple Pay的成功有以下几个主要原因:3.1 维护用户的隐私和安全Apple Pay使用了安全元素(Secure Element)来存储用户的支付信息,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此外,Apple Pay还使用了动态加密码(Dynamic Security Code),每次支付都会生成一个新的动态码,有效防止了支付信息泄露的风险。
3.2 支持多种支付方式Apple Pay支持多种支付方式,包括近场通信(NFC)、指纹识别(Touch ID)和面部识别(Face ID)等。
跟结算相关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取得了XX市XX区XX街道某地块的开发权,并开始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
该项目名为“XX花园”,占地约200亩,规划为住宅、商业和公共配套设施。
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开发商与XX市XX区XX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就社区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费用产生了纠纷。
根据XX市相关政策和XX区XX街道的实际情况,开发商在项目开发中需承担一定的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包括道路、绿化、公共厕所等。
这些费用原定由开发商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与居委会进行结算。
然而,在项目竣工后,双方就结算金额产生了较大分歧。
开发商认为,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和政府相关规定,完成了所有配套设施的建设,且费用已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分摊。
因此,开发商主张居委会无需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而居委会则认为,开发商未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和政府要求进行配套设施建设,且部分设施存在质量问题,故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开发商是否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和政府要求完成了社区配套设施的建设?2. 部分配套设施存在质量问题,责任应由谁承担?3. 开发商应承担的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费用是多少?案件经过:1. 调查取证阶段:法院受理本案后,首先对涉案的社区配套设施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对开发商和居委会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同时,法院调取了项目开发过程中的相关合同、协议、验收报告等证据材料。
2. 调解阶段: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法院尝试调解双方当事人,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3. 审理阶段: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本案,双方当事人就案件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法院判决:1. 关于开发商是否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和政府要求完成了社区配套设施的建设: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大部分配套设施的建设符合合同约定和政府要求,但部分设施存在质量问题,如部分道路存在沉降、绿化带内杂草丛生等。
大额现金支付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额现金支付在交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大额现金支付存在较高的风险,如洗钱、逃税等违法行为,因此相关法律法规对大额现金支付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本文将以一起大额现金支付的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
二、案例简介2019年,某市公安机关接到举报,称某公司负责人李某涉嫌通过大额现金支付方式洗钱。
经调查,李某自2018年起,通过虚假交易、虚开发票等手段,将公司收入中的大额现金支付给他人,涉及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进行逮捕,并对其公司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
三、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大额现金支付的法律规定以及如何认定洗钱行为。
四、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个人进行大额交易,应当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大额交易的标准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客户身份的识别和核实,对大额交易进行监测和报告。
五、司法实践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李某明知其公司收入中存在犯罪所得,仍通过大额现金支付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
建筑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住宅楼工程位于我国某城市,由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投资建设,乙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负责施工。
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人民币1亿元,工期为两年。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期完成施工任务,甲方支付了部分工程款。
然而,在工程结算阶段,双方因工程款支付产生纠纷,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二、争议焦点1. 工程款支付数额2. 工程款支付方式3. 工程款支付期限三、案件分析1. 工程款支付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工程款支付应当以工程进度和质量为依据,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
”本案中,甲方与乙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工程款,但具体支付数额存在争议。
甲方认为,乙方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部分工程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故应扣除相应款项。
