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归属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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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归属证明书
第一篇:
土地归属由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确认,《宪法》第十条、《土地管理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的归农民集体所有。”你的土地不论是承包地、还是宅基地,都有法律依据怎能起纠纷呢。
在实际生活中一般人都认为土地证是证明土地权利归属和权利内容的唯一凭证,当土地证所记载的内容与土地登记簿内容不一致时,究竟以谁为准,土地权利人并不明确。
《物权法》对登记簿的法律效力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如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另外,《物权法》对于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内容与土地权属证书上所记载的内容不一致,以谁为准的问题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为加强土地管理,适应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及土地登
记自动化管理的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式启用重新修改、设计的土地证书及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的规格及封面颜色见样本。证书记载内容、格式和使用及填写说明详见附件。
新版集体土地所有证的记载内容及格式不变,证书规格及封面颜色作适当调整。
二、新版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的规格为16开,其记载内容、格式和使用及填写说明详见附件。
三、土地登记过程中所需的其他表、卡,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可参照1989年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土地登记表、卡的种类,按新版土地登记卡的记载内容和要求,并结合本地土地登记工作的实际需要自行修改、印制。
四、启用新版土地证书、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后,各地已经颁发的原版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以及经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或备案的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和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继续有效,待变更土地登记时逐步更换。各地土地管理部门现存的上述原版土地证书可继续使用到
1997年12月31日。
已经使用的原版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可在变更土地登记时逐步更换,已经印刷的空白原版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可继续使用到1997年6月30日。
五、新版土地证书由国家土地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单位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土地证书,非法印制的土地证书无效。
附件一:国有土地使用证式样
国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有土地使用证
__国用字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有土地使用证
国家土地管理局制
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九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规定,由土地使用者申请,经调查审定,准予登记,发给此证。
____人民政府
年月
--------------------------------
|土地使用者||
|-----|------------------------|
|座落||
|-----|------------------------|
|地号||图号||
|-----|--------|----|----------|
|用途||土地等级||
|-----|--------|----|----------|
|使用权类型||终止日期||
|------------------------------|
|使用权面积||
|---------|--------------------|
|其中共用分摊面积||
|------------------------------|
|||
|填||
|||
|证||
|||
|机||
|||
|关||
||年月日|
--------------------------------
|记事|
|日期|内容|。
第二篇:农村土地归属问题
农村土地95%属于村民小组占地时村民小组说了算
农村土地到底归谁所有?对此农民朋友存在很多误区。有人认为是国家所有,有人认为是村委会所有,还有人知道是集体所有,但具体怎么个集体所有就不清楚了。土地管理法第10条对于这个问题有明确的规定,但很多人看到其表述仍然是一头雾水,甚至会曲解其含义。就连法律工作者,也十有八九搞不明白。有一次我参加一个会议,当我问到有
关土地是归村民小组农民集体还是村农民集体所有时,北京某有名律师过来质问我“哪有什么村民小组,村民小组不是一个主体。”我在办理土地所有权争议的案件时至少两次碰到县级国土局的主管副局长称“村民小组根本不是一个土地所有权主体,只是村委会的下级。村民小组与村委会产生土地所有权归属争议,就好比儿子与老子打官司”。
由此种种现实笑话使我不得不想,怪不得农民的土地受到这样那样的侵害如此严重,社会各界,特别是农民自身缺乏土地所有权的概念是一个重要原因。本来属于村民小组的土地,但大家都不清楚这一点,又怎么去维护土地权利呢?就好比本来是你的手机,但你还以为是别人的,你还会关心和维护好它的权利吗?
有鉴于此,我要大声疾呼并再三强调一个基本常识和现实存在: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其中95%以上属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有少量归村级农民集体所有;极少数归乡级农民集体所
有。人民公社时期所概括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基本没有改变。只不过生产小“队”的称谓变成了村民小“组”而已。
土地维权首先应该从掌握这个基本概念开始,土地是你这个村民小组农民的,不是全村所有人的,更不是属于村委会乡政府的。一旦要征收占用,有说话决定权的是你们小组,