乙方则认为,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且已按期完成施工任务,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针对此争议,法院认为:(1)乙方施工过程中确实存在部分质量问题,但经整改后已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工程款支付应以工程进度和质量为依据,但工程质量问题已得到整改,不影响工程款的支付。
(3)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1亿元,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2. 工程款支付方式甲方认为,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但乙方要求现金支付。
乙方则认为,现金支付更方便快捷,且符合行业惯例。
针对此争议,法院认为:(1)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
(2)乙方要求现金支付虽符合行业惯例,但违反了合同约定,故不予支持。
3. 工程款支付期限甲方认为,工程款支付期限为工程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
乙方则认为,工程款支付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支付。
针对此争议,法院认为:(1)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期限为工程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乙方应遵守合同约定。
(2)乙方要求延长支付期限,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特殊情况,故不予支持。
工程款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地产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2亿元人民币,工期为两年。
合同中还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进度款支付节点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工程于2018年6月正式开工,2019年12月完工。
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地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剩余的工程款并未支付。
建筑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于2020年3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地产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地产公司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的工程款?2. 如果地产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建筑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 如果地产公司未支付工程款,建筑公司是否可以采取何种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审查了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确认合同合法有效,且双方均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地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剩余的工程款未支付。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地产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已经构成违约。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因此,地产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应当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违约责任。
汇票法律行为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长期合作伙伴,双方在业务往来中经常使用汇票进行结算。
2019年10月,王某向李某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汇票,收款人为李某。
汇票上注明:“本汇票于2020年10月1日到期,逾期不付款,出票人承担违约责任。
”李某收到汇票后,于到期日向银行提示付款,但银行以汇票无效为由拒绝付款。
李某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汇票无效的后果。
案件经过:1. 起诉阶段:李某以王某出具无效汇票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承担因汇票无效而产生的所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汇票金额的赔偿、利息损失、诉讼费用等。
2. 答辩阶段:王某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否认汇票无效,认为其出具的汇票符合《票据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任何违法情形。
3. 证据交换阶段:双方当事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原告王某提供的证据:汇票原件、出票人账户信息、银行汇票申请书、汇票签发记录等;- 被告李某提供的证据:银行拒绝付款通知书、银行查询结果、汇票复印件等。
4. 庭审阶段:法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审,双方就汇票的有效性、出票人的责任等问题进行了辩论。
法院判决:1. 汇票有效性: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出具的汇票符合《票据法》的规定,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等信息完整,汇票记载的事项真实、明确,故该汇票合法有效。
2. 出票人责任:法院认为,原告王某作为出票人,在出票时应当尽到审慎义务,确保汇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本案中,王某出具的汇票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违法情形,故不应承担因汇票无效而产生的责任。
3. 被告李某责任:法院认为,被告李某在收到汇票后,未及时向银行提示付款,导致汇票到期后无法正常兑付。
李某作为收款人,应承担因未及时提示付款而产生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损失、诉讼费用等。
4.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承担因未及时提示付款而产生的利息损失、诉讼费用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汇票法律行为的相关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汇票的合法性:汇票作为一种重要的票据,其合法性是票据行为的核心。
银行典型法律案例分享会(3篇)
第1篇一、前言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业务日益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
为了提高银行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本分享会将围绕银行典型法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大家提供有益的法律知识。
二、案例一: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背景】甲公司向乙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用于扩大生产。
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5%。
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按时归还本息。
乙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案例分析】1. 借款合同的有效性本案中,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 借款合同的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甲公司未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违反了借款合同的约定。
3. 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乙银行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逾期利息。
【案例启示】1. 严谨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 加强贷后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借款人违约问题。
3. 做好风险防范,降低借款合同纠纷风险。
三、案例二:信用卡透支纠纷【案例背景】张某持有一张乙银行的信用卡,信用额度为10万元。
张某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累计透支金额达30万元。
乙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归还透支款项及滞纳金。
【案例分析】1. 信用卡透支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持卡人透支消费,应当及时归还透支款项。
本案中,张某透支消费,违反了相关规定。
2. 透支款项及滞纳金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持卡人透支消费,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透支利息。
张某透支消费,应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透支利息及滞纳金。
3. 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年内。
法务典型案例分析10.28
程,我司分包工程建筑面积为18000平米,超过了A公司的承接
【存在的问题】 总包方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未经业主确认,无直接证 据证明该合同为指定分包合同
本案中的分包单位为业主指定,分包合同是总包方与分包 方直接签订的两方合同,主要约定的却是由合同第三方业主与 分包方直接办理结算等内容。业主未在该合同上签字盖章,也
未对合同进行追认。分包款项约定由总包方直接支付或委托业
代表人或取得其授权的情况下)。
四、不当得利案——送货单位与合同 对方不一致
【案情介绍】 合同签订:2009年4月,甲公司与乙公司(负责人李某)签订了 某项目价值550万元的电线电缆采购合同。李某又联系丙公司与丁公 司签订材料采购合同。 履约过程:乙公司负责人李某已被全国通缉,无法联系,甲公司 在该项目尚欠270余万元的货款未付。 2011年5月,丁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了252万元电缆,甲公司项目管理人 员直接在原告丁公司提供的供货单上签字。 诉讼:2011年7月,丁公司因丙公司未支付其货款向法院提起诉 讼,以甲公司收到了货,未付款,存在不当得利为由,要求甲公司返 还货物或支付252万货款。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包方供应,而实际总包方是同挂靠老板自己开办的一家公司
签订的合同(形式化),本案模板、木枋又是劳务单位同实 际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将简单的法律关系复杂化。
3.项目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将分包单位的材料款,
人工费混为一谈。本案中该项目材料款、人工费全部为一个
老板,但从合同签订情况来看,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人工 费应该支付给劳务公司,材料款应该支付给丁公司。
履约过程:2011年7月、9月、12月,甲公司项目部分阶段与丁 公司办理了结算,结算总价为87.1万元,甲公司共向丁公司 转帐支付48万元。 乙公司在履约过程中经常到项目部闹事,到政府部门上访, 以及采取堵门、堵路等极端措施,在当地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甲公司项目部在当地公安部门、劳动监察大队监督下被迫将 应向丁公司支付的材料款以人工费形式支付给闹事班组。 截至2011年9月,乙公司拖欠丙公司材料款62.5万元。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0.12.23•【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1.程某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基本案情】2015年10月,程某旺与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按合同约定,程某旺组织人员对工程进行施工建设,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
截至2019年11月,建筑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程某旺11885万元工程款,但程某旺未按约定支付施工人员工资,拖欠213名农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688万余元。
同年12月24日,黄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程某旺下达期限改正指令书,责令程某旺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
程某旺在期限届满后仍拒不支付,并将手机关机致使无法联系。
2020年1月14日,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以程某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
1月16日,程某旺被抓获。
1月23日,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程某旺批准逮捕。
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对程某旺释法说理,程某旺及其家属支付了欠薪476万余元,并以两套房屋作为抵押保证还款140万余元,另余70万余元未支付且无抵押保证。
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程某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4月20日对其提起公诉。
案件起诉至法院后,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开展追缴欠款工作,联系律师反复做程某旺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
案件开庭前,程某旺筹款将剩余的70万元欠薪支付完毕。
检察机关根据程某旺认罪认罚和退赃退赔情况,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的量刑建议。
一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
程某旺认罪服判。
【典型意义】1.依法批准逮捕,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本案提请批准逮捕时,正值春节前夕,被欠薪的数额大、人数多,农民工要求追回欠薪的诉求强烈。
检察机关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优先审查、从快办理,仅用一天时间就依法作出了批准逮捕程某旺的决定,及时回应了被欠薪农民工的关切,切实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工程计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工程计价纠纷,原告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因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
原告于2010年1月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5000万元,工期为两年。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工程的建设工作。
然而,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就工程款的结算产生了争议。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及结果;2. 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时间;3. 工程款的违约金计算及支付。
三、案件事实1. 工程量计算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量应以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及现场实际情况为准。
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双方对工程量进行了核对,发现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存在较大差异。
原告主张按照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而被告认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2. 工程款支付合同约定工程款分期支付,每完成一定比例的工程量后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然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款支付的具体比例存在争议。
原告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而被告认为应根据实际工程量进行调整。
3. 违约金合同约定,如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在工程款结算过程中,双方均认为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因此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四、法律分析1. 工程量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及结果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算;没有约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习惯计算。
”本案中,双方对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及结果有明确约定,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2. 工程款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双方对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时间有明确约定,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3. 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一、教学案例分析案例1、小丁是一家公司外贸部的职员,该公司位于上海,主要从事工业用纸的生产和国内外销售工作,公司有非常稳定的日本、越南、加拿大、俄罗斯客户群。
小丁已经有两年多的工作经验,对国际结算非常熟悉。
近日,公司来了一个实习生小徐,没有真正接触过国际结算的内容,工作不知如何下手。
货款的收付直接影响双方的资金周转和融通,以及各种金融风险和费用的负担,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和得失。
所以外贸部经理告诉小徐向小丁学习。
小丁打算先给小徐做一个简单培训。
分析: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债权债务的清偿或跨国转移资金而发生的在不同国家之间的货币收付业务。
国际结算是一门以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和商业银行学为基础而形成的交叉学科。
与国内结算相比,国际结算要复杂很多,风险也更大,涉及因素多,需要掌握贸易、金融、法律、外语、商品等相关知识和理论基础。
在公司贸易中发生的货币收付,需要运用金融工具(如汇票、本票、支票等),采取约定的结算方式(如汇付、托收、信用证等),利用一定的结算渠道(如SWIFT网络等),通过金融机构,使国际间的债权债务得以清偿。
整个过程周期长,手续复杂,风险大。
小丁应针对本公司的贸易特点,从国际结算的产生与发展、国际结算的性质和特点、国际结算的种类、内容等方面展开培训,着重讲解与实际应用相关的票据、汇付、托收、信用证、单据等事项。
案例2、公司接到一个来自加拿大的订单,需要定制一款尺寸特殊的擦拭用纸,包装的设计和材料也是定制的,货款价值5万美元,双方协商后决定采用6个月的远期信用证结算。
远期信用结算是公司常用的一种结算方式,因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既能保证出口商安全迅速受到货款,也能保证买方按时受到装运单据。
根据信用证使用流程,需要根据买卖合同规定,填写开证申请书,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开证行接受进口方的开证申请,收受开证押金后,依据开证申请书内容开出信用证,发送出口商所在地的通知行。
通知行鉴定信用证表面真实性后通知出口商,出口商审核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条款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转运货物。
涉外支付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美国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被告:中国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案件起因:A公司与B公司于2018年6月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货物。
合同总价为100万美元,支付方式为信用证支付。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但B公司在货物发运后,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
二、案件经过1. A公司向B公司发出信用证,并按照信用证要求支付了100万美元。
2. B公司收到信用证后,按照约定向A公司发出货物,并提供了相应的单据。
3. A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质量存在问题,与B公司进行协商,要求退货或降价。
4. 双方协商未果,A公司遂向中国某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5.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B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其在中国的银行账户信息,要求仲裁庭冻结该账户。
6. 仲裁庭在审查了相关证据后,认为B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冻结该账户。
7. 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冻结,并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
8. 法院受理案件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审理。
三、争议焦点1. A公司是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2. B公司是否应当返还冻结的款项?四、法院判决1. 关于A公司是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A 公司应向B公司支付100万美元货款。
虽然A公司对货物质量提出异议,但双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解决争议。
在此情况下,A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2. 关于B公司是否应当返还冻结的款项的问题,法院认为,B公司在仲裁程序中提交了其在中国的银行账户信息,并要求仲裁庭冻结该账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因此,法院认为,仲裁庭冻结B公司银行账户的行为合法。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A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B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故法院认为,A公司要求解除冻结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支付结算案件管理及典型案例分析
一、会计操作风险管理概论
3、分类 (1)人员 (2)流程 (3)IT技术 (4)外部欺诈
重大操作风险事件
序号 1 2 3 4 抢劫银行或运钞车事件,涉枪、爆炸、纵火事件 盗窃现金10万元以上的事件 诈骗银行或其他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上的事件
内容
造成银行重要数据、账册、重要空白凭证严重损毁、丢失的事件,造成银行密押、重要印章丢失的事件
系统漏洞冲帐无授权查询冻结扣划资金扣划查询冻结扣划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个人存款的执法机关一览表单位名称查询冻结单位个人单位个人单位个人人民法院有权有权有权有权有权有权税务机关有权有权有权有权有权有权海关有权有权有权有权有权有权人民检察院有权有权有权有权无权无权公安机关有权有权有权有权无权无权国家安全机关有权有权有权有权无权无权军队武警保卫部门有权有权有权有权无权无权监狱有权有权有权有权无权无权海关缉私部门有权有权有权有权无权无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有权有权有权无权无权人民银行有权有权有权有权无权无权监察机关有权有权无权无权无权无权审计机关有权有权无权无权无权无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有权无权无权无权无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有权无权无权无权无权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无权无权无权无权无权价格主管部门有权无权无权无权无权无权查询冻结扣划严格执行查冻扣有关规定认真审查执法人员证件防范不法分子诈骗
加强操作风险管理十三条措施
十三、迅速改进科技信息系统,提高通 过技术手段防范操作风险的能力,支持 各类管理信息的适时、准确生成,为业 务操作复核和稽核部门的稽查提供坚实 基础。
二、会计业务风险管理及案例分析
根据银监会分析报告的表明,90%以上的案件 都是没有严格执行相应的规章制度而造成的。 如:管理层执行制度意识淡漠,对违规、越权、 逆程序操作见怪不怪、习以为常;一些银行员 工原则性差,或违规操作,或以人情代替制度、 以关系代替规章,“熟人文化”大行其道,使 得不法分子轻易突破银行管控防线。近年来, 案件发案情况严重,每年均在7000起以上,涉 案金额近百亿元。
工程总承包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XX工程,总投资约10亿元人民币,总建筑面积约30万平方米,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及配套设施。
该项目由某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投资建设,某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商”)负责工程总承包。
双方于2010年5月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承包商承担该项目的全部建设管理工作,包括设计、采购、施工、安装等。
合同工期为36个月。
二、争议焦点1. 合同解除权2. 工期延误责任3. 质量问题责任4. 付款问题三、案例分析(一)合同解除权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开发商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支付工程款。
承包商多次催讨无果,遂于2012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承包商有权解除合同。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
(二)工期延误责任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开发商提供的场地未能按时交付,导致承包商无法按期开工。
承包商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赔偿工期延误损失,但未得到满意答复。
承包商遂于2013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工期延误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场地,导致承包商无法按期开工,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工期延误责任,并赔偿承包商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质量问题责任在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部分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承包商与开发商就质量问题进行协商,但双方意见不一致。
承包商遂于2014年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质量问题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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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操作风险管理十三条措施
十二、加强对可能发生的账外经营的监控。当日出单要核对,机 器打印的出单要全部核对。要探索手工情况下的有效监控措施, 以及网点通存通兑中多部门办理业务等情况下向客户验证复检的 有效手段。
对新客户大额存款和开设账户,要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 (KYC)和“了解你的客户业务”
三、加强对基层行的合规性监督。对权力过大而监督 管理又不到位的基层行,要重点加强监督,促其及时 整改;要强加对权力的监管和监控,防止权力滥用和 监督缺位。
加强操作风险管理十三条措施
四、订立职责制,明确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的责任, 形成明确的制度保障。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各行主要 负责人和分管的高管人员,要认真履责,敢抓敢管, 以身作则。对出现大案、要案,或措施不得力的,要 从严追究高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并相应追究稽 核部门及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上报虚假 情况或检查监督整改不力的责任。反复发生大案要案, 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单位,要从严追究有关高 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会计操作风险管理概论
1、会计操作风险概念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业银行在会计业务处理或账务核算中, 因员工失职、内控失灵、系统失效及内 外欺诈事件冲击,可能产生的直接或间 接损失。
一、会计操作风险管理概论
2、特征: 内生性:操作风险大多是内生风险,而
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更多是外生风险。 具体性:存在于各业务环节的操作中 多样性:来源于人员、系统、流程等 收益不对称性 分散性:覆盖银行经营方方面面
二、切实加强稽核建设。要不断完善稽核体制,充实 稽核力量,加强对稽核队伍的培训,提高政治业务素 质。业务主管部门和稽核部门应对业务单位,特别是 基层业务单位组织实施独立的、交叉的突击检查,同 时,要建立对疑点和薄弱环节的持续跟踪检查制度; 总行及相关上级行要对跟踪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和评价,要强调有效性、严肃性和独立性。
加强操作风险管理十三条措施
十、加强未达账项和差错处理的环节控制,记 账岗位和对账岗位必须严格分开,坚决做到对 未达账和账款差错的查核工作不返原岗处理。 要设立独立的审核岗,建立责任复核制,必要 时可由上一级行对指定岗位进行独立审核,并 责成原岗位适时做出说明。
十一、严格印章、密押、凭证的分管与分存及 销毁制度,坚决执行制度规定,并对此进行严 格检查,对违规者进行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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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件,主要包括:其他造成潜在或实际损失30万元以上的事件(信用核销项目除外),其他造成潜在或实际 损失超过本行上年末资本净额0.1‰的操作风险事件
加强操作风险管理十三条措施
一、高度重视防范操作风险的规章制度建设。对无章 可循或虽有规章但已不适应当前业务发展和基层行实 际管理情况的,上级行应进行专门研究,及时制订或 修订。对于基层行和有关部门就规章制度建设提出的 问题,总行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不得延误。对有 章不循的,要将责任人调离原岗位,并严肃处理。
加强操作风险管理十三条措施
八、对举报查实的案件,举报人属于来自基层 的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的,要予以重 奖;对坚持规章制度、勇于斗争而制止案件发 生的,要有特别的激励机制和规定。违法、违 规、违纪的管理人员,一经查实,一律调离原 工作单位,并严肃处理。
九、加强和完善银行与客户、银行与银行以及 银行内部业务台账与会计账之间的适时对账制 度,对对账频率、对账对象、可参与对账人员 等做出明确规定。同时,要改善管理理念,改 进技术手段。
加强操作风险管理十三条措施
六、建立和实施基层主管轮岗轮调和强制性休假制度, 并确保这一安排纳入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的人事管理 制度。要明确具体的操作程序和规定,并由人事部门 按照规定就拟轮岗轮调和休假主管的顶替人员预先做 好相应安排。稽核部门应对相关的制度安排和执行情 况进行有效审计跟踪。
七、严格规范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工作人员八小时内 外的行为,建立相应的行为失范监察制度。稽核部门 应就这些岗位、环节工作人员的买卖股票行为建立内 部报告制度,要明确具体操作程序和规定。发现有涉 黄、涉赌、涉毒、以及未报告的股票买卖和经商办企 业等行为的,要即行调离原岗位,并对其进行审计。 要及时、深入了解情况,对行为失范的员工要及时进 行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支付结算案件风险防控 管理及典型案件分析
兴业银行郑州分行会计结算部
目录
一、会计操作风险管理概论 二、会计业务风险管理及案例分析 (一)存款业务 (二)结算业务 (三)重要物品管理 三、会计风险案件防控小结
一、会计操作风险管理概论
1、会计操作风险概念及特征 2、会计操作风险分类 3、加强操作风险管理措施
五、坚持相关的行务管理公开制度。对薄弱环节要定 期自我评估,并请外审机构进行独立评估。要进一步 扩大社会和新闻舆论对银行的监督。对已发生的大案, 可以披露的,要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及时详细介绍整 改规划和具体措施,正确引导公众舆论,争取主动。 通过公众监督,防止银行懈怠操作风险管理,防止管 理人员玩忽职守和滥用权力。各行高管人员要分工合 作,一级抓一级,并注意对基层的抽检,到问题多的 地方去,深入调查研究,帮助基层解决问题。
一、会计操作风险管理概论
3、分类 (1)人员 (2)流程 (3)IT技术 (4)外部欺诈
重大操作风险事件
序号 1 2 3
4
抢劫银行或运钞车事件,涉枪、爆炸、纵火事件 盗窃现金10万元以上的事件 诈骗银行或其他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上的事件
内容
造成银行重要数据、账册、重要空白凭证严重损毁、丢失的事件,造成银行密押、重要印章丢失的事件
5
造成在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中断业务半小时以上,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事件
6
造成在涉及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中断业务2小时以上,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事件
7
盗窃、出卖、泄漏或丢失涉密资料,可能影响金融稳定,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的事件
8
高层管理干部严重违规
9
发生不可抗力导致严重损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自然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